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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5月15日美国擅自将琉球军管权益让予日本

2018-5-15 11:47|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2432| 评论: 6|原作者: 台灣獵戶人

摘要: 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二战后对琉球「军事占领治理管辖权益」私相授受擅自让予日本,片面结束对琉球27年来的军事统治。 备注: 《1971年美国和日本关于 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 http://www.l ...


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二战后对琉球「军事占领治理管辖权益」私相授受擅自让予日本,片面结束对琉球27年来的军事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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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971年美国和日本关于 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434

1971年6月17日,美国和日本关于 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简要内容:
美国,考虑到希望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
把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并认为据此对该条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放弃完毕,而日本国考虑到为了行使对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希望接受完全的权能和责任。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定:


二、本协定的适用范围,所谓“琉球诸岛、大东诸岛”是指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美国所给与的全部领土和领水范围内,日本有权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
这种权利,不包括根据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和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美国和日本国分别签署的关于奄美诸岛的协定和关于南方岛屿及其他岛屿的协定中已归还日本的部分。


第三条
一、根据一九六零年一月十九日,在华盛顿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及此有关的协定,日本国同意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让"美国"使用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设施和区域"。


第四条
一、 日本国对在本协定生效以前,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由于美国军队或当局的存在,由于履行职务或采取行动,或对这些岛屿带来影响的美国军队或当局的存在,对其履行职务或采取行动而产生的日本国及其国民,要求美国及其国民以及这些岛屿现任当局的一切要求赔偿权,均予放弃。


第六条
一、自本协定生效之日,琉球电力公司、琉球自来水公司、琉球开发金融公司的财产将交给日本政府。同日起,日本政府还将按本国法令继续行使这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二、此外,自本协定生效之日,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一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财产,而且是存在于根据第三条规定提供的设施和区域之外的,同日将全部移交给日本政府。但是,自本协定生效前已归还给原土地拥有者的土地上的财产,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得到日本国政府同意于同日以后置办并继续拥有的财产不受此限。


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围垦的土地和在这些岛屿取得的其他围垦地,至本协定生效之日止仍属该政府所有的,同日起成为日本政府的财产。


四、在本协定生效前,美利坚合众国根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向日本国政府移交财产的所在地上发生的任何变化,对日本国和日本国民不负有补偿的义务。


第七条
日本国政府考虑到美国的财产将根据第六条的规定移交给日本国政府;
考虑到美国将如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合声明第八项规定在不违背日本国政府政策的前提下把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归还日本,还考虑到美国政府愿意在归还后分担余下的费用等事实,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的五年内,将向美国政府支付总额  三亿两千万美元。
日本国政府在本协定生效后的一星期内先支付一亿美元,
余额平均分四次在本协定生效后的每年六月间等额支付。


作为上述归还冲绳协定的证据,下列签字者各受本国政府的正式委托在本协定上签字。


本协定于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在华盛顿和东京同样用英文和日文缮写成两份。


美国代表 威廉·皮尔斯·罗杰斯。
日本国代表 愛知揆一。






中国拥有琉球群岛主权一脉相传,我国清朝亡后,朝廷延续数千年「外藩」概念及「封贡」体系,则早已不合时宜,在清末民初时期「五族共和」的理念下,我国前朝各外藩属国,当然成了当时标榜着现代多民族的国家「中国」的不可分割一部分主权领土。中国五百年来的"属国"琉球国,凡其王嗣位,先请朝命,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赐以"驼钮镀金银印",乃称"国王"。未经册封以前称琉球"世子",权国事;未经中国中央皇室政权承认其政治治理地位受封前,绝对不敢僭越自称为 琉球国 "王"..过去在中国宗藩制度区域行政管理框架内,虽有"蕃属国"的"国"名称及其"国王"的爵位,但“”它“”不是个完全独立自主国家,“”它“”的外交军事领土变更则是必须受到中国中央皇权监督而有所节制,事故“”它“”与中国中央皇权的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关系,简而言之,“”它“”藩属国与中国中央皇权是地方自治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政治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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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八重王 2018-5-15 11:54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亚洲战列考虑,造成其利益熏心违背同盟国共识不得单独与日本协议,所以美国在其制定对战后日本政策时, 既没有按照国际法则将琉球列岛归还其《宗主国》中国政府接管治理, 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违法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列岛归还日本”, 而是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日军占领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等等》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之下”。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中美苏盟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图,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此图日本与琉球列岛界线(红色框线)为《大隅海峡的中间线》。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 在实践国际法原则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列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 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 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1947年9月23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全国人大组织)则是坚决反对联合国把琉球交予美国单独战列托管、或归属予日本,并要求在往后对日本和约中必须规定将琉球交还我国托管治理。 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列岛与我国(宗主权领土)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 但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美国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要求获得琉球,并不获得美国首肯同情。

