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台当局的管理权,等于主权? 原题:澳门主权问题的历史审视,(1553-1999) 文:黄啟臣,广州中山大学历史系敎授,澳门史专家,兼任中国经济史学会理事、中国明史学会理事、中国商业史学会理事、中国外贸史分会副会长、广东中国经济史研究会副会长。 二次编辑:台湾猎户人 上图注:1887年之中葡北京条约,因《中葡里斯本草约》双方己“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于是在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奕劻」、工部左侍郎「孙毓汶」为代表,与葡萄牙代表「罗沙」在北京正式签署《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条约当中列明中国同意葡国“永居、管理澳门”,但未经中国同意葡萄牙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除此之外,昔日该条约亦没有划定界址。到次年4月28日两国互换文书后,条约正式生效。但由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受到中国官员与人民的反对,就划定界址的交涉一直没有议定,而其后清政府与葡萄牙国内所发生的政治变化,更中断了双方的就澳门界址问题的交涉。既然澳门界址是没有清楚划定,故此葡萄牙占领澳门地区是从开始已缺乏完整的条约所支持。而当时《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共54款,主要内容为:1,中国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中国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2,葡萄牙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3,葡萄牙取得领事裁判权。4,葡萄牙人可享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敎堂等权利。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但自从1553年,葡萄牙人进入、租居和逐步佔领的四百多年来,关于澳门主权问题就成为热点。不少西方的历史学家和政治人士,出于歪曲历史事实和政治偏见,断言“葡萄牙自始就拥有澳门主权”,或说“久佔之地,即有主权”(注:1),这完全是错误的观点;国内的一些历史学家和人士,也由于对澳门历史缺乏具体细緻的研究,认为“从公元1553年算起至今,葡萄牙殖民者入侵和统治澳门已有434年的历史”(注:2)。如果“统治澳门”是指葡萄牙对澳门行使主权,也是不符合澳门历史事实的,是不科学的。实事求是地说,澳门祇是到了光绪十三年(1887),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并于次年,换约生效之后,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才遭到破坏,由“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但“管理澳门”并不等同于对澳门行使主权。因为依国际法理而言,管理权不等于主权,而是低于主权。祇要我们实事求是地审视四百多年来经历的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行政主权、葡萄牙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以及中国人民和历届中国政府为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而努力奋斗的历史轨跡,就得到很好的证明。 一 自从葡人于明朝嘉靖三十二年(1553),进入和租居澳门之后,他们的走私米粮火药、贩卖人口、偷漏货税以至骚乱海疆等超越寻常贸易的举动,引起中国人民和朝野仕宦的不满和忧虑,纷纷向皇帝提出对付葡萄牙人的方针。时任 广东总兵「俞大猷」和番禺举人「卢廷龙」等人提出: 驱逐葡人出澳门,“以造广人之福”(注:3); 广东御史「庞尚鹏」、刑事给事中郭尚宾提出: “令夷人尽携妻子离澳,其互市之处,许照泊浪白澳外岸,得贸易如初。”(注:4) 广东巡抚「张呜冈」、进士「霍与瑕」提出: 准许葡人租居澳门贸易,“建城设官而县治之”(注:5)。 明朝万历四十二年(1614),明廷最终採取「张鸣冈、霍与瑕」提出的方针,允许葡人租居澳门,但要建设城池,设置官吏,加强管理。从此,澳门就成为一个中国领土、中国政府行政主权和直接管理、葡人租居的特殊地区。 自此,为了贯彻“建城设官,而县治之”的方针,明清中国政府在澳门设置行政的、军事的、司法的、海关的行使主权的组织管理机构,并派遣相应的官员对澳门行使主权。 第一,在行政系统方面。 明朝政府规定由广州府香山县主管澳门。但因澳门是港口城市,所以又受广东海道副使管辖,设《守澳官》“承皇帝之旨”(注:6)同时管理澳门。《守澳官》是统称,按其职权分为「提调、备倭、巡缉」三职。 提调官:职责是代表海道副使对进出澳门的外国商船进行查验,并代向海道副使申报手续和征收进出口关税等; 备倭官:职责是掌管对海盗、倭寇、奸伪等鞠(拘)捕之事务; 巡缉官:职责是掌握流动性的海上巡查缉私任务。 可见《守澳官》是以管理防卫治安为主,兼管行政、海关税务。至于大的行政、司法事务,则统由香山县直接管理。 到了清朝,开始仍由香山县直接管理,后来鉴于澳门的人口不断增加到4-8.5万,于是清政府相应设置更高级、更完整的行政机构对澳门行使主权。清雍正八年(1730),因澳门“距县辽远,爰改为分防澳门县丞”(注:7)管理澳门民夷事务,县丞佐堂衙门 设在澳门以北附近的前山寨。按清代官制,县丞是知县的副职(副县长),説明清朝政府管理澳门的机构属于副县级。 自清朝雍正九年(1731)起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任命派遣「朱念高、顾嵩、黄冤、马沛霖、胡口、王祖英、兴圣让、徐梦麟、夏家瑜、查潜、周克达、贾奕曾、吴兆晋、姜衷、潘世纶、周飞鸞、常应魁、葛景熊、深继祖、冯卓立、严绍陵、葛景熊(复任)、朱静涵、沉继祖(复任)、罗江、杨昭道、金天泽、彭邦晦、汤维善、张裕、汪政、张淦、方监源、王佐清、葛高翀、冯燮、郑呜珂、姜茂斌、汪曾裕、陈炽吕、张德和、陶鑾、李用中、陆有壬、汪鸣珂、李用中(復任)、方奎焯、罗瀛、隗华棠、刘杰、刘炤乙、甘润寰、杨鸿猷、廖鹏飞(注:8)」等五十七任《县丞》对澳门行使主权和进行直接管理。 为了更有效地行使主权和管理,清乾隆九年(1744),同知「印光任」又“责令县丞编立保甲”对澳门基层的华夷事务由“保长不时稽查”,可见清政府管理澳门行政事务的组织机构是相当完整和严密的。分防澳门县丞衙门,初设在 前山寨,共十二年,至乾隆八年(1743),清政府又批准两广总督「策楞」之请“移 县丞 驻 望厦村”(注:9),后又移至葡人租居地内的 佐堂栏尾(今 草堆街 与 卢石塘 之间)。为了加强对澳门的管理,同年,清政府再批准「策楞」关于增设 同知 管理澳门的请求,将 肇庆府同知 移至 前山寨,名曰:“广州府海防同知关防”,又称:“澳门海防军民同知”。按清代官制,同知 是 知府 的副职,正五品官阶,属于清廷批准的省一级政府管理比较重要地区的派出机关。管理澳门的行政机构在 副县级 上再加 副知府级,説明清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重视和加强。 