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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何如璋与日本交涉琉球案

2015-1-15 11:21| 发布者: 台灣獵戶人| 查看: 3311| 评论: 11|原作者: 关天培

摘要: 光绪元年(1875)日本挑起阻贡事件后,清政府的对琉政策由被动而主动,一个重大的促动力是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在球案中独特地位的环节,包括东京交涉中照会事件的本相,自格兰忒调停,中经总署与宍户玑会商,及宍户回国 ...
何如璋与早期中日琉球交涉
发布日期:2014-04-24。   
者:戴东阳。    来源:《清史研究》2009年第3期


摘要:光绪元年(1875)日本挑起阻贡事件后,清政府的对琉政策由被动而主动,一个重大的促动力是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的积极建议。本文深入考察了何如璋的琉球建议,及其促使清政府对琉政策发生转变的前因后果。进而深入考查了何如璋在东京与日本政府的具体交涉,认为所谓的“暴言事件”(即照会事件)的出台,与寺岛宗则、森有礼为代表的日本方面的操作有一定的关系。宍户玑回国后,何如璋对琉球问题的关注并未就此打住,而是继续为重作了不少努力。本文对现存何如璋琉球论著的写作时间,也作了相应的考证。




首任驻日使臣何如璋是早期中日琉球交涉的重要代表人物。

目前有关何如璋的个案研究均会介绍这一层面①,早期交涉史的研究也大都会涉及②,有学者还专门撰写了相关专题论文③。尽管如此,目前的研究还有深入考察的余地。如一些明显的歧意点尚可辨析;某些涉及何如璋在球案中独特地位的环节,包括东京交涉中照会事件的本相,自格兰忒调停,中经总署宍户玑会商,及宍户回国以后何如璋为所作种种努力,均可进一步阐述;现存茶阳三家文钞》有关何如璋论琉球问题的资料颇为丰富,写作时间尚需考实,具体论述也可进一步利用、阐析。



本文试在较系统地梳理何如璋与早期琉球交涉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展示何如璋在早期琉球交涉中的作为及作用,以期对于更深入地理解早期中日琉球交涉有所裨益。





一、“琉球三策”与照会事件的由来

光绪元年(明治八年,1875)五月,日本大正官正式通告琉球,嗣后禁止向中国朝贡、受清朝册封,须奉行明治年号,实行日本年中仪礼、刑法等。琉球官员恳请公开其两属的国体,遭到日本严词拒绝。此后,琉球政府多次激烈辩论,陈请日本收回成命,均遭日本拒绝。

光绪二年(明治九年、1876)七月,日本政府命内务少书记官木梨精一郎率同属官二名驻扎琉球。④

十月二十五日琉球通事”林世功“同陪臣紫巾官“向德宏”、都通事“蔡大鼎”等奉尚泰王之命,乘坐一条小船,密航中国求救。

因风色不顺,次年二月二十九日始抵福建,将国王密咨投递福建布政司,禀请吁恳给与咨凭,赴礼部沥情。⑤

四月初四日,福建布政司将上述情形转报闽浙总督兼署福州将军臣”何璟“、福建巡抚臣“丁日昌”

五月十四日,何璟等上报清政府。当时,正值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即将赴任。何璟等一面请示处理琉球来使事宜,另一面建议将阻贡事件委命何如璋,乘其前往日本之便,与日本“恺切理论”。同时又建议邀请西方各国驻日公使,按照万国公法,评判曲直。⑥

琉球与中国保持朝贡关系由来已久,日本为何阻贡,清政府一时难以断定缘由。为此,命何璟等先将琉球使臣全部遣送回国,加强台湾海防。同时命总署传知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等,令抵日后相机妥筹办理。⑦


清政府此时的对琉政策实际上不能说是积极的。日本对琉球施行阻贡历时年余,有迹象表明,在向德宏渡闽之前,清政府对此已有所闻,李鸿章还因此主张加强台湾海防⑧,但并没有采取积极举措。

其原因,固然由于清政府迫于外患不断,无暇也无力顾及。但也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清政府以为,琉球孤悬海外,救患不便⑨,没有充分意识到琉球所具重要的战略地位。此外,由于对日本的内情隔膜,还担心涉足琉球案会挑起边衅。为此,即使令何如璋前往交涉,也明确指示要用迂回之术,不敢直接质问:“何如璋等如据其密咨,与日本辨论,恐日本责问琉球,适启衅隙。不若由闽省以琉球贡使久延未至,风闻日本有阻扰情事为由,迳咨出使大臣就近查询,则日本无从寻衅琉球,而发端自外,亦复较易措词。”⑩清政府的对琉政策由被动而为主动,何如璋的积极建议起了关键作用。



光绪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何如璋登上“海安”号兵船离上海赴任。同行的有副使“张斯桂”、参赞“黄遵宪”、“杨儒”、“杨守敬”等。

十一月二十日与副使张斯桂进东京,

二十四日进见日本天皇呈递国书。



何如璋到任后,首要之事是探明日本阻贡的原因。

一到神户,就有前来谒见,何如璋令球官将阻贡后所有与日本往返文书全部抄录一分以供备览。

抵达东京,驻日使“毛凤来”等又多次求见,面陈危迫情形,呈上各种禀文。


何如璋反复细阅球官所抄呈与日本来往文书,终于明了日本阻贡的原由。

可以说,阻贡只是托辞,并吞才是目的。(11)为此,他写了《与总署总办论球事书》(12),提出了著名的琉球三策。

何如璋的琉球三策,包括可行三策、“无策”即“失策”几个层面。


可行三策分为上、中、下三策。

上策是一面辩论,一面派兵船责问琉球,征其贡使,暗示日本以必争。

中策是先据理与争,止之不听,再约球人对抗日本。

下策则是完全采用外交谈判的方式。




所谓无策,就是“坐视不救,听日灭之”,何如璋明确反对这一政策。

指出,如果数以万计的琉球人被日本训练成士兵,驱使为寇,则不出数年,福建沿海先受其祸,这“非特无策,又将失计”,所谓“一日纵敌,数世之患,非所宜也



可行三策中,何如璋倾向上、中两策。至于下策,他认为仅凭口舌之争,要想恢复原有两属关系,恐怕不易,不过是“筹一结局”而已。


对此他又提出三种具体方案:

是退一步,维护琉球与中国次一层面的关系,“或贡不封”,或“封而不贡”,以维系中国与琉球的名分。

二是,若封贡关系也难以维持,则以“存球祀”为目标。建议邀请各国公使约定,让琉球世世代代为日本外藩,日本不得废藩改郡,使球祀不绝。

三是,若球祀也不能存,就采用西方各国的易地或偿金原则,将两属的琉球全归日本,像日俄互易桦太一样,交换领土,或者赔偿金钱。但索要领土和偿金并非本意,目的是让日本理屈,然后放弃赔偿,为将来的交涉留一口实。

他称这些均为“无可奈何之办法”,但总较当时的“隐忍不言,失体败事”为好。




何如璋主张争琉球,主要是基于他对日本国情的观察和分析。

何如璋到日本后,发现废藩后众多失职者日益贫困,藩阀对立,怨望日深,祸乱迭起。国用匮乏,通货膨胀,陆海军装备训练均不足。他感觉“中土虽弱,犹胜日本”。加上日本当时执政的并非主战派,因此,他断定日本还不敢“妄开边衅”(13)。




当时,清政府内部对于阻贡事件存在种种疑虑。有人怀疑日本派兵是球人求救于日本,其中有诈;有人怀疑日本挑起球事,又暗中放纵球人来中国求救,是观察中国的态度,“以此挑衅”。

