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0年,中、美《续修条约》 清德宗皇帝,光绪六年十月十五日(1880年11月17日) 收录:1881年8月21日(清光绪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申报》刊。 清德宗皇帝,光绪五年(1879),美国卸任后的总统「格兰特」,其游历亚洲期间受清廷之托,调停中、日两国关于《废琉置县》的琉球时机,促使清政府应允,对华工赴美可以“改章办理”。1880年,中、美签署的《续修条约》,于清德宗皇帝光绪七年六月十六日(1881年7月12日,星期二),正式批准生效。 大清国-大皇帝,大美国-大伯理玺天德,前于《咸丰八年,即一千八百五十八年,议定和约》及《同治七年,即一千八百六十八年,续增条约》,允宜永远信守。今大美国,因华工日往日多难于整理欲彼此商酌变通仍与和约条款不致相背,是以大清国大皇帝,钦命:总理各国事务-武英大学士-全权大臣「宝(鋆)」、署礼部-尚书-全权大臣「李(鸿藻)」。 大美国大伯理玺天德,钦命:来华-辨理修定事宜-全权大臣-师驻札中华-便宜行事权权大臣「安(吉立)」,来华-辨理修定事宜-全权大臣「迪(帅腓德)」。各将所奉谕公同阅看,就其可以变通之处,彼此商酌变通特列条款于左: ○第一款 大清国、大美国,公同商定如有时,大美国查华工,前往美国、或在各处居住于美国之益,有所妨碍、或与美国内及美国一处地方之平安有所妨碍。大清国,准大美国可以成为整理、或定人数、年数之限,并非禁止前往。至人数、年数,总须酌中定限,系专指华人续往美国承工者而言,其馀各项人等均不在限制之列,所有定限辨法,凡续往承工者,只能令其按照限制进口,不得稍有凌虐。 ○第二款 中国商民,如:传教、学习、贸易、历人等,以及随带并雇用之人,兼已在美国各处华工均听其往来自便,俾得受优待各国最厚之利益。 ○第三款 已在美国各华工及他项华人等,无论常居、暂住,如有偶受他人欺侮之事,美国应即尽力设法保护与待各国人最优者,一体相待俾得各受按约应得之利益 ○第四款 两国既将以上各款议定。美国,如有时按照所定各款妥立章程,照知中国,如所定章程与中国商民有损,可由中国驻美钦差大臣与美国外部,公同妥议中国总理衙门、亦可与美国驻京钦差大臣,公同妥为定议,总期彼此有益无损。 以上续修条约各款,现在大清国、大美国,各大臣同在中国京师,议定缮写:汉文、洋文各三分,先为书押盖印,以昭凭信,仍候两国御笔批准,总以一年为期在中国京都互换。 光绪七年六月十六日,奉旨:依议。钦此。 大清光绪六年十月十五日,降生一千八百八十年十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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