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前国民政府收复台湾策略 上图:1945年10月25日上午10时,国民党政府在台北市公会堂(今中山堂)举行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典礼。从此,沦陷50年的台湾、澎湖等领土重归中国版图。 关于台湾光复,已有大量学术成果问世。[1]却未能对“中国代表盟军占领论”做出澄清。本文通过分析国民政府收复台湾的策略,弄清“中国代表盟军占领台湾论”的由来,证实台湾光复就是中国收复失地,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 一、否定《马关条约》的合法性 1894年,日本挑起甲午战争。1895年2月,日军攻占威海卫,北洋舰队全军覆没,京津动摇,清政府被迫求和。日本政府提出议和条款,包括割让台湾全岛给日本。4月17日,李鸿章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其第二款规定,中国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以及“澎湖列岛”,并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2] 《马关条约》是不平等条约,侵犯了中国主权,破坏了中国领土完整。虽然清政府在日本的枪炮下被迫签订,中国人民从来都不承认、不接受这个条约。为收复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失地,中国人民从没有放弃努力。等待时机成熟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神圣责任。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向各国驻华使馆致送照会申明:“中国前政府与外国政府、公司及个人所订立之不平等条约及协定,既无存在之理由,国民政府于最短期间内废除之。……关于中国之条约或协定,未经国民政府参加为缔约之一造者,不得视为对于中国有约束力。”[3]但国民政府很快便放弃了“打倒帝国主义”的口号,以“修改不平等条约”作为其外交方面的纲领,试图通过与列强的和平谈判,达到废除旧约、另订新约的目的。通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一点成效,如在关税自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台湾问题,国民政府受限于《马关条约》,不便公开提出收复台湾。 1941年12月8日,珍珠港事件爆发。蒋介石认为:过去英美“视中国为无足轻重,徒利用我以消耗日本之实力,今日本果闪击英美。……中国抗战的危险已过大半”。[4]次日,林森主席发布《国民政府对日宣战文》:“中国为酷爱和平之民族,过去四年余之神圣抗战,原期侵略者之日本于遭受实际之惩创后,终能反省。在此时期,各友邦亦极端忍耐,冀其悔祸,俾全太平洋之和平,得以维持。不料残暴成性之日本,执迷不悟,且更悍然向我英美诸友邦开衅,扩大其战争侵略行动,甘为破坏全人类和平与正义之戎首,逞其侵略无厌之野心,举凡尊重信义之国家,咸属忍无可忍。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5]据此,中日过去所订的条约当然废弃,《马关条约》对国民政府的束缚完全消失。中国对日本清算已追溯到甲午战争,台湾是中国的老沦陷区,台湾与东北四省及七七后沦陷区性质完全相同。 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斗争的一部分,得到了世界人民的广泛支持。为了反对德日意法西斯轴心国,中国与美苏英法等国结成同盟国。12月24日,中美英等国在重庆召开会议,决定成立同盟国中国战区,统一战略,美英希望使用中国空军基地轰炸日本本土。经罗斯福总统提议,1942年蒋介石出任盟国中国战区总司令。 二、反对战后国际共管台湾 台湾的命运和祖国的命运紧紧相连,中国失去台湾,即为不完整的国家;台湾脱离中国,实无前途和幸福可言。由于台胞的力量弱小,而日本殖民势力异常强大,决定了广大台胞仅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摆脱日本的残暴统治。内忧外患的祖国积贫积弱,全民抵挡日寇的侵略,苦苦支撑,实难积蓄足够的力量出广大台胞于水火之中。 1941年12月,日本空军从台湾的基地发起进攻,轰炸菲律宾美军。节节败退中的美军高层终于认识到台湾在西太平洋巨大的战略价值,攻克台湾成为盟军的目标。 对于盟军占领台湾后如何处置,美国有三种意见:“台湾可独立和自治;归还中国;设立一临时联军托管制,在托管期间,台湾人民可准备举行公民投票,决定他们的最后政治命运”。[6] 1942年美国陆军部(G—2)做出一机密的台湾岛战略测量,1943年陆军部所属的空军和海军部也开始制定轰炸目标和时间表,1944年和1945年初海军部制定12套相当完备的民政手册,打算作为登陆台湾后,军政府人员行动的准则。军部最关心台湾的中立化,设法把台湾变成美军基地,进攻日本本土。[7]美军拟取得中国同意,“美国单独军政管理台湾,一直到日本投降和战后总解决为止。顶多我们只可答允象征性的中国参予。”