自清乾隆九年至宣统二年(1744-1910),清政府任命委派「印光任、张薰、张汝霖、王朝俊、魏綰、许良臣、图尔兵阿、平圣臺、曾萼、陶世凤、宋清源、陈景壎、多庆、陈新槐、侯学诗、韦协中、丁如玉、王衷、马滤、刘显蕖、钟英、顾远承、鄔正淞、顾远承(复任)、孙吕颖、鹿亢宗、郭际清、陈元浩、胡承光、马士龙、朱廷桂、胡承光(复任)、蒋立昂、谢牧之、吉泰、陆孙鼎、彭邦晦、英濬、福珠朗阿、英溶、林朝阳、福定、寿元渭、泰汝变、马增颐、杨绪光、丁用銓、邓兆銓、陶福亨、程承训、张日衔、桂芬、双禄、陶福亨(复任)、陈坤、萧丙堃、蔡国楨、蒋伟、李荣福、陈德吕、蒋茂壁、庄允懿、夏锡畴(注:10)」等六十四任《同知》对澳门行使主权。清政府设置了从保甲、县丞、同知 至 巡抚、总督一整套行政机构对澳门行使主权和实行有效的管理。 第二,军事机构方面。 明政府令广州海防同知“设:参将 于 中路雍陌营”(注:11),对澳门进行军事管理,并于“(明朝)天啟元年,改设:参将 于 前山寨……终明之世,无他虞”(12)。按明朝武官制度,参将 官属三品武官,説明明朝政府是相当重视对澳门的军事管理的。清承明制,在前山寨仍设 参将 把守。清朝康熙三年(1664),进一步加强力度,委派从二品的 副将,前往澳门管理,下设“左右营都司僉书、守备,其「千总、把总」如故,其官兵二千名”(注:13)。清政府对管理澳门军官职秩陞格和士兵增加,説明清政府对澳门是进而加强军事管理的。 第三,在司法系统方面。 明清政府虽不在澳门设置具体的司法机构来行使司法主权,而是由香山县负责行使。规定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对居住在澳门之内的华人与华人之间、华人与葡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所发生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由香山县进行独立的调查、审讯和判决,并飭令澳葡当局遵照执行。重大案件由澳门海防军民同知 判决,并由 广东巡抚 终审批准。 第四,在海关机构方面。 自明朝嘉靖三十二年(1553)至清朝康熙二十三年(1684),澳门未设置正式的海关机构,由 广州市舶司 委托 香山县 负责管理,所谓“香山澳税隶市舶司”,而稽察盘验责于 香山县”。(注:14)到了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在广州,设置:粤海关 之后,才由海关监督「成克大」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到澳门设置正式的澳门海关,名曰:“粤海关澳门关部行臺”,简称:“澳门关部行臺”,地址在今 关前街 和 关后街 之间的地方。行臺 下设 大马头、关闸、娘妈阁、南湾 四个税馆,具体管理澳门的对外贸易事务。行臺 的官员和职员共97人,计:“有旗员防御 一名,又有 总书 一名,柜书 一名,家人 二名,巡役 五名,水手 十五名,火夫 二名”(注:15)。 自清乾隆五十年至道光十七年(1785-1837),清政府委派:「黑达式、斡章阿、侯学诗、金源、萧永材、萧声远、傀广泰、王綺端、王文甫、张玉、罗锦、萧声远(复任)、钟溥泽、李培韜、海兴、赏纳哈、套佳、金源(复任)、胡湛、曾成龙、李璋、万仕耀、汪旭耀、菩萨保、李璋(复任)、乌林岱、广亮、克金、黄明文、兴瑞、蔡琦、杨承雯、章世型、兴瑞(复任)、杨承雯(复任)、文通、吉拉朋阿、章世型(复任)、金清华、钟承武、兴林、李承雯(复任)、徐怀懋(注:16)」等四十四任《旗员防御》到 澳门关部 行臺 管理澳门海关事务。 上述的历史事实説明,在葡萄牙人进入和租居澳门之后,明清中国政府一直是在澳门设置各种严密的管理机构,委派:「守澳官、县丞、同知、参将、旗员防御」等文武官员,直接对澳门行使主权,管理澳门的行政、军事、司法、关税等国家事务的。 第一,土地主权的行使。 自明朝万历元年(1573),葡萄牙租居澳门后,明清政府每年向葡萄牙人徵收地租银500两,另加“火耗银十五两”,共515两。每年冬至前后,由 香山县 派 书差 前往徵收,直到清朝道光二十九年(1849),澳门总督「亚马勒(João Ferreira do Amaral)」非法抗距交纳地租银为止,共275年。“澳门葡萄牙人一直向香山县完纳地租,这正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完全承认。”(注:17)同时,明清政府还严格规定,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门买卖土地;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在澳门建造、改建和扩建房屋。 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制订管理澳门葡萄牙人的<海道禁约>、清乾隆十四年(1749),澳门同知「张汝霖」制订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规定: *禁擅兴土木。 澳夷房屋庙宇,除将现在者爰一勘查分外造册存案外,嗣后止许修葺坏烂,不得于旧有之外添造一椽一石,违者以违制律论罚,房屋庙宇仍行毁拆,变价入官。(注:18) *有令必行。 明万历四十八年(1620),葡人藉口防御荷兰人袭击澳门,在青洲建造房屋和防御工事,两广总督「陈邦瞻」、广东巡抚「王尊德」于明天啟元年(1621)初,派 布政使司 参政“「冯从龙」等毁其所筑青洲城,番亦不敢拒”(注:19)。清嘉庆十三年(1808),两广总督「百龄」也强令葡萄牙人停止非法建筑房屋。 第二,军事主权的行使。 明政府均屯驻军队於澳门外围防守,又于万历二年(1574)在 莲花茎处 建立 关闸,设 把总 一名、领防员 60名 把守,防范葡萄牙人。并规关闸 每月啟闭六次,让葡萄牙人前来 关闸 购买粮食或副食品,并检查其是否夹带违禁货物。清政府比明代进一步加强对澳门的军事管理,实现“官军环海守”的战略防御。因此,19世纪初至40年代,儘管有荷兰、西班牙、英国等西方殖民国家多次侵夺澳门的军事行动,但都一一被把守澳门的中国军队击败,保卫了澳门的领土主权。所以「马士」説: “中国人是不会错过表示他们是这块土地的主人的机会。他们在军事方面是最高的,例如:1808年,保卫本港以反对英国人,并在该市范围内握有征税权。”(注:20) 第三,司法主权的行使。 明清政府对澳门行使司法主权,是按中国法律处置触犯刑律的葡人罪犯。《大明律》规定: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注:21)清朝乾隆皇帝于乾隆十三年(1748),下令: “嗣后如遇民夷重案,仍须按律究拟,庶几夷人畏罪奉法,不敢恣横滋事,地方得以宁謐。”(注:22)所以,凡是葡萄牙人在澳门犯罪,在澳门的中国官员均坚持了对犯人的定罪、复审、监督、执行治罪等司法主权的行使,直至鸦片战争时亦未作任何改变。例如: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英国人「斯琼特」在澳门打死一名华人,澳葡自治法庭判其无罪释放,清廷闻此后,责成澳葡当局将罪犯交由中国政府审理,并警告“如不献之出,必毁澳门一邑”(注:23)。最后由中国政府依法判处「斯琼特」死刑。 第四,行政主权的行使。 明清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是採取宏观控制的办法,即把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的一切活动置于中国政府统一的、绝对的管辖之下。为此,明清政府对葡人发号施令,制订各种法令、章程和条例,要求葡人切实严格遵守。