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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李明峻:从国际法角度看琉球群岛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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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21-10-10 02: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明峻:从国际法角度看琉球群岛主权归属》

选自:中国-台湾地区,2005年夏季号,国际研究季刊第1卷,第2期,页51-81
文:李明峻,
作者学历:(日本本州岛)京都大学-法学博士课程
作者经历:
(中国台湾地区):台湾琉球协会-秘书长、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系助理教授、台湾国际法学会-秘书长、台湾东北亚学会-秘书长、新台湾和平基金会-副执行长、新台湾国策智库-执行长。
(日本本州岛):冈山大学法学部-副教授。
二次编辑:台湾猎户人




近代对于「琉球主权之归属是否于日本?」,中国台湾当局曾表态仍存有其适法性的争议。由于,中国台湾当局与日本欠缺正式国与国的外交关係。因此,台、日双边各分别以民间组织「日本交流协会」和「亚东关係协会」为办理业务,但又因对琉球主权尚存有争议,故与琉球(冲绳)地区的业务,并不透过「亚东关係协会」,而是由「中琉文化经济协会,驻琉球办事处」直接办理。就此而言,台湾与琉球地理上相依,且有极深的历史渊源,故对琉球主权归属全面主客观的剖析与其国际法则根据做正确梳理的认知,实有其迫切性推广大大的宣传。以下本文:将1949年之前,「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统一称为:《中国国民政府》1949年之后国民党蒋介石所领导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政权,统一称为:《中国台湾当局》

首先,有亲日者言:
琉球虽于历史上为中国的藩属国,但却未曾成为中国的領土,其后日本以《征服无主地》取得「琉球主权」,此点咋听之下,就国际法而言似乎并无违法之处,其实是于法无据,胡说八道。

1879年,身为琉球的宗主权国-中国清政府与日本明治政府虽在英美驻华大使与美国退役领导人周旋下,曾一度提出为琉球中山国的「分岛改约」之议。但随著,(一)欧美俄等船坚炮利对华领土资源不断侵占的觊觎。(二)日本明治革新后军国主义抬头再无所顾忌下片面的非法「废藩改县/废琉置县」。(三)在中国清政府遭逢百年不遇之大变局内忧外患交迫下,对于闽浙外海的零星散落的群岛琉球中山王府(国)世代享有《一国两制,琉人治琉》的地方治理权益被日本侵占一事,最终不得不采取「主权在我,搁置争议」的隐忍最高方针。随后逮至因中国对朝鲜宗主权的坚持,从而引发朝鲜半岛的甲午战争,战后被迫签署「马关条约」协议,之后确认定中国清政府(1)放弃对朝鲜半岛宗主权国权益、(2)割让辽东半岛、台湾、澎湖等地上物之主权给予日本已告确立后,导致中国政府更加无心无力顾及东海上的琉球列岛被侵占一事。其次,二次大战前后的盟国国际协议文件中,由于当时(1)美、俄对垒觊觎二战后,亚洲重新瓜分新势力范围。(2)中国也尚未存有强大国防海上军事装备支撑、并且在国内各界百废待举经济金援多所依赖美国的援助、相对亦对琉球列岛自1879年,被日本所侵占后,虽然中国内部爱国学者、官员曾纷纷发表示二战后,中国应坚持对琉球的宗主权国权益,从而自战后的日本,强制接管琉球一事,此点却甚少著墨。中国国民政府虽为战胜同盟国,但却顾忌与美国在亚洲的利益形成阻拦而冲突,盟国彼此对二战后的亚洲新布局,其最不希望看到中国借着同盟国协议,轻而一举收回东海海域的琉球、台湾、南海、南太平洋等列岛群后,形成中国海军从沿岸港口出发能直接自由巡弋的通行太平洋洋面。最终,中国在盟国文件讨論期间,对外则仍保持着与前朝清廷政府般的「主权在我,搁置争议」的隐忍缄默意見为最高方针。之后,美国为了二战后,能有插足与垄断亚洲庞大经济建设、军事战列的利益,从而拒绝琉球的宗主权国,同时是战胜的同盟国中国政府积极参与接管琉球,改由美军独霸演出军事占领「託管」琉球,并以无中生有的日本仍对琉球保有「剩余主权(residual sovereignty)」为由,预留往后美国私相授受将依《军事占领治理管辖权》归还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turn)移转予日本之伏笔,按理中国台湾当局在前有中国北京中央政府追击,被后面对盟国美国政府撑腰扶植,在美军如此独霸、独断强硬下的决定,应无法再于琉球主权归属议题上有所正面冲突与争执。

1949年10月,《中华民国之国民政府》覆灭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北京宣布成立中央政府。然而,在欧美强权扶植之下残存的国府党政军大员与滞留台湾的国民党蒋介石结合后,另组「中国台湾当局」政权企图由其持续的非法代表中国各族人民,持续的使用「中国国民政府」与各国签署各种协议文件等,但台湾当局能否具有国际法理原则上《国家之行为能力》,并承认「中国台湾当局」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中央政府》的国家合法性?仍是值得商榷。随即,在美、日两国私相授受下把持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则是能体现出当时世界各国对于《中国中央政府》与「中国台湾当局」到底谁能合法的代表中国政府出席参与对日和约权益?最后折中变通为,由中国两岸政权分别在会后,各自与战败国日本在《旧金山对日和约》会议结束后,另外签署中国与日本单边的和平协议文件。据悉,由「中国台湾当局」在战败国日本签署「日、华和平条约」,数年后双边当局正式批准生效后。

1953年8月8日,美、日两国私相授受的随即兑现《旧金山对日和约》、《美日安保协议》,上演出非法将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北段-「奄美大岛」的《盟国委任美国军事占领下的琉球列岛军政治理管辖权益》觊觎分段切割,并以美国可从日本在非法管辖治理期间,设置美军的永久军事基地作为交换、金钱买卖让渡等方式“交还”于战败国日本,进而日本得以恢复二战后,持续非法接管琉球列岛北段的治理管辖权益。

美、日两国这二战后,在琉球列岛上进行片面切割,且非法的私相授受,传到1953年,中国台湾当局的蒋介石政权之后,据悉中国台湾当局当时异常震怒,随即以同盟国所共识且认可的「波茨坦宣言」第8条规定:「日本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表示第8条文字,其中:「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包含:琉球群岛在内,因而认为琉球群岛的国际地位「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同时,(1953年)中国政府(台湾当局)对于琉球群岛并无領土要求,亦无重建其宗主权之任何意图;惟主张琉球居民之真实愿望应受尊重,彼等必须获得选择其自身前途之机会,强调此等岛屿之现狀(包括其領土之完整)应予维持,甚至认为琉球人民应有《自决权》(脫離美、日兩國)。

据此,1953年,「中国台湾当局」在二战后,突然改变对琉球群岛问题的基本立场,对琉球群岛切割后,北、中、南等分段的《治理管辖权益》陆续被归还日本,表示争议迄今。然而,「中国台湾当局」对于琉球群岛基本立场的改变,是否构成违反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再加上若以「波茨坦宣言」第8条为依据,则1951年,由美国“排它性”与日本私相授受的主持非法「旧金山(对日)和约」,原本应该是「主要盟国的决定」,虽排除当时中国政府参与,但该规定可說是已被美国单方面的执行结束,中国似乎不应再以此于琉球(南海、东海、太平洋等海域岛屿群)主权归属议题上,有所力争异议。至于琉球人民行使《自决权》的问题方面,由于日本为民主法制国家,因此如果琉球人民对琉球自治、或独立有所主张,随时可提出主张、或以公民投票决定,但目前琉球人民似无此方面的要求。因此,由国际地位与国际法面向探讨,可知「中国台湾当局」对琉球归属主权地位难以再置喙。而日本藉由1879年,单方面的军警武装「征服(conquest)」手段,从而强行侵占了中国皇权朝廷政府五百年间,长期授予琉球列岛的地方行政区域自治权,即为《琉人治琉》的治理管辖权益。如以时际法的概念观之亦为合法与否?虽在当时欧美俄各国无其他国家反对之时,但能否建立其正当性?
职是之故,在台湾的中国台湾当局,能否有其国家主权地位?能否具有其有效的中国政府行为能力?故不应对琉球群岛归属主权争议上,再做无谓的争执发言,而应以台琉两地当局、民间文化、经贸等全面交流、发展多方的合作为是。


