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虾夷归属,君愿再议否》 文:台湾猎户人 今天的北海道(虾夷岛)、萨哈林岛(库叶岛)原属于中国主权领土,而今名为日本海则是中国自古以来北方的内海。由于,二战后战败的日本,屡屡三番两次觊觎联合美国擅自私相授受,针对盟国协议曾限制日本军事发展与主权治理的制约逐一翻案,至此我们为了亚洲长久的和平局势非常有必要对今天日本管理下的北海道(虾夷岛)是否经由合法程序,取得此土地法源及其归属等问题,做出立案开展调查。期望中央政府能于收回虾夷岛主权后,成立「中国北海-蝦夷特別行政區」,在一国两治框架内给予该地方当局实施虾夷人自治治理的权益,或可暂时划入我国黑龙江省进行间接管辖。 据悉按近代(1870年后)的国际法则: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1882年(清光绪八年), 日本未经中国清政府签署割让协议,擅自片面(废除中国藩属虾夷国,转而设置日本3个县)废止开拓使,设置函馆,札幌,根室三县取代开拓使。 1883年,中法战争始,于1885年(清光绪十一年)结束。 1886年,日本侵列者再次违反国际法则片面擅自将中国属地虾夷岛以替3县设置日本北海道厅。 盟国于1943/1945年二战晚期碍于美英苏等国战后亚洲势力划分进而牺牲虾夷岛归属中国疆域权益。然而盟军美国派其军队参战接管,军事占领虾夷岛后,只得享有对该地区的军事施政权(治理权);美国并无法享有对虾夷岛的主权归属做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由于北海道(虾夷岛)是在近代二次大战后期的《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雅尓达会议、波茨坦公告》内,由中、美、英、苏四国协商共识,并由盟国各自追认发表,才正式被确认划归为日本的主权领土,实为日本不法取得。 注:1945年7月17日,苏、美、英三国首脑在柏林近郊波茨坦举行会议,会议期间发表对日本最后通牒式公告。由美国起草,英国同意。中国没有参加会议,但公告发表前征得了中国蒋介石的同意。苏联于1945年8月8日,对日宣战后加入该公告。波茨坦公告共13条,主要内容有:盟国将予日本以最后打击,直至停止抵抗;日本政府应立即宣布所有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重申《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日本投降后,其主权只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由盟国指定的岛屿;军队完全解除武装;战犯交付审判;日本政府必须尊重人权,保障宗教、言论和思想自由;不得保有可供重新武装作战的工业,但容许保持其经济所需和能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准其获得原料和资源,参加国际贸易;在上述目的达到、成立和平责任政府后,盟国占领军立即撤退。 虾夷岛在我国历史古籍上资料: 汉朝时属于「辽东诸郡」管辖。 唐朝时属于「安东都护府」管辖。 明朝时属于「奴儿干都司」管辖。 清朝时属于「宁古塔(后改吉林)将军府」管辖。 在我国敦煌文献中,明确记载着北海道原著民虾夷人内附唐朝的事实。 虾夷岛土著虾夷人曾在我国古籍记载:东晋南朝时期,已经向朝廷称臣纳贡按期朝贡,并接受南朝遣使的册封。北魏时期,曾派大臣前往属地虾夷岛与库叶岛索要鲸油。 附录: 虾夷岛,周围海域渔场为世界三大渔场之一。南北宽420公里,东西长540公里。面积7.8万平方公里。 西临:日本海,南濒:太平洋相望,为扼控两峡的战略要地。 清皇朝在关内建立政权后,将其东北视为其“祖宗肇迹兴王之所”,实行“封禁”政策,并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强化管理体制,针对不同民族,不同特点因地制宜以夷制夷,相继实行「八旗制度、州县制度、盟旗制度、噶珊制度」等四种不同的管理方式。 