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是二战遗留议题并不适于国际法的禁反言原则》
何谓中国琉球群岛
(一),是中国国内内政问题,因为其宗主权自始自终在中国,且"不适用联合国宪章及组织法律"要求。明清皇朝廷时期,朝鲜、越南、缅甸、琉球等国家都是与中国保持数百年朝贡关系的藩属国,中国享有绝对的宗主权。1855—1859 年间,琉球与美国、法国以及荷兰签订了通商条约,琉球国在条约文本中使用的都是“咸丰”年号,故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得到了西方认可。至清末,由于中国内政腐败,国力衰微,内忧外患,国际地位与日俱下,难以支撑长期坚守的华夷秩序,维持近千年的宗藩关系受到严峻考验,与琉球之关系首先受到日本挑战,随后越南、朝鲜先后脱离中国。但与琉球情况不同的是,越南、朝鲜脱离中国都有条约可循!
1885 年中法战争后,法国迫使中国签署《中法新约》,确认中国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
1894年甲午战争后,日本迫使中国签订《马关条约》,明确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国地位。
然自1879 年,日本单方面以军警武力强行窃占中国属国琉球中山国,并且改名设置冲绳县殖民当局,至二战结束,中国从未与任何国家就琉球主权之变更达成协议。
虽中国清朝亡后朝廷延续数千年「外藩」概念及「封贡」体系早已不合时宜,在清末民初时期「五族共和」的国家理念下前朝各内外藩属国,当然成了当时标榜着现代多民族的国家「中国」的不可分割一部分主权领土。可以说,根据宗藩关系,琉球法律地位之任何变更须经宗主国-- 中国的确认方可生效,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始终未得到包括清政府在内任何中国政府承认,彼时之清政府也未声明放弃对琉球之宗主权,故日本吞并和占领琉球国在国际法上有明显之瑕疵,琉球主权仍应视为“悬案”。
(二),是中国与美国政府单方面协商,中国收复琉球群岛与美军移交军事基地的问题,且不因
(1)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
(2)1952年2月10日,美国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3)1953年12月24日,《奄美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4)1968年6月26日,美国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5)1971年6月17日,的“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定书”。 美国擅自未经中国政府签署协议,把琉球群岛治理权转交日本;进而形成中国对琉球群岛主权丧失;事故这与日本当局非法获得治理权与琉球岛民情感的意志而无关。
(6)是中国二战后尚未收复,且未被盟国[美军]正式和平移交的中国主权领土,并"不存在联合国组织介入托管制度"问题。
期盼中国政府应坚定拒绝将自己的琉球群岛与钓鱼岛送交联合国组织进行仲裁,唯有单独分别与美国/日本政府进行协商谈判,促使美日两国以和平港澳回归祖国模式.顺利将琉球群岛交回于中国政府,才是正途少走弯路岔路邪路。
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
禁反言原则,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但发展出了自身的特点。
虽然,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法渊源上属于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单方声明和默认两种形式。然而在近代国际法则:
「1.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2.以军事占领的区域,占领国只得享有对该区域的临时军事治理权益,并无权对该区域的原主权归属擅自做分割或赠与他国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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