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独立运动是暗助日本
(一个只求过程不求目标,终究是明着分裂中国主权,暗地里图利日本殖民)
2011年01月 二次编修:台湾猎户人 “琉球独立运动”又称“冲绳独立运动”或者“琉球复国运动”,指的是冲绳(琉球)及其附属岛屿(琉球群岛)脱离日本及美军的独立运动。 在1945年盟军对日本的太平洋战争结束后,该议题在当时重新提出,(1)部分琉球人认为,琉球理应永续以独立国家存在,而非在美军占领后归还日本;(2)部分受日本皇民殖民得利者琉球人的则期望和日本本土统一以尽早结束美军占领。(3)回归中国(北京?台湾?)。 支持冲绳独立运动的组织中,最著名的是琉球独立党(又名“”嘉利吉俱乐部“”,日语:かりゆしクラブ),由野底武彦建立,现在的党魁是屋良朝助。琉球独立运动,是1945年太平洋战争结束后,由于当时旧琉球国(现在分别属日本殖民下的冲绳县和鹿儿岛县)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主张琉球列岛即不该归属于美国、日本两国军事占领区域,期望并组建琉球国的独立运动。 其实,琉球群岛的真正范围(古中山国):包括(1)大隅群岛、(2)吐噶喇群岛、(3)奄美群岛( 统称为:萨南群岛,现被日本鹿儿岛县殖民当局管理)、(4)大东群岛、(5)冲绳诸岛(琉球本岛)、(6)宫古岛、八重山、与那国岛(统称为:先岛群岛,现被日本冲绳县殖民当局管理)。上述中国的主权岛屿,则分别于(甲乙丙)期间被美日两国掩耳盗铃般的私相授受让与日本殖民当局窃占。(1)(2)(3) ,(甲)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美军交还“奄美群岛”以北给予日本,而美日两国私自媾合,借此美军换得了能够持续非法窃占”奄美群岛以南的琉球列岛“。(乙)1953年12月24日,“奄美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4)(5)(6),(丙)1971年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琉球人的媒体舆论对于日本政府的批判,以及琉球民族意识的高涨,关于“重建祖国琉球”、“拯救民族”等内容的书面报道铺天盖地。当时声称自己祖籍是琉球的人中,再说到“祖国”和“民族”的时候,几乎所有的人不认为自己是日本人,而是琉球人、琉球民族。而且在当时琉球也很少有人提出要归属日本。 例如, (甲)1947年,宫古岛的报社记者团与美国军政(美军驻琉球军政府)要员对话时说:“琉球人希望在称之为‘琉球’的国家中,受美国的保护而生活。”。 (乙)1948年,与那国岛实施的乡长地方选举中,立补候选三人中的一人就是倡导琉球独立运动者(详见《日本人の境界》485页)。 琉球独立运动最初起倡导者之一的“”永丘智太郎“”,主张从历史角度,琉球应该以独立的民族而发展。虽然明治时代以後,日本政府实施殖民强迫皇民同化政策,但二战投降之後“非日本人”思想复燃,期盼依托美国重新建立独立国家,然而最终由于琉球独立组织其自身政治立场时而亲中国、美国、日本等左右摇摆意志不坚定终告失败,间接趁势图利日本殖民当局再次窃占琉球列岛。 2005年,琉球大学副教授林泉忠(Lim John Chuan-tiong)曾经对18岁以上琉球人进行了电话调查,他收集了1029份有效回答,其中40.6%的人认为自己是琉球种族,而不是日本种族。24.9%的人表示支持琉球独立运动。 2007年,同一系列的调查访问超过1000名当地人,41.6%受访者认为自己是琉球人、25.5%认为自己是日本人、29.7%认为自己既是琉球人亦是日本人。 20.6%的人认为琉球应该独立,64.7%认为不应该独立。 此外,现时有200万以上与琉球、奄美群岛有关的人士(包括夫妻及子孙)居于日本本土,而日本本土出身者居住于琉球和奄美的不足十万。 备注: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亚洲战列考虑,造成其利益熏心违背同盟国共识不得单独与日本协议,所以美国在其制定对战后日本政策时, 既没有按照国际法则将琉球列岛归还其《宗主国》中国政府接管治理, 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违法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列岛归还日本”, 而是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日军占领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等等》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之下”。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中美苏盟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图,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此图日本与琉球列岛界线(红色框线)为《大隅海峡的中间线》。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 在实践国际法原则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列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列岛的主权变更;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 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 由于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1947年9月23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全国人大组织)则是坚决反对联合国把琉球交予美国单独战列托管、或归属予日本,并要求在往后对日本和约中必须规定将琉球交还我国托管治理。 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列岛与我国(宗主权领土)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 但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美国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要求获得琉球,并不获得美国首肯同情。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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