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偶然看到一个置疑《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的品行操守及仿冒药的有效成份的文章,作者是标榜为梅斯医学的靳锦,题目为:旋涡中的药神:英雄、谎言和跨国背药生意,读了之后,立马给其留言,到目前为止,还未收到留言采用通知。 我的留言如下: 作者,你若真没有任何前置的利益与目的而写此文章,就请拿出勇气与胸怀把我留言放出来吧! 作者,就算陆勇购买的药品有效成分差一半,那又如何?至少这药是有效的!并且病人还能承受这价格,以使自己能够尽可能久地延长自己的生命历程。(更何况,你这作者的品行操守如何,你的言词可信度是否大于50%?都是未知数,括号中这段,留言时忘了加) 而原药,药效再好,贵到绝大多数人吃不起的价格,这对于绝大多数穷苦病患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 是的,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走私药品,生产仿冒药是违法的;问题是,并不是只要披上法律的外套,就是正义的!是无比神圣与庄严的,是必须要敬畏与遵守的!正义与否,是要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要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衡量标准的! 如果某法实际真正维护的是极少数人的利益的,此法就是恶法,是邪恶的!不值得推崇与敬畏! 现此事上,最广大人民的生命权肯定是高于这些极少数的狠毒无人性的所谓正规的药企的专利法的!当药价贵到大多数人无法承受的地步,此时的专利法就成了狠毒无人性的虎狼走狗与帮凶,杀人绞索。 只有把专利法等等法规置于最广大人民的生命生存权之下,其才具有正义神圣庄严的光环!(留言至此结束) =========================================== 再说了,谁没一些瑕疵,英雄也是人,作者此文,明摆着是毁神为目的,半弹琵琶半遮面,欲言又止,欲黑又虚,欲说还休!目的阴暗,此地无银三百量。 现如今,此具体人或事,己无细分必要,此事件牵出的专利权凌驾于最大多数人的生命生存权之上的现实制度架构!这才是最坏的,也是最需要关注,并呼吁修订的重点!(有所欣慰的是,上目前为止,已有相关有进步意义的表述,虽然离最优的曾经的屠呦呦模式还相差十万八千里,但还是值得鼓励) 作者置最重大的重点于不顾,故意把人们的注意点引向细微处,用放大镜找当事人的瑕疵的手段,想干嘛呢? 如果陆勇真这么不堪,如果此仿冒药真这么差劲,病人是当事人,他们都是傻瓜白痴不成?可以让陆勇骗了这么多年,最后还要团结起来为陆勇请愿?公检法也是白痴?都被陆勇骗了?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没有到你那来调查取证?你有这么充足的证据,干吗不出庭作证呢? 到底是谁在说谎?你这梅斯医学的作者,如此作为,你所秉持的立场,不言而喻!!! 英雄倒了,仿冒药不可信了,你们药企又可以大造人血馒头了,是吧!正如电影中的病奶奶所言,你们难道就能保证自己永远不得病?你们这么贪婪,不顾成千上万的病患家庭因你们的天价人血馒头而家破人亡,你们还有一点点人的味道吗? 说什么人家陆勇说谎,说什么仿冒药成份不足,如果你们不这样贪婪,你们的药价大多数百姓都能够承受,哪来陆勇走私的空间存在?哪来仿冒药的生存空间? 不要再来忽悠我们,你们的药品成本并不高,并且完全还能降得更低;你们之所以定得这么高,完全是贪婪得没有了半点人性使然!药价便宜与研制新药没有必然的冲突矛盾的,我们的诺贝尔奖得主屠呦呦女士的研发经历,其研发模式,就强大地证明了这点! 你们的模式与屠呦呦女士那时的模式,两者模式,那是一个地一个天,一个是天价优质药模式,一个是平民价诺贝尔奖药模式[呲牙] 两个结果,正常的人,用脚尖投票,也必然是屠呦呦模式。 其实平价优质药模式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我们曾经真实实现过,现在的朝鲜,古巴,甚至是已经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俄罗斯当下,也还在实行!!! 好模式就在那,实行不实行,具体实行哪个模式,最能真实地体现出制定相关法律条文的决策者们到底是在维护什么群体的利益,站在哪个群体的立场上,是否具有正义天道的合法的神圣属性的最根本的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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