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注释《奄美「返还」的影响与冷战初期的中国台湾当局自我定位》2 选自:中国台湾当局“国史馆”馆刊第五十六期(2018年6月),页97-124 文:任天豪。二次编辑:猎户人 备注 1),1949年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覆灭,而国民党主席「蒋介石」滞台,凭借其战后美国与日本政经军界人脉的长期援助庇荫下另组中国台湾当局,并在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于北京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长期的军事对抗,然随着联合国国际组织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中央政府。故以「“中华民国政府(中国台湾当局)”1950年~至今」指称本文所讨论之政权。 2 ),「杨子震」 〈 中国台湾当局对琉球群岛政策与「奄美返还」问题〉,收入「周惠民」主编,《全球视野下的中国外交史论》(中国台北:政大出版社,2016年),页231-260。 「殷昭鲁」 〈美、日奄美群岛归还及中国台湾当局的因应对策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5年第4期(2015年12月),页135-145。 「冯琳」 〈1953年奄美群岛「归还」日本事件再探〉,《广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2017年3月),页91-98。 「陈仪深」 〈1953年「奄美返还」与中国台湾当局的回应〉一文,是其担任中国台当局“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教授时,为另一与此主题相关之研究。请见:「陈仪深」 〈1953年「奄美返还」与中国台湾当局的回应〉,「战争与东亚国际秩序的变动」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台北:台当局“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主办,2017年11月16-17日。 3 ),「建议于对日和会时提出琉球群岛应归还我国案」(1945年10月7日),《特种档案》,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典藏号:特30/512.1。 4), 「关于收回琉球问题」(1947年无日月),《特种档案》,典藏号:特30/536.10。 5), 「建议于《对日和会(合会) 》时,提出琉球群岛应归我国及废除日本天皇制度案」(1947年10月7日),《特种档案》,典藏号:特30/536.5。不过,此档中将琉球归属与废除天皇,分列第一与第二案,却另有一档仅录有文字完全相同的琉球归属提案,而未见案二之废除天皇案,见「建议于《对日和会》时,提出琉球群岛应归还我国案」(1947年10月7日),《特种档案》,典藏号:特30/512.1。由于两档皆仅有日期,而未书明时间,故无法判定两案先后次序。此究表示提案人原仅主张收回琉球,之后才又加上废除天皇;抑或提案人原盼两案均过,后再衡量如可能性、严重性等诸多因素后收回废除天皇案,目前无法知晓。惟同年(1947)11月13日,《国民党之外交专门委员会》曾召开第七次会议,上述两案的提案人「赖特才」 ,曾将收回琉球与废除天皇两案,均再提出讨论,似乎表示两案并陈者,乃是较后提出的可能性较高。「外交专门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记录」(1947年11月13日),《特种档案》,典藏号:特30/512.1。 6 ),上引「徐世昌、闻一多、蒋介石」之对琉球隶属中国的看法,概见:「王海滨」 〈中国国民政府与琉球问题〉,《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17卷第3期(2007年9月),页139-140。另除「王海滨」文引述当时爱国学者外,尚有许多民间人士主张「琉球回归中国」,且陆续发表在诸如:1947年,《时与潮》、《世纪评论》、《太平洋杂誌》等知名刊物中。此处不赘引,请参见:「侯毅」 〈「二战」后琉球问题的处置与钓鱼岛问题的产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5年第4期(2015年12月),页127。 1947年10月30日,《申报》在世界政治版面刊载:《从台湾看琉球》专辑撰文。 7), 〈宋(子文)外长谈话〉,《大公报》,重庆,1942年11月4日,版2。转引自:「王建朗」 〈大国意识与大国作为—抗战后期的中国国际角色定位与外交努力〉,《历史研究》,第6期(2008年12月),页134。 8), “The Ambassador in China (Gaus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elegram 811.24/1695” (November 5, 1942),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2 China(Washington, D.C.: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6), p. 174。 