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日本无琉球主权,还奢谈钓鱼岛 文:新华网,刘丹,2012年11月12日 二次编辑:猎户人 1953年12月25日,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民政副长官、美国陆军少将David.A.D.Ogden发布“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群岛的地理界线”布告。用六个经纬点的地域界限,将钓鱼岛划归琉球诸岛。该文件擅自扩大美国军事占领治理权益的托管范围,将钓鱼岛列屿非法划入美国在琉球军事占领治理的托管区域。 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琉球占据着一个特殊地位。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屿)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中,日本极力撇清《1895年,马关条约(中日讲和条约)》和其取得钓鱼岛所谓“主权”的关系,并认为钓鱼岛列屿的行政编制隶属琉球,琉球是日本的领土,因此钓鱼岛主权归日本。 如果我国能就日本结合琉球和钓鱼岛隶属关系的相关主张进行针对性的回击,将能起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 自1371年,明朝昭告琉球,并建立封贡制度,直至1879年,琉球一直都是中国的藩属国。1879年日本废琉球藩改为冲绳县,县官改由日本直接委派。清政府当年对日本单方面处分琉球的举动提出了强烈抗议。但终因1895年中国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战败,无心续战而被迫签署《中日两国马关条约(讲和条约)》放弃对朝鲜的宗主国权益、及割让台湾、澎湖、辽东半岛的治理管辖权益给予日本,与此同时也间接让中国在琉球群岛问题上暂时搁置宗主权领土的权益了发言权。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中美苏盟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 然而,由于中国历届政府均从未承认日本吞并(中国藩属)琉球的合法性,也没有放弃对琉球的固有权益。1945年二战后,出于美苏共冷战的需要,美国却把琉球列为亚洲重要的“战略防区”觊觎永久把持。1951年,适逢朝鲜半岛战争爆发,加剧了美国掌控联合国组织及主导的对日本的《旧金山和约》第3条中,琉球列岛交由美国托管。 美军司令部于1952年“第68号指令”详定琉球列岛之地理境界的经纬线,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正好在其经纬度内,这便是日本声称钓鱼岛列屿属琉球领土的持论依据。 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私相授受达成《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美日协议书》,美国擅自将其二战后的军事占领琉球的《施政权》“返还”日本。这就成为日本政府对战后琉球列岛、钓鱼岛的《施政权“狸猫换太子”的变相“”主权“”主张》的重要一环。 然笔者认为,日本所依据是二战后美国军事占领治理权益的托管琉球及1971年美日两国“琉球返还”的非法主张对琉球列岛、钓鱼岛的主权,但就从国际法则,看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日本历史上曾经以军警武装力量对中国藩属国琉球的《废琉置县》及殖民统治,也不能取得对琉球列岛的主权。琉球人民复国运动和独立运动持续百年。1943年,开罗会议中美会谈时还达成共同托管琉球之共识,根据国际托管制度的宗旨,琉球人民应享有其民族自决权《在其宗主国(中国政府宪法内)琉人治琉的一国两制》,“琉球地位正常化”才是大势所趋。 第二,1951年的旧金山对日和会、在美国操纵下缔结的《旧金山和约》涉及对日本侵占的我国领土问题的处理,但该和约的起草、协商、签署等工作,均从未得到中国中央政府的书面接受或者同意,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从条约法角度看,此条约既不符合和平条约缔约权的基本特质,又违反“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的通则,不能成为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的法律依据。 第三,美国托管琉球不合国际法则,既无托管协议、又无联合国监督,不符合国际托管制度的程序规则。美国也无视琉球人民独立的意愿,美日两国私相授受的通过《琉球行政返还协议》把琉球的施政权“返还”给日本的行为,也违反了国际托管四原则: 《神圣信托原则》、《国际问责制原则》、《造福世界为目的的殖民地管理原则》、《殖民地信托临时性原则》。 即使按照美日两国自创的“剩余主权”理论,日本虽然二战前长期以军警武装力量占领和殖民统治着《中国藩属国琉球》,但始终未获得有效的领土主权。即使美日琉球“返还”为合法,日本取得琉球的仅为施政权而非主权。 同理,日本无法取得琉球列岛主权,其更不能延伸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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