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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韬:琉球向归日本辨

2021-10-31 23:45|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4144| 评论: 1|原作者: 台灣獵戶人

摘要: 琉球久为中国贡献之邦。然则琉球之在日本地虽相接而会朝聘问反在中国之后;今据其史册稽之,斑斑具在:夫岂能与我争哉!且其可辨者殊不止于是也。自明以来琉球臣服中朝极为恭顺入贡有定期立王有敕封;岂三百余年来, ...
《琉球向归日本辨》
文:王韬
选自:弢园文录外编



清德宗皇帝,光绪壬午年(1882年),「王韬」在中国香港出版《弢园文录外编》据悉该书收集「王韬」于创办的《循环日报》时期,所发表的变法自强政论、为各种书籍所写的序跋,是中国最早的政论集,此书编辑时「王韬」正在上海,文稿交由「洪茂才」校对,转由「香港印务总局」排印,全书共十二卷185篇。「王韬」曾撰写多篇有关琉球的文章,其实事求是的辩证法下,深刻得知日本自古以来惯用「伪历史讹诈」的小偷伎俩,觊觎「编织琉球为中、日两属论调」谎言,由于日本完全是毫无历史史料做凭借的伪历史」,意图移花接木、掩耳盗铃般的强占中国属地琉球。其中涉及中国藩属琉球的议题有:
卷五,《琉球朝贡考》篇、《琉球向归日本辨》篇。
卷六,《驳日人言取琉球有十证》篇、《琉事不足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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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向归日本辨


「琉球」,东瀛小国也;在日本萨峒马岛之南,岛屿纡蟠,皆海中拳石;周环三十六岛,如:虯龙流动之形,故称为:「流虯」,后乃为改:「琉球」。贫弱特甚,世受役于日本。自古未通,中国隋时有海船望见之,始知有其地;唐、宋以后,渐通中土。明初入贡,太祖赐以闽人善操舟者三十六姓,修职贡甚谨。我朝煦育寰瀛,体恤尤至;其贡舟三年一至,许其贩鬻中土之货,免其关税:举国赖此为生。资本皆贷于日本,贩回各货运日本者十之八、九;其国人贫甚,不能买也。国分三路:「曰:首里、曰:久米、曰:那霸。王居:首里;而商贾萃集为大都会者,则推:那霸」。土硗瘠,产米绝少;非官与耆老,不能得食。民间,惟以地瓜为粮。地无麻、絮,以蕉为布,有类织蒲。其民性惰,耕作贸易皆以妇女为之;男子则携茶具、挈孺子相聚于树林之下,绿阴掩映,细语喁喁,不啻羲王以上人也。日本虽雄视东瀛,要不能使之隶入版图;则以累世效职贡、受正朔,藉中朝之威灵,作东海之藩服,以迄于今。自日本用兵台湾,意为琉球问罪生番;明目张胆,遂以琉球为内属。通国之人,皆谓 : 琉球向已臣服日本,列于屏藩;而其入贡于中国也,则不过二百余年间耳。
此言也,未知其所自来?如谓:出自日本史册,则实有大谬不然者!




彼谓:唐开元二十三年(日本圣武天皇天平七年/西元735年/中国唐朝-玄宗皇帝),琉球已纳税贡于日本;日人测量琉球海面浅、深,建立石牌。
今按此言:实由杜撰。

日本史,
文德天皇仁寿三年秋,僧「圆珍」附唐商「钦良晖」舶赴唐,路遭飓风漂至琉球,遥见数十人执戈矛立岸上;「良晖」哀号,曰:『我等将为琉球所噬,若何』!「圆珍」祈佛,忽得东南风,获免。
按其时为:唐宣宗(皇帝),大中七年(西元853年),相距彼言:纳贡之时一百十八年西元735~853年,日本人应与之久相稔熟;何以祈佛求免,一若:从未相通者,邪?此其可疑者,一也。
测量海道,志其浅、深,此泰西诸国立约通商之后,航船舟师方传此法;在唐千余年前,何得有此!
盖伪造之言,一时流露于不自觉:此其可疑者,二也。




彼谓:明正统六年(日本后花园天皇嘉吉元年/西元1441年/中国明朝-英宗皇帝),萨峒摩将军统兵征讨「高丽」,借粮于琉球。
又谓:万历三十七年(日本后阳成天皇庆长十四年
/西元1609年/中国明朝-神宗皇帝),以琉球国土封萨峒摩将军,征其地税,岁贡米千石,定律十有五条。
此说亦殊荒谬,而事非无因!