如: 明万历三十四年(1606),香山县知县「蔡善继」制订的<制澳十则>、 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发佈的<澳夷禁约五事>、 清乾隆八年(1743),首任澳门海防同知「印光任」发佈的<管理澳夷章程>、 清乾隆十三年(1748),同知「张汝霖」发佈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 清乾隆十五年(1750),署理香山县事「张甄陶」制订的<制澳三策>、 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两广总督「李侍尧」制订的<防夷五事>和<禁例九条>、 清道光十一年(1831),两广总督「卢坤」修订的<防范澳夷章程>、 清道光十九年(1839),钦差大臣「林则徐」发佈的<传諭澳夷将夷船栈鸦片呈缴>和<传谕西洋夷目严拒英夷>。 上述,均是从宏观的大政方针上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重要环节。为了使这些禁令、章程和条例能够落实到葡萄牙租居地,明万历十一年(1583),给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的 市政议会 民政长官 授予“夷目”的职衔,或称“外国人的总管”,作为中国政府管理葡萄牙人事务的官吏。“夷目”向明清政府负责,遇事要到 议事亭 向 守澳官 请示报告;中国官员也经常在此召见“夷目”训示。同时,为了监督、检查澳门民夷事务,明清政府的官员还要经常到澳门巡视,了解情况,传《谕》政令,而且每次出巡均事前通知澳葡当局,做好接待工作。 据统计,自明万历四十一年至光绪十三年(1613-1887),先后到澳门巡视的有: 广东海道副使「俞安性」,香山县令「但啟元」,平南王「尚可喜」,两广总督「吴兴祚」,钦差大臣「石柱、杜臻」,粤海关监督「成克大」,广南韶道「劳之辨」,两广总督「杨琳」,广州将军「管源忠」,广东巡抚「法海、傅泰」,广东观风整俗使「焦祈年」,两广总督「福康安、吴熊光、韩崶、百龄、松筠、蒋攸銛、卢坤、邓廷楨」,广东水师提督「关天培」,钦差大臣「林则徐」,广东巡抚「吴大澂」等人。而且每次每人巡视澳门,均受到澳葡当局的隆重接待。至于 澳门军民同知 及 香山县官员 到澳门视事及办理公务者,更是屡见不鲜。这就説明,“中国官员拥有对澳门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严密的控制权”(注:24)。 第五,海关主权的行使。 明清政府在澳门行使海关主权,首先规定: 凡是葡萄牙等外国商船进入澳门贸易和居留,必须持有明清政府发给的部票(入港许可证)。其次,凡到澳门贸易的葡萄牙等外国商船必须向中国政府办理申报手续,和向澳门海关缴纳关税。明朝嘉靖时,“蕃商和藏货物至者,守澳官 验实申海道,闻于 抚按衙门,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二,乃听贸易焉”(注:25)。清代仍按明代抽丈之制向葡萄牙等外国商船征收关税,并将外国商船分为西洋船九等和东洋船四等,按等征收船钞。为了严格实行关税征收,“粤海关部派一工作委员驻在 普拉亚·格兰德(Praya Gramda)码头 的地方处的临时居留区(……)向在澳门上岸或下船的客、货物征收捐税”(26)。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到,自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至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的二百九十六年,中国政府一直是对澳门的土地、军事、司法、行政、海关等全面行使主权的,管理是得体的、周全的和严密的。当其时,澳葡当局和葡萄牙人士也是承认中国政府对澳门拥有主权,和自认是租居澳门的臣民,服从管理的。1776年,澳门主敎「基马良士」向葡萄牙的海外委员会写信时,説: “〔中国〕皇帝拥有全权,而我们则无能为力。他是澳门的直接主人,收取地租;而我们祇有使用权。”(注:27) 19世纪30年代,在澳门居住达二十二年之久的澳门史专家「龙思泰特(Andrew Ljungstedt)」在其于1836年出版的《早期澳门史--在华葡萄牙居留地及罗马天主敎佈道团简史》(An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 and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and Mission in China)一书也説: “尽管葡萄牙人佔有澳门几乎达三个世纪之久,他们从未获得澳门的主权”,“葡萄牙人无权处理澳门,他们祇是当地的租赁者,或者説更像是臣属。”(注:28) 确实如此,当时葡萄牙国王也是以臣属地位对中国政府允许葡萄牙人租居澳门表示感恩戴德的。清乾隆十八年(1753),葡萄牙国王派遣使臣「巴哲格(Francisco Xavier Assis Pacheco de Sampaio)」来北京朝见 乾隆皇帝时,称: “臣闻寓居中国(澳门)西洋人等,仰蒙圣上施恩优眷,积有所年,臣不胜感激欢欣。……因遣使「巴哲格」等,代臣恭请圣主万安,并行庆贺。伏乞圣主自天施降,诸以惠一小邦,至寓居中国(澳门)西洋人等更乞鸿慈优待。”(注:29) 二 鸦片战争之后,葡萄牙人眼见英国人通过<南京条约>的签订无条件地割得香港岛,便不甘示弱,利用其长期租居澳门的有利条件,对中国趁火打劫,不断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直至最后骗取“永驻管理澳门”的特权。 第一,澳葡总督亚马勒疯狂侵佔澳门。 <南京条约>签订后不久,葡萄牙人破坏澳门主权的活动就开始了。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南京条约>换约的时候,澳门总督「边度(Adrião Acácio da Silveira Pinto)」就跑到香港向钦差大臣、两江总督「耆英」提交照会,向中国政府提出豁免澳门地租银500两、各国商船听其自赴澳门贸易和向到澳门贸易的华商征税不限担数等无理要求。(注:30)同年秋天,新任澳督「彼亚度(José Gregorio Pegado)」应「耆英」之请到广州出席宴会时,公然向「耆英」提出进驻 氹仔岛 的无理要求。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玛丽二世(Maria Ⅱ)公然擅自宣佈澳门为自由港,并发佈敕令12条,其中: 第一条: 澳门城市的港口,包括 内港 及 氹仔 和 沙沥 向所有国家宣佈为自由贸易港,允许他们可在这些港口利用、存放及再出口各种货物和经营各种贸易。 第二条: 本法令在澳门公佈三十天后,进口到上述口岸的所有物品及货物,不论是哪一个国家的,完全免征进口税。(注:31) 葡萄牙为了贯彻此片面的敕令,玛丽亚二世于1846年4月21日,任命海军上校「亚马勒」出任澳门总督。「亚马勒」抵澳门履新后,狂热地进行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活动: 1)1846年5月30日,「亚马勒」宣佈在澳门颁佈殖民地征税法。公然向在澳门居住的中国居民征收地租、商税、人头税和不动产税;规定停泊在澳门的中国船只一律要向澳葡理船厅登记,并每月缴纳一圆(元)税款。 2)1847年,「「亚马勒」借口 粤海关澳门总口 南湾 稽查口 的 巡役 侵扰民船,将该 巡役 逮捕,勒令他于24小时内离开澳门,还準备将 南湾 稽查口 借用的房屋充公并公开拍卖。 3)1848年,「亚马勒」从澳门围墙的 水坑尾门 起,向北开闢经 龙田村 背后,直出 马交石 、 黑沙环 而到 关闸 的马路。