9), 参见:「任天豪」 〈冷战发展与东亚传统—战后,中国台湾当局的「正统」与「生存」知觉试析〉,《台中科技大学通识教育学报》,第4期(2015年12月),页47-48; 「侯中军」〈困中求变:1940年代,国民政府围绕琉球问题的论争与实践〉,《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6期(2010年11月),页55-57。 10), 不少研究者有此评价,如见:「侯中军」,〈困中求变:1940年代,国民政府围绕琉球问题的论争与实践〉,页57;王海滨,〈中国国民政府与琉球问题〉,页141。「王建朗」虽认为:蒋中正已在1943年11月中旬以后,「一锤定音,决定不提出琉球归还琉球的要求。」但自其论述中,仍可看出中国内部眾说纷紜的情况。见:「王建朗」,〈大国意识与大国作为—抗战后期的中国国际角色定位与外交努力〉,页134-136。 1895年,中、日签署《马关条约/或称 清日两国讲和条约》,清政府被迫割让台湾、澎湖、辽东半岛等主权领土、同时也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权益等给予日本接收。所以台澎、辽东半岛、朝鲜与琉球的失去方式情形大大不同。因琉球于1895年以前,1879年,先是被日本以军警武装暴力挟持软禁了中山王,且单方面非法的侵占了中国明清两朝,500年来藉朝廷册封授予高度自治《琉人治琉》的治理权益,又由于中、日两国政府,从未就琉球签署任何有关中国放弃、或割让给予日本的条约协议。故二战期间,中国在衡量自身国防实力优劣,对于琉球被日本占领的《琉人治琉》自治权等权益,主权在我、可待之缓不济急的暂时搁置争议,不坚持主张立即收回,但对于台湾、澎湖、辽东等地,则是要在二战后主张中国政府的收回权益。清末被日本片面非法《废琉置县》的「中国对琉球王国的宗主权」及「琉人治琉的治理权」历史悬案,不能与其他中国因战争、和意等「被迫与他国签署不平等条约、或协议」进而主权领土与治权遭到侵占的「失地」相提并论。 11), 侯中军,〈困中求变:1940年代,国民政府围绕琉球问题的论争与实践〉,页54-57。 12 「第一章佔领战史第三节美、日损失概况(一)美军损失」(无日期),〈美军佔领下琉球现状〉,《外交部档案》,中国台当局“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典藏号:019.13/0001。 13), 如见:「查复:「麦唐纳」主琉球由我收回消息」(1947年2月3日)、「报告琉球人对琉球归属问题之态度」(1947年6月21日),〈琉球人对琉球归属之态度〉,《台湾当局对外事务主管部门档案》,中国台当局“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典藏号:419/0002。 14), 「琉球」(1947年11月无日),《一般档案》,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典藏号:一般000/143.92。 15), 「外交部驻台湾特派员公署,快邮代电 第特字238号」(1947年10月20日),〈吁请收回琉球〉,《台湾当局对外事务主管部门档案》,中国台当局“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典藏号:019.12/0018。 16), 「为关于琉球岛仍属日本事,《琉球革命同志会》深表愤慨,拟就反对意见书连同剪报,敬请参考由」(1947年10月23日),〈吁请收回琉球〉,典藏号:019.12/0018。 17), 国民党曾在1948年8月6日,举办一场「琉球问题会谈」,但签名册本为4名人士,仅代表国民政府的内政部「郑资约,1901-1981、郭茹刚」代表,外交部「黄正铭,1901-1975」代表,台湾省党部「丘念台,1894-1967」代表。但却未见会议纪录留存。见:「琉球问题会谈」(1948年8月6日),《特种档案》,典藏号:特18/1.50。但比较特别的是,该会议结束后,国民党秘书「张寿贤」,却替这次会议的结论提出报告,见:「张寿贤 上 吴铁城 签呈」(1948年8月7日),《特种档案》,典藏号:特18/1.36。 18), 王洪钧,〈琉球何处去?〉,《中央日报》,中国上海,1947年11月7日,版3、版4。 1947年11月07日,中央日报,时任该报的记者「王洪钧」分别在其「政论版」的专辑撰文:《收回琉球的三原则》。「世界政治版」的专辑撰文:《琉球何处去?》、《对日合约研究之一》。分别就:「中国的海上长城、历史是一面镜子、日本腆顏争主权」. 1947年11月24日,中央日报在政论版面,刊载名为:「萧定才」的《对日和约中收囘琉岛问题》专辑撰文,分别就:中琉问题叙述「历史背景主权应属于我、二 地理位置与我安全重要、三 展望琉岛将来」。 19), 「第二章军政,第四节军政府管区范围」,〈美军佔领下琉球现状〉,典藏号:019.13/0001。 20), 「第四章地理,第二节冲绳岛概势」,〈美军佔领下琉球现状〉,典藏号:019.13/0001。 21), 「第二章军政,第一节军政府之成立及其简历」,〈美军佔领下琉球现状〉,典藏号:019.13/0001。 