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实录神宗皇帝万历年,闽海-关系史料》-中部 万历三十年(三月、四月、六月、七月、九月) 万历三十一年(十一月) 万历三十二年(五月、十一月、十二月) 万历三十三年(六月、七月、九月、十月) 万历三十四年(五月) 万历三十五年(四月、十一月、十二月) 万历三十七年(五月、九月) 万历三十八年(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 万历三十九年(六月、八月、十二月) 万历四十年(三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一月、闰十一月、十二月) 万历四十一年(二月、六月、十月) 万历四十二年(五月、十一月、十二月) 万历四十三年(三月、十一月) 万历四十四年(六月、八月、十一月) 图注:《福州建造南京船抵长崎港图》,由于该船中有男子穿着倭服双腿盘坐,同时船上、船边数条小舟均有载红帽着朝服的清朝官员、九州倭人,研判该船原属于中国闽、台间的官船在洋面,被九州华人海商武装集团同倭人所劫持到长崎。清朝时期,九州岛人「石崎融思」攀绘 唐(中国)船图,现存于 日本九州岛长崎历史文化博物馆收藏。船長39.6 ~41.4公尺,船宽9~12.6公尺。 正文: 〔萬歷三十年三月癸酉〕(十一日/1602年5月2日) 倭奴之兩遣「橘智正」脅款於朝鮮也,總督「萬世德」(薊遼總督:兼轄監管節制朝鮮)有「不過對馬一島尋盟請成,非關日本複仇雪恥」之議。 兵科給事中「孫善繼」駁之,言:『此實疇昔之故智,固不可以區區一島之倭而易視者。設中國以此緩朝鮮,朝鮮複以此自緩,恐互相推諉、坐失事機,其究必至於兩誤。宜責成該國自謀自強,勿得借口,請裁往返瀆奏!至今沿海地方——天津以至閩、廣綿亙萬有餘里,彼何處不可犯,我何一之可恃?所應先事戒備,以外警門庭、內護堂奧』。 兵部複議:『在朝鮮,惟當計講款之可、不可,而不當計中國之許、不許;在中國,惟當問防海之備、不備,而不當問朝鮮之款、不款。請移文沿海各省直撫、鎮、司、道等官,時時訓練兵船、修繕險隘、整頓器械、興複屯餉及鄰近防汛地,無事則會哨分防、有事則合䑸协剿,仍仿各邊甄別之法,每遇兩汛完日聽撫、按分別舉刺,以憑黜陟;及行經略衙門轉行朝鮮國王鼓舞將吏誓守封疆,毋得自諉積衰,徒長戎心』。 詔:嘉納之。 〔四月癸卯〕(十二日/1602年6月1日) 倭國王「清正」將被虜人「王寅興」等八十七名,授以船隻、資以米豆,並倭書二封與通事「王天佑」送還中國。「(王)天佑」,原 莆田人;少而被虜,久住倭國,取妻生子女二人,原無歸國之意。來書複類華字跡,果否出自「清正」,皆不可曉。福建巡撫以其事聞,下兵部——複議:『閩海首當日本之衝,而奸宄時構內訌之釁;自朝鮮發難挫衄而歸,圖逞之志未嘗一日忘。今跡近恭順,而其情實難憑信;與其過而信之,寧過而防之。除通事「王天佑」行該省撫按徑自處分、「王寅興」等聽發原籍安插及將倭書送內閣兵科備照外,請移文福建巡撫衙門亟整搠舟師,保固內地;仍嚴督將士偵探,不容疏懈』。 上,然之。 〔六月戊申〕(十八日/1602年8月5日) 倭送回被虜「盧朝宗」等五十二名,並縛南賊「王仁」等四名,福建撫、按以聞。 下兵部——複議:『島夷送回被虜至再,今且解南賊四名,跡似恭順矣。但夷性最狡,往往以與為取;則今日之通款,安知非曩日(rang-ri:過去)之狡謀!委當加意堤備,以防叵測。除「盧朝宗」等發回原籍安插外,請將「王仁」等即行處決,仍申飭將吏訓練兵船,嚴防內地;密差的當員役,遠為偵探。諸凡海防、兵食等項,悉心計處,期保萬全,毋致誤事』。 報可。 〔七月丙戌〕(二十七日/1602年9月12日) 左都御史「溫純」言:『年來,部臣、言官以及撫、按力陳榷採(que-cai:專司採買)之患。……魯登科、余元俊」有《懸空張網進五十萬》之奏,「閻應隆、張嶷」有《航海貿易,進金十萬、銀三十萬》之奏。此其言真如戲劇博笑,以皇上之天聰天明,亦信以為庶幾可望。……至於「閻應隆、張嶷」之奏,尤為悖謬不道。 臣等聞:海澄 市舶 抽稅,「高寀」巳每歲得銀三萬,決不遺餘力而讓利。竊料(呂宋)機易山雖在海外,決無金銀成斛遍地,任人淘取之理!又料,稅璫惡弁參隨諸奸之威能行於中國,決不能行於外夷。安所得金十萬、銀三十萬以報皇上,其意不過假借明旨:大弛通番之厲禁。硝磺、生鐵、軍器、船隻犯禁愈重、取利愈饒者,滿載揚帆,任其所往;從此漏洩軍機、勾引諸國,其患寧止嚇詐公私、騷擾 海澄 一邑巳哉!昔年倭變,正緣奸民下海私通、大姓設計勒價,以致倭奴怨僨,稱兵焚劫;今以皇上之命行之,禍當更速。及至兵連禍結,彼「張嶷」諸奸不過「曾一本、林道干、徐明山、汪直」之續耳;負島列寨,稱王犯順,近可以規重利,後不失為「尉佗」:於諸亡命之計得矣,如國勢何!伏望皇上留神深思,將……「閻應隆、張嶷」敕 錦衣衛 拏送臣等法司正罪,宗社幸甚』!不報。 是時武弁及市井奸人莫不紛紛言利,……「閻應隆」奏:「福建-海澄縣-機易山上產金銀,備船往淘,每歲可獻金十萬兩、銀三十萬兩」……。科臣「姚文蔚」等、道臣「金忠士、史學遷、湯兆京、溫如璋、朱吾弼」等各隨事交章極言其釀禍害民;疏雖留中,然上未賞不容其切直也。 備註:呂宋島機易山(加溢城),明朝隸屬于福建巡撫-海澄縣市舶監督節制(今為:菲律賓甲拉巴松政區甲米地省(Cavite),馬尼拉灣南岸距離馬尼拉僅30公里。) 