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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美国与日本两国关于 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的协定

2016-5-21 10:01|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7657| 评论: 25|原作者: 关天培

摘要: 1971年美国和日本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适用范围,所谓“琉球诸岛、大东诸岛”是指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所给与的全部领土和领水范围内,日本有权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 ...
中文:1971年《美国与日本两国关于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的协定》

华盛顿和东京(同时签署)
1971年6月17日


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国,留意到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日本国总理大臣 于 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就"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即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表的总统和总理大臣的联合声明中所说的“冲绳/琉球”)的地位所进行的商讨,以及关于为把这些岛屿早日归还日本国而达成具体协定问题,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直接进行协商的事实。

并注意到两国政府经过这次协商已再次确认要在上述联合声明的基础上把这些岛屿归还日本国。
作为美利坚合众国,考虑到希望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
把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并认为据此对该条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放弃完毕,而日本国考虑到为了行使对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希望接受完全的权能和责任。

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一、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利坚合众国将把第二条规定所指的关于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

同一天起,日本国为行使对这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接受完全的机能和责任。

二、本协定的适用范围,所谓“琉球诸岛、大东诸岛”是指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所给与的全部领土和领水范围内,日本有权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

这种权利,不包括根据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和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国分别签署的关于奄美诸岛的协定和关于南方岛屿及其他岛屿的协定中已归还日本的部分。


第二条

双方确认,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以往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国之间缔结的条约及其他协定,其中包括一九六零年一月十九日,在华盛顿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及此有关的协定,一九五三年四月二日,在东京签署的《美日友好通商航海条約》,还不仅仅限于这些条约和协定,均适用于琉球诸岛、大东诸岛。


第三条

一、根据一九六零年一月十九日,在华盛顿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及此有关的协定,日本国同意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让"美利坚合众国"使用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设施和区域"。

二、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根据本条第一项规定,得以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使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设施和区域事项,当应用一九六零年一月十九日,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设施、区域以及驻日美军地位的协定》第四条规定,同条第一项中所谓“那些提供给美利坚合众国军队时的状态”是指该有关设施和区域最初为美利坚合众国军队使用时的状态,而同条第二项中的所谓“改良”应理解为包括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加以改良之意。


第四条

一、 日本国对在本协定生效以前,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由于美利坚合众国军队或当局的存在,由于履行职务或采取行动,或对这些岛屿带来影响的美利坚合众国军队或当局的存在,对其履行职务或采取行动而产生的日本国及其国民,要求美利坚合众国及其国民以及这些岛屿现任当局一切要求赔偿权,均予放弃

二、但是,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放弃并不包括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在美利坚合众国施政期间适合的美利坚合众国法令,或根据这些岛屿的现行法令特别认可的日本国民的赔偿要求。为了在本协定生效后根据同日本政府在协议上规定的手续处理并解决那种赔偿要求问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同意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安置授以正当权限的职员。

三、凡是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土地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当局于一九五零年七月一日前,使用期间内遭受损失,并对于一九六一年六月三十日后,本协定生效前解除使用的土地所有者,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自愿付款使之恢复土地的原状。而这一付款与一九六七年高级专员发布的第六十号命令中规定的对一九五零年七月一日前所受损失而于一九六一年七月一日前解除使用的土地所支付的款项相比较要以不失平衡为宜。

四、日本国将根据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在美利坚合众国施政期间由美利坚合众国当局或现任当局制订的指令或其结果行事,承认当时法令许可的一切作为和不作为的效果,而对于美利坚合众国国民和这些岛屿居民因这些作为和不作为产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决不采取任何与之相抵触的行动。


第五条

一、日本国承认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任何法院于本协定生效前作出的民事案件的最后裁决,只要不反对公共秩序和良好风格,一律有效,并使之得到完全地继续有效。

