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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总理衙门奕訢奏请刊刻并颁法万国律例褶

2018-3-28 09:24|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2283| 评论: 2|原作者: 关天培

摘要: 欧美奉行《万国公法(律例)》虽以和平、公正、主权等等虚伪言词掩盖着欧美俄等帝国殖民主义弱肉强食观念的国际公法,只不过用强权即公理来愚弄与驯服落后国家的软弱政府。同治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得到朝廷两宫 ...
《1864年,总理衙门「奕訢」奏请刊刻并颁法「万国律例」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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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皇朝同治三年(1864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奕訢」等
《奏》请刊刻,并颁法《万国律例》(即为万国公法)事(摺片)。
档案归属:军机处档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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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右侧)、下(中间、左侧)图:
清同治三年,「奕訢」 《奏》请刊刻并颁法《万国律例》,自右而左放大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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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清同治二年(1863年)六月,「丁韙良」拿着自己翻译中文的《万国律例》初稿,北上赴京前先到天津 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的热情接待,「崇厚」详细阅读其译稿后说:「对于该书稿跟中国建立新的外交关系的需求之间的契合印象十分深刻」。
同年九月,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引介「丁韙良」的《万国律例》中文四卷译稿给予总理衙门各大臣们阅览,并叙述凡对外定有条约的国家,都应该参考这部书,遇有事件,便于参斟援引。总理衙门「文祥」大臣认为:「派遣驻外公使时,此书可供吾等参考」。但大臣、章京们则认为:「文义不甚通顺」。最后由总理衙门大臣「奕訢」另指派四名 章京 协助「丁韙良」对译稿进行修饰润色,最终以 「易其字,不改其意」,经过半年的审校。同治三年三月中旬(1864年),完成了经由总理衙门官府对该书的最终翻译。



同治三年(1864年)三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奕訢」等人曾有一《奏》摺給清帝,現將全文抄錄于下:

「竊查,中國語官文字,外國人無不留心學習,其中之尤為狡黠者,更淤中國書籍,潛心探索,往往辯論事件,援據中國典制律例相難。臣等每欲借彼國事例以破其說,無如外國條例,俱係洋字,苦不能識,而同文館學生,通曉尚需時日。臣等因於各該國互相非譏之際,來問探訪,知有《萬國律例》一書,然欲徑向索取,並託繙譯,又恐秘而不宣。適美公使「蒲安臣」來言,各國有將大清律例繙出洋字一書,並官外國有通行律例,近日經文士「丁韙良」譯出漢文,可以觀覽。旋於,上年九月間,帶同來見,呈出《萬國律例》 四本,聲稱此書凡屬有約之國,皆宜寓目,遇有事件亦可參酌援引,惟文義不甚通順,求為改刪,以便刊刻。

臣等,防其以書嘗試,要求照行,即經告以中國自有體制,未便參閱外國之書。

據「丁韙良」告稱: 大清律例,現經外國繙(翻)譯,中國並未強外國以必行,豈有外國之書,轉強中國以必行之理,因而再三懇請。

臣等, … 檢閱其書,大約俱論會盟戰法諸事,其於啟釁之間,彼此控制箝束,尤各有法,第字句拉雜,非面為講解,不能明晰,正可藉此如其所請。因派出臣衙門章京「陳欽、李常華、方濬師、毛鴻圖」等四員,與之悉心商酌刪潤,但易其字,不改其意,半載以來,草棄已具,「丁韙良」以無貲刊刻為可惜,並稱如得五百金,即可集事。

臣等,查該外國律例一書,街以中國制度,原不盡合,但其中亦問有可採之處。即如:本年布國在天津海口扣留丹國船隻一事,臣等暗採該律例中之官,與之辯論,布國公使,即行認錯,俯首無詞,似亦一證。
臣等公同商酌照給銀五百兩,官明印成後,呈送三百部到臣衙門,將來通商口岸,各給一部,其中頗有制伏領事官之法,未始不無裨益…。」 



同治三年七月二十九日(1864年8月30日),得到朝廷两宫皇太后的批准。

同治四年正月(1865年2月),京师 「同文馆」正式将《万国律例》木版刊刻完毕,又后改定名《万国公法》,呈送 总理衙门 并请求作《序》。最后由 总理衙门 大臣 「董询」作《序》,初印行300部颁发 各 省督抚 备用。


《万国公法》的「凡例之四」写着:「是书之译汉文也,本系美国教习「丁韪良」视其理足义备,恩于中外不无裨益,因与江宁「何师孟」、通州「李大文」、大兴「张炜」、定海「曹景荣」 略译数卷,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批阅,蒙 王大臣派员校正底稿,出资付梓。」