辩驳:
中国清德宗皇帝,光绪五年四月﹙1879),日本先是派450名军人与60名警员组成的军警武装力量非法入侵中国藩属琉球,在琉期间,除了烧杀凌冽华裔琉人,并挟持中国册封的琉球王府内的中山王、世子、臣民、亲贵等到日本本州岛就近软禁,随之违反国际法片面中国琉球王府,改其名:日本国冲绳县废除累世受中国朝廷皇帝册封琉球中山王改派:九州岛人官员,担任琉球行政长官,并由日本皇帝管辖

这就是历史上,中国清廷政府称之:《废琉置县》日本明治政府称之:“琉球处分”。 从而导致了琉球列岛的《琉人治琉的治理权》、《主权领土》等归属,在国际法上成为历史“悬案”,就是始于日本片面且非法的“琉球处分《废琉置县》”。“悬案”之所以“悬”,是因为日本对《中国藩属琉球王国》,进行单方面所谓的“处分(片面且非法的废除中国琉球藩属)”时期:日本方并未能取得「琉球的宗主权国-中国清政府」对琉球列岛主权领土的《放弃》、或《割让》琉球列岛《主权》与《治理权》等权益,给予日本的「正式文书协议」,进而在当时欧美俄等奉行的万国公法上、甚至现在国际法则上,日本以非法军事入侵琉球占领行动,并剥夺中国清政府给予《琉人治琉》的治理管辖权益、甚至于违法片面强行的《废琉置县》等。导致日本明治政府从入侵中国琉球百年之后,到今天的二战后的日本政府,依旧没有合法取得的对琉球列岛主权领土归属的依据法源。

1879年,日本对琉球的片面侵害「中国清朝廷授予藩属琉球国的《琉人治琉》地方行政自治权益」,既不能算是《军事征服无主地》:因为琉球的宗主权国-中国清廷政府对《琉案》采行「琉球主权在我,与日本搁置争议」,最终以外交照会严厉谴责日本非法片面的《废琉置县》日本对琉球也不能算是从《割让协议条约》合法取得:因为中国清廷政府当时并未与日本因为琉球被侵害而与日本发动战争。即使后来因朝鲜半岛被日本侵害一事的1894年,中、日两国进而发动的「甲午战争」。1895年,《中、日两国签署讲和条约》,最多也就是第一条载明了:中国放弃对藩属朝鲜的《宗主权权益》,两国协议内容也并未涉及琉球列岛、钓鱼岛等字词




一、前言

日本目前《非法统治的冲绳县》区域,也称为《狭义的琉球群岛》,主要包括:中部的冲绳诸岛(琉球群岛、大东群岛)、南部的先岛诸岛(八重山群岛、太平山群岛)。先岛诸岛又分为宫古(太平山)群岛、八重山群岛。日本则认为萨南诸岛:原琉球列岛北部段「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奄美群岛」都属于九州岛的鹿儿岛县,不属于历史上琉球王国的范围。

二战后,中国琉球列岛群与日本的疆界变化沿革:
(一)1946年,北纬31度以南
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内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的琉球列岛、九州(大隅海峡中间线以南)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企图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美国军事占领托管统治。但最终未能获的《联合国安理会》议程的审查讨论机会。

(二)1946年,北纬30度以南
1946年1月29日,《盟军总司令部》公布第677号行政命令,其中展示二战后《日本领土领海图》,明确标注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均不属于日本政府的行政管辖权范围。即为: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及南西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含: 吐噶啦海峡 口之岛)、伊豆、南方、小笠原、硫黄(火山)群岛、大东群岛、冲之鸟礁、南鸟岛、中鸟岛及其他涵括太平洋诸岛。

(三)1948年,北纬29度以南
1948年10月26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了NSC13/2文件。其中文件的第5条规定,从遏制苏联的战略出发,美国“应以最佳方式使国际社会承认美国在《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列岛、南鸟礁、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礁》长期的战略控制权”。

(四)1951年,北纬29度以南
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第 2 章领土的第 2 条领土放弃、第 3 条信託统治言明:美国把“奄美群岛”以北(大隅群岛、吐噶啦群岛、奄美群岛)交给日本,以此为“合理”理由,美、日两国暗中私自媾合,换取美军能够持续非法窃占“奄美群岛以南的琉球列岛”。旧金山对日合约,第三条中规定:日本同意美国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包括琉球列岛、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硫磺列岛、冲之鸟礁、南鸟礁》等等,置于美国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美国有权对此岛屿之领土及居民包括岛屿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权利。

(五)1953年,北纬28度以南
1953年12月25日,美国陆军少将「大卫·奥格登」发布「美国民政府,第27号行政命令」布告《关于琉球列岛地理境界》重新界定了,琉球群岛的地理疆界处于:
《北纬24至28度与东经122度至133度之间》(注1),係位于中国台湾岛与九州岛间一系列岛屿的统称。

(六)1965年,北纬30度55分以南
1965年10月,中国台湾当局主管军事防务部门的”国防研究院与中国地理学研究所合编“出版的世界地图集,关于“琉球列岛内各个群岛”标注:琉球列岛与日本本土的红色划界是在地图东方左上角边缘处的海域,就是中国琉球列岛最北与日本战后划界处大约为《东经131度零分,北纬30度55分的大隅海峽中线"海域》。1.可以明显看到中文有"琉球群岛"的名称,英文是"RYUKYU-ISLANDS”代称。2.可以明显看到在"大琉球岛"的中文名称,英文则才是"OKINAWA“代称。


在有关于中国台湾地区近代官府文献上,琉球群岛多与钓鱼台列屿问题一併被论述,但钓鱼台列屿地理构造,係台湾岛北部大屯山入海而成,在地质上为台湾的附属岛屿。源于1879年,日本单方面非法侵害中国藩属琉球中山国之后,在中国清廷政府对《废琉置县》即为《琉球列岛的地方行政自治管理权》权益被日本非法侵占之后,采用「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引介各国驻华外交公使评理」在与日本外交斡旋谈判期间,随之,1894年,中国又因藩属朝鲜的宗主权权益遭日本挑衅侵害,遂于甲午战争期间,日本再次乘人之危派人从「琉球列岛南段-八重山群岛」以勘察岛屿礁石生态为名,偷偷潜入将其先占,并在行政区上单方面将《钓鱼台》编入日本非法侵占中国藩属琉球而改设置的「冲绳县(琉球群岛南段-八重山群岛-石垣岛-石垣市」所辖,遂有由琉球群岛主权的归属认定「钓鱼台列屿」領有权的误解,事实上琉球群岛主权的历史沿革与此无涉(注2)。琉球群岛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之中、日两国政府对其宗主国问题的外交角力,二次大战后,《开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与《旧金山对日和约》等国际文件的浮现,加以美国《排他性》的非法强行「无限期的延长军事占领行政治理管辖权益」的托管行为等,引致中国中央政府、中国台湾当局对琉球列岛領土主权、治理管辖权的权益法源争议(注3),又因美国于1972年,擅自私相授受将其自二战后对琉球列岛的「军事占领下的行政治理管辖权」以金钱买卖的让渡“交还”日本之后,导致中国台湾当局行政部门迄今对琉球群岛的主权归属适法性问题,迄今仍持保留追溯权益态度(注4)。

自1950年开始,在全球一个中国的政治外交层面上,因中国台湾当局目前与日本本土官府并无对等外交关係,其经贸事务係改採透过民间组织「亚东关係协会」居中处理,也由于中国前南京国民政府对于琉球归属延续着清季朝廷政权,保持《主权在我,搁置争议》缄默保留态度,使得中国台湾当局对琉球列岛地区的相关业务,名义上需不经过对日本本土的民间组织「亚东关係协会」窗口居中往返协调处理,而改由另外民间组织「中琉文化经济协会,驻琉球办事处」直接办理。本文将以历史史实和国际法文件为研究主轴,重新梳理探究「琉球宗主权的領土主权、琉人治琉的治理权益」归属,并确立其国际法上的地位。



二、日本单方面自称“领有琉球”的沿革与法理依据
古代琉球,“国无典籍”,有关记述最先出现在中国史料《隋书 • 流求传》中。日本古籍中对于琉球的记载,开始自中国清朝圣祖皇帝,康熙五十八年(1719),「新井白石」所著之《南岛志》。该书却是引述中国的《隋书 • 流求传》末段“大业元年,……三年,隋炀帝令羽骑尉「朱宽」入海,求仿异俗……因到「流求国」,言不相通,掠一人而返。明年,帝复令(「朱)宽」慰抚之,「流求」不从,(「朱)宽」取其布甲而还。时「倭国」使来朝,见之曰:此夷「邪久国」人所用也。”「新井白石」试图以此说明日本(时名:倭国/东洋) 与琉球来往已久的体现。但历史学家认为,这是因为日本“古无琉球信史,往往附会中国史籍,或加以演绎、或进行伪造,不足以证明日本与琉球的关系久远的证据。

