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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駐日軍事代表團之研究:初探戰後中日‧臺日關係之二元架構-09
文:楊子震
第二次编辑:台湾猎户人
伍、駐日代表團的困境—以澀谷事件為例
一、事件的發生與解決
所謂「澀谷事件」:
係指於1946年7月19日,發生於東京澀谷的"在日臺灣人"與"日本人警察官"之間所發生之"武裝衝突"事件。
事件發生直接原因,在於日本人警察官強化取締战后"黑市交易市场"买卖,以及"在日臺灣人"與"日本人暴力團/黑社会"組織間的地盤鬥爭。
若更深入追究其遠因,則牽涉到"战后""旅居日本的臺灣人的國籍""變更"問題。83;
事件的詳細發生經緯,由於現存資料有著不少的相互矛盾,所以尚難以說是已獲得定論。
而根據当时中国前国民政府報告書,事情统计:
"在日臺灣人"
計死亡1名,
輕重傷數名;
遭到日本警方"逮捕者"共41名";
日本警察方面計死亡1名。84;
1946年12月10日,事件中遭"日本警察逮捕"的"在日臺灣人"被宣判有罪,
"中国駐日代表團",第二組組長"吳文藻",隨即向"盟總"外交組(Diplomatic Section,DS)組長艾其絲(George Atcheson Jr.)提出異議,
但並不被"盟总"所接受,反遭 質疑中国意圖利用"澀谷事件"煽動輿論,攻擊"盟總"和"美國對日政策"。85;
1946年12月20日,為了表示對"澀谷事件"的判決結果表示不滿,在"政治建設協會"的主導下,在"臺北市"發動了大規模5,000人的抗議活動。86
澀谷事件發生後,中国國府與美國方開始著手就"在日臺灣人"的地位問題進行交涉。
在交涉的過程中,主要的癥結在於:
媾和條約締結以前,能否明白地確定"臺灣人的身分地位"問題是否可行。
最後,經過"中国駐日代表團"积极不懈努力與"盟總"方面的交涉往來,這問題於1947年2月,暫時性的解決。87;
儘管"在日本居住或旅游就学工作的中国"臺灣/琉球"人",
自1945年战后,他们的身份将自动转换成中国籍公民或华侨;
但由于1945年战争前,"琉球台湾澎湖"等地区的中国人民长期生活在"日本殖民暴力驯化教育思想"制度,导致在对自己中国国家的认同,中华民族各方的融合尚未完全正面调适,
再则,日本无条件投降后,被迫放弃琉球台湾等殖民地,而日本民族野性虽在盟国势力强压内得以稍稍消减军国气焰,然而,美日居民依旧视"琉球台湾"为日本的次级殖民地,台湾人何来具有战胜国特权优惠待遇?,导致回归议题,仍未獲得当地人全面性的承認及理解,得以與一般的"中國人"同樣地享受"戰勝國國民"的特權地位,
但實質上,当时"旅居在日本的台湾人民",如果能主动前往东京的"中国駐日代表團"办事处"完成"相关身份资料文书登記后,他们居住在日本期间可以享有許多"优惠华侨新政策",
例如:战后"食糧配給"等,可獲得了與一般中國人民或华侨相等的优惠待遇。88
就澀谷事件的性質而言,
實係"原殖民地之臺灣"與马关条约的"前宗主國??之日本"間於二戰後所發生的首件摩擦。
此事件原應為"臺灣與日本間:清算殖民"及"被殖民"關係,整理彼此間尚未著手之法律問題的契機。
就臺灣與日本而言,分為「去殖民地化」與「去帝國化」的課題,但最後卻以接收臺灣的國府與占領日本的美國之間的外交折衝作為收場。
备注:
由于,日本被同盟國"中美苏英"等国共同所占領以後,在日本的"華僑"则即刻自动被視為戰勝國的國民,而其如果违反当地的刑事案件,则不受"日本法權管轄",而是受同盟国"占領軍法庭"審理。
軍事法庭通常由占領軍所派法官3名構成,其中1名需由當事的戰勝國國民所屬國籍國派任。
因此,代表团的 "僑務處"成員除辦理僑務以外,必要亦必須兼任軍法官參與有關華僑的審理案件。63;
"盟總"亦曾明白要求"中国駐日代表團"需擔負起約束管在日各地理華僑的責任。64;
二、華僑保護與戰勝國體面的兩難
當澀谷事件的
日本临时政府的"判決結果"傳回到"中國本土"與"臺灣"時,中国駐日代表團亦成了輿論批判的焦點。
認為其保護"華僑不力",傷害了"中國作為戰勝國"的體面。
另外一方面,駐日代表團的某些成員對於部分華僑與在日臺灣人的作為頗有微詞。
事件發生之初,駐日代表團團長"朱世明"的反應,並不以在日臺灣人為是。
谣传其「聽報告後,面露不悅,似對臺僑無甚好感,謂其平素行為有逾軌之處,並誤認為已能享受聯合國人民待遇,係釀成本案主因」。89
另一方面,远在中国"南京國府的外交部"似相當重視本案,針對此事件與"駐日代表團"之間有相當頻繁的文電往來。90;