对明朝以来倭寇骚乱的历史,以及几年前的台湾事件,也心有余悸。对此,何如璋一一释疑。

他指出,球人抄给日本的咨文,与原件多有“隐约”或隐瞒之处。

驻东京球使自由来往于中国使馆,日本未尝禁止,可见其所吐情实,并非受逼而来。至于当初倭寇骚乱中国沿海而无力处置,是因当时中国尚无兵舰,但现在情形已经不同。

台湾事件则是“西乡隆盛”等主战派所为,但主战派已经失势,执政的是非战派。

何如璋推定,日本在对琉问题上顾虑徘徊,是因为顾忌中国。

他强调,此时“隐忍容之,养虎坐大”,进而将危及朝鲜、台澎,后患无穷。总之,他认为琉球问题不能不争,遂向总署请示。(14)

何如璋的分析与判断说动了总署。

不过,总署鉴于其与“何璟”等人意见相左,决定先与“李鸿章”函商。


当时,李鸿章已收到何如璋来信,并在总署来函商议之前回信。

回信中,他认同何如璋对日本国情的分析与判断,认为争论球案不至开边衅,且于理于情均相宜。

但由于还不了解总署的立场,因此主张“仍候总署核示办理”。

信中,他还向何如璋传授诸项机宜,一旦展开交涉,

一是“援引修好条规第一第二两款,与相驳难”,

二是商请总署转咨礼部,将琉球数百年朝贡成案钞备崖略,“可以应答不穷”(15)。


接总署商议函后,李鸿章开始明确支持何如璋,主张争球案了。

只是对于何如璋的琉球三策,认为上策和中策“小题大做”,主张采用其下策。何如璋的下策具体包括三种方案,李鸿章不赞成最后一种易地偿金方案,认为中国无此体制,支持前两种。

其一,无论琉球是否还能恢复与中国旧日的封贡关系,只力争以制止日本的侵凌,以杜绝其进一步威胁朝鲜。

其二,如果“言之不听”,则由何如璋依据国际法邀请各国公使出面,对日本施加压力,如此可望阻止日本吞灭球琉。


李鸿章并非毫无顾虑,他也担心节外生枝。为此,他建议何如璋交涉时,声称是依据琉球使臣的告述,既不要挑明球使到福建求援之事,也不要称出自总署之意,以便“能发能收”(16)。

总署的意见与李鸿章相同。于是决定由何如璋依据琉球陪臣面述情况;先出面交涉,使日本不致迁怒寻仇,别生枝节。

六月初五日,获军机处同意。(17)





二、东京交涉及照会事件的由来

何如璋奉命与日本交涉球案,大致从光绪四年七月至十一月所谓照会事件,前后约半年。

具体分两个步骤:

先是婉转地告诉日本,中国力争琉球的缘故,留下转变的机会。万一不行,再公开、正式地据理诘问。当时正值暑期,日本外务省官员仿西例,大都请假避暑,一时未能与议。

期间,何如璋了解到咸丰年间,琉球曾与美、德、荷三国签订条约,均用中国年号。日本最信任美国公使,为此,他首先前往会见美国驻日公使平安,希望其相助。平安慨然应诺,答应转告本国政府。于是,何如璋让琉球官员前往拜见平安,平安收下了禀文,但不久回国。何如璋同时授意琉球官员,也向法、荷两国驻日公使递送禀函。但成效不著。(18)

光绪四年八、九月间,暑期结束后,何如璋开始造访外务卿“寺岛宗则”,实行其第一步骤。



八月初七日,首度造访,何如璋婉转地表达了商议球事的意愿。指出琉球为中国属国,希望日本遵从琉球的愿望,恢复与中国的朝贡关系。寺岛称,以往日本默视琉球外交,但现因担心被他国吞并,故而禁其私交。并称琉球是日本属地。(19)会谈中,何如璋提出是否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照会,寺岛宗则答应。

寺岛又问,何如璋前来会商,是出自清政府之意,抑或其本人意愿。何如璋答称,所提证据是琉球人向中国政府提出的,而前来商议则出自他本人意愿。这本是总署的指示,但这无疑使交涉限于被动地位。尽管何如璋同时指出,这一愿望并非始自今日,早在“森有礼”逗留天津期间,李鸿章已与其谈起此事,这一点,也来自李鸿章授意。会谈最后,何如璋建议尽可能通过会谈方式商议。寺岛同意。双方约定近日再次会商。(20)

此后,何如璋与寺岛至少还有一次会谈。会谈中仍强调中琉间传统的宗藩关系,转达琉球恢复旧制的愿望,抗议日本对琉球的逼迫。结果,日方“延不答复”(21)。

与寺岛第一次会晤,何如璋即曾提出是否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照会,寺岛答应。

何如璋希望尽可能用会谈的方式商议,但由于日本“延不答复”,终使他不得不采用第二个步骤,公开、正式地据理诘问。


九月十二日,何如璋与副使张斯桂共同署名,向日本外务省寄呈了一份措辞强硬的照会。

照会强调,琉球从古至今自为一独立之国,中琉间数百年的宗藩关系载于史册

日本阻贡既违背《中日修好条规》,也有背国际法精神。希望日本让琉球国体、政体一切“率循旧章”,并不准阻贡。(22)

正如所说,这份照会所阐发的意思,在前两次晤谈中均已“谆谆相告”,之所以又以照会形式重申,是因担心“言语不通,未达鄙怀”。的确,这份照会的基本内容并没有超出此前会谈的要旨。


照会中,抗议日本阻贡的主要依据,

一是礼部和琉球文献中所载琉球朝贡陈案,

二是援引《中日修好条规》的相关条款,这也正是所述李鸿章所授机宜。

与两次会谈的区别在于,照会措辞强硬,所谓“正论相诘”。

由此,引发了所谓的“照会事件”。



十月二十七日,寺岛复函,称琉球数百年来为日本所属,现归其内务省管辖,这一旨意在前两次会谈中已详细陈述。接着,对何如璋照会中“贵国禁止琉球进贡我国,我政府闻之,以为日本堂堂大国,谅不肯背邻交,欺弱国,为此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之事”,“欺凌琉球,擅改旧章”,“废弃条约,压制小邦”等用语,予以强烈谴责,称为“假想暴言”,违背重邻交、修友谊之道。

称如果这是出自中国政府之令,表明中国政府已不愿维持两国和好关系。最后,要求何如璋将其旨意转达清政府。(23)




十一月初六日,何如璋回信解释。

他重申这份照会并非徒发之言,前两次面商已再三相劝,只因担心语言不通,未达心意,所以提出书面照会。而照会中“委曲以相告”,其意正在于“厚待邻交”,寺岛的反应使他感到意外。

他表示无论中国政府亦或其本人,均希望中日两国以《中日修好条规》为基础,“维持大局,永固和好”。而按照《中日修好条规》第一条关于所属邦土以礼相待的规定,日本这种“发令琉球,却不以一言相告”的做法,不符合重邻交、修友好之道。

最后,他希望两国交往务须“一秉大公,推诚相与”,彼此不必以“虚词往复”,试图将寺岛的注意力从字面功夫中引开。

并提议既然寺岛认为“有理由”,请本着“准情酌理”的原则,再次“熟商”。(24)


美国前总统“格兰忒”后来在调停中,也曾首先向日本指出,凡是有约各国,遇到像琉球问题此等“重大事体”,必须按照《万国公法》公道商议。不然,“必致失和”(参下文详论)。可见,何如璋提出商议的要求,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精神的。

