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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列岛中段「伊是名岛」

2018-1-3 01:19|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807| 评论: 0|原作者: 台灣獵戶人

摘要: 明宣宗皇帝宣德五年赐姓予琉球中山王尚姓开创了第一尚氏王朝,使琉球正式归为中国明皇朝藩属。1469年中山王尚德死,由王府内重臣金丸被举为掌琉球政务冒名自称尚圆,遣使渡海赴闽报丧请封袭爵。明成化七年三月,尚圆 ...
日本侵列者无权开采琉球列岛沿海与海底范围之内各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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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是名岛》位于琉球列岛中段的琉球群岛北面,可从大琉球(冲绳/琉球)本岛的北部「今归仁村」的运天港出发, 一天有2次往返的渡轮; 搭乘渡轮出发后约1小时航程抵达。而其附近海域「伊是名海穴」,更是日本侵列者近年来觊觎非法开发挖掘区域(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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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是名グスク(Gusuku)的山脚下是伊是名岛上王府陵墓群(下图)。陵墓指的是中国明清两朝五百年间藩属琉球,国王第二尚氏的始祖「尚圆(円)王,金丸」的父母和姊姊、亲戚们的王亲墓地。据悉每年到了中国清明节前后时, 将在伊是名王陵举行庄严的『清明祭拜』仪式。『伊是名グスク(Gusuku)/伊是名山』自海中远眺像极是一座三角形金字塔的山(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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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明史、藩属琉球所撰写的《中山世谱》等琉球史书说法:
明宣宗皇帝,宣德五年(1430年),赐姓给予琉球中山王「尚」姓,「尚思绍」开创了第一尚氏王朝,也使得琉球正式归为中国明皇朝的藩属
1469年,第一尚氏王朝于中山王「尚德」死后,由王府内重臣「金丸」被推举为掌管琉球政务,冒名顶替自称「尚圆」,遣使渡海赴闽报丧请封袭爵。
明成化七年(1471年)三月,世子「尚圆」遣使来告父丧;朝廷未察,命给事中「邱弘」、行人「韩文」封为王:「(邱)弘」至山东病卒,命给事中「官荣」代之。由于琉球中山王第二尚氏的始祖自称为「尚圆」,而其父「尚稷」出生于琉球列岛中段-琉球群岛北方一个小岛《伊是名岛》。

一般称第二尚氏是对从琉球中山王「尚圆」即位的1471年(明朝成化七年),到1879年被日本侵列者单方面非法《废琉置县》的410年间,统治琉球国的王室及其姓氏的通称。是琉球最后的王朝。正式名称尚氏,为了与第一尚氏血缘做区别,一般称其为第二尚氏,又称「伊是名」王统。第二尚氏从琉球中山王「尚圆」到琉球国王「尚泰」,共传位十九代。



《中山世谱》卷06

明宪宗皇帝,遣正使「官荣」、副使「韩文」齎《勅》至国,谕祭故王「尚徳」,封「尚圆」为琉球国中山王,仍赐王及妃冠服、彩币等物。


《勅》曰:
惟尔克世,抚有海邦,臣事皇明,克篤忠敬。乃父「尚徳」,绍袭王封,曾未数年,遽焉薨逝。尔为家嗣,式克象贤,宜承爵命,统其国人。兹特遣正使给事中「官荣」、副使行人「韩文」齎《诏》,封尔为琉球国中山王;并赐尔及妃冠服、彩币等物。尔宜永坚臣节,益顺天心;常怀事大之诚,用广承先之志。钦哉!故《谕》。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亚洲战列考虑,造成其利益熏心违背同盟国共识不得单独与日本协议,所以美国在其制定对战后日本政策时, 既没有按照国际法则将琉球列岛归还其《宗主国》中国政府接管治理, 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违法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列岛归还日本”, 而是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日军占领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等等》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之下”。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中美苏盟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图,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此图日本与琉球列岛界线(红色框线)为《大隅海峡的中间线》。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 在实践国际法原则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列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 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 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1947年9月23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全国人大组织)则是坚决反对联合国把琉球交予美国单独战列托管、或归属予日本,并要求在往后对日本和约中必须规定将琉球交还我国托管治理。 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列岛与我国(宗主权领土)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 但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美国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要求获得琉球,并不获得美国首肯同情。


由于战后美国的私心独霸,觊觎联合日本对抗中苏的势力范围,事故,日本根据与美国的私相授受为日本的战后法律依据依次窃占中国琉球列岛的主权。


于是根据以美国为首,美日非法的:
(1)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美军交还“奄美群岛”以北给予日本,而美日两国私自媾合,借此美军换得了能够持续非法窃占”奄美群岛以南的琉球列岛“。然而,该和约(第二章)第三条,仅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琉球群岛(琉球列岛)等岛屿置于托管制度下并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应予同意。该(条)约并规定在美国「提出此项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以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之权力。」该和约中并无任何条款,得解释为授权美国于任何时候将此等(琉球列岛)交与日本、或任何其他国家。」
(2)1952年2月10日,美国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3)1953年12月24日,美日两国签署“关于奄美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2月25日,美国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4)1968年6月26日,美国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5)1971年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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