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秋月507 发表于 2014-3-11 19:44
给力!
中国天地人理因循着:"""日本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终究祖父辈中国大地所积欠债务,势必在其子孙们身上逐一得到清算偿还""""
中日建交的历史真相只有一个::
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没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所以《中日联合声明》不是国家法权文件,不具有国家法权效用。
客观上,代表中国的国家领导人可以许诺日本国放弃要求日本冲值性赔偿的要求,
A 但是中国有强制日本必须执行《波茨坦公告》的权利,这是不容更改不容模糊的。
B 中国具有强使日本承认战争犯罪赔款的权利,中国从没放弃这个权力,日本必须兑现战争赔款。
1978年的《中日友好条约》是以中日友好关系发展为前提,经批准具有国家法权效用的中日关系文本。所以《中日友好条约》明确说:“确认上述联合声明(《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也就是说,中国批准《中日友好条约》是由《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实现基础的,不遵守这个实现基础,就违背中日友好原则,就要承担破坏中日友好关系的责任。这里,《中日联合声明》自身文本不具有国家法权效用,是受《中日友好条约》的法权牵制有效。
然而在2021年前,因为日本没有兑现《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及“开罗宣言”及“雅尔塔合约”及“日本战败投降书”与“盟军驻日第677号行政命令”等国际文件,尤其是将中国的琉球群岛/奄美群岛/与那国岛/先岛群岛/冲之鸟礁/钓鱼群岛等返还于中国政府;事故日本早已抛弃各项战后制约的规定责任与义务,所以日本没有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因此没有遵循《中日友好条约》的法权效用...
所以中国单方所谓的“放弃”日本赔偿无意义。因为日本单方破坏《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友好条约》,所以从制定国际关系法互动生效原则角度说,中国单方放弃所谓“赔偿”的“要求”也是不能成立的。因此,
日本必须遵循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承认侵略中国战争犯罪向中国兑现战争赔款与无条件和平归还琉球群岛等众多岛礁于中国政府,才能维护遵守国家关系法的权威,发展中日友好合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