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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9月8日,二战中48个战胜国和战败国日本,在美国的旧金山签定了《旧金山和约》,又叫对日和平条约。 中文: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日语: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约
然而,由于同样作为战胜国的中国,没有参加这个条约的签署。 原因是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被国际社会所承认,败退到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又无法代表中国。 该条约的影响以及要点是:
1、随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结束了长达七年的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的状态;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恢复正常。1956年12月1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决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日本为联合国会员国。
2、基于国际法,随着和约的缔结,占领期的政策便全部失效。与日本签订和约后,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便失效,所以不能在日本随意地给予大赦的那样限制的条款被加进了。
3、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 、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 ,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单就以上几点就可以到处一下结论:
1、只有中国以及没有在该条约上签字的国家不承认和约条款,所以中国目前一直恪守《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的内容。
2、如果中国不承认《旧金山和约》,也就等同于不承认日本国的正常国家地位。
3、如果中国不承认《旧金山和约》,不仅钓鱼岛是中国的,整个琉球群岛都有可能是中国的,因为在定义上,钓鱼岛和琉球是一样。都是又美国信托管理,1972年,美国也是一并把信托管理权利转交给了日本。
综上所述,钓鱼岛问题的症结在于中国单方面不承认《旧金山和约》,而和约的签字国承认这个和约。 日本人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和约的内容不能被保护,那么,不仅仅是钓鱼岛的问题,而是接下来的琉球群岛归属,以及最后的日本国的国家地位问题。美国为难点在于,所有条约都说琉球群岛(含钓鱼岛)主权不归日本,但是管理权归日本。那主权归谁呢?
中国官媒人民日报刊发中国社会科学部委员“张海鹏”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国强”的文章。文章原标题为论《马关条约》与钓鱼岛问题(厘清钓鱼岛问题)。
李国强称此文的重点是为厘清钓鱼岛问题,琉球是个间接关系。
全文从历史和法理两方面确认了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立足钓鱼岛问题的同时并对琉球群岛的主权归属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探讨。 琉球群岛是太平洋的一系列岛屿,位于台湾与日本之间。钓鱼群岛(钓鱼台列屿)不属于琉球群岛范围之内。 到目前为止,琉球群岛中南部一直处于日本托管之下,但主权不属于日本,根据《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补充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学者“汪晖”提出,美日背着中国签定《旧金山和约》,把琉球连同钓鱼台的管理权转给日本,违背《开罗宣言》和《波斯坦和约》,这是非法的。琉球主权仍属于中国。
人民日报的文章最后认为:
《马关条约》签订,清政府没有能力重提琉球,台湾以及附属诸岛(包括钓鱼岛列屿)、澎湖列岛、琉球就被日本夺走了。但是,1941年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废除《马关条约》。
随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做出了战后处置日本的规定,日本天皇接受了这些规定。
依照这些规定,不仅台湾及其附属诸岛(包括钓鱼岛列屿)、澎湖列岛要回归中国,历史上悬而未决的琉球问题也到了可以再议的时候。
《琉球列岛之中美日三方的矛盾》 美国目前的难点在于所有历史史料与条约,都说「琉球列岛(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宝岛群岛]、奄美群岛[大岛群岛]、小笠原群岛、琉球群岛[冲绳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大东群岛)、虾夷岛[北海道]」等主权不归日本所有。 但美国与日本两国却利欲熏心私相授受的分别在:
1943年,美英苏日等方在「开罗宣言」、1945年,「雅尔达密约」将虾夷岛(北海道)擅自划归为日本土地,并强迫中国接受。
在实践国际法原则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列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第 2 章领土的第 2 条领土放弃、第 3 条信託统治、 1952年2月10日,美国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53年12月24日,美国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68年6月26日,美国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私相授受签署“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972年5月15日,美军把《大东群岛、琉球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美日两国未经原“琉球列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或放弃琉球列岛的协议书;美日两国就擅自私相授受的私自把琉球列岛各个岛屿礁石的管理权给予于日本。
国际法则: 1.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2.以军事占领的区域,占领国只得享有对该区域的临时军事治理权益,并无权对该区域的原主权归属擅自做分割或赠与他国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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