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外籍大法官,完了!
来源:天涯时事
18日下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所谓“违宪”。
香港高院的这一裁决实在令人失望,它将客观上鼓励暴徒们继续作恶,打击警队止暴制乱的积极性。它还将进一步搅乱香港社会的是非观,引导一些人对暴徒给予更多同情,而不是加大对暴力的谴责。它们的立场真是令人怀疑!
香港警方不得不暂停执行《禁蒙面法》。
消息一出,港内外可谓一片哗然。众多知名法律界学者纷纷表示,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官任性但不可以越权。
为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纷纷发表谈话
违宪审查权是你有的吗?你可以释法基本法?
这是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
律政司对此应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特区政府也应就此请求全国人大释法,作出最权威的解释,以消除公众的疑虑。
调皮的孩子可以任性,但是乱为的话,家长必须要打!
法官的“忠诚”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即使一个公民也必须忠诚于他的国家,何况事关国家法治的司法人员!美国精英阶层面对多元文化也仍然忧虑“忠诚”问题,并不认可双重国籍的“双重忠诚”。美国最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谈到文明的冲突时,一阵见血指出了这一要害问题。他在《我们是谁?》中列举美国所有族群,怀疑少数族群对于美国的忠诚,尤其是西裔拉美人的忠诚。这成为美国反移民的理论来源。
显然,拥有英国籍或外国籍、抑或双重国籍、多重国籍的法官,怎么会忠诚于中国(香港)?拥有双重国籍、多重国籍的法官,难道有双重或多重价值观,从而两面或多面忠诚吗?
回答是否定的!
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依法清理外籍法官?
依法清理外籍法官,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确立中国宪法至尊地位和全国人大立法、释法之权威
这是解决香港司法问题的首要一环。
确立中国宪法至尊地位和全国人大立法、释法之权威,其实质是确立中国对于香港的司法主权,让香港司法主权回归。一句话,香港不能成为新时期的“租界”,不能再享有“治外法权”。
香港之司法独立,应该是在中国宪法管辖范围内及在中国香港《基本法》范围内的独立审判,而全国人大作为最高立法机构,作为《基本法》的立法机构,不仅对《基本法》具有释法权,而且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调整《基本法》,增添或补充具体条款,有权推翻香港终审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而香港法院乃至于全体法官必须无条件尊重、接受中国宪法至尊地位和全国人大立法、释法之权威,无条件执行全国人大对于《基本法》的释法。
值得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香港终审法院拥有管辖权。
《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全国人大应该对这条中“授权”概念做出具体解释,包括授权香港特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界限。还有,既是“授权”,是否意味着可以“收权”?
即使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凡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特区法院无管辖权。第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同时对特区法院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有严格的程序约定,最终“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该文件对特区法院有约束力。
全国人大须对第十七条中“有关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对第十八条中“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对第十九条中“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范围做出具体说明。该范围是否包括第十八条中的“国家统一或安全”?是否包括第二十三条中“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是否包括第二十三条中关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特区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全国人大还应对涉及此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出规定。新华裔以为,此类案件应由香港终审法院依法提交最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终审权归最高法院而非香港终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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