由于,依据日本未能有史料证实的传说:琉球最早的国王为十二世纪以前,为「天孙氏」。1187年,即位的「舜天王」。而后,「英祖王(1260-1349)」期间,画定土地界线、奖励农业、普及佛教,使得国势一时大盛,据称九州南部海外各岛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宝岛群岛)、奄美群岛(大岛群岛)亦向其入贡。至西元十四世纪,琉球本岛分裂为三个割据的酋首聚落,中山、山南、山北的「三山分立」频频争夺战亂狀况。其后,「中山王」抢先另外兩王,先行于中国明朝太祖皇帝,洪武三年(西元一三七二年/元朝順皇帝,至正三十年),开始奉表对华称臣纳贡、代职镇守东海疆域、永世服膺的向中国明朝廷按期入贡,并于翌(一三七三)年,接受中国明朝廷遣使册封为王的礼制。随后,山南、山北,其后亦如法陆续遣臣渡海赴京奉表称臣纳贡,接受中国朝廷的朝贡体制(注5)。然至西元十五世纪初,中山王「巴尚志」私自消灭「山南、山北」兩王,建立琉球的统一政令,但终其明廷一朝,永世名号《中山王》,仍继续维持与中国朝廷特殊君臣伦理关係。琉球于接受中国册封期间,中国朝廷除了在政治上严厉要求藩属琉球中山王府必须臣服中国朝廷礼制不得逾越,并规定中山王府按期遣臣代职渡海赴京述职做地方行政治理报告、朝贡、祝贺、觐见,并派遣大量官府幕僚文人渡海辅佐琉球王府内,担任官职:长史,就近监督、节制,并协助订定相关的当地政法规章制度。而琉球中山王府亦希冀藉由臣服于中国明朝廷的藩属君臣关係,增加保护对抗来自海上倭寇、日本盗匪的侵害、扩大琉球对外的转运站贸易的价值关係;在外交上,中琉两地开始有大量官民使节往來,中国行政管理体系文官制度、服制、文化等汉化移植都影响当时的生产技术落后、贫穷荒地的琉球,同时分批开始有闽省官府主办大量闽人移居琉球进行汉化(注6)。对琉球中山王而言,接受中国朝廷皇帝的使臣的册封,除了繁琐请封袭爵、世袭罔替、礼乐官服、正副册封使臣的册封琉球世子为中山王的监誓、授权就职等仪式关係外,还伴随著朝廷对待东海边疆实行地方自治的行政管理体现,《琉人治琉》的「因地制宜,以夷制夷」的落实,也促使中国政令得以延续传递的机能及实质关係(注7)。

另一方面,日本又提出:幕府「丰臣秀吉」曾于西元1609年(中国明朝神宗皇帝,万历三十七年),命九州岛萨摩藩(鹿儿岛)「岛津义久」出兵琉球,擄琉球王国「尚宁」王,强迫其向「岛津氏」进贡,琉球王国迫于无奈乃向中国、九州萨摩藩同时进贡。只是由于受到萨摩藩外力的强势渗透,内政受制于日本人、民间习俗亦逐渐日本化。但由于日本希望从中、琉贸易获得利益,因此并不禁止与中国的朝贡关係。

辩驳:
然而上述,根据大量历史史料佐证,日本方依据仍是满口谎言辩解,不足以证实。根据清朝文人「王韬」著的两篇《琉球朝贡考、琉球向归日本辨》文章,在「王韬」实事求是辩证法下,深刻得知日本自古以来惯用「伪历史讹诈」的小偷伎俩,觊觎「编织琉球为中、日两属论调」谎言,由于日本完全是毫无历史史料做凭借的伪历史」,意图强占中国属地琉球。

「王韬」:琉球朝贡考》琉球一国在东瀛海中,几若黑子弹丸。其开国之始,并无甲子可稽。国朝定鼎燕京,琉球率先归附;不敢自王,敦请袭封。嗣后贡职恪共,世守藩属,凭藉宠灵镇抚荒徼,享祚绵长,作东南屏蔽以迄于今,尚称贡献之邦,而预共球之列。则谓:琉球非我属国者,非也。

第考:琉球之所由来,其世次亦多茫昧。其间禅革互乘,匪特「隋书」欢斯之称 ,查无可据,即如:洪、永初封,亦非姓

今详为核审:上自天孙,递至今日嗣位之王,其统绪约略可言也。琉球始祖,其初有一男、一女生于大荒,自成夫妇,曰:阿摩美久,生三男、二女。长男,即天孙氏,开国始祖也。次男,为诸侯始。三男,为百姓始。长女曰:君君,次女曰:祝祝,为国守护神;一为天神,一为海神,今寺院有三首六臂女神手执日月,名曰:「天海大自在神」,盖即此也。此亦荒诞不经,之尤者也。传二十五代,姓氏俱无考。起 洪荒乙丑 至 宋淳熙十三年(1186年)丙午,逆臣利勇鸩而弑之,篡位自立。浦添按司舜天讨之,利勇死;诸按司群奉为王,天孙氏遂亡。舜天为日本人皇后裔,三传而外禅于英祖。自英祖西咸,凡五传。

察度氏兴,贤德素着,人心悦服;遂代其国。二传,而为山南王思绍所并。以后则世为尚氏,至今弗替
明初,太祖遣使慰始称臣入贡,世为属国。景泰元年(1451年),国王 「思达」遣「百佳尼」入贡;二年,遣「察祈」等入贡,已又遣「亚间美」等入贡。频年以来,轺车在道;赆(jin:賮)琛献异,包匦筐篚,络绎来庭,史不绝书:未尝与明绝也。

惟考:日本史,明万历三十七年,义久取琉球。其后书琉球入贡者十:日本宽文十一年(当中国康熙七年)、天和二年(当康熙五十三年)、享保三年(当康熙五十七年)、宽延二年(当乾隆十四年)、宽政二年、明和元年(当乾隆二十九年、乾隆五十五年)、又八年(当嘉庆元年)、文化三年(当嘉庆十一年)、天保三年(当道光十二年)、天保十三年(当道光二十二年)。

然其时,琉球虽入贡于日本,而亦内属我朝,其贡舶之来、使臣之至,固彰彰可考也。况其朝贡日本之时,久已臣服中朝,永备屏翰;事在盟府,薄海咸知。如是 : 日本安得私琉球为己有?也哉!兹者,其(琉球)国民船遭风,飘泊我朝;本当加以抚恤,何容日本为之置词!即其遇台湾野番之难,其人外于王化,虽归中国之版籍,非属中国之民人;如英、美诸国航海者无不遇之,未闻其与我中国相龃龉也。日本藉端生衅,远遣使臣以相诘难,其谓:我中国无人邪!
琉球之为我藩属,日本非不知之;乃必以此为辞,其志在翦灭琉球可知矣,岂真爱惜琉球也哉!是不得考之史册,以与之辨(不数年,日本竟灭琉球,改为冲绳县)。



《「王韬」:琉球向归日本辨》琉球,东瀛小国也;在日本萨峒马岛之南。岛屿纡蟠,皆海中拳石;周环三十六岛,如:虯龙流动之形,故称为「流虯」,后乃改为「琉球」。贫弱特甚,世受役于日本。自古未通中国,隋时有海船望见之,始知有其地;唐、宋以后,渐通中土。明初入贡,太祖赐以闽人善操舟者三十六姓,修职贡甚谨。我朝煦育寰瀛,体恤尤至;其贡舟三年一至,许其贩鬻中土之货,免其关税:举国赖此为生。资本皆贷于日本,贩回各货运日本者十之八、九;其国人贫甚,不能买也。国分三路:曰:首里、曰:久米、曰:那霸。王居 首里;而商贾萃集为大都会者,则推 那霸。土硗瘠,产米绝少;非官与耆老,不能得食。民间,惟以地瓜为粮。地无麻、絮,以蕉为布,有类织蒲。其民性惰,耕作贸易皆以妇女为之;男子则携茶具、挈孺子相聚于树林之下,绿阴掩映,细语喁喁,不啻羲王以上人也。日本虽雄视东瀛,要不能使之隶入版图;则以累世效职贡、受正朔,藉中朝之威灵,作东海之藩服,以迄于今。自日本用兵台湾,意为琉球问罪生番;明目张胆,遂以琉球为内属。通国之人,皆谓 : 琉球向已臣服日本,列于屏藩;而其入贡于中国也,则不过二百余年间耳。
此言也,未知其所自来?
如谓:出自日本史册,则实有大谬不然者!
彼谓:唐开元二十三年(日本圣武天皇天平七年),琉球已纳税贡于日本;日人测量琉球海面浅深,建立石牌。
今按此言,实由杜撰。