22), 尚有其他部分,惟此处恕不赘载。「第十六章,水产第二节水族及產区分布(三)奄美大岛近海一带」,〈美军佔领下琉球现状〉,典藏号:019.13/0001;「附录二:冲绳岛地名中、英、日文对照表」,〈美军佔领下琉球现状〉,典藏号:019.13/0001。 23), 「第二章,军政第六节军政府施政方策」,〈美军佔领下琉球现状〉,典藏号:019.13/0001。 24), 「第二章,军政第六节军政府施政方策(五)控制行动与思想监视」,〈美军佔领下琉球现状〉,典藏号:019.13/0001。另该报告虽称「美军对于岛民群眾之解剖,可分为四种分子之别」,但在实际论述中,却仅提及「保守」、「反动」与「革命」3种。 25), 行动环境与「心理环境」(psychological milieu)是美籍国际政治学者「杰维斯,Robert Jervis, 1940- 」借用社会心理学理论所提出之以「知觉」(perception)研究视角的内涵之一。概略言之,知觉是用以解释决策者心理与决策选择间的关係,而行动环境与心理环境则是分别体现决策者所处的现实环境,及其所感知到之环境的区分内涵。「杰维斯」此一概念,以其在1968年,发表于World Politics(《世界政治》期刊)上的 “Hypotheses on Misperception” 一文为先声,再于1976年,出版论述这些概念之专著,即Perception and Misperception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该书现已有中文译本,见:「罗伯特.杰维斯」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中的知觉与错误知觉》(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8月)。 26), 中国「台湾省屏东市参议会,代电」(1947年11月11日),〈举国抗议菲律宾对琉球台湾荒谬言论〉,中国台湾当局《外交部档案》,“国史馆藏”,典藏号:020-010707-0003。 按原同盟国分区,军事占领的示意图内容: 日本本土: 驻日盟军总司令部 接管。 (中国清朝主权)台湾 与 南沙群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接管。 (中国清朝宗主权)桦太厅 与 千岛群岛: 苏联 接管。 (中国清朝主权)朝鲜半岛的三八线以南地区: 美军政厅 接管。1948年,独立为 大韩民国。 (中国清朝主权)关东州: 苏联 军事占领。1955年,交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清朝宗主权)朝鲜半岛的三八线以北地区: 苏联民政厅 接管。1948年,独立为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中国民国时期应从凡尔赛和约从德国取得)南洋厅: 美国 占领。1947年,转为 太平洋群岛托管地。 (中国清朝宗主权)琉球群岛:驻日盟军总司令部 接管。 后改为 美军政厅 接管。 二战时期,以国际法基本法则,战争的结束是从正式宣战到和平条约生效为止。换言之,即使一时同意、或签署停战协定,但经过协议之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必须在和平条约生效之后才会产生新的和约体制与规范;而在和约生效之前,停战协定只能视为和平的曙光,原属各该参战国(包含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会有所改变,战后同盟国分区军事占领的主权归属问题即是显例。在《旧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中,均未明定日本放弃台湾与澎湖后之归属对象,亦即并未确定台湾地位的最终归属。 1946年,《美国驻台新闻处》处长「罗伯特·卡度」就已多次大言不惭不顾中国国民政府与人民观点,公然宣扬台湾地位未定论,甚至主张让联合国托管台湾。 1946年1月12日,中国国民政府在与日本的和平条约尚未缔结的情况下,将台湾人的日本国籍改为中国国籍。接着,「陈仪」突然在2月间,发布命令,预定于9月,为了投入更多军员参加国共内战,开始在台湾征兵,将台湾青年征调到中国大陆加入中国国民政府的国军、镇压共产党徒。由于驻台湾的国民政府军队军纪败坏、民怨四起,当时蒋介石特派府内日本通的「陈仪」接收台湾初期时采取怀柔的治理而不是视台湾人为战败国人民的歧视剥削镇压改造方法,虽对台的《因地制宜的民主自由模式》,但国府驻台公务机关的风纪腐败,早已成为台湾人茶余饭后的指责话题,所以此次征兵命令一出,立刻在台湾引起强烈反对。台湾地方首长们提出台湾法律地位的问题,报刊作家和演说家也主张台湾在法律上是“被占领的敌国领土”,因而无须服从“占领当局”的征兵命令。随后,越级向《驻日盟军总司令》请愿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些人建议向联合国请愿,有些人建议直接向美国请愿。「陈仪」见状,遂放弃了台湾征兵的计划。 《盟军驻东京最高司令部,1946年1月29日第677号,行政命令》 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日本二战后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対马群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列岛(口之岛 除外)约1千近海岛屿礁石。 