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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年中、美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望厦条约)

2021-11-18 02:01|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1342| 评论: 0

摘要: 合眾国民人凡有擅自向别处不开关之港门私行贸易及走私漏税、或携带鸦片及别项违禁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合眾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合眾国旗号做不法贸易者,合眾国自应设法禁止。
1844年,中、美《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望厦条约)


大清国政府、美利坚合眾国政府,于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1844年7月3日。《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一八四四年七月三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望厦。

中华大清国、亚美理驾洲大合眾国,欲坚定两国诚实永远友谊之条约及太平和好贸易之章程,以为两国日后遵守成规,是以,

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大臣-太子少保-两广总督-部堂总理-五口通商善后事宜-办理外国事务-宗室-「耆(英)」;大合眾国,大伯理璽天德特派钦差全权大臣中华顾圣」。各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敕谕,公同较阅照验,俱属善当,因将议明各条款,臚列于左:

一、嗣后大清与大合眾国及两国民人,无论在何地方,均应互相友爱,真诚和好,共保万万年太平无事。

二、合眾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餉,俱照现定例册,不得多于各国。一切规费全行革除,如有海关胥役需索,中国照例治罪。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眾国领事等官议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眾国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

三、嗣后合眾国民人,俱准其挈带家眷,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共五港口居住贸易,其五港口之船只,装载货物,互相往来,俱听其便;但五港口外,不得有一船驶入别港,擅自游弋,又不得与沿海奸民,私相交易;如有违犯此条禁令者,应按现定条例,将船隻、货物俱归中国

四、合眾国民人,既准赴五港口贸易,应须各设领事等官管理本国民人事宜;中国地方官应加款接;遇有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如地方官有欺藐该领事各官等情,准该领事等,将委曲申诉中国大宪,秉公查办;但该领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中国官民动多詆牾。

五、合眾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除中国例禁不准携带进口、出口之货物外,其余各项货物,均准其由本国、或别国贩运进口售卖,并准其将中国货物贩运出口,赴本国、或别国售卖,均照现定条约纳餉,不得另有别项规费。

六、凡合眾国船只,赴五港口贸易者,均由领事等官查验《船牌》,报明海关,按所载吨数输纳船钞,计所载货物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以前丈量及各项规费全行裁革。或有船只进口,已在本港海关纳完钞银,因货未全销,復载往别口转售者,领事等官报明海关,于该船出口时,将钞已纳完之处在《红牌内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候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

七、凡合眾国民人.在各港口以本国三板等船附搭客商,运带行李、书信及例不纳税之零星食物者,其船只均不须输纳船钞外,若载有货物,即应按不及一百五十吨之数,每吨纳银一钱,若雇用内地艇只,不在按吨纳钞之例。

八、凡合眾国民人,贸易船只进口,准其自雇引水,赴关隘处所,报明带进;俟税钞全完,仍令引水随时带出。其雇觅跟随、买办及延请通事、书手、雇用内地艇只,搬运货物,附载客商、或添雇工匠、廝役、水手人等,均属事所必需,例所不禁,应各听其便,所有工价若干,由该商民等自行定议、或请各领事官酌办,中国地方官勿庸经理。

九、合眾国贸易商船只,到口,一经引水带进,即由海关酌派妥役随船管押。该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随同行走,均听其便;其所需食用,由海关按日给银,不得需索商船丝毫规费、违者计赃科罪。

十、合眾国商船,进口、或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限二日之内,将《船牌,货单》等件,呈递本国领事等官存贮,该领事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方准领取牌照,开舱起货。倘有未领牌照之先擅行起货者,即罚洋银五百大圆,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归中国。或有商船进口,止起一分货物者,按其所起一分之货输纳税餉,未起之货均准其载往别口售卖。倘有进口并未开舱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收税餉、船钞,均候到别口发售,再行照例输纳。倘进口货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须输纳船钞,仍由海关填发红牌,知照别口,以免重征。

十一、合眾国商船,贩货进口、出口,均将起货、下货日期呈报领事等官,由领事等官转报海关,届期派委官役,跟同该船主、货主、或代办商人等,秉公将货物验明。以便按例征税。若内有估价定税之货、或因议价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齐,致有辩论不能了结者,限该商,于即日内「稟报领事官,俾得通知海关,会商酌夺,若察报稽迟.即不为准理。

十二、合眾国各口领事官处,应由中国海关发给丈尺、秤码各一副,以备丈量长短、权衡轻重之用,即照粤海关部颁之式盖戳鐫字,五口一律,以免参差滋弊。

十三、合眾国商船,进口后,于《领牌》起货时,应即将船钞交清。其进口货物于起货时完税,出口货物,于下货时完税。统俟税钞全完,海关给发《红单》、由领事官验明,再行发还《船牌》,准该商船出口回国。其完纳税银,由中国官设银号代纳、或以纹银纳餉、或以洋银折交,均照现定章程办理。其进口货物,由中国商人转贩内地者,经过各关,均照旧例纳税,不得另有加增。