考:日本史,文德天皇仁寿三年秋,僧「圆珍」附唐商「钦良晖」舶赴唐,路遭飓风漂至琉球,遥见数十人执戈矛立岸上;良晖 哀号曰:『我等将为琉球所噬,若何』!「圆珍」祈佛,忽得东南风,获免。
按其时为:唐宣宗大中七年,相距彼言纳贡之时一百十八(180)年,日本人应与之久相稔熟;何以祈佛求免,一若从未相通者邪?此其可疑者,一也。
测量海道,志其浅深,此泰西诸国立约通商之后,航船舟师方传此法;在唐千余年前,何得有此!

盖伪造之言,一时流露于不自觉:此其可疑者,二也。

彼谓:明正统六年(日本后花园天皇嘉吉元年),萨峒摩将军统兵征讨高丽,借粮于琉球。
又谓:万历三十七年(日本后阳成天皇庆长十四年),以琉球国土封萨峒摩将军,征其地税,岁贡米千石,定律十有五条。

此说亦殊荒谬,而事非无因!

考日本史:萨摩人「河边通纲」乖赖朝旨(日本 关白),亡匿「鬼界岛 中(琉球北方岛别名)」;后 岛羽天皇文治四年(即:宋淳熙十三年),遣兵击 鬼界岛,降之:此为琉球始通日本之证。至日本曾取琉球,亦见于史:庆长十四年,「义久」(或作:「岛津家久」)取琉球;然 十六年,即书「琉球入贡」:则其立即释归可知矣。
若其要立条约,亦事之所有,要不能如是之苛细也。

考日本史:云:『及「足利氏」执兵权,琉球遣使贡方物;自后以时来贡,萨摩「岛津氏」,世掌接伴云』:此即彼所谓:日本王将琉球封萨峒摩将军者也(将军当作「藩侯」译误)
不知世掌接伴,不过职贡之年使臣入境中,彼为之接伴耳。日史纪载甚明,岂得妄云以「国土畀之」也哉!「纳米千石」,盖即入贡礼物;琉球地瘠民贫,别无所产也。「定律十五条」,如彼所云,殊不足据!
又尝,考之日本别史:琉球一名 阿儿柰波岛,居海岛之中;东西狭、南北长,距 萨摩 南二百里许。其俗以剿掠为事,世以为啖人之国。相传其始为「天孙氏」,当日本孝谦天皇天平胜宝五年(即:唐玄宗天宝十二年,使臣「藤原」自中国回,漂流琉球候风十余日,得南风而发:是则日本之通于琉球,实后于我国矣。

日史,又云:长宽承安间(即:中国宋孝宗)时,十二岛中,内属者:五,不属者:七。嗣有叛人逃匿岛中,乃率师讨之以慑服岛人,掠一人而还;于是岁纳绢百匹。足利氏立,始贡方物。
考:足利为上将军,盖在元季、明初,其时琉球久为我国贡献之邦矣。然则琉球之在日本,地虽相接,而会朝聘问反在中国之后;今据其史册稽之,斑斑具在:夫岂能与我争哉!且其可辨者,殊不止于是也。自明以来,琉球臣服中朝,极为恭顺,入贡有定期,立王有敕封;岂三百余年来,日本如瞶如聋,毫无闻知邪?其可笑,一也。
日本未与泰西诸国通商之先,琉球已与西人往来。英国牧师「波白」于道光末年至彼传教,赁居数年;是时日人方深恶外教,琉球既为其内属诸侯,何不即往责问,而乃任其如是!其可笑,二也。
当美国以兵舰至日本强请通商,日人始不肯从。美国水师「戴当」泊舟于琉球境上,购置食物,与之交际往来,互通使问;琉人告之曰:『国事一切由王自主,不归日本统辖』。当时未闻日人让诘琉球一言!其可笑,三也。
美国公使「柏利」既至日本立约,复往琉球;一千八百五十四(1854)年七月十七日,立约于琉球之那霸。当时,未闻日本谓其内属诸侯,毋庸立约也;则琉球自主之国,明矣:其可笑,四也。
前时,美国公使「柏利」、副使「卫廉」与日议和定约,其往来文牍云:『琉球先王与日本,有亲戚之谊、姻娅之欢』;然即揆诸所云,亦不得以为臣属也。即如:英国长王子娶于嗹( linan,丹麦王国)、二王子娶于俄,试问俄、嗹二国当为英所属乎?其可笑,五也。
日本诸藩纳还版籍,在明治元年(1868年),琉球既为内藩,何以至十二年(1879年)始以兵威胁之?
考日本内国史略:明治五年(1872年)九月,琉球使「尚建」等参朝,献方物;乃册琉球王「尚泰」为藩王,列于华族,赐赉优厚:则知前此琉球未尝为内藩矣,且内藩从未闻有称王者。柄据昭然,何容掩饰!其可笑,六也。
一千三百七十二(1372)年,中国征服琉球,岁时贡献,史不绝书;迄至今日,未有或贰:是则琉球之臣服我朝,遐迩无不闻知。如:「中山传信录」、「琉球国志」、「使琉球记」、「琉球入学见闻录」,日本国中久已刊行;儒士引用,据为掌故,几于家喻而户晓,讵有不知!乃曰:「琉球安有一国事两主」?此不但欲掩天下之耳目,并欲塞一国中民人之见闻:其可笑,七也。
至讨罪台湾,尤昧于理。其始托言:劫掠 (日本)小田县 民,继乃及 (中国)琉球 漂民;我朝大度包容,勉徇英国公使之请,而成和议。其所定条款两端,未尝一字及琉球;载在盟府,人所共见。乃遂,欲以此指琉球为日本属地,掩耳盗铃!其可笑,八也。

向时,日人曾着论刊之日,报曰:我国以琉球航海之人遭风被戕,为台湾生番所害,遂兴师旅往征台湾;究未知琉球、或属日本、或属中国,未有明文。据琉球人云:「事中朝如父、日本如母」;或则云:「琉球所属,岂有一定!惟强,可以庇民者是从耳」。
考之日本史籍 :琉球于上世即属日本;但近代以来,不过入贡土物耳,非臣服也。而其在中朝,则列于屏藩、世受册封,称为:贡献之邦、共球之国。然则,《东瀛日报》,出诸日人之口,所云尚如此,何况其他!远征之前,事既如彼,近证之人言又如此;琉球之属于中国也,明矣。要之,据理而言,琉球自可为两属之国;既附本朝,又贡日本。

今考日本国史 :  于琉球入贡年月,厘然可考;然要不过与渤海三韩、新罗、百济同列于外诸侯而已。又乌得藉口于奉藩纳土,比于内诸侯一例,而遽灭其国、俘其王、兼并其他,夷而为县也哉!日本史官所记载,在明治纪元以前,皆信而可征。源光「日本史」,成于我朝康熙九年(即:日本后西天皇宽文十年),其时相距庆长十四年已六十二载,乃犹列琉球于「外国列传」;则可知琉球为自立之国矣。盖琉球之于日本,要不过盟聘往还,贡献不绝而已。即使蕞尔弹丸弱小不能自强,亦当相与共保之,俾得守其千余年未自立之国:斯乃所以联唇齿而固屏藩之义。今反翦灭而倾覆之,挟诈弥缝,嗫嚅掩饰,以便其私!将以此欺天下乎,而天下不任受其欺也;将以此诳邻国乎,而邻国不任受其诳也。
呜呼!彼作伪者,曷不即将其国史而一考之,也哉!