而以下区域则不属于日本行政管辖:a)欝陵岛、竹岛、済州岛。(b)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列岛及南西群岛「吐噶啦群岛、奄美群岛、琉球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含: 吐噶啦海峡的 口之岛)、伊豆、南方、小笠原、硫黄(火山)群岛、大东群岛、冲之鸟礁、南鸟岛、中鸟岛及其他涵括太平洋诸岛。(c)千岛列岛、歯舞群岛(水晶、勇留、秋勇留、志発、多楽岛)、色丹岛[南迁群岛]。 1946年8月份,《英国驻华大使馆》针对年初,中国片面更改台湾人的国籍一事,致函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表示反对,信函中说:“关于台湾岛之移转中国事,英国政府以为仍应按照1943年12月1日,之开罗宣言。同盟国该项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将台湾主权由日本移转中国,应候与日本订立和平条约,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续而后可。因此,台湾虽已为中国政府统治,英国政府歉难同意台湾人民业已恢经复中国国籍。 1946年11月21日,《美国国务院》也针对在日本之台湾人国籍问题,知会中国驻美大使馆,立场与英国一致:“日本管辖之豁免,初非意在授予为数约二万自称台湾人者,他们在战争期间乃是敌国国民,除曾依照合法手续个别脱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仍然保有日本国籍……应注意的是,从法律角度而言,台湾主权之移转,尚待正式化,在适当之时、或将有一割让条约来实现主权之移转并对台湾居民之国籍做适当改变。”荷兰、日本政府也持相同立场,认为在缔结和平条约之前,台湾人依然具有日本国籍。 中国国民政府的国防部长「白崇禧」行文《司法院》表示不同看法,其指出台湾在1945年8月15日至9月2日之间,是否为中国领土之事存在疑义,并进一步指出一般议论者有以下二项不同见解:“ (一)依国际公法上,一般公认之原则:国家领土之得失,须以媾和条约为准据,当时台湾之割让与日乃依据中日马关条约,故在国际间久已公认为日本领土。此次波茨坦宣言中虽有台湾应返还中国之规定,但日本之接受该项宣言是为一种诺言。换言之:仅系媾和条约之预约,与媾和条约之缔结显然有别。在媾和条约未缔定以前,中国之于台湾事实上为占领性质,法律上之土地主权变更手续既尚未完成,故在国际公法上,犹不能认为中国领土。 (二)台湾原为中国领土,因战败而被迫割让者,此次返还中国其性质与割让有异,前说自嫌未尽合理,惟其返还既系根据波茨坦宣言而来,则其开始重入中国版图之日期,应以波茨坦宣言为日本正式接受之日为准。质言之,即应以三十四(1945)年九月二日,日本向盟国正式签订降约之日为准,同年八月十五日,日皇广播,答复盟国‘愿意接受波茨坦宣言’仅系口头上之意思表示,依国际惯例并无若何拘束力可言,设使事后全部、或一部推翻其诺言,在法律上亦不负任何责任,自该日起即视波茨坦宣言为已发生效力,而认台湾为中国领土似嫌欠缺法律依据。” 1947年10月15日,《美国驻台新闻处》处长「罗伯特·卡度」,再次向中国军政治理下的台湾,某参政员表示,“开罗会议公报和波兹坦宣言,虽然规定将台湾归还中国,但对日和约未缔结以前,台湾的归属实尚未确定。美国有意将《大西洋宪章》适用于台湾,那个时后,台湾人可以由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台湾的归属。” 1949年3月,驻日盟军总司令「迈克阿瑟」表示:“在对日和约签定之前,台湾仍属于盟军总部”;1949年4月15日,美国国务院新闻事务特别助理「迈克德莫特」公开表示《台湾》与战时的《库页岛》一样,“其最后地位将由一项「(对日)和约」决定”。「迈克德莫特」之言是美国官方首次公开表明台湾地位未定。 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于北京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故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覆灭,然国民党总裁「蒋介石」滞台,凭借其战后美国与日本政经军界人脉的长期援助庇荫下另组中国台湾当局,企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长期的军事对抗。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为了坚守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线,美国政府一改先前隐忍沉默的态度,「杜鲁门」于两天后发表“朝鲜战争声明”(Korean War Statement),除了宣布台湾海峡中立化,派遣第七舰队协防台海外。