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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台灣獵戶人

[轉載] 1945年盟国对日委员会与远东委员会与驻日盟军总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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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王 发表于 2014-6-16 16: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台灣獵戶人 于 2014-6-17 15:29 编辑

中國駐日軍事代表團之研究:初探戰後中日‧臺日關係之二元架構-07
文:楊子震
第二次编辑:八重王



五、中國駐日代表團的裁撤

中國駐日代表團的聯繫與運作,形式上係由中國外交部統籌辦理,但實際上代表團並非一有共同信念與宗旨的統一單位,其性質接近於國府內部不同機關派駐日本之代表的組合。除了外交部系統以外,尚有監察院、國防部、資源委員會等等。黨系統與特務組織亦以微妙的方式參與其間。57

例如,代表團第二組組長的"吳文藻"與妻子著名作家"謝冰心",儘管都是在美國接受教育,卻對美國的對日政策與國府抱持著相當的不滿。58
正因如此,欲使代表團內部團結一致,其實並非易事。

而隨著中國國共內戰進程國府的敗戰跡象益濃,中國駐日代表團內的成員亦不免有所動搖,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立前後,

遂有謂「葉山會議」與「易幟騷」事件先後發生。59;
由于隨著世界各国政府陆续承認"北京政府"为"中國中央政權合法代表"的增加;与之相反的,1849年10月后,"駐日代表團"在台当局外交部门的运作下,"攸关中国国家主权事务议题"可供"駐日代表團"协调事务,各国能与台当局互动关系亦逐漸減少。60;


代表團與日本政府方面,在1945年战后,按照"波茨坦公告"及"盟总"明文限制命令,原本即無法有正式的往來,
而在,1949年以後,"台湾当局駐日代表團"的外交活動,更是呈現停滯的狀態。
考察其原因,與其說是駐日代表團效能不彰,毋寧應歸咎於"台湾当局蒋介石政权"在國際地位"合法代表中国"的逐渐低落。
另一方面,"台当局蒋介石政权"對"駐日代表團"亦不抱信任,對其工作成果尤表失望。

1950年,當時任台湾当局行政部门長官的"陳誠",即致函外交部们長官"葉公超",指責駐日代表團「汽車多逾百輛,多係私人所有而假借代表團名義」、
「領乾薪者多,各有政治背景,傾軋甚烈,代表團被譏為『代表中國團』」
「由於過去代表團之腐敗,及團員經營黑市買賣,"盟總"對该團印象惡劣已極」。61;
但其指摘是否屬實現尚難以證實
但或許,得以推測駐日代表團的工作表現並不為台湾当局所滿意外,亦透露出當時在"台湾的蒋介石政权"對远在东京的"駐日代表團"並無法完全掌握與有效管理



1951年9月,在朝鲜半岛战争期间,由美国一手策划的"舊金山对日本和約"簽訂,在此美国为首西方势力特意排除中国北京中央政府参与,这是公然的藐视剥夺了中国合法索要战争赔偿,因二战期间日本军事侵列中国,而所造成人民企业政府等性命伤亡与财产损失,况且中国当时也是亚洲国家中,遭受侵害损失最为巨大;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对日本和約"正式生效日本未经"中国苏联朝鲜等国家同意签署和约",擅自由美国为首媾合认可,重新恢復"日本獨立自主地位"。
于是乎,美国自1949年后,独自操纵的"對日理事會"的法理基礎,亦不復存在。

1952年4月28日,同一天,台当局與日本则於臺北,另行簽訂"中日和平條約"。

1952年8月5日,台当局與日本交換"中日和平條約批准書",條約正式生效。
至此,"台当局與日本間的戰爭狀態正式結束",
台当局於同日,顺势恢復駐日本大使館,同時"駐日代表團"亦正式裁撤。





肆、駐日代表團的主要業務與工作成果


一、中國 战后新國際地位的象徵
"中国/美国/苏联/英国等各国"駐日代表團"的"團長"是"對日理事會"的組成員之一,
"對日理事會"以"駐日盟軍""最高司令官"為"議長"
另外由"美國、英聯邦、蘇聯、中國"等四个国家则各派代表1人參加"對日理事會",其性質上為"盟軍駐日最高司令官"的"諮詢機關"。

儘管"對日理事會"於"政治決策"過程中,實質上並未扮演積極参与对日战后规划限制的角色,卻仍是"同盟國共同占領日本"的象徵组织。
"駐日代表團"的"團長"以中國代表的身分參加"對日理事會",亦象徵著"中國"以"戰勝國的地位"參與"日本的占領與管理"。

儘管"行政系統"上"中国驻日代表團"受"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節制,
但当时曾任"中国驻日代表團的副團長"的"沈覲鼎"亦認為其组织的性質上接近"中国驻日軍事代表團"较为妥适。62






备注:


57 黃仁宇著、張逸安譯,《黃河青山:黃仁宇回憶錄》,頁156。

58 鍾漢波,《駐外武官的使命:一位海軍軍官的回憶》,頁69、131;黃仁宇著、張逸安譯,《黃河青山:黃仁宇回憶錄》,頁162。
謝冰心滞留日本期間,曾於東京大學擔任講師,講授中國文學。其授課內容收錄於謝冰心著、倉石武四郎譯,《中國文學をどう鑑賞するか》(東京:大日本雄辯會講談社,1949年9月)。日本的中國思想文學研究者竹內實曾擔任其授課翻譯。荻野脩二,〈謝冰心の一面―したたかさ—〉,《中國文學會紀要》,第27號(2006年3月),頁1-14。


59 "中国駐日代表團"在離東京約五十哩的"葉山"有間賓館,作為週末休閒娛樂之用。

所謂「葉山會議」,根據"副團長沈覲鼎"所撰寫的回憶錄:
謠傳1949年8月,"中美關係白皮書"發表數日以後,團長朱世於週末在葉山舉行祕密會議,交換對該白皮書的意見。
第二組組長"吳文藻"夫婦與第三組組長"吳半農"等皆與會,惟"副團長沈覲鼎"並未參加。
1949年10月,又謠傳"吳文藻、吳半農"等有於雙十節當日扯下中华民国前国民政府國旗的陰謀云云,是為「易幟騷動」。
參考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三四)〉,《傳記文學》,第29卷第6期(1976年12月),頁120-121。
而根據黃仁宇的回憶錄,此事原僅係朱世明和資深幹部彼此交換意見。
適其時傳出有駐日代表團將仿效駐法大使館宣布轉移效忠對象的謠言。
類似的謠言,融入所謂葉山會議的故事中並傳回臺北,日後成為導致朱世明去職的導火線。其中不但存在代表團內部的私人紛爭,似更牽涉到國府內部的派系衝突與私人恩怨。參閱黃仁宇著、張逸安譯,《黃河青山:黃仁宇回憶錄》,頁161-171。惟此兩事件現似尚未見諸已公開的檔案資料,且於回憶錄中提及此事的各人又多語焉不詳,故現階段尚難以釐清詳情。
中國大陸學界就"葉山事件"撰文者有李亞風,惟其文除引用黃仁宇與謝冰心的回憶錄以外,所參考之文獻多為二手資料,亦未就事件來龍去脈有所說明。
參閱李亞風,〈葉山會議風波之解構―關於1949年末,"國民黨政府駐日代表團"內部政治衝突的分析〉,《山西師大學報 (社會科學版)》,第33卷第2期(2006年3月),頁104-107。

60 黃仁宇著、張逸安譯,《黃河青山:黃仁宇回憶錄》,頁156。

61 「抄送駐日代表團報告」(1950年6月26日),〈駐日代表團人事〉,《外交部檔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檔號:070.4/0006。

62 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二五)〉,《傳記文學》,第27卷第4期(1975年10月),頁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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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王 发表于 2014-6-16 17: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台灣獵戶人 于 2014-6-17 15:29 编辑

