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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八重王

[轉載] 战后国民政府及台当局对琉球归属的外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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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琉球 发表于 2015-1-25 19: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光绪元年(1875)五月,日本大正官正式通告琉球,嗣后禁止向中国朝贡、受清朝册封,须奉行明治年号,实行日本年中仪礼、刑法等。
光绪二年(1876)七月,日本政府命内务少书记官木梨精一郎率同属官二名驻扎琉球。
十月二十五日琉球通事”林世功“同陪臣紫巾官“向德宏”、都通事“蔡大鼎”等奉尚泰王之命,乘坐一条小船,密航中国求救。
次年二月二十九日始抵福建,将国王密咨投递福建布政司,禀请吁恳给与咨凭,赴礼部沥情。
四月初四日,福建布政司将上述情形转报闽浙总督兼署福州将军臣”何璟“、福建巡抚臣“丁日昌”。
五月十四日,何璟等上报清政府。当时,正值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即将赴任。何璟等一面请示处理琉球来使事宜,另一面建议将阻贡事件委命何如璋,乘其前往日本之便,与日本“恺切理论”。同时又建议邀请西方各国驻日公使,按照万国公法,评判曲直。
琉球与中国保持朝贡关系由来已久,日本为何阻贡,清政府一时难以断定缘由。为此,命何璟等先将琉球使臣全部遣送回国,加强台湾海防。同时命总署传知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等,令抵日后相机妥筹办理。
清政府此时的对琉政策实际上不能说是积极的。日本对琉球施行阻贡历时年余,有迹象表明,在向德宏渡闽之前,清政府对此已有所闻,李鸿章还因此主张加强台湾海防,但并没有采取积极举措。其原因,固然由于清政府迫于外患不断,无暇也无力顾及。但也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清政府以为,琉球孤悬海外,救患不便,没有充分意识到琉球所具重要的战略地位。此外,由于对日本的内情隔膜,还担心涉足琉球案会挑起边衅。为此,即使令何如璋前往交涉,也明确指示要用迂回之术,不敢直接质问:“何如璋等如据其密咨,与日本辨论,恐日本责问琉球,适启衅隙。不若由闽省以琉球贡使久延未至,风闻日本有阻扰情事为由,迳咨出使大臣就近查询,则日本无从寻衅琉球,而发端自外,亦复较易措词。”清政府的对琉政策由被动而为主动,何如璋的积极建议起了关键作用。

清政府何如璋与日本交涉琉球案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9661&fromui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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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1-27 18: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淡泊人生 发表于 2014-3-22 16:53
呼唤台湾同胞,大陆台湾本是一家亲,归来吧,团结力量大
作为中国人民,哪有不爱自己的祖国,爱祖国是每个 ...

1971年6月17日
美、日两国私相授受的签订《中文:大东群岛与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定。/日文汉字:归还冲绳协定》,规定美国放弃对琉球群岛的施政权;把琉球群岛的行政管辖权”移交“日本(条约原文为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自协定生效日起5年内,日本向美国支付3.2亿美元
作为接受美国设施、基地工人退职金和撤除特种武器等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事先并不清楚“琉球”究竟包含哪些岛屿,但《大东群岛与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定》却将钓鱼岛列屿视作琉球群岛的附属岛屿,引起台湾当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抗议。对此,蒋介石在日记中指出,《大东群岛与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定》之签订,就是美国求好于日本之表现。

美国虽将琉球群岛与钓鱼岛等岛屿的行政管辖权移交给日本,
但美国政府,迄今未承认日本对琉球及钓鱼岛群岛拥有国家主权,也不对琉球群岛及钓鱼岛问题表明态度,避免卷入中、日纷争的漩涡,以达到分而治之、坐收渔翁之利的目的。


Agreement Betw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Ryuky...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id=9538&fromuid=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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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泊人生 发表于 2015-1-27 20: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明清两朝宗藩制度下的琉球中山属国的区域划分,中国对于“拥有琉球列岛的主权”可分为:
A.吐噶喇列岛 ,亦称“宝岛群岛”。
B.四个大群岛:奄美群岛、琉球本岛及其附近岛屿、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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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1-28 00: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gujiaguareno 发表于 2014-2-21 07:58
琉球是1879年日本侵占中国领土建立的殖民地,日本就是把琉球的原住民杀光了,都住上了日本人, ...

美国和日本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

华盛顿和东京(同时签署)
1971年6月17日


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国,留意到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日本国总理大臣 于 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就"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即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表的总统和总理大臣的联合声明中所说的“冲绳/琉球”)的地位所进行的商讨,以及关于为把这些岛屿早日归还日本国而达成具体协定问题,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直接进行协商的事实。

并注意到两国政府经过这次协商已再次确认要在上述联合声明的基础上把这些岛屿归还日本国。

作为美利坚合众国,考虑到希望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
把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并认为据此对该条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放弃完毕,而日本国考虑到为了行使对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希望接受完全的权能和责任。




据此,双方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一、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旧金山市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利坚合众国将把第二条规定所指的关于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放弃给日本。

同一天起,日本国为行使对这些的领域及其居民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接受完全的机能和责任。

二、本协定的适用范围,所谓“琉球诸岛、大东诸岛”是指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所给与的全部领土和领水范围内,日本有权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

这种权利,不包括根据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和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国分别签署的关于奄美诸岛的协定和关于南方岛屿及其他岛屿的协定中已归还日本的部分。




第二条

双方确认,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以往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国之间缔结的条约及其他协定,其中包括一九六零年一月十九日,在华盛顿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及此有关的协定,一九五三年四月二日,在东京签署的《美日友好通商航海条約》,还不仅仅限于这些条约和协定,均适用于琉球诸岛、大东诸岛。




第三条

一、根据一九六零年一月十九日,在华盛顿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及此有关的协定,日本国同意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让"美利坚合众国"使用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设施和区域"。

二、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根据本条第一项规定,得以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使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设施和区域事项,当应用一九六零年一月十九日,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设施、区域以及驻日美军地位的协定》第四条规定,同条第一项中所谓“那些提供给美利坚合众国军队时的状态”是指该有关设施和区域最初为美利坚合众国军队使用时的状态,而同条第二项中的所谓“改良”应理解为包括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加以改良之意。




第四条

一、 日本国对在本协定生效以前,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由于美利坚合众国军队或当局的存在,由于履行职务或采取行动,或对这些岛屿带来影响的美利坚合众国军队或当局的存在,对其履行职务或采取行动而产生的日本国及其国民,要求美利坚合众国及其国民以及这些岛屿现任当局一切要求赔偿权,均予放弃

二、但是,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放弃并不包括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在美利坚合众国施政期间适合的美利坚合众国法令,或根据这些岛屿的现行法令特别认可的日本国民的赔偿要求。为了在本协定生效后根据同日本政府在协议上规定的手续处理并解决那种赔偿要求问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同意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安置授以正当权限的职员。

三、凡是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土地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当局于一九五零年七月一日前,使用期间内遭受损失,并对于一九六一年六月三十日后,本协定生效前解除使用的土地所有者,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自愿付款使之恢复土地的原状。而这一付款与一九六七年高级专员发布的第六十号命令中规定的对一九五零年七月一日前所受损失而于一九六一年七月一日前解除使用的土地所支付的款项相比较要以不失平衡为宜。