然而,何如璋的建议却被寺岛一口拒绝。



十一月初七日,何如璋提出照会次日,寺岛回信,寥寥数语,措词生硬,称关于琉球藩之事,他已给予答复,无需多言。(25)这实际上关闭了与何如璋商谈的大门。



早在何如璋首次前往会晤时,寺岛宗则就问何如璋,交涉琉球事件,出自清政府旨意抑或其个人意愿。何如璋因总署授意在前,回答是其本人意愿。这某种程度上正是他交涉伊始,即被冠以照会事件制造者的一大原因。



光绪五年三月十九日,总署汇报出使大臣何如璋办理琉球案过程,谈到上述照会事件时说:

十月间何如璋等遂照会其外务卿,有“日本堂堂大国,谅不肯背邻交、欺弱国,为此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之事”等语。前驻中国日本使臣森有礼已告假回国,谓此数语未能谦逊,须另删改,否则将照会寄还臣衙门。何如璋等告以如贡事照旧,即将照会撤回,亦无不可。而日人惟含糊照复而已。(26)

总署称何如璋在日方提出“删改”照会时,声称“如贡事照旧,即将照会撤回,亦无不可”,态度依然强硬。


但据现今留存的日方档案资料看,情形似不同

如上所述,何如璋再三强调重邻交、修友好之意,希望重开商谈。倒是日方的照复态度强硬。不过,总署的报告也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即何如璋提出照会后,正好日本驻华公使森有礼告假回国,称何照会中“此数语未能谦逊,须另删改,否则将照会寄还臣衙门”。

也就是说,森有礼参与了对何如璋照会的评价和处理。

当时使馆与外务省之间的信函一般一、二天可到,双方一般也在数日间回复。

然而,何如璋九月十二日发出的照会,寺岛直到十月二十七日才回复,相隔一个半月,且突然指责照会为“暴言”。

而对于何如璋的辩解信,他则于次日立即回复,时间相差悬殊。这漫长的一个月,无疑是“暴言”事件酝酿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森有礼“作为驻华大使来华,本是带着探询琉球事件的使命,他曾为日本并吞琉球积极献计献策。

光绪四年(明治九年,1878)四月初九日,他上奏复命,内称,他就琉球事件照会总理衙门,

清政府答复,若持有日本凭照,即可认为是日本人。

为此,他建议,为了让琉球为清国属国这一事实流于无稽之谈,请速改琉球之名,并下令前来清国的琉球岛民配带日本出海凭照。如此,清国可无伤体面,琉球仍不失通商之利,而日本既可遂愿,又可永保与清国的交往。(27)




目前,关于照会事件的评价,所据主要来自二个方面:

一方来自日本,称其为“暴言”事件;

另一方来自清政府,尤其李鸿章《密论何子峩》的评价,称:“子虽甚英敏,于交涉事件历练未深,锋芒稍重。其第一次照会外务省之文,措词本有过当,转致激生变端。语云:出好兴戎,可为殷鉴。”(28)这段话后被广泛引用。

有学者还藉此评论道:“何如璋的后台是软的,发出一个措词强硬的照会,得不到本国政府的支持,而难下台,后来终于被撤职回国。”(29)

这里有与事实不尽相符之处。李鸿章的“密论”并非在照会事件刚刚发生之时,而是在格兰忒调停接近尾声时,其间存在相当误解,李鸿章本人也很快放弃这一评价。

从现有资料看来,清政府及李鸿章对日本提出的照会事件,总体一直有清醒的认识,并曾明确揭示是日方借端生事,别有用心(详参下文所论)。何如璋也并没有因此被撤职。在此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他一直从不同层面参与球案交涉,且颇为清政府所倚重。总之,照会事件至此还远远没有作结。





三、提请美国调停

所谓照会事件后,日本开始着手并吞琉球。

光绪五年二月十九日,日本太政大臣”三条实美“以琉球王尚泰违命不恭为由,宣布废藩置县,以”松田道之“为琉球处分官,以”木梨精一郎“为冲绳县令心得,令尚泰等来东京。同时,内务卿”伊藤博文“命警视局派出警察百五十名随同松田赴


何如璋得知情形,紧急向总署汇报。告知日本已派内务大丞松田往,“欲废为郡县”,建议“宜假兵威以示必争”。

同时又前往与日本政府交涉,希望其收回成命。

他先会晤内务卿“伊藤博文”,称球案尚在商议之中,现日本派员往球,“恐生枝节”。伊藤竭力声称“必无他事”。

何如璋又去见外务卿“寺岛宗则”,希望其阻止松田前往琉球。寺岛却称既经派出,非他所能阻止。又称两国议妥,即可撤回,仍等派员来商。(30)

日本实行废置县的同时,又派元老院议官夫”宍户玑“出任驻华公使,负责案交涉



为此,何如璋向总署提出多种建议:

其一,一面明令沿海各省严防边备,一面撤回使臣,认为如此日本使臣必随同前来乞议而事可成。

其二,如果事不至此,既然日本已遣使前来,借此可洞烛其情,秘密制定对策。

其三,如果日本未派使臣,则仍由他在日商议,但必须另立专条。据他得到的消息,此案结局,必在中国,日本不愿在日商议。(31)




然而,三月十三日,太政官公然宣示“为县”,

何如璋见此情形,主张“请召使臣归”。当时,宍户即将到京,他认为如此给日方以压力,球案交涉才可能“有结局”。

若不令他归国,即使与宍户商议,日方亦必仍如之前顽固。(32)

二十七日何如璋重申这一主张,请总署定夺。(33)


闰三月初二日,他再次表示“亟欲下旗回国”(34)。

得知日本废置县后,清政府命总署上奏说明处理意见。


三月十九日,总署经与李鸿章晤商,否定了跨海远征的设想,提出以保持和局为宗旨的处理意见。(35)

考虑到宍户玑已到天津,即将抵京,何如璋可在日本协助总署与宍户交涉,主张何“勿遽回华,以顾大局”。在总署看来,日本这次的举动与从前台湾一案大略相同,认为日本有可能以相同方式处理。总署计划静候宍户到后,进行辩论,相机办理。这一意见上奏后获准。(36)


李鸿章又在总署意见的基础上,建议在复何如璋信中“略参活笔”。先令其与驻日各国公使会商,如无成说,即准回京,随同办理。指出总署与宍户玑会谈,如有何如璋在坐,宍户无可躲避,容易相机酌办。至于驻日使馆及各口理事公务,可责成经手各员暂行照料,这是欧美通例。(37)

其时,宍户玑过天津,不与李鸿章会面直接进京,旋即与总署会谈


但会谈中宍户声称“我系修好而来,不能预闻此事”(38),“一味推诿,刁顽已极”,清政府甚为不满。为此,总署设想,一面仍与宍户理论,一面知照何如璋与日本外务省争辩。同时,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设想,请各国调停。

对于总署的这一新方案,李鸿章虽认为是一定办法,但颇有顾虑。当时正值各国使臣陆续来京商议修约免厘等事,李鸿章担心若以此事相告,恐各国借端要求。其时,李鸿章已向各使试探,各使“似皆袖手旁观”。

李鸿章认为,日本正效法西法自强,各国平日就多是日本,而非中国,请各国调停恐怕不易

他寄希望于何如璋,认为何如璋与他们“平素联络似有交情”,“或能相机结纳,设法与论”。当时,日本虽已宣布废球置县,但所派县令尚未前往,为此,李鸿章还希望出现转机。(39)