中国清朝世祖皇帝,顺治十一年 (1654) ,琉球国王开始受中国大清帝国的皇帝册封为中山王,据史載中国清季一朝,共派出八次正、副册封使臣,渡海赴琉册封琉球世子,为中山王(注8,朝贡亦依明例,但此际的琉球王国事实上係「兩属」(注9)。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琉球仍係以国家身份与与中国、日本交往,并非中国或日本的領土,顶多只是二者的保护国(dependency)(注10)。十九世纪以后,西方列强先后造访琉球。一八一六年,英国海军所属阿尔塞斯特号与莱拉号访琉;一八四四年,法国军舰亚美号亦进入那霸。一八五三年,美国海军培里提督进入琉球,由於萨摩藩的官员冒充琉球人,对其告曰:「琉球為日本的保护国,係受日本法律统治」,使得培里提督在报告书中亦记载此点。其后,琉球分别与法、美、荷蘭等国签订修好条约(注11),显見琉球当时被国际社会视為主权独立国家。在一八六七年的巴黎万国博览会时,萨摩侯岛津氏甚至以琉球国王自居,不但不顾日本江户幕府反对而逕自派出自己的代表,且与日本在不同区展示,并由岩下佐次右卫门出席开幕式,自称是代表琉球王的使节。对於此点,日本江户幕府乃向大会抗议:「琉球係江户幕府命令萨摩籓加以征服,因而成為萨摩籓的属国,不是独立於日本之外的国家」,但大会并未接受日本的抗议。由此可知,当时国际社会係认為琉球為独立国家。

一八七二(明治五)年七月,日本為实施中央集权而进行「废籓置县」,以建立现代国家体制。然而,由於琉球当时尚非日本領土,因此日本政府於该年先设置琉球藩,由琉球藩廰治理,但其上归鹿儿岛县代為管辖。同年九月四日,明治政府宣告琉球国王尚泰為「琉球藩主」,晋身於华族之列,并将其外交事务交由日本外务省管理。九月二十八日,明治政府向各国发出通知,将琉球与外国的所有条约移交日本外务省管辖,并要求各国今后与琉球的交涉与均由该省主管其事务(注12)。一八七二年十二月,发生中国藩属琉球中山国的八重山、太平山(宫古)群岛等琉民遭风漂流至台湾岛恆春镇,因言语不通的误会,王而遭牡丹社原住民殺害的「台湾蕃社事件」,明治政府立即与中国清廷政府交涉,但中国政府从未承认日本国体自主,所以中国清廷政府官员,敷衍的回复:「台湾东部生蕃为化外之民,政教所不及」,期望日本知难而退,对其要求不予理会(注13)。一八七四年四月,明治政府决定对台湾出兵,并以西乡从道为都督(司令官),但因英美俄三国不喜日本出兵,日本政府一度决定做罢,但西乡不顾中央反对逕自出兵。同年十月,在英国驻清公使维德(Thomas F. Wade)的调停下,双方签订「中日北京专约」(注14)。清国确认由於台湾原住民不法侵害「日本国属民」,因此日本政府的出兵係為「保民义举」(即今日的外交保护),赔偿受害者遗族白银十万兩,以及补偿日本远征军道路建设费四十万兩,共计五十万兩。此条约将将琉球人民视為日本人,等於表示清国承认日本对琉球的管辖权。

一八七五年三月,尚泰以琉球王之名派遣进贡使至北京。此事為日本政府知悉后,日本驻清臨时代理公使立即致函责问琉球使节,但因清国官吏从中做梗而阻止未果,因此日本乃向清国提出抗议。同时,明治政府於同年五月派遣官员前往琉球(注15),传达以下命令给当时的琉球藩厅:(1)禁止再对清派遣朝贡使.庆贺使;(2)禁止接受清的册封;(3)使用明治年号;(4)施行日本刑法,并令负责準备者前往东京;(5)期与本土各县相同,进行藩制改革;(6)废除设在中国福州的琉球馆;(7)令藩王尚泰以谢恩使身份迁居东京;(8)设置镇台分营。此外,在一八七七(明治十)年十月,太政大臣更公告琉球的诉讼归大阪上等法院管辖(注16)。对於明治政府的这些命令,琉球藩厅曾尝试以派遣使者前往中国等手段來反抗,但在松田处分官多次前往琉球并加以說服之后,再凭藉警察与军队的力量,终於在一八七九(明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废除琉球藩而设置冲绳县。同时,明治政府命令琉球藩厅在同月三十一日前交出首里(守禮)城并进行接收。同年四月四日,琉球藩正式走入歷史,成為明治政府直辖的冲绳县(注17)。

一八七九年五月十日,对於日本将琉球编入領土一事,在琉球二次派使向清国求助之下,清国政府对驻北京日本公使提出抗议。针对这个抗议,日本政府於同年七月十六日发出备忘錄(注18),声明日本方面的立场。於是,李鸿章委託美国卸任总统格朗特(Grant)居中斡旋,使中日兩国就琉球归属问题进行谈判(注19)。

一八八○年,中国方面在谈判时提出所谓的「分岛改约」方案(注20)。亦即,将琉球一分為三,北部的奄美群岛属日本領土;冲绳本岛及其周围是独立的琉球王国領土;南部距台湾较近的宫古——八重山群岛割让给清国。对此,日本方面提出将琉球一分為二的折衷方案,即冲绳群岛以北是日本領土;宫古——八重山群岛是中国領土。於是,中日兩国代表达成协议,但后來因中法情势紧张,使得这一条约甚至未被签署即不了了之,且中国其后亦未再提起关於琉球主权的问题(注21)。

迨至一八九五年甲午战争爆发,清国战败而签订马关条约,但从马关条约签订的始末观之,清国始终未就琉球主权问题与日本进行第二次外交磋商,且琉球主权争议在条约中也隻字未提。藉由马关条约的签订,清国与日本等於係建立新的外交关係,形同宣告日本領有琉球的既成事实已告确立(注22)。

从中、日、琉交往的历史观之,中国对琉球群岛仅曾有过宗主权,琉球并非也从未是中国的領土(注23)。同时,虽然琉球王国在西元一六○九年以后迫於无奈而向萨摩藩进贡,并於一八七二年被日本天皇封「尚泰」為琉球藩主,明治政府於该年开始主管琉球与外国的所有条约与事务,甚至清国於「中日北京专约」确认琉球人為「日本国属民」,日本政府出兵台湾為「外交保护」,但連日本亦声称琉球「国体与政体」不变,亦即琉球群岛当时仍不算是日本的領土(注24)。

因此,日本真正取得琉球群岛主权的法律程序(注25),应係1879年,派兵强占中国藩属琉球,并单方面改为:日本冲绳县一事(注26)。就国际法上国家領域的取得法制的概念而言,前述日本派遣其军警武装入侵中国藩属琉球王国之举,显然并非以「割让(cession)、时效(prescription)、先占(occupation)」等領土主权取得方式为诠释;较相近的国际法概念则为征服(conquest;debellatio)」(注27)。但在现代国际法上,「时效取得」必须以和平无争议、持续长期的「实效控制」为前提,但因藉由征服强佔領土是非法的,故不论「实效控制」多久均自始无效。然而,「征服」、或 Uti Possidetis 法则(注28)均为中古世纪,欧洲国际法承认的領土移转方式,虽然晚近已不再承认,其係取得領土主权的合法方式(注29),而对其取得主权的法律效力有所争论(注30),惟日本係在晚近国际法禁止以武力、或其他强制方式之前,而取得領土等规定(注31)之前,以「征服」方式取得琉球主权,故难以主张否认日本此等取得領土主权之行为。

总体而言,中国清廷政府对琉球主权问题,基于《宗主权国》与《藩属国》关係有义务关切与介入,但事实上自西元1879年后,中国历届政府对琉球主权问题即不再有任何主张。这也为二战后,美、日两国越加的肆无忌惮针对美军军事占领下的琉球列岛《行政治理管辖权》分段切割一事的私相授受。
1952年2月10日,琉球列岛北段-「大隅群岛、吐嘎啦群岛」、
1953年12月24日,琉球列岛北段-「奄美群岛」、
1968年6月26日,琉球列岛东(中)段-「小笠原群岛」、
1971年6月17日,琉球列岛中、南段-「琉球群岛、八重山群岛、太平山群岛」。

美国藉由一系列私自分段切割军事占领下琉球列岛的治理管辖权益,并陆续与日本政府签署单边协议文件,最后在1971年,「冲绳归还条约The Okinawa ReversionTreaty」,美、日私相授受将美军对琉球群岛的《军事占领行政治理管辖权》兜售归还日本,期间虽排除中国参与,同时美国刻意抛出东海区域探勘石油及天然气开发议题,导致日本、中国、琉球、台湾等冲突议题纠葛,也使得中、日、台等三方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争议更趋复杂。