八旗制度则是基本统辖体制,吉林基本上以八旗制度为主,实行吉林将军统辖下的旗、民分治制,其中既包括隶属于吉林将军的吉林厅、伯都纳厅、长春厅等民事机构,也包括黑龙江省下游及乌苏里江以东地区各族的噶珊基层政权。 然而从清前期到中后期,吉林的社会组织结构、政权设置和管理体制较盛京、黑龙江有所不同,它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调整完备的过程。 清顺治十年(1653),清廷始置“宁古塔昂邦章京”一人。 康熙元年(1662)改称为“镇守宁古塔等处将军”,简称“宁古塔将军”,宁古塔昂邦章京沙尔虎达之子巴海为首任。 康熙十五年(1676),奉旨移驻吉林乌拉(又称“船厂”,今吉林市)。 然从雍正十三年(1735)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宁古塔将军、吉林将军、船厂将军」这三个名称经常混用。 吉林将军所辖疆域,按乾隆元年《盛京通志》卷十二,所记载:“东至海三千余里;西至威远堡门595里开原县界;北至拉哈福阿色库地方六百余里蒙古界;南至长白山(南鸭绿江)1300余里,其南朝鲜界;东南至希喀塔山二千三百余里海界;西南至英额门七百余里奉天将军界;东北至合者(赫哲)、飞牙喀三千余里海界;西北至黑儿苏门四百五十余里蒙古界;东北包括自乌第河以南、黑龙江下游的全部地区和海中的库页岛及沿海其它岛屿。” 简言之,吉林将军之辖区北起乌第河至奇穆尼河流域,下接松花江东流水南岸地区;东至库页岛与日本海;南接图们江、鸭绿江上游、浑江流域和东辽河上游;西侧以柳条边与内蒙古分界。也就是说当时吉林将军所辖仅包括今天吉林省的东部。 乾隆二十二年(1757),“宁古塔将军”正式更名为“镇守吉林乌拉等处将军”,简称“吉林将军”。吉林建置时未能称“省”,是因为清代东北地区是满族的发祥地,由八旗驻防,采取的是“军府制”。而关内中原各地有所不同,清政权在明朝政权的地方治理基础上因循旧制采用“行省制”建立了18个行省。受关内行省制的影响,大约这一年起,虽吉林将军属于军府制度,但在给清廷的上《奏》官府文书文件中,则代称自辖区域为“吉省”,而清廷各官府衙门给吉林将军府的《咨》文中也约定俗成地称“吉省”。 吉林将军之下分设:「吉林、宁古塔、三姓、伯都讷、阿勒楚喀」五个副都统、珲春专城驻防,共历协领23人、参领1人、佐领137人、防御81人、骁骑校141人,管理满洲、蒙古、汉军、锡伯、巴尔虎等旗户,以及“打牲之部”。 这里所谓“打牲之部”指在: 混同江岸及海中大州(库页岛)居住的赫哲、费雅喀、库页、鄂伦春、奇勒尔等部族,当然也包含其管辖的虾夷岛。 备注: 吉林将军衙门办事机构设有: 户、兵、刑、工四个司,每司设主事一员,主持司务。兵司下附设驿站总站官。该四司机构以军防为主,兼有行政管理职能。户司主管粮仓、俸饷、税银、官庄及财政支出;刑司主管刑犯、流人、旗民交涉及盗贼案件等;工司主管公署、仓库、城池的维护及修筑,修造船只,生产火药;兵司负责官兵登册、军械、进贡及地方文武官员拣选报送等。 吉林将军衙门的设置与管理分为四个系统。 第一系统:八旗驻防,军政合一,均为重要军事重镇。 1.宁古塔(旧城为今黑龙江省海林之旧街,新城为今黑龙江省宁安县城),本为将军府地,将军移治吉林乌拉后,设副都统管辖黑龙江下游及乌苏里江以东广大地区。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将库雅喇人编设三佐领,于珲春设。协领公署属宁古塔副都统所辖。珲春协领下治各族姓长。 2.吉林乌拉,又称船厂。早在明代永乐年间即开始造船,清代顺治年间仍继续在该地监造船只,并于顺治十五年设立吉林水师营。将军移驻后,成为政治、经济、军事中心。原设有副都统,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后,不设,至雍正三年(1725年)复又设吉林副都统,下属额穆赫索罗和伊通均有驻防佐领。 