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5年,《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中、法新约》 大清国政府、法国政府,于清德宗皇帝,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1885年6月9日),本条款在天津签订。条约见:《光绪条约》卷20,页7―11。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901―906。通称:《中、法新约/李、巴条约》。本条约于1860年10月25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中、法新约》(法语:Traité de Tianjin),全称:《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法语:Traité de Paix, d'amitié et de commerce entre la Chine et la France),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法国为结束《中、法战争》,中国清政府被迫而于1885年6月9日(清光绪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签订的不平等和约,签字者为中国清廷北洋大臣「李鸿章」和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正本原存: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后寄存:台北故宫博物院库房保存。主要内容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 中国承认:法国与越南1884年,(未经宗主权国同意,而私自)签订的第二次顺化条约。中法两国派员勘定中、越边界。中国和越南边境,开放两处通商:保胜、谅山,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中国对法国货物的进口,给予减税待遇。中国西南地区修建铁路,法国享有优先协商权。法国撤出基隆、澎湖。 该条约的签订,代表着中国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同时使得中国南半岛(中南半岛)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由于,中国同意过去法国与越南之间(未经宗主权国-中国同意,而越、法两国私自协议)“所有已定与未定各条约”一概不加过问,似乎是变相承认法国对越南的暂时保护权;在宗主权在我-搁置争议-拒绝签署条约的方针下;但中国清廷始终保持着:并未言明放弃、或割让,中国对于越南的宗主权国的身份;虽法国,约明;“应保全助护”中国与越南毗连的边界;中国,约明:“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中国同意中、越边界开放通商,并约明将来与法国议定有关的商约税则时,应使之“于法国商务极为有利”;本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双方派代表会议详细条款。为法兰西国在南海以西的土地进行殖民统治,建立法属支那部的行动提供了便利。 6月17日,法国方「福禄诺」交给「李鸿章」一份《节略》,通告法国已派「巴德诺」为全权公使来华会议详细条款,并单方面规定在越南北部全境,向中国军队原驻地分期“接防”的日期。由于,「李鸿章」并没有签署同意这个详细条款规定、又没有明确反对,亦未上报清朝中央政府批准,导致此协议的详细条款,清廷是否全盘接受而批准有效?仍是值得商榷。一些传统观点认为这是中国军队在与法军战场上取得重大胜利之后,签订的一个地地道道的丧权辱国条约, 是世界外交史上空前绝后的奇闻。朝廷大臣「左宗棠」反对,说“对中国而言,十个法国将军,也比不上一个「李鸿章」坏事”,还说:“「李鸿章」误尽苍生,将落个千古骂名”。全国的爱国人士舆论哗然,群情激愤,盛传两位汉族大臣「李鸿章」门生们与「左宗棠」的下属们,形成对立不惜掀起两派党羽间的政争,「潘鼎新、刘铭传」等构陷 “恪靖定边军”「王德榜」、台湾兵备道「刘敖」,将他们充军流放。 条约原文: 一八八五年六月九日,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天津。 大清国大皇帝、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前因两国,同时有事于:越南,渐致龃龉,今彼此愿为了结,并欲修明两国交好通商之旧谊,订立新约,期于两国均有利益,即以: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订《简明条约》;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准者作为底本」,为此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会商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文华殿大学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刑部尚书-管理户部-三库-左翼世职官学事务-镶黄旗-汉军-都统-「锡珍」,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鸿胪寺卿-「邓承修」;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钦差:全权大臣-赏给佩带四等荣光宝星并瑞典国头等北斗宝星-驻扎中国京都-总理本国事务「巴特纳」;各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均属妥协,立定条约如左: 第一款,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其境内,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其扰害百姓之匪党及无业流氓,悉由法国妥为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并禁其复聚为乱。