〔(萬曆三十年)九月壬午〕(二十四日/1602年11月7日) 應天-蘇松地方-南匯,獲夷男、婦:「尼失由弗多」等五十七名、浙江獲夷婦「烏多十郎、烏石、賣多」三口,同時以聞。 兵部覆:『海外情形,茫乎莫測。苟涉疑似,不厭致詳;蓋多命所關,外夷觀望,誠當慎重也。南匯 所獲各夷,譯審三變,其說;雖情偽不可盡知,而貌服、動履實類琉球。且身無寸刃,駢首就擒。浙省所獲夷婦、夷船,同在一時,供吐相類。應俱填給《勘、合》,應付口糧、腳力,差官押送福建巡撫衙門,責令慣熟琉球音語通事,詳加譯審:果系該國人民、別無他故,遇有便船,轉令順帶回國交割。如其中有隱情、或系奸細,應否作何區處?不妨詳譯,據實奏請定奪』。 報可。 〔萬歷三十一年十一月甲子〕(十二日/1603年12月14日) 福建礦稅務太監「高寀」,以奉旨差官過海勘明,(呂宋-馬尼拉西南方)機易(山)不出金銀,因參奸民「張嶷」與百戶「閻應隆」妄奏。 詔:以「張嶷」虛誑,著內官「高寀」會同撫、按等官差官拏解來京,與同百戶「閻應隆」一並究問。 〔萬歷三十二年五月壬申〕(二十二日/1604年6月19日) 兵部覆:福建總兵「朱文達」等擒斬倭賊功次:沉奪倭船二十五只,擒斬一百三十二名顆,奪回男、婦一百七十五名口、器仗一千二百九十三件。 詔:實授「朱文達」都督僉事,僉事「王左晉、徐應奎」等各升職一級,副總兵官「施德政」、(漳州府)同知「陶拱聖」等各賞銀有差。 〔十一月丁亥〕(十一日/1604年12月31日) 兵部覆:福建巡撫「徐學聚」等奏:『紅番闖入內洋,宜設法驅回,以清海徼;勾引奸民「潘秀、張嶷」等,均應究處』。 上曰:『紅毛番無因忽來,狡偽叵測;著嚴行拒回。呂宋,也著嚴加曉諭:毋聽奸徒煽惑,擾害商民!「潘秀」等,依律究處』。 〔甲辰〕(二十八日/1605年1月17日) 兵部題:『朝鮮國王將該國,外洋二次所獲被擄人民及同船倭、蠻、男、婦五十五名口解送中國,聽候處分。審得「久石門」等既稱貿易被獲,釜幕游魂不足以膏斧鑕。合無查照舊例,分解薊鎮、宣大、山西各軍門分發各將領收置效用。「溫進」等既稱:華人,有言販賣下海遭劫、有言釣魚被擄;合解閩撫詳查明確,安插複業』。 報可。 〔十二月戊午〕(十三日/1605年1月31日) 刑部等衙門右侍郎「董裕」等題:『福建奸民「張嶷」陰懷竊叛之謀,陽獻採榷之策;黨結弁璫,釁挑蠻醜。「閻應隆」同肆欺罔,致呂宋酋長懷疑蓄憾,屠戮商民二萬餘。是「(張)嶷」以一己之狡圖,基八閩之顯禍;萬鬼之冤未雪,千里之首宜傳』。 上曰:『「張嶷」等無端欺誑朝廷、生釁海外,以致二萬商民盡遭屠戮;損威遺禍,死有餘辜。即行梟首,傳示該省。其呂宋番酋擅殺官民,還行與撫、按官議處,奏請定奪』。 〔萬歷三十三年六月戊申〕(五日/1605年7月20日) 論廣東錦囊、南澳、欽州等處擒斬倭奴功次,升總督尚書「戴耀」、總兵官都督僉事「孟宗文」各俸一級,賞銀、幣有差;按察使「盛萬年」、參政「朱東光」、參將「郭酉科、黃鍾、莊渭揚」、知府「葉修」、同知「塗巍」、原任參將「劉宗漢」、原任守備「武應隆」及經歷、指揮、百戶等官-「汪九州」等各分別升賞。倭賊「慢小」等九名,行督臣處決梟示。 〔(萬歷三十三年)七月戊寅〕(六日/1605年8月19日) 命冊封琉球-兵科給事中「夏子陽」、行人「王士楨」作速渡海竣事,以彰大信;仍傳諭彼國:以後領封海上,著為定規。先是,萬歷二十三年,琉球使臣「於灞」等,為其世子「尚寧」請封,撫臣「許孚遠」以倭氛未息,議遣使臣一員齎敕至福建省城,聽其差官面領、或遣慣海武臣,同彼國使臣前去。 部覆:奉旨:『待世子表請,禮部具題遣官於福建省城頒封』。至(萬曆)二十八年,「尚寧」具表請封,其使臣長史「鄭道」等,奏乞照舊遣官。 得旨:『著選差廉勇武臣一員,同請封使臣前往行禮』。(萬曆)二十九年,「尚寧」遣使入貢,複請乞差文臣。部覆,奉旨:『遣給事中「洪瞻祖」、行人「王士楨」;待海寇寧息,渡海行禮』。繼而,「(洪)瞻祖」以憂去,乃政命「(夏)子陽」——同「(王)士楨」於(萬曆)三十一年三月,齎冊入閩矣。今年三月,按臣「方元彥」以濱海多事、警報頻仍,偕撫臣「徐學聚」請仍遣武臣,暫駕成舟而往;「(夏)子陽、(王)士楨」亦以屬國信不可爽、使臣義當有終,乞堅成命以慰遠夷:俱不報。 而禮部侍郎「李廷機」言:『宜斷行領封初旨,並武臣之遣而罷之』。於是御史「錢桓」、給事中「蕭近高」各具疏,力言其不可;且云:『此議當在欽命未定之先,不當在冊使既遣之後。宜行撫、按作速成造海艘,勿誤今年渡海之期。俟竣事複命,然後定為畫一之規;先之以文告,令其領封海上,永為遵守』。 上從之。 〔九月丙子〕(五日/1605年10月16日) 錄閩省防汛官兵擒斬倭賊功次,故巡撫「朱運昌」,行禮部追恤;總兵官「朱文達」、副總兵「施德政」、原任:右布政 加 太常寺卿 致仕「徐應奎」、丁憂右參政「俞士章」、聽調副使「朱汝器」、同知「楊一桂」、原任:知府 升 副使 「程達」各賞銀十兩,「(程)達」仍行吏部紀錄;把總「沈有容、龔守忠」各賞銀六兩,仍附簿紀錄。 〔十月丙寅〕(二十五日/1605年12月5日) 南京吏科給事中「陳嘉訓」疏論: 拾遺候 代 浙江巡撫「尹應元」及 福建巡撫「徐學聚」各貪婪暴橫狀,『請亟點浙江撫臣,早與交代。其「徐學聚」於「吳建」一事,官兵殺人數千,匿不以報;紅毛番之役,彼以一船來市、遠泊彭湖,一矢未加,何功可敘!乞下部院勘議施行』。 不報。 備註: 福建通志-臺灣府,重纂福建通志序三,雜錄:萬曆三十二年春三月 福建瓯宁县民「吴建」作乱,伏诛。