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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吕学宗:运用海上武力行东、南沙主权维护之意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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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培 发表于 2018-3-19 16: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题:《运用海上武力遂行东、南沙主权维护之意涵研究
来源:台湾当局主管军事防务部门下属海军学术双月刊第50卷第6期
文:吕学宗,二次编辑:关天培




提  要:
一、自1988年3月14日,中国与越南在南海之南沙群岛中的赤瓜礁附近海域发生武装冲突以来,南海诸岛主权争夺即已成为造成东南亚地区情势紧张升高之主要因素。
二、南海主权冲突事涉岛屿与海域声索,利益相关者涵盖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汶莱、中国与台湾当局等六方主张拥有或部分拥有该区主权。然因南海问题之复杂性,除有各声索国伸张主权外,亦涉有复杂国际势力、两岸关係及国内对南海问题处理缺乏共识等因素,造成我国在南海政策上,无法提出一有效之积极作为,甚至在此问题上有被边缘化之状况。
三、随著南海主权各争端国之经济快速成长,国防武力日益更新,争相为取得南海之海洋资源及巩固主权,对台湾当局在处理南海问题上无疑是一项新的挑战。採取积极且强硬的方式处理南海争端,可能会影响到我台湾当局与东南亚国家的经贸关係,但採取消极且温和的政策,则可能造成南海周边国家掠夺我南海领土主权及资源,甚且在南海领土主权议题上被边缘化。因此,我台湾当局的南海政策及作为对我在南海之利益维护将存有巨大影响。





壹、前言
2014年5月,中国将一座钻油平台移至中、越有主权争议的西沙群岛上,并派船舰护卫,引发越南不满,导致双方船舰在争议海域发生碰撞,中方船舰并发射水砲攻击,冲突一触即发(注1)。事实上,自1988年3月14日,中国与越南在南海之南沙群岛中的赤瓜礁附近海域发生武装冲突以来,南海诸岛主权争夺即已成为造成东南亚地区情势紧张升高之主要因素。南海由于地缘位置和历史背景的特殊,利益相关者涵盖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汶莱、中国与台湾当局等六方主张拥有或部分拥有该区主权。南海的地缘战略、能源及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端,使得各国间的纷争与冲突不断的在这片海域上演,其结果就是周边国家经常因为南海问题,而与中国发生对立,甚至转而寻求区域外大国,如:美国、日本、澳洲、印度等国的外交与军事声援支持。

中国自清末民初,我国以「实际行使之主权范围」及「历史性水域」为证,确认南海主权事实(注2)。南海海域长久以来一直是我国固有疆土,并长期占有东沙群岛、南沙群岛太平岛、中洲礁,我国拥有南海主权是毋庸置疑。然因南海问题之特殊性,除有各声索国伸张主权外,亦涉有复杂国际势力、两岸关係以及国内对南海问题认知不足,缺乏共识等因素,而造成台湾当局在南海政策上,无法提出一有效之积极作为,甚至在此问题上有被边缘化之状况。因此,台湾当局的南海政策及作为对我在南海之利益维护将存有巨大影响。



贰、南海争议现况与发展

一、南海及南海诸岛概述
南海位居太平洋和印度之间的航运要冲,北经台湾海峡与东海相通,东经巴士海峡与太平洋相连,西经麻六甲海峡直达印度洋,使东北亚、东南亚、中东、非洲与欧洲相互连结(如图一)。
就战略形势而言,南海为世界最重要的战略航运线,从麻六甲海峡(Strait of Malacca)东行,可行驶二条航线:
一条,是沿中南半岛外海北上,经中沙群岛而趋香港。
一条,是经龙目海峡(Lombok Strait)北上,再经望家锡海峡(Makassar Strait)、西里伯斯海(Celebes Sea)、菲律宾东部至日本(注3)。