实质这本用「和平、公正、主权」等等虚伪言词掩盖着当时欧美俄等帝国殖民主义“弱肉强食”观念的《国际公法》,只不过用“强权即公理”,来愚弄与驯服落后国家的软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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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7-4-19 20:09
中国于鸦片战争以前,历代朝廷对其力所能及「华夷皆吾皇土」的根深蒂固华夷观念。千百年来凡是「对华奉表输诚、称臣纳贡、永世服膺且按约期遣使臣赴京朝贡纳捐的王公酋首们,则给予世袭罔替、请封袭爵并授予为代职镇守边疆的藩属国号」,以期共享中华朝貢体制经济与孔孟汉儒学文化繁荣,而皇权朝廷对其有关的事宜,都分别交由朝廷「礼部、理藩院」兼办。

「礼部」负责经由 海路来的东部、南部各藩属。
「理藩院」负责经由 陆路来的北部、西部各藩属。
「两广总督」负责与西洋各国的通商交涉。

1861年1月20日,清咸丰皇帝批准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总署/译署」,为清廷政府办洋务及外交事务而特设的中央机构。清廷晚期因应欧美俄等帝国强权们接踵而来到达中国,形成对欧美俄各国交涉事务繁杂,朝廷苦无对等统一窗口对外处理事宜的部门。「总理衙门」 的建立,逐步结束了由过去各「地方督抚」兼办各藩属及对欧美俄等帝国的局面,晚清近代意义上的外交由此才开始。

1862年,设置「同文馆」,京师同文馆是清末第一所官办外语专门学校,由恭亲王「奕訢」于1861年1月(咸丰十年十二月),奏请开办,初以培养外语翻译、洋务人才为目的,以聘请外国人为教习,专门培养外文译员,属 总理事务衙门、
1865年(咸丰四年),「海关总税务司」迁北京,属 总理事务衙门。


总理衙门,曾经请「赫德」翻译《万国律例(万国公法)》,但「赫德」选译其中关于「公使馆权利、海事法规和条约」等内容,最终被总理衙门汇集成册,称为《万国律例》”二十四款(公使馆权利、海事法规和条约)”。



引用 八重王 2017-4-25 22:57
我国清朝在《万国公法》引进的初期,清朝知识分子对将其作为与各国使节据理力争的依据,维护中国利权抱有十分乐观的态度。同时,对地方官员不能以公法为依据处理涉外案件深表遗憾。

“公法可恃”,在同治初年的外交思想中占主导地位。
然而,正因为把《万国公法》当成西方国家之间的“盟约”,进而将其视之为条约的另一种形式,转化为外交上“信守条约”的方针。所以,以国际法为依据来进行挽回利权的主张只能是在承认现有的不平等条约的基础上来进行。

从「李鸿章」的“各国条约已定,断难更改”、
到「左宗棠」的“条约既定,自无逾越之理”、
再到「冯桂芬」的“今既议和,宜一于和,坦然以至诚待之”[12]、
乃至「奕訢」的洋人“所以必重条约者,盖以条约为挟持之具……入约之后,字字皆成铁案,稍有出入,即挟持条约,纠缠不已”[13],
当时中国朝廷各大臣们都表示对外交涉要以“信守条约”为基础。


但是,“信守条约”是以承认有损国家独立和主权完整的不平等条约为基础,以牺牲民族利益为代价,其本身也与国家主权不受侵犯的国际法原则相违背,而以国际法为武器来挽回利权的设想在实际的中外交涉中却被证明只是一厢情愿的幻想,自强的努力在国家主权日益丧失的情况下也只能是流于空想。加之同治年间一系列外交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事实证明,国际公法并不是外交上的万能药,尽管在许多外交事件中,清政府的立场依据近代国际法原则是站得住脚的,但是一旦涉及西方的利益所在,仍然强横不讲道理,清政府即使据理力争,也没有结果。

思想的形成和转变不仅需要理论的基础,更需要现实的刺激。在“中外合作”的政策背景下,清政府似乎可以与西方国家在谈判桌上平起平坐,签订形式和内容上看似平等的和约,如:《中英修好条约》,迈出了外交近代化艰难的一步。

因此,同治年间知识分子还是倾向于承认国际法的可用可恃性。然而对国际法的研究深度不够,导致当时的知识界知道国家主权却不解其中真义,不知道哪些不平等特权违背了国际法原则,更没能认识到中国可以通过自强增强国势,进而利用国际法摆脱不平等条约的束缚,其国际法意识中带有强烈的妥协性。片面推崇国际法理性精神的认识方式,不仅妨碍了清政府对国际法做出准确的理解和价值判断,也影响了它对国际环境的残酷性形成更真切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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