3.三姓,为连结吉林内地与黑龙江下游及乌苏里江地区的枢纽。康熙初年即有部分赫哲族迁于此。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清政府决定在三姓设治,仅设协领一员。除由吉林乌拉拨来满洲披甲80名驻防外,又将三姓原居之赫哲四姓编为四佐领,划入上三旗。雍正九年(1731年)添设副都统,增设佐领6员,披甲800名。次年正式设立三姓副都统,披甲1000名,编为10佐领。三姓副都统通过姓、乡两级基层组织,负责管理黑龙江下游及部分乌苏里江地区的少数民族。 4.伯都讷(今吉林扶余),为当时吉林水陆通衢,又拥有大片丰土沃野可供开垦,故在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始建木城,安置锡伯、瓜尔察1000披甲。移吉林副都统驻此设治,始称伯都讷副都统。以后因垦荒的汉人渐多,于伯都讷添设长宁县,专管汉人事宜。不久又撤去长宁县。乾隆二年(1737年)伯都讷又添设州同一员,专门负责管理汉人之事,不过其关系归属于永吉州。乾隆十二年(1747年)改州同为巡检。此时因该地与蒙古相近,蒙古之事务繁多,故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裁去巡检,专设办理蒙古事务委署主事一员。副都统则兼管民人事务。乾隆年间中叶以后,该地汉民又大增。嘉庆十六年(1811年)撤去管理蒙古事务的委署主事,改设伯都讷厅,置理事同知一员,又于伯都讷城及孤榆树(今吉林省榆树县)各设巡检一名。伯都讷厅设于伯都讷城内,一城二署,旗民分治。厅归属于副都统所辖。 5.阿勒楚喀(今黑龙江省阿城),该地与拉林、双城为京旗移垦在松花江中游而同时崛起的新城镇。雍正三年(1725年)于阿勒楚喀设协领一员。雍正十年(1732年)又于该地增设佐领三员。以后因保护周围山林的任务加重,阿勒楚喀成为吉林将军治下的重要驻防城之一。乾隆十九年(1754年)清政府为移垦戍边,又移京旗来该地垦荒。原拉林副都统难以处理众多政务,故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在阿勒楚喀正式设副都统,但衙门仍设在拉林。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实行分治,这时阿勒楚喀正式设副都统衙门。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又扩大权限,让其兼管拉林政务,而拉林副都统此时改称协领。在双城左右两屯置佐领公署,中屯设有协领公署。 第二系统:地方行政,这是清代实行汉旗分治专司汉人事务的民治机构,在吉林将军下分别设立吉林、伯都讷和长春三个直属厅。 l.吉林厅:雍正四年(1726年)清政府为管好汉人(民人)事务,在吉林地区特设永吉州、泰宁县、长宁县。后因泰宁、长宁民事无多,遂撤去,集中民人事务于永吉州,并增设理事通判,却隶属于奉天府尹管辖。以后随大批汉人流民的涌入,此时民人事务又开始日渐增多,吉林将军要求将永吉州归属吉林直辖,但清廷当局碍于“旗民分治”原则,认为归属吉林“于体制不符”,于是采取一折衷办法,“将永吉州暂归该将军兼辖”,但是附有条件仍即“地方一切事件,仍尊旧制”,由奉天府尹办理,使永吉州受吉林将军与奉天府尹的双重领导。乾隆十二年(1747年)永吉州改为吉林将军直辖,设同知一员。 2.伯都讷厅的设立,已如前述。 3.长春厅:它是设立最晚的一个厅。其地原为郭尔罗斯前旗游牧场地,蒙古王公私招汉民盖房垦荒,王公每年坐收租银。为加强对前来开垦的汉民管理,清政府决定设理事通判,专司汉人话般事务。嘉庆五年(1800年)7月,理事通判正式设治于长春堡,遂名为长春厅,下设沐德、抚安、恒裕、怀惠四乡。道光五年(1825年)长春厅治移于宽城。该厅的土地仍归属于郭尔罗斯王公所有,只在行政方面由吉林将军所辖之长春厅办理。不过该厅发展较快,后来成为仅次于吉林厅的第二大厅。 第三系统为中央直属的地方旗人机构,即特殊的打牲乌拉。 