十四、合眾国商船停泊口内,不准互相剥货,倘有必须剥过别船者,由该商呈报领事官,报明海关,委员查验明确,方准剥运;倘不稟明候验輒行剥运者,即将其剥运之货一并归中国入官

十五、各国通商旧例,归广州官设洋行经理,现经议定将洋行名目裁撤,所有合眾国民人,贩货进口、出口,均准其自与中国商民任便交易,不加限制,以杜包揽把持之弊。

十六、中国商人,遇有拖欠合眾国人债项、或骗财物,听合眾国人自向讨取,不能官为保偿;若控告到官,中国地方官接到领事官照会,即应秉公查明,催追还欠。倘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骗之犯实已逃匿无踪,合眾国人不得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著赔。若合眾国人有拖欠、诓骗华商财物之事,仿照此例办理,领事官亦不保偿。

十七、合眾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殯葬之处。必须由中国地方官会同领事等官,体察民情,择定地基;听合眾国人与内民公平议定租息,内民不得抬价揩勒,远人勿许强租硬占,务须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拿照例治罪。其合眾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任意闲游,尤不得赴市、镇私行贸易;应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势,与领事官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十八、准合眾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音,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延请者系何等样人,中国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籍。

十九、嗣后合眾国民人,在中国安分贸易,与中国民人互相友爱,地方官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全安,并查禁匪徒不得欺凌骚扰。倘有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放火,焚烧洋楼,掠夺财物,领事官速即报明地方官,派拨兵役弹压查拿,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二十、合眾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餉.倘有欲将已卸之货运往别口售卖者,稟明领事官转报海关,检查货税底簿相符,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弊,即将某货若干担已完税若干之处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候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餉。若有影射夹带情事,经海关查出,罚货入

二十一、嗣后中国民人与合眾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中国民人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国例治罪;合眾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但须两得其平,秉公断结,不得各存偏护,致啟争端。

二十二、合眾国现与中国订明和好,五处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另有别国与中国不和,中国止应禁阻不和之国,不准来五口交易,其合眾国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五口中国应认明合眾国旗号,便准入港;惟:合眾国商船,不得私带别国兵进口,及听受别国商人贿嘱,换给旗号,代为运货入口贸易;倘有犯此禁令,听中国查出拿办。

二十三、每届中国年终,分驻五港口各领事官应将合眾国一年出入口船只、货物数目及估定价值,详细开报,各本省总督,转咨户部,以凭查验。

二十四、合眾国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国地方官办诉,先稟明领事等官,查明稟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中国商民有要事向领事等官办诉,先稟明地方官,查明稟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领事等官查办。倘遇有中国人与合眾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

二十五、合眾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眾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二十六、合眾国贸易船只,进中国五港口湾泊,仍归各领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经管,中国无从统辖。倘遇有外洋,别国凌害合眾国贸易民人,中国不能代为报復。若合眾国商船,在中国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中国地方文武官一经闻报,即须严拿强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赃,无论多少,均交近地领事等官,全付本人收回;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辑获、或有盗无赃,及起赃不全,中国地方官例有处分,不能赔还赃物。

二十七、合眾国贸易船只,若在中国洋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沿海地方官查知,即应设法拯救,酌加抚恤,伸得驶至本港口修整,一切采买米粮,汲取淡水,均不得稍为禁阻,如该商船,在外洋损坏,漂至中国沿海地方者,经查明,亦应一体抚恤,妥为办理。

二十八、合眾国民人,贸易船只、财物在中国五港口者,地方官均不强取威胁,如封船公用等事,应听其安生贸易,免致苦累。

二十九、合眾国民人,间有在船上不安本分,离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中国地方官即派役拿送领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国犯法民人逃至合眾国人寓馆及商船潜匿者,中国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领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至合眾国商民、水手人等,均归领事等官随时稽查约束。倘两国人有倚强滋事,轻用火器伤人,致酿斗杀重案,两国官员均应执法严力,不得稍有偏徇致令眾心不服。

三十、嗣后中国大臣与合眾国大臣公文往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之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稟报官宪,仍用『稟呈』字样。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公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徵索礼物。

三十一、合眾国,日后若有国书递达中国朝廷者,应由中国办理外国事务之钦差大臣、或「两广、闽浙、两江总督」等大臣将原书代奏。

三十二、嗣后合眾国,如有兵船巡查贸易至中国各港口者,其兵船之水师提督及水师大员与中国该处港口定文武大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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