并命名街道,编写住户门牌。与此同时,「亚马勒」宣佈自 三巴门 至 关闸 之间地区所有的中国村民,凡拥有土地者必须向澳葡当局交纳地税。 4)1849年2月16日,「亚马勒」向两广总督「徐广縉」提出“希望阁下下令撤除中国海关”的无理要求,遭到「徐广縉」的拒绝。3月5日,「亚马勒」发佈告示宣称: 澳门已成为自由港,葡萄牙海关业已闭关,自然不能容许中国海关继续在澳门办公,限令 澳门关部行臺 八天之内撤离澳门。13日,他率领数十名葡兵钉锁 粤海关澳门关部行臺 的大门,推倒门前的中国旗帜,驱赶 行臺 的官员、丁役,封存 行臺 的大量财物。行臺 官员「基溥」被迫迁至广州黄埔办公。同时,还捣 毁竖立在市政厅入口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的石牌,企图毁灭中国对澳门拥有主权的证据。 5)1849年8月,「亚马勒」命令黑人士兵拆毁租界围墙内的 澳门县丞 佐堂衙门 ,驱逐 县丞「汪政」出澳门,“迁署前山寨”(注:32),并停止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 6)「亚马勒」擅自审理和判决涉及中国居民及外国居民的犯罪案件,破坏中国的司法权。例如,有一名黑人杀死一名中国居民,他自己决定将杀人凶手杀了算数;又有一名葡萄牙士兵侮辱把守关闸的中国官兵的妻女,他擅自打了这个士兵200鞭了事。 上述言行凡此种种,説明葡萄牙「亚马勒」已公开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由其实施对澳门的土地、行政、司法和海关的管治,企图将澳门变成葡萄牙“绝对自治的殖民地”。他并洋洋得意地儼然以澳门的统治者自詡。 澳门居民对「亚马勒」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侵略行径极端愤恨,决心同亚马勒进行决死的斗争。1849年8月22日下午6时,当「亚马勒」照例在副官「李特(Senhor Leite)」陪同下,骑马前往 关闸 巡视时,早有策划的龙田村青年「沈志亮、郭安、李保、张先、郭洪、周有、陈发」等埋伏在离 关闸 约300米的 亚婆石 处,当「亚马勒」前来时,他们一人假装向其告状模样,递呈状纸。当「亚马勒」从马背上俯身伸手接状纸时,他们一拥而上,拔刀猛砍,将「亚马勒」拉下马,割其首级及独臂。副官见其被拉下马后,见势不妙,狠狈窜逃。事发之后,葡萄牙借此扩大事端,一方面要求清政府惩办「沈志亮」等人;另一方面却以武力侵佔 关闸。8月25日,澳葡当局派出士兵120人,带著3门火炮,在快艇炮火掩护下,向驻守 关闸 的清朝军队开炮攻击。由于清军战斗不力,使葡兵轻而易举佔领了 关闸 和离关闸一公里处的北山岭 拉塔石炮臺,打死打伤清军十多人。两广总督「徐广縉」为了平息紧张局势,四处通缉捉拿「沈志亮」等人。9月12日,署理顺德知县「郭汝城」等缉获「沈志亮」,并起出用石灰拌过的「亚马勒」首级和独臂。9月15日,「徐广縉」下令斩杀「沈志亮」于 前山,并于27日,以交还三名 关闸 守清军俘虏为条件,将「亚马勒」的头手交还给澳葡当局,以平息此事。但澳葡却要求清廷无条件交还其头手,于是双方一时陷入僵局。拖了三个月后,澳葡当局才放回三名中国士兵,以换回头手。遗憾其,此时,「徐广縉」却没有继续追究「亚马勒」侵佔关闸、拒交地租、驱逐 行臺官员、逼走 县丞、擅自审理案件等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责任。这麼一来,开埠二百九十六年的澳门港市便实际上成为葡萄牙单方面强行佔领和管理的海外殖民地。也就是説,明清中国政府一贯对澳门行使主权遭到实际性的破坏。 此后,澳葡还不断扩大其侵佔澳门的范围。1851-1861年间,扩大对 氹仔岛 的侵佔,在岛上增建兵房、捕房和敎堂等。1863年,拆毁原葡萄牙租居地的城界围墙,以及 水坑尾、大三巴、沙梨头 等城门,侵佔界墙外的 塔石、沙冈、新桥、沙梨头、石墙街 等村。1865年,侵佔 路环岛 西部的 荔枝湾 等地,并非法设立 海岛镇行政局,作管理 氹仔、路环两岛 的行政机关。1868年,澳葡擅自宣佈澳门拥有3英里的领海,阻止广东政府在 澳门 附近设立 釐厂。1870年,阻拦广东政府在 小马騮洲 设立 税厂。1873年,澳葡当局拆毁明万历年间建立的 关闸 和 汛墙,在 关闸 以北地建 凯旋门式的新关闸。1879年,澳葡以低价收购 龙环村 的房屋,在村左、村后开闢马路。1783年,又将 龙田村 的100多户居民编入西洋户籍,并侵佔澳门半岛拥有500多户居民、70多条里巷的最大村 庄望厦村,在那裡建立捕房,编列马路门牌。至此,澳葡初步实现了窃佔须相当于今天包括 澳门半岛、氹仔岛 和 路环岛 的整个澳门地区。 诚然,葡萄牙通过武力手段,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而取得的对澳门的管理权,是不可能马上获得清朝中国政府承认的。因此,澳葡在1849年后,的三十多年间,便千方百计以哄骗等手段与中国政府交涉、谈判以至签订条约,以使葡萄牙侵佔和管理澳门取得合法地位,企图取得澳门主权。 第二,<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的达成。 “鸦片战争后中国战败受辱,被迫将其港口向国际贸易开放。所有西方列强都利用中华民族此一软弱的时刻,在非常优惠的条件下跟她签订‘友好通商’条约。法国、英国、美国和俄国都不失时机快速地达到了目的,葡萄牙也试图利用这段时期与中国达成一个有澳门地位的协议。”(注:33) 于是,葡萄牙派遣澳门总督「基马良士(Isidoro Francisco Guimarães)」为全权公使,于1862年6月20日到北京,与中国政府代表侍郎「恆祺」、总理衙门帮办大臣「崇纶」进行协约谈判。但由于「恆祺」代表中方提出“澳门必须仍归中国设官收税,并每年应输地租万金,方与议立条约”(注:34),而「基马良士」正是想通过签约变相取得澳门主权,所以双方会谈八次,无法达成协议。后经,由法国驻中国公使团的一等秘书「哥士耆(Count Kleczkowski)」调处,以“中国仍在澳门设官,而纳租一节,彼此俱置不论”(注:35)的双方妥协方法,于8月1日共同达成<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五十四款,并于8月13日,由「基马良士」会同「崇厚」在天津将章程一式三份,划押填写日期。同时规定,两国互换批准书在两年后进行,才能生效。 <章程>共五十四条,涉及澳门主权者是第九款: 大清国皇帝、大西洋大君主,愿照彼此和好之谊定例,(……)仍由大清国大皇帝任凭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办理通商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员应係或旗或汉四五品人员,其职任事权得以自由之处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掛本国旗号无异。(注:36) 然而,按此条款,虽言及清政府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但此官员“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掛本国旗号无异”,言下之意,中国政府在澳门设官是一种领事性质,无疑澳门已不再是中国的领土了。所以,此<章程>实际上已使葡萄牙取得澳门主权合法化。 倖好,在换约前,清政府发现<章程>有丧失澳门主权之嫌,所以到1864年6月17日进行换约时,清朝换约大臣「薛焕」首先提出: “现奉我本皇帝諭旨,尚有商议之事,议定后方可互换。”并明确指出: “应将第九款澳门设官一层,应仍照从前旧规,稽查收税。”