日本史:
萨摩人「河边通纲」乖赖朝旨(日本关白),亡匿「鬼界岛」中(琉球别名);后鸟羽天皇文治四年(即:宋淳熙十三年/西元1186年/中国南宋-孝宗皇帝、金-世宗皇帝大定二十六年)),遣兵击「鬼界岛」,降之:此为琉球始通日本之证。至日本曾取琉球,亦见于史:庆长十四年,义久(或作:岛津家久)取琉球;然 十六年,即书「琉球入贡」:则其立即释归,可知矣。
若其要立条约,亦事之所有,要不能如是之苛细也。

日本史:
云:『及「足利氏」执兵权,琉球遣使贡方物;自后以时来贡,萨摩「岛津氏」,世掌接伴,云』:此即,彼所谓:日本王将琉球封萨峒摩将军者也(将军当作「藩侯」译误)。
不知世掌接伴,不过职贡之年,使臣入境中,彼为之接伴耳。日史,纪载甚明,岂得妄云以「国土畀之」也哉!「纳米千石」,盖即入贡礼物;琉球地瘠民贫,别无所产也。「定律十五条」,如彼所云:殊不足据!

又尝,考之日本别史:
「琉球」一名:「阿儿柰波岛」,居海岛之中;东西狭、南北长,距「萨摩」南二百里许。其俗以钞(抄:劫)掠为事,世以为啖人之国。相传,其始为「天孙氏」,当日本孝谦天皇天平胜宝五年(即:唐玄宗,天宝十二年(西元753年),使臣「藤原」自中国回,漂流琉球候风十余日,得南风而发:是则日本之通于琉球。实后于我国矣。

日史,又云:
长宽承安间(即:中国宋孝宗,时)十二岛中,内属者:五、不属者:七。嗣有叛人逃匿岛中,乃率师讨之以慑服岛人,掠一人而还;于是岁纳绢百匹。「足利氏」立,始贡方物。
考:
足利为上将军,盖在元季、明初。其时,琉球久为我国贡献之邦矣。然则琉球之在日本,地虽相接,而会朝聘问反在中国之后;今据其史册稽之,斑斑具在:夫岂能与我争哉!且其可辨者,殊不止于是也。自明以来,琉球臣服中朝,极为恭顺,入贡有定期,立王有敕》封;岂三百余年来,日本如瞶如聋,毫无闻知邪?其可笑,一也。

日本未与泰西诸国通商之先,琉球已与西人往来。英国牧师「波白」于(中国清朝宣宗皇帝)道光末年,至彼传教,赁居数年;是时,日人方深恶外教,琉球既为其内属诸侯,何不即往责问,而乃任其如是!其可笑,二也。(注2)

当美国以兵舰至日本,强请通商,日人始不肯从。美国水师「戴当」泊舟于琉球境上,购置食物,与之交际往来,互通使问;琉人告之曰:『国事一切由王自主,不归日本统辖』。当时未闻日人让诘琉球一言!其可笑,三也。

美国公使「柏利」既至日本立约,复往琉球;一千八百五十四年七月十七日(中国清文宗皇帝,咸丰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立约于琉球之那霸。当时未闻日本谓其内属诸侯,毋庸立约也;则琉球自主之国,明矣:其可笑,四也。

前时,美国公使「柏利」、副使「卫廉」与日议和定约,其往来文牍云:『琉球先王与日本,有亲戚之谊、姻娅之欢』;然,即揆诸所云,亦不得以为臣属也。即如:「英国」长王子娶于「嗹( linan,丹麦王国)」、二王子娶于「俄」,试问「俄、嗹」二国,当为英所属乎?其可笑,五也。

日本诸藩纳还版籍,在明治元年(1868年/清穆宗皇帝,同治七年),琉球既为内藩,何以至十二年(1879年/清德宗皇帝,光绪五年)始以兵威胁之?
考日本内国史略:
明治五年(1872年/清穆宗皇帝,同治十一年)九月,琉球使「尚建」等参朝,献方物;乃册琉球王「尚泰」为藩王,列于华族,赐赉优厚;则知,前此琉球未尝为内藩矣,且内藩从未闻有称王者。柄据昭然,何容掩饰!其可笑,六也。

一千三百七十二年(1372年/明太祖皇帝,洪武五年),中国征服琉球,岁时贡献,史不绝书;迄至今日,未有或贰:是则琉球之臣服我朝,遐迩无不闻知。如:「中山传信录」、「琉球国志」、「使琉球记」、「琉球入学见闻录」,日本国中久已刊行;儒士引用,据为掌故,几于家喻而户晓,讵有不知!乃曰:「琉球,安有一国事两主」?此不但欲掩天下之耳目,并欲塞一国中民人之见闻:其可笑,七也。

至讨罪台湾,尤昧于理。其始托言:劫掠 (本州岛)小田县 民继乃及 (中国藩属)琉球 漂民;我朝大度包容,勉徇英国公使之请,而成和议。其所定条款两端,未尝一字及琉球;载在盟府,人所共见。乃遂欲以此,指琉球为日本属地,掩耳盗铃!其可笑,八也。