[8] 美国著名的幸福、生活、时代三大杂志的编辑人,共同组织一个关于战后和平方案问题研究的委员会,于1942年8月刊发《太平洋的关系》。11月4至6日,重庆《中央日报》连续译载该文。其“第四章”提议战后在太平洋建立一条防御地带,主张成立一个国际委员会,共管有关这条防御线内一切据点:“……我们提议,以一向点缀着横越太平洋商务航线的岛群为基地,建造一个新的凌驾一切防御体制。由夏威夷向西,我们计划一连串强大据点——英勇的中途岛和威克岛、关岛,那些由日本代管统治而将来应由我们占领的岛屿——琉球和小笠原群岛,一直到台湾——全线最适当的停泊站,同时也是联合国空中舰队最强大的西部终点。 建立这样的一个横越太平洋的防御地带,在英属各岛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至于那些需要从日本手中夺过来的岛屿,联合国就要用极合理的手段去处理了。 ……在台湾方面,中国的利益显然是占优势的,而且这种利益,在任何国际行政机构中应有其代表权。国际行政当局应接收所有日本财产,尤其是台湾银行的财产。为了尊重中国的优越利益,台湾应该划在中国关税和金融系统之中,但是因为联合国需要以它为一大根据地,所以把它划为中国领土的一部,似乎不妥……由于台湾的国际地位性质,在任何可以预见的未来时日中,它的居民不可以要求独立主权,也不投票加入中华民国。联合国必须当心,为了国际安全起见,不使台湾岛上居民受到任何自由的限制。……”[9]美国学术界设想战后由联合国共管台湾,来维护美国在太平洋的军事战略地位。 对于战后台湾国际共管的论调,国民政府坚决反对。1942年11月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在重庆国际宣传处记者招待会上,当记者问:“战后之我国,在领土方面是恢复到九一八以前之状态?抑恢复到甲午以前之状态?”宋子文明确答复:“中国应收回东北四省、台湾及琉球,朝鲜必须独立。美国方面有一流行口号,即‘日本为日本人之日本’,其意在指日本所侵据之地均应交还原主。”[10]美国驻华大使高斯立即向国务卿通报中国政府这一原则立场。 1943年1月7日,重庆《大公报》发表社论,阐明中国人民收复台湾的决心:“美国幸福、生活、时代三大杂志合草的《太平洋关系备忘录》的第四章,提议战后在太平洋建立一条防御地带,列入台湾,划归国际共管。把台湾看做单纯的日本的殖民地,忘记它的历史,不明它的现状,以为脱离了日本,台湾就像十字街头的流浪儿,可随便安排给任何一个慈善机关收养,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我们要在这里纠正这种观念,郑重向世界公言:台湾是中国的老沦陷区,我们不能看它流落异国,战后中国一定要收复这块土地。第一、根据国际公法的先占主义,台湾是不折不扣的中国领土。……台湾是中国先占的土,且经清朝统治垂二百余年,属于福建布政使管辖,为福建省的一部分。第二、日本从中国手里夺去台湾,台湾应该归还中国。……中国为领土完整而抗战,为清算一八九五年以来的中日关系而抗战,我们忍受牺牲,不畏痛苦,自然要收复所有的失土,包括台湾在内。第三、根据大西洋宪章,台湾也该归还中国。……台湾‘领土的改变’就与大西洋宪章第二条所述相同,‘未经有关民族自由意志所同意’,日本以帝国主义的方式攫取台湾,台湾人曾揭竿而起,拚命抵抗日本的侵略。……我们可明确答覆:台湾五百余万人口,除了十五万马来系的土人,匿居深山茂林中,以游猎为生,及二十余万日本人作台湾的统治与剥削阶级外,其余都是闽粤籍的中国人;语言风俗习惯完全与闽粤两省一样。他们的政治要求很简单,即回归父母之邦的中国。 以上三点,旨在说明:中国必收复台湾,言情喻理,皆不应把台湾与中国强迫分离,盟国之中如有人作此想头,必受中国人的强烈反对。就台湾的国防地理论,它是中国东南海疆的屏障,它与海南岛是中国监视海疆的一对眼睛,谁愿意让人拆去屏障?谁愿意让人挖去眼睛?”[11] 美国学术界提出战后国际共管台湾,就是要试探中国人民的反应。尽管当时中国难有力量自己收复台湾,但强占台湾势必置美国与日本同样的位置,不利于美国主导的世界反法西斯同盟。中国几百万军队拚死拖住精锐的日军,何尝不是减轻美军在西太平洋战场的压力? 美国政府对中国人民反对国际共管台湾这一严正立场高度关切,为了确保美国在西太平洋地区的安全与利益,在台湾主权属于中国的前提下,美国设想谋取台湾的军事设防权。美高层拟向蒋介石提出,“总统特别感兴趣于你的清楚观点,在辽东半岛和台湾的军事基地十分重要,具有同等的价值,其海空军力量应长期避免重新武装”。[12]罗斯福认为该要求太露,从草稿中删去。为争取中国坚持抗战,1943年2月,罗斯福总统向国民政府驻美大使魏道明表示:“日寇所有岛屿,除其本国外,均应就同盟国警备立场支配之,台湾当然归还中国,将来太平洋警备权自应以中、美为主体,在南太平洋由澳洲及新西兰辅助。”[13]美国政府的立场是台湾主权归属中国,而台湾的军事防务由中美负责,而中国没有强大的海空军,实际上应由美国来负责台湾的军事防务。 美国学术界关于台湾地位的安排引起中国人民的疑虑,国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呼吁迫使美国学术界做出澄清。 台湾不是无主之地,不是殖民地,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任人摆布。近五十年日本的残暴统治,无法泯灭广大台胞心向祖国的赤子情怀。