四、日本国将根据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在美利坚合众国施政期间由美利坚合众国当局或现任当局制订的指令或其结果行事,承认当时法令许可的一切作为和不作为的效果,而对于美利坚合众国国民和这些岛屿居民因这些作为和不作为产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决不采取任何与之相抵触的行动。




第五条

一、日本国承认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的任何法院于本协定生效前作出的民事案件的最后裁决,只要不反对公共秩序和良好风格,一律有效,并使之得到完全地继续有效。

二、日本国决不在任何意义上损害诉讼当事者的实际权利和地位。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将对属于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任何法院裁决中的民事案件继续行使裁判权,并使其继续进行裁判和执行。

三、日本国决不在任何意义上损害被告人或嫌疑者的实际权利和地位。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将对属于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任何法院,或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前正属于向这些法院开始办理手续即将进行诉讼的刑事案件,继续行使裁判权,继续办理手续并得以开始诉讼。

四、日本国将能继续执行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任何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的最后裁决。




第六条

一、自本协定生效之日,琉球电力公司、琉球自来水公司、琉球开发金融公司的财产将交给日本政府。同日起,日本政府还将按本国法令继续行使这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二、此外,自本协定生效之日,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上的一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财产,而且是存在于根据第三条规定提供的设施和区域之外的,同日将全部移交给日本政府。但是,自本协定生效前已归还给原土地拥有者的土地上的财产,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得到日本国政府同意于同日以后置办并继续拥有的财产不受此限。

三、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围垦的土地和在这些岛屿取得的其他围垦地,至本协定生效之日止仍属该政府所有的,同日起成为日本政府的财产。

四、在本协定生效前,美利坚合众国根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向日本国政府移交财产的所在地上发生的任何变化,对日本国和日本国民不负有补偿的义务。




第七条

日本国政府考虑到美利坚合众国的财产将根据第六条的规定移交给日本国政府;

考虑到美利坚合众国将如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合声明第八项规定在不违背日本国政府政策的前提下把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归还日本,还考虑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意在归还后分担余下的费用等事实,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的五年内,将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支付总额  三亿两千万美元
日本国政府在本协定生效后的一星期内先支付一亿美元
余额平均分四次在本协定生效后的每年六月间等额支付。




第八条

日本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之间缔结的协定,同意自协定生效后的五年内继续在冲绳岛经营美国之音电台的转播。两国政府还就本协定生效两年后冲绳岛的美国之音电台的经营问题达成了协议。




第九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批准书将在东京相互交换。本协定在互换批准书后的两个月生效。

作为上述归还冲绳协定的证据,下列签字者各受本国政府的正式委托在本协定上签字。

本协定于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在华盛顿和东京同样用英文和日文缮写成两份。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 威廉·皮尔斯·罗杰斯

日本国代表 愛知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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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琉球 发表于 2015-1-29 07: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淡泊人生 发表于 2015-1-27 20:09
中国明清两朝宗藩制度下的琉球中山属国的区域划分,中国对于“拥有琉球列岛的主权”可分为:
A.吐噶喇列岛  ...

我們熱愛祖国,有著深刻的期盼决不能放弃任何属于自己的主权,为了经济利益均沾,从而宁可退让断送了自己的领土!作为龙的传人,炎黄子孙,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用鲜血和生命来捍卫这片热土!
领土主权不可谈判,谈判就是卖国,在领土问题上中国政府需要这样的态度:"是我的就算是一平方米不长草也要把它收复,不是我的就算是一千万平方公里也不希罕"。
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到访。该年6月,英国军队刚刚在马尔维那斯群岛(英国叫福克兰群岛)作战中大获全胜。获得"铁娘子"称号的撒切尔夫人挟此战争气势来华,想与中国领导人就此一举解决香港问题。
但她万万没有想到等待她的是“邓小平”这样一段谈话:
“如果中国在1997年,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8年后还不把香港收回,任何一个中国领导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国人民交代。甚至也不能向世界人民交代。
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
我们等待了33年,再加上15年,就是48年。
我们是在人民充分信赖的基础上才能如此长期等待的。如果15年后还不收回,人民就没有理由信任我们,任何中国政府都应该下野,自动退出政治舞台,没有别的选择。”
”邓小平“悠悠地吸了口烟,慢慢地说出全世界都吓了一跳的话:
“中国人穷是穷点,但打起仗来是不怕死的!!”
正是中国领导人的民族意志和底气使对手也不得不由衷佩服,才有了97年香港的和平回归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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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6-30 20: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备注:
(1)1965年,台当局国防研究院出版,第一册的“琉球群岛图”内页特别用红字标注将左上角的大隅海峡中线与日本九州分界线。

(2)1970年,台当局教育部门编译馆的“初中地理”第四册为,左上角以国界线将日本九州岛、“琉球列岛”、台当局台湾岛各别分开。

(3)1951年的琉球列岛人民不属于日本或美国籍公民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2025

1945年后被盟军佔領下的琉球人民外出出境,不是拿日本護照。而当时盟军委托美國民政府發的琉球列岛人民旅行证明文件(護照)。
由于被佔領的琉球列岛不属于日本人,也不是美國人,而是尚有争议的無國籍人民。
图为1951年盟军美国民政府核发给予琉球列岛(含奄美群岛等)的人民出境旅行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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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7-1 18: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1944年,台湾籍 志士 柯台山在重庆上书国民政府,建议“
将北纬21度至27度间,东经120度至127度间,环绕台湾岛东北及东南及西南领海之间:
(1)巴坦群岛/巴士海峡、
(2)红头屿/太平洋、
(3)火烧岛/太平洋、
(4)琉球的西南群岛的先岛群岛、宫古、八重山、与那国岛/东海及太平洋
等等周边岛屿礁石划为”
台湾省  的 “特别海防区 或 特别行政区”。

1944年柯台山划琉球、巴坦群岛为台湾特别海防区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d=9276&fromuid=1750


台湾巴士海峡的“巴丹岛(巴坦群岛)”岛主权不属於菲律宾,菲律宾无权抓捕扣押台湾渔船。

文:云程
(放眼国际:领土地位变迁与台湾)。
台湾”自由时报“2013年5月22日

国际法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一八九五年日本根据中日马关条约后,占有中国台湾全岛。
日本随即与西班牙王国签署划界条约〈有关”日西/日本与西班牙“两国西太平洋版图国境宣言〉:
言明日本与西班牙两国国境应为「以通过巴士海峡得以航行海面中央之纬度平行线,为日本国与西班牙国西太平洋之版图国境线」。


然而,根据一八九八年,美国与西班牙〈巴黎和约〉,
虽然,当时美国主张菲律宾北界应远推至包括巴士海峡的“巴丹岛/巴坦群岛”的北纬二十一.五度。
但西班牙根据”日西/日本与西班牙“宣言表示:「我不能割让不是我的东西给你。」

