《琉球地位未定,不能叫「日本 冲绳」》
文:冯钺,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信息资料室主任 二次编辑:台湾猎户人 很长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很多时候早已习惯性称呼“琉球群岛”为“冲绳”、或“日本冲绳”,这种称呼等于暗示我们已经承认了琉球的主权归属于日本。 这样的叫法并不准确,甚至是误导。美国亦曾强调不对琉球群岛的主权做界定。 众所周知,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琉球群岛仍是独立的,那以后才被日本强占,这是非常晚近的事。而美国长期不承认日本对琉球的所谓主权,也不使用日本人给起的“冲绳”名字。 1943年,开罗会议期间,罗斯福曾两次提出将琉球交给中国,但未获正面回应,此事遂寝。然二战结束之后,琉球群岛在美国强行的军事管理之下。直到1971年,美国和日本私相授受下才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非法的将琉球群岛交给日本管理。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亚洲战列考虑,造成其利益熏心违背同盟国共识不得单独与日本协议,所以美国在其制定对战后日本政策时,既没有按照国际法则将琉球列岛归还其《宗主国》中国政府接管治理,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违法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列岛归还日本”,而是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日军占领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等等》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之下”。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中美苏盟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图,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此图日本与琉球列岛界线(红色框线)为《大隅海峡的中间线》。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企图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沖之鸟礁)」,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群岛」。 1947年9月23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全国人大组织)则是坚决反对联合国把琉球交予美国单独战列托管、或归属予日本,并要求在往后对日本和约中必须规定将琉球交还我国托管治理。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列岛与我国(宗主权领土)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 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由当时国民政府国防部测量局编印发行的四百万分之一,1947年《中国全图》原生版图幅范围为《N16°~54°,E81°~130°》;绘有2°x2°方格网。插图图幅范为为《N1°~20°,E108°~120°》;绘有5°x5°方格网。原则上,当时国民政府时期国土四极均有含盖到;图幅右下处的「南海诸岛图」插图为八百万分之一(1/8,000,000),在南海海域中绘有U型的段续线国界,此主要依据前国民政府内政部,于1947年所公布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地图内的国界係参照当时内政部地图审查委员会《国界位置指示略图》表现之。 1947年,国民政府时期国防部测量局的《中华民国全图》,本幅图特别之处: 一、东海海域之国界将琉球列岛、澎湖列屿、台湾岛等地均含盖在内国界线内。 二、钓鱼台(钓鱼岛)列屿,尚沿用日本割据殖民时期的「尖阁群岛」称谓,包含有:「和平山(即 钓鱼台/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 但最终,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美国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要求获得琉球,并不获得美国首肯同情。 1948年10月26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了NSC13/2文件。其中文件的第5条规定,从遏制苏联的战略出发,美国“应以最佳方式使国际社会承认美国在《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列岛、南鸟礁、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礁》长期的战略控制权”。 为了使美国的上述利益熏心的战略意图,获得日本的认可,1951年,在美国把持下,美英法、苏等国分别以中国代表权争议杯搁了两岸政权参与对日和约的起草协商签订工作,最终在苏联等国拒绝签署下,美英等国与日本政府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 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中规定: 日本同意美国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包括琉球列岛、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硫磺列岛、冲之鸟礁、南鸟礁》等等,置于美国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美国有权对此岛屿之领土及居民包括岛屿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权利。 美国则认为自此(旧金山对日和约内)对琉球取得《行政权》。美国代表在签约前还解释第三条是承认日本对琉球有“剩余主权”。显然,美国是以“托管”为名独占琉球列岛等战略要地,并且在《主权》问题上偏袒日本。但是,从《旧金山对日和约》上述条款内容来看,按国际法则:美日两国私自签订有关琉球列岛的处分事务,均不对中国政府对琉球列岛的宗主权领土权益并不影响。 1952年2月10日,美国先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53年12月24日,美国再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68年6月26日,美国先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签署“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972年5月15日,美军把《大东群岛、琉球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美日两国未经原“琉球列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或放弃琉球列岛的协议书;美日两国就擅自私相授受的私自把琉球列岛各个岛屿礁石的管理权给予于日本。事故,美国目前的难点在于所有历史史料与条约,都说「琉球列岛(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宝岛群岛]、奄美群岛[大岛群岛]、琉球群岛[冲绳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大东群岛)、虾夷岛[北海道]」等主权不归日本所有。但美国与日本两国却利欲熏心私相授受。 注: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88 但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971年,美国只是将《琉球群岛的行政管辖权》交给了日本,实际上《未认定琉球主权的归属》。 我们不应将美国和日本《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套用日文汉字)简称为《返还冲绳协定》、或《归还冲绳协定》。无论是归还、或返还,都与英文原文本意不合。返还、归还两个词属于严重误表,含有强烈的心理暗示意味在其中。 1971年,美国和日本签订的《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英文版本并未使用“返还“归还”等词语,而使用了“放弃、移交”的用法,而且仅指《移交行政管理权》。 因为,《返还》意味着这个地方、东西原来就是人家的,现在只不过还给人家。 而直到近几年,我国官方文件、白皮书在提到这份《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的时候,竟然仍特地注明“简称‘归还冲绳协定’”,这一简称完全改变了《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全称的本义。 该协定名称的全称内根本就没有出现冲绳二字,明确使用的是琉球诸岛, 名称中也未出现返还、归还二字,只是使用了关于这类含义模糊的大概说法。 冲绳是日本人强占琉球群岛后才起的名字,而不是其正式、传统称呼,日本曾多次要求美国将琉球群岛的名字改为冲绳群岛或日本西南诸岛,但一直为美国所拒绝。 现在看来,美国非常明白使用不同的词汇表达的含义完全不同。 美国这样做的意味值得我们深思(与效仿)。 琉球群岛的地位按道理、法理、历史来讲,其实到现在也可视为未定。这与当初英国将香港返还中国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过去在无意中落入了对方设置的一些陷阱,现在要跳出对方设置的战略陷阱,从更广的范围进行博弈。 2012年以来,日本一次次把问题集中向《钓鱼岛》,实际上是想转移《琉球》的视线。而有些国家一直很会设置议题,布置障碍混淆国际法与历史传承之间的关系。我们仍处于不主动设置议题的阶段,仍是别人设置好议题,我们跟着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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