中國駐日軍事代表團之研究:初探戰後中日‧臺日關係之二元架構-06
文:楊子震
第二次编辑:八重王



二、華僑的保護與管理

日本為同盟國"中美苏英"所占領以後,在日本的華僑被視為戰勝國國民,其刑事案件不受"日本法權管轄"而受占領軍法庭審理
軍事法庭通常由占領軍所派法官3名構成,其中1名需由當事的戰勝國國民所屬國籍國派任。
因此,代表团的 "僑務處"成員除辦理僑務以外,必要亦必須兼任軍法官參與有關華僑的審理案件。63;
"盟總"亦曾明白要求"中国駐日代表團"需擔負起約束管在日各地理華僑的責任。64;

駐日代表團需定期向本國呈報「一般業務報告」,
其中「駐日代表團僑務處工作報告」裏,多是記載著有關華僑違法犯罪的內容與相關審判的結果等。
對駐日代表團而言,華僑犯罪問題,一直是個嚴重的問題,如何既達成保護僑民工作,又要「勸告僑民安分守法,戒告僑民防止麻醉藥案」,65;兼顧管理華僑工作,代表團實有其兩難之處。





三、中国軍品購入的聯繫協調

曾任職於"駐日代表團",擔任首席海軍武官的"鍾漢波",曾於其回憶錄中敘述其任職的"第一組(軍事)之業務"職掌,包括「協調"盟總"裝載彈藥運回臺灣」。66;
至於細節部分,僅提到"韓戰爆發"以後,於1950年8月間,其曾代表台湾当局海軍辦理軍購,向"盟軍總部"購入美軍標準艦用砲彈一批。67

事實上,早於1948年5月,便曾有"沖繩/琉球本島"西方的"伊江島"村長,向"盟军总部"管辖下"琉球当局"報告了"中国國民政府軍隊"派遣船隻與百餘人員,至該"伊江島"搬出美軍暫存的彈藥軍品運往"中国上海"一事,而"中国国民政府軍隊"多次进入琉球群岛的军事行動,似早已獲得美軍的认可。68;

當時琉球群島  /  今被:日本1971年大东群岛与琉球群岛美日议定书,美日狼狈为奸私相授受窃占琉球群岛"行政治理权"改为"沖繩縣殖民政府管理";係由"中美共同管理"共识框架内,暂由"盟军美國"實施軍事占領,其與"日本本土四大岛"於法理上係由"同盟國"共同參與占領與管理並不相同。
惟於1946年7月以後,日本本土與琉球群島兩者行政管辖权,實際上皆置於"盟總"的管制之下。69;

当时,中国雖無"驻琉球军事代表团"駐守於琉球,但由上可见,中国国民政府军队能夠自由在美軍占领下的琉球群岛,自由进出琉球等各个群島,自由搬出美軍閒置的彈藥軍品,亦應與当时"中国駐日军事代表團"從中協調有關以及"中美共同管理琉球群岛"共识默契。







四、戰爭賠償問題的調查與接收

配合本國對賠償問題的關注,"駐日代表團"對於戰爭賠償問題的調查與接收,投入相當大的人力與物力,擔任與賠償問題相關工作的人員,亦為代表團成員的主力。
「我國為執行日本賠償歸還工作,曾動員多人。單以在日之人員而論,經常總在三、四十人;三年之間,先後參加此項工作者已達百人左右,大部分為技術專家,且不乏碩師巨匠在內,足見我國對於此一工作之注重」。70;




而其工作成果可大致整理如下:

(一) 接收日本海軍剩餘艦艇
接收日本賠償物資工作中,較早且順利達成的係"接收"日本海軍剩餘艦艇。
「自日本投降後,所有日本軍艦均經盟國共同解除武裝,其中戰艦、航空母艦、以及潛水艇,大多虽均經美國沉毀,自驅逐艦以下,則由中、美、英、蘇平均分配,以抽籤決定之」。
然而,「接收之日艦,多係戰時出品,構造均較簡陋,且所有武器及電信設備等在日本投降時,遭全部破壞」,而且「因該項船隻,原為軍艦,其艦體構造及一切設備均不能改作他用,即其各項配件之補充亦甚困難」。71

但由於1945年戰爭結束時,中国國府的海軍幾乎已可說是名存實亡,已成為「沒有艦艇的海軍」。72
因此,儘管所接收之日軍剩餘軍艦狀況並非良好,國府接收後仍將堪用者納入編制,重新予以武裝。
國府高層似亦相當重視此項接收事宜,73;
中国將日本賠償軍艦當成主戰兵力使用,有異於英美,或就地拆除支解或拖出外海炸沉的處置方式。
中国駐日代表團四次接收日本海軍剩餘艦艇,与往後亦陆续投入於"國共内戰"中,分別為國共所使用。
中国駐日代表團所接收的日本海軍剩餘艦艇共34艘,總噸位35,598噸。(參閲表2)74






备注:


62 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二五)〉,《傳記文學》,第27卷第4期(1975年10月),頁91。

63 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二五)〉,頁92。

64 「"駐日代表團朱世明團長"電報與"麥克阿瑟將軍晤談"要點」(1947年1月15日),〈事略稿本―民國三十六年一月〉,《蔣中正總統檔案》,國史館藏,檔號:002060100220015,光碟碼:06-01012。

65 「駐日代表團一般業務報告」(1951年5月-1951年10月),《外交部檔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檔號:070.4/0003。

66 鍾漢波,《駐外武官的使命:一位海軍軍官的回憶》,頁69。

67 「…獲得 "美軍"標準艦用砲彈總數為:
三吋                        砲 砲彈:                                  一萬九千六百發。
四十公釐高平 兩用 防砲砲彈:          六萬四千發 (每箱十六發一共四千箱)。
二十公釐高平 兩用 機砲砲彈:          三十六萬發(每箱一百二十發一共三千箱)。」
參閱鍾漢波,《駐外武官的使命:一位海軍軍官的回憶》,頁142。

68 「中國軍による爆彈搬出報告の件」(1948年5月26日),〈軍指令及一般文書1948年5-4〉,《琉球政府文書》,沖繩公文書館所藏,閱覽用檔號:0000079158,保存用檔號:R00000442B 。

69 百瀨孝,《事典昭和戰後期の日本―占領と改革》(東京:吉川弘文館,1995年7月),頁9。

70 吳半農,〈序言〉,中國駐日代表團編,《在日辦理賠償歸還工作綜述》,頁1。

71 秦孝儀編,《中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七編:戰後中國(四)》(臺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81年9月),頁612。

72 鍾漢波,《海峽動盪的年代:一位海軍軍官服勤筆記》(臺北:麥田出版社,2000年1月),頁10-11。

73 日本賠償軍艦的抽籤、接收與到埠的細節情形由"海軍總司令"逐一呈報蔣介石。

例如,「軍總部"桂永清"總司令呈報接收第二批日方賠償戰艦八艘」,〈事略稿本―民國三十六年八月〉,《蔣中正總統檔案》,國史館藏,檔號:002060100227011,光碟號:06-01042。
其內容如下:「八月十一日,原呈報「第二批日艦,計驅逐艦二艘、護航驅逐艦六艘、共計八艘 (八千四百五十噸),業於"午儉"進入"吳淞口",上午舉行升旗典禮,日本員、兵於是午/中午乘日本護送艦"若鷹"離港返日」

又如,「"桂永清"總司令呈報已接收第三批日方賠償戰艦八艘 (1947年8月20日)」,〈事略稿本―民國三十六年八月〉,《蔣中正總統檔案》,國史館藏,檔:002060100227020,光碟碼:06-01044 。其內容如下:「"桂永清"總司令呈報已接收第三批日方賠償戰艦八艘…原呈稱,
第三批日艦業於八月十三日,在"東京"籤分,
我方抽得驅除艦一艘,護航艦六艘,運輸艦一艘,共10,755噸,各艦約八月二十六日離"佐世保"駛"青島",交我國接收。