美国总统「杜鲁门」同时表示:“台湾若遭共产势力占领,将会对太平洋区域及美国于此区之维和势力造成直接威胁……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待《太平洋地区的安全恢复》,以及《对日本的和平条约》成立,或经过《联合国》讨论后,再作决定。”此即为美国官方的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起源。 1950年7月中旬,美国驻英大使「路易斯·道格拉斯」与部分英国外交部官员交涉远东事务。英国官员认为台湾应该依《开罗、波茨坦宣言》交给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且无法理解美国为何以第七舰队阻止与干涉中国内政统一的问题。美国驻英大使「路易斯·道格拉斯」在回应中表示,尽管《开罗、波茨坦宣言》声明了将台湾归还中国之意向,但是“台湾的主权尚未移转给中国乃是事实”。美国驻英大使强烈质疑两、三个国家便可决定将台湾主权交给中国之合法性,并表示除非透过《国际协定》、或《对日和约》、或依据《联合国合法》决定的其他方式,否则台湾主权无法移转给中国。那么琉球群岛主权,为何二战后,美国久占不撤离?又为何美日两国私相授受的自创《剩余主权》霸占着中国的主权领土? 1950年10月20日,「杜勒斯」在纽约会晤中国台湾当局驻美大使「顾维钧」,并递交美方制定的《对日讲和》原则之草案。在双方就《对日和约》的领土问题交换意见时,「顾维钧」问:“所谓台湾问题,美已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究竟美方用意及希望如何?”「杜勒斯」答: “须待余下星期一,与艾卿(美国国务卿:「迪安·艾奇逊,Dean Gooderham Acheson,1893-1971」 )商谈后方能作答。但美之用意,欲将台湾地位暂付冻结,因美虽切望世界大战不再爆发,但并无把握;深不愿台湾落入仇视美国者之手,尤不愿为苏俄利用。美国人力不足,对太平洋防卫,祇能利用海军空军树立强固防线。倘一朝有事,美能控制亚洲沿海大陆,而台湾岛正在此防线之内。冻结台湾岛地位,即是维持中国国民政府地位。故深盼贵“国”代表不在联合国会议席上积极反对美国对台立场。如贵“国政府”为表明贵“国”立场,而声明台湾为贵“国”领土,美可了解。但如:贵“国”在会议席上坚决反对美国对台立场,力与争辩,未免增加美国困难,使美不能贯澈保持台湾,维持贵“国”政府国际地位之宗旨。 盖如:美亦认台湾已纯为中国领土,不特贵“国”政府代表权问题即须解决,而美之派遣第七舰队保台,及自取领导地位,出为主持此案,亦将失却根据。” 1950年10月27日,「顾维钧」将其与「杜勒斯」会谈结果,致电中国台湾当局领导办公室秘书长「王世杰」 : “美向联合国提出台湾问题,意欲保障台湾安全不使仇者取得,尤不愿为苏联利用危及美国在太平洋之防线。故采台湾中立化政策,先令第七舰队执行。继因英国声明不能赞助,印度传达中共坚决反对之意,中共地大物博,万一实施攻台,不特远东战争扩大,美单独抵抗,牺牲必巨,胜券难操,不如以和平解决为口号,将此问题付诸联大公同讨论。既以表示美国对台毫无野心,缓和中共,且期将保台责任,由联合国分担。赖此一举,解除目前军略与外交上两重困难。此举原为美国本身利害计,并非有所爱好欲示我者。但美维持台湾现状政策,影响所及,不得不维持我政府之国际地位,以免其他种种纠纷。即「杜(勒斯) 」顾问所谓冻结台湾,即是维持中华民国政府地位云云。然美欲达此目的须有根据。故特别注重台湾岛虽经开罗会议决定,波茨坦追认,日本放弃,然尚未完全成为中华民国领土,仍须由和约正式规定。美惟采此立场,方能贯彻其保台宗旨,而维持我政府地位。否则中共所坚持台湾为中国领土,而视美对台措施为干涉内政,按之联合国宪章第二款规定,美亦将难辩护。职此之故,「杜(勒斯) 」顾问深望我不坚决反对美之立场,以致损害美我两方共同利益。” 1951年1月初,「杜勒斯」受命担任商定《对日和约》的美国总统正式代表,全面展开与各国间的访问与协商工作。 「约翰·福斯特·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1888年-1959年」,1944年起,为共和党外交政策主要发言人。1945年,他作为美国顾问参加《对日和约》旧金山会议。他在1946年、1947年、1950年,作为美国代表出席了联合国大会。1949年7月7日至11月8日,代表纽约州出任联邦参议员。1950年6月17日,「杜鲁门」邀请「杜勒斯」任总统外交顾问身份在南朝鲜一侧视察了三八线。 1951年2月,「杜勒斯」先后访问了菲律宾、澳洲、新西兰,针对二战善后问题以及《对日和约》之缔结与各该国交换意见。2月12日,首先与曾为美国殖民地的菲律宾总统「季里诺」在马尼拉的马拉坎南宫进行会谈,「季里诺」强调菲律宾深切关切《台湾》的未来,并表示不同意美国所持的“台湾的未来应只由四强决定”之立场。「季里诺」认为某种形式的联合国托管应,该会是最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杜勒斯」答:美国最初的立场只是暂时性的,美国当然希望能够仔细考虑菲律宾政府的见解,且他自己长期以来也认为联合国托管可能是最好的解决方法,然而此刻的“蒋介石台湾当局”却完全反对这样的方法,因此另寻其他方案才有助益。