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二战后对琉球「军事占领治理管辖权益」私相授受擅自让予日本,片面结束对琉球27年来的军事统治。 备注: 《1971年美国和日本关于 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434 1971年6月17日,美国和日本关于 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简要内容: 美国,考虑到希望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 把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并认为据此对该条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放弃完毕,而日本国考虑到为了行使对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希望接受完全的权能和责任。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定: 二、本协定的适用范围,所谓“琉球诸岛、大东诸岛”是指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美国所给与的全部领土和领水范围内,日本有权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 这种权利,不包括根据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和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美国和日本国分别签署的关于奄美诸岛的协定和关于南方岛屿及其他岛屿的协定中已归还日本的部分。 第三条 一、根据一九六零年一月十九日,在华盛顿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及此有关的协定,日本国同意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让"美国"使用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设施和区域"。 第四条 一、 日本国对在本协定生效以前,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由于美国军队或当局的存在,由于履行职务或采取行动,或对这些岛屿带来影响的美国军队或当局的存在,对其履行职务或采取行动而产生的日本国及其国民,要求美国及其国民以及这些岛屿现任当局的一切要求赔偿权,均予放弃。 第六条 一、自本协定生效之日,琉球电力公司、琉球自来水公司、琉球开发金融公司的财产将交给日本政府。同日起,日本政府还将按本国法令继续行使这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二、此外,自本协定生效之日,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一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财产,而且是存在于根据第三条规定提供的设施和区域之外的,同日将全部移交给日本政府。但是,自本协定生效前已归还给原土地拥有者的土地上的财产,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得到日本国政府同意于同日以后置办并继续拥有的财产不受此限。 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围垦的土地和在这些岛屿取得的其他围垦地,至本协定生效之日止仍属该政府所有的,同日起成为日本政府的财产。 四、在本协定生效前,美利坚合众国根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向日本国政府移交财产的所在地上发生的任何变化,对日本国和日本国民不负有补偿的义务。 第七条 日本国政府考虑到美国的财产将根据第六条的规定移交给日本国政府; 考虑到美国将如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合声明第八项规定在不违背日本国政府政策的前提下把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归还日本,还考虑到美国政府愿意在归还后分担余下的费用等事实,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的五年内,将向美国政府支付总额 三亿两千万美元。 日本国政府在本协定生效后的一星期内先支付一亿美元, 余额平均分四次在本协定生效后的每年六月间等额支付。 作为上述归还冲绳协定的证据,下列签字者各受本国政府的正式委托在本协定上签字。 本协定于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在华盛顿和东京同样用英文和日文缮写成两份。 美国代表 威廉·皮尔斯·罗杰斯。 日本国代表 愛知揆一。 中国拥有琉球群岛主权一脉相传,我国清朝亡后,朝廷延续数千年「外藩」概念及「封贡」体系,则早已不合时宜,在清末民初时期「五族共和」的理念下,我国前朝各外藩属国,当然成了当时标榜着现代多民族的国家「中国」的不可分割一部分主权领土。中国五百年来的"属国"琉球国,凡其王嗣位,先请朝命,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赐以"驼钮镀金银印",乃称"国王"。未经册封以前称琉球"世子",权国事;未经中国中央皇室政权承认其政治治理地位受封前,绝对不敢僭越自称为 琉球国 "王"..过去在中国宗藩制度区域行政管理框架内,虽有"蕃属国"的"国"名称及其"国王"的爵位,但“”它“”不是个完全独立自主国家,“”它“”的外交军事领土变更则是必须受到中国中央皇权监督而有所节制,事故“”它“”与中国中央皇权的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关系,简而言之,“”它“”藩属国与中国中央皇权是地方自治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政治从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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