总署和李鸿章的新设想,得到何如璋积极响应。他进而提出了一个非常有建设性的建议,先请美国出面调停。

何如璋指出,西方各国有利则趋,有害则避。通商以来,想其推诚相与,固然不易。

但美国自修好以来,热心为我,胜于他国。至于英、俄两国,争雄海上,鉴于中国在亚洲的地位,也均有结好中国之心。

而各国之于日本,因无利可图,反而皆有鄙夷不屑之意。

琉球一案,日本灭人之国,绝人之祀,美国作为民主国家,颇为反感。

何如璋认为,如果中国援互助之条邀请美国,美国应该愿意出面相助。如果兵端将起,于通商有碍,即使英、德各国,亦将随声附和,出而调停。

对此,何如璋颇有信心。不过,何如璋仍然强调他的强硬立场。他指出,对于琉球问题,主要目标无疑是存球祀、保和局但他认为,事至今日,欲保全两国和局,必须明确表示“不嫌失和,和始可保”。

他进而从日本立约以来对中国的所作所为,及其国力和内治状况分析,认为中国在处理琉球问题上立场绝不能放软。强调如果听之任之,将来养虎坐大,后果将不堪设想。(40)


正在何如璋与总署、李鸿章讨论请美国出面调停之时,

三月十七日,传来美国前总统格兰忒即将来华的消息,总署甚为关心(41),李鸿章也萌发了将来或许请其协助调处球案的想法(42)。当时有传言,格兰忒两任总统,民心爱戴。此次游览回国,将再接任。(43)

格兰忒于四月初七日抵达天津。(44)

四月二十三日,李鸿章与格兰忒会谈,提出请其调停的意愿。(45)

此时,何如璋在东京也积极向各国公使寻求帮助,有一定进展。

当时,美国驻日公使“平安”已回日本。据平安称,美国国会已声称,如果中国邀请,美国理应帮助。

四月初七日,何如璋将此事同时函告总署和李鸿章,李鸿章在与格兰忒会谈前夕收到来函。何如璋提出数条办法,内有专请美国调处一条,正好与总署及李鸿章旨意相合。(46)所以,在与格兰忒会谈中,李鸿章特意提到此事,“切托”格兰忒“相助”。并称,他将一面即致函何公使,嘱其等格兰忒到时谒商。希望格兰忒到日本后,由何如璋协同其办理。(47)同时,李鸿章又致函何如璋,告知因其在日本孤立无助,已请格兰忒推诚照应提挈,希望何如璋立即谒晤密商,并将本末缘起摘要译呈。同时也希望何如璋与平安公使“加意联络,妥商办理”(48)。

二十六日,特兰忒由津启程前往日本,格兰忒的助手、副将“杨越翰”,以及美国驻天津领事“德呢”等随行。(49)





四、照会事件的放大与澄清

与李鸿章的设想大大相反,格兰忒抵日后,不但不愿与何如璋会面,反而成为所谓照会事件的推动者

首先重提照会的是日方。

先是在五月十二日,清政府正筹划请格兰忒调停之时,寺岛宗则向何如璋提出商请撤销第一次照会,何如璋表示“未便准行”(50)。

当时格兰忒即将来日,为此,何如璋试向外务省了解相关情况,致函询问日本对琉球封藩年月。


六月初一日,

何如璋接到外务复文,于所问一概不答(51),却重申那份照会内有“欠雅字面”,并称日方从来没有向何如璋说明日本办理球案的原委,也就是说何如璋至此并不知道案内情。

复文又称,总署曾为事照会其驻华大臣宍户玑,现已核示该大臣办复。(52)这是继五月十二日左右后又一次重提。当初宍户抵京,总署与其会谈时,宍户“一味推诿”,称“不能预闻此事”,如今格兰忒以调停者身份抵达东京,寺岛不仅重提照会,还表示宍户将承担与总署商谈的责任了。

这无疑表明,日本不希望何如璋参与到案商谈中来。


格兰忒的助手杨越翰在为调停做前期工作中,即被告知照会事件。

当时,日本对于第三国调停态度强硬,明确表示“尚未到此时候”。

当杨越翰等指出日本此前处理琉球问题未按国际法与中方商议时,日本尽管未加否定,却将责任完全推到一件小事,即何如璋的照会上。

称何如璋“不熟悉交涉体例,前行文外务省措词不妥,有羞辱日本之意,是以不便回复,置之不理。”

“何公使照会不妥,羞辱太甚,殊为丢脸”,口径完全一致。

并提出,如果中国肯将此文撤销,日本还是愿意商议的。


为此,杨越翰将信将疑,认为照会一事之“真伪”,“尚未考校明白”。

德呢领事还将与何如璋会面,问是否有此不妥文书。

杨越翰对待照会的态度,与他此时的球案立场有关。他曾向美国驻日公使平安议询,觉得中国实在有理。


何如璋也于五月二十五日派参赞将琉球案始末问卷译送。格兰忒等再三详阅,深以为中国理足,毫无矫强之处。此时,英国驻香港总督到东京访问,与杨越翰“素与相好”,而与当时的英国驻日公使“巴夏礼”“素不同心”,也参加到调停中。


杨越翰进而了解了日本并吞琉球的诸多背景。得知中日两国皆有背后挑唆之人,其中就有巴夏礼。而且,日本国内另有一班人挑唆生事,希望与中国开战,即使日本的当政大臣也畏势依违,不得不俯从。

为此,杨越翰出于对中国的“爱敬”,不仅对日方的说法包括照会事件表示存疑,表示要帮格兰忒“办好此事”,还诚恳提醒中国,当时日本对中国已存轻视心和攻击性,处理对日交涉的关键不在条约而在自强(53)杨越翰是格兰忒的幕友,“左右用事,最为亲密”。(54)这样,杨约翰来信无疑也代表格兰忒当时的立场。

但事情的发展,却使格兰忒一行的立场渐渐发生改变,何如璋的那份照会也变得复杂起来。


格兰忒一行在日本的相关消息主要来自德呢。当时,德呢住在东京美国人"施博"处。"施博"以前曾担任美国驻天津领事,当时被日本外务省聘任襄助,已历两年,所谓“详知内情”

德呢从施博处了解到的消息是,日人废灭琉球,系英国公使巴夏礼从旁挑唆。何如璋于交涉体例不甚熟悉,又误认巴夏礼为好人。凡何如璋背后所说的话,巴夏礼转告日本外务省,两边播弄,所以相持愈坚。

为此,德呢等认为,何如璋若久驻东洋,恐于公事无益。他通过副领事"毕格德",将情形毫无保留地尽数告知李鸿章。(55)德呢本人从东京回来后,又当面对李鸿章说:“何公使馆内凡有机密要事,各国公使及外务省无不周知,恐有暗通消息之人。其正、副使不和,则通国皆知。”(56)


格兰忒对德呢非常肯定和赞赏,多次向李鸿章表明这一态度。(57)格兰忒本人自然深信德呢的消息,认定巴夏礼是琉球问题的挑唆者。为此,他在日本的调停工作尽量不在东京进行。

六月初六日,他特意选择日光山旅游之际,与日本内务大臣"伊藤"、将军"赛阁"等“密商”。会谈中,他对日本也不掩饰对巴夏礼的忌讳,明确表示:“我看此事在日本必办不了,既有英国公使在此牵掣,必了不成。应该在北京与恭亲王等,或在天津与李中堂商议办结。”(58)


六月十三日,格兰忒从日光山回来。

十四日,致函李鸿章,告知日本已决定与中国会商,“不必再请他国出为调处”(59)。

七月初六日,又致信李鸿章,就商谈的具体细节转达日方要求,

称:“从前两国商办此事,有一件文书,措语太重,使其不能转弯,日人心颇不平。如此文不肯撤销,以后恐难商议。如肯先行撤回,则日人悦服,情愿特派大员与中国特派大员妥商办法。

所指“有一件文书”,即何如璋的照会。(60)