打牲乌拉为满族聚居的特殊管理地区,最初直属北京中央朝廷的内务府,是皇品进贡的基地,委以噶珊达(乡长)负责经营贡品,统管地区事务。顺治十四年(1657年)改设六品总管,并设打牲乌拉总管衙门。吉林将军移治吉林乌拉城后,受命兼理打牲乌拉的诸般事务,不过打牲乌拉总管亦然有权,颇有独立性。雍正五年(1727年)清政府复又强调打牲乌拉由内务府直辖之特点,不再让吉林将军兼辖,改为每年派乾清门侍卫和内务府官各一人前来与总管同办打牲乌拉日常事务。雍正年间,由于打牲乌拉人工日繁,清政府又从中选用壮丁千名编成十佐领外出戍边,后于乾隆初年撤回戍兵,复又驻防于本地,另设协领统领,归属吉林将军管辖。由此打牲乌拉出现总管与协领两个衙门,各司其事。其后职能略有变动。不过由乾隆至道光年间,打牲乌拉一直保持双重领导体制,吉林将军分管进贡的贡品如东珠、鳇鱼等,还有负责挑选官缺之事,而其它日常事务由总管衙门处理,对北京内务府负责。 此外还有特殊的机构,即由吉林将军统辖的四个边门防御:巴彦鄂佛罗。伊通、赫尔苏、布尔图库,也是军政合一八旗制度管理。 与打牲乌拉相关的是清代统治者圈定满洲龙兴之地的区域界限,以分别内外;实行民族隔离;也为垄断人参、貂皮等特产经济利益,保证贡品的充足供应,在吉林的西部和南部修筑了柳条边。南部修的早,通称为老边,始建于顺治年间(1644~1661),自凤凰城至开原一段为盛京将军与吉林将军辖境的分界线。康熙年间(1670~1681)又修建了新边,自开原威远堡至舒兰法特哈东亮子山。新边以东、老边以北划为参山围场,广设边门、边台、卡伦、封堆,严禁汉人入内,就连满洲旗人亦不准随便进入。柳条边外的内地卡伦作为驻军哨所集军事巡查与管理于一身,主要是查拿进入边外的流民。在道光三年(1823年)已多达106处。这仅为吉林内地卡伦,不包括沿海边疆一带所设的卡伦。 第四个系统,是吉林将军对东北部少数民族管理的噶珊制。 清代吉林将军所辖区域远至黑龙江下游及乌苏里江以东地区。该地区居住的多为满汉族以外的赫哲、鄂伦春、费雅喀、奇勒尔、库叶、恰克拉等少数民族。针对该地区的民族聚居特点,实行噶珊制管理。所谓噶珊制就是利用当地原有的哈拉与噶珊的两级组织做为地方基层政权,负责日常管理。 哈拉即“姓”,同一“哈拉”的人属于同一血缘集团,由“哈拉”又繁衍派支出更小的近亲集团“木昆”,即是“族”。“噶珊”为满语,是村、屯的意思,其内的居民有同姓,也有不同姓者,主要因地域相近组合在一起,小的噶珊只有几户、十几户,一般为一、二十户,大的噶珊多为三、四十或七、八十户,又通常由若干个法哈拉,即街道所组成。同一法哈拉又多属同一木昆,因此法哈拉成为一条街的家族集团。 吉林省将军利用“哈拉”与“噶珊”这一少数民族原有的聚居社会形态作为地方治理的基层组织结构,从而实现其行政管理的职能。其职能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隶籍其民,岁征贡貂;一方面“有警则声气相通,安常则渔猎所得,殆寓边防之深意焉”。【注:《吉林通志》卷17。】清代前期的噶珊有71个,同治年间有79个,而在三姓副都统的满文档案即记载有噶珊169个。【注:《中国东北史》卷4,第1315页。】 噶珊制度中的姓长、乡长就原有族人却可任命,并能世袭。上级官员也可深入居民之中重新物色人选,并非固定定式。姓长、乡长的职责是组织生产活动,保护本成员的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约束居民遵守清政府的律令。他们更具体的工作是“征收贡品,登记氏族中的死亡者和出生者”,及时向前来巡视的清朝官吏报告并负责交纳贡品。贡品就是向清政府缴纳貂皮做实物税,而上贡后清政府又赐给他们布帛、衣物及日用品等东西,被称为“赏乌林”。按规定贡品乃按户征收,每户一年进贡貂皮一张,一般为一年一入贡,因距离远近不同,交通畅阻有异,也有二年或三年一贡的,这样所贡貂皮累计为两张或三张。“贡貂”与“赏乌林”制度的实行,不仅密切了边疆少数民族与清政府的联系,同时通过贡物与赏物,实行了物品的异地交流,传播了文明与进步,有利于边疆各少数民族的发展。 