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0年,中、法《北京条约》 大清国政府、法国政府,于清文宗皇帝,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1860年10月25日),本条款在北京签订。条约见:《咸丰条约》,卷9,页5―8。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885―890。通称:中、法《北京条约》。本条约于1860年10月25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中国大清政府于英、法联军攻占北京后在北京分别与大英帝国、法兰西第二帝国、俄罗斯帝国各自签订的战败条约。1887年,中国与葡萄牙王国签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亦称《中、葡北京条约》。清文宗皇帝,咸丰十年,委任钦差大臣-恭亲王「奕䜣」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安门广场东南角。中国与英、法、俄等国,签署的《北京条约》主要条文有: 割让九龙予英国并纳入英属香港、增开天津为商埠、并承认1858年,《瑷珲条约》有效,将原先规定为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包括:库页岛、海参崴,在内)40万平方公里,永久归予俄国所属,从此中国丧失东北地区对日本海的出海口。中国与英、法、俄等,三份条约正本,目前由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保存,现典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北京。 今大清国皇帝、大法国大皇帝,切愿将两国不协之处调和,以复旧好,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钦差大臣-和硕-恭亲王「奕䜣」 ;大法国大皇帝,特派:内阁大学士=世袭男爵-「葛罗」;为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彼此既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诏敕公同较阅查核,俱属妥当后,即将所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大法国钦差大臣,于(清咸豐九年)己未年五月,(1859年6月)进京换约;行至大沽,该处武弁(bian)拦阻前进。大清国大皇帝,甚为悔惜。 第二款,大法国钦差大臣,进京换约时、或于途次、或在京师,大清官员俱以相宜钦差之优礼接待,俾得任便称其职守。 第三款,从换和条约之日起,咸丰八年,在天津所定之《和约暨遗补》之款,除现在所改之款外,即日均应一一施行。 第四款,己未年,在天津所定《遗补》第四款,内载:中国赔补军需银二百万两,兹以删去;今复议定,赔补银共捌百万两。在此数内,已收到去岁,粤海关缴银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零。其馀银两,宜在中国各海关每年收税银若干,按五分之一扣归。其交银之时,系三个月交一次,首次宜于咸丰拾年八月十七日起,而于十一月二十日止。但所交之银、或纹银、或洋银俱可,其银应交大法国驻扎中国之钦差大臣、或所派之员亦可,但限定于十月十八日,在津郡一盘现交银伍拾万两。将来,大法国驻扎中国钦差大臣暨中国大臣各派委员,会议定立:「如何交收银两、如何立定收单等事」,再为妥定。 第五款,中国今所赔补之银本系为军需,又为法国商人及其所保护者在广东省城所有行内物件,被百姓、或烧、或劫。将来大法国将此赔补之银,均公允分摊与被累之法国人;其银扣一百万两,派与法国民人及其所保护者,为补其害、或慰其苦,其馀皆抵军费。 第六款,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1846年2月20日,星期五),上谕,即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 第七款,从两国大臣,画押盖印之日起,直隶省之天津府,克日通商,与别口无异,再此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立即施行,毋庸俟奉两国御笔批准,犹如各字样列载《天津和约》内,一律遵守如此。大法国水、陆二军,俟在天津收银全五十万两。方能退出天津,屯占大沽、烟台二口。待至中国,将所赔之银全数交清后,所有法国武弁占踞中国各地方,均应退出境界。然,任水,陆各大将军于天津扎兵过冬,而俟所定赔补之现银给清后,则撤大军退出津郡。 第八款,戊午(咸丰八)年(清文宗皇帝),所定原约互换之日,所有法国屯于舟山之军立当出境,续约条所定应缴银五十万两,缴清之日,除统兵官暂驻天津过冬,谅不便,即行撤兵外,应如:第七款内,所言:即驻津各军亦应离城,退至「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广东省城」各等处驻扎,俟续约所定赔补款八百万两全数缴清,以上各驻军再当扫数撤归。 第九款,亦戊午年,定约互换以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法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法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家眷,一并赴通商各口,下法国船只,毫凭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法钦差大臣查照各口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第十款,戊午年,所定之和约,第二十二款,内有错载之字样,即系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五钱,现在议定:「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四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银一钱。」嗣后,大法国船只,进口,俱按现在议定之数输纳。右续约于京师妥定,华、法两国钦差全权大臣各画押盖印,于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即: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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