因為“澳门本係中国地方,与英、法、美诸国领事驻札之例不同”(注:37),并坚持先修改第九款文,然后换约。但葡萄牙换约代表、澳门总督「亚马廖(José Rodrigues Coelho do Amaral)」则提出先换约后修改,説: “如其中实在窒碍,互换后方可会商。”由於双方各执己见争持不下,遂使换约谈判中止,换约未成,<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未能生效。葡萄牙首次企图以缔约方式取得澳门主权遭到失败了。之后,在1868年和1873年,葡人又几次请求清政府订立双边条约,以取得澳门主权的合法权利,但均被清政府一一拒绝了。 第三,葡萄牙骗取“永驻管理澳门”特权。 上述<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换约失败后,葡萄牙人一直寻找机会与中国谈判签订包括澳门地位条款的通商条约。1876年,葡萄牙人终于找到这个机会。9月13日,中英签署的<烟臺条约>,提出在香港实行鸦片税釐并征。中国于17日,便批准这个条约。但英国政府却迟迟未予批准,致使税釐并征难以实行。1886年,中、英和港英政府在香港开会讨论实行税釐并征问题,港英政府为了英国贸易船只得到同澳门一样的按国内常关税则纳税的利益,提出港澳一体办税的要求作为条件,如果澳门不参加缉私,香港也不执行<烟臺条约>,从而诱迫清政府与葡萄牙谈判解决澳门问题。就是説,港英提出以澳门同中国合作实行税釐并征作为香港合作的先决条件,给了葡萄牙一个天赐良机。它即以此为本钱向中国夺取澳门的主权。在此期间,适发生中、法冲突,法国欲向葡萄牙购买澳门作为进攻南中国基地的谣言甚嚣尘上,清政府担忧澳门落入法国手上,加上清政府面临财政危机,希望以条约的形式来确定澳门的地位,从而取得鸦片税釐并征,以增加财政收入。这样,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和签约又重新开始。 为了促成其事,于1886年11月23日,深受清政府信宠的任 海关总税务司 的英人「赫德(Robert Hart)」授权并派出其心腹、 拱北海关税务司 「金登干」代表清政府去 里斯本 与葡萄牙代表、葡外长「罗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进行谈判。1887年3月23日,草签了<中葡会议草约>四条,其中有关于澳门主权问题是第二、三两条,指出: “二、定准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三、定准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注:38)《草约》签字之后,「赫德」于3月31日,致电葡国政府,请其任命澳门总督「罗沙(Tomás de Sousa Rosa)」为全权代表前来北京最后议定并签订条约。7月13日,「罗沙」到达北京,与清政府进行谈判。中国代表由总理衙门以全体名义参加,议定后再选派两名大臣充任全权大使代表中国政府签约。12月1日,中国政府全权大臣「奕劻、孙毓汶」同「罗沙」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内容共五十四款,其中涉及澳门主权的第二、三款,重述<中葡会议草约>的第二、三款内容。条约签订后「罗沙」立即携条约原本赶回里斯本,请葡萄牙国王鈐璽批准后立即赶来北京,于1888年4月28日在天津与中国换约大臣「李鸿章」互换条约。这样,葡萄牙殖民者三百三十四年来梦寐以求的“永驻管理澳门”合法化的目的实现了。这是「赫德」“逼著中国不过为了商务上的利益而付出了一种可耻的代价”(注:39)。从此之后,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遭到破坏。澳门从一个是中国领土,由中国政府行使主权的葡萄牙人租居地,变成为中国领土、由葡国“永驻管理”的特殊地区。这个历史的责任,清政府是当然的负责者,但更重要的是,应归罪于当时身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人「赫德」。因为<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始终是他策划和操纵并採取“连哄带骗”(注:40)的手段诱导清政府签订的。实际上,当时他就受到部份清朝官员和有识之士的强烈谴责和反对。清政府在上当受骗之后,开始对「赫德」也有所觉醒和警惕。此后,再没有委派他代表清政府参加任何与外国谈判和签订任何条约了。「赫德」为了恢復他因签订条约时而失去的信誉,曾於1891年6月16日,指派「金登干」去里斯本,声称受命中国政府知会葡萄牙政府,表示“如果葡萄牙同意,中国愿意收回澳门”(注:41)的意向。但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洗脱他破坏澳门主权的罪责的。」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葡萄牙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唯一的条约,但它与中英<南京条约>毕竟有本质的区别。因为: 第一,从国际法观点看,<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本身并未表明中国政府将澳门割让(ceded)给葡萄牙,仅仅是允许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罢了。而“管理”(Administration)权祇是一种事实,并非是主权本身,是低于主权的。因此,澳门仍然是中国的领土。这一点,在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约后的第三天,葡萄牙外交部长就声称过: “我们从未指明,也不拟指明这行动是割让领土。”(注:42)既然澳门未割让给葡萄牙,澳门的“所有权”(ownership)就在中国手上。而就法理而言,“所有权”是主权最根本的标誌。 第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表明,中国对澳门具有法定的最终处分权。因为“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就是説,葡萄牙没有交换、出卖、出租、割让澳门的最终处分权。澳门的最终处分权(主权)仍然保持在中国手上。所以,著名历史学家、前北京大学历史系主任,早在1922年,就肯定地説: “葡国不得让其(澳门)地于他国一款,正约改为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是澳门主权,中国未全失也。”(43) 第三,<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一个不完全的条约,它留下一个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不清的问题。而且明文规定: “俟两国派员妥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第二款)。既然连“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都未确定,更进一步证明中国没有将澳门割让给葡萄牙,甚至连“永驻管理澳门”的权利都是成问题的。依法理而言,中国也仅仅是承认葡萄牙暂时管理澳门的事实存在而已。因为条约规定,在“澳属之地”“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所谓“现时情形”,就是指葡萄牙原来租居围墙以南的地区。 