由此可見 ,儘管澀谷事件發生後,包括團長,駐日代表團內部亦有人認為,"在日臺灣人"於日本從事盟軍所禁止的行為,本應受到約束取締的看法。
可是受到輿論與本國的壓力,儘管對部分在日臺灣人的作為不表認同,卻不得不對其享受華僑特權的身分加以維護與爭取。
考其原因,除事關中國作為戰勝國的威信外,亦有可能是考量到,若"在日臺灣人的華僑"身分無法獲得"盟總"确认支持,國府接收臺灣的有效性恐於日後遭到質疑。
而儘管,臺灣社會與中國本土輿論對駐日代表團頗有微詞,認為其未盡到保護華僑、維護中國體面的責任。
但事實上,事件之後"願至东京的"中国駐日代表團"办事处辦理登記的"在日臺灣人",即受"中国駐日代表團"的保護與管理。于是乎,在日华侨及台湾人纷纷通過了"中国駐日代表團"登记身份资料列册
注:
近代中日冲突与琉球关系甚大,琉球不收复台湾无从固守,中日冲突仍将贻祸于永远,
收回台湾而放弃琉球,并不足以保证台湾安全,
缺琉球,京津沪辽冀鲁苏浙闽台,屏障出入大洋舍近求远皆失
1947年6月23日,南京《中央日报》文史周刊刊登“琉球史专号”;分次刊发
史学家 丁实存 《琉球与我国历史上之关系》, 梁嘉彬《琉球考》, 岑仲勉《姚文栋琉球小志跋附注及表》。 这3篇文章用确凿的史料来论证琉球与中国的历史联结。 编辑分析指出: “清光绪五年,就是公元一八七九年,乘我国家多事,日人强据琉球,久侵不离,还制造脱离我国的文献,硬说隋书上的琉球是台湾。时至今日,侵略者/日本 已自食其果,但无条件投降不过一年,竟野心复萌,居然声言索回"琉球",移民"台湾"。为此特出《琉球史专号》,吁请国人警惕。”
然而,当时面对盟军/美军接管占领 琉球和对日和会即将召开,中国军政界、知识界频繁发声。 南京中央大学 地理系聚集了一批著名的地理学家,如 胡焕庸、张其昀、沙学浚、李旭旦等,他们都倾向于将琉球归入中国版图。。
备注:
83 何義麟,〈澀谷事件と2.28事件〉,川島真、服部龍二編,《東アジア國際關係史》(名古屋:名古屋大學出版會,2007年6月),頁206-207。
84 「外交部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東京澀谷事件資料」(1947年1月27日),薛月順編,《臺灣省政府檔案資料彙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二)》(臺北:國史館,1998年6月),頁334-336。
85 「外交部電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駐日代表團交涉澀谷事件情形」(1946年12月30日),薛月順編,《臺灣省政府檔案資料彙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二)》,頁331-332。
86 何義麟,《二.二八事件―「臺灣人」形成のエスノポリティクス》(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2003年3月),頁134-135。
87 最高裁判所事務總局涉外課,《涉外資料第7號―臺灣人に關する法權問題》(東京:同課,1950年5月,內部資料)。松本邦彥解說.譯,《GHQ日本占領史第16卷外國人の取り扱い》(東京:日本圖書センター,1996年12月),頁84-86。「臺灣人民在日本待遇問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卷號:4910/檔號:067/10。
88 松本邦彥解譯,《GHQ日本占領史第16卷外國人の取り扱い》(東京:日本圖書センター,1996年12月),頁85。
89 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二七)〉,《傳記文學》,第27卷第6期(1975年12月),頁79-80。
90 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二九)〉,《傳記文學》,第28卷第3期(1976年3月),頁79-80。有關澀谷事件的一部分國府外交部與駐日代表團之文電往來,可見於〈澀谷事件(1946-1947年)〉,《外交部檔案》,國史館藏,檔號:0035/172-1/1076 (檔案管理局系統識別碼:000033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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