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琉关系档案看清代朝贡文书管理》 文:王照林:辽宁省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馆员。 二次编辑:台湾猎户人 摘 要: 有关朝贡文书的研究成果颇多,但至今尚无从档案管理视角对中、琉关系产生的档案进行研究,本文就前人成果对清代中国与琉球国间的朝贡文书进行梳理,且从清代中国和琉球国两个视角着手朝贡文书的档案管理,即朝贡文书的形成和保管。《表、奏》,是古代中国臣僚及属国王公「上书」皇帝的专用文书体裁。《诏令》、《敕谕》及《朱批》,则是皇帝对臣属的《表、奏》的回应、批复文体。 1 引言 清代朝贡文书数量繁多,而《表文》的数量众多,根据书写材质的不同,可分为:「纸质表文、金叶表文、银叶表文、蒲叶表文」等.这些不同的外交文书材质,既是清代档案研究的重要内容,也体现了世界各地不同的自然、人文特征,因而具有重要的比较文化价值,然已有大量的学者对此进行相关的研究,研究成果可见一斑,与朝贡文书相关的论文和著作也已大量出版,但鲜少以档案管理视角对朝贡文书进行研究,本文以档案管理的视角对此展开研究,我国东海疆域的琉球中山王国对中国皇权封建体制内的边疆藩属,历经明、清两朝代已有长达五百余年的历史。其间,近代的琉球中山王国与清季皇权中央朝廷的政治上君臣从属关系密切,形成大量文书资料,而本文主要以中、琉关系入手,且从清代中国和琉球中山王府两个方面着手档案的形成和保管。 2 中、琉关系档案看清代朝贡文书管理 清代朝贡文书内容极丰富,其中有与琉球中山王国往来官府的文书,自我国明朝洪武五年(1372),中、琉两国政治上建立君臣从属,即为琉球三个聚落酋首开始陆续对华奉表输诚、遣使赴京向明皇权朝廷而称臣纳贡,并代职镇守我国东海边疆且受封为中国琉球的中山王,其享有皇室受封王亲的世袭罔替、请封袭爵的宗藩关系,也是明朝最早建立宗藩关系的国家之一,到清光绪五年(1879),日本片面派其军警武装进入中国属地琉球群岛,非法的挟持软禁琉球中山王府内的王亲世子臣民等,同时在未经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对琉球群岛的割让、放弃等协议给予日本,随后《废琉置县》侵吞了中国皇权朝廷政府给予东海疆域的琉球人民《琉人治琉》的地方自治权益,中琉两地官民往来无异于内地省份的密切,历时五百余年。“在此过程中,中国皇帝中央集权朝廷与琉球中山王国两地官书往来之间,形成了大量的有关中、琉关系的文书档案,这些来往的朝贡体制内文书,形成的档案种类繁多,且由于明清两朝期间,琉球中山王国内王亲、贵族、士大夫们深刻受儒家思想的汉文化影响,使来往的朝贡体制下的官府文书充分彰显汉文化传统。”[1]也因受中国儒学汉化影响,使清代中国与琉球国间的文书与其他外藩文书相比,有自身的独特性,以下对中、琉关系档案中档案的制作和保管进行梳理。 3 朝贡文书的形成 朝贡文书的制作从纸张的选择开始、纸张的优劣与日后形成的档案的保存有着密切的联系,清代皇权朝廷与藩属琉球中山王府之间来往的官制朝贡文书种类众多,分别有《诏书﹑表文、奏文》等呈现。现从清季中国和琉球中山王国两个方向出发,对档案的最初,即文书的形成的基础纸张进行研究。 3.1 清代中国颁发的诏书 清季皇权朝廷为了体现其统治的疆域版图内,朝廷政令的佈达能落实于全国各个行政区域,于是颁发诏书前,制定了严格官职等级制度。而且我国清季官制对诏书用纸有着明确的规定:“亲王以下至臣民,不得用黄色及五爪龙、凤,黄色缎”[2]自此以后,黄色被赋予了独特的意义,唯有皇帝发布的诏令文书方可使用黄缎纸,以至于形成了严格的公文用纸制度。如遇到国家首要大事,如:皇帝嗣位,上谥号,皇帝皆颁诏于天下。琉球作为藩属国,皇帝在发布诏书时,礼部誊黄一份,亦颁发给琉球。清代中国颁布给琉球国的诏敕用黄缎纸墨书,但通常先由朝廷内阁大学士用白纸起草,供皇帝御览无误,再书写于黄缎纸上。