二、日本国决不在任何意义上损害诉讼当事者的实际权利和地位。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将对属于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任何法院裁决中的民事案件继续行使裁判权,并使其继续进行裁判和执行。

三、日本国决不在任何意义上损害被告人或嫌疑者的实际权利和地位。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将对属于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任何法院,或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前正属于向这些法院开始办理手续即将进行诉讼的刑事案件,继续行使裁判权,继续办理手续并得以开始诉讼。

四、日本国将能继续执行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任何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的最后裁决。


第六条

一、自本协定生效之日,琉球电力公司、琉球自来水公司、琉球开发金融公司的财产将交给日本政府。同日起,日本政府还将按本国法令继续行使这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二、此外,自本协定生效之日,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一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财产,而且是存在于根据第三条规定提供的设施和区域之外的,同日将全部移交给日本政府。但是,自本协定生效前已归还给原土地拥有者的土地上的财产,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得到日本国政府同意于同日以后置办并继续拥有的财产不受此限。

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围垦的土地和在这些岛屿取得的其他围垦地,至本协定生效之日止仍属该政府所有的,同日起成为日本政府的财产。

四、在本协定生效前,美利坚合众国根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向日本国政府移交财产的所在地上发生的任何变化,对日本国和日本国民不负有补偿的义务。



第七条

日本国政府考虑到美利坚合众国的财产将根据第六条的规定移交给日本国政府;

考虑到美利坚合众国将如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合声明第八项规定在不违背日本国政府政策的前提下把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归还日本,还考虑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意在归还后分担余下的费用等事实,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的五年内,将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支付总额  三亿两千万美元
日本国政府在本协定生效后的一星期内先支付一亿美元
余额平均分四次在本协定生效后的每年六月间等额支付。


第八条

日本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之间缔结的协定,同意自协定生效后的五年内继续在冲绳岛经营美国之音电台的转播。两国政府还就本协定生效两年后冲绳岛的美国之音电台的经营问题达成了协议。


第九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批准书将在东京相互交换。本协定在互换批准书后的两个月生效。



作为上述归还冲绳协定的证据,下列签字者各受本国政府的正式委托在本协定上签字。
本协定于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在华盛顿和东京同样用英文和日文缮写成两份。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威廉·皮尔斯·罗杰斯

日本国代表 愛知揆一












备注: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亚洲战列考虑,造成其利益熏心违背同盟国共识不得单独与日本协议,所以美国在其制定对战后日本政策时,
既没有按照国际法则将琉球列岛归还其《宗主国》中国政府接管治理,
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违法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列岛归还日本”,
而是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日军占领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等等》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之下”。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中美苏盟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图,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此图日本与琉球列岛界线(红色框线)为《大隅海峡的中间线》。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企图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 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 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1947年9月23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全国人大组织)则是坚决反对联合国把琉球交予美国单独战列托管、或归属予日本,并要求在往后对日本和约中必须规定将琉球交还我国托管治理。
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列岛与我国(宗主权领土)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


但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美国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要求获得琉球,并不获得美国首肯同情。
1951年9 月,在美国一手主导下,中国中央政府未能获邀参与情况下,美国就召集48 个同盟国与日本签订《对日旧金山合约》(但中国政府始终未承认该合约,并根据国际法,关于美日两国私相授受下媾合《对日和约》及内容凡该约任何涉及当事国(中国主权领土经济等)利益的处置决定都是无效的、非法的)。美国违背盟国协议不得私下与战败者日本协议的规定签署非法《旧金山对日和约》在第二章(关于日本)领土的第 2 条领土放弃、第 3 条信託统治。随即同一天签署《美日两国安保条约》。而后,美日两国私相授受将琉球列岛给予肢解成「北、中、南」三段陆续给予日本再次窃占,从《1952年2月10日美国先移交琉球列岛北部的大隅群岛、吐噶啦群岛。1953年12月25日,美国在将奄美群岛交与日本,从而换得日本承认及同意自二战后美国能再持续「合法」占领琉球列岛中部、南部》。

