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和日本首相"佐藤荣作"会面期间;由于当时日本官方长期间游说美国各方能将琉球列岛“归还”予日本,将会是符合了美国在亚洲的军事及经济战列的利益;随后不久,美方终于同意将琉球列岛归还予日本。 但是,美国则是提出下列但书: 日本政府必须担负偿付包括美国移转在琉球列岛之“资产”让予日本, 日本政府必须保证美国在琉球列岛军事基地使用权益等,得以持续维持, 日本政府必须负担美军移除储存于琉球列岛的核子武器费用, 而后,美日双方经过讨论后日本政府为了能“非法的”自美国政府掌控下,获得窃占“中国琉球列岛”的”施政权/自治权“权益, 日本政府共计必须支付:"三亿两千万美金" ,作为回报美国非法私相授受将琉球群岛让渡于日本; 于是1971年06月17日,美日两国宣布:"大东群岛与琉球群岛之美日协议", 日本政府从而掩耳盗铃般的将原属中国的琉球列岛的宗主权予以窃占; 同时,并将原属于中国琉球列岛“人民地方自治”的权益/施政权"予以驳回否决, 事故,美日两国私相授受的非法让予日本管理琉球列岛; 美国与日本私相授受签署协议后;美国随即面对两岸中国人民强烈的抗议,“非法将琉球列岛让与日本, 当时的美国政府还特别召开记者会澄清表示:此协议将琉球归还日本的,仅为琉球”行政权/施政权”,并非其认定琉球主权应属日本,而有关琉球主权的争议,美国不拟介入。 |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8-27 22:04
1971年0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议定书”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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