三 如上述,葡萄牙通过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并没有取得澳门主权,祇是破坏了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而已。因此,中国人民和历届中国政府即以“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划界为契机,长期开展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的斗争。 第一,晚清政府延宕(即国力不如人,采取主权在我,搁置争议)澳门划界交涉,以限制葡萄牙“管理澳门”的范围。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后,葡萄牙殖民者利用“澳属之地”界址未定的机会,肆意进行扩界活动,企图使“永驻管理澳门”的地区扩至南北25公里、东西10公里的地域。(注:44)鉴于澳葡不断扩张管理澳门范围的情况. ,中国人民和清朝的一些开明官绅,不明就里的纷纷呼吁和咨请清政府早日与澳葡进行划界。于是,1909年7月15日,中国派出曾任中法云南交涉使的「高而谦」为勘界大臣,葡萄牙派「马查多(Joáquim José Machado)」,在香港举行勘界谈判。「马查多」在会上提出“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勘界方案是: 包括由 关闸 起至 妈阁庙 的整个 澳门半岛、青洲、氹仔、路环、大横琴、小横琴、对面山 以及附近一切岛屿和水域;自 关闸 以北到 北岭 为局外中立区,共计地域达326多平方公里,比原来葡萄牙的租居地大30倍。「马查多」还声称“久佔之地,即有主权”(注:45);“澳门全岛所有附属地,全係得自海盗之手,原始即有佔据管理之实”(注:46)。 清政府的基本立场是: “葡国永驻管理澳门”的地界应是葡萄牙租居澳门城东起 嘉思栏炮臺,往西至 水坑尾、大炮臺、三巴门,转北至 白鸽巢、沙梨头 以南的地方,“作为澳门原界,于原界之外,查彼最先佔据之地,作为附属,示不食言;其与澳不相连各岛,无论已佔未佔,一概极力驳拒;潭仔、路环两岛,彼虽有盗佔之处,亦不过一隅,区区数亩之地,断不能指为旧佔全岛,能一并拒绝为好,万不得已,祇可于澳门附近觅地照所佔亩数抵换”(注:47)。「高而谦」按此方针与「马查多」谈判,使第一次谈判陷入僵局。总理衙门 还要求将谈判地点移往广州,以免受到英国的干预。「马查多」见形势不利,遂于11月14日,退出谈判,使划界谈判不欢而散。此后,中葡双方的勘界问题成为悬案,使得“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始终没有获得法律的确认。因此,葡萄牙不拥有澳门主权。澳门仅仅成為“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 第二,孙中山革命政府致力于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 辛亥革命后,中国国民党在广州成立革命政府,「孙中山」定下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的方针,那就是不承认“不平等条约”和致力于废除“不平等条约”。他曾説: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追求中国之自由平等,(……)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注:48) 1921年9月11日,广州革命政府派出军队在广东沿海剿缉盗匪任务时,澳葡海军在 银坑 越界干涉中国军队的行动,并开炮轰击。中国军队当即反击。10月3日,中华民国非常大总统「孙中山」命令中国海军前往澳门近海实行戒备。11月10日,当广东交涉员「李锦纶」向广东省长、粤军总司令「陈炯明」报告澳门事件并请示处理办法时,「陈炯明」指示「李锦纶」,中国军队一定要坚决反击葡军,绝不退让。 1922年5月28日,澳葡军队士兵在澳门 新马路大街 上当眾调戏中国妇女,激起澳门华人的愤慨,当即包围调戏妇女的流氓葡国士兵,加以痛打泄愤。澳葡当局袒护葡兵,并逮捕理髮工人「周苏」等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澳门各界约一万人包围了 白眼塘 警署,强烈要求释放被捕工人。警察署拒绝华人的要求,并竟然于5月29日凌晨,向华人开枪,当场死伤工人100多人,酿成轰动澳门与全国的“5·29”惨案。于是,全澳门工人联合起来,实行大罢工,抗议澳葡的罪行。中国内地人民和革命政府对此作出强烈的反应。「广州国民外交后援会」邀集各界团体召开紧急会议,共同商讨对付澳葡制造惨案的对策,并一致通过决议: 1)请愿要求政府速行收回澳门; 2)由人民採取自动行动与澳葡断绝关係; 3)中国内地和澳门华人不为葡萄牙人做工; 4)抵制葡萄牙货物; 5)向全国人民发出通告,揭露葡兵罪行; 6)停止向澳门供应蔬菜和一切商品。(注:49) 6月30日,澳门工会代表「陈根生、梁工侠」等人专程到广州謁见「孙中山」和革命政府外交部长「伍廷芳」,请求派遣军舰援助澳门同胞。「孙中山」和「伍廷芳」当即表决坚决支持澳门同胞的正义斗争,并以政府外交部名义向葡萄牙驻广州领事发出照会,表示抗议。 1924年11月,「孙中山」发起召开国民议会和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人民运动,得到中华各族人民的热烈响应,连北洋政府外交部也于1925年6月,正式照会葡萄牙政府修改不平等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并于1928年2月6日,即在其覆灭前夕,仍电令驻葡萄牙公使「王廷璋」,在有效期为十年的中葡条约四次期满之际,预先向葡萄牙政府声明,双方应定期开议,改订以相互平等为原则的新约。 第三,国民党政府宣佈<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期满失效。 1928年6月,国民党军队佔领北京。7月10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毕安琪(José António de Bianchi)」,称<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经于本年4月28日,期满无效。8月2日,「毕安琪」在覆照中否认条约已经失效,但表示愿以相互尊重领土、主权完整的基础上修订条约。到了9月初旬,中、葡两方分别以外交部副部长「唐悦良」和「毕安琪」为代表,在南京开议新约。此时,国民党政府已发出了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宣言,当然不再承认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在谈判过程中,葡萄牙政府指令「毕安琪」,这一次修约以不涉及澳门问题为重要方针,否则宁愿处于无约国地位。但由于,国民党政府尚无在此时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的决心,因此,在12月19日,签订的<中葡友好通商条约>仅有五款条文,且其中完全没有提到澳门问题。这样,使葡萄牙得以按原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继续管理澳门。澳门回归又成为悬案。 