1952年2月10日,美国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53年12月24日,美日两国签署“奄美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2月25日,美国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68年6月26日,美国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签署“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972年5月15日,美军把《大东群岛、琉球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二战后,美日两国未经原“琉球列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或放弃琉球列岛的协议书;美日两国就擅自私相授受的私自把琉球列岛各个岛屿礁石的军事占领治理权交给予于日本。事故,美国目前的难点在于所有历史史料与条约,都说「琉球列岛(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宝岛群岛]、奄美群岛[大岛群岛]、小笠原群岛、琉球群岛[冲绳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大东群岛)」等主权不归日本所有,但美日两国却利欲熏心私相授受对中国琉球列岛予以肢解窃占。
1969 年,美国从战略利益考虑,与日本单独签订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即日本殖民者对外宣称的《美日归还冲绳协定》,私相授受持续窃占了原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此事立即遭到海峡两岸中国人的强烈反对。为缓和事态,美国政府国务院等相关部门还在1971 年10 月,发表声明:「美国认为,(二战后)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中国对琉球列岛)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琉球列岛)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中国)的权利。………」
……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美国政府不做支持任何一方的立场…。张毅」:《琉球群岛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分析———兼论东海划界问题的新思维》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年9 月,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
美国政府于1970年的这一声明进一步表明:「即使美国至今也没有承认日本拥有琉球列岛的领土主权,(二战后美国陆续)其归还给日本的琉球仅仅是《二战期间美军单独占领琉球列岛的军事施政权》,国际法规与社会并不承认日本拥有琉球列岛的领土主权。时至今日,日本占据琉球依然没有任何法理上的基础。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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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关天培 2014-8-28 17:51
1971年0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议定书”英语版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the Ryu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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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美日拿中国领土琉球群岛的管辖权做金钱交易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8372&fromuid=18


我的琉球列岛价值:三亿两千万美金?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549&fromuid=487


引用 费尽周折 2014-8-28 18:13
这是它们一厢情愿私相授受得不到国际法承认。因为最开始的原始协定是在联合国作为历史文件,记录在案的《开罗宣言》和《波兹坦公告》。中国根本就不承认这个协定,“旧金山条约”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俄罗斯不承认,台湾更是抗议。所以,中国政府应该拍摄一些纪录片,在国际上宣传“开、波”协定,作为战胜国,中国有理由捍卫自己的权利,美国人绕不开当年自己带头签署的责任。
引用 gujiaguareno 2014-8-28 18:40
中国人民和美国是友好的,中国曾帮美国打赢南北战争;华工参加美国的铁路建设,无数华工为此付出生命。中国没有做过对不起美国的事情。美国却制定排华法案,今天又与日本结盟,帮日本侵占中国的琉球和钓鱼岛,把中国树为假想敌,遏制封锁中国,阻碍中国两岸和平统一。形成敌对关系全因为美国要欺负中国,干涉中国内政。害怕中国壮大抢了美国的霸权而遏制中国。美国眼里只有利益,没有正义。美国为了自己的私利,是不会真正阻止日本法西斯复活的,就像二战前英国首相张伯伦搞绥靖,把战火引向别国自己得利。美国还比张伯伦的行为更危险。琉球是日本脱亚入欧,当了殖民强盗后,于1879年从中国抢夺的第一块殖民地。日本应该像英国和葡萄牙一样把殖民地还给中国。日本作为战败国有什么理由不归还?《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明确限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美国私自把琉球给日本是无效的。美国继承希特勒的反共事业,勾结日本法西斯霸占中国领土。并与日本结盟形成新的法西斯轴心,伤害的就不只是中国,而是全人类。美国敢搬日本法西斯这块石头当武器欺负中国吗?
    美国自以为是虎是狼,中国就必须是羊才行吗?
    美国不是上帝,旧金山和约不是法律。琉球和钓鱼岛是中国的,殖民强盗滚出去!
引用 lount 2014-8-28 20:35
引用 统一中国大联盟 2014-8-28 22:22
美日在做生意。琉球主人——海峡两岸——却不吭声。
引用 关天培 2014-8-28 23:29
本帖最后由 关天培 于 2014-8-28 23:32 编辑
统一中国大联盟 发表于 2014-8-28 22:22
美日在做生意。琉球主人——海峡两岸——却不吭声。

