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说土改:地主富农是什么样的人?
二、恶霸与地主概念不同,农民有可能“力作致富”上升为地主 说起地主,人们自然容易联想到小说《高玉宝》中“半夜鸡叫”的周扒皮、歌剧《白毛女》中的黄世仁、泥塑《收租院》中的刘文彩、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中的南霸天。准确地说,这四个艺术形象应当称之为恶霸地主。 恶霸与地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规定,恶霸是指“依靠或组成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为了私人的利益,经常用暴力和权势去欺压与掠夺人民,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之重大损失,查有实据者。”全国地主总数中可称为恶霸地主者一般只占1/10。 从阶级属性看,地主是剥削阶级。但是,作为每一个体的地主,他们的品行是恶还是善,人品是好还是坏,是各不相同的。有的地主可能将其剥削所得的一部分用于社会公益与乡村慈善事业,做些铺道路、办学堂之类的善事。也有的地主为非作歹、欺男霸女、鱼肉乡邻,成为恶霸地主。农民也并非清一色,当中也有少量好逸恶劳、偷鸡摸狗之类的“二流子”。但从阶级总体上看,地主和贫雇农之间构成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形成了根本的阶级对立,土地改革运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解决这种阶级矛盾。 毛泽东1930年进行寻乌调查时做过剖析:地主如果破产,就有可能变成贫农乃至雇农,普通农民也有可能由于“力作致富”或“由小商业致富”而上升为地主,虽然本人可能仍参加劳动,仍过着勤俭的生活,但其阶级属性根本变化了。 三、地主集中土地不是为了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 当下有人认为,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有利于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因此,地主阶级不应该被打倒,旧的土地制度也没有必要改变。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早在寻乌调查中就以切实详尽的实例作了回答:以“收租坐视”为目的之地主,他们手中的土地并非为了集约经营与规模化生产,而是为出租赢利,自然不必过于关心土地的经营状况,也不会过于关心土地改良与生产工具改进的情况,对于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没有积极性。 与此相关联,当年启动土地改革运动时,农村土地是否集中在地主手中,是时下人们议论较多的另一个话题。如果当年农村自耕农(或中农)占主体,土地并非集中在地主手中,也就没有必要通过土地改革这种方式大规模地调整农村的土地关系。中国地域广大,农村土地的占有情况自然也是华北与华南不同,西北与江南有异。即使在同一个地区,有的村庄或许一户地主也没有,而有的村庄则集中有若干户地主。就全国而言,当时的土地制度极度不合理,有大量农民无地可耕或耕地不足,恐怕是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 据著名经济学家陈翰笙在上世纪30年代所进行的农村调查,在河北定县(现河北定州市)14617户农户中,有70%的农户占有耕地不到总数的30%。江南土地集中的情况也很严重。无锡的地主仅占农户6%以下,却占耕地的47%,占农户69%的贫农和雇农,仅占有14.2%的土地。广东占人口74%的贫农,占有耕地不及1/5,占人口2%的地主却占有耕地1/2以上。 陈翰笙在《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开头就说:“农民需要土地”,“中国经济结构,建筑在农民的身上,是人所周知的事实,殊不知农村中不下65%的农民,都很迫切地需要土地耕种,而中国的经济学者以为自耕农是自给自足的,其实这是远于事实的见解,黄河及白河两流域间,自耕农很占优势,然而大多数和别处的贫农一样,所有土地,不足耕种。”正如陈翰笙所指出的:“这样土地所有与土地使用间的矛盾,正是中国现代土地问题的核心。”既然如此,通过土地改革运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其正当性和必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四、土地改革运动是动员农民参加革命的有效方式 自1927年大革命失败之后,中国共产党走上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之路。要在农村开展革命,就必须动员与组织广大农民。农民是最讲实际的,他参加革命与否,不是靠几句动人的口号,讲一通革命的道理,就能解决问题,最根本的是要维护其切身利益。农民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生活贫穷、社会地位低下的根源,正在于没有解决土地问题。因此,中国共产党自建立农村根据地之后,就开始“打土豪、分田地”,正因为中国共产党解决了纠缠中国农民几千年的土地问题,才赢得了亿万农民的真心拥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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