第四,国民党政府图谋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 1945年8月,当中国人民取得了抗日战争胜利的时候,人们又再次回味爱国诗人「闻一多」先生所写的诗篇。 <七子之歌·澳门>: 你可知“妈港”不是我的真名姓? …… 我离开你的襁褓太久了,母亲! 但是他们掳去的是我的肉体, 你依然保管著我内心的灵魂。 三百年来梦寐不忘的生母啊! 请叫儿的乳名,叫我一声“澳门”! 母亲! 我要回来,母亲! 1945年9月,中国各地再次掀起要求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的运动。首先是国民党政府外交部电飭中国驻葡萄牙公使,令其向葡国政府申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的问题。(注:50) 10月,当「张发奎」率领国民党第二方面军到达广州接受日本军投降后,即暗示中山县县长「张惠长」和驻军159师师长「刘绍武」共同策划一次反对葡萄牙佔领澳门的运动。首先,国民党通过澳门支部在澳门内发动一些集会游行示威,表示不满葡萄牙继续管理澳门,提出“收回澳门”的口号。这些行动引起澳葡当局的恐慌,於是即以维持社会治安为名,封锁 关闸,限制内地中国人民进入澳门。同时颁佈禁止澳门中国居民集会的敕令(行政命令)。澳葡这些举动,引起广东军民的愤怒。广州政府声明中国军队保留进入澳门搜查日本战犯的行动自由。 11月,「张发奎」命令「刘绍武」带军队从石歧进驻前山寨,封锁粤澳边境,切断内地对澳门的粮食和副食品供应。同时,在 湾仔、前山 两地进行夜间军事演习。在这种形势下,澳葡十分恐慌,于是一方面通过英国政府向国民党政府转令广州行营撤销对澳门的封锁;另一方面又致函广州行营,表示愿意将所有在澳门的日军交由中国政府处置;并允准中国军民自由出入澳门,允许中国一切党团在澳门公开活动。同时派官员向中国道歉。葡萄牙驻广州领事「雅玛纽(Mario Gracia)」还在广州记者招待会上表示: “澳门交还中国极有可能,为求中国领土之完整,本人极愿对此作各种努力。”(注:51)在此情况下,广州行营按照国民党南京政府的指示,于9月下旬,始撤除对澳门的封锁。 1946年2月5日,「刘绍武」带领武装警卫连到澳门示威,并在澳门各界人士招待会上发表演説: “中国领土必须完整,澳门迅速收回,才可符合同胞之愿望。”(注:52) 1947年8月,国民党「南京政府参议会」通过了“及早收回澳门”的议案;全国各「省、市参议会」也纷纷作出收回澳门的决议,并通电全国。国民党 立法院 向 外交部 提出通过向葡萄牙收回澳门的决议。「广东省参议会」还组织了“广东民眾收回澳门活动促进会”,研究收回澳门的具体方案。但后来由于国民党中央政府态度不坚决,甚至认为“目前国际形势之下,此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俟时机成熟,再提出交涉收回”(注:53)。这么一来,在国民党统治时期采取主权在我、搁置争议,收回澳门的愿望未能实现。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现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人民和政府为实现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进行不懈的斗争,并最后得到完满的解决。 1955年10月26日,為了抨击澳葡当局筹备“纪念澳门开埠500週年”活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警告澳门葡萄牙当局”的评论员文章,强烈表示收回澳的决心,指出: 澳门是中国领土,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忘记澳门,也从来没有忘记他们有权利要求从葡萄牙手中收回自己的这块领土。(……)澳门至今还没有归还中国,并不等于説中国人民容忍澳门遭受侵佔的情况长期继续下去。 1963年3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评美国共產党的声明>一文,再一次重申中国政府收回澳门的立场,指出: 我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宣佈,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历届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条约,要分别按其内容,或者承认,或者废除,或者重订。(……)事实上,历史上的许多条约有的已经失效,有的已经废除,有的则被新的条约所代替。还有一些历史遗留下来悬而未决的问题,我们一贯主张,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以前维持现状。例如:香港、九龙、澳门问题,以及一切未经双方正式规定的边界问题,就是这样。 1972年3月8日,中国政府在致「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的备忘录中,更坚定和更迫切要求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而郑重声明: 香港、澳门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佔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份,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非殖民化”范畴。我国政府主张,在条件成熟时,用适当的方式和平解决港澳问题。在未解决以前维时现状。(注:54) 同年3月10日,中国驻联合国大使「黄华」在联合国大会上,代表中国政府再一次严正声明收回澳门的立场: 香港和澳门係英国与葡萄牙政府所佔领的中国领土;香港与澳门问题的解决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而不能等同于其他殖民地。中国政府一贯认为,关于港澳问题,应在时机成熟时,以适当方法解决。联合国无权讨论此问题。(注:55) 这就表明了,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的坚定立场。于是 「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于当年6月5日,通过决议,向联合国大会建议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 香港 和 澳门 两个地区。11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了该特委会的建议报告。这为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创造了良好的国际条件。 1974年4月25日,由一群葡萄牙年轻军官组织而成的革命组织“武装部队运动”发动政变。1975年11月25日,由「埃亚内斯」出任总统,使葡萄牙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葡萄牙新政府宣佈实行“反殖民地主义”的对外政策,决定从亚洲各葡萄牙属的殖民地撤退。这一政策大大改善了葡中关係。1979年2月8日,两国政府在巴黎签署了正式建立外交关係的联合公报,“决定自1979年2月8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係,在三个月内互派大使”。 