在国防与经济上都具有重要战略价值。

《南海诸岛》:泛称「散落分佈于南海海域上的诸岛、礁、沙、滩」。
包括:东沙(Pratas Islands)、西沙(Paracels Islands)、中沙(Macclesfield Bank)、南沙(Spratly Islands)等四个群岛(如:图二),均属珊瑚岛,高度海拔低,面积小,但环绕于岛周之暗礁则甚多甚广。
「东沙群岛」:由北卫滩、南卫滩与东沙岛所组成,为南海四群岛中最北之一群,东沙群岛主权向无争议由中国管辖(注4)。
「中沙群岛」:虽称群岛但多为珊瑚滩礁,且长年覆盖在海水之下,仅东端的民主礁(中国在1983年正式定名为「黄岩岛」,菲国称「帕纳塔格礁」(Kulumpol ng Panatag),欧美称「斯卡伯勒浅滩」(Scarborough Shoal))是唯一在涨潮时可露出海面之小礁岩,因邻近菲律宾,致菲律宾与台湾当局、中国三方于此区域均宣称拥有主权。
「西沙群岛」:共有约30于个岛屿、礁、滩,可分为东西3个岛群,东北方为宣德群岛(Amphitrite Group),有7个较大的岛屿,西南方为永乐群岛(Crescent Group)、道乾群岛(Duncan Islands),有8个较大的岛屿,现由中国收回控制,永兴岛为西沙群岛中最大的岛屿,岛上有居民、机场及邮电等设施,海、空交通便捷,2012年6月22日,中国宣布于永兴岛建立新行政区三沙市,这对长期陷入争议的南海问题,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和深远影响。南沙群岛共有约230多个岛屿、礁、滩,為南海诸岛最南的岛群,亦是范围最广、岛礁最多的岛群,其中大部分尚待探测,大约只有20个岛礁在高潮时浮出水面,太平岛为南沙群岛中最大岛屿,现为台湾当局所管辖(注5)。


二、南海诸岛主权纷争肇因及概况
综观南海诸岛主权纷争要因:
(一)、为殖民时期强权侵占后种下的祸因。
(二)、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of the Sea, UNCLOS)的新规定。
(三)、为潜在蕴藏资源的争夺。
(四)、为政治及地缘战略的因素。

(一)殖民时期强权侵占后种下的祸因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法国、日本皆曾对南海诸岛提出声明、或占领南海诸岛。法国从1931年起,就对西沙群岛有覬覦之心并陆续占领部分岛礁。一直到1950年10月15日,法国才正式把部分西沙群岛的控制权移交给南越,但法军继续驻守到1956年止。南越政府自允为法国殖民者继承者擅自接收该群岛后直到1974年,与中国海战失败,才撤出西沙群岛,而中国之后则完全收回西沙群岛(注6)。
日本二战期间于1939年3月,先后以武力出兵占领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东沙群岛,4月9日,宣佈占领东沙、西沙、南沙群岛,并划归台湾总督府管辖,隶属于高雄县治(注7)。1945年8月10日,日本战败无条件投降,依盟军统帅部之规定,由中国国民政府军队接受日军在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投降,并于1945年11月起,即陆续完成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这两个群岛的接收、行政建制及派官治理。然在1951年,以美国主导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却因中国与蒋介石国民党当局因为中国代表权益议题,均未能获邀全程参与对日和约文件制定协商签署,海峡两岸均非当时签署国状况下,且日本只表示「放弃对南沙和西沙的所有权利、名义、和主张」,并未明白表示将由哪一个国家接管,此一模糊不清和约成为引起日后南海诸岛主权争议的原因之一(注8)。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新规定
1982年,订立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范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区、大陆礁层的主权或管辖权,其中明确订立12浬领海、24浬邻接区、以及200浬专属经济区与大陆礁层。南海岛屿争端国基此主张其拥有争端岛屿之主权海域,由于海洋法公约之规定,造成国家间之主张海域重迭,使得南海海域问题更加复杂。而「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规定各国需于2009年5月13日前,提交各国大陆礁层外部界线(Limits of Continental Shelf),引发南海海域争端国间另一波冲突(注9)。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如何划分具有冲突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导致这些国家间的主权争端纷争不已(注10)。

(三)潜在蕴藏资源的争夺
南海海域因拥有丰富的石油与天然气矿藏,早成为区域内外覬覦的对象(注11),此外,依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06年8月21日,公布之「中国石油替代能源发展概述」研究报告,在南海海地蕴藏著被称为「21世纪的新能源」的可燃冰带,其总量估计相当于中国陆地煤炭、天然气、石油总储量的一半(注12)。
自从南海发现石油以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都前往开採;在南沙海域油井已超过1,000口的探测井,每年开採的石油超过5,000万吨(注13)。介入南沙争端的几个国家对油气依赖程度都很大。如:越南经济收入的一大支柱就是南海的石油(注14),菲律宾严重缺油,马来西亚、印尼、汶莱都是石油生产和输出国,因此,几个国家纷纷对南海石油进行掠夺性开发。此外,随著中国对石油需求日益增长,并在2009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原油进口国(注15),为确保原油获得无虞,积极开採南海水域储藏之石油、天然气已成为中国採取之手段之一。中国在南海海域的石油产量达1,362万吨(其中南海东部产量1,255万吨,南海西部107万吨),是南海海域亦是中国最大的海上油田(注16)。
此外,南海海域的中部有着丰富的渔业资源。具经济价值鱼种有鮪类、鯖类、鯷类、沙丁等,这些渔产资源是南海周边国家日常食物中极为重要的来源(注17),亦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因素,更是就业市场的重要结构,对于周边开发中国家之经济发展极具助益,亦常造成不同国家渔民「越界捕鱼」,引发声索国间之渔业纠纷,甚而引发外交关係紧张。