2月17日,「杜勒斯」与曾为英国殖民地的澳洲外交部长「波西·司班德」在堪培拉会晤,在关于《对日和约》「波西·司班德」表明,如果该和约的意图是要确认“蒋介石台湾当局(中华民国)”对台湾的主权,那么澳洲政府将持严重保留意见,澳洲政府虽不殷盼承认“中国共产党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对于继续承认“蒋介石台湾当局为中国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感到非常不悦,并且不愿看到台湾被交给这个“蒋介石台湾当局”进而巩固了它。「杜勒斯」答:台湾呈现了一个困难的问题,“我们无意确认“蒋介石当局(中华民国)”对台湾的主权。「波西·司班德」建议: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让日本先放弃主权,不指明将主权移转给谁。2月25日,杜勒斯返抵美国。 在杜勒斯与菲律宾、澳洲、新西兰等国协商之后,和约内容逐渐成型。此时美国已放弃原先将台湾问题交由四强决定,如四强未能解决则交由联合国大会处理之方案,而是改以维持台湾地位未定之方案。原因是美国认为若交由联合国大会处理,联合国大会很可能会将台湾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外也必须充分尊重台湾住民的意愿。并且基于美国在独霸亚洲区域的军事战略利益考量,意图在《对日条约》上促成《台湾地位未定》的现况,进而,也为美国往后能名正言顺的军事介入台湾海峡的国际法依据,甚至派遣的美国第七舰队用军事阻拦台湾岛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回。于是,和约草案转而只规定由日本放弃主权,未明定归属。「杜勒斯」随即与苏联常驻联合国代表「马利克」接触,讨论苏联继续商谈《对日和约》的可能性。但是「马利克」向新闻界发表声明否认任何这样的意愿。于是,美国国务院在3月5日,正式答复表示:美国将继续设法就和约条款取得全体协议一致,但决不让任何人获得“否决和平之权”。换言之,美国政府的立场相当明确在其自身独霸亚洲区域的军事战略利益考量框架下,无论苏联(甚至中国)参加与否,美国都要进行缔结和约的工作。 1951年5月下旬,美国新闻界有报导称,英国政府(大英国协会员各国)、印度政府都与美国国务院交涉,声明反对“蒋介石的台湾当局以中国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参加签订《对日和约》。这些报导同时透露,英、印两国政府还积极联合与《对日和约》有关各国,特别是英联邦各成员国来支持它们的立场。有的报导甚至说,英国驻华盛顿大使已对美国国务院施加强大压力,明确表示:如果美国政府坚持邀请“蒋介石的台湾当局以中国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参加签订《对日和约》,英国政府、印度政府以及其它英联邦国家政府都将断然拒绝参加《对日和约》之签订。 在英、美对于何者是中国正统政府的立场相互对立的情况下,双方代表几经磋商,在争议问题上终达成妥协,即1951年6月6日,「杜勒斯」与英国外交大臣「莫理森」达成的六点结论。关于中国,双方决定不邀任何中国政府签署“多边和约”,但替中华民国政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往后加入多边条约或单独与日本签署双边和约的机会;关于台湾,英国接受美国提议,由日本宣布放弃领土主权。7月12日,美国在争议解决后,公布了《对日和约草案》全文。 1951年9月5日,在同盟国为与日本签订《对日和平条约》所召开的旧金山和平会议上,英国代表「肯尼斯·杨格」发言:“该条约也规定,日本放弃它对台湾和澎湖群岛的主权。该条约本身并未决定这些岛屿的未来。台湾的未来曾在《开罗宣言》中提到,但那个宣言也包含了有关朝鲜的规定以及无侵略和无领土野心的基本原则。在中国以行动展现,它接受这些规定与原则之前,要达成台湾问题之最终解决,是很困难的。在适当的时候,一个解决办法,必须以符合联合国宪章之目的与原则的方式被寻得。然而,在此时延后与日本讲和,是不对的,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对日和平条约》中,台湾之适当处理方式,是条约中仅规定「日本放弃主权」。” 另外以苏联为首,原为二战参战国的四个共产主义国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中央政府)、“蒋介石台湾当局为中国国民政府(中华民国)”等,最终都未参与起草、协议、签署、执行等有关的《旧金山对日和约》,而日本声明“放弃对于台湾、澎湖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由于,和约第二十六条提到:日本将与未签订和约的国家,订立与和约相同、或大致相同之双边条约,因此日本依旧面临选择与“蒋介石台湾当局为中国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中央政府缔约的一个中国问题(美国与英国,同意由日本自行决定与何方缔约)。原先日本国会在审议《旧金山和约》时,部分议员们呼籲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签订和约;但一切在美国独霸亚洲区域的军事战略利益考量,“蒋介石的台湾当局以中国国民政府(中华民国)”的主管对外事务部门领导「叶公超」,一方面游说日本持续承认“中华民国”政权身份,一方面要求美国对日本施压。 