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中国国民政府驻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战犯军事法庭》 责任编辑:猎户人 缘由: 1947年7月29日,中国国民政府驻「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战犯军事法庭」审判:「辜振甫」等五名台湾仕绅,「战犯军事法庭」以其在1945年8月20日前后,遭日籍军官「中宫悟郎、牧野泽夫」等利诱向日本帝国管辖下的「台湾总督府」,寻求协助“台湾独立”为由,中日作战期间,毫无祖国观念、卖敌求荣、不遗余力、共同阴谋窃据国土,判其有罪。 参阅: 1947年12月12日,《中国国民政府-司法院,院解字第3708号》,判解函释─司法解释: 台湾人民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五后,九月二日前,阴谋独立,其时台地虽未即归属中国台民,亦未即返为中国人民,但此种阻挠国土恢复之敌对行为,既显与《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之情形符合,不得不依该条例该条款适用刑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处断。 据资料显示,二战后中国国民政府尚未接管台湾岛前。少数日籍军官利诱台籍士绅企图仿效1895年间,清政府宣布《中、日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澎湖等土地治理权益给予日本后,台湾士绅与清朝留守岛内的官府民兵自主成立《台湾民主国》持续武装抵抗日本接管台湾的历史过程。中国国民政府驻「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指控,于1945年,日本天皇宣布停战及无条件投降后,多位台湾士绅曾经集体进入日本驻台总督府,向总督「安藤利吉」请求协助台湾独立,却遭到「安藤利吉」拒绝。1945年9月,二战期间在“中国战区”滞留的日军投降仪式在中国南京举行,台籍「辜振甫、许丙、林献堂」等人还曾被邀请指定从“太平洋战区”的台湾,前往祖国南京观礼。但他们陆续被指控与部份在台湾不愿投降的日籍军官密谋拟定“台湾自治方案”,企图利用滞留台湾的二十多万日军,结合台湾士绅,拒绝中国、美国的军事接管治理。被利诱人士包括了三十多位自日本割据台湾时期的亲日绅士,由日本人主持“台湾自治委员会”,该组织甚至已规划内定:「辜振甫」为总务部长,「许丙」为顾问,「林熊祥」为副委员长。然而,日籍所拟吸收的台湾人士并不全认同该组织章程,甚至在征询「林献堂」等人士的意见时,遭到严重质疑,因为当时联合国对台湾的后续政策如何,以及中国政府对台政策、美国对台态度等等都尚未能理解,所以,他们都持保留观望态度。最终这项计划最终并未实际推动,只是初步商议阶段,在历时一个星期就草草结束。随后遭到他人举报此讯息,后经国民政府驻台湾行政长官「陈仪」下令《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在1946年3月,陆续拘捕了「林熊征、辜振甫」等台湾士绅,进行审讯。 1947年7月29日,最终由《台湾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下图) 所称自治,旣系为日本着想,并与日人共策进行,则其系假自治之名,行窃据台土独立之实,明若观火,百喙难辞”, 「辜振甫(台北市人/前任:台湾总督府评议员)」共同阴谋窃据国土罪,被判处:2年2个月有期徒刑。 「许丙(台北市人/任:贵族院议员)、林熊祥(台北县人/前任:台湾总督府评议员)」共同阴谋窃据国土罪,各判处:1年10个月有期徒刑。 「简朗山(新竹县人/桃园轨道株式会社社长)、徐坤泉(澎湖县人/文学作家)」无罪。 在当时的官方资料中,此内乱案事件与228事件均是受到日本军方、共党人士煽动。据悉,1947年,国民政府在二战停战后,在陆续派兵接管台湾澎湖后,颁布《汉奸总检举规程》,随即开始按照各方所举报的名单,在台搜查逮捕审讯上百名人士,纷纷扣上“汉奸”罪名进行审判。1947年12月13日,蒋介石在上海《高等检察处》的公文中批示:「抗战期内,台人有不法行动,通敌殃民者,亦应以汉奸论罪,不予宽恕」, 1946年6月1日,「白崇禧」任中国国民政府的首任国防部部长。国防部分政务和参谋两个系统。政务系统以国防部长为首。国防部长是阁僚,随内阁进退,国防部部长是参谋总长的上级长官,但却无权过问与指挥参谋总长;「陈诚」任参谋总长掌握军事实权,由总统任命。