黄缎纸和墨书可从两方面保证文书的寿命,一方面是黄缎纸中含有的黄檗,使其具有驱虫的效果,能有效的保证了纸张的寿命,使其更为耐久,另一方面书写所用的墨汁也极大的保证了文书的耐久性,才得使大量文书档案留存至今。 3.2 琉球国呈递的表文、奏文 琉球中山国王呈递给宗主权国清季皇帝的朝贡体制文书有分成:表文、奏文。琉球中山王府的表文,其实也是我国各藩属来华赴京朝贡前,必须先行呈递的官方文书,用以表明来使的目的、身份。“其封面为黄色,封面书有事由“进贡表”、或“谢恩表”字样,表文则加盖‘琉球国王之印字样。”[3]表文是规格分别为高:三十四厘米,宽:十三厘米的白纸折迭形式。关于琉球中山王府所出具的表文、奏文等纸张种类,资料记载:“纸有数种,皆谷树皮为之,俗呼:绵纸﹑清纸,护寿纸尤佳”[4]。纸的主要成分就是谷树皮,这种材料造制的纸张,耐久性极好,可长久保存,这种特点为纸张形成的文书为今后的长久保存奠定了良好基础。 4 朝贡文书的保存 数百年来,清季皇权朝廷和藩属琉球中山王府间进行了大量的政治﹑经济、文化往来,产生大量文书档案,这些朝贡文书作为两国交好的见证,受到两国的重视,因而采取了一些措施对获得的文书进行良好保存。 4.1 清代中国接收朝贡文书及保存 “清季京师朝廷收到来自琉球直属长官(即:「闽浙(福建)总督府」 )所代为转交递送「琉球中山王府」的表文、奏文后,先将其呈于朝廷「礼部」,收讫后。「礼部」将正、副本交「内阁汉本堂」,翻译其题,翻译成满文,并将满文粘贴在汉文之后,送到票签处票签,然后再将其原表文、奏文一同呈送给清帝进行御览。” [5]皇帝在表文上硃批后,表文、奏文再转给「六科」照式抄写两份,一份送「内阁」,一份储「本科」。目前所见的「琉球中山王府」的表、奏文书有两种,一种是《表、奏文书原件》,一种是《史书录本》。清季对外藩的题奏文书,有专门规定,「内阁」批红发抄后,由「六科」择要抄录,分别成册为《六科史书》。可以说《史书录本》的表、奏文书是清政府在办理「琉球中山王府」事务过程中形成的副本文书,这对今后研究两国政治﹑经济﹑两国贸易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史料价值。朝贡诸国表章,则需要保存在清朝中央政府的档案库内,即「内阁」大库中。 4.2 琉球国对朝贡文书的保存 琉球中山国作为清季中国的藩属,其与清皇权朝廷的政治上首重君臣从属密切往来百年几乎无异于内地省份,所以在中、琉官府往来的文书过程中,琉球中山王府收到大量的中国清朝政府所颁布的各种官制文书档案。而且与清朝来往时的文书俱被完整地留存下来,特别是中国皇帝遣册封使臣渡海赴琉颁发的册封琉球世子为中山王的「诏书」,这是琉球中山国王请封袭爵身份得以合法治理琉球地区的重要官制文书凭证,类似于现代的「委任状」,清政府授权该地区的行政长官合法治理权、同时也是册封使臣监督其宣誓效忠清季朝廷的文书,所以被琉球国视为镇国之宝。在清季这些朝贡文书的保管问题开始引起了琉球中山王府的国相﹑法司等高官的重视,琉球王府也开始认识到历朝收藏的文书原件的重要性,一旦这些文书原件遭遇意外,将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自此以后,决定将琉球与中国﹑朝鲜及南亚各国往来的文书档案全部重新抄写,且一式两份。 在清康熙三十六年(1697),琉球中山王府首次开始组织大规模的抄写档案工作。委任了相当部分的官员,对抄写档案工作进行督查和考订。任命:正议大夫「郑宗德」﹑中议大夫「郑明良﹑梁邦基﹑蔡肇功」等四人为督抄官,都通事「蔡灼」﹑通事「毛文哲﹑阮维德﹑金溥﹑程顺性」等五人为考订官,以及通事「蔡渊」等八人和秀才「杨宗诗」等十二人为笔帖式,共同组成了一个庞大的抄写团队,经历了从当年四月四日开始,到同年十一月三十日结束的抄写过程,共计耗费二百三十四天,“将历年康熙三十六年以前,所形成的各种文书照原式抄成了两部,分别保存在不同的场所,一部将其收藏在中山王城,一部保存在天妃宫。”[6]据记载,中国册封使「徐葆光」出使琉球时,看见琉球国档案存于那霸下天妃宫旁的民房里。