虽然无论从历史还是从法理角度来看 , 琉球的主权及前途地位问题直到现在皆属未曾了结之案 ,
但旧金山《对日和约》及“台日条约”则标志着台湾当局及新中国政府,在美国为首的霸权世界被全面封锁,导致近代中国再次失去了1945年战后可索回琉球宗主权等问题的发言权 , 于是乎,"琉球"问题已经演变成为"美日双边关系中的冲绳问题,完全排除中国政府政治焦点。


台湾当局,虽然对美国单方面的托管琉球群岛、声称日本拥有“剩余主权”表示不满 ,
但在美国及日本等特意扶植下的台湾当局已经不可能在琉球问题上再有所作为或者"能代表"合法中国政府"代表权利"。

而新中国政府当时为了分化美国与日本 ,再加上特定历史条件下“一边倒”外交政策 , 则促使海峡两岸在琉球问题上出现了分歧 , 从而使美日两国掌握了该问题的主动权,逐渐的公然无视中国政府对琉球群岛宗主权索回。


1968年10月、11月,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赞助下,由美国地质科学家”埃默里“和日本东海大学教授“新野弘”,组织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当局以及美国等方面的海洋科学家,对黄海和东海海域进行了实地勘测。


1969年4月,公布的《埃默里报告》,中国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很可能是世界上石油储量最大的地区。


1970年8月,美国治理的琉球殖民政府,率先发难宣布对“钓鱼岛主权与大陆架”资源开发享有权利。
第二天,中国台湾当局方面,对此提出强烈反对和抗议。
美日两国觊觎试图将世界舆论焦点”偷天换日“自琉球群岛归属议题转移到钓鱼岛群岛的议题框架内


中国随后经由《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美日反动派阴谋掠夺中朝海底资源》。

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在未经由琉球群岛的宗主国中国政府同意签署放弃或割让琉球主权协议文件,美日竟然狼狈为奸私相授受的签署“大东群岛与琉球群岛之美日议定书”协议,美日将琉球行政管辖权归还日本,并顺便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内。



1971年6月11日,面对琉球即将“归还”日本的事实,台湾当局“外交部”就该问题发表正式声明:

中华民国政府【中国台湾当局】近年来对于琉球群岛之地位问题,一向深为关切”;

“关于琉球群岛:中、美、英等主要盟国曾于一九四三年联合发表开罗宣言,并于一九四五年发表波茨坦宣言规定开罗宣言之条款应予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应仅限于本洲(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主要盟国所决定之其他小岛,故琉球群岛之未来地位,显然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所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即系以上述两宣言之内容要旨为根据,依照该和约第三条之内容,对琉球之法律地位及其将来之处理已作明确之规定,

中华民国【中国台湾当局】对于琉球最后处置之—贯立场为:

由有关盟国依照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予以协商决定,此项立场素为美国政府所熟知,中华民国【中国台湾当局】为对日本作战主要盟国之一,自应参加该项协商,而美国未经此项协商,遽尔将琉球交还日本,中华民国【中国台湾当局】至为不满。”





尽管台湾当局正式阐述其对琉球问题的主张,希望美国遵守二战后的承诺并重视台湾当局的主张,并曾数次与美国方面洽商琉球问题,但是美国特别澄清表示:归还日本的仅为“琉球行政权”,并非认定琉球主权应属日本,有关主权的争议,美国不拟介入。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