惟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国与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党逃匿,即由中国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倘有匪党,在中国境内会合,意图往扰法国所保护之民者,亦由中国设法解散。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于,中国与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两国,应另行议定专条。凡中国侨居人民乃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业者,无论农夫、工匠、商贾,若无可责备之处,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与法国所保护之人无异。 第二款,中国既订明于法国所办弭乱安抚各事,无所掣肘,凡有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章程、或已定者、或续立者,现时并日后均听办理。至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 第三款,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倘或于界限难与辨认之处,即于其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两国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见不合,应各请示于本国。 第四款,边界勘定之后,凡有法国人民及法国所保护人民与别国居住北圻人等,欲行过界入中国者,须俟法国官员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方得执持前往。倘由北圻入中国者,系中国人民,只由中国边界官员自发凭单可也。至有中国人民欲从陆路,由中国入北圻者,应由中国官请法国官发给护照,以便执持前往。 第五款,中国与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其贸易应限定若干处,及在何处,俟日后体察两国生意多寡及往来道路定夺。须照中国内地现有章程酌核办理。总之,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者,应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均可在此居住,应得利益应遵章程,均与通商各口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亦得与法国商酌,在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官驻扎。 第六款,北圻与中国之云南、广西、广东各省陆路通商章程,应于此约画押后三个月内,两国派员会议,另定条款,附在本约之后。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惟由陆路运过北圻及广东边界者,不得照此减轻税则纳税;其减轻税则亦与现在通商各口无涉。其贩运枪炮、军械、军粮、军火等,应各照两国界内所行之章程办理。至洋药进口、出口一事,应于《通商章程》内定一专条。其中,越-海路通商,亦应议定专条,此条未定之先,仍照现章办理。 第七款,中、法现立此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现欲善体此意,由法国在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彼此言明,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劝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第八款,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订各项「章程」,应俟换约后十年之期满,方可续修。若期将满六个月以前,议约之两国彼此不预先将拟欲修约之意声明,则通商各条约、章程仍应遵照行之,以十年为期,以后彷此。 第九款,此约一经彼此画押,法军立即奉命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 第十款,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馀仍应一体遵守。至此次条约,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国京都互换。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九日。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李鸿章」、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锡珍」、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邓承修」。 