於是,一八九五年宣言「巴士海峡得以航行海面中央之纬度平行线」的模糊表述,从而得以在〈美国西班牙之巴黎和约〉中被确立为「北纬二十度」的条约文字。

但是美国随后在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与西班牙签署确立模糊边界的〈美西割让菲律宾偏远岛屿条约〉。
其中特别指名C.a.g.a.y.a.nS.u.l.u群岛与S.i.b.u.t.u岛是「包含於前述所割让之菲律宾群岛之内做为其整体的一部分」。
基於「枚举排除」原则,C.a.g.a.y.a.nS.u.l.u群岛位於北纬六度,S.i.b.u.t.u岛位於北纬四度五十分。
两岛与北纬二十度二十五分的巴士海峡的“巴丹岛/巴坦群岛”差太远,显然无关;

然而,利欲熏心的美国则在一九○○年一月十日,派军事炮舰普林斯顿号(U.S.SP.r.i.n.c.e.t.o.n, P.G-13)以军事武装强行窃占巴士海峡的“巴丹岛/巴坦群岛”,并创建军事统治,置於美国的管辖权下。

美国(及往后独立建国的菲律宾)对於巴士海峡的“巴丹岛/巴坦群岛”的统治,显然当时的美国及今天的菲律宾均未曾符合下列三项条协议,甚至于取得“中国、西班牙、美国、日本”等有关各方签署的认可、让渡、放弃等授权合法文件。
(1)一八九五年西班牙与日本两国之西太平洋版图国境宣言、
(2)一八九八年美国与西班牙之巴黎和约、
(3)一九○○年美国与西班牙之割让菲律宾偏远岛屿条约。


所以,一九四六年七月四日,菲律宾宣布独立时美菲签署之马尼拉条约:
(4)一九四六年美国与菲律宾之〈马尼拉条约〉:第七条仅要求菲国承受一八九八年与一九○○年的条约义务:
「菲律宾共和国同意承受所有美国在一八九八年十二月十日,美国与西班牙於巴黎签署之和约(其中菲律宾岛屿被割让给美国),以及一九○○年十一月七日,美国与西班牙於华盛顿签署之条约之义务。」


根据以上四项条约文件,菲律宾对巴士海峡的“巴丹岛/巴坦群岛”并无主权,连带的,其「专用经济海域」权利将大幅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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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okglajpi6m 该用户已被删除
nccokglajpi6m 发表于 2015-7-25 19: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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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8-6 14: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台灣獵戶人 于 2015-8-6 14:33 编辑

粉碎与事实不符的-蒋介石三拒琉球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6427

1946年中国国民党政府向美国或美国占领当局正式提出了“将琉球归还中国”的要求。
鉴于1946年已在琉球设立“中国国民党琉球支部”,并作好了收回琉球的政治准备。
且1947年正是美国全力支持国民党打”国共内战”的密月时期,国民党当局向美方提出“归还琉球”的要求是比较顺理成章的事。因为日本正在遭受战败清算,且已退出琉球,中国政府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找日本要收“琉球主权”。
中国政府曾经正式提出过“收回琉球”这一历史事实是不容否认的,也是符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的原则精神的。只是当时的中美关系生死与共,亲如一家,美军占领着,国民党当局也不便去驱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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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培 发表于 2016-10-26 11: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亚洲战列考虑,造成其利益熏心违背同盟国共识不得单独与日本协议,所以美国在其制定对战后日本政策时,
既没有按照国际法则将琉球列岛归还其《宗主国》中国政府接管治理,
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的违法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列岛归还日本”,
而是将《琉球列岛、小笠原群岛、日军占领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等等》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之下”。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中美苏盟国按《开罗宣言》、《雅尔达密约》、《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协议文件共同规划“”日本战后主权领土范围“”图,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此图日本与琉球列岛界线(红色框线)为《大隅海峡的中间线》。


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


1947年4月2日,在美国独霸把持的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美国的提案。
1947年9月23日,当时中国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全国人大组织)则是坚决反对联合国把琉球交予美国单独战列托管、或归属予日本,并要求在往后对日本和约中必须规定将琉球交还我国托管治理。
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列岛与我国(宗主权领土)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
但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美国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要求获得琉球,并不获得美国首肯同情。




美国独佔琉球列岛1945年之始末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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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7-3-12 12: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回琉球」中的美国因素与钓鱼岛问题
来源: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6期  
作者:李 理         



二战后,前国民政府顺势接收台湾岛后,也曾积极主张收回琉球列岛,但由于美国教唆菲律宾于国际组织提出反对,并以威胁“台湾主权领土未定论、住民自决(独立建国)”相抗衡。
随着新中国成立,台湾当局是否能合法代表中国权益声索琉球主权领土的权益值得怀疑,于是台当局最后采取隐忍暂时的搁置争议的将钓鱼岛归属与琉球归属两两相互棞綁让美国所托管。