向时,日人曾著论刊之日,报曰:『我国以琉球,航海之人遭风被戕,为台湾生番所害,遂兴师旅往征台湾;究未知琉球或属日本?或属中国?未有明文。据琉球人云:「事中朝如父、日本如母」、或则云:「琉球所属,岂有一定!惟强可以庇民者是从耳」。


考之日本史籍 :
琉球于上世即属日本;但近代以来,不过入贡土物耳,非臣服也。而其在中朝,则列于屏藩、世受册封,称为贡献之邦、共球之国』。然则,东瀛日报出诸日人之口所云,尚如此,何况其他!远征之前事,既如彼;近证之人言,又如此;琉球之属于中国也,明矣。要之,据理而言,琉球自可为两属之国;既附本朝,又贡日本。

今考日本国史 :  
于《琉球》入贡年月,厘然可考;然,要不过与《渤海三韩、新罗、百济》同列于外诸侯而已。又乌(怎么)得藉口,于奉藩纳土,比于内诸侯一例,而遽灭其国、俘其王、兼并其地,夷而为县,也哉!
日本史官所记载,在明治纪元(1868年10月/中国清穆宗皇帝,同治七年八月)以前,皆信而可征。源光「大日本史」,成于我朝康熙九年(中国清朝圣祖皇帝//1670)即:日本后西天皇宽文十年,其时相距-庆长十四年(中国明朝神宗皇帝,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已六十二载,乃犹列琉球于「外国列传」;则可知琉球为自立之国矣。盖琉球之于日本,要不过盟聘往还,贡献不绝而已。即使,蕞尔弹丸弱小,不能自强,亦当相与共保之,俾得守其千余年,未自立之国:斯乃所以联唇齿而固屏藩之义。今反翦灭而倾覆之,挟诈弥缝,嗫嚅掩饰,以便其私!将以此欺天下乎,而天下不任受其欺也;将以此诳邻国乎,而邻国不任受其诳也。呜呼!彼作伪者,曷不即将其国史而一考之也哉!
  


附琉球入贡日本考:
明景泰二年(日本后花园天皇宝德三年、耶稣
(西元)一千四百五十一年),琉球遣使来;
明万历十一年(日本正亲町皇天正十一年、耶稣一千五百八十三年),琉球入贡;
明万历三十九年(日本后阳成天皇庆长十六年、耶稣一千六百十一年),琉球入贡;

我朝顺治六年(日本后光明天皇庆安二年、耶稣一千六百四十九年),琉球入贡;
我朝顺治十年(日本后光明天皇承应二年、耶稣一千六百五十三年),琉球入贡;
我朝康熙十年(日本灵天皇宽文十一年、耶稣一千六百七十一年),琉球入贡;
我朝康熙二十一年(日本灵元天皇天和二年、耶稣一千六百八十二年),琉球入贡;
我朝康熙五十三年(日本中御门天皇正德四年、耶稣一千七百十四年),琉球入贡;
我朝康熙五十七年(日本中御门天皇享保三年、耶稣一千七百十八年),琉球入贡;
我朝乾隆十三年(日本桃园天皇宽延元年、耶稣一千七百四十八年),琉球入贡;
我朝乾隆十七年(日本桃园天皇宝历二年、耶稣一千七百五十二年),琉球入贡;
我朝乾隆二十九年(日本后樱町天皇明和二年、耶稣一千七百六十四年),琉球入贡;
我朝乾隆五十四年(日本光格天皇宽政二年、耶稣一千七百九十年),琉球入贡;
我朝嘉庆元年(日本光格天皇宽政八年、耶稣一千七百九十六年),琉球入贡;
我朝嘉庆十一年(日本光格天皇文化三年、耶稣一千八百六年),琉球入贡;
我朝道光十二年(日本仁孝天皇天保三年、耶稣一千八百三十二
(1832)年),琉球入贡;
我朝道光二十二年(日本仁孝天皇天保十三年、耶稣一千八百四十二
(1842)年),琉球入贡。




备注:
中国清朝宣宗皇帝,针对于藩属琉球中山王上《奏》在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法国人传教士、1847年(道光二十七年),英国等传教士长期逾期滞留在琉球时一事,宣宗皇帝,特下《谕》旨:「佛、英二国,不应扰我属国…若不为之弭止惊扰,殊无抚驭外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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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21-11-19 03:26
光绪五年(1879)-
九月三十日,翰林院侍读「王先谦」以日本《灭琉球事》奏:请审敌情、振士气、筹经费、备船械。
光绪六年(1880)-
六月二十四日,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王大臣与日本使臣,商办《琉球案》。
九月二十五日,总署,奏:请签押与日本所议定《琉球条约》。
十月初四日,  钦命「李鸿章」妥筹与日本议结《琉球案》。
十月初九日, 「李鸿章」奏:议结《琉球案事》,认为「利益均沾」条款,不宜轻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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