「(吴)建」,邑:谢屯人。持古佛号煽党千余,渐事剽掠,一郡戒严。寿宁知县「霍腾蛟」时摄 瓯宁,单骑往晓之。而都督府亦遣赍牌传谕。不解。于是兵备道「刘毅」檄,乡民得便宜擒剿,仍发兵屯大历口。官兵未至,乡民先捣其穴,「(吴)建」自杀,余党惊惧亦自杀。 〔萬歷三十四年五月辛未〕(四日/1606年6月8日) 冊封琉球使臣:兵科右給事中「夏子陽」等《疏》請戒嚴海防。 報聞。 〔萬歷三十五年四月庚戌〕(十八日/1607年5月13日) 兵部複議:朝鮮與倭通好事——覆朝鮮國王「李昖」之疏也。倭自庚子(萬曆二十八年/1600年),而後,物力漸絀。「平秀吉」死,源「家康」擅政,內脅「秀賴」、外結高麗——數遣使往來對馬、金山間。六、七年間,齎書相望,所刷還人口不絕;朝鮮猶未與市。往歲冬,「家康」複遣使朝鮮,自言己代「秀吉」為王,盡反「秀吉」所為;縛送癸巳(萬曆二十一年/1593年)時,所發王京丘墓賊,朝鮮亦茫然無辨之者。而鮮僧「松雲」自倭中歸,傳「家康」語云:「曩自「平秀吉」要挾朝鮮,猶以割地、求婚、質子為詞;我則不然,願兩國通好而已。往者壬辰,遘釁之時,吾在關東,不與兵事;師入王京,關東將卒無一人渡海者——而相視若讎,豈不謬哉」?又刷還人口,自 肥前 歸,多稱倭距關都三百里內築城,諸島均役,唯對馬一島以尋和獨蠲(juan);言和事不成,則分六十六州趣半築城、趣半戰朝鮮——朝鮮亦微恫之也。然「家康」實自以老故薩摩州,而對馬(島)主「(平)義智、(平)調信、「景直(家康的近臣)」等猶為「平」氏,故獨以和事責;「義智」心急朝鮮,恐一日失朝鮮歡——而朝鮮實懦無讎報意。至是,王「(李)昖」以倭情條上。 兵部複議,亦謂:「相機以御、及時自固,審利害、察情實,在該國自計,難為遙度」而已——而釜山、對馬亦因是私款不絕。後三年,始畫開市之事。 〔十一月己酉〕(二十日/1608年1月7日) 戶科給事中「江灝」劾福建稅監「高寀」,不報。 自稅課之歸有司也,稅監坐而解額,諸爪牙無催督之權;然猶以新恩,不敢與有司為難。至是,「高寀」首發之;以課未歸一,恐誤上方為言。先是丙午(萬曆三十四年/1606)七月,「範淶」為左布政,以春夏稅額匯解「(高)寀」處;「(高)寀」受之,無以難也——諸爪牙以督催無權,實自「(範)淶」始。會「(範)淶」入覲告歸,而閩撫之推,未下;「(高)寀」恐「(範)淶」複出,遂疏詆「(範)淶」及舊撫「徐學聚」——「(徐)學聚」時方候代,以卻紅番事失「(高)寀」心;而「(高)寀」數以二洋貿易探上意,冀朝夕得他撫,可相左右也——遂請自按月徵解,又請上速點閩撫及談 諸外國方物 事。上心知其奸,命有司類徵如故,方物折價而已;然猶慮彼此推諉,欲一體嚴治也。 「江灝」乃言:『「匯解」之旨,自「範淶」時已行之半年;今複一年,而屢解屢拒。夫如期而不解,則該司之罪也;如期而解——解而不納,則該監之罪也。以類總責之有司、以解進責之稅監,法守既明,則何推諉之有乎』! 吏科左給事中「劉道隆」又上疏曰:『百官賢否進退系朝政,自卿、撫以至藩、臬皆內、外重臣,採自公論、斷自宸衷,雖人主不得而私喜怒焉。我朝中官干預朝政,自有常刑。皇上臨馭三十餘年,未嘗毫髮假於此輩。近以稅使差出與地方有司錢糧相關,遂使二、三狂逞者妄有參評;然亦未有借名徵收而欲遙執朝柄——弄威福如「高寀」今日者也。「徐學聚」雖去國之臣,而一日尚在地方,非「高寀」所得詆辱!「範淶」近推閩撫,廷論及之,姓名尚在御前;「高寀」何人,而肆弄機權,預撓聖意!……今福建地方乃東南門戶,非痛癢不關之處;按臣久缺而無、撫臣久推而不點,奸人抵讞肆志其間。伏惟聖明留意,速下撫、按二臣,用塞讒間之門、重保障之計,以肅綱紀,貽後世利賴無窮』。 疏上,亦不報。 〔壬子〕(二十三日/1608年1月10日) 朝鮮國王「李昖」以倭奴求和來告,猶前源「家康」所尋盟之詞也。「家康」自發還人戶、縛致諸賊來,無日不尋盟於(朝)鮮。至是,已瀦「平秀吉」之宮、遷其子「秀賴」於海上,意欲請命中國。 兵部覆言:『倭奴狡詐異常,海外勢難遙度。為昔日者覆楚之怨,大義當申;為今日者城下之盟,目前難恃。千里提封,天朝巳挈而還之該國;則固守圖存,今又在該(朝鮮)國事矣』——大率以偵察堤防,責成該(朝鮮)國,如前疏指。 從之。 〔戊午〕(二十九日/1608年1月16日) 福建巡撫「徐學聚」以稅監「高寀」徵解不納、又上章詆己,乃疏臚「(高)寀」諸不法事,言『「(高)寀」自數年以來,利盡山海,罪孽深重。諸細瑣不俱論,姑舉其著者。閩中監政引目,舊止「附海」一例;續請「依山」佐之,引悉貯司。自「(高)寀」入閩,奸民「林世卿」導之私造南京戶部鹽引,俱稱「依山」;每封四百引,勒銀四百餘金。凡引百封,偽者過十之七;商人破家,吞聲切齒——自經死者,不獨「朱家相、洪士雅」等數輩而已。又以海禁不通,則方物不至;每值東西洋船,私寄數金,歸索十倍。稍不如意,則誣為漏稅;一物相溷,動費千金——拷掠之毒,怨盡骨髓。又私遣人丁四出越販,動經年歲,搜求珍異;假國用以入私橐(tuo),褻皇靈以漁外服:尤王法之所不容也。 所最可異者,(萬曆)三十二年,以撫、按並缺,令奸商「潘秀」等往販和(荷)蘭,勾引紅夷,詐「韋麻郎」銀錢三萬,許以彭湖通市——臣等奉旨拒逐;今臣已告歸,而紅夷又至,殺戮商、漁,薦窺內地,使沿海將士不得安寢者,是誰啟之乎!自「(高)寀」壞海禁,而諸夷益輕中國;以故呂宋戕殺我二萬餘人,日本聲言襲雞籠、淡水:門庭騷動,皆「(高)寀」之為也。