台籍志士对“台湾归国际共管”极感愤激,函致美国反对国际共管,阐明台湾人民的态度,纠正国际上的谬论。 三、《开罗宣言》的法律约束力 国际法主张,原领土所属国收回被别国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包括用武力的和非武力的两种。习惯上将非武力方法收复称为恢复历史性权利(restitution in the right),指通过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决议、当事国谈判等方法让非法占有国归还侵占的领土。以武力方法恢复称为收复失地(regain of lost territory),指通过武力手段将被外国非法占去的领土主权收回。[14] 根据历史,台湾早就系中国领土,战后台湾自应归还中国。根据国际公法,虽然《马关条约》载明“永远让与日本”,而自中国对日宣战后,其法律约束自然失效,台湾仍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些人士认为,台湾光复需要主客观条件的配合,要等待台湾革命力量真正的形成与扩大。只有在日寇的实力遭到巨大的打击,其在台湾的统治松驰的时候,内而台民蜂起,外而祖国赴援,台湾光复方有可能。这不失为一种美好的设想。在日本高压统治下,让广大台胞自己起来推翻日本的暴政,是极不现实的。台胞无数次屡仆屡起的斗争事实摆在那里。国际上的共管论调,为台湾回归蒙上一层阴影,即使日本战败,台湾能否回归,也没有国际法的保障。国民政府反对国际共管台湾,必须在国际法上先解决台湾的归属问题。虽然中国政府否定了《马关条约》的合法性,美英苏等国是否同意仍在未定之天。中国无强大的海空军。即使日本战败,首先登上台湾岛的很可能是美军或英军。中国很难请盟军自动离开台湾岛。中国若不能在盟军攻克台湾之前谋求美英承诺台湾为中国的一部分,战后台湾的归属问题将变得复杂化。摆在国民政府面前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国际法上确保战后台湾归还中国。 中国人民收复失地的决心世所共鉴,美军在西太平洋反攻困难颇大,如果中美不能同舟共济,美军非但不能在台湾登陆,而且可能丧失战争的主动权。美国国务院决定,台湾是要归还中国,而就美国或联军在台利益不作任何保留。国务院官员认为:“没有收复台湾的中央政府就无法维持其政治生命。”[15] 为协商反法西斯作战,在罗斯福总统及丘吉尔首相的邀请下,1943年11月,蒋介石赴开罗参加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议。临行前,军事委员会参事室拟定了关于开罗会议中方应提出的问题草案:“日本应将以下所列归还中国:甲、旅顺、大连(两地一切公有财产及建设一并无偿交与中国);乙、南满铁路与中东铁路(无偿交还中国);丙、台湾及澎湖列岛(两地一切公有财产及建设一并无偿交与中国);丁、琉球群岛(或划归国际管理或划为非武装区域)。”[16] 美方在筹划开罗会议时,罗斯福总统提出“中国要台湾和澎湖列岛”。霍普金斯认为,“台湾将是一个重要的军事基地,蒋介石会乐于将基地使用权给予美国”。罗斯福指出,“蒋介石不同意给予任何永久使用权,因此,美国不可能长期拥有台湾的军事基地使用权。”[17]美国试图支持中国收复台湾,来换取拥有台湾的军事设防权。 11月23日,开罗会议召开,中美英三国就政治问题展开磋商,关于“日本领土暨联合国领土被占领克复时之临时管理问题”,三方决定:“1、敌人土地被占领时,由占领军队暂负军事及行政责任。但占领军队如非中、英、美三国联合军队,凡关于该地区之政治问题,应组织联合机构,而此三国中,无军队参加之国亦均派员参加管制。2、中、英、美三国领土被收复时,由占领军暂负军事责任,该地之行政由该地原主权国负责。彼此相关事项由占领军与行政机构协商行之。3、其他联合国领土被收复时,由占领军暂负军事责任,由该地原主权国负行政之责,但仍受占领军事机关之节制。”[18] 关于“日本溃败时对日处置问题”,蒋介石、宋美龄与罗斯福总统讨论,双方同意“日本用武力窃取于中国之东北四省、台湾和澎湖列岛在战后必须归还中国”。[19]罗斯福总统遂命霍布金斯根据讨论的内容起草公报。 11月27日,蒋介石委员长与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邱吉尔在开罗联合发表《对日作战之目的与决心之公报》,也就是通称的《开罗宣言》,明确宣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20]12月3日,《开罗宣言》正式发表。 在中国很难直接以武力收复台湾的情况下,一旦盟军率先攻占台湾,中国能否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难以保证。通过《开罗宣言》,中国政府征得美国与英国的支持,以宣言的方式向全世界确认台湾原属中国领土及日本强占的非正义性,表达了美英两国对台澎归还中国、恢复中国对台澎主权的庄严承诺,是处理台湾问题的重要国际法依据,从而避免了台湾归属的国际化,而台湾的军事设防权很可能先由盟军代管。至于盟军占领台湾到何时?日本何时投降?都不是当时盟国所能逆料得到的。 