他说:“(下天妃宫)两旁皆民房,国中案牍(档案)多储于此”。[7]这种将档案副本进行异地保存的方法较好的保证了档案的安全,同时也可作为副本得以留存,可以说对抢救﹑保护档案,防止意外损毁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被存放在中山王城和天妃宫的副本档案,亦称:手抄档案,每部各有四十九本,被琉球中山王府取名为《历代宝案》,收录了自明朝永乐二十二年(1424)至清康熙三十六年(1697)间,形成的各类文书资料,其中就包括中国皇帝颁给琉球中山王府的《诏、敕、谕》,以及琉球中山王府躬呈其宗主权国清朝皇帝的《表文、奏文》。 在今后的几年里,中、琉两国往来日益紧密,自第一次抄档之后又陆续形成了大量的文书。因此,在清雍正四年(1726),琉球王府又组织了第二次档案抄写工作。参与这次的档案抄写工作有督抄官6名﹑笔帖式19名,在《历代宝案》中有记载:“雍正四年丙午二月二十四日,再承紫金大夫「程顺则」﹑长史「蔡用弼﹑程允升」令,自康熙三十六年至雍正五年,抄成宝案二集,共作十六本,内一本目录”[8]。第二次大规模的抄档工作完成后,每年将新形成的文书陆续抄录成册已成为一种常态,一直延续。 5 结语 由于清代朝贡文书独有的价值,吸引大量学者对此研究,且研究成果颇丰,与朝贡文书相关的论文和著作也已大量出版。但从现有成果来看,鲜少有以档案管理视角对朝贡文书进行研究,而本文以档案管理视角展开研究,并以清代中国和琉球国的关系入手,恰好弥补此处空白。但本篇论文尚且存在不足,研究尚不深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未对清代中国和琉球国两者对朝贡文书的具体保管措施﹑保管场所和管理人员进行细致研究。总之,研究清代朝贡文书管理有着重要价值,通过研究清代中国和琉球国对朝贡文书的管理,可以将清代中国和琉球国两国对朝贡文书的保存措施进行比对,这对还原历史﹑保存史料具有重要意义。 在清季朝贡体制下,朝廷与官府之间往返文件文书体裁可区分为 《下行文书》: 一、诏书。二、诰命。三、谕祭文。四、敕谕。五、檄谕、移文。六、札谕、札付、谕贴。 《上行文书》: 一、表文。二、状文。三、奏本。四、奏折。五、奏书。六、祭文。七、禀文。八、呈文。九、申文。十、结状。 《平行文书》: 一、咨文。二、照会。三、柬文、信函。四、证件。 下图注:图为《清代琉球国王表奏文书选録》封面,本书籍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编辑,黄山书社于 1997年出版。 参考文献 [1]何新华.清代朝贡文书内容及其研究意义[J].兰台世界,2015(11):150-151. [2]周雪恒.中国档案事业史[M].中国人民大学社,1994. [3]何新华.清代朝贡表文材质研究[J].档案学研究,2015(03):120-124. [4]周煌.琉球国志略·卷14[M].台湾文献丛刊第293种.中国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72. [5]朱淑媛.清代琉球国的谢恩与表奏文书[J].清史研究,1998(04):94-101. [6]丁春梅.清代中琉关系档案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7. [7]徐葆光.中山传信录[M].台湾文献丛刊第306种.中国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72.44. [8]王民信.琉球《历代宝案》第十五册,第三集[M].中国台北:台湾大学图书馆影印本,1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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