74 鍾漢波,《駐外武官的使命:一位海軍軍官的回憶》,頁162-181。陳孝惇利用《國軍檔案》耙梳了國府接收日本賠償軍艦的經緯與細節。參閱陳孝惇,〈戰後日本賠償艦艇之接收編組及其意義〉,《中華軍史學會會刊》,6(2001年8月),頁173-213。曹劍浪的《國民黨軍簡史》,下冊(北京:解放軍出版社,2004年1月),於頁1510-1513;亦對國府接受日賠軍艦有所著墨。惟該書對各艦艇名稱等細節的敘述,與其他相關資料頗有出入,且未標明詳細引用出處,故未予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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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王 发表于 2014-6-17 12: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台灣獵戶人 于 2014-6-17 15:25 编辑

中國駐日軍事代表團之研究:初探戰後中日‧臺日關係之二元架構-05
文:楊子震

第二次编辑:八重王

註:
阮維新在《黃仁宇回憶錄》中作「袁韋新」,應係英譯上之錯誤。


參考資料:

「憲兵司令中將黃珍吾呈參謀總長周至柔上將我駐日代表團之內部概況」(1952年8月2日),〈駐日代表團案〉,《國軍檔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室藏,檔號:062.43/7031.4。
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二五)〉,《傳記文學》,第27卷第4期(1975年10月),頁89-92。

張朋園、沈懷玉編,《國民政府職官年表》,第1冊(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7年6月),585頁。

鍾漢波,《駐外武官的使命:一位海軍軍官的回憶》(臺北:麥田出版社,1998年6月),頁68-71。

黃仁宇著、張逸安譯,《黃河青山─黃仁宇回憶錄》(臺北:聯經出版公司,2001年1月),153頁。

張憲文等編,《中華民國史大辭典》(江蘇:江蘇古籍出版社,2001年8月),1,303頁。



表1:駐日代表團組織圖與構成人員


年別          1946年        1947年       1948年       1949年           1950年
職稱:工作職掌

團長         朱世明          朱世明
                                 商震         商震        商震
                                                            朱世明
                                                                                朱世明
                                                                                何世禮

副團長       沈覲鼎         沈覲鼎         沈覲鼎      沈覲鼎              汪公紀


第一組:軍事    李立柏        王丕承          王丕承
                                                  王武
                                                             王武
                                                             曹士澂               不詳



第二組:        沈覲鼎(兼任)
政治外交       吳文藻
                            吳文藻        吳文藻
                                         謝南光(副)
                                                      吳文藻
                                                      謝南光(副)
                                                                                   不詳

第三組:      吳半農     
經濟      
                           吳半農
                           林可儀(副)
                                          吳半農
                                          林可儀(副)
                                                       吳半農
                                                       林可儀(副)
                                                                                    不詳



年別                1946年        1947年       1948年       1949年        1950年
職稱:工作職掌


第四組:文化         張鳳舉          張鳳舉
                                   郭心崧       不詳         不詳           不詳


僑務處:僑務         劉鎮華
                   林定平          林定平       林定平        林定平          不詳


祕書處:             李秉漢         崔思瑗         崔思瑗       崔思瑗          不詳
文書室/ 譯電室


副官處:隨員室      阮維新          阮維新         阮維新       阮維新*         不詳
/公關室/ 預財室




後勤處            許振南          阮維新
                                  錢明年          不詳         不詳            不詳




年別             1946年        1947年           1948年        1949年         1950年
職稱:工作職掌


顧問             李立柏
                 劉馭萬         不詳            張鳳舉
                                               徐逸樵
                                                              張鳳舉
                                                              徐逸樵         不詳



憲兵隊                                          李建武        李建武         李建武




專門委員      郭彝民         郭彝民         郭彝民               不详          不详
              龔 銊         龔 銊          龔 銊
              徐敬璋        徐敬璋         徐敬璋
                           王樹芳         王樹芳
                           李待琛         李待琛
                           王信忠         王信忠
                           朱炳南         朱炳南
                           萬秋         崔萬秋
                           王德立         王德立
                           陳耀庭          陳耀庭
                           邵逸周          邵逸周
                                
年別          1946年        1947年             1948年        1949年         1950年
職稱:工作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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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駐日軍事代表團之研究:初探戰後中日‧臺日關係之二元架構-07
文:楊子震

第二次编辑:台湾猎户人





表2:國府駐日代表團接收日本海軍剩餘艦艇一覽



第一次 : 1947年  7月上旬 ;國府駐日军事代表團  鍾漢波 少校 为接收代表; 于 中國上海 入港      

艦艇艦種名稱               國府接收後改編             國共內戰1949年後            

驅逐艦"雪風"                "單陽號"驅逐艦                  移轉臺灣当局
驅逐艦"楓 "                 "衡陽號"驅逐艦                  移轉臺灣当局
驅逐艦"初梅"                "信陽號"驅逐艦                  移轉臺灣当局

海防艦"四阪"              "惠安號"巡防艦               中共東海艦隊
海防艦"第14號"             未命名未服役                中共東海艦隊
海防艦"第194號"           "威海號"巡防艦               中共北海艦隊


海防艦"第67號"             "營口號"巡防艦                    移轉臺灣当局
海防艦"第215號"            "遼海號"巡防艦                    移轉臺灣当局






第二次 : 1947年  7月下旬 ;國府駐日军事代表團 姚璵  上校 为接收代表; 于 中國上海 入港


艦艇艦種名稱               國府接收後改編               國共內戰1949年後

驅逐艦"蔦"                  "華陽號"驅逐艦                    移轉臺灣当局
驅逐艦"杉"                  "惠陽號"驅逐艦                    移轉臺灣当局
海防艦"對馬"                "臨安號"巡防艦                    移轉臺灣当局

海防艦"第118號"           未命名未服役                  中共東海艦隊
海防艦"第198號"           未命名未服役                  中共北海艦隊

海防艦"第192號"            "同安號"巡防艦                     移轉臺灣当局
海防艦"第85號"             "吉安號"巡防艦                     投共後遭炸沉
海防艦"第205號"            "新安號"巡防艦                     移轉臺灣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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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6-17 18: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國駐日軍事代表團之研究:初探戰後中日‧臺日關係之二元架構-07-2
文:楊子震

第二次编辑:台湾猎户人





表2:國府駐日代表團接收日本海軍剩餘艦艇一覽


第三次 : 1947年  8;國府駐日军事代表團  鍾漢波 少校 为接收代表; 于 中國青島 入港      

艦艇艦種名稱               國府接收後改編             國共內戰1949年後            

驅逐艦"宵月"                "汾陽號"驅逐艦                  移轉臺灣当局

海防艦"隱岐"              "固安號"巡防艦               中共南海艦隊
海防艦"第81號"            "黃安號"巡防艦               中共東海艦隊

海防艦"屋代"                "威臺號"巡防艦                  移轉臺灣当局
海防艦"第40號"              "成安號"巡防艦                  移轉臺灣当局
海防艦"第104號"             "泰安號"巡防艦                  移轉臺灣当局
海防艦"第107號"             "潮安號"巡防艦                  移轉臺灣当局