美英支持中国收回包括台湾的失地,不是盟国对中国人民的恩赐,而是中国在反法西斯战争的地位和贡献所决定的,是中国人民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国民政府通过外交上的努力,解决台湾在日本战败后的归属问题,粉碎了台湾国际共管论调,为中国最终收复台湾奠定国际法的依据,特别是对可能率先登陆台湾的美军或英军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 国际法上的条约或协议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可用各种不同的方形表述,如条约、公约、协定、宣言、协定书、换文、文件。《开罗宣言》没有采用一般的法律文件的形式,三国领袖未签署,因而对中美英三国就不具有约束力是毫无道理的。[21]从《开罗宣言》的起草到发表,中美英三国的出发点基本一致,如果美国无意兑线,根本不必推出。宣言的内容是表达预期目标,台湾仍在日本控制之下,如果美英否认其有法律约束力,当时完全可以反悔,或根本不必攻克台湾,或占领台湾后不将台湾移交,国民政府也不能奈何。 1944年4月中旬,国民政府在中央设计局辖下成立台湾资源调查委员会(下简称“台调会”),作为负责收复台湾工作的职能机构,任命行政院秘书长兼全国总动员会议主任陈仪为主任委员。[22] 从1944年5月中旬开始,台调会着手起草《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反复斟酌,拟就《台湾接管计划纲要草案》,于1945年3月经蒋介石核准签发,正式公布了《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又制定《台湾地政接管计划草案》、《台湾金融接管计划草案》、《台湾警政接管计划草案》、《台湾教育接管计划草案》,作为该纲要的试行细则。[23] 台调会关于战后台湾的设计集中于行政方面,设想盟军攻克台湾后,建立军政府,由中国负责行政方面的事务。《台湾接管计划纲要》根本没有中国派军队攻克台湾一节,也没有设立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的内容,关于“军事”只有:“(21)台湾应分区驻扎相当部队,以根绝敌人残余势力。(22)军港、要塞、营房、仓库、兵工厂、飞机厂、造船厂及其他军事设备、器械、原料接管后应即加修整。”[24]当时国民政府根本不敢设想派几十万大军去攻克台湾。台调会所有的计划均为“接管”、“接收”台湾,而不是“攻克”、“占领”台湾,就是期待盟国落实《开罗宣言》。 国民政府没有组建登陆台湾的军队,而是根据开罗会议的意向,准备接管台湾行政。美军攻克琉球,即已切断日本本土与台湾的联系,只待发起最后致命一击。 四、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 1945年5月,美国国务院指示驻苏大使哈里曼在同苏方的说帖中关于保证承认中国为太平洋大国项下,特别提出“《开罗宣言》关于台湾及澎湖列岛归还中国,以及对日战争结束时在该岛确立中国主权之规定应得到充分肯定”。[25]7月,在柏林会议上,美英与苏联就战后若干问题交换看法。苏联表示,支持《开罗宣言》之“满洲、台湾和澎湖列岛将归还中国”,“苏联政府在台湾无直接利益,并不反对其归还中国”。[26]26日,美、英、中三国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宣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27]这一公告不仅将包括台澎归还中国之内容的《开罗宣言》正式列为日本无条件投降所须遵守的规定之一,还由于其后不久苏联的加入,使该公告成为四强的共同保证,对四国都有约束力。 8月14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次日,日本天皇广播投降诏书。稍后,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告诫驻台日军,勿轻举妄动,静待善后措施。 面对占领日本的巨大问题,麦克阿瑟实无暇顾及台湾,既然美国总统已承诺台湾归还中国,当然愈早愈好,任何的移交延迟,都可能刺激中国人民的反美情绪。[28]白宫和军部正承受“送子回家”运动的巨大压力,父母们相信战争已经结束,国会也持同样看法,美军也无必要再登陆台湾。这与开罗会议设想的由美军接管台湾军事发生了偏差。 8月17日,麦克阿瑟以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中国战区统帅蒋委员长投降”,明确了将严格履行开罗会议以来的有关国际承诺、台湾立即归还中国的安排。 8月26日,《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中字第十二号备忘录》命令:“一、本总司令中字第一号备忘录第二项规定台湾及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之日本陆海空军及其辅助部队,应由贵官负责指挥向本总司令投降。二、刻本总司令又奉命接收澎湖列岛之日本陆海空军及其辅助部队之投降,此地区内之日军,亦应由贵官负责指挥向本总司令投降。三、希贵官立即召集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及台湾澎湖之日军最高指挥或其全权代表,暨驻在上述地区与驻在中国之海军最高指挥或其全权代表,于九月二日以前齐集南京,准备与贵官同时参加签字,并接受本总司令之命令。”