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2年,《朝、美修好通商条约》 1882年5月22日,《朝、美修好通商条约/薛斐尔条约》(USA–Korea Treaty of 1882),中国藩属国朝鲜和美利坚合众国签订的条约。这个条约是由朝鲜的宗主国-中国清廷政府朝的斡旋监督所下签订的,也是中国藩属朝鲜与欧美国家缔结的第一个条约。条约规定美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权利。 大朝鲜国与大亚美理驾合众国,切欲敦崇和好,惠顾彼此人民,是以大朝鲜国君主,特派:全权大官经理-统理机务衙门事「申櫶」、全权副官经理-统理机务衙门事「金宏集」;大美国伯理玺天德,特派:全权大臣-水师总兵「薛斐尔」,各将所奉全权,字据互相较阅,俱属妥善,订立条胪列于左: 第一款,嗣后大朝鲜国君主、大美国伯理玺天德,并其商民各皆永远和平友好。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 第二款,此次立约通商和好,从此两国,可交派秉权大臣驻扎彼此都城,并于彼此通商口岸,设立领事等官,均听其便。此等官员与本地方官交涉往来,均应用品级相当之礼。两国秉权大臣与领事等官,享获种种恩施与彼此所待最优之国官员无异,惟领事官必须奉到驻扎之国,批准文凭,方可视事。所派领事等官必须真正官员,不得以商人兼充,亦不得兼作贸易。倘各口未设领事官、或请别国领事兼代,亦不得以商人兼充、或即由地方官照现定条约代办。若驻扎朝鲜之美国领事等官办事不合,须知照美国公使,彼此意见相同,可将批准文凭追回。 第三款,美国船只,在朝鲜在近海面,如遇飓风、或缺粮食、煤、水,距通商口岸太远,应许其随处收泊以避飓风,购买粮食,收理船只,所有经费系由船主自备,地方官民应加怜恤援助,供其所需。如该船主,潜往不通商之口贸易,拿获船货入官。如美国船只,在朝鲜海岸破坏,朝鲜地方官一经闻知,即应饬令将水手先行救护供其粮食等项,一面设法保护船只货物,并行知照领事官,俾将水手送回本国,并将船货捞起,一切费用、或由船主、或由美国认还。 第四款,美国民人,在朝鲜居住,安分守法,其性命财产,朝鲜地方官应当代为保护,勿许稍有欺凌损毁。如有不法之徒欲将美国房屋业产抢劫烧毁者,地方如一经领事告知,即应派兵弹压,并査拏罪犯按律重办朝鲜民人。如有欺凌美国民人,应归朝鲜官,按朝鲜律例惩办。美国民人,无论在商船、在岸上,如有欺凌、骚扰、损伤朝鲜民人性命财产等事,应归美国领事官、或美国所派官员按照美国律例査拏惩办。其在朝鲜国内,美国民人如有涉讼,应由原告所属之官员以本国律例审断被告,所属之国可以派员听审。审官常以礼相待,听审官如欲传讯、查讯、分讯、证见,亦听其便,如以审官所断为不公,亦许其详细驳辩。大美国与大朝鲜国彼此明定,如:朝鲜,日后改定律例及审案办法,在美国视与本国律例办法相符,即将美国官员在朝鲜审案之权收以后,朝鲜境内美国民人,即归地方官管辖。 第五款,朝鲜国商民,并其商船,前往美国贸易,凡纳税船钞,并一切各费应遵照美国海关章程办理,与征收本国人民及相待最优之国税钞不得额外加增。美国商民,并其商船,前往朝鲜贸易,进出口货物均应纳税,其收税之权应由朝鲜自主,所有进出口税项及海关禁防偷漏诸弊,悉听朝鲜政府设立规则,先期知会美国官布示商民遵行。现拟先订税则大略,各色进口货有关民生日用者照估价值,百抽税,不得过十;洋酒、洋烟、时计类,百抽税,不得过三十;至出口土货概照值,百抽税,不得过五;凡进口洋货除在口岸完纳正税外,该项货物、或入内地、或在口岸,永远不纳别项税费。