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天培 发表于 2013-12-27 16:00
清雍正八年,海国闻见录 -08 陈伦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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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东沙群岛[南澳气之中日争端及其解决/刘旭
[摘要]东沙群岛是我国南海诸岛之一,历史上一直属于我国领土。清末日本商人西泽吉次觊觎其丰富资源,不择手段侵占了东沙群岛。晚清政府为维护主权经过一系列谈判,最终成功收回。这次争端的解决,奠定了东沙群岛海疆属我的基础。
东沙群岛是位于南海东北部的一组群岛,主要由一个小岛(东沙岛)、一个环礁(东沙礁)和两个暗礁(南卫滩和北卫滩)组成,分布于北纬20°33′~21°10′、东经115°54′~116°57′之间的海域中,是南海诸岛中离大陆最近、岛礁最少的一组群岛。
北距汕头168海里(1海里=1·852千米),西北距离香港169海里,西距海口420海里,东南距菲律宾马尼拉430海里,东北距台湾高雄220海里。
东沙岛形如马蹄,东西长约2800米,宽800多米,陆地面积约1·74平方公里,是南海诸岛中较大的岛屿之一。
我国古代地理志中多处有对南海诸岛、礁的描述,称其为“沙”、“千里石塘”、“万里长沙”,所言多有概指之意。直至清代才出现了能明确指出东沙群岛有关地理情形的记载。
成书于雍正八年1730年,由南澳总兵陈伦炯所著《海国闻见录》的附图———《四海总图》中,十分明确地将东沙群岛所在的位置标注为“南澳气”。这是我国第一幅能够明确标示东沙群岛的地图。
而其书中“南澳气”条的记载:“南澳气,居南澳之东南,屿小而平,四面挂脚,皆嵝岵石,底生水草,长丈余。湾有沙洲,吸四面之流,船不可到,入溜则吸搁不能返。隔南澳水程七更,古为落?。”描写过于模糊简略。
最早明确说明东沙群岛的地理志是成书于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由谢清高口述、杨炳南笔录的《海录》,
在“小吕宋”条中有这样的记载:
“船由吕宋北行,四五日可至台湾,入中国境。
若西北行,五六日经东沙,又日余见担干山。又数十里即入万山,到广州矣。
东沙者,海中浮沙也。在万山东,故呼为东沙,往吕宋、苏禄者所必经。
其沙有二,一东一西,中有小港可以通行。西沙稍高,然浮于水面者亦仅有丈许。”
东沙群岛因距离大陆较近且渔业资源丰富,向来是我国闽粤渔民活动的基地,每年渔民往返捕捞多次。这种惯常状况维持到了清末光绪年间,因日本人向南海的侵略扩张行为而被打破。
1 日人侵入与清朝官民的警惕
清光绪甲午年1895年后,在马关条约中,中国忍痛割让台澎各岛屿后予日本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夏,日本大阪商人西泽吉次购备建筑材料、各种器具,雇工120名,乘船前往东沙岛。抵达后率众立即开始搬运物品,建筑居住房屋,修筑了一条轻便铁路。经营的整个过程颇费周折,不仅运输经常遭受天灾,所雇工人也被毒虫咬伤,他自己说:“不知费尽几许心力,始能使世间从无知名之岛,一变而为贵重之地。倘若个人交易,任买主出价若干,商断不肯弃此永远获利之业。”
