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江宁条约/南京条约/白门条约》为清宣宗皇帝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842年8月29日),大清国、大英国在江宁府签订。1843年6月26日,在香港交换正式批准。 兹因 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来不和之端觧释,息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镇守广东-广州将军-宗室「耆英」、头品顶戴花翎-前阁督部堂-乍浦副都统-红带子「伊里布」。大英伊耳兰等国君主特派:钦奉全权公使大臣:英国所属印度等处-三等将军-世袭男爵「璞鼎查」;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勅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左: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永存平和,所属人民华、英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货税、钞餉等费。 一、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徃徃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㨿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大清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赫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圆偿补原价。 一、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圆,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一、因大清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圆。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大英全权公使大臣为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一、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贰千壹百万圆,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于左: 此时,交银六百万圆; 癸卯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圆,十二月间,交银三百万圆,共银六百万圆; 甲辰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圆,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圆,共银五百万圆; 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圆,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圆,共银四百万圆;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圆。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圆加息五圆。 一、凡係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一、凡係中国人,前在英人所㨿之邑居住者,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㫖,誊录天下,恩准免罪;凡係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一、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餉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 》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 》分。 一、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徃,用「照㑹」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徃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著。 一、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圆交清,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关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復占㨿。 一、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俟大臣等分别奏明: 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硃笔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㨿,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国记年之1842年8月29日,由江宁省会行大英君主,汗华囇船上,鈐关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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