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中、英续约》 大清国政府、英国政府,于清文宗皇帝,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1858年6月26日)签署。条约见:《咸丰条约》,卷5,页6―18。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404―420。本条约原无名称,通常称:《天津条约/中、英续约》。本条约于1860年10月24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天津。 大清皇帝、大英君主,因视两国情意未洽,今愿重修旧好,俾嗣后得永远相安;是以大清国-特简-东阁大学士-正白旗满洲-都统-总理刑部事务「桂良」,经筵讲官-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稽查-会同四译馆「花沙纳」;大英国-特简-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各将所奉-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互相较阅,俱属妥当,现将会议商定条约开列于左: 第一款 前-壬寅年(清宣宗皇帝,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江宁所定和约(1842年,江宁条约)仍留照行。广东所定《善后旧约》并通商章程(1843年,虎门条约),现在更章,既经并入新约,所有旧约作为废纸。 第二款 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意存睦好不绝,约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规,亦可任意交派秉权大员,分诣大清、大英两国京师。 第三款 大英钦差各等大员及各眷属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奉本国谕旨遵行;英国自主之邦与中国平等,大英钦差大臣作为代国秉权大员,觐大清皇上时,遇有碍于国体之礼,是不可行。惟大英君主,每有派员前往泰西各与国拜国主之礼,亦拜大清皇上,以昭划一肃敬。至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大清官员亦宜协同办。雇觅夫役,亦随其意,毫无阻拦。待大英钦差公馆眷属、随员人等、或有越礼欺藐等情弊,该犯由地方官从严惩办。 第四款 大英钦差大臣并各随员等,皆可任便往来,收发文件,行装囊箱不得有人擅行启拆,由沿海无论何处,皆可。送文专差,同大清驿站差使一律保安照料;凡有大英钦差大臣各式费用,皆由英国支理,与中国无涉;总之,泰西各国于此等大臣向为合宜例准应有优待之处,皆一律行办。 第五款 大清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大英-钦差大臣文移、会晤各等事务,商办仪式皆照平仪相待。 第六款 今兹约定,以上所开应有大清优待各节,日后-特派大臣秉权出使前来大英,亦允优待,视此均同。 第七款 大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官,与中国官员于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英国亦一律无异。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台》同品;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官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视公务应需,衙署相见,会晤文移,均用平礼。 第八款 耶稣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知己。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第九款 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可随时呈验,无讹放行;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惟于江宁等处,有贼处所,候城池克复之后,再行给照。 第十款 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惟现在江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其馀俟地方平靖,大英钦差大臣与大清-特派之大学士-尚书会议,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 第十一款 「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已有《江宁条约》旧准通商外,即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口,嗣后,皆准英商办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于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墓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损诸节,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 第十二款 英国民人,在各口并各地方意欲租地盖屋,设立栈房、礼拜堂、医院、坟茔,均按民价照给,公平定议,不得互相勒掯(le-ken:推脱、强行索讨、敲诈)。 第十三款 英民,任便觅致诸色华庶,执分内工艺,中国官毫无限制禁阻。 第十四款 游行往来,卸货、下货,任从英商自雇小船剥运,不论各项艇只,雇价银两若干,听英商与船户自议,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得限定船数,并何船揽载及挑夫包揽运送。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例惩办。 第十五款 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英官查办。 第十六款 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 第十七款 凡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业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十八款 英国民人,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凌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地方官立即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十九款 英国船只,在中国辖下海洋,有被强窃抢劫者,地方官一经闻报,即应设法查追拿办,所有追得贼物,交领事官给还原主。 第二十款 英国船只,有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或遭风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设法妥为照料,护送交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睦谊。 第二十一款 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往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国犯罪民人潜匿英国船中房屋,一经中国官员照会领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 中国人,有欠英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务须认真严拿追缴。英国人有欠中国人,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英国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三款 中国商民,或到香港生理拖欠债务者,由香港英官办理;惟债主逃往中国地方,由领事官通知中国官,务须设法严拿,果系有力能偿还者,务须尽数追缴,秉公办理。 第二十四款 英商起卸货物纳税,俱照税则,为额总不能较他国有彼免此输之别,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第二十五款 输税期候,进口货于起载时,出口货于落货时,各行按纳。 第二十六款 前在《江宁立约》第十条内:定出口各货税,彼时欲综算税饷多寡,均以价值为率,每价百两,征税五两,大概核计,以为公当,旋因条内载列各货种式,多有价值渐减,而税饷定额不改,以致原定公平税则,今已较重,拟将旧则重修,允定此次立约加用印信之后,奏明钦派《户部大员》,即日前赴上海,会同英员,迅速商夺,俾俟本约奉到朱(硃)批,即可按照新章迅行措办。 