[29] 8月27日,蒋介石正式任命陈仪为台湾省行政长官。因盟军不登陆台湾,改由中国军队接收台湾日军投降,为统一接收起见,几日后,蒋介石任命陈仪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如此,台湾军事接收与行政接收皆归中国政府执行。 这与台调会事前设计中国只负责台湾行政、由盟军负责军事的计划发生冲突。此时陈仪向蒋介石提出不在台湾建立省政府,而设行政长官公署,作为过渡机构,得到蒋介石的首肯。 相比较而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具有比大陆各省政府更大的权力。日本台湾总督既为日本驻台湾最高行政长官,又为台湾地区最高军事负责人。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实际上沿袭了战时日本台湾总督府的模式,以保证接收的顺利进行。陈仪为台湾省行政公署长官,以衔接台湾总督府总督安藤利吉,而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则衔接台湾日本第十方面军总司令安藤利吉将军。 9月2日,日本在向各同盟国投降而签署的无条件投降书中表示“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30]这就是说,日本同时也无条件地接受了《开罗宣言》并履行必须将台澎归还中国的规定。 军事与行政分开接收产生许多混乱,国民政府总结经验教训,明确规定了在大陆许多省份,行政与军事各机关由各省政府主席或市政府市长主持接收。在台湾地区,陈仪负责接收一切行政与军事机构。 下图:「陈仪」(中间者)一行人抵达台湾后,于台北市公会堂(今中山堂)举行中国战区台湾地区投降典礼,一行人和日方官员合影。 下图:「陈仪」于1945年10月25日,正式签发《受降令》,给日本军司令「安藤利吉」的画面。典礼结束后,「陈仪」立即在现场透过收音机放送做了以下概略声明:「自本日起,台湾已正式成为中华民国的领士,所有的土地和人民都被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主权之下。」 下图:日本驻台总督「安藤利吉」于当天簽署认可文件。 1945年10月25日上午10时,在台北市公会堂(今中山堂)举行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典礼。美国军事代表顾德里上校、柏克上校、和礼上校等,以及台湾人民代表林献堂、陈炘、杜聪明、林茂生等三十余人,新闻记者李万居、叶明勋等十余人参加。[31] 中华民国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陈仪」致日本台湾总督兼日军第十方面军司令「安藤利吉」《第一号命令》(上图): 一、日本驻华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大将,已遵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率领在中国(东三省除外)、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及台湾、澎湖列岛之日本陆海空军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九日,在南京签具降书,向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一级上将何应钦无条件投降。 二、遵照中国战区最高统帅兼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及何总司令命令,及何总司令致冈村宁次大将中字各项备忘录,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队及行政人员,接受台湾、澎湖列岛地区日本陆海空军,及其辅助部队之投降,并接收台湾、澎湖列岛之领土、人民、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 三、贵官自接奉本命令之后,所有台湾总督及第十方面军司令官等职衔一律取销,即改称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长,受本官之指挥,对所属行政军事等一切机关部队人员,除传达本官之命令、训令、规定、指示外,不得发布任何命令。贵属对本官所指定之部队长官及接收官员,亦仅能执行传达其命令、规定、指示,不得擅自处理一切。……[32] 日本台湾总督兼第十方面军司令官陆军大将「安藤利吉」签具受领证: “今收到中国战区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署部第一号命令一份,当遵照执行,并立即转达所属及代表各政治、军事机关及部队之各级官长士兵遵照,对于本命令及以后之一切命令、规定或指示,本官及所属与所代表之各机关部队之全体官兵,均负有完全执行之责任。”[33] 台湾光复包括接受日军投降和中国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两个方面。陈仪以台湾省警备总司令接收台湾日军投降,是奉联合国中国战区总司令蒋介石之令,承接台湾的军事设防权,实际上分担了盟军原先设想的直接军事占领任务。