与此同时又附一信,专门评论何如璋及其照会,并不点名地矛头直指巴夏礼。

称风闻何如璋遇有交涉事件,“必与西国那一位公使商议”,为此,他在东京没有与何如璋商议球事。提到照会时,称:“何公使先前有一文书日本深怪,彼此不常见面,公事亦不能商量。我盼望中国要妥细商办此事,不妨将前次文书撤回,另派大员与日本议办,当可设法了结。”(61)

格兰忒已完全站到日方立场。此时,他对日本在琉球事件中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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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关天培 2015-1-14 22:00
何如璋与早期中日琉球
作者:戴东阳



注释:
①李毓澍:《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孙科等撰:《百年来中日关系论文集》,台北:中日文化经济协会,1968年,第1037-1074页;張伟雄:《文人外交官の明治日本——中国初代駐日公使団の異文化体験》,東京:柏書房株式会社1999年版,第95-116页;俞政:《何如璋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版,第27-52页;鈴木智夫:《中国にぉける国権主義的外交論の成立——初代駐日公使何如璋の活動を中心に——》,《歴史学研究》1974年1月,第404号,第20-26页。

②梁嘉彬:《琉球亡国中日争持考实》,梁中英:《清代琉球悬案始末》,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15编,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5-214页。米庆余:《琉球历史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77-237页;安岡昭男:《明治前期日清交涉史研究》,東京:厳南堂書店,1995年,第119-141页;高換婷:《清朝政府の中日〈分島加約〉に対する態度とその変化——清宮檔案の記載から——》,《琉球関係檔案史料紹介——中国第一歴史檔案館参考人報告から》,沖縄県:財团法人沖縄県文化振興会公文書管理部史料編集室,2004年,第53-65页;西里喜行:《清末中琉日関係史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05年2月,第302-304、322-335、360-366、419-421、425-426页。

③张启雄:《何如璋的球案外交——以“失言事件”为论题中心——》,中琉文化经济协会主编:《第一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联合报文化基金会国学文献馆,1987,第561-604页。

④梁嘉彬:《琉球亡国中日争持考实》,第96-107页。

⑤⑥《闽浙总督何璟等奏据情陈奏琉球职贡日本梗阻折》,光绪三年五月十四日,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1932年铅印本,页21。

⑦《军机处寄阅闽浙总督何璟等上谕》,光绪三年五月十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页21。

⑧《大学士直隶总督李鸿章奏筹议台湾事宜折》,光绪三年正月十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第17页。

⑨李鸿章:《复何子峩》(光绪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李文忠公全集&#8226;译署函稿》(以下简称《译署函稿》)卷8,民国10年商务印书馆据金陵刻本影印本,页5。

⑩(11)《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日本梗阻琉球入贡现与出使相机商办情形折》,光绪四年六月初五日,《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页24-25;页24。

(12)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球事书》,温廷敬辑:《茶阳三家文钞》卷2,补读书庐1925年本,页1。按:此信没有标注时间,但可推知大约写于光绪四年四月初七日左右。总署收到此信后,鉴于与福建方面意见不同,将它发给李鸿章等征求意见。光绪四年五月初九日,李鸿章详复一信,开头说:“前接子莪四月初七日来函,力陈此议,与上尊处信件大致相同。当就管见所及,详复一缄。兹将来往函稿钞呈钧核,未知有当万一否?”(《密议日本争琉球事》,光绪四年五月初九日,《译署函稿》卷8,页1)也就是说,何如璋寄总署函时,曾同时寄信李鸿章,内容“大致相同”。将相同内容的报告同时寄送总署和李鸿章,这在他任内是常事。何如璋在致李鸿章信的最后也说:“闽中来函,极言恐开边衅,欲罢此事。如璋谨据其所见,函呈总署。然兹事重大,自恐识闇智昏,惶恐不知所措,伏维中堂察核训示之。”明确指出他给李鸿章写信时,也“函呈总署”。何如璋寄李鸿章信的时间是“四月初七日”,李鸿章于“光绪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收到,并于次日回信。如此,何如璋致总署的信,也大约写于四月初七日左右。总署收何如璋信后,向李鸿章征询意见,李鸿章五月初九日回复,时间上基本吻合。以下同,不一一说明。

(13)(14)何如璋:《与总署总办论球事书》,《茶阳三家文钞》,卷2,页1-5。

(15)李鸿章:《复何子莪》,光绪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译署函稿》卷8,页5。

(16)李鸿章:《密议日本争琉球事》,光绪四年五月初九日,《译署函稿》卷8,页1-2。

(17)《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日本梗阻琉球入贡现与出使商办情形折》,光绪四年六月初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页24-25。

(18)《总署奏议复何如璋函述日本阻梗琉球入贡一案相机酌办折》,光绪五年三月十九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5,页12。参见梁嘉彬《琉球亡国中日争持考实》,第122-123页,张启雄《何如璋的球案外交——以“失言事件”为论题中心——》,第576页。

(19)参见米庆余《近代中日“琉球问题”交涉》,第273页。

(20)《寺島外務卿清国公使応接筆記》(9月3日),《日本外交文書》第11卷,東京:日本国際連合協会昭和38年,第269-271页。

(21)《总署奏议复何如璋函述日本阻梗琉球入贡一案相机酌办折》,《清季外交史料》卷15,页12。有学者指出,照会事件之前,何如璋曾三度造访寺岛外务卿(张启雄:《何如璋的球案外交》,第576页)。据何如璋致寺岛照会称:“前两次晤谈此事谆谆相告,深虑言语不通,未达鄙怀,故持据实照会”(《清国公使ョリ寺島外務卿宛》,10月7日,《日本外交文書》第11卷,第271页)。寺岛回复中也说:“前接贵历光绪四年九月十二日来函,内言琉球岛之事,俱已阅悉。查该岛之事,即如本大臣前与贵大臣业经两次会晤,谆谆相告,固系数百年来我国所属邦土,现为我内务省管辖。”(《寺島外務卿ョリ清国公使宛》,11月21日,《日本外交文書》第11卷,第272页。)据此,照会之前,主要有两次“晤谈”。

(22)《清国公使ョリ寺島外務卿宛》,10月7日《日本外交文書》第11卷,第271-272页。

(23)《寺島外務卿ョリ清国公使宛》,11月21日,《日本外交文書》第11卷,第272页。

(24)《清国公使ョリ寺島外務卿宛》,11月29日,《日本外交文書》第11卷,第271-272页。

(25)《寺島外務卿ョリ清国公使宛》,11月30日,《日本外交文書》,第11卷,第273页。

(26)《总署奏议复何如璋函述日本阻梗琉球一案相机酌办折》,光绪五年三月十九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5,页12。

(27)森有礼:《朝鮮琉球問题復命書草案》,明治9年5月10日、《森有礼全集》第1卷,東京:宣文堂書店,昭和47年,第183页。

(28)《密论何子峩》,光绪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译署函稿》卷9,页44-45。
(29)参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1卷,第163页。

(30)(31)《总署奏议复何如璋函述日本阻梗琉球入贡一案相机酌办折》,光绪五年三月十九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5,页12;页12-13。

(32)(37)《论日本废琉球》,光绪五年闰三月初六日,《译署函稿》卷8,页26。

(33)《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日本阻梗琉球入贡情形折》,光绪五年闰三月初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页30;《总署奏日阻琉球入贡请饬使臣何如璋暂勿归国折》,光绪五年闰三月初五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5,页18。

(34)《论交还伊犁事》,光绪五年闰三月十六日,戴逸等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2册,信函四,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420页。

(35)《总署奏议复何如璋函述日本阻梗琉球入贡一案相机酌办折》,光绪五年三月十九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5,页11-13。