然而西泽吉次没有交代的却是累累罪行隐匿事实真相,他既以发现无人岛的名义而来,就先将岛上既存属于中国领土事实一概消灭。原有大王庙、兄弟所被拆,用火焚化。“有坟数百余座,用铁器掘开,取出各骸骨,胶菜木棚尽拆,又砍伐岛上树木堆起,将百多具尸骨,架着火棚,尽行烧化,推入水中。”
西泽吉次侵占东沙群岛后经营各种海产事业,获利丰厚,却对来自中国渔民靠岸休息整补尽行驱逐,同时禁止靠近采捕,我国渔民骤失常业损失巨大,且企图占据为日本所有。
也由于清末的中国面临源源而来的边疆危机,使得政府与民间有比较浓厚的疆土意识。两江总督端方访闻此事后,将这一发生在中国沿海的事件报告给外务部,请求查明实情。外务部无案可稽,转而向两广总督张人骏询问。由于电文中尚且不能指称岛名,而我国传统海疆舆地著述不重测量仅概言方位,致使无从明了该岛所指,张人骏便宜行事,而得出了“似非粤省辖境”的结论。
然而幸好,端方立即去电指出“现据驻宁[宁波]日领[领事]谈及,实在台湾之西南,香港之东南。
距香港170余英里,并举其经纬度及英文名称。按其所言考之,即系前准贵省咨送广雅书局所印新译中国江海险要图说内之蒲拉他士岛……是外部所访闻度数误而里数无大误。也既是此岛,则确是中国之地,不可置之不问。”
据此张人骏查明蒲拉他士岛就是广东人称为东沙者,在汕头正南,相距约150海里,确属粤省管辖。水师派出的飞鹰猎舰,于宣统元年1909年二月十二日,抵达东沙岛,管带黄钟瑛呈报:
“蒲拉他士岛,即土名之东沙。查该岛日人改名为西泽岛,竖有木牌一面曰明治四十年1907年有八立。岛上并无中国居民,只有日本男女百余人,盖屋居住,并雇有小工50余名,结芦为居,均系于前年八月,到此……中国渔民前建之天后庙,日人来时已被毁去,以图灭迹。闻有渔船到此,日均驱逐离岛,所有轮艇船只,均由台湾到此。”
由此东沙岛被侵占的事实终于被清官员所明了,
端方与张人骏立即联呈外务部要求“迅与日使交涉,饬将该国商民一律撤回,由我派员接管,另筹布置,以伸主权”,
但对于日人是否得到日本政府许可的情况尚不能明确,外务部骤然交涉反而扩大事态,因此也一致赞同由张人骏代表粤方向日本领事质询比较合适,由此确立了两广总督张人骏作为地方政府首脑向日本交涉日商入侵东沙岛的方针。
2 粤督张人骏与日本领事的谈判
粤督张人骏于宣统元年二月二十六日,正式向日本驻粤领事濑川浅之进提出照会,由此拉开中日东沙岛交涉的大幕。到双方达成协议,交涉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确定了东沙岛不是无主之地,属于粤省管辖。
张人骏首次照会中提出:
“东沙一岛,向为闽粤各港渔船前往捕鱼时聚泊所在,系隶属广东之地。”
日本领事后来答复:“该岛原不属日,彼政府亦无占领之意。唯当认为无主荒岛。倘中国认为该岛为辖境,须有地方志书及该岛应归何官何营管辖确据。”
还说:“西泽经营该岛……日本政府亦曾预闻,应有保护之责。”
张人骏当即答复闽粤渔船前往捕鱼停泊已有多年,岛内建有神庙一座为渔民囤粮聚集之所。西泽到岛时将庙拆毁,如今庙宇原地仍能指出,就是最确切的证据。然而日领事并不认同,以为西泽先入为主,神庙已毁无可作证,中国志书也只记陆地之事,忽略海中之岛,故始终执索要证据一词,导致谈判暂时无果而终。
张人骏感慨日领的狡赖,只得设法搜集证据再与辩驳。
在这一时期,张人骏与两江总督端方、驻日公使胡唯德及清外务部保持通信,共同商议办法,拿出了两条确证:第一条是“东沙”记载在《柔远记》(成书于1880年)的图中,把该岛列于甲子遮浪之间,
第二条是陈寿彭译《中国江海险要图说》(1907年印)载明蒲拉他士岛为粤海杂澳第十三。