運輸艦"第16號"              "武彝號"運輸艦                  移轉臺灣当局





第四次 : 1947年  10月上旬 ;國府駐日军事代表團 姚璵  上校 为接收代表; 于 中國青岛 入港


艦艇艦種名稱               國府接收後改編               國共內戰1949年後

驅逐艦"波風"                  "瀋陽號"驅逐艦                    移轉臺灣当局

輸送艦"第172號"               "廬山號"運輸艦                    移轉臺灣当局

運送艦"白崎"                  "武陵號"運輸艦                    移轉臺灣当局

水雷敷設艦"濟州"               "永靖號"布雷艦                    移轉臺灣当局
水雷敷設艦"黑島"                未命名未服役                    移轉臺灣当局

獵潛艦"追49"                   "海宏號"巡邏艦                   移轉臺灣当局

驅潛艇"追9"                    "海大號"巡邏艇                   移轉臺灣当局

掃海特務艇"萬14"             掃雷"201"艇                  移臺灣后,投奔中共

掃海特務艇萬"19"                掃雷"202"艇                     移轉臺灣当局
掃海特務艇萬"22"                掃雷"203"艇                     移轉臺灣当局





备注:

參考資料:
編輯部,〈艦隊別.日本海軍艦隊總覽〉,《別冊歷史讀本》,第133號(1990年11月),頁231-305。

編輯部,〈第3部.日本海軍軍艦總覽Ⅱ〉,《別冊歷史讀本》,第414號(1997年7月),頁135-197。
鍾堅,〈日本賠償艦艇性能諸元及重要記事〉,鍾漢波:《駐外武官的使命:一位海軍軍官的回憶》,頁183-251。太平洋戰爭研究會,《大日本帝國海軍全艦艇》(東京:世界文化社,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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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6-17 20: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台灣獵戶人 于 2014-6-18 11:19 编辑

中國駐日軍事代表團之研究:初探戰後中日‧臺日關係之二元架構-08
文:楊子震

第二次编辑:台湾猎户人




(二) 索還掠奪物資與文物

所謂掠奪物資與文物的定義:
係「"凡日方在占領區內強徴、勒購、或劫奪之資産"均稱為被劫資產,經所有國證明確屬原物時,得向"盟總"申請歸還」。

而國府索還的被劫物資,包括:書籍、古物、貨幣、整廠機器設備、零散計件機器、車輛、船舶、工業原料、貴金屬等。除運回中國本土外,部分亦就地於日本出售。75

其中較為特殊的應屬於甲午戰爭中被俘後,陳列於上野公園不忍池畔的「鎮遠」與「定遠」兩艦錨。
"盟总"辩称:因其係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發生事項,不屬於所謂歸還被劫物資的範圍
"盟總"起初並不同意中国驻日代表團的歸還要求,儘管如此,駐日代表團仍多次向盟總交涉要求,終使其同意。
除了被掠奪的物資與文物以外,如何去除中國過去屈辱象徵,亦為駐日代表團所關心的事項。76
經歷八年戰時生活洗禮的駐日代表團團員, 其心中的民族主義情緒,或多或少由此略可推測。在駐日代表團成員與在日華僑或在日臺灣人的互動上,此種情緒亦為影響原因之一。




备注:

1941年12月9日,前国民政府主席  林森 发布《国民政府对日宣战文》:
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据此,中日过去所订的条约当然废弃,《马关条约》对台湾的束缚完全消失,中国对日本清算已追溯到甲午战争前.....


1942年11月3日,前 国民政府 外交部长 宋子文 在重庆 国际宣传处 记者 招待会上,
当记者问:“战后之我 国,在领土方面是恢复到九一八以 前之状态?抑恢复到甲午以前之状 态?”
宋子文明确答复:“中国应收回东北 四省、台湾及琉球,朝鲜必须独 立。 美国方面有一流行口号,即‘日本为 日本人之日本’,其意在指日本所侵 据之地均应交还原主。

美国 驻华 大使 高斯,随后立即向美国国务卿 通报中国政府这一原则立场。
宋子文此时提出收复台湾、琉球,是要向美国政府表明中国政府的立场,回应美国舆论界的试探。




(三) 軍事工業生產設備的拆運

1947年4月,先期拆遷計畫開始執行,"盟總"選定日本"陸海軍兵工廠18所",拆運其機械設備
分三批按 3:1:1:1 之比例,分配予中國:英聯邦:荷蘭:菲律賓
拆遷工作進行不如駐日代表團人員所期望般順利,除各盟國間的相互掣肘外,"盟總"的消極對應亦為原因之一。77

"盟總"的消極態度,除不欲增加對日占領的經濟負擔以外,亦與美國的對日政策由預防壓抑,逐漸調整成協助日本經濟復興有所關係。
之後,先期拆遷計畫之執行於1949年5月,宣告中止
國府的以拆運日本生產設備為主軸的對日索賠計畫,从而至此劃上了句點。

比較特別的是,第三批物資的部分,由於受國共內戰的影響,改運往臺灣,於1949年7月底,抵達基隆,並且由臺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分配予臺灣各生產單位。78
这批物资,原為國府計畫運用於戰後中國經濟重建的日賠物資,因國共內戰扩大化国民政府节节败退,导致大陆沿海港口陆续被解放军收复之故,这批物资轉為进入臺灣,为台湾岛戰後重建的資材







五、其他

除上述工作事項以外,駐日代表團亦從事下列諸項業務:

(一)1948年"盟總"由貿易事項開始,逐漸放寬各國代表團與日本政府直接交涉往來以後,各国駐日代表團也接受本國各機關委託在日本代辦購買物料。79

(二)協助教育部向日本方面查證留日學生之學歷成績,「臺灣戰後初期留日學生之召回與甄審工作,駐日代表團實居重要之角色與地位」。80

(三)情報蒐集為重要工作之一。
例如,駐日代表團便曾奉蔣中正指示調查關東軍遺留於東北之武器彈藥品量。81

駐日代表團團員鍾漢波,亦於其所著之回憶錄中提及些許蛛絲馬跡。82;惟就上述業務內容而言,實已與一般駐外使領館所發揮的外交功能無異。






备注:

75 中國駐日代表團編,《在日辦理賠償歸還工作綜述》,頁93-121。

76 鍾漢波,《駐外武官的使命:一位海軍軍官的回憶》,頁50-56。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二四)〉,《傳記文學》,第27卷第3期(1975年9月),頁71。

77 有關駐日代表團辦理日本軍事工業生産設備拆運的經緯,參閲中國駐日代表團編,《在日辦理賠償歸還工作綜述》,頁61-78。

78 孟祥瀚,〈戰後運臺之日本賠償物資研究〉,《興大歷史學報》,第10期(2000年6月),頁21-57。

79 「行政院代電 卅九 (三) 第六一九號」(1950年2月23日),《總統府公報》,第247號(1950年2月28日),國家圖書館政府公報查詢系統,系統識別號:E0606204。

80 林清芬,〈戰後初期我國留日學生之召回與甄審(1945-1951)〉,《國史館學術集刊》,第10期(2006年12月),頁97-128。

81 「駐日代表團電外交部第683號(1948年10月4日)」,〈特交檔案―中日戰爭〉,《蔣中正總統檔案》,國史館藏,檔號:002080103065008,光碟碼:08A-01355。

82 鍾漢波,《駐外武官的使命:一位海軍軍官的回憶》,頁12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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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6-17 21: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台灣獵戶人 于 2014-6-18 11:23 编辑

中國駐日軍事代表團之研究:初探戰後中日‧臺日關係之二元架構-09
文:楊子震

第二次编辑:台湾猎户人



伍、駐日代表團的困境—以澀谷事件為例

一、事件的發生與解決


所謂「澀谷事件」:
係指於1946年7月19日,發生於東京澀谷的"在日臺灣人"與"日本人警察官"之間所發生之"武裝衝突"事件。

事件發生直接原因,在於日本人警察官強化取締战后"黑市交易市场"买卖,以及"在日臺灣人""日本人暴力團/黑社会"組織間的地盤鬥爭
若更深入追究其遠因,則牽涉到"战后""旅居日本的臺灣人的國籍""變更"問題。83;
事件的詳細發生經緯,由於現存資料有著不少的相互矛盾,所以尚難以說是已獲得定論。
而根據当时中国前国民政府報告書,事情统计:
"在日臺灣人"
計死亡1名
輕重傷數名;
遭到日本警方"逮捕者"共41名";
日本警察方面計死亡1名。84;