惟皇上大奮乾斷,立命撤回;毋令「(高)寀」肆炰烋(pao-xiao:嚣张跋扈),以中國與外夷為市』。 疏入,亦不報。 「(徐)學聚」之在閩,以卻紅夷事,原有功於閩;而獨委曲「高寀」,為朝論不推。蓋自「高寀」後,紅夷無歲不窺彭湖矣。 備註:「韋麻郎/Wybrand van Warwijck」,荷蘭海軍中將,先後代表荷蘭議會、荷蘭東印度公司進行二次的亞洲航行,期間曾有十四艘船、一艘快艇的艦隊的司令官。1603年至澳門,1604年至澎湖,曾嘗試要求與中國明朝廷互通貿易。 〔十二月己未朔〕(一日/1608年1月17日) 戶科都給事中「姚文蔚」劾稅監「高寀」。 不報。 〔乙亥〕(十七日/1608年2月2日) 戶部尚書「趙世卿」以稅使通夷、破壞海禁,宜嚴行禁絕,以遏亂萌。 不報——為「徐學聚」劾「高寀」事發也。 〔萬歷三十七年五月壬午〕(二日/1609年6月3日) 有倭船飄入閩洋 小埕 者,舟師追至 漳港 及 仙崎,獲夷眾二十七人;譯:系日本商夷往返異域,為風飄擱。其中有:朝鮮國人,先年為倭所虜,而轉賣者;次為:呂宋、為西番,或鬵(zeng/甑)身為使令,或附舟歸國。福建巡撫「徐學聚」以聞,因言:『朝鮮,我屬國;其人民播越,宜隨方安插。西番雖非貢夷,亦非逆種。若呂宋,先年剃(殺)我商民幾至萬數,彼民似不可輕縱;惟是原無逆志,亦難深求。而日本諸夷又多婦稚,殺之無辜,放之非法;止當待以不死』。 章下兵部。 〔九月辛卯〕(十三日/1609年10月10日) 倭至 昌國,參將「劉炳文」不敢擊、複匿不以報,遂至 溫州 麥園頭,毀兵船;抵 蝦飯灣 登岸,殺我兵,溫處 參將「王元周」一無所防。 詔:以「(王)元周」革任聽勘、「(劉)炳文」降調,總兵「楊宗業」、該道「常道立」各罰俸。 〔萬歷三十八年七月辛酉〕(十八日/1610年9月5日) 琉球國中山王「尚寧」咨遣陪臣王舅「毛鳳儀」、長史「金應魁」等急報倭儆,致緩貢期。福建巡撫「陳子貞」以聞。下所司議奏。 許,續修貢職,賞照,陳奏事例減半;仍賜「毛鳳儀」等金織彩緞各有差。 〔八月壬寅〕(三十日/1610年10月16日) 兵部複議:『海風飄入閩境諸夷,呂宋人「壹葉萬」等、西番人「捌襄」等發赴香山,聽其去留;朝鮮人「壹參別」等安置柔遠驛,以示存恤。「大郎」等八名本系倭種,難縱使歸;仍行巡撫衙門分置軍前,嚴為鈐束。如生心逃叛,即處以軍法』。 上:是之。 〔九月丁未〕(五日/1610年10月21日) 浙江巡撫「高舉」以沿海官軍敗倭 大陳,疏敘有功官員。右參政「王道顯」紀錄,松海備倭把總「李時英」優賞;昌國備倭把總「張光顯」以功准罪,量賞。 〔十月丙戌〕(十五日/1610年11月29日) 兵部複議:福建巡撫「陳子貞」海防條議七事: 『一、重海道事權以資彈壓。宜遵照敕書,申明職掌:凡該省沿海寨游營選用官兵、稽察糧餉、修造船器等務,俱申詳海道,聽其專理;仍責令汛期巡歷,汛畢方回。其巡歷廩給,有司供辦,不累衛所。 一、省汰除汛兵以熟操駕。閩海汛兵減放之說,起於「戚繼光」;原以休息軍力、減省糧餉,法稱兩便。而踵行者乃歲為更革、人議去留;兵無常伍,將有市心。餉減無幾,軍費不貲;隳壞兵制,莫甚於此。議於水陸營間酌量裒益,餉不必增而汛兵亦可無減。如此庶可練習備變,並杜總哨勒索之奸。其兩月罷汛,糧仍應設法處制,使軍士樂從。 一、核虛冒名糧以厘夙弊。總兵官以下,酌定跟隨人數,與之更始。自後有以所用跟隨重派各營者、坐空名以寄糧者、假公用而科派者,無大小,據法題參;所侵冒月糧,仍坐贓究罪。 一、清侵占屯田以複舊制。欲行清屯之法而無撓法之害,莫若就額糧之完欠而分別之。有田無軍,田必勢占;有屯無糧,屯必迷失。就中清出侵占屯地以養軍丁、以充貼駕,餉不增而兵足用,策無便於此。獨刁軍暗受勢賄,告訐蝟興;得田入手,潛複典賣:則前弊未清,後害相踵。或有司憚勞,委之佐領,其弊端尤難究詰;要在設法詳審,委任得人耳。 一、禁往倭,大船以絕勾引。閩人販海為生,舊俱由 海澄 出洋,興販東西洋諸島;偽引有禁,壓冬有禁,越境盜販有禁。然不絕其貿易之路者,要以弭其窮蹙易亂之心耳。近奸民以販日本之利倍於呂宋,夤緣所在官司擅給《票、引》,任意開洋;高桅巨舶,絡繹倭國:將來構通接濟之害,殆不可言。今當清查由引,嚴禁壓冬,禁造違式大船;及以引、餉大權俱歸海道管核,各衙門不得徑給《票引》。其有依托勢要阻撓官司、不服禁捕者,撫臣繩以三尺;甚則據例參奏,治以通番引寇之罪。 一、公山海利澤以安內地。山海場蕩畋漁之所取給、埠頭墟集負販之所為生,寸土皆屬公家,豪強本非世業;今將官山、官海除丈量收餉入冊年久者姑准照舊外,其未經清丈、近年告佃者,悉追還官府,與小民公共。至於豪家設立私牙抽取埠稅、擅操榷算侵牟商賈者,一裁以法』。 得旨:『島夷窺伺邊海,防御宜周;如議行』。 〔十一月戊午〕(十七日/1610年12月31日) 朝鮮國王「李琿」遣陪臣議政府左贊成「李時彥」等貢方物及馬謝恩;賜宴賚如例。是日,並送回漂海人丁「陳成」等二十九名;仍欽賞國王銀、幣並陪臣各有差。其漂海人丁系稱福建址籍. 兵部覆:『應照例解發本省軍門嚴加審鞫,果無通販情弊,即照常省發回籍;倘有隱諱別情,仍從重問擬,具奏施行』。 上是之。 〔萬歷三十九年六月己卯〕(十一日/1611年7月20日) 南直隸(江苏、安徽、上海)柘林營信地,獲日本夷人三名,因航海過暹羅,颶風覆舟飄至;撫、按以聞。部議:『分解陝西延、綏等處戍邊安插』。 從之。 〔八月甲午〕(二十七日/1611年10月3日) 朝鮮國陪臣「李順慶」等解還中(上)國漂海人民「林潤台」等三十二名,俱 莆田、仙游 人。