1984年3月,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前往里斯本参加葡萄牙新任总统「马里奥·苏亚雷斯」的就职典礼,拜会了葡国外交部长「波雷斯·德米兰达」,双方就通过友好谈判解决澳门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并分别在里斯本和北京发表新闻公报,决定于1986年6月最后一週,在北京开始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进行会谈。经过8个月又14天的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会谈,终于取得圆满成功,并于1987年3月26日,在北京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的联合声明>进行草签;又于4月13日,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隆重的正式签字仪式。 声明指出: 澳门地区(包括 澳门半岛、氹仔岛 和 路环岛,以下称 澳门)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注:56) <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是在1887年3月26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草签一百週年后的同一天签订的。一百年前,「赫德」指派英人「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代表清朝政府去里斯本草签<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使葡萄牙得以骗取了“永驻管理澳门”的特权;一百年后,中葡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向全世界庄严宣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正式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至此,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梦寐以求对澳门恢復行使主权的愿望终于实现了。 【注】: (1),王彦威、王亮 辑: 《清季外交史料》第7册页148。 (2),张锡群 等: 《中国近代割地简史》页258-259,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元邦建 等: 《澳门史略》页329,中流出版社1988年版等。其中前书,将澳门列入割地给葡萄牙是错误的。因为澳门与香港不一样,香港是通过签订<南京条约>割让给英国;澳门并非是割让给葡萄牙,而是给葡萄牙租居和“管理”。两者不能同日而语。 (3),沈德符: 《万历野获编》卷3,<香山澳>。 (4),郭尚宾: 《郭给諫疏稿》卷1,<防澳防黎疏>。 (5),卢坤: 《广东海防匯览》卷3,<险要>。 (6),H. B. Morse: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Chinese Empire. (7)(12)(13)(18),印光任、张汝霖: 《澳门记略》上卷<官守篇>。 (8)(10),祝淮: 《道光香山县志》卷3,<职官表>;陈澧: 《光绪香山县志》卷10,<职官表>;厉式金: 《民国香山县志》卷8,<职官表>。 (9),祝淮: 《道光香山县志》卷4,<海防>。 (11),《明神宗实录》卷557。 (14),申良翰: 《康熙香山县志》卷9,<澳夷>。 (15)(16),梁廷枬: 《粤海关志》卷7,<设官>。 (17)(27)(39),马士 著、张匯文 等译: 《中华帝国对外关係史》第1卷,三联书店1958年版,页48;页50;第二册,页428。 (19),《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 (20)(24)(27),H. B. 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Vol Ⅲ, p.324; Vol I, p.28; Vol ⅡI, p.237 (21),《大明律》卷1,<名例>。 (22),《清高祖圣训》卷195,<严法纪>。 (23),《中西通商原始记》,转引 郭廷以: 《中国近代史》第1册页531,商务印书馆1941年版。 (25),庞尚鹏: <题为 陈末议以保海隅万事治安疏>,《明经世文编》卷357。 (28),龙思泰 著、吴义雄 等译: 《早期澳门史》页1、91,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 (29),《清高宗实录》卷436。 (30)(34)(35),文庆 等辑: 《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70;(同治朝)卷8;(同治朝)卷8。 (31),J. R. Morrison: 《中国贸易指南》第3版,广东中国陈列室出版,1849年。 (32),祝淮: 《道光香山县志》卷3。 (33),Jorge Noronha e Silveira: Subsidios para a Historia do Direito Constitucional de Macau(1820-1974)Macau,Publicaçóes o Direito, 1991. 转引 吴志良: 《生存之道-论澳门政治制度与政治发展》页165,澳门成人敎育学会出版,1998年。 (36)(37),《澳门专档》(一)页2-5,中国台湾当局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臺北1995年版。 (38)(40),《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草约》页74-95,中华书局,1983版。 (41)转引 吴志良: 《生存之道--论澳门政治制度与政治发展》页187,澳门成人敎育学会出版,1998年。 (42),陈飞霞 主编: 《中国海关密档》第4卷,页396,中华书局1992年版。 (43),《东方杂志》第19卷第11期,1922年。 (44),蔡国楨 辑: 《澳门公牘偶存》页5,(《丛书集成续编》本)。 (45)、(46)、(47),王彦威、王亮辑: 《清季外交史料》第7册,页148、141、142。 (48),<国父遗嘱>1925年3月11日。 (49),《广州百年大事记》页254。 (50),中国臺当局主管对外事务部门发言人「王肇庆」的讲话,载中国臺北《中国时报》1987年3月27日,第一版。 (51)(52),黄啟臣: 《澳门通史》页518,广东敎育出版1999年版。 (53),《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档案》(二)第9224号。 (54),黄汉强主编: 《澳门问题资料匯编》第一册页78,澳门《华侨报》编印,1985年。 (55),黄啟臣: 《澳门通史》页526,广东敎育出版1999年版。 (5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第一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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