1972年,当时台当局国民党发表声明指出,「美国未经中国政府协商,片面把琉球群岛行政权交给日本,我对此表达不满与遗憾」


1972年5月,美国正式将琉球/冲绳地区的“行政权”交给日本。台当局国民党发表声明指出,「美国未经中国政府协商,片面把琉球群岛行政权交给日本,我对此表达不满与遗憾」

虽然台湾当局对美国不顾其主张而私下将琉球“归还”日本表示“至为不满”,但是台湾当局在既成事实面前也无可奈何。而且,由于美国私下将中国的钓鱼列岛也附带“划给”了日本,激起台湾海峡两岸人民的坚决反对,从而将矛盾焦点由琉球问题转移到钓鱼岛问题上,致使中国更加无缘解决琉球问题。


周恩来总理的遗珠之憾-我的琉球群岛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id=16868&fromuid=18


引用 统一中国大联盟 2014-8-29 03:46
本帖最后由 统一中国大联盟 于 2014-8-29 03:49 编辑
关天培 发表于 2014-8-28 23:29
虽然无论从历史还是从法理角度来看 , 琉球的主权及前途地位问题直到现在皆属未曾了结之案 ,
但旧金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近年来,日本佐藤政府不顾历史事实和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一再声称对中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拥有主权”,并勾结美帝国主义,进行侵吞上述岛屿的种种活动。不久前,美、日两国国会先后通过了“归还”冲绳协定。在这个协定中,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

美、日两国政府合伙制造的把冲绳“归还”给日本的骗局,是加强美、日军事勾结,加紧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的一个新的严重步骤。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一贯支持日本人民为粉碎“归还”冲绳的骗局,要求无条件地、全面地收复冲绳而进行的英勇斗争,并强烈反对美、日反动派拿中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作交易和借此挑拨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

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早在明朝,这些岛屿就已经在中国海防区域之内,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而不属于琉球,也就是现在所称的冲绳;中国与琉球在这一地区的分界是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中国的台湾渔民历来在钓鱼岛等岛屿上从事生产活动。日本政府在中日甲午战争中,窃取了这些岛屿,并于一八九五年四月强迫清朝政府签订了割让“台湾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现在,佐藤政府竟然把日本侵略者过去掠夺中国领土的侵略行动,作为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主权”的根据,这完全是赤裸裸的强盗逻辑。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把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私自交给美国,美国政府片面宣布对这些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这本来就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八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强烈谴责美帝国主义派遣第七舰队侵略台湾和台湾海峡,严正声明中国人民决心“收复台湾和一切属于中国的领土”。现在,美、日两国政府竟再次拿我国钓鱼岛等岛屿私相授受。这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不能不激起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严正声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中国人民一定要解放台湾!中国人民也一定要收复钓鱼岛等台湾的附属岛屿!

                                                                                         (见1971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
引用 统一中国大联盟 2014-8-29 03:48
中国官方必须对中国拥有琉球主权发声。
引用 风在手 2014-8-29 08:25
当中国拳头硬了时,就是收回琉球之时
引用 贏政 2014-8-29 19:28
民囯政府  大陸政府都沒有參與    實施上美日簽訂的條約是非法的
引用 关天培 2014-8-29 22:25
贏政 发表于 2014-8-29 19:28
民囯政府  大陸政府都沒有參與    實施上美日簽訂的條約是非法的

美日簽訂的條約是非法的,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
引用 关天培 2014-8-29 22:30
风在手 发表于 2014-8-29 08:25
当中国拳头硬了时,就是收回琉球之时

1950年12月 4 日 , 针对美国一手炮制的"对日媾和草案" , 新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八点严正声明 :
“关于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 , 不论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 , 均未有托管的决定 , 当然更说不上要指定‘美国为管理当局’的事情了。”