二战后在开罗会议期间,琉球归属第一次浮出水面,但由于蒋介石的失误,致使在《开罗宣言》中未确定琉球未来回归中国的定位。二战结束以后,中华民国政府也曾积极地主张收回琉球,这其中就包括了“钓鱼列岛”,更在中琉划界问题上,提出以“钓鱼列岛”最北的“赤尾屿”,作为中国与琉球之中方边界。但由于美国的教唆菲律宾政府提出反对,并以“台湾自决”相抗衡,致使风雨飘摇的中华民国,连退而要求将中琉分界线划在“钓鱼列岛”以外的想法也没能实现。这样“钓鱼列岛”就被裹挟到“琉球群岛”中,进而以“琉球”的一部分最后被美国所托管。
  钓鱼岛全称为“钓鱼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大南小岛、大北小岛、飞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这些岛屿在地质构造上,与花瓶屿、棉花屿及彭佳屿一样,是台湾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起部分,在历史上作为中日航海指针被中国古籍所记载,本为中国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与古“琉球”没有任何的关系。资料已经确凿证明,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曾多次想建立国标占有该群岛,但迫于清政府的压力而没能实施,1895年日本利用《马关条约》偷偷将该群岛纳入其领土范围。而所谓的1895年1月14日内阁决议及1896年4月1日的敕令“13”号,都没有明确提及“钓鱼列岛”。直到1902年,日本才以天皇敕令的形式将钓鱼列岛正式并入领土。而所谓的古贺家族的“租赁契约”更是以后的事情。这些历史史实有力地证明,在1945年二战结束以前,“钓鱼列岛”与“古琉球”没有所谓的“所属”关系。战后,按照盟国的一系列宣言,日本领土将限于本土4岛及其邻近小岛之内,此外原属于日本之领土其归属问题,盟国间已经协议,但有两块地区悬而未决,一为小笠原群岛,二为琉球群岛。而“琉球”本为中国藩属国,1879年被日本吞并。故中华民国政府积极主张收回琉球,由于美国的暗中教唆菲律宾政府提出反对,并以“台湾自决”相抗衡,致使风雨飘摇的中华民国,连退而要求将中琉分界线划在“钓鱼台列岛”以外的想法也没有实现。这样“钓鱼列岛”就被裹挟到“琉球群岛”中,进而以“琉球”的一部分最后被美国所托管。
  一、二战后期对日本领土疆域的界定与“琉球”及“钓鱼列岛”
  (一)《开罗宣言》为战后“琉球”的划定奠定最初的国际法依据
  战后日本疆域领土的划定,最早的法理依据为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由美国总统特别助理霍普金斯,根据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和中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三人会谈的内容而起草的,其中关于日本疆域问题中涉及中国之部分,其拟初稿明确表示:“被日本人背信弃义地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和台湾,应理所当然地归还中华民国。”
  英国代表贾德干爵士在参加修改意见时,建议将草案中的“归还中华民国”修改为“当然必须由日本放弃”。中国代表王宠惠据理力争,美国代表哈里曼附议中国之观点,将《宣言》草案的文字表述为:“被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人之领土,特别是满洲和台湾,应归还中华民国。”丘吉尔本人又对宣言草案文字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将文中的“特别是”改为“例如”,又在“满洲和台湾”两个地名后加上了“澎湖”,《宣言》就这样定了稿。为征求斯大林的意见,《宣言》并未签字,开罗会议结束后,罗斯福、丘吉尔即刻前往德黑兰同斯大林会晤。1943年11月30日,丘吉尔就《宣言》的内容询问斯大林的意见,斯大林回答称他“完全”赞成“宣言及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朝鲜应该独立,满洲、台湾和澎湖等岛屿应该回归中国”。第二天,即1943年12月1日,《宣言》由重庆、华盛顿、伦敦向外界正式发表。其内容如下: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相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
  虽然目前对《宣言》还存有异议,但不可否认的是,战后履行日本领土处理方式的《波茨坦宣言》,其国际法理依据即为此《宣言》。《宣言》中虽然没有明确言及“琉球”及“钓鱼列岛”,但“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及“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之内容,成为战后对“被吞并的琉球”及被日本“偷偷窃取的钓鱼列岛”要求权力的最初法理基础。
  在开罗会议上,美国总统罗斯福曾多次向蒋介石提出,要把琉球交给中国。12月23日,罗斯福在与蒋介石商量日本投降后的领土处理问题时,首次涉及琉球问题。美国官方公布的记录内容如下:“总统(指罗斯福)……提及琉球群岛问题并数次询问中国是否要求该岛。委员长(指蒋主席)答称将同意与美国共同占领琉球,并愿将来在一个国际组织(即后来的联合国)的托管制度下,与美国共同管理(该地)。”复旦大学历史系和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合作的“宋子文档案”系列新书《宋子文生平与资料文献研究》中也记载,开罗会议期间,罗斯福就琉球群岛对蒋介石说:“琉球系许多岛屿组成的弧形群岛,日本当年是用不正当手段抢夺该群岛的,也应予以剥夺。我考虑琉球在地理位置上离贵国很近,历史上与贵国有很紧密的关系,贵国如想得到琉球群岛,可以交给贵国管理。”
  另外,在1946年顾维钧发给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王世杰的电报中,也曾回忆罗斯福有将琉球交还中国统治的意向:“回忆两年前,罗斯福对钧曾询及我与琉球关系,并谓美无意参加代治,中国愿意接受否。”
  通过以上内容分析来看,罗斯福对“琉球”的表态,表明美国在此时期(1943年),已经明确“琉球”不属于日本,而有意将琉球交由中国治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美国对历史上中琉关系的密切有所了解,承认中国在历史上对琉球的“宗藩”关系。


二、中华民国争取“琉球返还”及“钓鱼岛”划界

  (一)琉球归属问题浮出水面

  开罗会议期间,罗斯福有将“琉球”交还中国的意向,并向中国代表蒋介石提出。根据以上记载分析,罗斯福似对中国与琉球历史上的宗藩关系有所了解与承认,并认为战后中国有权力要求归还琉球,同时,似乎也认为以蒋介石所代表的中国,在会议时期可能会主张琉球应归属中国,但令人遗憾的是,蒋介石当时仅要求与美国共同管理琉球群岛。蒋介石究竟出于何种原因,笔者推断可能与《大西洋宪章》有关。此宪章中的“领土不扩大原则”以及“对国民意志的尊重”,可能是蒋介石没有提出琉球领土要求的根本原因。

  蒋介石早在抗日战争期间,就对琉球在中国国防上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以国防的需要而论,上述的完整山河系统,如有一个区域受异族的占据,则全民族,全国家,即失其天然屏障。河、淮、江、汉之间,无一处可以作巩固的边防,所以琉球、台湾、澎湖……无一处不是保卫民族生存的要塞。这些地方的割裂,即为中国国防的撤除。”⑩这就从地缘政治上认识到琉球对中国国防的重要作用。但琉球与台湾在历史上与中国的关系是不同的。台湾在历史上明确为中国之领土,而琉球虽与中国有着宗藩关系,但在1879年被日本吞并以前,名义上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如果蒋在此时对琉球有领土要求,可能会引起以前曾是中国属国的国家的疑惧,也会引起其他国家的反感,故蒋介石要求与美国共同占领琉球,这也表明他认为中国对于琉球应该享有相关权。

  1945年4月,美军开始进攻琉球本岛,6月美军占领了整个琉球。8月15日,美军以琉球知识分子为核心组成了“冲绳咨询会”负责琉球本岛的民生工作。这表明日本投降之时,美军已经完全接收了琉球。

  1946年1月29日,盟军发布对日政府指令,规定日本领土为4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对马岛北纬30°以北之琉球群岛(口之岛除外)约1 000个小岛。根据该指令,北纬30°以南之琉球,已经不再属于日本。故琉球的归属问题再次浮出水面。

  美国对琉球的未来也曾一度考虑。1946年4月16日,麦唐纳爵士主张琉球是中国领土,中国应该收回。(11)另外“当时美国若干官方人员认为,如果琉球群岛转移主权,应当交予中国或将该群岛交联合国委托管理,而中国单独执掌行政事宜,则美国亦将同意。”(12)

  以上美国方面于琉球归属上的表态,表明在琉球归属问题浮出水面后,美国有一部分人以历史上琉球与中国的关系为根据,支持中国收回琉球。这也是当时中国内部收回琉球论一时沸起之外部因素。



(二)中华民国政府意欲收回琉球

  而此时“中国朝野几乎一致的主张要收回琉球,用的字眼为‘归还’。理由大概是:‘琉球不论在历史上,地理上,都应该是中国的’”。(13)另外,中华民国政府也有利用“琉球革命同志会”等琉球内部的组织,“掌握琉球政权,冀于将来和会时,琉民能以投票方式归我统治,或由琉球地方政府自内向外保持我在太平洋之锁钥”。(14)当时中华民国政府积极开始相关活动,密电驻琉红十字会代表团收集相关资料(1946年11月26日):“我国收回该群岛领土主权之一切资料,似可密饬就地搜集,分电呈报国防部。”(15)1947年1月30日,长春县参议院通过琉球应归属中国之决议案,并致电给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请求政府早日收回琉球。中央政府受此影响,策动“琉球同志会”,在1948年9月8日,向各省参议会发电,发起了全国各地自下而上的收回琉球运动。其电报内容如下:

  全国各省市参议会公鉴:琉球为中国属地,琉球人民即中国人民。琉球与中国,息息相关。自明万历三十七年日寇第一次侵琉以来,三百余年间,琉球同胞,时受日寇凌辱,痛恨日寇,深入骨髓,诚欲食其肉而寝其皮。不幸至清光绪五年竟沦为日本郡县,七十余年间,琉球同胞日处水深火热中,过着奴隶不如之生活,文字被灭,姓名被改,然而民族正气长存,革命精神永固,琉球革命志士无时不与日寇作殊死斗,以图反抗强暴,复兴民族,杀身成仁,前仆后继,英烈史实,可以惊天地而泣鬼神。惟以祖国海洋遥隔,呼吁无门,仅有翘首云天,吞声饮泣而已。八年抗战,日寇败降,全琉人民,不分男女老幼,无不庆幸今后可以拨云雾而见天日,重返祖国怀抱,呼吸自由空气,享受幸福生活。兹者对日和会尚无确期,琉球归属问题,亦尚乏明显决定,谨此签请全国父母兄弟诸姑姊妹,深切注意:琉球与中国有千余年关系,情同父子骨肉,琉球同胞归还祖国之愿望,誓必促其实现,绝不容任何人来分离;且从国防地理上说,琉球与祖国,更应成为一体,祖国无琉球,海防将遭威胁,琉球无祖国,民族将不能生存,琉球之应归属中国,于情于理,毫无疑义。全琉同胞,誓必继续努力,争取民族自由解放,敬乞全国同胞益加重视琉球问题,惠赐声援与协办,中琉同胞密切联系,共同努力,俾能早日达成归还祖国之最后目标,国家甚幸民族甚幸。琉球革命同志会敬叩。(16)

  在“琉球同志会”的呼吁下,其他各省市议会也陆续发电给国民政府,要求政府收回琉球。同年12月31日,永春县参议会一致通过收回琉球之决议案。1948年1月14日,北平市参议员将决议案,代电给南京政府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希冀中央政府应表明收回琉球之意志。1948年1月21日,崇安县参议院发电;在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河北省临时参议会、热河省临时参议会、湖南省参议会、江西省参议会、福建省汀县参议会等,都通过琉球应予归还中国的决议案,并将其公文寄给国民政府外交部,吁请尽快使琉球归属中国。(17)

  虽然中华民国政府主张收回琉球,但对外却没有发布任何正式声明,只经由内部媒体积极表明中央政府对琉球的见解。而官方的正式表态是在1947年10月18日,行政院院长张群参加国民参政会第七次会议提到琉球问题时,他表示:“琉球群岛与我国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18)这是国民党政府要员首次明确表示对琉球领土的态度。

  如前所述,当战后琉球归属问题再次浮出水面时,中国各地方政府一致希冀琉球的归还,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也为收回琉球进行了各种活动,探讨琉球归属中国的可行性。同时,也密令外交部当局调查同盟各国对于琉球归属问题的想法,并就琉球回归中国进行具体的研究分析。另有档案资料证明,当时国民党意欲收回琉球之时,还就琉球的领土划界及归属问题进行具体的研究。


(三)“琉球”与中国划界中涉及“钓鱼列岛”

  不管中国是否收回琉球都必须先就“琉球”的范围进行界定。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积极就此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

  首先就“琉球”的区域范围,见于国民政府外交档案中的《琉球群岛及其他自日本划出岛屿处置问题》。这份文件用纸上注有“国防部第二厅”,故推断可能为国防部所提出。它对战后“琉球领土”的界定分为“琉球本部及其所属岛屿”:

  (一)琉球群岛本部原分为北中南三部,中部为冲绳群岛(包括伊平屋诸岛及庆良间群岛);南部为先岛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诸岛、尖阁诸岛位于东经一百二十三度至一百二十四度及二十五度三十分至二十六度间及赤尾屿位于东经一百二十四度至一百二十五度北纬二十五度三十分至二十六度之间);在日本占领时代合称冲绳县北部诸岛,可分为种子诸岛、吐噶喇列岛、奄美群岛三部,过去均属于九州之鹿儿岛管辖。盟军总部指令脱离日本之琉球群岛范围系在北纬三十度以南包括口之岛在内即为琉球原有之区域。

  (二)琉球所属东南之大东群岛(北大东岛南大东岛及冲大东岛)距大球约二百海里,为琉球之前卫,在行政系统上原属琉球岛(尻)郡管辖,故仍应属琉范围。(19)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文件将“钓鱼列岛”放在琉球领土范围内,但却将其经纬度细致地标写出来。其次就琉球与中国的划界问题,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曾在《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中,提出琉球与中国的划界问题。此问题包括两个部分:一为琉球与日本之划界问题;二为琉球与中国之划界问题,此部分涉及“钓鱼列岛”,内容如下:

  (甲)本问题之焦点在于八重山列岛及宫古列岛是否应划入琉球之范围。对于此问题,我方似可提出如下之意见;此二岛昔当1878至1880年间中日交涉琉球问题时,日方因美总统格兰特调停,曾建议将此二岛割让中国,因此二岛位于琉球群岛南部与中国领土相接近,规我国似可,根据此点要求将此二岛划归我领土。

  (乙)如八重山及宫古二列岛未能划归于我,则尖阁诸岛(位于东经一百二十三度至一百二十四度及北纬二十五度至二十八度之间)及赤尾屿(位于东经一百二十四度至一百二十五度及北纬二十五度至二十八度之间)二地之划归问题似亦值得注意谈。二地琉球史上未见记载,日本详细地图(如昭和十二年一月十日订正发行之最近调查大日本分县地图并地名)虽亦载有该二地,然琉球地名表中并未将其列入且该地距台湾甚近。目下虽划入盟军琉球占领区,但究能否即认为属于琉球,不无疑问。(20)

  从以上内容分析来看,中华民国政府对琉球的划界基本上是按照盟军指令,但就中琉之界线则有不同的考量。要求“八重山列岛”及“宫古列岛”归于中国,即是将中国与“琉球”的界线由历史上的“黑水沟”推到八重山及宫古,而此种划分要求的法理根据,是1880年时日本曾表达愿意将此二列岛划给中国。另外,当时驻琉美军以冲绳本岛为主要统治区,位于琉球群岛南部的宫古诸岛及八山重诸岛,尚未处于美军的统治之下。

  值得重视的是,中华民国政府确定在上述要求不能达到时,退而要求将“钓鱼列岛”、“赤尾屿”划归给中国,也就是欲将“钓鱼列岛”作为中琉边界中方的一部分,理由是“二地琉球史上未见记载”、“该地距台湾甚近”等。从其理由来看,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似乎对历史上中琉以“黑水沟”作为边界的事实并不清楚,另外,对日本偷偷窃取“钓鱼列岛”的历史更不了解,虽认为琉球历史上没有相关记载,但是否为中国领土有疑问,也不敢确定,故不能理直气壮地索回原本为中国领土的“钓鱼列岛”。



三、美国教唆菲律宾反对国民政府收回琉球

  中华民国政府虽积极谋划收回琉球,但基本上都是以民间议会的形式。由政府出面主张收回琉球,只有行政院张群院长在国民参政会时提及,张群此言并不是专门就琉球归属进行的,只是提出自己的见解,尽管这样,国外马上出现不同的声音。

