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和国家根据中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做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 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做出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 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 四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当然,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施的。 国家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主要包括: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优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等等。 由于成功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少数民族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民主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保证了我国各民族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 注: 1954年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将国家属性确定为“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多民族”国家属性的确立。如今“中华民族”只是中国56个,各民族的总称,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不提“民族自决”并不是对自治的否定。 自决和自治,是两个根本有区别的理论范式,不能进行简单类比。 简单地说,如果说自决正日益变成不切实际的乌托邦,自治则作为对自决和民族国家的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已成为多民族国家有效处理国内民族事务的制度选项。 1941年中国前国民政府对日德意宣战佈告全文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5031 1941年12月9日,林森,代表中国国民政府以国家元首名义,向德、意、日三国宣战。此后致力于废除美、英等不平等条约。 中华民国政府对日宣战布告: 日本军阀夙以征服亚洲,并独霸太平洋为其国策。数年以来,中国不顾一切牺牲,继续抗战,其目的不仅在保卫中国之独立生存,实欲打破日本之侵略野心,维护国际公法、正义及人类福利与世界和平,此中国政府屡经声明者也。 中国为酷爱和平之民族,过去四年余之神圣抗战,原期侵略者之日本于遭受实际之惩创后,终能反省。在此时期,各友邦亦极端忍耐,冀其悔祸,俾全太平洋之和平,得以维持。不料强暴成性之日本,执迷不悟,且更悍然向我英、美诸友邦开衅,扩大其战争侵略行动,甘为破坏全人类和平与正义之戎首,逞其侵略无厌之野心。举凡尊重信义之国家,咸属忍无可忍。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 中华民国三十年(1941年)十二月九日 主席 林 森 注: 前中华民国初期出版的“中华疆界变迁图”,光复固土勿忘国耻,可以看出这张老地图包含琉球群岛 中国清朝的藩属国也涵盖在内,并以文字作了注解,特别对“琉球群岛”的历史给予注解,以证明琉球不属于日本。而这个图很像前民国时期的近代史教科书,可以看出这地图包含”琉球群岛“及“南海岛礁海域”固有主权领土疆域;而上面还画着中国前清政府于“鸦片战争”后沦陷的地方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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