命差官解發福建巡撫衙門嚴加鞫審:果無情弊,照常省發;倘有隱情,從重問擬具奏——仍諭申飭海防之禁。 〔十二月庚寅〕(二十五日/1612年1月27日) 朝鮮國《奏》:獲民人「張亨興」等十七人,中有「洪駝」者,即前 細嶼島 作 賊船工,而「(張)亨興」等以前來往海上節行 細嶼島 搶劫之人;且稱「水賊之擾,近年滋甚。時或捕獲皆稱:上國人民,不敢擅戮——海洋之警,曾無寧息。接年,五次解來漂海人犯,甚為屬國之擾」。 兵部議覆:『亂生有階,如:嘉、隆(嘉靖、隆慶年)間倭寇因閩、浙沿海奸徒與倭為市,而寧、紹(寧波、紹興)大姓「陰」」為主持,遂使淮、揚以南至於廣海靡不殘破。使早聽,給事中「夏(子陽)」言、撫臣「朱紈」之疏預防其始,則「宋素卿、王直、陳冬東、徐海、曾一本、許恩」之輩安得以中國之民而挾倭為難哉!今此輩捍罔,即遠屏以禦魑魅,情理俱當;合將「張亨興」等解發 延綏巡撫衙門 審實邊堡安插,庶奸民知儆』。 從之。 〔萬歷四十年三月辛丑〕(七日/1612年4月7日) 右給事中「彭惟成」疏陳時政言:『……倭夷犯順,侵我屬國,抗我王師,剽我海泊。臣聞彼得我福船價千金、烏船數百金、「批點,通鑒節略」四十金、「輿記」二十金,焰硝、金鐵皆二十倍於土價,而他錦綺、器物不過數倍。此其誘我邪民、構我利器、習我舟楫、偵我虛實,勾誘呼應;而我可無衣袽之戒乎』?因言:「「沈有容」在閩,能越海數日,殲倭眾於東番,東番自是斂戢,倭亦戒不敢掠至閩且十年,皆有「(沈有)容」之力也」。 〔六月戊辰〕(五日/1612年7月3日) 以防海功,賞浙江巡撫「高舉」銀、幣,升俸一級,總兵官「楊崇業」、副使「寧瑞鯉」等有差;仍增通倭海禁六條。撫臣(「高舉」)以盤獲通倭船犯,並擒海洋劇盜,奏言: 『防海,以禁通倭為先。而閩、浙實利倭人重賄,遂至繩繩往來為倭輸款;嘉靖間,「王直」等勾倭之餘烈,可鏡也。臣檄行文武官密為緝訪,亡何金齒山、定海、短沽、普陀等處屢以擒獲報至。杭之慣販日本渠魁,如:「趙子明」輩,亦並捕而置之理;累累多人,贓真証的。但往者通番律輕,人多易犯;乞敕 法司,將前項:走倭者、出本者、造舟與操舟者、窩買裝運與假冒旗引者以及鄰里不舉、牙埠不首、關津港口不盤詰而縱放者,並饋獻倭王人等以禮物者——他如:沙埕之船 當換,普陀之香 當禁、船 當稽,閩船之入浙者 當懲,酌分:「首、從」,「闢、遣、徒、杖」;著為例』。 部覆:「如議」以請,上是之;並諭:『新定條例與舊例並行,永為遵守;仍著撫、按官刊榜曉諭。有違犯的,依例重處,不得縱容』。 〔(萬歷四十年六月)庚午〕(七日/1612年7月5日) 浙江總兵官「楊崇業」奏《偵報倭情》言:『探得倭以三千人入琉球,執中山王,遷其宗器。(万历)三十七、八兩年,迭遣貢使,實懷窺竊。近又用取對馬(岛)之故智以愚朝鮮,而全、羅、慶、尚四道半雜倭奴矣。嘉靖之季,海禁大弛,遂有「宋素卿、徐海、曾一本、王直」之徒為之禍始;今又十倍往時。宜敕海上嚴加訓練,著實舉行。至於稽查海外夷使,責在撫、道;並移《咨》朝鮮國王嚴禁倭奴之入全、羅、慶、尚者,一如中國之禁』。 從之。 〔(萬歷四十年)七月己亥〕(七日/1612年8月3日) 福建巡撫「丁繼嗣」奏:『琉球國夷使「柏壽、陳華」等執本國咨文,言王已歸國,特遣修貢。臣等竊見琉球列在藩屬固已有年,但邇來奄奄不振,被系日本;即令縱歸,其不足為國,明矣。況在人股掌之上,寧保無陰陽其間!且今來船隻方抵 海壇,突然登陸;又聞已入 泉(州)境,忽爾揚帆出海:去來倏忽,跡大可疑。今又非入貢年分,據雲以「歸國」報聞;海外遼絕,歸與不歸,誰則知之!使此情果真,而貢之入境有常體,何以不服盤驗、不先報知而突入會城?貢之尚方有常物,何以突增日本等物,於硫磺、馬、布之外?貢之齎進有常額,何以人伴多至百有餘名?此其情態,已非平日恭順之意;況又有倭夷為之驅哉!但彼所執有詞,不應驟阻以啟疑貳之心。宜除留正使及夷伴數名,候題請處分;餘眾量給廩餼,遣還本國。非常貢物,一並給付帶回,始足以壯天朝之體』。因言:「閩中奸民視倭為金穴,走死地如騖;絕興販以杜亂萌,又今日所宜急圖」。 章下禮部,覆如撫臣言。 〔(萬歷四十年)八月丁卯〕(六日/1612年8月31日) 兵部言: 『倭自釜山遁去,十餘年來海波不沸;然其心,未嘗一日忘中國也。(萬曆)三十七年三月,倭入琉球,虜其中山王以歸。四月,入我寧區牛欄,再入溫州麥園頭。五月,入對馬島,倭酋「云蘇」等來致其國王「源秀忠」之命,欲借朝鮮之道通貢中國。(萬曆)三十八年閏三月,薄我寧區壇頭,又兩遣偽使覘我虛實。今,(萬曆)四十年,琉球入貢者夾雜倭奴,不服盤驗——見於福建所報。 「平義智」稱其國王「家康」,欲遣近臣入朝鮮——見於遼東所報。封豕長蛇,其釁已見。數十年來倭所垂涎者,貢耳。故既收琉球,複縱中山王歸國以為通貢之路;彼意我必不入倭之貢,而必不逆琉球之貢,或仍如:(萬曆)三十八年,納「毛鳳儀、蔡堅」之事。總之,倭不可不備;備非徒設,在務得其情以制御之。 蓋洪武(年)中「廖永忠」曰:「倭夷竄伏海島,來如奔狼、去若驚鳥,欲請添造櫓船,沿海巡徼;倭來,則大船薄之、快船逐之」。今戰船非不具也,比聞倭奴之船更大於中國。彼時止以彼中倭船入寇,故我得以長技制倭於海洋;今反用大船薄我、快船逐我,豈非即我之奸民所以市倭者耶?將領非不具也,白馬島之役,我眾賊寡,聞有出而戮賊者。麥園頭 之敗,我將方被酒臥帳中,諸軍亦離次失伍去其汛地,賊遂薄我:殺掠之慘,即罪一、二將鎮,何救於事!