  1947年11月15日,《益世报》报道:“对我收回琉球要求,美认系‘讨价手段’,竟主张理论琉球归日。”同一天的《东南日报》报道:“我要求收回琉球,美竟视为讨价手段,认我在和会中可能让步。”(21)就连当时的战败国日本,也在1947年11月,以备忘录的形式向盟军总部提出:“未来日本有机会要求收回琉球。”(22)笔者没有查阅到此份文件的原档,但记载出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的文书,故推断可能是日本政府得到张群院长对琉球的发言之消息后,马上向盟军司令部表达自己对琉球未来的想法。而明确提出反对国民政府收回琉球的,则是菲律宾。

  1947年11月3日,《马尼拉公报》第一版上登载记者Rolph. G. Hawkins的报道,称“由菲律宾外交部职员方面探悉,菲律宾政府将反对中国收回琉球群岛,菲外部人员并已准备采取步骤,在对日和会中提出反对,并在联合国中表明其立场,盖琉球之特殊地位足以影响菲律宾之安全,故菲律宾政府主张,如美国放弃琉球,则菲律宾将提议将该岛交联合国托管。又关于台湾问题,则菲律宾政府主张民族自决云”。(23)此篇报道的内容似乎是菲律宾政府反对中华民国收回琉球,但蹊跷难解的是,此项报道刊发当日下午,菲律宾外长发表书面声明,否认其事:“谓菲外部人员未发表此项声明,亦未采取任何步骤,以反对中国之要求。”(24)菲外长的“书面声明”表明菲律宾方面似无反对中华民国收回琉球,但次日《马尼拉公报》再次发表社论,“强调反对中国收回琉球,并主张台湾民族自决,略谓菲外部之动议,似系继藉中国行政院长张群最近发表收回琉球之主张而来,中国之理由不外该岛在历史上曾受中国一度之统治而已,张院长之声明乃系用以试探国际政治舆情之动向者。琉球在经济上,并无价值,惟在军事上则价值殊大。此次战事,已经证实美军在该岛牺牲流血,为数甚巨,战后建设耗费亦多,为是,盖朝鲜之民族自决,已成为世界问题,台湾人民或许愿受中国统治,不过在国际会议中,应给台湾人民以表示其意志之机会耳”。(25)

  不但菲律宾方面,日本方面也于当时“发表收回琉球及共管台湾之谬论”。(26)笔者没有查到更详细的相关资料,连日本都提出“共管台湾”之言论,可推想这不太可能是出自日本政府的主张,而最好的隐形提议者,就是实际占领琉球的美国。而此推断更由菲方报纸的主办人得到证明。《马尼拉公报》敢于与菲外交部相抗衡,自有其深刻之背景,即它是旅菲美国人所创办。而报道之记者Hawkins的消息来源,是奉命研究对日和会菲方主张的菲外交部职员普罗帕度(Generoso Prorido)。该人曾就此问题提出相关报告,内容属秘密档案没有公开发表,但其在私人谈话时曾有所流露。对于琉球问题,其主张交联合国托管,认为“谨将历史上该岛曾受中国管辖,似不充分,若谓琉球为中国之屏藩,则该岛亦系菲律宾之屏藩,以军事而论,互有唇亡齿寒之感,故应以归联合国托管为是”。(27)

  由于Prorido的言论早于张群发表谈话之前,而其内容与《马尼拉公报》又大致相同,故国民党政府对未来菲律宾在琉球问题上的主张持怀疑态度,也认为这可能出自美国的授意。美国为什么不再愿意将琉球交还给中国?笔者认为可能是出自以下原因:

  首先,战后不久,同盟国各国尚未抹掉日本侵略之记忆,因此各国认为为阻止日本再侵犯,在日本附近需要军事据点,美国国防部基于各国之意见,强硬主张美国不得放弃琉球群岛。其次,驻琉美军在冲绳本岛逐步建设军事设施,逐渐扩大其规模,琉球已经逐渐成为美军在东亚的主要军事基地。第三,战后美国虽单独占领了日本,但将日本改造为符合美国在亚洲和远东战略需要的附属国需要一段时间,故军事基地的存在可起着威慑作用。第四,在冷战格局下,苏联及中国与美国是敌对的,而琉球军事基础是美国形成对中国战略包围及对亚洲军事威慑的基础与保障。第五,1945年9月,美军登陆韩国,朝鲜半岛问题的羁绊使美国意识到必须保有琉球的军事基础。第六,国民党政府当时内战吃紧,美国无法预知其未来,恐其自身难保殃及琉球。

  基于以上几点,尽管当时美国政府没有对琉球群岛一致的政策,但驻琉美军在冲绳本岛逐步地建设军事设施,逐渐扩大其规模,琉球变成为美军在东亚的主要军事据点与前沿阵地。而国民党在大陆节节败退,美国自不放心将琉球交还给中华民国。




四、风雨飘摇的中华民国政府态度的转变

  美国在挑唆菲律宾政府,以“台湾民族自决”为利器,阻断中华民国政府收回琉球的同时,又向国民政府的外交部门进行施压,因此外交部呈交给政府主席蒋中正及行政院院长张群的《关于处置琉球群岛之意见》中言:“至于琉球群岛,美对之亦甚注意,(近日)曾一再向我探询态度。”(28)另外,顾维钧也向外交部发电表示:“两年各方面情形已变,但美亦不赞成苏联染指。为中美计,最好改为联合国托地,于若干年内助其独立。但为应付苏联,请先由我根据历史地理关系,要求为代治国,如苏联反对,改为中美代治,再不能同意,则最后先为联合国直接代治,以图根本打消苏联野心。但此层须先与美方密商,彼此谅解后,由我提出书面意见为妥。”(29)根据这些资料,美国在战后完全掌握了琉球归属问题的主导权,是唯一能够决定琉球将来地位的国家。特别是在苏联与美国形成冷战的态势下,苏联可能会拿一些问题制衡美国。(30)在此情况下,作为美国盟友的中华民国,肯定无法忽视美国对琉球归属问题之意见。

  当时美国政府内部,对琉球未来的归属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美国国务院和国防部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故对琉球的未来地位没有最后确定,但美国政府此时已经决定在处理琉球地位的过程中,排除中国的影响。(31)

  1948年4月24日,《新民报》报道:“我收回琉球议案,美国务院不评论。”(32)美国的相关资料笔者没有查到,此报道表明美国政府不再愿意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对琉球有正当要求,故也可反证当时美国政府已开始阻止中国收回琉球,并企图单独占领琉球。

  而此时期国民党政府正处于内战吃紧之际,更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支持,自不敢轻视美国之意见。同时,自身难保的中华民国政府,也认为目前讨论“琉球的复归”可能性也不存在,故当时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门经反复研究,以联合国宪章中的国际托管制度为法理依据,尊重民族自决之精神为前提,探讨能否以“托管制度”统治琉球群岛,(33)为未来能够有机会收回琉球创造条件。这样即可平息国内要求解决琉球问题之呼吁,同时也可避免与其他国家的矛盾,特别是与琉球实际占领国美国之间的暗斗。

