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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118万裸官退出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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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剑啸秦歌 发表于 2014-2-12 18: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谈到广受社会关注的裸官问题时气愤的说:从媒体曝光的情况看,从1995年到2005年,我们现在有118万官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定居。对这些官员,他们应该及时向组织汇报,其配偶和子女到国外去定居留学,费用从何而来,是谁提供资助的?

裸官问题所以引起社会关注,就因为这些人“赤条条来回无牵挂”,在国内当官能捞就捞,能贪就贪,一看风头不对,就脚底下抹油溜之大吉,跑到外国夫妻团聚,合家欢乐了。留下一堆乱摊子和一个个黑窟窿,让国家政府来收拾残局。对于这些跑到国外去的裸官,司法部门也多次组织跨国追捕,但不仅困难重重,收效甚微,而且就是最后将个别人绳之以法了,为此耗费的司法成本却几乎是天文数字。当前,我们国内还有118万这样的官员在这里潜伏着。118万是一种什么概念?也就是我们平均每个省都有将近4万裸官,即使按照2000多个市县来算,每个市县也有50多人。

       对于裸官我们已经吃过多大的亏?据北京市检察院披露,近30年来,中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近4000亿人民币,算起来人均席卷约1亿元赃款。其中就包括那几位赫赫有名的贪官: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云南省委原书记高严、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

过去人们谈起犯罪的结果就是“铁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现在对这些裸官而言,犯罪、逃跑恰恰是他们过上“夫妻团聚合家幸福生活”的一个途径。过去人们常说“吃一堑长一智”,但在这问题上我们吃了这么大亏,长了多少智呢?裸官不仅越来越多,更越来越逍遥。难道我们只能这样眼巴巴的看着他们,等逃跑了才跟在屁股后面追吗?


      作为公民最基本的素养就是爱党爱国,而作为一个公务员更该如此。身为公务员,一个干部,这边口口声声爱党爱国,那边却利用手中职权把老婆孩子都移往国外,就这样的“爱国腔调”还有一点值得可信吗?不是说所有的裸官都有携款外逃的嫌疑,但至少这些人的可信度要大打折扣。

       因此,对裸官现象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变被动为主动,要立法加以限制,也就是把家属子女定居国内当成公务员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要让老婆孩子出国定居,就不要再当公务员。这不仅能从根本上断绝裸官的现象,也就不存在再有裸官携款外逃的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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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2-17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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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jiaguareno + 6 + 4 对裸官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主动.
小六九 + 4 + 3 文章给力
加长打狗棍儿 + 4 + 3 支持原创
六月天 + 6 + 4 支持原创
琉球少爷 + 6 + 4 文章给力,有力量
兰色凡尘 + 20 + 20 + 20 文章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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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王 发表于 2014-2-12 18: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路文章::
温家宝同志::

政治家的道德底线,不能逾越一旦突破底线整个国家将会为此付出代价因为政治家是对国家负有重大责任的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对这一点的认识日益深刻。遵守法纪,依法办事,成为任何人都不能例外的庄严准则。

但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要在短时间内根除传统思想的影响,并非易事。一有机会,少数人心目中的特权思想、人治观念、官本位思维就会溜出来作怪。为了“提高效率”,应该履行的程序就被省略;为了“跨越发展”,法律法规的“红灯”就视而不见。更有甚者,有的人手中有了权力,法治原则就成了“对人不对己”的约束,就有了挑战法律的资格。这些破坏法律准则、无视法治尊严的做法,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领导干部尤其要做遵守法纪的表率。

邓小平同志说得好:“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谁都没有擅权营私的特权,谁都不能存一丝“刑不上大夫”的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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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培 发表于 2014-2-12 18: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解释】本条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支出”,是指各种消费以及其他开支。“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数额,明显超过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报酬的数额。“差额巨大”,是指明显超过合法收人的数额不是儿万元、十几万元,而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本条所规定的“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指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的来源的合法性。这里既包括本人拒不向调查的司法机关说明,也包括“说明”的内容经调查证明是虚假的情况。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追缴其财产的差额部分。本款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在清查、核实行为人的财产来源时,司法机关应当尽量查清其财产是通过何种非法方式取得的,如果能够查清其财产是以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方法取得的,应当按照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其巨额财产非法来源的情况下,本人又不能说明差额巨大的来源是合法的,才应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追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隐瞒在境外的存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犯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目前应该在此法案在附注:::
国家工作人员如能在哪些特定宽限期间[6个月内]主动向公监检单位坦白从宽并交代事实,上缴不明财产后,则可以既往不咎,并调离现职,退居二线岗位...这样可以避免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错再错/官官相护/更有甚者被国外特工单位反向威胁掌握实证举发我工作人员促使该员成为通敌叛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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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2-12 19: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路文章:

坚决拥护 党依法指挥军队,依法领导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框架内在依法治国
政治人物与国家工作人员脖子上的一把刀


【背叛国家罪】中国刑法第102条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如果勾结的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也按照本罪处罚;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重要政治权力或者窃据了社会重要职务的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让与的,不受外来干预和不从属于外来意志。


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所谓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占。
国家安全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   