1946年12月10日,事件中遭"日本警察逮捕"的"在日臺灣人"被宣判有罪
"中国駐日代表團",第二組組長"吳文藻",隨即向"盟總"外交組(Diplomatic Section,DS)組長艾其絲(George Atcheson Jr.)提出異議
但並不被"盟总"所接受反遭 質疑中国意圖利用"澀谷事件"煽動輿論,攻擊"盟總"和"美國對日政策"。85;

1946年12月20日,為了表示對"澀谷事件"的判決結果表示不滿,在"政治建設協會"的主導下,在"臺北市"發動了大規模5,000人的抗議活動。86

澀谷事件發生後,中国國府與美國方開始著手就"在日臺灣人"的地位問題進行交涉。
在交涉的過程中,主要的癥結在於:
媾和條約締結以前,能否明白地確定"臺灣人的身分地位"問題是否可行。
最後,經過"中国駐日代表團"积极不懈努力與"盟總"方面的交涉往來,這問題於1947年2月,暫時性的解決。87;

儘管"在日本居住或旅游就学工作的中国"臺灣/琉球"人",
自1945年战后,他们的身份将自动转换成中国籍公民或华侨;
但由于1945年战争前,"琉球台湾澎湖"等地区的中国人民长期生活在"日本殖民暴力驯化教育思想"制度,导致在对自己中国国家的认同,中华民族各方的融合尚未完全正面调适,
再则,日本无条件投降后,被迫放弃琉球台湾等殖民地,而日本民族野性虽在盟国势力强压内得以稍稍消减军国气焰,然而,美日居民依旧视"琉球台湾"为日本的次级殖民地,台湾人何来具有战胜国特权优惠待遇?,导致回归议题,仍未獲得当地人全面性的承認及理解,得以與一般的"中國人"同樣地享受"戰勝國國民"的特權地位
但實質上,当时"旅居在日本的台湾人民",如果能主动前往东京的"中国駐日代表團"办事处"完成"相关身份资料文书登記后,他们居住在日本期间可以享有許多"优惠华侨新政策",
例如:战后"食糧配給"等,可獲得了與一般中國人民或华侨相等的优惠待遇。88

就澀谷事件的性質而言,
實係"原殖民地之臺灣"與马关条约的"前宗主國??之日本"間於二戰後所發生的首件摩擦。
此事件原應為"臺灣與日本間:清算殖民"及"被殖民"關係,整理彼此間尚未著手之法律問題的契機。

就臺灣與日本而言,分為「去殖民地化」與「去帝國化」的課題,但最後卻以接收臺灣的國府與占領日本的美國之間的外交折衝作為收場。




备注:
由于,日本被同盟國"中美苏英"等国共同所占領以後,在日本的"華僑"则即刻自动被視為戰勝國的國民,而其如果违反当地的刑事案件,则不受"日本法權管轄",而是受同盟国"占領軍法庭"審理。


軍事法庭通常由占領軍所派法官3名構成,其中1名需由當事的戰勝國國民所屬國籍國派任。

因此,代表团的 "僑務處"成員除辦理僑務以外,必要亦必須兼任軍法官參與有關華僑的審理案件。63;
"盟總"亦曾明白要求"中国駐日代表團"需擔負起約束管在日各地理華僑的責任。64;






二、華僑保護與戰勝國體面的兩難

當澀谷事件的
日本临时政府的"判決結果"傳回到"中國本土"與"臺灣"時,中国駐日代表團亦成了輿論批判的焦點。

認為其保護"華僑不力",傷害了"中國作為戰勝國"的體面
另外一方面,駐日代表團的某些成員對於部分華僑與在日臺灣人的作為頗有微詞。
事件發生之初,駐日代表團團長"朱世明"的反應,並不以在日臺灣人為是。
谣传其「聽報告後,面露不悅,似對臺僑無甚好感,謂其平素行為有逾軌之處,並誤認為已能享受聯合國人民待遇,係釀成本案主因」。89
另一方面,远在中国"南京國府的外交部"似相當重視本案,針對此事件與"駐日代表團"之間有相當頻繁的文電往來。90;

由此可見 ,儘管澀谷事件發生後,包括團長,駐日代表團內部亦有人認為,"在日臺灣人"於日本從事盟軍所禁止的行為,本應受到約束取締的看法。

可是受到輿論與本國的壓力,儘管對部分在日臺灣人的作為不表認同,卻不得不對其享受華僑特權的身分加以維護與爭取。

考其原因,除事關中國作為戰勝國的威信外,亦有可能是考量到,若"在日臺灣人的華僑"身分無法獲得"盟總"确认支持,國府接收臺灣的有效性恐於日後遭到質疑
而儘管,臺灣社會與中國本土輿論對駐日代表團頗有微詞,認為其未盡到保護華僑、維護中國體面的責任。
但事實上,事件之後"願至东京的"中国駐日代表團"办事处辦理登記的"在日臺灣人",即受"中国駐日代表團"的保護與管理。于是乎,在日华侨及台湾人纷纷過了"中国駐日代表團"登记身份资料列册



注:


近代中日冲突与琉球关系甚大,琉球不收复台湾无从固守,中日冲突仍将贻祸于永远,
收回台湾而放弃琉球,并不足以保证台湾安全,
缺琉球,京津沪辽冀鲁苏浙闽台,屏障出入大洋舍近求远皆失

1947年6月23日,南京《中央日报》文史周刊刊登“琉球史专号”;分次刊发
史学家 丁实存 《琉球与我国历史上之关系》,
梁嘉彬《琉球考》,
岑仲勉《姚文栋琉球小志跋附注及表》。
这3篇文章用确凿的史料来论证琉球与中国的历史联结。
编辑分析指出:
“清光绪五年,就是公元一八七九年,乘我国家多事,日人强据琉球,久侵不离,还制造脱离我国的文献,硬说隋书上的琉球是台湾。时至今日,侵略者/日本 已自食其果,但无条件投降不过一年,竟野心复萌,居然声言索回"琉球",移民"台湾"。为此特出《琉球史专号》,吁请国人警惕。


然而,当时面对盟军/美军接管占领 琉球和对日和会即将召开,中国军政界、知识界频繁发声。
南京中央大学 地理系聚集了一批著名的地理学家,如 胡焕庸、张其昀、沙学浚、李旭旦等,他们都倾向于将琉球归入中国版图。











备注:

83 何義麟,〈澀谷事件と2.28事件〉,川島真、服部龍二編,《東アジア國際關係史》(名古屋:名古屋大學出版會,2007年6月),頁206-207。

84 「外交部電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東京澀谷事件資料」(1947年1月27日),薛月順編,《臺灣省政府檔案資料彙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二)》(臺北:國史館,1998年6月),頁334-336。


85 「外交部電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駐日代表團交涉澀谷事件情形」(1946年12月30日),薛月順編,《臺灣省政府檔案資料彙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二)》,頁331-332。

86 何義麟,《二.二八事件―「臺灣人」形成のエスノポリティクス》(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2003年3月),頁134-135。

87 最高裁判所事務總局涉外課,《涉外資料第7號―臺灣人に關する法權問題》(東京:同課,1950年5月,內部資料)。松本邦彥解說.譯,《GHQ日本占領史第16卷外國人の取り扱い》(東京:日本圖書センター,1996年12月),頁84-86。「臺灣人民在日本待遇問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卷號:4910/檔號:067/10。