1947年2月27日,台湾发生官民纠纷,进而全岛武装暴动的“二二八事件”,蒋介石增派兵力至台湾镇压。3月11日,国民政府特令国防部长「白崇禧」赴台,前往台湾“宣慰”视察,并权宜处理各项事务。3月17日,「白崇禧、蒋经国」于中午搭机抵达台北,处理善后事宜。当天下午,「白崇禧,1893-1966年」发表《宣字第一号》公告,昭示国民政府处理台湾事件之基本原则。宣布处理台变之基本原则:一、改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省政府,县、市长提前民选,并尽量选用本省人士;二、台湾警备总司令不由台湾省政府主席兼任,省政府委员及各厅、处、局长,尽先选用本省人士,政府机关职员,凡同一职务官阶者,本、外省人员待遇一律平等;三、民生工业之公营范围尽量缩小,现行经济制度及政策分别修正或废止;四、各级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及临时不合法组织自行宣告结束,参与事变有关人员,除共产党外,一律从宽免究。4月1日,「白崇禧」在台北举行记者招持会,就台湾今后局势宣布“善后措施”,谓必须以“杀一儆百之效”在台湾厉行统治。4月2日,搭专机离开台湾,返回南京;临行前指示台湾各军政机关,务必将这次“图谋叛乱之首要分子依法严惩”。1947年4月7日,国防部长「白崇禧」在南京国府中枢纪念周报告台湾事变之起因,并提出善后措施: 政治上:将台湾行政长官公署,改为省政府,并增加省府委员人数,于省府各厅、处、局增设副职。 经济上:将专卖局撤销,改为烟酒公卖局、贸易局,改为供应物资机构等。 4月14日,「白崇禧」签呈蒋介石,胪陈今后对台改进意见,其要旨为:甲、行政,乙、经济,丙、教育,丁、军队及宪警保安部队,戊、其他;1947年4月16日,蒋介石批示:“所拟皆可如拟”。 二战后初期,按照国际法,由于中国尚未与日本完成签署《和平条约》期间,虽日本于国际明言放弃台湾、澎湖、琉球,但《中、日和约》未签署,导致台湾澎湖、琉球等,虽分别由中国国民政府、美国政府等军事占领接管治理管辖,但台湾澎湖的主权、琉球《琉人治琉》的治理权等议题,中国尚未与日本进行单边各以条约协议载明。 国际法则,战后主权地位变动地区居民的国籍安排,是由交战国,依外交管道透过条约的签订来处理,而不能以「国内法」片面处理。「依国际公法上,一般公认之原则,国家领土之得失须以媾和条约为準据。当时台湾之割让与日,乃依据中、日马关条约故。在国际间久已公认为日本领土。此次《波茨坦宣言》中虽有台湾应返还中国之规定,但日本之接受该项宣言,是为一种口头诺言。换言之:仅係媾和条约之预约。与媾和条约之缔结显然有别。在媾和条约未缔定以前,中国之于台湾,事实上为军事占领接管治理性质。国际法律上之土地主权变更手续,既尚未完成,故在国际公法上犹不能认为中国领土。」 1947年7月29日,中国国民政府驻「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书内容,由于时任国防部部长「白崇禧」,曾担任国府宣慰视察台湾岛的最高行政长官,其行文《司法院》表示:按国际法者而言,特别提出不同看法,指出台湾省,在1945年8月15日至9月2日之间,是否为中国领土之事存在疑义,并进一步的指出,当前一般议论者有以下二项不同见解: (一)依国际公法上,一般公认之原则:国家领土之得失,须以「媾和条约」为准据。当时台湾之割让与日乃依据《中、日马关条约》,故在国际间久已公认为日本领土。此次,《波茨坦宣言》中,虽有台湾应返还中国之规定,但日本之接受该项宣言是为一种诺言。 换言之:仅系《媾和条约》之预约,与媾和条约之缔结显然有别。在「媾和条约」未缔定以前,中国之于台湾事实上为占领性质,法律上之土地主权变更手续既尚未完成,故在国际公法上,犹不能认为中国领土。 (二)台湾原为中国领土,因战败而被迫割让者。此次,返还中国其性质与割让有异,前说自嫌未尽合理,惟其返还既系根据《波茨坦宣言》而来,则其开始重入中国版图之日期,应以《波茨坦宣言》为日本正式接受之日为准。 质言之,即应以三十四(1945)年九月二日,日本向盟国正式签订降约之日为准,同年八月十五日,日皇广播,答复盟国‘愿意接受《波茨坦宣言》,仅系口头上之意思表示,依国际惯例并无若何拘束力可言,设使事后全部、或一部推翻其诺言,在法律上亦不负任何责任,自该日起,即视《波茨坦宣言》为已发生效力,而认台湾为中国领土,似嫌欠缺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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