同时,陈仪又是中华民国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长官,接收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人民、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这是日本侵占台湾后中国人民从未放弃的使命,对于中国人民而言,是收复失地。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约束力看,此举又属恢复行使主权。 至此,日本将甲午战争后从中国窃据的台湾、澎湖列岛交还中国的法律手续完成。陈仪昭告中外:“本人奉中国陆军总司令何转奉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之命令,为台湾受降主管。此次受降典礼,经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在台北市中山堂举行,均已顺利完成。从今天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这种具有历史意义的事实,本人特报告给中国全体同胞,及全世界周知。现在台湾业已光复,我们应该感谢历来为光复台湾而牺牲的革命先烈,及此次抗战的将士,并应感谢协助我们光复台湾的同盟国家,而尤应该教我们衷心铭谢不忘的,是创导中国国民革命运动的国父孙先生,及继承国父遗志完成革命大业的蒋主席。”[34] 台湾光复不是领土割让(cession),而是收复失地(regain of lost territory),是恢复历史性权利(restitution in the right),是对战败的侵略者进行制裁。这是现代国际法实践中领土变动的方式之一,不是基于旧国际法上的战胜国权利制度,而是基于对侵略者的制裁,或是对历史上非正义行为的合理纠正。 为了收复台湾,中国人民奋斗了50年。1945年10月,台湾回归祖国,中国政府恢复对其行使主权,恢复台胞的中国国籍,不但以“盟军代表”身份接收台湾军事,更是以中华民国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接收台湾行政。之后,《中华民国宪法》对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作了明确的概括。虽然海峡两岸长期对峙,那完全是中国人自己的事,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从未发生改变。个别人想突出中国接收台湾日军投降而抹杀中国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的事实,来为“台湾地位未定论”注脚,这完全是徒劳的。 备注: [1]如左双文撰《国民政府与台湾光复》,《历史研究》1996年第5期;骆威撰《国民政府台湾调查委员会述论》,《台湾研究集刊》1998年第2期;褚静涛撰《国民政府收复台湾考论》,《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2]《马关条约》,褚德新、梁德主编《中外约章汇要(1689—1949)》,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67—268页。 [3]《外交部长对外宣言》,“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第一册《国民政府北伐后中日外交关系》,台北,“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1964年,第3-4页。 [4]张其昀著:《党史概要》第3册,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9年,第1193-1194页。 [5]《国民政府对日宣战文》,张瑞成编《抗战时期收复台湾之重要言论》,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2—3页。 [6]〔美〕柯乔治著:《被出卖的台湾》,陈荣成译,台北,1980年代后期,第20页。 [7]《被出卖的台湾》,第17—19页。 [9]重庆《中央日报》1942年11月5日。 [10]《外交部长宋子文在重庆国际宣传处记者招待会答问》,《抗战时期收复台湾之重要言论》,第3—4页。 [11]重庆《大公报》1943年1月7日。 [12]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The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942(China).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60.p186. [13]《宋子文答记者问》,陈志奇编《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台湾,渤海堂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1996年,第5700页。 [14]慕亚平等著:《当代国际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58页。 [16]《军事委员会参事室自重庆呈蒋委员长关于开罗会议中我方应提出之问题草案》,《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0页。 [17]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The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943(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1.p258-259. [18]《开罗会议政治问题会商经过》,张瑞成编《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23—24页。 [19]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The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943(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1.p324. [20]《开罗会议政治问题会商经过》,《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31页。 [21]有关“宣言”及“国际条约”的论述”,参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二分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中译本,第613—616页、625—640页。 [22]《台调会工作大事记》,陈鸣钟、陈兴唐主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南京出版社1989年,第4页。 [23]《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 第49-57页、124-132页。 [24]《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第51—52页。 [25]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The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945(Europe).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3.p882. [26]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The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945(Conference of Berlin).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3.p927. [27]《波茨坦公告》,《国际条约集(1945—1947)》,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 1959年,第77—78页 [29]《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中字第十二号备忘录》,《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183页。 [30]《日本投降条款》,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局编《台湾问题文献资料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52页。 [31]《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接收总报告》,《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第161页。 [32]《行政长官致日方代表第一号命令》,《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02—203页。 [33]《日方代表签具之受领证》,《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03页。 [34]《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陈仪正式宣布台湾日军投降广播词》,《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01—20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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