(36)《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日本梗阻琉球入贡情形折》,光绪五年闰三月初五日,《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页30;《总署奏日阻琉球入贡请饬使臣何如璋暂勿归国折》,光绪五年闰三月初五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5,页18-19。

(38)《与美前总统格兰忒晤谈节略》,光绪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译署函稿》卷8,页40。

(39)《论争琉球宜固台防》,光绪五年闰三月十六日,《译署函稿》卷8;页26。

(40)何如璋:《复总署总办论争球事书》,《茶阳三家文钞》卷2,页5-7。按:此信没有标注时间,大致推断该信写于光绪五年四月初,即是对总署上述来信的回复。信中回顾日本处理琉球案,谈到“乃彼竟悍然不顾,径行灭球,不少留中国余地”为止,可知写于日本并吞琉球之后。信的开头复述总署来信及总署寄李鸿章信的内容,又说:“捧密谕及寄李伯相书谓,必须到相持不下,各使始肯出而转圜。又彼若一味蛮悍,应将驻倭公使及领事各员一概撤回,并布告邻国,作弯弓不下之势等因,敬仰明见。”查闰三月十六日李鸿章收总署十三日来信后回信中,复述总署此时的意见,也有“钧意彼若一味蛮干,悍然不顾,即请将驻倭公使、领事一概撤回,布告各国。暂不说到用兵一层,作弯弓不发之势。将来万不得已,尽可如此办理。”文字表述基本一致。由此可知,何如璋所收信,正与上述总署致李鸿章的信同一时期。当时东京与北京之间的信约20天,最快也需15天左右。总署于闰三月十三日寄李鸿章,如果同时寄送何如璋,那么,何如璋最快于三月二十七日左右收到。这样,何如璋的回信当在四月初左右。

(41)(44)《报美国前总统到津》,光绪五年四月初八日,《李鸿章全集》第32册,信函四,第431页。

(42)《议接待美国前总统》,光绪五年闰三月二十一日,《译署函稿》卷8,页36。

(43)《论伊犁及接待美国前总统》,光绪五年闰三月二十六日,《译署函稿》卷8,页36。

(45)(47)《与美前总统格兰忒晤谈节略》,光绪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译署函稿》卷8,页40。

(46)《议请美国前总统调处琉球事》,光绪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译署函稿》卷8,页40。

(48)《复何子莪》,光绪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译署函稿》,卷8,页48。

(49)《议请美国前总统调处琉球事》,光绪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译署函稿》卷8,页40。

(50)(54)《美前首领望日可到东京》,光绪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李鸿章全集》第32册,信函四,第449页。

(51)《何子峨来函》,光绪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到,《译署函稿》卷9,页28。

(52)《录日本外务照会译文》,光绪五年六月初一日,《李鸿章全集》第32册,信函四,第450页。

(53)《译美前总统幕友杨副将来函》,附件,光绪五年六月十一日到,《译署函稿》卷9,页10。

(55)《译署函》,光绪五年六月十三日,《译署函稿》卷9,页10。

(56)《密论何子峨》,光绪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译署函稿》卷9,页44。

(57)(58)《译美国副将杨越翰来函》,光绪五年六月三十日到,《译署函稿》卷9,页30。

(59)《照录美前首领来函》,光绪五年七月初五日到,附件一,《译署函稿》卷9,页32。

(60)(62)《译美前首领格兰忒来函》,光绪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到,附件一,《译署函稿》卷9,页39。

(61)《译美前首领另函》,光绪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到,附件二,《译署函稿》卷9,页40。

(63)《译美国副将杨越翰来函》,光绪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到,附件三,《译署函稿》卷9,页41。

(64)《译署函》,光绪五年六月十三日,《译署函稿》卷9,页10。

(65)《译送杨越翰来函》,光绪五年七月初一日,《译署函稿》卷9,页29。

(66)《何星使来电》,光绪五年五月二十日,《李鸿章全集》第32册,信函四,第446页。

(67)《何子峨来函》,光绪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到,《译署函稿》卷9,页28。

(68)《何子峨来函》,光绪五年七月初四日到,《李鸿章全集》第32册,信函四,第467页。

(69)《译美国副将杨越翰来函》,附件三, 《译署函稿》卷9,页41。

(70)《密论何子峨》,光绪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译署函稿》卷9,页44。

(71)《照录何子峨来函》,光绪五年七月初九日,《李鸿章全集》第32册,信函四,第471页。

(72)《寄呈杨副将来函》,光绪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李鸿章全集》第32册,信函四,第478页。

(73)《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美统领调处琉球事情》,光绪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页33。

(74)《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美统领格兰忒在日本商办琉球事情折》,光绪五年八月初五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1,页33-34。

(75)(76)《论球案》,光绪五年八月初十日,《译署函稿》卷10,页2。

(77)《总署收同文馆译洋文报纸》,光绪六年三月初三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2,第401页。

(78)《论球案》,光绪五年八月初十日,《译署函稿》卷10,页2。

(79)《复美国副将杨越翰》,附件二,光绪五年八月初九日,《译署函稿》卷10,页3。

(80)《上李相伯论球事办法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页5。按:这封信没有标注时间。但文中有“派员来华之事,此间未闻消息,不知近日有宍户公使寄文总署否?”,以及“格兰忒调停此事,既可谓曲尽心力,寄恭邸书云云,亦中间人不得不尔”等语,可知,此信写于日本派员会商之前,格兰特调停之后。信的开头又称,“九月二十八日肃缄后,旋奉手谕,奉读祗悉。”可知,这封信是对总署“九月二十八日”左右到达的来信的回复。若再考虑东京与天津之间信函时间,可以推知,这封回信大约写于在光绪五年十月间。

(81)《论球案》,光绪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译署函稿》卷10,页10。

(82)《井上馨照复总理衙门》,明治12年10月22日(九月初八日),《琉球一件》第8册,美国夏威夷大学珍藏,转引自梁嘉彬《琉球王国中日争执考实》,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15编,第139-140页。

(83)何如璋:《与总署论球事书》,《茶阳三家文钞》卷2,页7。按:此信没有标注时间。但信的开头说:“琉球一案,宍户公使既奉其国命商办,查其来文称,于六月二十九日奉上谕办理云云,即我五月廿二日,如璋前与井上馨议论之明日也。”又称:“又我五月十五日,彼大政官布告,将冲绳县厅移设那霸港,或彼更欲将首里让还球王。”可知,这封信写于日本正式任命宍户玑为商谈大臣,双方还没有正式会谈之前。日本于光绪五年六月二十日正式照会清政府派宍户玑商议球事。由此可见,何如璋此信写于光绪五年六、七月间。以下同,不一一说明。

(84)《论球案》,光绪五年八月初十日,《译署函稿》卷10,页2。

(85)《劝竹添进京》,光绪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译署函稿》卷10,页34;《论铁甲交价并球议不合》,光绪六年三月十六日,《译署函稿》卷10,页40。

(86)《与出使英国法国大臣曾袭侯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页7-80。按:此信没有标注时间,但从行文内容看,应约写于光绪五年(明治12年,1879)底。详参拙稿《日本修改条约交涉与何如璋的条约认识》,《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6期。

(87)《议球案结法》,光绪六年二月十七日,《译署函稿》卷10,页26-33。

(88)《论铁甲交价并球议不合》,光绪六年三月十六日,《译署函稿》卷10,页40。

(89)《总署各国事务衙门奏请派员商办琉球案折》,光绪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页1-2。

(90)《出使大臣何如璋函》,光绪六年四月三十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第403页。

(91)《总署各国事务衙门奏请派员商办琉球案折》,光绪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页1-2。

(92)何如璋:《与总署论球事书》,《茶阳三家文钞》卷2,页7-8。

(93)《军机处传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办理琉球事件上谕》,光绪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页2。