(四)政治及地缘战略的因素
就南海战略地位之重要性而言,其是世界上最忙碌的海洋交通线(Sea Lines of Communication, SLOCs)之一,而西沙与南沙群岛正位于南海国际航线的中央地带;控制此地区会影响到东亚的权力平衡,威胁到许多东亚国家的繁荣与生存,其中尤其以日本、澳洲、及东南亚国家受到的影响最大。日本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的42%,东南亚国家53%的进口及55%的出口,澳洲53%的进口及40%的出口货物运输均穿过南海海域此一海上交通航道(注18)。此外,日本与韩国均有近80%的进口原油必须驶经南海,这也使得南海此一航道成为东北亚国家的能源生命线(注19)。
对台湾当局而言,南海不仅仅是涉及主权的问题,亦攸关台湾当局区域安全的战略问题。由于98%的能源靠进口,其中81%的石油来自中东经由南海输入(注20)。倘若中国控制整个南海,对台湾当局能源供给及渔业发展恐怕将会是一个危机。
另从更高层次的战略利益来看,区域外的大国将南海地区的稳定与安全视为是己身的国家利益。大国为了捍卫国家利益所造成的强权政治角力,形成了影响南海安全情势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区域中国强权与全球霸权(美国)之间的对抗,更是其中的关键。2010年3月,中国中央政府正式向美国高层官员表明拥有南海主权,而且首度使用「核心利益」的字眼,表示「南海是关係到中国领土完整的核心利益」(注21)。这意味著南海问题和台湾当局、新疆、西藏问题一样,中共绝不容许他国做任何的改变。这不仅引发南海周边国家的反弹,美国前国务卿「希拉蕊,Hillary Clinton」也在2010年,越南举办之「东协区域论坛」(The ASEAN Regional Forum,ARF)中表示:《美国对南海争端深表关注,南海是「国际水域」,美国愿意协助各方协商结束争议,但不支持任何一方对有关地区拥有主权》。南海航行自由、开放接近亚洲公共海域、尊重国际法,这些是美国的国家利益(注22)。由此可知,美国对南海问题从认定是「国际水域」,到攸关美国的「国家利益」,就已经开始摆明美国要强力介入南海冲突。而「欧巴马」政府更进一步于2014年5月28日,在西点军校的毕业典礼中,强调美国与盟国若在南海遭到「侵略」,美国将单方面採取「动武」行为(注23)。南海问题在中国、美国此二大国相互较劲下,恐怕只会越来越复杂。


三、台湾当局对南海主权之论述
台湾当局对南海诸岛之主权主张,主要以历史事实及法理依据为基础。此等历史事实及法理依据,可归纳为三个面向(注24):
(一)先占事实
中国政府从西元十三世纪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即长期在南海诸岛执行国家功能,其中较为重要的史实与证据主要有四项:
一、多次派遣水师经过或巡视南海。如:「史弼」将军于1293年,奉元世祖之命率舰攻打爪哇时途经南海;清朝曾两度遣使巡视;1928年,国民政府派遣以「沈鹏飞」为首的调查委员,前往西沙群岛从事实地调查后提出报告,同时重申中国政府对南海的主权。
二、命名及设置管理。如:明朝的成祖皇帝(1403-1424年)、宣宗皇帝(1426-1435年)之年号「永乐」和「宣德」命名西沙群岛的两个次级群岛;另中国政府于1911年,正式将南海诸岛併入广东省,经由海南岛地方政府实行行政管理。
三、颁授和撤销许可证,管理南海诸岛鸟粪及渔业、矿产等天然资源之开发。如:中国广东省政府即于1921至1932年,颁发五种开发西沙群岛之许可证。
四、以实际行动维护中国在南海主权。如:满清政府曾以施压及谈判等外交途径于1883年,成功阻止德国政府调查船前往南沙群岛进行测量。这不仅表现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先占」意向,而且展现了国家功能,符合国际法院裁示的「先占」原理。

