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琉文化经济协会会员入会申请介绍》 取自:中琉文化经济协会网站资料 二次编辑:台湾猎户人 中国-台湾 《中琉文化经济协会》 SINO-RYUKYUAN Cultural Economic Association B1F., No.48, Minquan W. Rd., Zhongshan Dist., Taipei City 104, Taiwan 中国-台湾,台北市中山区民权西路48号地下一楼。 电话: +8862-2563-5033 电子邮箱:kkw.secretary@gmail.com 琉球(冲绳) 《中琉文化经济协会 驻 琉球办事处》 SINO-RYUKYUAN CULTURAL & ECONOMIC ASSOCIATION RYUKYU OFFICE 地址:冲绳县那霸市久茂地3丁目15番地9号 电话:(098)8627008。传真:(098)8616536。急难救助(行动电话): (090) 19421107 《入会申请》 个人会员(中国台湾籍、或旅居琉球华侨年满二十岁者。),入会费:新台币五百元,常年会费:新台币三百元。 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公私立机构、或团体。),入会费:新台币五千元,常年会费:新台币三千元 入会资料 设定帐户: 姓名: 出生日期:yyyy-mm-dd 出生地:台湾/琉球 会员类别: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準(学生)会员 /赞助会员 姓别:女/男 身份证字号: 学历: 经历(请填写100字以下内容): 现职: 联络资料 电话号码: 行动电话: E-Mail: 户籍地址:城市/地区/邮递区号 通讯地址:城市/地区/邮递区号 《中琉文化经济协会章程》一、本会章程于1958年3月,成立大会订定。二、1980年8月17日,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修正。……………十、2019年4月24日,第十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第九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琉文化经济协会》。第二条,本会以联络中、琉人民情感、促进文化经济合作、发展贸易事业为宗旨。第三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台湾当局所在地。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本会之任务如下:一、促进中、琉文化、经济合作事项。二、促进中琉文化、经济交流各有关事项。三、举办图书交换、商展、观光、访问等,增进中、琉人民情感及传统友谊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五条:一、赞同本会宗旨,经推荐、或经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提报理事会通过者,为本会会员。二、本会会员分为下列两种:(1)个人会员:中国台湾籍、或旅居琉球华侨年满二十岁者。(2) 团体会员:公私立机构、或团体。第六条,本会会员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及享受本会所举办各项事业上之权益。第七条,一、本会会员有爱护及发展本会会务,及遵守会章与会员大会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二、会员有违反会章行为者,由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分别予以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经查明属实者,得先予处理,再提请会员大会追认)。第八条,本会团体会员应选派各固定代表四人参加本会,其权益与义务,除本章程第二十四条另有规定外,均与个人会员同。 第四章,组织 第九条,本会以会员大会為最高权力机关。第十条,会员大会职权如下:一、订定、或修改本会章程。二、议决重事务。三、选举理监事。四、办理预算、决算。五、财产之处分。六、其他重要事项之决定。第十一条,本会置理事会与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三十五人、监事十一人,分别组织之。并以得票次多数十一人为后补理事,三人为后补监事;遇有理事、监事出缺时,依次递补。任期均为四年,得连选连任。第十二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一、执行本会章程所规定之任务。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第十三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一、稽核本会财务收支。二、监察本会会务执行。第十四条,本会置常务理事十一人,常务监事三人,分别由全体理事、监事互选之。均以会议方式行使职权。第十五条,本会置理事长一人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副理事长一至四人襄助之。均由全体理事就常务理事中票选之。任期均为四年。理事长连选连任一次为限。第十六条,本会置监事会召集人一人,由常务监事选举之。第十七条,本会置秘书长一人,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第十八条,本会置副秘书长一至二人,秘书一至三人,襄助秘书长工作。本会得因事实需要,分若干组办事,每组设组长一人,干事若干人。以上人员均由理事长遴选提请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第十九条,本会置名誉理事长,经会员大会通过聘任之。第二十条,本会因发展会务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后,得聘请专业顾问若干人,并得置各种专业委员会,委员会之组织简则另定之。。 第五章,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议,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会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之。第二十三条,本会监事会每六个月举行一次,由监事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一、个人会员:入会费新台币一千元,常年会费新台币一千元。二、团体会员:入会费新台币五千元,常年会费新台币五千元。三、会员自由乐捐。四、有关单位补助。五、其他收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解散、或撤销时,所有剩余财产,应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第二十六条,本会办事细则另定之。第二十七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呈报主管机关备案后施行,修改时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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