但由于《柔远记》只记方位不记里程数,说服力不强,而《中国江海险要图说》所记载蒲拉他士岛经纬度分明,且与《柔远记》所载东沙的方位一致,自然成为交涉的有力证据,再加上岛中原存有中国渔民所建庙宇的实证,日本领事渐渐地不再纠缠无主荒岛的问题。
第二阶段,
是如何撤退日商西泽的产业。事实上日本驻粤领事的历次照会中都声明日本政府未曾认为东沙岛是日本领土之一部分,而把着重点放在了日商西泽吉次的经营产业上,一开始就要求清政府保护。
张人骏询问保护是何意,日领答道:“约为西泽经营颇费工本,一旦撤退,必多损失,亦殊可悯。政府势难办到,似应予限数年或数月、从长计议。撤退后,其所营房屋机件铁路等物,必有相当之办法。”
张人骏随即反问我国渔民无端被逐,所受伤害及损失如何处理。日领对此没有实际回答,张人骏认定日政府重心是西泽的利益如何保全,东沙岛已有望收回。
随后的面谈中,日领提出了办法条款:“西泽因经营该岛事业,投出资本拟立永久基础,已费计五十一万元……30年间,欲收回51万之额,一年须得20万元之利益……交还蒲拉他士岛之事,非清国收买该岛物业之价额确定,则不能办理。”
张人骏则从收回东沙岛的角度出发,提出“应由两国派员,详细公平估值,由中国收买”。不久,日领接到日本政府意见,虽然仍不承认西泽有驱逐渔民、损害中国利益一事,大谈西泽的“善意事业”遭受了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连中国税款都要只存名义实则免缴,但终于同意了张人骏各派员赴岛估值的提议。
张人骏随后上奏,请求派舰来粤,载员前往东沙岛查勘。
第三个阶段,
是关于收买价格的谈判。甫一开始,日领事代交日商西泽的请求各费说明书中,西泽大谈其开拓经营之不易,一共要求赔偿金51万,还希望合议决定后一个月内交清,交清后两个月内才将岛中一切撤退。
宣统元年六月初一,粤省所派委员魏道瀚会同日领事兼代表委员濑川乘海筹舰共同到岛查勘,
魏道瀚估计约值毫子十万六百元。
日领则认为“西泽为经营该岛所费超于日货五十万,唯因本领事顾念大局和平为主,以中国收买之价,定为日货三十五万,以期妥结此案”。
魏道瀚、苏锐钊、薛永年等洋务委员再三与日领磋磨,日领因被政府催促案,各洋务委员也趁机提出收买银不得超过毫子13万元。
八月十六日,日领到洋务处商议,最终让步,议定条款:
“中国收买在东沙岛西泽物业之价,定为广东毫银16万元。所有西泽交回渔船庙宇税项等款,定为广东毫洋3万元。中国收买物业定价,西泽将该物业及现存挖出鸟粪照从前勘验清单,逐一点交中国委员之后,于半月内在广东交付日本领事。”
这样中国以实际出银13万元的价格收回东沙岛。
3 清朝收复东沙岛的情形
自中日签订议定条款后,粤督袁树勋即派人员前去东沙岛接收。
宣统元年十月初二,中方代表候补知府蔡康协同日本副领事掘义贵及日商西泽到达东沙岛。
十月初七,将岛中物产点收清楚,蔡康亲自签收,该日中午鸣炮升旗行接收礼,广海兵舰放礼炮二十一响以伸庆贺,东沙岛终于重新回到中国手中。
新任粤督袁树勋随即出具广东官银钱局凭单一纸送交日本领事,完结本案。
清政府大员在动荡的中国内外交迫纷争局势下,能够在这场争端中,相关中国官员能抓住有利条件据理力争,虽然付出了一定金钱代价,但也使东沙岛主权不致被日本掩耳盗铃鱼目混珠的侵害,从此这一海域的主权属我已明确无疑,这为日后中国政府依法行使主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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