美国商船,进朝鲜口岸,须纳船钞每吨:银五钱,每船按中历:一季抽一次。 第六款,朝鲜国商民,前往美国各处,准其在该处居住赁房买地,起盖栈房,任其自便,其贸易工作一切所有土产以及制造之物与不违禁之货,均许买卖。美国商民,前往朝鲜已开口岸,准其在该处所定界内居住,赁房租地建屋任其自便,其贸易工作一切所有土产以及制造之物与不违禁止货,均许买卖,惟租地时不得梢油韧逼。该地租价,悉照朝鲜所定等则完纳;其出租之地,仍归朝鲜版图。除按此约内,所指明归美国官员应管商民钱、产外,皆仍归朝鲜地方官管辖。美国商民,不得以洋货运入内地售卖,亦不得自入内地采买土货,并不得以土货,由此口贩运彼口,违者将货物入官,并将该商,交领事官惩办。 第七款,朝鲜国与美国彼此商定,朝鲜商民不准贩运洋药入美国通商口岸,美国商民,亦不准贩运洋药入朝鲜通商口岸,并由此口运往彼口亦不准。作一切卖买洋药之贸易,所有两国商民,无论雇用本国船、别国船及本国船为别国商民雇用贩运洋药者,均由各本国自行永远禁止,査出从重惩罚。 第八款,如朝鲜,因有事故恐致境内缺食,大朝鲜国君主,暂禁米粮出口,经地方官照知后,由美国官员转饬在各口美国商民一体遵办。惟于己开仁川一港,各色米粮概行禁止运出。红参一项,朝鲜旧禁出口,美国人,如有潜买出洋者,均査拏入官仍分别惩罚。 第九款,凡炮位、枪刀、火药、铅丸一切军器应由朝鲜官自行采办、或美国人奉朝鲜官准买明文,方准进口,如有私贩査货入官仍分别惩罚。 第十款,凡两国官员、商民,在彼此通商地方居住,均可雇请各色人等襄助分内工艺。若朝鲜人,遇犯本国例禁、或牵涉被控,凡在美国商民寓所行栈及商船隐匿者,由地方官照知领事官有、或准差役自行往拏、或由领事派人拏交朝鲜差役,美国官民,不得稍有庇纵揟留。 第十一款,两国生徒,往来,学习语言、文字、律例、艺业等事,彼此均宜襄助,以敦睦谊。 第十二款,兹朝鲜国,初次立约,所订条款姑从简略,应遵条约已载者,先行办理。其未载者,俟五年后,两国官民彼此言语稍通再行议定。至《通商详细章程》,须酌照《万国公法》通例公平商订,无有轻重大小之别。 第十三款,此均两国订立条约,与夫日后往来公牍,朝鲜专用华文,美国亦用华文、或用英文,必须以华文注明以免歧误。 第十四款,现经两国议定,嗣后大朝鲜国君主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海面行船、通商贸易、交往等事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准美国官民一体均沾。惟此种优待他国之利益,若入有专条互相酬报者,美国官民必将互订酬报之专条一体遵守,方准同沾优待之利益。 以上各款现经大朝鲜、大美国大臣,同在朝鲜仁川府议定,缮写华、洋文各三分,句法相同,先行画押盖印,以昭凭信。仍俟两国御笔批准,总以一年为期,在朝鲜仁川府互换,然后将此约各款,彼此通谕本国官员、商民,俾得咸知遵守。 大朝鲜国开国四百九十一年,即:中国光绪八年四月初六日 全权大官经理统理机务衙门事「申櫶」 印 全权副官经理统理机务衙门事「金宏集」印 大美国一千八百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全权大臣水师总兵「薛斐尔」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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