88 松本邦彥解譯,《GHQ日本占領史第16卷外國人の取り扱い》(東京:日本圖書センター,1996年12月),頁85。

89 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二七)〉,《傳記文學》,第27卷第6期(1975年12月),頁79-80。

90 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二九)〉,《傳記文學》,第28卷第3期(1976年3月),頁79-80。有關澀谷事件的一部分國府外交部與駐日代表團之文電往來,可見於〈澀谷事件(1946-1947年)〉,《外交部檔案》,國史館藏,檔號:0035/172-1/1076 (檔案管理局系統識別碼:000033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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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DALISI 发表于 2014-6-18 10: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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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DALISI 发表于 2014-6-18 10: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历史,我们应该一步一步地还原!一是唤醒沉睡的国民,二是打亚日本的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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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6-18 13: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國駐日軍事代表團之研究:初探戰後中日‧臺日關係之二元架構-10
文:楊子震;
責任編輯:薛化元

第二次编辑:台湾猎户人





陸、結語

對当时"前國民政府"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不但意味著與日本長年相對抗的勝利,更象徵著自19世紀末葉以來中國所受屈辱的雪除。
戰後的中國由所謂的半殖民地搖身一變為主要戰勝國,而中國的國際地位亦由三等國躍升至所謂世界四強之一。

對中國而言,日本从甲午战争起即以"军事殖民高压政策"压榨中国人民及各项物质,这也导致日本成为法西斯侵列主义的国家,長久以來國際地位不断向下,而對日抗戰的勝利帶來了其國際地位的轉變。91;

中国前國民政府對於日本的戰後處理
最初將關心點置於"日本的非軍事化、民主化以及賠償"問題的處理
但其關心的重點逐漸轉移到实质性经济"賠償"問題
其目的除了在於希望"弱化日本經濟能力",抑制其"軍國主義迅速再起的反扑"可能性外
主要還是著眼於,日本自甲午战争起的军事侵列中国各地严重造成中国各式工业被日军破坏殆尽,广大中华大地资源被日军有计划有组织的数十年剽窃一空,唯有透過"接收日本战后尚且足以堪用的輕重工業的廠房設備,循序的擴充中國的工業技术生產能力與規模,進而充實國力,強化戰後重新取得的大國地位。

然而"中国駐日代表團"團長代表中國,以主要國家代表的資格,积极參加"對日理事會",亦象徴著中國战胜国的新國際地位。
中国駐日代表團的存在,其意義便在於代表著中國作為戰勝國,參與了同盟國對於日本所實施的占領與管理行為。

中国駐日代表團在性質上,虽然具有外交機能的"軍事代表團";其被賦予的主要任務是與"盟總"的交涉協調,包括"保護華僑、情報蒐集、物料價購"等工作亦為其任務之一。
事實上,駐日代表團最為重視,投入最多人力、物力與精神的業務,則是"賠償物資的調査與接收",這實際上反映了國府對日本的戰後構想之真正主軸所在。

1946年7月,所發生的「澀谷事件」,係"原殖民地之臺灣"與"前宗主國之日本"間於二戰後所發生的首件摩擦。
此事件原應為臺灣與日本間战后尚待清算"殖民/被殖民"關係,整理彼此間尚未著手之法律問題的契機。
臺灣與日本而言,分別為「去殖民地化」與「去帝國化」的課題。
最後卻以引爆了,"接收臺灣的中国国民政府"與"占領日本的美國"之間的外交衝突作為收場

此外,該事件除凸顯出戰後過渡時期的臺灣人國籍變更問題以外,於問題解決的政治過程中,亦反映出中国駐日代表團與"在日華僑"、"在日臺灣人"間互動的隔閡。
虽然,部分駐日代表團團員儘管對某些"在日臺灣人"的作為不表認同,但卻不得不對其"華僑身分"加以維護與爭取。
总归,若"在日臺灣人的華僑身分"無法獲得"盟總"認同,除關係到同盟国之中國政府为战胜国的威信外,对于当时國府接收臺灣岛的有效性,亦恐會有所動搖。

事實上,中国國府新獲得的國際地位與中國的實際國力並不相稱,由遣返在華日僑、日俘到派員前往淪陷區接收,甚至日本賠償物資的運送,当时几乎無不依賴美國的支援與援助。

儘管中国國府相當重視對日本的索賠問題,
但是,當美國的對日本政策受到國共內戰與東亞地區冷戰的逐漸深化等因素的影響,由壓抑預防日本軍國主義再起,轉變成積極協助日本的經濟復興時;而当时蒋介石政权凡事極度依賴美國支持的國府,导致其對日索賠之構想與期待便不免受到挫折。而隨著美國的東亞戰略政略的轉換,就國府而言,所謂的戰勝國,亦僅徒具表面上的意義了。

直到1950年朝鲜半岛的韓戰發生,美國對新中国政策即刻轉變;对当时已经丧失中国民意及领土,而逃离來臺残存的蒋介石政权们,方得以在美日积极扶植下粉墨登场,再次冠名以"戰勝國代表中国"的立場與日本簽訂和約

戰後中日關係與臺日關係的二元架構至此正式固定成形;惟實際上,此架構的輪廓於中国駐日代表團時期業已逐漸浮現。






备注::

91 川島真編,《中國の外交―自我認識と課題》(東京:山川出版社,2007年8月),頁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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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6-18 18: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國駐日軍事代表團之研究:初探戰後中日‧臺日關係之二元架構-11
文:楊子震;
責任編輯:薛化元
第二次编辑:台湾猎户人





徵引書目


(一)檔案、史料彙編

未刊布史料:

《外交部檔案》(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070.4/0003,〈駐日代表團一般業務報告〉。

070.4/0006,〈駐日代表團人事〉。

《外交部檔案》(臺北,國史館藏;檔案管理局閱覽:0000339323)

0035/172-1/1076,〈澀谷事件(1946-1947年)〉。

《國軍檔案》(臺北,國防部史政編譯室藏)

062.43/7031.4,〈駐日代表團案〉。

《琉球政府文書》(沖繩公文書館藏)

0000079158,〈軍指令及一般文書1948年5-4〉。

《蔣中正總統檔案》(臺北,國史館藏)

002060100206026,〈事略稿本—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

002060100212009,〈事略稿本—民國三十五年五月〉。

002060100220015,〈事略稿本—民國三十六年一月〉。

002060100223019,〈事略稿本—民國三十六年四月〉。

002060100227011,〈事略稿本—民國三十六年八月〉。

002060100227020,〈事略稿本—民國三十六年八月〉。

002060100250005,〈事略稿本—民國三十八年三月〉。

002080103065008,〈特交檔案—中日戰爭〉。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檔案》(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4910/:067/10,〈臺灣人民在日本待遇问題〉。




編纂史料:

华民国外交問題研究會,《日本投降與我國對日態度及對俄交涉》。臺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66年10月。

薛月順編,《臺灣省政府檔案資料彙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二)》。臺北:國史館,1998年6月。

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二編:作戰經過(三)、(四)》。臺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81年9月。

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七編:戰後中國 (四)》。臺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81年9月。




(二)年鑑、辭典、工具書

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日本外交史辭典編纂委員會編,《日本外交史辭典》。東京:山川出版社,1992年5月。

百瀨孝,《事典昭和戰後期の日本—占領と改革》。東京:吉川弘文館,1995年7月。

秦孝儀主編,《中國現代史辭典—人物部分》。臺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85年6月。

徐友春主編,《民國人物大辭典》,上、下冊。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


張朋園、沈懷玉編,《國民政府職官年表》,第1冊。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7年6月。

