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列岛1945年二战日本战败,据条约再次确认日本不拥有琉球列岛的领土主权,日本本土四岛与琉球列岛必须给予分离分治。
联合国宪章的 第一章 第七条::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事故,今天我们严加防范包含将来美日两国采取仿效1945年战后外蒙古公投模式,不可不慎其“”宁可玉碎不为瓦全“”的觊觎将“”琉球列岛“”交由联合国组织进行托管,甚至要求组织监督自治与独立公投。由于这是粗暴赤露的干涉中国内政议题,祖国理应坚决反对美日两国将琉球列岛未来交由联合国审议监督。
琉球列岛数百年来都是中国藩属,且其国家内政外交军事均由中国历代政权授权赋予,虽有琉球“王与国家“爵位及名称,但这是中国数百年来宗藩行政区域制度的关系,,那不是西方政治上所谓的国与国关系,而是“”中央对地方“”的省权[特别行政区/自治州]的关系。
国际法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群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群岛的主权变更;
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
(1)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美军交还“奄美群岛”以北给予日本,而美日两国私自媾合,借此美军换得了能够持续非法窃占”奄美群岛以南的琉球列岛“。然而,该和约(第二章)第三条,仅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琉球群岛(琉球列岛)等岛屿置于托管制度下并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应予同意。该(条)约并规定在美国「提出此项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以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之权力。」该和约中并无任何条款,得解释为授权美国于任何时候将此等(琉球列岛)交与日本、或任何其他国家。」
(2)1952年2月10日,美国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3)1953年12月24日,美日两国签署“关于奄美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2月25日,美国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4)1968年6月26日,美国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5)1971年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第一,因为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群岛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第二,1971年后日本无权派遣自卫队及保安厅警察等军警人员进入琉球群岛;因为日本此举已经公然的破坏"中日友好"关系基础;。
第三,日本二战后再次私自设立冲绳县殖民政府,也违反了战后"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未能遵循坚守日本本土四岛的主权领土范围。
根据上述由于美国"未经"琉球的"宗主权国-中国政府"的同意,美国无权与日本或台当局处置琉球列岛未来。因为琉球列岛是中日两国于1879年宗主权领土的悬案,必须借由中日两国经过双边谈判协商,“无须美俄英积极介入”中国琉球列岛处置,甚至透过“联合国组织托管”模式等等介入琉球列岛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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