  1948年3月,中华民国政府外交部向行政院院长张群提交了《关于琉球问题审议结论摘要》,建议政府以单独托管为主。其内容如下:

  关于琉球问题之解决办法,是资我国考虑之主张不外以下数端:

  甲、归还我国或交我托管程序

  一、我与美先行协商,先要求归还,次主张由中国托管。因美已托管日前委任统治地,且可能托管小笠原、硫黄诸岛,如再要求琉球托管,易遭反对,好似不能获同意则可考虑准美国在琉球若干据点于一定期间内,建立军事基地。

  二、由对日和会决议琉球交中国托管。

  三、中国提出托管琉球之协定草案提请联合国核准。

  乙、中美共同托管

  丙、美国托管

  丁、琉球为联合国保护下之自由领土

  办法:一、盟国及日本承认琉球为自由区,并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保证该区之完整及独立。

  二、自由区之总督或行政长官,由安全理事会任命之,总督人选且必须获及中国之同意,总督不能为日人或自由区之公民,总督任期五年不能连任,薪津津贴由联合国负担。

  三、自由区应绝对保持中立化,及非军事化之原则,除及(没)安全理事会训令外,不准驻有武装军队。

  四、自由区不准有军事组织或与任何国家订立或商议任何军事协定。


五、详细办法规定可比照脱里斯自由区议定。(34)


  中华民国外交部参照联合国托管制度的相关规定,探讨由中国单独托管琉球的可行性。其内涵为若联合国承认中国以托管制度管理琉球,即是中国能够以间接方式收回琉球,将来可以享有对琉球的领土主权,且可以在未来以合法程序,由美国移交琉球管辖权。另外,外交部也将最后的研究报告,上报给蒋介石及行政院院长张群:


  经本部慎重研究,琉球与我止于朝贡关系,种族、文化,亦非相同,况盟国在战时曾有不为自身扩张领土之宣言。我如要求归并琉球,理由似尚欠充分。惟琉球隶我藩属,历有年所(?),过去日本强行吞并,我国迄未承认,且地处我东海外围,密近台湾,国防形势,颇为重要,我似可主张由我托管,以扶植琉民之自治与独立,必要时并可将其中大琉球一岛,供给美方作为军事基地,共同使用,此似可作为我对琉球之第一号办法。


  另有考虑者,琉球地瘠民贫,经济上本难自足,我国今日实力未充,保卫及治理或恐难期周到,且美军在攻占琉球时,牺牲重大,近并建有永久性军事设备,甚有作为该国在西太平洋基地之趋势,我如不拟独负托管责任,或美方不能同意由我托管琉球,此似可作为我对琉球之第二步办法。(35)


  从外交部提交给蒋介石的报告中可以看出,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已经向美国妥协,认为要求收回琉球的“理由似尚欠充分”,不再要求收回琉球而是要求成为托管国,以扶持“自治与独立”,但也做出最后放弃之考虑,即是“我如不拟独负托管责任,或美方不能同意由我托管琉球,此似可作为我对琉球之第二步办法”。这就是说,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内部,已经怀有最终由美国托管琉球的准备。


  随着国民党败退到台湾,1950年至1951年美国对日和约时,中华民国政府没有作为,任由美国处理琉球问题。美国于1950年10月20日由国务院顾问杜勒斯向驻美大使顾维钧提出对日和约七项原则节略,其中就琉球地位规定为:“同意将琉球及小笠原群岛交由联合国托管,以美国为治理国。”(36)后又于次年3月28日向顾维钧提交对日和约初稿时,在第四条中将“琉球”未来改由美国自行决定是否要交“托管”:“美国得向联合国建议,将……琉球群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为其管理当局。在提出此项建议并就此项建议,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之权力。”(37)对于美国单方对琉球的决定,中华民国政府表示“完全予以赞同”。(38)


  综上所述,开罗会议期间琉球归属第一次浮出水面,但由于蒋介石的失误,致使在《宣言》中未确定琉球未来回归“中国”的定位。二战结束以后,中华民国政府也曾积极地主张收回琉球,这其中就包括了“钓鱼列岛”,更在中琉划界问题上,提出以“钓鱼列岛”作为中国与琉球之中方边界,但由于美国的教唆菲律宾政府提出反对,并以“台湾自决”相抗衡,致使风雨飘摇的中华民国退而要求将中琉分界线划在“钓鱼台列岛”以外的想法也没有实现。这样“钓鱼列岛”就被裹挟到“琉球群岛”中,进而以“琉球”的一部分,最后被美国所托管。美国担心中华民国政府自身难保,更怕苏联染指琉球,更提出日本对“琉球”有“剩余主权”,这为日后将琉球交给日本埋下伏笔,更为“钓鱼列岛”之争留下了隐患。









注释:


  ①《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开罗和德黑兰,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数字收藏,第401页。


  ②《美国对外关系文件》,第566页。


  ③《新华日报》1943年12月3日。《宣言》原文收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参见Charles i.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 1931-1945, Washington, d.c.:US)中,日本国会图书馆已经影印保存,网页上也有原件扫描档。另外在日本外务省所汇编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卷也有官方译文。


  ④转引自丘宏达:《琉球问题研究》,见《政大法学评论》,1970年6月,第2页。原文参见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1943, Washington, D. 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1, p. 324。


  ⑤《宋子文档案揭秘:罗斯福提出“琉球群岛归还中国”》,《新民晚报》2010年5月21日。


  ⑥《纽约顾维钧电》,见《琉球问题资料》,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8。


  ⑦《波茨坦宣言英文原文与日文翻译》,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tc/j06.html


  ⑧《日本疆域问题》,见《盟总指定日本疆界》,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73.3/0006。


  ⑨《日本领土》,见《盟总指定日本疆界》,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73.3/0006。


  ⑩《中国之命运》,台北:正中书局,1953年,第6—7页。


  (11)《伦敦电报》,见《琉球人对琉球归之态度》,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2。


  (12)《琉球群岛及其他自日本划出岛屿处置问题》,见《盟总指定日本疆界》,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73.3/0006。


  (13)《论琉球归属问题》,见《琉球问题资料》,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9。


  (14)《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给王部长世杰之电报》,见《琉球问题》,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5。


  (15)《为电转红十字会日本代表团来函请转知物资供应局冲绳岛储整处由》,见《琉球问题资料》,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8。


  (16)《快邮代电》,见《签请收回琉球》,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19.12/0018。


  (17)《琉球问题》,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5。


  (18)《琉球》,台北:“行政院新闻局”,1947年,第1页。


  (19)《琉球群岛及其他自日本划出岛屿处置问题》,见《盟总指定日本疆界》,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73.3/0006。


  (20)《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9。


  (21)《琉球问题剪报》,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19.1/0020。


  (22)《日本对琉球活动情形》,见《签请收回琉球》,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19.12/0019。


  (23)(24)(25)《菲政府反对中国收回琉球之内幕》,见《琉球问题资料》,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8。


  (26)《日本对琉球活动情形》,见《签请收回琉球》,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19.12/0019。


  (27)《日本对琉球活动情形》,见《签请收回琉球》,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19.12/0019。


  (28)《关于处置琉球群岛之意见(附琉球问题节略)》,见《关于处理琉球群岛之意见》,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11。