張憲文、方慶秋、黃美真主編,《中華民國史大辭典》。江蘇:江蘇古籍出版社,2001年8月。

許雪姬編,《臺灣歷史辭典》。臺北:遠流出版公司,2004年5月。

劉國銘主編,《中國國民黨百年人物全書》,上、下冊。北京:團結出版社,2005年12月。




(三)文集、日記、回憶錄


民國人物小傳編輯委員會編,〈民國人物小傳(301)—沈覲鼎〉,《傳記文學》,第77卷第1期(2000年7月),頁137-138。

石家孝,〈二次大戰後中國駐日代表團憶往〉,《傳記文學》,第65卷第5期(1994年11月),頁94-96。

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二三)〉,《傳記文學》,第27卷第1期 (1975年7月),頁43-45。

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二四)〉,《傳記文學》,第27卷第3期 (1975年9月),頁70-76。

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二五)〉,《傳記文學》,第27卷第4期 (1975年10月),頁89-92。

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二七)〉,《傳記文學》,第27卷第6期 (1975年12月),頁77-82。

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二九)〉,《傳記文學》,第28卷第3期 (1976年3月),頁107-112。

沈覲鼎,〈對日往事追憶(三四)〉,《傳記文學》,第29卷第6期 (1976年12月),頁117-122。

林歲德,〈日本帝國主義支配下の臺灣に生きて(中)—戰後日本軍國主義復活と在日華僑の苦難〉,《日中》,第4卷第1號 (1973年12月),頁53-64。

高玉樹口述、吳君瑩紀錄、林忠勝撰述,《高玉樹回憶錄:玉樹臨風步步高》。臺北:前衛出版社,2007年7月。

黃仁宇著、張逸安譯,《黃河青山:黃仁宇回憶錄》。臺北:聯經出版公司,2001年1月。

薛月順編,《陳誠先生回憶錄—建設臺灣(上)》。臺北:國史館,2005年7月。

鍾漢波,《駐外武官的使命:一位海軍軍官的回憶》。臺北:麥田出版社,1998年6月。

鍾漢波,《海峽動盪的年代:一位海軍軍官服勤筆記》。臺北:麥田出版社,2000年1月。

張羣,《我與日本七十年》。臺北:中日關係研究會,1980年4月。





(四)期刊、報紙、公報


《總統府公報》,第247號,1950年2月28日。

《國史館館刊》,復刊第25期,臺北,1998年12月。

《別冊歷史讀本》,第133號,東京:新人物往來社,1990年11月。

《別冊歷史讀本》,第414號,東京:新人物往來社,1997年7月。





(五)專書


川島真編,《中國の外交—自我認識と課題》。東京:山川出版社,2007年8月。

川島真、服部龍二編,《東アジア國際關係史》。名古屋:名古屋大學出版會,2007年6月。

川島真、松田康博編,《日臺關係:1945-2005》。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近刊預定。

華民國駐日代表團編,《在日辦理賠償歸還工作綜述》。臺北:文海出版社,1980 年2月,1949年9月,初版復刻。

太平洋戰爭研究會,《大日本帝國海軍全艦艇》。東京:世界文化社,2008年8月。

外交部檔案資訊處編,《外交部駐外使領館沿革一覽表》。臺北:外交部,1980年2月。

江藤淳主編、波多野澄雄解題,《占領史錄》,第2卷。東京:講談社,1982年1月。

何義麟,《二.二八事件—「臺灣人」形成のエスノポリティクス》。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2003年3月。

松本邦 解說.譯,《GHQ日本占領史第16卷外國人の取り扱い》。東京:日本圖書センター,1996年12月。

袖井林二郎編,《世界史のなかの日本占領》。東京:日本評論社,1985年4月。

殷燕軍,《中日戰爭賠償問題》。東京:御茶水書房,1996年10月。

袁克勤,《アメリカと日華講和》。東京:柏書房,2001年3月。

最高裁判所事務總局涉外課,《涉外資料第7號 臺灣人に關する法權問題》。東京:同課,1950年5月,內部資料。

曹劍浪,《國民黨軍簡史》,下冊。北京:解放軍出版社,2004年1月。

鈴木九萬監修,《日本外交史.第26卷:終戰から講和まで》。東京:鹿島研究所出版會,1973年9月。

奧田安宏、川島真ほか,《共同研究中國戰後補償—歷史.法.裁判》。東京:明石書店,2000年2月。

廖鴻綺,《貿易與政治:臺日間的貿易外交(1950-1961年)》。臺北:稻鄉出版社,2005年10月。

遲景德,《中國對日抗戰損失調查史述》。臺北:國史館,1987年3月。

謝南光,《敗戰後的日本真相》。臺北:民報印書館,1946年10月。

謝冰心著、倉石武四郎譯,《中國文學をどう鑑賞するか》。東京:大日本雄辯會講談社,1949年9月。




(六)期刊論文


川島真,〈戰後臺灣外交の出發點—中華民國としての對日戰後處理外交〉,《北大法學論集》,第51卷第4號(北海道:北海道大學法學會,2000年11月),頁1490-1503。

川島真,〈日華外交史.日臺關係史研究動向—フォーラム參加の記錄〉,《公共政策を讀む》,第1集(北海道:北海道大學公共政策大學院,2006年3月),頁45-53。

山本真,〈中華民國史と臺灣史との接点をめぐって—大陸と臺灣での農地改革と土地行政〉,《アジア遊學》,48(東京:勉誠出版,2003年2月),頁118-224。

中村元哉,〈1940年代政治史からみた『自由中國』創刊の背景—『出版法』改正議論をめぐって〉,《現代臺灣研究》,29(吹田:臺灣史研究會,2005年12月),頁21-35。

石井明,〈中國の對日占領政策〉,《國際政治》,第85號(東京:日本國際政治學會,1987年5月),頁25-40。

李亞風,〈葉山會議風波之解構—關於1949年末國民黨政府駐日代表團內部政治衝突的分析〉,《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第33卷第2期(2006年3月),頁104-107。

何義麟,〈評駒込武《殖民地帝國日本の文化統合》〉,《新史學》,第11卷4期(臺北:新史學雜誌社,2002年12月),頁131-137。

何義麟,〈戰後臺灣における海外ニュースの報道と規制―澀谷事件の報道を中心に〉,《現代臺灣研究》,第32號(吹田:臺灣史研究會,2007年9月),頁3-19。

孟祥瀚,〈戰後運臺之日本賠償物資研究〉,《興大歷史學報》,第10期(臺中:中興大學歷史學系,2000年6月),頁21-57。

林清芬,〈戰後初期我國留日學生之召回與甄審(1945-1951)〉,《國史館學術集刊》,第10期(臺北:國史館,2006年12月),頁97-128。

吳淑鳳,〈戰後中國對日求償之交涉(1945-1949)〉,《中華軍史學會會刊》,13(臺北:中華軍史學會,2008年9月),頁267-293。荻野脩二,〈謝冰心の一面—したたかさ—〉,《中國文學會紀要》,27(大阪:關西大學中國文學會,2006年3月),頁1-14。

陳孝惇,〈戰後日本賠償艦艇之接收編組及其意義〉,《中華軍史學會會刊》,6(臺北:中華軍史學會,2001年8月),頁173-213。

黃文德,〈中華民國對日派遣占領軍之問題—以駐日憲兵隊為討論中心〉,《憲兵半年刊》,第63期(臺北:憲兵學校,2006年9月),頁114-128。

黃自進,〈戰後臺灣主權爭議與《中日和平條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4期(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6年12月),頁59-104。

湯熙勇,〈公平對待與秩序維持之間:日本東京澀谷事件與臺灣人的審判 (1946-47)〉,《亞太研究論壇》,第35期(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亞太區域研究專題中心,2007年3月),頁1-35。

遲景德,〈從抗戰損失調查到日本戰敗賠償〉,《慶祝抗戰勝利五十週年兩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下冊(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96年9月),頁1319-1353。

遲景德,〈戰後中國向日本索取賠償研究〉,《抗戰建國史》(臺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5年7月),頁498-547。



(七)口頭報告


張啟雄,〈占領期中華民國的對日政策(1945-52)〉,發表於早稻田大學「戰後の臺灣と日本學術研討會」(200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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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王 发表于 2015-1-25 22: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DALISI 发表于 2014-6-18 10:32
好!