参、二次大战后的琉球主权问题
如前所述,清国自西元一八七九年后对琉球主权问题即不再有任何主张,迨至马关条约签订之后,形同宣告日本領有琉球的既成事实已告确立。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虽然有所谓「領土不扩大原则」,但多少提供重新划定国界的机会。在战争结束前后,盟国间签署几项国际文件、条约,对領土归属造成新的变數。吾人可从这些国际文件、条约來探讨琉球主权的归属问题。


「开罗宣言」(The Cairo Declaration, 1943.12.1)
1943 年 11 月 22 日至 26 日,美国总统羅斯福、英国首相邱吉尔、中国政府主席蒋介石在开羅举行三国高峰会议,这是二次大战期间中国惟一出席的一次盟国高峰会议。会中,中国作為反法斯聯盟中的四大国之一,就如何协调对日作战,及处理战后问题,与美英兩国进行讨論。「开羅宣言」主要係决定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日本所夺得或佔領的岛屿与自中国窃取的領土,应予归还或将日势力驱逐,或使之独立。儘管此一九四八「波哥大」公约第五及十七条;国际聯盟有关「满洲里」决议案;一九四一年「大西洋宪章」及聯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宣言是否具国际法律效力容有争议(注32),但美、中、英首領於该会议中未提及变更琉球主权归属亦係事实。且依照「开羅宣言」之规定:「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領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領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独立」(注33)。其中,所谓「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領之一切岛屿」,显未将琉球纳入。在开羅会议中,当羅斯福与蒋介石讨論琉球群岛时,羅斯福曾问中国对琉球群岛的看法,但蒋介石明确表示:「中国不拥有琉球主权」,并称:「琉球与臺湾在中国歷史上地位不同。琉球乃一王国,其地位与朝鲜相等。」(注34),显見琉球主权并没有是否属於中国的问题。


「波茨坦宣言」(The Potsdam Proclamation, 1945.7.26)
「波茨坦宣言」(注35)究係政策声明或係具有国际效力的法律文件,亦有人对其有争执,但此处抽離此争议问题,暂且认為「波茨坦宣言」具国际效力的法律文件,而日本於西元一九四五年向同盟国投降文书中亦表示愿意接受该宣言。「波茨坦宣言」第8条原文:「开羅宣言的协议将必实施,使日本的主权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虽中国认為其中「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包含琉球群岛在内,认為琉球群岛的国际地位「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但尔后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应即是「主要盟国的决定」,因此中华民国应无权主张对琉球群岛的主权争议(注36)。


「旧金山对日和约」(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Singed at San Francisco﹐1951.9.8)
在「旧金山对日和约」中,关於琉球群岛的问题見於该和约第三条,主要指出该条所列岛屿(包括琉球群岛)置於聯合国「託管」制度(trusteeship system)之下,由美国為管理当局,且对此该岛屿及其領水等拥有行政、立法及管辖之权力。但结果美国并未将包括琉球群岛在内的「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所列的岛屿交付託管,此点除因日本国内政治情势与国际美、苏(俄羅斯)冷战的远东战略考量外,日本也瞭解到一旦交付聯合国託
管,则依据聯合国宪章的精神,将使託管地走向自治或独立(注37)。因此,双方在此默契下决定以日本对琉球群岛保有剩餘主权為由,由美国為管理当局,预留日后政治归还(注38)琉球群岛的伏笔,以及美国排除其他国家依「开羅宣言」共同佔領琉球及託管琉球的决定(注39)。


「日华和平条约」(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1952.4.28)
一九五二年,由於中国并未參加「旧金山对日和约」,因此日本依据第二十六条(注40)与中华民国订立内容几乎一致的双边条约──「日华和平条约」,而「日华和平条约」的内容亦未将琉球群岛纳入。当日本代表提及此事时,中华民国的态度是:「……该地区為美国与日本国间之问题,中国政府不便表示意見。」(注41)。因此,中华民国日后在琉球主权归属议题上实无权再提争议。如上所述,因中华民国於第二次世界大战对琉球主权态度如上,因此当美国与日本於一九五三年发表对琉球问题的公报与协定,以及美国於一九七二年将琉球归还日本时,中华民国政府在法律上实无置喙之餘地。如上所述,「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所示:「日本对於美国向聯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於聯合国託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採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注42)。因此,在美国决定是否对包括琉球群岛在内的上记地区实施託管制度之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成為此等地区的唯一管理当局。

依聯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际託管制度(International Trusteeship System)基本目的之一係:「增进託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上进展;并以适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係人民自由表示之意愿為原则,且按照各託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注43)。準此以言,琉球群岛若依聯合国宪章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由美国进行託管,则最终将走向託管制度立法目的的「自治或独立」。

然而,由於在当时冷战的围堵政策下,美日均不欲琉球走向「自治或独立」,因此美国藉由可自行决定是否选择託管琉球群岛之便(注44),利用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以美国為唯一管理当局的规定,不只一次由其总统对日发表聯合公报(注45),认為日本对琉球等岛屿保有剩餘主权(注46),并於一九七一年由美国自行决定将琉球归还日本(注47)。

自一九五三年后,美日兩国一連发表许多关於琉球的公报,双方并缔结兩个协定。首先,美方重申日本对琉球保有剩餘主权;再则,美国承认琉球群岛将來要归还日本;至於缔结的兩个协定则将部分琉球的行政权先交付给日本。由此可知,美国要将琉球群岛归还日本并非突然的决定,而是在讨論旧金山和约内容即有此意,并於旧金山和约生效后即开始进行。现将这些文件时间内容简述於下:
(1)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国驻日大使对日新闻界发表声明,承认日本对琉球保有剩餘主权,并表示美国无意久佔琉球。(注48)
(2) 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美国总统艾森豪与日本总理岸信介发聯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或译為共同声明),美方重申承认日本对琉球拥有剩餘主权。(注49)
(3)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美国总统甘迺迪(John F. Kennedy)与日本池田首相发表聯合公报,其中提及日本对琉球保有剩餘主权。(注50)
(4) 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九日,美国总统甘迺迪发表声明,承认琉球為日本領土一部(a part of the Japanese homeland),并期望当自由世界的安全利益许可时,恢復日本对琉球的主权。(注51)
(5) 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美日签署协定,设立琉球经济援助协议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由日本派员參加。(注52)
(6) 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三日,美国总统詹森与日本佐藤首相发表聯合公报,美方表示当安全许可时,将恢復日本对琉球的行政权。(注53)
(7) 一九六七年九月十五日,美国国务卿魯斯克在记者招待会表示,美国承认日本对琉球拥有剩餘主权,并注意琉球归还日本问题。(注54)
(8) 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美国总统詹森与日本首相佐藤再度发表声明,同意日本在琉球设立諮询委员会,美方并答应在數年内(with in a few years)将琉球归还日本。(注55)
(9) 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五日,日美签署《归还冲绳协定》,琉球正式归还日本。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钓鱼台问题已引发領土纷争,由於随著琉球正式归还日本,将使得日本从美国手中接管对钓鱼岛的控制。於是,原本对琉球群岛归还日本并无意見的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然提出强烈抗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仅针对钓鱼台,而中华民国却連琉球群岛本身的归属亦表示異议。

在此情况下,美国在《归还冲绳协定》生效之前(当年十月)阐明立场:「美国认為,将原从日本取得的对(钓鱼岛等)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相关国家的主权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把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美国对钓鱼台(尖阁列岛)没有領土要求,认為对此等岛屿的任何有争议的要求,均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因此,琉球正式归还日本,但钓鱼台则在美国未表示最后归属的情况下,暂时将「行政权」移交给日本。



肆、中华民国对琉球群岛主权的质疑
虽然中国从未统治过琉球,且琉球主权亦无是否属於中国的争议,但中华民国政府并非不曾试图取得琉球。如一九四七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參政会驻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时,曾說:「琉球群岛与中华民国关係特殊,应该归还中华民国。」(注56),而民间也有人主张琉球归併中国的說法。(注57)