所在沿海撫、道、鎮將湔此宿弊,查虛冒、習水戰、嚴軍律;而又委任得人,移駐海上,躬自簡閱而勸懲行焉:庶其少有濟乎!倭之桀驁似虜,而狡詐過之;閩中貢夷,必有倭之梟雄渠魁(首領)潛匿其間者。因形知情、因情知事,不測之緘固已在此,勿問異日矣。福建軍門,應遣熟知夷情者,入海(xiong/詗:偵查)探中山(王)歸國否?如:中山王仍有其國,則二百年之封貢,猶知戴我。如制其國中者倭也,則閩乃與浙東寧區、定海、舟山、昌國等耳;我之備倭,當又有處矣。 若(對馬島主)「平義智」之書,其情似不盡具於書;然固朝鮮之一大利害也。竊意倭使來,必以其眾至朝鮮;邊臣必不能止其眾於外而獨以一、二使者入,入則朝鮮之禍可立至矣。若複據事凌逼——有如《咨》中所言,即朝鮮之釁,以亂朝鮮,因以脅其君臣,而震以必從之勢,且以朝鮮離攜於我,可一折而入於倭,倭又豈必在舟楫之間角干戈之勝哉;則固東事之隱憂也。今應明《諭》朝鮮君臣控守南鄙,一以自強為主;即有倭使,第令邊臣嚴兵待於境上,勿延入境。仍聽遼鎮撫臣(為領有監督節制朝鮮的直屬長官)選差曉機宜者往彼國密探情形,果否已在王京?果否人事修舉?所據事凌逼何狀?故曰:「務得其情以制御之」也。今通倭之民,所以屢禁而不可止,何也?蓋禁通倭,必漁者、賈者及市糴者一切禁絕而後可;然民之生命在斯,其勢不能禁絕,則通倭之船已出矣。雖然,使撫、道有司精力辦此,不難也。蓋通倭之船可以欺公府,不可以欺鄉曲;設私造之禁、行連坐之法,則固已禁矣。然海上奸民飄大洋而出者不止一處,莫便於越。至以通番為固然,習者不怪、禁者無所施,尤莫甚於閩;不惟通倭,兼通呂宋諸國。獨呂宋人狡不如倭,故猶無大患耳。不然,令生於內地者不能守其故土,已觸禁而不返者既堅其戴倭之心、未觸禁而思逸者又不能止其入倭之勢,必有不可收拾者』。俱依擬行,仍命地方官用心料理,不得怠玩;並行與朝鮮一體備御。 「大約倭奴之襲朝鮮、琉球者,乃關白時事;而尋常入寧區牛欄、溫州麥園頭等處皆中國之奸民購倭中之亡賴者剽掠海澨,未嘗稟仰其國王,而敢狡焉大舉也」。 通貢之說,有之;乃稅使未撤時,閩人實誘之欲交通稅使於閩開市;自撤後,其謀已寢矣。 所稱海上倭船與我國唬船等,視大東船小甚;然亦無巡船也。自以裁減取名,盡失前人規制;而兵與船皆虛弱敗壞,無濟緩急:寧待將帥玩愒、士卒離次而後可憂耶! 至通倭,則南直隸由太倉等處以貨相貿易,取道浙路而去;而通倭之人,皆閩人也。合福、興、泉、漳共數萬計,無論不能禁——法能禁之,則數萬人皆倭,而禍立中於閩。此其故,難言之矣。若呂宋諸國,即成祖時三寶下西洋處也;倭在東,絕不相蒙。其島眇小,無逆形;閩歲《給文》往者船凡四十艘,輸軍餉四萬兩,而地方收其利:不必與倭並論也。 注:以下 史料 为简体字。 〔(万历四十年)九月戊戌〕(七日/1612年10月1日) 兵部覆:两广总督「张鸣冈」条防海五议:『一、虎头倭寇出没居水陆冲,钦把不足捍御,致有先年,倭犯。应移 总兵 扎镇。一、澳(门)夷狡猾叵测,宜将 虎头钦总 改扎 鹰儿浦;仍于 塘基湾 等处垒石为关,守以甲士四百人,余兵棋布缉援。一、旧营、雍陌、香山、濠镜间各五十里,议掣都司、海道兵足以四百,选将肄武、更班守汛,与钦总所辖各兵营用以戍。一、严防住牧内地 佛、良诸夷,仍申市禁;否则,绝之。一、添广州东、西、中三总哨,里海把总俾有统属责成,而任以谋勇武科』。 俱依议行。 〔(万历四十年)十一月壬寅〕(十二日/1612年12月4日) 大学士「叶向高」(又)言:『蒙发拟福建巡抚「丁继嗣」一本「为琉球封贡事」,此本已经部覆,催请未发。臣闻:琉球已为倭并,其来贡者,半系倭人,所贡:盔甲等,亦系倭物;盖欲假此窥伺中国,心甚叵测。巡抚《疏》中言:倭将明檄琉球,挟其代请互市。又闽、浙亡命「郭安国」亦寄书其家,语多狂悖;不敢上闻,而抄以寄臣。东南之事,甚为可忧!乃夷使又未奉旨发遣,羁留日久;非但窥见内地之虚实,且将谓:朝廷百事迟延、奏请不报,益长其骄傲之心、速其猖狂之举。今北虏未宁、四川又在告急,加以东南再有倭警,转饷、募兵将大骚动;在在空虚,何以应之!伏望圣明即赐批发』。 (万历四十年十一月)〔乙巳〕(十五日/1612年12月7日) 礼部覆:福建巡抚「丁继嗣」奏,谓:『琉球情形叵测,宜绝之便。但彼名为进贡,而我遽阻回,则彼得为辞,恐非柔远之体。请谕彼国新经残破,当厚自缮聚;候十年之后,物力稍充,然后复修贡职未晚。见今贡物,着巡抚衙门查系倭产者,悉携归国;系出若国者,姑准收解。其来贡国人,照旧给赏,即便回国;不必入朝,以省跋涉劳苦』。 得旨:『这琉球入贡事情,准照部议行。其一应海防事宜,俱着地方官悉心料理,毋致疏虞』。 〔闰十一月甲戌〕(十五日/1613年1月5日) 兵部题:『朝鲜《奏》解「王秀」等八十一人,供系自浙而闽,贩货遭风;然「王秀」等六十三名何以复畏罪逃脱!请将见在「褚国臣」等十八名,解浙江巡抚衙门严鞫发落;其「沈文」私记日本程途、倭将名色,一并问拟具奏。在逃人犯,通行内外衙门严缉正法』。 从之。 备注:「名色」:领以 把总,由抚院差委、或指挥及听用材官。 〔十二月庚寅朔〕(一日/1613年1月21日) 兵部题:『贩海之禁,屡经申饬;不意犹有如:「李文美」等公行无忌!迹其盘验,虽非通倭之货;但脱逃可疑,应行原籍衙门拘审。仍通行所属沿海军卫有司禁戢军兵,不许私出大洋兴贩通倭,致启衅端』。 从之。 〔乙巳〕(十六日/1613年2月5日) 兵部题覆:福建巡抚「丁继嗣」、巡按「陆梦祖」奏:『擒获通倭「蔡钦、陈思兰」等,乞宸断处治,亟正重典以彰国法』。并申严海禁:「一责成澳甲;二责成县官;三责成官兵;四责成各道」。 