第二十七款 此次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期满须于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声明更改,则税课仍照前章完纳,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永行弗替。 第二十八款 前据《江宁定约》第十条内载:“各货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则,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几分”等语在案。迄今子口课税实为若干,未得确数,英商,每称货物、或自某内地赴某口、或自某口进某内地不等,各子口恒设新章,任其征税,名为抽课,实于贸易有损;现定立约之后,或在现通商各口,或在日后新开口岸,限四个月为期,各领事官备文移各关监督,务以路所经处,应纳税银实数明晰照复,彼此出示晓布,汉、英商民均得通悉。惟有英商已有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俟在上海彼此派员商酌重修税则时,亦可将各货分别种式应纳之数议定。此仅免各子口零星抽课之法,海口关税仍照例完纳,两例并无交碍。 第二十九款 英国商船,应纳钞课,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钞银四钱;一百五十吨正及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凡船只出口,欲往通商他口并香港地方,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发给专照,自是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无庸另纳船钞,以免重输。 第三十款 英国货船,进口并未开舱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出口,即不征收船钞,倘逾二日之限,即须全数输纳。此外船只出、进口时,并无应支费项。 第三十一款 英商,在各口自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倘带例应完税之货,则每四个月一次纳钞,每吨:一钱。 第三十二款 通商各口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由领事官与地方官会同酌视建造。 第三十三款 税课银两,由英商交官设银号、或纹银、或洋钱,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交纳。 第三十四款 秤码、丈尺均按照粤海关部颁定式,由各监督在各口送交领事官,为昭划一。 第三十五款 英国船只,欲进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清税务之后,亦可雇觅引水之人,带其出口。 第三十六款 英国船只,甫临近口,监督官派委员弁、丁役看守、或在英船、或在本艇,随便居住。其需用经费,由关支发,惟于船主并该管船商处,不得私受毫厘;倘有收受,查出分别所取之数多寡惩治。 第三十七款 英国船只,进口,限一日该船主将船牌、舱口单各件交领事官,即于次日通知监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照会监督官,以凭查验。如过限期,该船主并未报明领事官,每日罚银五十两;惟所罚之数,总不能逾二百两以外。至其舱口单内,须将所载货物详细开明,如有漏报者,船主应罚银五百两;倘系笔误,即在递货单之日改正者,可不罚银。 第三十八款 监督官接到领事官详细照会后,即发开舱单。倘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下货,即罚银五百两,并将所下货物全行入官。 第三十九款 英商,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四十款 各船不准私行拨货,如有互相拨货者,必须先由监督官处拨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即将该货全行入官。 第四十一款 各船完清税饷之后,方准拨给红单,领事官接到红单,始行发回船牌等件,准其出口。 第四十二款 至税则,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倘海关验货人役与英商不能平定其价,即须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验货,客商内有愿出价银若干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为此货之价式,免致收税不公。 第四十三款 凡纳税实按两秤计,先除皮包粉饰等料,以净货轻重为准。至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即若茶叶一项,倘海关人役与英商意见不同,即于每百箱内,听关役拣出若干箱,英商亦拣出若干箱,先以一箱连皮过秤得若干,再称其皮得若干,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实在数。其馀货物,凡系有包皮者,均可准此类推。倘再理论不明,英商赴领事官报知情节,由领事官通知监督官商量酌办,惟必于此日禀报,迟则不为办理。此项尚未论定之货,监督官暂缓填簿,免致后难更易,须俟秉公核断明晰,再为登填。 第四十四款 英国货物,如因受潮湿以致价低减者,应行按价减税。倘英商与关吏理论价值未定,则照按价抽税条内之法置办。 第四十五款 英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课者,凡欲改运别口售卖,须禀明领事官,转报监督官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查与「底簿」相符,并未拆动抽换,即照数填入「牌照」,发给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仍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课。如查有影射夹带情事,货罚入官。至或欲将该货运出外国,亦应一律声禀海关监督,验明发给「存票一纸」,他日不论进口、出口之货,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至于外国所产粮食,英船装载进口,未经起卸,仍欲运赴他处,概无禁阻。 第四十六款 中国各口收税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均准其相度机宜,随时便宜设法办理,以杜弊端。 第四十七款 英商船只,独在约内准开通商各口贸易。如:到别处沿海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第四十八款 英国商船,查有涉走私,该货无论式类、价值,全数查抄入官外,俟该商船账目清后,亦可严行驱除,不准在口贸易。 第四十九款 约内所指:英民罚款及船货入官,皆应归中国收办。 第五十款 嗣后,英国文书俱用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文配送,俟中国选派学生学习英文、英语熟习,即不用配送汉文。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此次定约,汉、英文书详细较对无讹,亦照此例。 第五十一款 嗣后,各式公文,无论京外、内叙大英国官民,自不得提书夷字。 第五十二款 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一切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 第五十三款 中华海面每有贼盗抢劫,大清、大英视为向于内、外商民,大有损碍,意合会议设法消除。 第五十四款 上年立约,所有英国官民,理应取益防损各事,今仍存之勿失,倘若他国今后别有润及之处,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第五十五款 大英君主怀意恒存友睦,允将前因粤城一事所致需支赔补各项经费等款如何办理,另立《专条》,与约内列条同为坚定不移。 第五十六款 本约立定后,候两国御笔批准,以一年为期,彼此各派大臣于大清京师会晤,互相交付,现下大清、大英各大官先盖用关防,以昭信守。 大清咸丰戊午年五月十六日,大英降生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专条》 前因粤城大宪办理不善,致英民受损,大英君主只得动兵取偿,保其将来守约勿失。商亏银二百万两,军需经费银二百万两二项,大清皇帝,皆允由《粤省督、抚》设措,至应如何分期办法,与大英秉权大员酌定行办。以上款项付清,方将粤城仍交回大清国管属。 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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