鸦片战争以后,沙俄逐渐以武力侵占了中国东北的大片土地,因此吉林将军所辖区域也随之逐渐缩小,失去了乌苏里江以东及珲春与朝鲜毗连的广大地区。 (二)吉林巡抚衙门的设立。 光绪元年(1875年),东北三省农民起义不断,被清政府视为“奉、吉马贼成患”,故专派大员前来查办,由原四川总督崇实和内阁学士岐元做为钦差赴盛京(奉天)来办理。崇实、岐元来奉天经实地考察后,采取两手策略,一手是加大镇压农民起义的力度;一手是改革与整顿吏治,强化地方行政管理。崇实认为奉天为政之“事权不一”弊端缘于“旗民并治体制”,应将官制向行省制转化,实行道、府、县三级官制。于是崇实上奏《变通奉天吏治章程》,经军机大臣、六部九卿议准,于同年十一月由皇帝批准实行。这样由奉天率先开始改革,虽无行省之名,却已具备行省之实,使东北民旗分治结构向一元化方向发展,为以后东北行省制的产生打下了基础。在奉天整顿吏治的影响下,1878年吉林将军铭安也奏请变通吉林官制,改设府、县,加强地方行政统治。清廷奏准,只囿于财力直到光绪八年(1882年)吉林才正式开始实行,即在省下设立道、府、县三级官制。先设分巡道,驻于省城,全省政务由该道转承吉林将军,实际上分巡道兼任藩、臬二司之职。同时将吉林直隶厅升为吉林府,新设伊通州和敦化县归其管辖。当年又设宾州厅、五常厅、双城厅。1889年长春厅升为长春府,新设农安县归属之。在此之前,由于清政府对东北的开禁,关内流民大量涌入,民事日益繁多,为加强管理就已不断增设地方州县机构,或是将原有机构升格,或是将基层民事组织扩大,乃至增设新的机构。 形势的发展将吉林省制的改革提到了议事日程。 1907年,清政府试图革新政治,这次改革是在行省制基础上,拟进行预备立宪的背景下进行的。其宗旨在于保持大清皇统绵延不绝,万世一系的前提下,试图实行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体制。当时围绕改革有关“军政分开”、“司法独立”的呼声很高,于是清政府决定在东北取消军政制,裁撤了东北的三将军,设东北三省,改盛京将军为东北三省总督,吉林设省,为巡抚官。1908年吉林省巡抚衙门才正式宣告成立。该衙门内设民政使(掌主民籍管理)、交涉使(掌主邦交联络)、度支使(掌主地方财赋)、提学使(掌主教育行政)、提法使(掌主司法行政、监督与检察)、劝业道(掌主农、工、商业及交通运输事业)。吉林巡抚成为全省最高民政长官,同时兼理旗务。 吉林正式设省后,仿内地各省之例,在省下设西南、西北、东南、东北四个路道,道下设府(直隶厅州)、县(厅、州)。其中西南路道驻长春府,辖有长春、吉林府,伊通、濛江州及农安、德惠、长岭、舒兰、桦甸、磐石、双阳等县;西北路道驻滨江城(今哈尔滨),辖管双城、宾州(今宾县)、五常府,榆树厅及长寿(今延寿)、阿城等县;东北路道驻三姓城,其下辖有依兰、临江、绥远、密山府、虎林厅及方正、富锦、饶河县等;东南路道驻珲春城,辖管延吉、宁安府、珲春、东宁厅及敦化、额穆(今蛟河)、和龙县等。 在地方省制改革的同时,各省均加强司法机构的设立、纷纷设立审判厅与检察厅。吉林省也不例外,也设有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等三级审判体系;检察机构亦为三级,即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等,这与行政体制的省、道、县三级是完全相对应的。 光绪三十三年(1907),吉林将军裁撤。改吉林将军为吉林巡抚,兼副都统,仍驻吉林府。随着清政府对东北地区管理体制和地方官制的改革,正式设立吉林省。 上图注:1644~1658年间,map of Asia by J. Janssonius http://liuqiu-china.com/forum.ph ... iewthread&tid=56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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