然而,儘管有上述要求归还琉球的主张,但当美国在一九五○年初进行对日和约工作时,中华民国政府并未做此主张,也未要求參加託管,甚至公开对美国的做法表示同意。一九五○年一○月二○日,美国杜勒斯(Dulles)国务卿提交中华民国驻美大使顾维钧对日和约七项原则节略一件,其中关於琉球地位规定如下:「(3)領土──日本应…(乙)同意将琉球及小笠原群岛交由聯合国託管,以美国為治理国。」(注58);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二日,顾维钧提交杜勒斯节略一件,其中表示「中国政府对於将琉球及小笠原群岛置於聯合国託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為管理当局一节,在原则上可予同意。」(注59)
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美方杜勒斯再提交中华民国顾维钧大使对日和约初稿,其中第四条对琉球地位规定如下:「美国得向聯合国建议,将……琉球群岛……置於託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為其管理当局。日本对於任何此项建议将予以同意。在提出此项建议并就此项建议,採取确定性之行动之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領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領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之权力。」(注60)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更改原先七
项原则中将琉球置於託管制度之规定,而改由美国自行决定是否要交託管,如此安排可排除中华民国对琉球问题之一切发言权(如未交託管)。因為如果琉球交付託管,中华民国為託管理事会当然理事国即有权发言(注61),但如不交託管而中华民国在和约中又无其他对琉球的权利,则除根据波次坦公告外当然对琉球无从置喙。

对上述美方对日和约初稿,中华民国於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由驻美谭绍华公使交付美方节略一件,表示「完全予以赞同」。(注62) 一九五一年七月六日,杜勒斯又交付中华民国对日和约约稿一件,其中琉球地位规定於第三条,内容除进一步规定美国為「唯一管理当局」外,与上述三月二十八日美方和约初稿完全相同(注63),而中华民国对此有关琉球的规定似未表示異议。

在一九五一年九月的旧金山(San Francisco)和会期间,苏聯代表曾主张「重新确定日本对琉球及小笠原群岛之主权」(注64),但未被和会所採纳。日本代表吉田茂表示,「日本希望琉球及小笠原群岛,能於不远之将來,当世界之安全尤其亚洲之安全重行建立时,交还日本。」(注65) 美国代表杜勒斯则就和约初稿第三条的规定,解释如下:「条约第三条规定琉球及日本南方及东南各岛,此等岛屿自投降后即在美国单独管理之下。由於盟国间意見的不同,美国觉得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准许日本保留剩餘主权(residual sovereignty),同时使这些岛屿可能带入聯合国託管制度下,而以美国為管理当局」。(注66) 美国於和会中提出日本有剩餘主权之說,无異已為日后归还日本铺路。(注67)

最后,对日和约第三条对琉球问题的规定定案如下:「日本对於美国向聯合国所做任何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置於托管制度下,而以美国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项建议并就此项建议採取确定性之行动以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領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領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即管辖之权力」。(注68)

由以上叙述可知,对日和约自起草到定案,中华民国并未与会因而毫无发言权,但在美国一再提供和会进行资讯时,该政府亦未提出異议。(注69)对於此点,日方代表於同年三月五日之会议中曾询问:「贵方约稿,未将金山和约第三条关於琉球等地之条文列入,愿闻其說。」我方代表胡庆育答称:「我方对此问题之立场依如前所提起者,即该地区為美国与日本国间之问题,中国政府不拟表示意見。」 所以和约(注70)中未提琉球地位,中华民国也未发表任何单方声明,澄清对琉球地位态度。总之,到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约签订為止,中华民国政府对琉球问题的政策,似乎是完全為美日兩国的事务,不但未予关心,甚至數度表示同意,彷彿琉球问题与中华民国无关。。

由於中华民国未被邀參加对日和约,因此兩国之间另订双边和约,双方自一九五二年二月二日起在台北谈判。在中华民国提出的和约初稿中,并未列有琉球问题。一九五三年八月八日,美国国务卿突然照会日本首相,表示愿将琉球群岛北部之奄美大岛交还日本(注71)。

1953年12月22日,中国台湾当局「行政管理机构」函复「立法机构」报告:《奄美大岛》一事处理情形,其中表示已责令「主管对外事务机关」于11月24日,以备忘錄一件递交当时「美国驻华(中国台湾当局)大使馆」,阐明中国台湾当局对琉球群岛问题基本立场:
「自公元一三七二年至一八七九年,(注71)五百余年间,中国在琉球群岛享有宗主权,此项宗主关係仅因日本将其侵併使告中断。中国政府对於琉球群岛并无領土要求,亦无重建其宗主权之任何意图;惟愿見琉球居民之真实愿望完全受到尊重,彼等必须获得选择其自身前途之机会。在依金山和约第三条所规定之将琉球群岛置於托管制度下之建议尚未提出以前,此等岛屿之现狀,包括其領土之完整,应予维持。鉴於中国与琉球群岛之歷史关係及地理上之接近,中国政府对於此等岛屿之最后处置,有发表其意見之权利与责任,关於此项问题之任何解决,如未经与中国政府事前磋商,将视為不能接受,缓请美国政府就上述各项意見,对此事重加考虑。(注72)」

上述中华民国致美国政府关於琉球问题的备忘錄,是中华民国对琉球政策的一大转变,从此不再採取中日和约谈判以前之态度,改為强调该政府对琉球地位有发言权。中华民国政府的理由如下:
(1) 中华民国在备忘錄中指出,当美方金山和约约稿徵询中华民国意見时,中华民国只同意将琉球交付託管,并未赞成归还日本,所以美方主张将琉球一部交还日本,显与双方当初的了解不同。
(2) 中华民国对琉球问题之发言权,载於波次坦公告,并无任何文件表示中华民国已放弃发言权。虽然中日和约谈判时,我方代表曾表示此事係美日二国之事,但仅係意見表示,在条约解释上最多只有參考价值,并无拘束力,且当时中日双方并未就此点作成同意纪錄。除此之外,中日和约第十一条规定:「除本约及其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因战备狀态存在之结果,而引起之任何问题,均应依照金山和约之有关规定与以解决。」所以中日之间如因琉球归属问题发生争执,似应依照金山和约有关规定解决。换句话說,中华民国对琉球问题当然有发言权。
(3) 有人或者以為波茨坦公告不具条约性质,亦即它是否只是政策声明而不具法律性质。但据西方国际法权威勞特派特(Lauterpacht)修定的「奥本海(Oppenheim)国际法」的意見:「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签署、用议会公告方式且包含会议中所获致的协议之官方声明,可以认為对各该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拘束力的程度要看协议中包含多少肯定的行為规则。(注73)」因此,波茨坦公告中明文规定日本領土限於本土四大岛及「吾人(指盟国)所决定其他小岛」,据上述西方著作之意見,当然具有法律性质。其次,日本降伏文书中明文规定接受波茨坦公告,而此文书之具有法律性质是毫无疑虑,美国且照其一般缔结条约之惯例(此為一九五一年前,现例不同),将降伏文书刊载於「美国法规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如同其所缔结之其他条约。(注74)基於上述理由,中华民国根据波茨坦宣言公告,强调该政府对琉球地位有发言权。

其后,当美日自一九七○年开始展开冲绳归还问题的交涉动作时,中华民国政府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一日,对此交涉的过程发表以下批判的声明:「中华民国政府近年來对於琉球群岛问题,一直以來持续寄予相当深厚的关心,并且一再对此问题发表意見与表明对於这个太平洋地区安全保障上的忧虑,进而唤起有关各国的注意。」

同时,在美国政府即将把琉球群岛交付日本(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前,中华民国外交部再於一九七一年六十一年五月九日发表声明反对。其主要内容如下:
「中华民国政府对於琉球群岛之地位问题,向极关切,并曾迭宣告其对於此项问题之立场。兹美国政府已定於本(六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将琉球群岛交付日本,且竟将中华民国享有領土主权之钓鱼臺列屿亦已包括在内,中华民国政府特再度将其立场郑重照告於世界:对於琉球群岛,中华民国政府一贯主张,应由包括中华民国在内之二次大战其间主要盟国,根据开羅会议宣言及波茨坦会议宣言揭櫫之原则,共同协议处理。美国未经应循之协商程序,片面将琉球交付日本,中华民国政府至表遗憾。」

由此可知,中华民国政府之所以不得不再次向全世界宣明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主要是因為「美日兩国政府不久将签署的琉球群岛移管的正式文件中,連中华民国拥有主权的钓鱼台列屿也包括在内」,由此可知中华民国政府反对琉球群岛移管日本的真正原因是钓鱼台列屿,且其係依据《开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主张琉球群岛的未來地位应操控在主要同盟国之间,而并非主张对琉球群岛的主权(注75)。