1951 年 8 月 15 日 , 新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针对即将召开的"旧金山和会",再次发表声明:
美国排斥新中国而一手包办对日和约是非法的 ,中国人民绝不承认。


另外 , “美国政府 ……获得对于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硫磺列岛、西之岛、冲之鸟岛及南鸟岛等的托管权力 , 实际上就是保持继续占领这些岛屿的权力 , 而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离日本的”。
纵观当时,"周总理"言下之意::
美国"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的同意,美国无权与日本或台当局处置琉球群岛未来;
因为琉球群岛是中日两国于1879年宗主权的悬案,必须由中日两国经过双边谈判协商,毋须美国介入中国琉球群岛,甚至透过联合国组织委托模式等等介入琉球群岛治理



新中国在1950年代的无奈之举,琉球问题上采取该立场的原因 ,不仅仅是跟随苏联立场的问题 , 更多的是因为在当时西方欧美世界"对中国采取政治外交经济全面封锁"的特定条件下 , 而中国则力图分化战后的"美日"关系 , 从而打破面临的亚洲铁链封锁局面。

因此 , 虽然无论从历史还是从法理角度来看 , 琉球的主权及前途地位问题直到现在皆属未曾了结之案 ,
但旧金山《对日和约》及“台日条约”则标志着台湾当局及新中国政府,在美国为首的霸权世界被全面封锁,导致近代中国再次失去了1945年战后可索回琉球宗主权等问题的发言权 , 于是乎,"琉球"问题已经演变成为"美日双边关系中的冲绳问题,完全排除中国政府政治焦点。


周恩来总理的遗珠之憾-我的琉球群岛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868&fromuid=487


引用 风在手 2014-8-30 08:08
1951 年 8 月 15 日 , 新中国总理"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针对即将召开的"旧金山和会",再次发表声明:
美国排斥新中国而一手包办对日和约是非法的 ,中国人民绝不承认。
引用 寿山石 2014-8-31 19:55
有用资料
引用 韩非子 2014-9-15 20:53
费尽周折 发表于 2014-8-28 18:13
这是它们一厢情愿私相授受得不到国际法承认。因为最开始的原始协定是在联合国作为历史文件,记录在案的《开 ...

引用 韩非子 2014-9-15 20:55
统一中国大联盟 发表于 2014-8-29 0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很好的证据!
希望全体中国人(官们、平民)都不能忘记和放弃!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5-11-3 09:18
1945年战后,日本坐实琉球列岛的三大罪状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47257

第一,日本“”无权“”派遣其防卫省自卫队及保安厅警察等军警人员进入琉球列岛驻守;因为日本此举已经公然的破坏"中日友好"关系基础。

第二,日本“”无权“”私设冲绳县殖民政府;于1971年未经琉球列岛宗主国之中国政府签署割让放弃等协议文件,日本私自设立冲绳县殖民政府,并且自美国政府非法买卖接收琉球列岛的施政权[治理管辖权],这也违反了战后"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未能遵循坚守其战后领土公法的制约范围。

第三,日本“”无权“”拥有军事武装其自卫队;假借美日两国狼狈为奸,利用美军势力觊觎威慑中国索讨琉球主权,从而让日本持续窃占琉球群岛合理化。


1946年后,琉球列岛与奄美群岛之关联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18362


由于战后美国的私心独霸,觊觎联合日本对抗中苏的势力范围,事故,日本根据与美国的私相授受为日本的战后法律依据依次窃占中国琉球列岛的主权。

于是根据以美国为首,美日非法的:
(1)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美军交还“奄美群岛”以北给予日本,而美日两国私自媾合,借此美军换得了能够持续非法窃占”奄美群岛以南的琉球列岛“。
(2)1953年12月24日,“奄美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3)1971年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引用 兰色凡尘 2016-5-23 08:25
虽然无论从历史还是从法理角度来看 , 琉球的主权及前途地位问题直到现在皆属未曾了结之案 ,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7-8-25 07:29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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