  (29)《纽约顾维钧电》,见《琉球问题资料》,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8。


  (30)苏联似意欲就地中海及太平洋取得托管治协定,曾投反对票,并声明根据该项协定而成立托治理事会,为违反宪章,似存心力争,意图要挟,俾于将来处理美国属地及日本太平洋岛屿时,坚持其要求作为取消反对之交换条件。参见《纽约顾维钧电》,见《琉球问题资料》,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8。


  (31)参见王海滨:《琉球名称的演变与冲绳问题的产生》,《日本学刊》2006年第2期,第29—41页。


  (32)《琉球问题剪报》,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19.1/0020。


  (33)《吁请收回琉球》,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19.12/0019。


  (34)《关于琉球问题审议结论摘要》,见《琉球问题资料》,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9。


  (35)《关于处置琉球群岛之意见(附琉球问题节略)》,见《关于处理琉球群岛之意见》,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11。


  (36)《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一八),“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1966年,第10页。


  (37)《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15页。


  (38)《中日外交中料从编》(一八),第32页。











由于种种原因,琉球回归未成,主要是国共分裂,国家不强大。但说明了回归己有先例,人们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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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9-9-13 18: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戦後国民政府及び台当局の琉球帰属に対する外交策略』

注:「1965年台湾当局出版琉球列島地図」
1965年10月、台湾」国防研究院と中国地理学研究所との共編『出版した世界地図集、「琉球列島内の各群島」について:1.明らかに中国語に「琉球群島」の名称があり、英文は」ryukyu-islands」と称した。2.「大琉球島」には中国語の名称が見られ、英語では「OKINAWA」と呼ばれている。3.琉球列島と日本本土の赤色の境界は、地図の東方左上端にある海域で、中国が認めている「琉球列島の西表島以北」と日本の戦後境界のおよそ「東経131度、北緯31度の「大隅海峡」海域です。歴史資料によると、中国は「琉球列島」を「沖縄諸島」と呼んだことはなく、英語も「OKINAWA」と代称していないことが明らかになった。
大隅海峡(おおすみかいきょう)は、九州の南岸と琉球列島の大隅諸島との間にある、太平洋と東海を結ぶ水路(東経131度0分、北緯30度55分)である。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 = view&aid = 972

1971年6月17日、日米両国は授受無視台当局及び中国の反対を受けて「大東諸島及び琉球諸島の日米両国協定」を締結した。
米国は琉球諸島への施政権を放棄することを規定する;
琉球諸島の行政管轄権を日本に移管する;
日本は協定発効日から5年間、米国の施設・基地労働者の退職金や特殊武器の撤去などを受ける費用として3億2000万ドルを米国に支払っている。

米国務省は特に、米国側が琉球の「行政権」だけを日本に委譲し、琉球諸島や釣魚台の「主権」事務議題については、中国と台湾当局が「日本と交渉して解決する」と明らかにした。
米国、対日講和条約の草案を発表。
蒋介石の日記には、「米国の対日講和条約は、琉球諸島と小笠原諸島を日本に返還することを提案し、これを美の日本の行き届いたものとする」と記されている。
米国が授受して琉球、小笠原諸島を日本に渡したのは、米国が日本と連合して中ソ両国を掌握しようとしたためであり、日米安全保障条約の有効性維持の継続を狙い、米軍が引き続き琉球の軍事基地を駐留・使用できるようにしたのである。
台湾当局は琉球諸島の領有権問題を主張す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1950年に「中琉宗藩関係」を日米両国に提案して台湾島に退いた国民党台湾当局政権が、琉球の「中国政府宗主国」の権益を代表するかどうかは説得力がない。
さらに重要なことは、台湾当局自身が新中国や日本の軍事力の再起に対抗するには力不足であり、米国が引き続きアジアに滞在する軍事的援助の保護が必要だということだ。

ただし、アメリカは尖閣諸島や琉球列島などの島々の「行政管轄権」を日本に移管しているが、
しかし、米国政府はこれまで日本の領有権を認めておらず、釣魚島や琉球列島などの領有権問題にも反対していなかった。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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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jiaguareno 发表于 2023-8-21 10: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在1943年开罗会议举行时,美国 罗斯福总统曾提议将琉球群岛交付中国政府,时任盟军 中国最高统帅 蒋介石因考虑中国实力尚且不足,遂提议中美共管。战后主张中美两国共同托管琉球,但主权在中国政府;与此同时也能藉由盟军暂时驻守中国琉球群岛,从而平衡战后中国自身实力不足及间接有效的压制日本军国复苏再次入侵,但是同时向美方再三强调中国与琉球的历史关系,且决不承认琉球是日本的固有领土。1950年蒋介石败退台湾岛后,曾暗中扶植琉球革命同志会,并藉琉球人国籍问题的操作。琉球地位被美国看中,于是乎美日勾结践踏《波茨坦公告》霸占中国的琉球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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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jiaguareno 发表于 2023-9-10 09: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在1943年开罗会议举行时,美国 罗斯福总统曾提议将琉球群岛交付中国政府,时任盟军 中国最高统帅 蒋介石因考虑中国实力尚且不足,建议中美共管。战后美军暂时驻守中国琉球群岛,从而平衡战后中国自身实力不足及间接有效的压制日本军国复苏再次入侵,但是同时向美方再三强调中国与琉球的历史关系,维护《波茨坦公告》决不承认琉球是日本的固有领土。1950年蒋介石败退台湾岛后,曾暗中扶植琉球革命同志会,现在不但琉球没有收回,由于国民党跪美媚日,美日又打台湾和南海的主意。国民党要再现八十多年前把东北国土让给日寇,调东北军剿共,就连立身之地都没有了,准备当亡国奴了。唯一出路是听孙中山的话,和共产党合作完成台海和平统一。若逼解放军动手,国民党就和日寇遗老遗少民进党一样被取缔!分裂分子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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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jiaguareno 发表于 2023-10-12 11: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战战后的1945年,国民政府顾及自身实力与国内共产党纠葛平衡,觊觎联合美国对抗苏联逐步赤化蒙古与东北各省局势,追随美国东亚的大战略,放弃由中国政府单方面接管琉球的方案,主张中美两国共同托管琉球,但主权在中国。向美方再三强调中国与琉球的历史关系,且决不承认琉球是日本的固有领土。1950年蒋介石败退台湾岛后,曾暗中扶植琉球革命同志会,并藉琉球人国籍问题的操作,赖在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上22年,却无法向美日索要琉球。1971年10月25日第1976次全体会议,在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第2758号决议:即刻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美日借机签订日本所谓的《冲绳返还协定》,美日疯狂践踏《波茨坦公告》霸占着中国的琉球又觊觎中国的台湾,香港,南海。国共早日第三次合作,台海统一,美日就无法插手中国内务。国民党一直错打算盘反共跪美媚日,养虎为患至沉渣泛起的日寇遗老遗少民进党夺取执政,大搞去中国化,清国民党党产扫地出门,毁蒋介石塑像,把台湾变成美日殖民强盗的豪猪刺猬。可叹,国民党只能当汉奸给民进党提协,根断,党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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