(94)何如璋:《复总署办论为球王立后书》,《茶阳三家文钞》卷2,页10-12。按:此信没有标注时间,应写于与宍户商议期间。信中称:“十五日奉到来电,遵即译明读悉,承命详访球后嗣。查此间所知者,球王有中城五王子,宜野湾王子,去岁随王东来,其余均未能悉。”尚泰王于光绪五年四月初七日日本宣布琉球废藩后,被迫率随众离开到东京。因此,此信应写于光绪六年。又说“我五月十九日,大政官布告。二十二日传命宍户公使办理,同在数日事也。”可见,此时总署与宍户的商谈已经开始。信中详细地谈到中国将南岛归还琉球立后,琉球王的态度。何如璋又建议“次立专条,中声明一条曰,自今中部诸岛均归日本管理,惟首里一城仍还旧王,尚泰令其还国”,讨论分岛立后问题,正是与宍户商谈时期。

(95)《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日本使臣宍户玑回国折》,光绪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页24-25。

(96)《上谕》,光绪七年二月初六日,《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第38页。

(97)何如璋:《复总署论球案暂缓办理书》,《茶阳三家文钞》卷2,页8-10。按:此信未标注时间,但大致写于光绪七年三月初。信中有“宍户既离北京,即非公使,彼自回国复命后,不复到外务办事”,以及“自去年六月宍户奉命以来”等句,可知此信写于宍户玑回国,清政府决定不在当时议定的条约上签字,拟再与妥商之后。信中引用了“二月二十一日《申报》”所载内容,更明白提示“现外务卿井上馨告假出京,须四月中方能归京”。再结合文中所论内容,可知大约写于光绪七年二月底到四月中井上回来之间。又考虑到信中有“可否暂留此间,徐徐探察”,表明很可能在黎庶昌被谕命为出使大臣之前,约三月初。

(98)《出使大臣何如璋函》,光绪七年四月十五日,《清季中日韩交涉史料》卷2,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1972年版,第500页。

(99)《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函》,光绪七年六月十二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2,第508页。

(100)《致曾劼刚》,光绪七年五月二十日,《刘坤一遗集&#8226;书牍》第5册,中华书局,1959年,第2507页。

(101)《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函》,光绪七年九月六日,《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卷2,第518页。

(102)《复何子峨张鲁生》,光绪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刘坤一遗集&#8226;书牍》第5册,第2518页。

(103)《重议球案》,光绪八年一月五日,《译署函稿》卷13,页1。

(104)《论球案并复核越南条议》,光绪八年正月十五日,《译署函稿》卷13,页1。

(105)《议球案并呈竹添问答》,光绪八年二月十二日,《译署函稿》卷13,页1。

引用 兰色凡尘 2015-1-14 23:12
所谓照会事件后,日本开始着手并吞琉球。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5-1-15 01:15
1879年,中国官府"照译"横滨西字报论琉球事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632&fromuid=46556





清季 申报 台湾纪事 辑录  一十七

光绪五年八月二十日(公历十月初五日——礼拜日)/1879年,

照译 横滨西字报 论 琉球 事


日前,有人自北京寄书来,证明琉球所以属日本之故;作者"巴洛佛尔"受日本"宍户"公使之托,自不得不如是云尔。

察 作者之意,不外言公历一千六百十年/1610年,日本征服琉球以及一千八百七十四年/1874年,中国认琉球为日本管辖两端已耳。

一千六百十年,"萨摩"征球,人所共晓——即"华人",亦无异词;

而谓,一千八百七十四年,中国认琉球为日本管辖,则未免过当也。


注:

宍户玑/rou肉-hu-ji璣:日本驻华公使






夫琉球进贡中国,球王即世、中国遣使往封,事在"萨摩"征球前二百余年。

当萨摩入球时,封贡曾否停止,吾不知也;

历年来琉球仍进贡中国,其陪臣子弟仍入北京国子监读书,球王即世、中国仍遣使往封:事事如初,众目共见、众耳共闻。



谓"琉球既隶日本"?封也、贡也,彼何以不知;知之,又何以不禁!

为日本者?  既攻琉球,则当废琉球之主、更琉球之政,以示君威;乃一一听其自治、一一率由旧章,行之二百余年矣。

今乃忽然昌言曰:「当是时,吾既灭其国,而有之矣」;谁则信之!

查琉球官吏上书有曰:「历奉日本严戒,勿以萨摩一事显告中国」;

又曰:「使臣进北京时,必令其盟誓勿泄」。

苟琉球既为己有,何不直禁其遣使,而私相盟约不敢告人?;

可见一千六百十年以来,琉球一岛,日本并未视为己有也



至日本并球、击台等事,并未知照中国,而谓「琉球为其所为」;是与一千六百十年,萨摩谓「琉球为其所为」,无异也。


  

察"巴洛佛尔"所论,无非粉饰;与其政府所存文件,大相违背。

虽曰受公使意,然何不取往来文书一读之,而后发言乎!

巴君之论曰:公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日本兴兵至台代球民复仇;中国过问,几动干戈。后中国认日本为保护球民,赔补银两;是中国认琉球为日本也,何得谓之吞并云云。

彼其意,盖谓日本之兴师,为琉球也;中国之赔银,亦为琉球也。


然以余考之:

日兵至台时,统领"西乡从道"照会"闽浙总督"李内称:

『日前台湾生番劫杀备后民四人,后又惨害琉球难民五十二人;特此兴兵复仇』云云。



闽浙总督覆文内称:

琉球,中山故国也;臣事中国巳数百年,极其恭顺。

而中国待之,不分畛域。

是以本大臣札饬台湾地方官严拿凶犯,秉公办理』云云。


闽浙总督二次照会,更属了然;内称:

球人是我属民,其被生番惨害一事,自应由本大臣饬令地方官查办,不必贵国费心。况贵国之备后四人未遭惨戮,不过被劫』云云。



吾读此文吾,已知"巴君"之谬,然尚未知成立之约何如;

及取阅之,乃知"太久保"与"总理衙门"所定者,曾无一「琉」字、一「球」字,第言「有国当保护己民」而已。


此一役也,中国自始至终皆不直日本所为,谓其"藉端滋扰";

文中虽言「中国不以为不是」,然"不满之意"已流露于楮墨之间。



引用 关天培 2015-2-21 00:59
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5-1-14 23:12
所谓照会事件后,日本开始着手并吞琉球。

琉球情况不同的是,越南、朝鲜脱离中国都有条约可循!
1885年,中法战争后,法国迫使中国签署”中法新约“,确认中国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
1894年,甲午战争后,日本迫使中国签订“马关条约”,明确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国地位。
1943年,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美英苏迫使中国签署发表”开罗宣言“,再次明确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地位,给予朝鲜独立建国。
然而自1879 年日本单方面以军警武力强行窃占中国属国琉球中山国,日本强制的废琉置县殖民,虽将琉球改名为冲绳,至二战结束,中国历届政权从未与任何国家就琉球主权之变更达成协议。
可以说,根据宗藩关系,琉球法律地位之任何变更须经宗主国-- 中国的确认方可生效,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始终未得到包括清政府在内任何中国政府承认,彼时之清政府也未声明放弃对琉球之宗主权,故日本吞并和占领琉球国在国际法上有明显之瑕疵,琉球主权仍应视为“悬案”。

琉球列岛实属中国尚未收回的领土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4554&fromuid=18
引用 三星天洋旗 2015-5-12 22:52
日本如何讹诈中国琉球群岛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584