由于战后美国的私心独霸,觊觎联合日本对抗中苏的势力范围,事故,日本根据与美国的私相授受为日本的战后法律依据依次窃占中国琉球列岛的主权。

于是根据以美国为首,美日非法的:
(1)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美军交还“奄美群岛”以北给予日本,而美日两国私自媾合,借此美军换得了能够持续非法窃占”奄美群岛以南的琉球列岛“。然而,该和约(第二章)第三条,仅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琉球群岛(琉球列岛)等岛屿置于托管制度下并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应予同意。该(条)约并规定在美国「提出此项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以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之权力。」该和约中并无任何条款,得解释为授权美国于任何时候将此等(琉球列岛)交与日本、或任何其他国家。」
(2)1952年2月10日,美国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3)1953年12月24日,美日两国签署“关于奄美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2月25日,美国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4)1968年6月26日,美国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5)1971年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88???
引用 gujiaguareno 2018-5-15 14:50
美国无权将中国的琉球“卖”给日本。美日勾结践踏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是继承希特勒的反共事业,终将失败!日本必须学英国和葡萄牙,将从中国掠夺的殖民地归还中国。日本是战败国,美国背叛同盟国,私卖中国的琉球对世界,对美国自身都是伤害!
引用 88888 2018-5-17 08:39
琉球王国(琉球语:琉球国/ルーチューククRūchū kuku)是曾存在于琉球群岛的封建政权名,最初是指在琉球群岛建立的山南、中山、山北三个国家。1429年,三国统一为琉球王国。[1]
引用 兰色凡尘 2018-7-26 08:31
琉球数万人爆发回归中国大集会,日政府面临尴尬 10月26日是首里城公园开园20周年纪念日,在公园里头耸立着一座泰期的纪念石雕像,泰期的手指遥指着琉球的根在中国大陆! ...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9-5-15 11:37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亚洲战列考虑,造成其利益熏心违背同盟国共识不得单独与日本协议,所以美国在其制定对战后日本政策时,既没有按照国际法则将琉球列岛归还其《宗主国》中国政府接管治理,
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违法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列岛归还日本”,
而是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日军占领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等等》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之下”。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中美苏盟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图,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此图日本与琉球列岛界线(红色框线)为《大隅海峡的中间线》。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企图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沖之鸟礁)」,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群岛」。

1947年9月23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全国人大组织)则是坚决反对联合国把琉球交予美国单独战列托管、或归属予日本,并要求在往后对日本和约中必须规定将琉球交还我国托管治理。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列岛与我国(宗主权领土)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

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由当时国民政府国防部测量局编印发行的四百万分之一,1947年《中国全图》原生版图幅范围为《N16°~54°,E81°~130°》;绘有2°x2°方格网。插图图幅范为为《N1°~20°,E108°~120°》;绘有5°x5°方格网。原则上,当时国民政府时期国土四极均有含盖到;图幅右下处的「南海诸岛图」插图为八百万分之一(1/8,000,000),在南海海域中绘有U型的段续线国界,此主要依据前国民政府内政部,于1947年所公布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地图内的国界係参照当时内政部地图审查委员会《国界位置指示略图》表现之。而这1947年,由当时国民政府时期的国防部测量局的《中华民国全图》,本幅图特别之处: 一、东海海域之国界将琉球列岛、澎湖列屿、台湾岛等地均含盖在内国界线内。
二、钓鱼台(钓鱼岛)列屿,尚沿用日本割据殖民时期的「尖阁群岛」称谓,包含有:「和平山(即 钓鱼台/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

但最终,同盟国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美国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要求获得琉球,并不获得美国首肯同情。

1948年10月26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了《NSC13/2文件》。其中文件的第5条规定,从遏制苏联的战略出发,美国「应以最佳方式使国际社会承认美国在《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列岛、南鸟礁、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礁》长期的战略控制权」。
为了使美国的上述利益熏心的战略意图,获得日本的认可,1951年,在美国把持下,美英法、苏等国分别以中国代表权争议杯搁了两岸政权参与对日和约的起草协商签订工作,最终在苏联等国拒绝签署下,美英等国与日本政府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

《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中规定:
日本同意美国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包括琉球列岛、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硫磺列岛、冲之鸟礁、南鸟礁」等等,置于美国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美国有权对此岛屿之领土及居民包括岛屿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权利。美国则认为自此(旧金山对日和约内)对琉球取得「行政权」。美国代表在签约前还解释第三条是承认日本对琉球有“剩余主权”。显然,美国是以“托管”为名独占琉球列岛等战略要地,并且在《主权》问题上偏袒日本。但是,从《旧金山对日和约》上述条款内容来看,按国际法则:美日两国私自签订有关琉球列岛的处分事务,均不对中国政府对琉球列岛的宗主权领土权益并不影响。

1952年2月10日,美国先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53年12月24日,美国再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68年6月26日,美国先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签署“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972年5月15日,美军把《大东群岛、琉球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美日两国未经原“琉球列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或放弃琉球列岛的协议书;美日两国就擅自私相授受的私自把琉球列岛各个岛屿礁石的管理权给予于日本。事故,美国目前的难点在于所有历史史料与条约,都说「琉球列岛(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宝岛群岛]、奄美群岛[大岛群岛]、琉球群岛[冲绳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大东群岛)、虾夷岛[北海道]」等主权不归日本所有。但美国与日本两国却利欲熏心私相授受。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88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20-5-15 12:59
《王鑫: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琉球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1969年,美国与日本(私相授受)签订意向书了“(日译)归还冲绳协定”,《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于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等协议书》,单方面将所谓琉球(冲绳)的“施政权(实为二战后美国军事占领治理管辖权益)”让予日本,所以直到今天,日本还是占据着琉球,并根据此美日私相授受的协定来证明其对琉球的合法性。

那么1969年,美国将琉球归还日本的“归还冲绳协定”对琉球的法律地位有何影响呢?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联合国关于战略防区之各项职务,包括此项托管协定条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安全理事会”行使之。“”'
而(当时)处于美军托管下的琉球群岛属于战略防区,因此对于琉球群岛托管的任何改变都应当经过”安理会”讨论决定。

翻阅了,1969--1971年,所有安理会决议并未发现安理会通过任何有关改变琉球托管的决议,因此美国政府没有按照联合国托管制度的规定将琉球群岛问题交由安理会表决,而是单方面与日本签订协议将琉球群岛的行政、立法、司法权交与日本。这种违背联合国宪章所签订的协议当然无效,日本不能够根据日美“归还冲绳协定”来证明其目前对于冲绳(琉球列岛)占领的合法性,日本所谓对于冲绳享有“主权”的说法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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