1952年4月28日,最终在美国独霸亚洲区域的军事战略利益考量《“蒋介石的台湾当局以中国国民政府(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中、日和约》实际应为《台(当局)、日和约》签订。其第二条依循《旧金山和约》的规定,再次声明“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但仍旧未表明台湾主权的移转对象,仅强调已无处分台湾主权的权限。当时负责《中(台湾当局)、日和约》签订的外交部长「叶公超」,于1952年,在台湾当局主管民意立法部门接受立法代表质询时说明:“在现行情况下,日本没有权利把台湾和澎湖群岛转移给我们,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们也不能接受。”(资料来源: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美国专家「谭慎格」在“重估‘一个中国’政策”一书引用1952年7月23日,美国大使馆给国务院的资料) 1952年5月13日,中国台湾当局对外事务主管《对日和约案》卷第54册载明:“查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 依国际法则,台湾当局早在1949年10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在北京正式成立后,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已被消灭,不应持续使用中国身份代表。 1955年2月1日,「丘吉尔」在英国「国会下议院」说:《开罗宣言》“只不过是一个共同目的声明”,又说: “《对日和约》并没有解决台湾的主权归属问题”。 1955年2月4日,应英国国会议员「伊曼纽尔·辛威尔」的请求,外交大臣「安东尼·艾登」在,发表了台湾法律地位之书面答询,再次提到: 《开罗宣言》 “是表示台湾应在战后归还中国的一个意向声明。此一归还,事实上,从未发生,因为有两个实体自称代表中国而引发了难题,而且强权之间对于这些实体的地位有所争论。……1945年9月,中国军队依盟军最高统帅的指示接管台湾,但此举并非一项领土割让,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权之变更。「蒋介石」驻于台湾,是依盟国与其所达成的安排,由其作军事占领,等待更进一步的安排,并不构成台湾成为中国领土。按照1952年4月,的《和约》,日本正式放弃其对台湾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但该和约并未使台湾主权移转于中国,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国民党当局。台湾和澎湖因此,在英国政府看来,其法律上的领土主权是不确定、或未决定的。……国民党所控制的邻近中国海岸的岛屿,毫无疑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与台湾和澎湖属于不同的类别。” 1955年2月5日,英国《泰晤士报》以〈台湾的地位〉为题报导了外交大臣「安东尼·艾登」阐述台湾的法律地位。 1955年2月9日,英国国会议员「亚瑟·亨德森」,就1945年8月30日,中华民国政府在重庆宣布:「台湾成为中国的一省」之事,向英国外交部询问同盟国对此事的认可程度。 英国外交政务次官「罗宾·特顿」,答曰: “我一直未能查到任何这样的宣布。单方面的宣言无法影响台湾的法律地位……”应英国内阁会议所提出的建议,英国外交大臣「安东尼·艾登」在1955年2月11日,向内阁发布了《台湾法律地位》之书面说明:“1945年9月,依据日本降伏文书以及日本政府在盟军最高统帅的指示下于1945年9月2日,发布的一般命令第一号,中国军队接管了台湾,但此举并非一项领土割让,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权之变更。 「蒋介石」驻于台湾,是依盟国与其所达成的安排,由其作军事占领,为全体同盟国负责,等待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或者如果台湾的地位没有在该条约中得到解决(实际上没有),那么就等待一个关于台湾的最终解决方案——这也尚未发生。这项安排并不构成台湾成为中国领土。” 为解释美国在亚洲的外交政策以及澄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的指控,美国国务卿「杜勒斯」于1955年2月16日,在《纽约外交政策协会》发表演说,表明美国的政策立场。在论及《中(中国台湾当局)、美共同防御条约》时,「杜勒斯」说明:台湾和澎湖是美国在西太平洋防线的重要一环,因此美国予以格外关切。「杜勒斯」同时也说明,中华民国在1945年时,是被授予权力托管台湾和澎湖。 27), 甚至连前述国府行政院新闻局印行之小册《琉球》中,也是以美国「葛德石教授,Prof. George B. Cressy」在他的著作《亚洲之地与人》裡说:「⋯⋯中国、台湾、琉球,既有如此之历史关係,要求恢复,自属当然」,亦将琉球与台湾并书。见「琉球」(1947年11月无日),《一般档案》,典藏号:一般000/143.92。 