上:是之,仍命依议着实行;有违玩的,查参重治。 〔壬子〕(二十三日/1613年2月12日) 兵部(又)题:『春汛可虞,海防宜急。请《敕》南直、浙江、福建巡抚衙门,遇春防,移驻海上;将各分信地兵将、火器、战舰、器械及堵御、策应、哨探方略逐一开报,限三月内到部。汛防毕,查核功罪具奏,覆请定夺』。……是之。 〔万历四十一年二月丁未〕(十九日/1613年4月8日) 巡抚福建右佥(qian)都御史「丁继嗣」疏陈防海七事: 『一、择用水将。副、参、游击等官员缺,必查其曾历海上、或长海滨,方与填补。有人地相宜者,不妨就近迁转,久任责成。 一、督造战舰。冬汛毕日,各预先团造,以备春汛之用;春汛后,均再修造,以备轮流兑换之用。道臣不时至厂,一一验视;果系坚固,委官即与荐举纪录,以酬其劳。 一、调守要区。松山 系自 浙入福之门户,防御尤宜加严。嘉、隆(:嘉靖、隆庆年)间,倭奴入犯,曾拨船兵一哨于山;久而舟师罕至,虑有海寇乘间而起。宜挑选精兵汛守此山,贼不能飞渡。 一、移防险塞。三江口 系闽中要地,而 刘澳 去 三江 不远;一厄此澳,则 三江 之捍卫益严、兴化 之门庭益固。 一、改设客兵。海澄 界在 漳、泉 往来通番之地,往往有岛夷巨寇窃发于此。旧设团练机兵皆系土著,而豪右因有挂名糜饷者。宜改土易浙——而浙饷故厚,宜以浙之饷例给之,宁减勿增饷;分水陆三哨,水又分为四舟,募惯海者充之:饷不议加而兵有实用。 一、团造药器。器械与火药虽岁岁造作,然器械多以白铁抵铜、火药多以沙土搭入;临时取用,百不当一。宜专委:都司一员日坐局中,逐项简察,道、府官仍不时亲诣勘验;必求精致,以图实用。 一、建复土堡。泉州安溪等处居民,自筑土堡营垒坚固;无事可以储蓄,有警可以藏避。宜檄行各县,晓谕军民,多置土堡。倘有外侮,彼此相援:真闽海久长之计也』。 下部——议可,悉允行之。 〔六月庚戌〕(二十三日/1613年8月9日) 总督两广兵部左侍郎「张鸣冈」言:『粤与闽、浙同一防倭也,而浙未尝与夷市、闽市有往无来,彼瞭海上双凫乱飞,皆湾弧向之,无敢闯入;乃粤则与诸夷互市,而「谢绝」之难。市则夹带,倭、夷杂处;而「辨别」之难。澳(门)夷盘据内地,近且匿养倭奴以为牙爪;则「驱逐」之难。闽、广奸人窜入澳中,搬唆教诱;则「堤防」之难。至近日,白艚盛行:在闽者以贩米为名,拒之则病邻,而不拒则交通百出;在粤者以贸易为名,禁之则阻绝生理,而不禁则通澳(门)、通倭——弊不胜究、法不胜设。然为地方弭隐忧,则必严禁曲防,毋姑息养乱之为得也』。 章下所司——复议,从之。 〔十月乙酉朔〕(一日/1613年11月12日) 浙江嘉兴县民「陈仰川」、杭州「萧府、杨志学」等百余人潜通日本贸易财利,为-刘河-总练「杨国江」所获;巡按直隶御史「薛贞」核状以闻,因请申饬越贩之禁:『一、巨海风浪,惟双桅沙船可恃无恐。自嘉靖年,被倭后,严禁寸板不许下海;后因盐课失额,稍容滨灶小船樵捕补课。今直隶、浙江势豪之家私造双桅沙船伺风越贩,宜尽数查出,不许违禁出海;则通倭无具,私贩者无所施其计矣。一、江南与浙之定海、楚门、石塘、石浦、马墓等处、江北之通州、如皋、泰州、海门等处互相往来,是在一体禁戢,使浙江之船不得越定海而抵直隶、江北之船不得越江北而走浙江,则通倭无路,而邻国不至为壑矣』。 下部议可,从之。 〔万历四十二年五月辛酉〕(十日/1614年6月16日) 先是,朝鲜国王「李珲」报称:『马岛倭,年来,仍乞通市,屡要添舡。倚挟日本,藉称 关白(幕府)遣臣要到王京亲纳礼物,受赏开市;间以琉球被灭、萨摩兵强夸诩,显示陵逼之意』。 兵部覆奏;上谕:『该国君臣,着加意振刷,预备战守。沿海地方,便申饬督、抚等官倍加防御,严禁交通;毋得因循贻患』! 〔壬戌〕(十一日/1614年6月17日) 福建税监「高寀」播恶无忌,私造通倭双柁海舡,置办贸倭货物数十万金,一切价值分毫不与;小民赔累,怨愤激变。「﹙高)寀」怒,麾兵持刀乱砍,杀伤多命;举放火箭,烧毁民房;突入巡抚衙门,露刃胁制;复劫道、府、都司等官,质于署中:凶悖猖狂。抚、按「袁一骥、徐鉴」疏闻,大学士「叶向高、方从哲」及给事中「姚永济、郭尚宾」先后参论,不报。 〔十一月辛酉〕(十三日/1614年12月13日) 时朝鲜(又)奏解「胡敬」等四十二名航海遭风,漂流属国。 兵部复议:『下海之罪,已无所逃;作奸之情,未见的据。应解发该省军门严加根究,以儆诈伪』。 诏:如议行。 〔丙寅〕(十八日/1614年12月18日) 兵部题覆:『麦园头 之失事也,贼不过海外失风、偶尔飘至,非必蓄意犯顺者——而兵怯将懦,初至 昌国,而「刘炳文」匿不报矣;继越台海近 温区,而参将「王元周」、游击「王明翼、陈梦斗」若罔闻知矣;继抵麦园头,而「张惟智」且率兵「陈耀、林云、董期」等乘舟而遯,陈师武又坐不救矣。问谁统「张惟智」?则「刘铠」也;谁守 虾饭湾?则「陈希道」也;谁当御之于水,而不令纵之于陆?则「安光世」也。先该浙江抚、按高举等题参,本部覆奉钦依,行令按臣勘问。今据勘问明白,除「刘炳文」已经参题降用外,合将「陈耀、林云」俱以临阵先逃应斩,「刘铠、安光世、陈希道」应戍,「王元周」等以下永锢、杖赎有差;仍着为令,以重侦探之法』。 依拟。 〔十二月乙未〕(十七日/1615年1月16日) 总督两广军务巡抚广东地方兵部右侍郎兼右佥都御史「张鸣冈」疏言: 『粤东之有澳夷,犹疽之在背也;澳之有倭奴,犹虎之傅翼也。万历三十三年,私筑墙垣,官兵诘问,辄被倭抗杀,竟莫谁何!