伍、结语--琉球群岛主权的国际法研析

琉球群岛的歷史概如上述,早在十二世纪即有国家成立,直至十四世纪末才朝贡臣属於中国(注76)。即使接受中国皇帝册封,中国从未於琉球群岛行使管辖权。直至十九世纪末日本征服琉球群岛,清国对日本的「琉球处置」纵有不满,碍於外患内忧亦疲於应付,至中日甲午战争结束「马关条约」签订,中日关於琉球问题因清国未提出任何異议,致宗主关係在政治法律定位上已消灭,在肯认古典国际法不排除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取得領土的前提下,日本独佔琉球群岛成為其領土主权一部份的史实业已告确立。其次,依照「开羅宣言」所谓「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領之一切岛屿」(注77),显未将琉球纳入。至於「波茨坦宣言」的第八点:「日本之主权必将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注78),虽然「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似可认為包括琉球群岛在内,然旧金山和约即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而美国形式上依该和约第三条的「託管」,但实质上係军事佔領,并於佔領结束后将琉球群岛主权「移转」(transfer)予日本。因此,琉球群岛的主权问题应已无争议。


第三,关於美国对琉球群岛的处置,中华民国非但未要求參加託管,且对以美国為其管理当局表示「完全予以赞同」(注79),而一九五二年订定的「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隻字未提琉球问题,并且表示「……该地区為美国与日本国间之问题,中国政府不拟表示意見」(注80),对琉球问题极其被动而消极。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來於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发表声明:「保証美国政府……获得对於琉球群岛……等的託管权力……。而这些岛屿在过去任何国际协定中均未曾被规定脱離日本的统治」(注81),甚至态度明确承认琉球為日本領土(注82)。


第四,美国实已独佔对该「其他小岛」的处分权,排除「波茨坦宣言」由同盟国军事佔領日本領土的预定(注83),美国甚至以日本保有剩餘主权(residual sovereignty)(注84)來处置该岛屿,在法理上為往后琉球归还日本建立基础。


最后,即令美国的归还留有瑕疵,但日本仍可依「先占」(the principle of occupation)之形式上的「通知」(注85)、实质上佔領的「有效原则」(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注86)、或是有效地、公开地、持续地与和平地於该地行使管辖权的「时效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escription)等方式取得对琉球群岛的主权。亦即,目前除台湾的中华民国外,再无其它国家挑战反对日本对琉球群岛的主权,日本依此途径取得琉球群岛為日本国的一部份已逐渐建立其合法正当性。

就此而言,中华民国外交部於一九七一及一九七二年所宣示的抗议声明并无法理基础,若真欲反对美国将琉球群岛归还日本,只有从人民自决权的角度切入。亦即,对琉球群岛人民而言,上述任何主张皆係立於第三者的角度而言,并未虑及琉球群岛人民的看法(注87)。但关於琉球人民行使自决权的问题方面,由於日本為民主法制国家,因此如果琉球人民对琉球自治或独立有所主张,随时可提出主张或以公民投票决定,但目前琉球人民似无此方面的要求。

就总体歷史与政治而言,日本藉由国际法上的「征服(conquest)」手段取得琉球領土主权為合法,且事实上在日本统治琉球群岛已超过一个世纪,而经由以上論証,日本在国际法法理上亦有一定的立场与支持,而在无其他国家反对之时,已逐渐建立其正当性。因此,无論由国际地位与国际法面向探讨,可知中华民国对琉球主权地位难以置喙。外交部於一九七一及一九七二年所宣示的抗议声明,主要儘係针对钓鱼台列屿归属问题仍有争执,而并非真正对琉球群岛主权归属有所质疑,迄至今日似不宜再模糊化焦点。职是之故,在台湾的中华民国不应对琉球群岛主权争议上做无谓的争执,而应将重点转移至如何与琉球政府发展正常的经贸、文教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发展才是。

中华民国政府近年來对於琉球群岛之地位问题,一向深為关切,并一再将其对於此项间题之意見及其对於有关亚太后域安全问题之顾虑,促请关係国家政府注意。兹获悉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即将签署移交琉球群岛之正式文件,甚至将中华民国享有領土主权之钓鱼台列屿亦包括在内,中华民国政府必须再度将其立场郑重昭告於全世界:关於琉球群岛:中、美、英等主要盟国曾於一九四三年聯合发表开羅宣言,并於一九四五年发表波茨坦宣言规定开羅宣言之条款应予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应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洲、四国以及主要盟国所决定之其他小岛。故琉球群岛之未來地位,显然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所签订之金山对日和约,即係以上述兩宣言之内容要旨為根据,依照该和约第三条之内容,对琉球之法律地位及其将來之处理已作明确之规定。中华民国对於琉球最后处置之一贯立场為:应由有关盟国依照开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予以协商决定。此项立场素為美国政府所熟知,中华民国為对日作战主要盟国之一,自应參加该项协商。而美国未经此项协商,遽尔将琉球交还日本,中华民国至為不满。

关於钓鱼台列屿:中华民国政府对於美国拟将钓鱼台列屿随同琉球群岛一併移交日本之声明,尤感惊愕。该列屿係附属臺湾省,构成中华民国領土之一部份,基於地理地位、地质构造、歷史聯繫以及臺湾省居民长期继续使用之理由,已与中华民国密相連,中华民国政府根据其保卫国土之神圣义务在任何情形之下绝不能放弃尺吋領土之主权。因之,中华民国政府曾不断通知美国政府及日本政府,认為该列屿基於歷史、地理、使用及法理之理由,其為中华民国之領土,不容置疑,故应於美国结束管理时交还中华民国。现美国逕将该列屿之行政权与琉球群岛一併交予日本,中华民国政府认為绝对不能接受,且认為此项美日间之移转绝不能影响中华民国对该列屿之主权主张,故坚决加以反对,中华民国政府仍切盼关係国家尊重我对该列屿之主权,应即採取合理合法之措置,以免导致亚太地区严重正后果。

中华民国政府对於琉球群岛之地位问题,向极关切,并曾迭宣告其对於此项问题之立场。
兹美国政府已定於本(六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将琉球群岛交付日本,且竟将中华民国享有領土主权之钓鱼臺列屿亦已包括在内,中华民国政府特再度将其立场郑重昭告於世界:
对於琉球群岛,中华民国政府一贯主张,应由包括中华民国在内之二次大战其间主要盟国,根据开羅会议宣言及波茨坦会议宣言揭櫫之原则,共同协议处理。美国未经应循之协商程序,片面将琉球交付日本,中华民国政府至表遗憾。
至於钓鱼臺列屿,係属中华民国領土之一部。此项領土主权主张,无論自地理位置、地质构造、歷史渊源、长期继续使用以及法理各方面理由而言,均不容置疑。现美国将该列屿之行政廿与琉球一併「交还」日本,中华民国政府坚决反对。中华严国政府本其维护領土完整之神圣职责,在任何情形下,绝不放弃对钓鱼臺列屿之領土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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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21-10-10 03: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杜勒斯与美国的琉球政策,1950—1951年间 》


1951年4月11日,「杜勒斯」在与军方的会谈中:
一、与日本签订一个双边的条约,允许美国军队继续在日本驻扎。
二、或者与「菲律宾、澳大利亚、新西兰」签订一个四边条约、或者与「菲律宾」签订一个双边条约、再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签订一个三边条约。


然而,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最关心的是互助条约关于每个成员要参与援助该地区任何地方受到袭击的规定,认为这种规定使美国承担了过多责任。「杜勒斯」解释道,美国与「澳、新、菲」签订的《安全条约》也适用于「琉球群岛、日本」。最终,美国军方同意了「杜勒斯」的建议。在这种情况下,《琉球群岛》在美国亚太整体战略部署中的特殊重要性便凸显出来了。《琉球群岛》不再仅是美国岛屿防卫链的中心,而是被美国纳入亚洲太平洋反共集体安全体系中。自此,同盟国美国在过往《开罗会议、波兹坦宣言》针对《琉球回归中国》的议题不得不保持着隐忍、阻扰等政策,此刻在利用签订《对日和约》期间,以排除中国两岸政府政府全程参与、协商、制定、签署等过程,顺利的让美国独霸亚洲、圈地为王划分势力范围的狼子野心展露无遗,已不再猶抱琵琶半遮面的遮掩永久霸占《琉球群岛》成为美军盘踞亚洲的新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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