大法民主国钦差全权大臣「巴特纳」。 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备注: 锡珍(1847年-1889年),额尔德特-锡珍,字:仲儒,号:席卿,额尔德特氏,蒙古镶黄旗人。著有:《朝鲜日记》、《台湾日记》、《喀尔喀日记》。清同治七年(1868年),登:进士,改:翰林院庶吉士。同治十年,任:翰林院编修。次年,改:翰林院侍讲。同治十一年(1872年),充:文渊阁校理。次年,改:翰林院侍读、侍讲学士、日讲起居注官。同治十三年,任:咸安宫总裁、侍读学士。光绪元年,任;山东乡试正考官、詹事府少詹事、詹事府詹事。光绪三年,任;通政使司通政使。光绪四年,任;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光绪五年,任:理藩院右侍郎、工部右侍郎,钱法堂事务。同年,改;正黄旗汉军副都统、兵部右侍郎。光绪五年,管理右翼幼官学事务。次年,任:镶白旗汉军副都统、工部右侍郎。光绪七年,署正白旗护军统领、镶红旗满洲副都统。光绪七年,任;吏部右侍郎,兼署兵部右侍郎。光绪八年,任:镶黄旗满洲副都统,兼署户部右侍郎,兼署仓场侍郎、刑部右侍郎、刑部左侍郎。光绪十年,任;都察院左都御史。同年,改: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刑部尚书、镶白旗汉军都统,管理户部三库事务等。光绪十二年,任:镶白旗满洲都统、吏部尚书,充任:会试正考官、崇文门正监督、会典馆副总。光绪十四年,任:镶红旗蒙古都统、镶黄旗汉军都统。 邓承修(1841一1892),宇:铁香,号;伯讷,汉族,广东惠阳县淡水客家人。清咸丰十一年(1861),举人。历任:刑部郎中、浙江道、江南道、云南道监察御史、鸿胪寺卿、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任;御史时大胆进谏,弹劾权贵,痛陈利弊,人称:“铁笔御史”。他从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至光绪十一年(1885年),任职内,前后十二年间,向皇帝的重要奏疏有十六疏之多,弹劾前两广总督「刘坤一」、广州知府「冯端本」、高州知府「钟秀茂」、茂名知县「王之澍」及山西布政使等贪官污吏。「邓承修」亦疾恶如仇,在《中法新约》谈判协商期间,敢于质疑、揭露「李鸿章」的投降卖国的行径,均能宣言不隐,直声震天下。曾与「张佩纶」等主持清议多弹击,号曰:“铁汉”。先后疏论:「闱姓赌捐,大乖政体;关税侵蚀,婴害库帑;以考场积弊,陈七事纠正之;吏治积弊,陈八事肃澄之。又劾总督「李瀚章」失政,左副都御史「崇勋」无行,侍郎长叙等违制,学政「吴宝恕、叶大焯」,布政使「方大湜、龚易图」,盐运使「周星誉」诸不职状。会边警,纠弹举朝慢弛,请召还「左宗棠」柄国政。逾岁,彗星见,则又言「宗棠」莅事数月未见设施,而因推及「宝鋆、王文韶」之昏眊,请罢斥回天意。是时「(王)文韶」方向用,权任转重,会云南报销案起,又严劾之,仍不允。久之,迁:给事中。时,朝鲜乱平,琉球案未结,上言:「简知兵大臣驻烟台,厚集南、北洋战舰番巡,留「吴长庆」军戍朝互犄角。越南乱作,法人袭顺化,复请诏百官廷议定国是。」皆,不报。(光绪)十年,越事益坏,首劾「徐延旭、唐炯」失地丧师,「赵沃、黄桂兰」拥兵偾事,宜肃国宪。其夏,法人原媾和,「邓承修」联合台谏上书,极言和议难恃。旋与司业「潘衍桐」密上间敌五策,并劾「李鸿章」定和之疏,嫉「刘永福」敢战,言之愤绝。亡何,法果败盟,侵台湾鸡笼,枢臣议和、战未决。于是,「邓承修」再陈三策:「法所恃为援者:西贡、东京。我若师分三路,亟攻越南,彼将自救不暇,策之上也。分兵为守,敌至则战,敌退不追,老师糜饷,利害共之,策之中也。若虑饷诎运阻,不敢言战,则其祸不胜言矣,是谓无策。」补:鸿胪寺卿、充:总理各国事务大臣。自此,陈说兵事,章凡十三上,多见采纳。嗣,以中允「樊恭煦」获谴,上疏营救,坐-镌秩(降职)。明年,赴天津佐「(李)鸿章」与法使「巴特纳」商和约,定新约十款。光绪十一年(1885),出使安南(越南)镇南关(友谊关),代表中国清廷政府与法国使者会戡中越边界。朝廷命赴广西与法使会勘中、越分界,至则单骑出关会法使「浦理燮」。「浦理燮」欲先勘原界,「邓承修」据约先欲改正界限,不相下,乃阳:以「文渊、保乐、海宁」归我,而阴:电其驻京使臣,诋「邓承修」违约争执,谓非先勘原界,势将罢议。朝廷不获已,许之。「邓承修」遂有三难二害之电奏,略言:“附界居民,不愿隶法,先勘原界,虑滋事变,难一。保乐牧马,游勇犷盛,道路梗阻,难二。原界碑折,十不存五,巉岗耸巘,瘴雨炎翳,人马不前,难三。且原界既勘,彼必飏去,新界奚论?「駈驴、文渊」俱不可得,关门失险,战守两难,害一。文渊-既失,北无寸地,关内通商,势将迫胁,越既不存,粤将焉保?害二。”疏入,不省。光绪十二年,法人别遣「狄隆、狄塞尔」来会。适法官「达鲁倪思海」至者兰,为越人击杀。法使惧,又耻而讳其事,坚请按图画界,朝旨报可。于是首议「江平、黄竹、白龙尾」各地割隶越。「邓承修」指图籍抗争,法使不能屈,欲分-白龙尾-半之左归我,而右归越。「邓承修」以其地为-钦海-外户,法得之则内逼-防城,外断「东兴、思勒」,是无钦、廉也。议久之,暂与定约三条,犹未决,而法使竟以兵力驱「江平、黄竹」中华居民内徙。朝廷虑启边衅,命先勘「钦西至桂省」全界,「邓承修」遂与订定清约,语详《邦交志》。(光绪)十三年,具约本末以上,复官。「邓承修」据理力争,收回「嘉隆河、八庄、十万山、分茅岭、江平、黄竹」等地。在《中法勘界》中,作为中方勘界大臣,忠于职守,有理有节,不卑不亢,不惧威胁,勇于维护国家利益。现广西友谊关,还挂有「邓承修」遗像,并志其功绩;在中越交界处,仍存有当年立的勘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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