1871-1881年,日本成功策动俄国的调虎离山及声西击东,日本实为掩耳盗铃窃占琉球群岛:英俄两国在中国西部新疆伊犁冲突1871-1881年间,大臣李鸿章,最终内外交迫奢望以连日制俄[甚至连俄制日]等外交手段,引狼入室的顾此失彼造成:琉球/台湾/朝鲜/辽东等地相继被日本吞并。


日外务大臣井上馨[1836-1915年]:指示日本外交领事制造,日俄同盟的假象欺骗中国两面包抄夹击的假象,促使李鸿章在朝鲜半岛议题上,觊觎借助日本防范俄国自东北南下窃取朝鲜;结果中国退让于日本进而吞并琉球群岛,随即发动甲午战争,窃占台湾岛/朝鲜辽东半岛


百年前为使中国承认日本对琉球的占领,日本外务卿井上馨训令驻上海的日本总领事:

“应注意宽待俄国人……暗中使清政府怀有他日若有缓急之事时,日俄将要合纵之嫌疑,

导在[俄国(1871-1881年在新疆]伊犁问题了结之前,迅速使之答应我国的要求。”但事实上,日本此时并无能力助俄;更没有能力与清廷联合对抗俄国。

引用 关天培 2015-6-12 09:39
1654年,琉球王遣使臣到中国请求册封。清朝顺治帝封琉球王为尚质王,琉球成为清王朝的藩属。

1853年5月,美国海军准将佩里(Matthew C。 Perry)的舰队到达琉球。

1854年3月,佩里与日本签订《神奈川条约》。佩里要求日本开放琉球的那霸港口,日方表示琉球是个遥远的国家,日方无权决定其港口开放权。1854年7月11日,佩里与日本谈判结束后,赶回琉球与琉球国政府谈判,最后以中、英两种文字正式签订条约开放那霸港口。


  




1866年,最后一位琉球国王尚泰继位。

1872年,日本宣布琉球王国属于日本的“内藩”,单方面宣布琉球群岛是日本的领土,不承认中国自1372年起对琉球的宗主国地位,正式侵占琉球。并拖延与中国谈判琉球问题。

1875年7月24日,日本强迫琉球国王停止向中国清朝朝贡。

1879年3月30日,日本将最后一位琉球国王尚泰流放到东京,置琉球为冲绳县。琉球国灭亡。

1879年,中日就琉球问题开始谈判,中方提出把琉球群岛分成三部分:接近日本方向的奄美大岛为日本领土,琉球本岛及其附近岛屿作为一个独立的琉球王国存在,而在南部的先岛群岛则作为中国的领土。日本方面建议把琉球划分成两部分:琉球本岛及其北方岛屿作为是日本的领土,而南部的先岛群岛则作为中国的领土(谈判中没有涉及钓鱼台群岛归属)。



1880年9月,中方在谈判中最后妥协,签署了《琉球专约拟稿》,以日本提出的方式把琉球划分成两部分。然而清朝皇帝拒绝同意这一不平等条约,并且指示了中方代表与日本继续协商。日本方面然后离开,协商破裂。

1882年驻天津领事竹添进一郎与清政府恢复谈判琉球问题,但是没有达成协议。琉球问题一直拖延至甲午战争。

1894年—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中国作为战败国则被迫“放弃朝鲜半岛的宗主权权益”,以及”割让台湾、澎湖、辽东半岛“等国土,在琉球群岛问题上就更没有发言权。从此琉球群岛属于中国藩属关系这一事实开始被人淡忘退出中国政治舞台。

1898年,日本强迫琉球人服兵役。

1901年,最后一位琉球国王尚泰去世。

1916年,非法逼迫”琉球人民皇民化“,”全冲绳(琉球)教师大会“要求琉球教师用污辱的埋没人性手段,惩罚在学校违规说琉球语的学生。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盟军美国军事进攻反击琉球本岛,日本士兵执行日本天皇“玉碎计划”与“三光政策”强迫琉球人集体跳崖自杀灭绝种族残害,或被孽惨死以减少山洞中缺少食物的压力,又或因为说琉球、福州语等,而被日本皇军视为非纯正大和民族,琉球人可能是间谍惨遭杀害数万。战争使琉球人口减少四分之一。




1945年—1972年,美国占领时期,美国在琉球实行异化政策。

1947年4月,联合国通过《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把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和原属于中国的钓鱼台群岛交给美国托管。

1951年,美日在没有中国代表参与的情况下签定《美日旧金山和约》,把琉球群岛连同钓鱼台群岛的“施政权”转给日本。但这遭到土地的主人琉球人的群起反对,他们“聚哭于闹市”。

1972年5月15日至今,日本重新恢复对琉球群岛的统治,继续实行同化政策。琉球群岛现在仍然是日本47个地方自治实体中经济最落后的地方。


引用 观弈书童 2015-6-18 19:06
清政府丧权辱国
引用 台灣獵戶人 2017-1-24 07:57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亚洲战列考虑,造成其利益熏心违背同盟国共识不得单独与日本协议,所以美国在其制定对战后日本政策时,
既没有按照国际法则将琉球列岛归还其《宗主国》中国政府接管治理,
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违法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列岛归还日本”,
而是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日军占领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等等》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之下”。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中美苏盟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图,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此图日本与琉球列岛界线(红色框线)为《大隅海峡的中间线》。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

1947年4月2日,在美国独霸把持的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美国的提案。
1947年9月23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全国人大组织)则是坚决反对联合国把琉球交予美国单独战列托管、或归属予日本,并要求在往后对日本和约中必须规定将琉球交还我国托管治理。
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列岛与我国(宗主权领土)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
但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美国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要求获得琉球,并不获得美国首肯同情。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88

二战后,美国利欲熏心为了能有效控制亚洲与操控日本殖民者,不惜刮分同为盟国将原属于中国的主权领土的「琉球列岛」以私相授受掩耳盗铃交还给予日本殖民者。日本殖民者虽从战后的美军获得对琉球列岛的治理权,但是中国历届政府均未签字协议放弃对琉球列岛的主权领土。
琉球列岛主权不属于日本殖民者。
引用 lys 2017-1-29 12:32
引用 楚剑啸秦歌 2017-2-9 16:26
     1876年10月25 日琉球通事林世功同陪臣紫巾官向德宏、都通事蔡大鼎等奉琉球国王尚泰之命,乘坐一条小船, 密航中国求救, 至次年到达福建,将日本吞并阻供之事通报给清政府。清政府立即出面解决琉球的复国问题,以“存球祀”为目的,与日本交涉, 推动琉球的复国。经过双方的博弈,清政府的琉球直接复国的主张日本拒绝。由于清政府正急于应对沙俄对我国伊犁地区和法国对越南的侵略,所以在美国前总统格兰特的调解之下, 清日双方达成了对琉球问题解决方案, 即所谓《球案条约》 二分琉球, 其具体内容为:
( 一)将宫古、八重山二岛交给清国管辖, 其他岛屿作为日本领土, “彼此永不相干预”;
( 二)在日清修好条规增加条款中, 加上最惠国待遇条款;
( 三)当日本与各国修约时, 清国保证缩短修约年限, 以便双方“彼此酌议”。
引用 楚剑啸秦歌 2017-2-9 16:27
楚剑啸秦歌 发表于 2017-2-9 16:26
1876年10月25 日琉球通事林世功同陪臣紫巾官向德宏、都通事蔡大鼎等奉琉球国王尚泰之命,乘坐一条小船, ...

《球案条约》在法律效力上来说, 没有经过签字,对于条约的约文的认证还没有完成, 也就还没有进入到批准的阶段, 更不用说条约的生效了。所以, 在这一时间段内, 清日双方在琉球问题上的两个协议, 只能证明清政府承认琉球的两属地位,并不能推出清政府承认琉球完全属于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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