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国家独立的标志,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这一客体的重要性,表明背叛国家罪是危害国家的最危险的犯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背叛国家的犯罪分子,为了破坏祖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出卖民族利益,总要千方百计地寻找外国主子或境外敌对势力作靠山;而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搞颠覆活动,也要千方百计地从我国内部寻找中意的代理人,充当内奸。这样一来他们必然相互勾结,狼狈为奸,以期达到他们共同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这里所说的外国,是指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的外国政府,也指外国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政治集团以及其他敌对势力,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通常所说的组织包括机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某一国国家的政府、军队或者其他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操纵,所以对外国机构加以强调十分必要。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境外犯罪  境外与外国并不相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湾省(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澳门于1999年12月31日回归)。所谓境外机构、组织,是指回归之前的台湾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如外国的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社团以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以及商社、新闻机构等。所谓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回归之前的台湾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  这里的勾结,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是指境内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2)接受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3)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勾结,有公开的,但更多的是进行秘密接触,联系交往,通谋策划,共同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勾结,既有国内的组织和个人与国外机构、组织、个人主动挂勾联系、投靠、接受其资助、指使,寻求支持、帮助,也有国外机构、组织、个人多方与我国国内的组织和个人联络挂勾,提供各种资助、帮助。其共同目的是进行危害我国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即暗中秘密策划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如谋划签订卖国条约,与敌国通谋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在我国组织傀儡政府,进行颠覆活动等。   
上述两个特征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阴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前提和手段;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特定内容和直接目的。
背叛国家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在实际上已经造成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结果,而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上述两个特征,即有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意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即可构成。如果行为人虽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但策划的不是上述内容,则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中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能够成为本罪主体的中国公民,主要是那些混入我党、政、军机关内部,窃据要职、掌握重要权力的人或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普通公民一般情况下很难危害到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但由于本法并未规定本罪主体必须具有特殊身份,普通公民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行为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本法将1979年刑法第91条中的阴谋一词删去,将行为人与外国进行密谋策划这种事实上的犯罪预备行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包含于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之中。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不管处于策划阶段,还是边策划边实施,都不影响构成本罪。


处罚  
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背叛国家罪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严重损害的后果或者引起国内严重动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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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木兰从军 发表于 2014-2-12 21: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的中国政府养出一批批腐败的官员,朱隆基时代可惜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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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4-2-12 21: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118万裸官退出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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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2-17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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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2-13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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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4-2-12 22: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裸官现象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变被动为主动,要立法加以限制,也就是把家属子女定居国内当成公务员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要让老婆孩子出国定居,就不要再当公务员。这不仅能从根本上断绝裸官的现象,也就不存在再有裸官携款外逃的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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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少爷 发表于 2014-2-12 22: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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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少爷 发表于 2014-2-12 22: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允许外国人管理中国人,请118万裸官退出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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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2-1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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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少爷 发表于 2014-2-12 22: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花木兰从军 发表于 2014-2-12 21:57
腐败的中国政府养出一批批腐败的官员,朱隆基时代可惜不长。。。。。。

对裸官现象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变被动为主动,要立法加以限制,也就是把家属子女定居国内当成公务员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要让老婆孩子出国定居,就不要再当公务员。这不仅能从根本上断绝裸官的现象,也就不存在再有裸官携款外逃的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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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天 发表于 2014-2-12 22: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拒绝裸官就是挽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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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2-17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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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山石 发表于 2014-2-13 06: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挥正能量,拒绝外国人当我们中国人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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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4-2-13 16: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挥正能量,拒绝外国人当我们中国人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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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楚剑啸秦歌 发表于 2014-2-13 18: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4-2-12 21:59
请118万裸官退出公务员队伍!

过去人们谈起犯罪的结果就是“铁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现在对这些裸官而言,犯罪、逃跑恰恰是他们过上“夫妻团聚合家幸福生活”的一个途径。过去人们常说“吃一堑长一智”,但在这问题上我们吃了这么大亏,长了多少智呢?裸官不仅越来越多,更越来越逍遥。难道我们只能这样眼巴巴的看着他们,等逃跑了才跟在屁股后面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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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jiaguareno 发表于 2014-2-14 07: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裸官现象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变被动为主动,要立法加以限制,也就是把家属子女定居国内当成公务员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要让老婆孩子出国定居,就不要再当公务员。这不仅能从根本上断绝裸官的现象,也就不存在再有裸官携款外逃的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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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4-2-15 14: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琉球少爷 发表于 2014-2-12 22:04
不允许外国人管理中国人,请118万裸官退出公务员队伍!

不允许外国人管理中国人,请118万裸官退出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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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2-17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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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亭兰 发表于 2014-2-17 12: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118万裸官退出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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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六九 发表于 2014-2-17 21: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应退出公务员队伍,并查下收支情况,是贪官一律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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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jiaguareno 发表于 2014-2-18 07:4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毁国血泪飞,官官相护实可畏。满清挨打百年悔,铁拳反贪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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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六九 发表于 2014-2-18 16: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兰色凡尘 发表于 2014-2-13 16:24
发挥正能量,拒绝外国人当我们中国人的领导

支持兰姐之言!: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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