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反转志愿者第四次到农业部抗议(图)
附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农公开(农)[2014]8号《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孟山都公司在我国申请草甘膦除草剂“农达”登记时提供的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以下简称“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全文复印扫描件。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贵部)拒绝公开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信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理由如下: 一.首先必须强调:农业部3月28日签发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农)〔2014〕5号】主动认定“该信息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该《答复书》而后才提出:“我部巳书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见。目前孟山都公司尚未答复意见。” 二. 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不能由孟山都公司自行界定。因为该项信息涉及十几亿人民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能由利益相对方自行定论。如同被告不能代表法官自行裁决。很难理解,一份让十几亿人民必须接受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怎么就居然成了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更为荒唐的是,该“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包含“个人隐私”竟然也成为农业部拒绝公开该项信息的“理由”!我们认为,用这样的概念来搪塞申请人,是对全体国民知情权的极大蔑视! 因此,贵部应向我们出示认定“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为“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法律依据或贵部与孟山都公司就该项“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否则所谓“商业秘密”之说无法成立。 三.退一步讲,即便孟山都公司认为该项“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属于他们的“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但是,经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四条规定是可以公开,第二十三条规定是必须公开!前提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贵部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时,断章取义,只知道保护孟山都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对这两条规定的“但书”视而不见。而恰恰是由于这两条规定的“但书”,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仅是可以公开的,而且是必须公开的!因为这是关系到十四亿中国人民食品安全和中华民族健康繁衍的重大公共利益,因为这是在我们所理解的被你们所掌管一切公共利益中的最重大的公共利益。如果你们不公开该“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势必会对这一最重大公共利益造成最重大影响。究其这两条规定的本义,恰恰是为了防止有人以“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作为为损害公共利益的借口,恰恰是表明所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必须让步于公民对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信息的知情权! 由上所述,公开上述相关信息是贵部的法定义务,面对该“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涉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利益,贵部必须有所作为。如果贵部认为不公开上述信息不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请你们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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