汪楫 奉使琉球看清初中琉关系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0441&fromuid=18




明万历三十七年(1609),萨摩岛津氏出兵入侵琉球,占领首里城,掳走尚宁王等百余人,久之始释。
琉球国王自此不复尊奉六臂女神,寺院也不复贡祀。

清康熙年 汪楫到时,供奉六臂女神早已成旧闻,但琉球“国无城郭,少兵甲”的状况未有改变,汪楫不免为之担忧。琉球去日本不远,他询问与日本的交流,琉球人甚讳之,“若绝不知有是国者,惟云与七岛人相往来”。
七岛为琉球国属地,汪楫疑七岛人“其状狞劣,绝不类中山人”。迨其来谒,“谕以朝廷威德”,“衍说开导之”。各以土物为献,不受,而人给以布扇,犒及从者。后来汪楫归舟将发,七岛口岛人(口之島)驾小舟近百只牵船出港,“依依不遽去”[5](卷二《疆域》,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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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5-1-26 19: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有霉日帝国主义存在,这个世界就不会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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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3-23 06: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5-1-26 19:17
只要有霉日帝国主义存在,这个世界就不会太平!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283

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主要是考虑1945年抗战胜利初期,中国当时在同盟国美国的参与下,同意日本以货物和劳役补偿形式赔偿中国的部分战争损失的历史因素,同意同盟国的协同意见。

但是中国政府并没有放弃,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书中,接受四大同盟强国美中英苏强制日本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偿付货物赔款”的国际公法权利。
这个权利是由“偿付货物”和“赔款”两部分内容构成的。

简而言之,
中国放弃对日本国“偿付货物”的“赔偿”要求,即放弃用实物和劳役的方式充值的日本“赔偿”。

但中国政府并没有放弃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法权利,随时具有向日本国索要赔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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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3-24 08: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八重王 发表于 2015-1-25 22:07
汪楫 奉使琉球看清初中琉关系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0441&fromuid=18

战败后的日本当局唯一出路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tid=8725&fromuid=18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北京中央政府即代表着中国各族人民,承续前国民政府所批准的各式协议,当然包含了在“1946年1月29日,由盟军最高司令部驻东京总部所公布的第677号行政命令文件”,此份文件是仅有经由”中美英苏”等盟国一致认可授权美军去强制并执行“开罗宣言、雅尔塔会议、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等协议,“第677号文件”详细而具体的剥夺日本战后领土范围。是故至此,日本掩耳盗铃假借美军驻守琉球群岛威慑中国,日本实为无权派遣自卫队军人及保安警察驻守在琉球群岛。

至今对于二战期间,日本军事侵列中国及其造成中国军民死伤与社会经济财产的等等损失,日本必须有具体行动承担战争犯罪责任,而不是留在口头上“反省”。

简言之:

新中国针对日本战后赔偿:
第一,尝付货物。(尊照前国民政府协议给予免除)。
第二,金钱赔款。(新中国搁置争议给予暂缓协议)。

日本必须承担战争犯罪的赔款责任兑现赔款,日本国家领土必须退守本土四岛,永远放弃以军力对外扩张,军事与经济威胁及围困中国,并立即以无条件和平协商归还中国固有国土琉球群岛及钓鱼岛等。
日本唯有这样,才是遵循执行兑现1945年《波茨坦公告》与1946年"盟军最高司令部第677号行政命令规范战后日本领土区域限制"的规定,才是遵守1978年《中日友好条约》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原则发展中日友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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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培 发表于 2016-12-12 22: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亚洲战列考虑,造成其利益熏心违背同盟国共识不得单独与日本协议,所以美国在其制定对战后日本政策时,
既没有按照国际法则将琉球列岛归还其《宗主国》中国政府接管治理,
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违法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列岛归还日本”,
而是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日军占领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等等》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之下”。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中美苏盟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图,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此图日本与琉球列岛界线(红色框线)为《大隅海峡的中间线》。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

1947年4月2日,在美国独霸把持的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美国的提案。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群岛」。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940



1947年9月23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全国人大组织)则是坚决反对联合国把琉球交予美国单独战列托管、或归属予日本,并要求在往后对日本和约中必须规定将琉球交还我国托管治理。
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列岛与我国(宗主权领土)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
但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美国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要求获得琉球,并不获得美国首肯同情。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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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王 发表于 2016-12-14 07: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中国中央政府有权驻军日本本土之捍卫世界公义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8766&fromuid=18
日本投降后,美国为避免盟军最高统帅对日处置受到他国影响,
1945年9月2日,由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法国、印度、荷兰、新西兰、菲律宾、苏联、英国与美国代表在华盛顿组成“远东委员会”。该会全体成员同意,军事占领为解除日本武装与废除军备的第一任务,因此盟军将对日本本岛实施军事占领,各国占领部队由美国指派的最高统帅指挥。

由于最高统帅具有决定实施投降条款、执行占领及管制日本各项政策的一切权力,对日占领的相关盟国即使不满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的决定,也不能提出任何建议案来制衡麦克阿瑟,形成美国独占日本的特殊现象。 9月22日,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出台《美国对日本投降后的处置政策》,宣布:
1、欢迎并期望盟国参与对日派遣占领军。
2、各国部队抵达日本后,必须接受盟军最高统帅的调度指挥。
3、各国政府必须负责自身部队的补给和日常维持经费。美方还宣布了盟国占领军的规模,预计美军为12个师,20万人(含朝鲜半岛的两个师,3万人),中英苏三国各派一个师作为占领军。


1945年12月25日,美国国务院照会国民政府,希望中国能尽快派兵赴日参加占领。在蒋介石的授权下,中国军令部长徐永昌与魏德迈迅速拟定两个方案:
  甲案:民国34年(1945年)甲种编制军,抽调一个完整师配以必要政务人员及特种兵约1.5万人。
  乙案:以步兵两个团为基干,配以政务人员及特种兵混合编组为一个支队,约1万人。
  蒋介石最初批示选择乙案,但后经与魏德迈讨论后,又改以甲案实行,自此中国派兵赴日才真正为美国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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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7-3-20 10: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

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群岛」。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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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8-12-5 16: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1947年国家标準舆图「中国全图」之原生版

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由当时国民政府国防部测量局编印发行的四百万分之一,1947年《中国全图》原生版图幅范围为《N16°~54°,E81°~130°》;绘有2°x2°方格网。插图图幅范为为《N1°~20°,E108°~120°》;绘有5°x5°方格网。
原则上,当时国民政府时期国土四极均有含盖到;图幅右下处的「南海诸岛图」插图为八百万分之一(1/8,000,000),在南海海域中绘有U型的段续线国界,此主要依据前国民政府内政部,于1947年所公布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地图内的国界係参照当时内政部地图审查委员会《国界位置指示略图》表现之。

1947年,国民政府时期国防部测量局的《中华民国全图》,本幅图特别之处至少有三项:

一、东海海域之国界将琉球列岛、澎湖列屿、台湾岛等地均含盖在内国界线内。
二、钓鱼台(钓鱼岛)列屿,尚沿用日本割据殖民时期的「尖阁群岛」称谓,包含有:「和平山(即 钓鱼台/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
三、本幅图之左张在蒙古地方,则有加註红字「1946年1月,我政府通知库伦政府,准其独立,详确疆界尚待勘定」。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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