28), 「我对琉球应表示,最大之关切并希商台省府继续留用琉人」(1947年10月28日),〈吁请收回琉球〉,典藏号:019.12/0018。 29), 「对于琉球归还中国主张,暂对外不作任何表示,但可酌与《琉球革命同志会》取得联繫」(1947年11月10日),〈吁请收回琉球〉,典藏号:019.12/0018。 30), 「琉球与中国之关係」(1948年7月25日),〈琉球人民代表请我收回琉球〉,台湾当局《台湾当局对外事务主管部门档案》,台当局“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典藏号:419/0001;「琉球与中国之关係」(无日期),〈吁请收回琉球〉,典藏号:019.12/0018。该小册应係先送「张寿贤」后,再由国民党转致政界各党员、机关,惟目前残件不全,见「琉球与中国之关係」(1948年),《特种档案》,典藏号:特18/1.49。请愿书,本身则可见「琉球人民代表「喜友名嗣正(蔡璋)」等上 蒋介石总统 请愿书」(1948年7月25日),《特种档案》,典藏号:特18/1.42。 31), 「总统府代电」(1948年8月14日),〈琉球人民代表请我收回琉球〉,典藏号:419/0001。 32), 「读琉球与中国之关係感言」(1948年8月18日),〈吁请收回琉球〉,典藏号:019.12/0018。 33), 但档案中未能见到谈话内容,见「琉球革命同志会长「喜友名嗣正(蔡璋)」谈话纪录表」(1948年7月27日),《特种档案》,典藏号:特18/1.44。 34), 1951年,琉人「蔡璋」也以类似方式联繫「吴稚暉,1865-1953」,见「台湾省琉球人民协会 呈 「吴稚暉」文」(1951年4月无日),《吴稚暉档案》,中国国民党党史馆藏,典藏号:稚12139。1946年,国民政府宣布结束训政,推行所谓“宪政”。在南京确立了《中华民国宪法》,随后蒋介石当选中华民国第一任总统。「吴稚晖」曾担任中华民国制宪国民大会任制宪代表主席。 35), 「琉球人民呼吁归还自由中国」(1951年6月7日),《一般档案》,典藏号:一般543/40。 36), 民间对政府提出有关收回琉球的呼声中,几乎没有不提及与「琉球受日本侵略」之概念有关的各式内容与词汇,也常提及对《琉球革命同志会》的奔走感到疼惜并愿支持的说法,如见:「北平市参议会,代电为吁请:对琉球归还祖国问题,早定决策促其实现,祈鉴核由」(1948年11月4日),〈吁请收回琉球〉,典藏号:019.12/0018。类似文件极多,此处不赘。 37), 「张寿贤」查知,琉球有4股「民族运动」的力量,特向国民党南京中央秘书处-秘书长「吴铁城(1888-1953)」建议,对由「蔡璋」所领导的《琉球革命同志会》予以观察及支持,见「关于琉球问题摘要」(1948年7月21日),《特种档案》,典藏号:特18/1.47。「如何运用琉侨革命团体」,则是国民党「处理琉侨座谈会」中的第一项讨论案,见「处理琉侨座谈会及拟定办法」(1948年7月16日),《特种档案》,典藏号:特18/1.32。至于中央机关之社会部,则助「蔡璋」在台成立新组织《琉球人民协会》,「社会部致外交部公函」(1948年10月9日),〈吁请收回琉球〉,典藏号:019.12/0018。 「张寿贤」,国民党党中央党部祕书(1948年)。别号:绩熙,江苏省武进县人。1948年1月,任国民大会筹备委员会秘书。1948年5月,获选国民政府时期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年10月,任南京市秘书长。 38), 「黄正铭 致 刘鍇信」、「刘鍇 复 黄正铭信」(1948年3月12日、4月12日),〈关于处理琉球群岛之意见〉,《台湾当局对外事务主管部门档案》,台当局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典藏号:419/0011。 39), 「关于处置琉球群岛之意见」(无日期),〈关于处理琉球群岛之意见〉,典藏号:419/0011。 40), 「张寿贤 上 吴铁城 签呈」(1948年8月7日),《特种档案》,典藏号:特18/1.36。「张寿贤」上「吴铁城」签呈 (1948年8月7日, 关于琉球问题,经于本月六日上午,约集外交部「黄正铭」、内政部「郑贤约、邓茹刚」、台湾省党部「丘念台」同志等交换意见,结果佥认(会议记录内容有应该有所不实): (一)就历史关系言,琉球以往(仅)为我国之属国:(并非/虽)我国之领土;(然)而《开罗会议》及《波茨坦宣言》亦均无琉球归还我国之协议,故将来《对日和会》(盟国美国军事占领治理下),琉球可能采取托管制,(我国应争取)由中国单独、或(退而求其次)由中、美两国共同管理,甚至可能由《联合国托管委员会》管理。 国民党曾在1948年8月6日,举办一场「琉球问题会谈」,但签名册本为4名人士,分别代表:国民政府的内政部「郑资约,1901-1981、郭茹刚」,外交部「黄正铭,1901-1975」,台湾省党部「丘念台,1894-1967」。但却未见会议纪录留存。见:「琉球问题会谈」(1948年8月6日),《特种档案》,典藏号:特18/1.50。但比较特别的是,该会议结束后,却由当时的国民党秘书「张寿贤」,却替这次会议的结论提出报告,见:「张寿贤 上 吴铁城 签呈」(1948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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