今此倭不下百余名,兼之畜养年深,业有妻子、庐舍;一旦搜逐,倘有反戈相向,岂无他虞!乃今不亡一矢,逐名取船押送出境;数十年,澳中之患不崇朝而袪除,皆我国家灵长之福、皇上赫濯之威坐而致之耳。惟倭奴去矣,而澳夷尚留。议者有谓:必尽驱逐,须大兵临之,以弭外忧;有谓:濠境内地不容盘据,照旧移出浪白外洋就船贸易,以消内患。据称:濠境地在香山,官兵环海而守;彼日食所需,咸仰给于我。一怀异志,我即断其咽喉;无事血刃,自可制其死命。若临以大兵,衅(釁)不易开。即使移出浪白,而瀚海茫茫渺无涯涘,船无定处;番船往来何从盘诘、奸徒接济何从堵截?勾倭酿衅,莫能问矣!何如加意申饬,明禁内不许一奸阑出、外不许一倭阑入;毋生事、毋弛防,亦可保无他虞。若以为非我族类,终为祸阶;不贵夷人不挺而去之,无使滋蔓:此在庙廊之上断而行之』。…… 旨:『俱下部议』。 〔万历四十三年三月乙卯〕(九日/1615年4月6日) 福建巡抚「袁一骥」奏:『琉球违(万历)四十年,题准「十年一贡」之限。既以(万历)四十一年,修贡。复于去冬(万历四十二年)十一月,遣贡使「蔡坚」等来。其所进硫磺、马匹,已经多官验详无弊;且云航海波涛,情甚可悯!但臣敬遵成命,勒令归国;又行司道量为周恤,以仰体朝廷柔远之仁』。 〔丙辰〕(万历四十三年三月十日/1615年4月7日) 时有漂海人「丁韩江」等九十四名自朝鲜解还者,迨入关而逃亡六十五名。兵部议:『脱逃虽由解役「陈一本」之懈玩,然以九十余犯而都司「李国楹」止以二役押解,疏可知矣。请将「﹙丁)韩江」等二十九名解发浙江巡抚衙门严行审问,是否贩货遭风、有无通倭情弊?作何问拟。脱逃「林溪」等,行原籍衙门严限缉获正法。其都司「李国楹」与解役「陈一本」等,行辽东巡按御史严行查勘究罪』。 〔十一月己亥〕(万历四十三年十一月三日/1615年12月22日) 刑科给事中「姜性」自闽差还,《疏》陈闽事,有言: 『闽自巡抚「金学曾」奋三捷以应东师,倭不敢窥;闽独无禁,通倭者实繁。今倭又收琉球矣——琉球归命中国,无岁不来;兹钦限「十年一贡」——贡以十年,则衣物无资,是驱之倭也。说者谓:「十年一贡」以守明旨,其它岁宜令市易 海上,以示羁縻;贡则许入 内地,市则定于 小埕 地方:此倭患之当议者。 闽之有盐转运司久矣;但查闽课二万二千有奇,非若淮、浙、长芦之有五、六十万也。既设一运司矣,又一运同、一运副、一运判,又佐以经历、知事,摩肩接踵,止为此区区课额。昔人谓:「省事,不如省官」,曷不仿四川及广东事例,改设:提举:此转运之当议也』。 〔万历四十四年六月乙卯〕(十六日/1616年7月29日) 琉球国中山王「尚宁」遣通事「蔡廛(chan/缠)」来言:迩闻,倭寇各岛造战船五百余只,欲协取鸡笼山;恐其流突中国、为害闽海,故特移《咨》奏报。巡抚福建右副都御史「黄承玄」以闻,谓『鸡笼逼我东部,距 汛地 仅数更水程;苦得此,益旁收东番诸山以固其巢穴,然后蹈瑕伺间,惟所欲为:指台(山)、礵(山)以犯 福宁 ,则闽之上游危;越 东涌 以趋 五虎,则闽之门户危;薄 彭湖 以瞰 漳、泉,则闽之内地危。非惟八闽患之,恐两浙未得安枕也。若夫琉球之告,有谓:借以相恐喝者,有谓:假以温贡道者;又有谓:中山(琉球中山王府)不能自专,直狡倭遣以探我虚实者。臣不能逆睹,但乞早为之备耳』。 疏下兵部。 〔八月癸亥〕(二十五日/1616年10月5日) 福建巡抚「黄承玄」上海防事宜八款:一、饬寨游以定经制;二、设标游以备策应;三、重要防以杜窥伺;四、修战舰以裕折冲;五、恤水兵以起凋敝;六、严巡督以鼓偷惰;七、广军储以备不虞;八、议征军以收实用。因言『势有当变,不敢慕安静之名以听因循;费有当增,不敢慕节省之名以听苟简。然改设者第裒益于原额多寡之中,不烦另处;即添设者亦通融于本年撙节之内,无事他求:此实事之可行者』。 不报。 〔十一月癸酉〕(六日/1616年12月14日) 兵部署部事左侍郎「魏养蒙」覆:浙江道将御倭功罪。先是,巡抚浙江右佥都御史「刘一焜」奏略谓:倭以大小船二只犯 宁区海洋,一战乘风而去。其犯 大陈山姆岙,亦二船耳;把总「童养初」领四十余船,虽互有杀伤而丑类未歼也。及倭自宁、台追逐出洋,毕集于温——大船六、小船二十余,夜悬灯鼓以过 南麂;我兵连䑸(zong)死战,继以火攻而反自焚——即哨官「翟有庆」焦头烂额捕盗、「王宗岳」扶伤割级,何救于失事哉!三盘 闻 南麂 之急,横海赴援;倭以马快船直捣其虚,游兵游击「尹启易」等冲锋掎角,颇有斩获——而官军之阵亡者、重伤者亦略相当,倭船竟遯深洋矣。盖倭以五月初一日,入。以二十一日,遯。此 三区外洋,御敌之情形而各总哨功罪之定案也。于是兵部疏言:『浙地滨海,所在防倭;温、台、宁三区,俱属要冲。鸡笼、淡水二岛正对南麂,尤当日夕戒严者。第自 麦园头入犯之后,已逾七载;地方苟幸无事,武备渐弛。今倭船分犯,狡谋叵测。赖当事诸臣严加策励,在 宁区,则夹击于五罩;在 台区,则攻围于 大陈;在 温区,则两犯南麂、一战三盘:始而兵夷舟熸,罔能取胜;继幸鸟惊鱼骇,聊且旋师。总之,一倭不入内地,固诸臣筹划、捍御之多方;而数战仍纵惰归,实各将智愚、勇怯之异致。松海把总「董养初」,宜罚俸半年;金罗把总「李耀祖」,宜革任回卫。其道将等官应否叙录?行巡按御史核实具奏』。 从之。 续《明实录万历年閩海关系史料》-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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