(二)国际条约证据
有关南海诸岛领土主权问题的国际条约有二,一是1951年「旧金山合约」,二是1952年「中日和平条约」(以下简称中日和约)。依据「旧金山合约」第二条第(f)款之规定,「日本放弃其在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之所有权利、名义和主张。」(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25,惟合约中未规定其主权归哪一个国家所有。然在1952年「中日和约」中第二条规定:「兹承认依照公历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坚合眾国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以下简称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於臺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26再度重申有关於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中日和约」是我国与日本间的双边条约,两国在和约中所再次确认日本放弃的领土,除了臺湾、澎湖群岛、西沙与南沙群岛外,并未提及其他日本於「旧金山合约」中所放弃的领土,此外,我国政府於战后即宣佈恢復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并派员接收,日本政府等於默示承认我国对南海岛屿的主权,因此,「中日和约」只是再一次加以确定,否则又何须在条约中再度强调日本放弃上述岛屿的主权声明。换言之,日本政府认為这些领土的主权应属於中华民国,故在和约中再次向中华民国政府放弃这些领土的主权。根据此条规定,可推定日本同意南沙与西沙群岛应归还我国。
(三)二战后领土主权之恢復
抗战结束后中华民国政府先后採行设治及其他一系列政策措施,以重申与维护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包括1946年派遣军舰巡视西沙及南沙群岛并派军驻守;1947年12月1日将诸岛划管辖归广东省管辖;1947年内政部将四大群岛所属之岛礁重新命名,并於12月由该部方域司公布「U形线」,表明该线内之一切岛礁均為中华民国领土;1949年将南海诸岛改隶「海南特别行政区」,并為诸岛重新命名及绘图。1980年将南海四个群岛暂委高雄市代管,并成立区公所,将四个群岛纳入行政体系内27。
此外,我国政府对於邻近诸国片面所做的领土主张,而确实侵害我国领土主权之完整者,均随时提出抗议,并多次声明「无论就歷史、地理及国际法而言,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东沙群岛及其周遭水域属於中华民国固有领土及水域,其主权属於中华民国,不容置疑。中华民国对该四群岛及其水域、海床及底土享有一切应有权益,任何国家无论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予以主张或占据,中华民国政府一概不予以承认。」28,重申南海诸岛之主权属於我国,不容他国侵犯。综言之,无论从歷史事实及国际法等观点来看,中华民国确实拥有南海诸岛的主权。
参、中华民国面对南海问题的困境
中华民国在南海问题的处理,相对於周边国家的积极部署作為,因在军事安全及美国的态度考量下,為避免在南海与邻国引发冲突,而採行消极因应方式,避免捲入区域性冲突。例如,过去政府以避免我国渔民涉入南海渔事纠纷考量,不鼓励渔船到南海作业,主动放弃南海丰富的渔业资源,进而降低我国在南海事务参与的实质份量;对於南海中我国宣示的主权领域范围,只有象徵性在东沙岛和太平岛消极的派遣军队、海巡官兵固守驻扎的岛礁疆域,至於岛礁外广大的海洋则无积极作為。
一、「南海為我国歷史性水域」之主张受到挑战
我国目前在南海实际有效控制的岛礁只有东沙岛及太平岛,但在主权宣称上则将西沙、东沙、中沙及南沙群岛均纳為我国固有领土之一。尤其我政府主张南海U型线内之水域係属我国之歷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我国拥有一切权益。惟此种主权主张受到东协南海争端国或区域外美、日等国的挑战,国内有一些学者对此U型线亦持保留看法29。
另外,U型线内水域之范围不明确(未以地理座标或经纬度明确定出),线内水域究竟是属内水(Internal Waters)或是领海、公海,其法律地位亦不清楚;其次,我国从未对该U型线内水域行使过「公开」及「有效」的主权行為。在此政策主张模糊不清的情况下,除政策不易落实执行外,在国际间亦缺乏说服力且不具有法律的效果,在国际上要站得住脚,更是备受质疑的30。
二、南海议题边缘化
中共在「一个中国」的主张下,运用其优势的政治、经济与军事权力,成功的将我国排除在南海争议谈判协商和可能设立的合作架构范围。亚太地区将南海问题纳入讨论议题之第一轨及第二轨安全对话机制主要包括:「亚太经济合作会议(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东协外交部长会议(ASEAN Ministerial Meeting,AMM)、东协区域论坛(ASEAN Regional Forum, ARF)、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ouncil for Security Cooperation in the Asia Pacific, CSCAP)、以及由印尼所主导主办的「处理南中国海潜在冲突研讨会」(Workshop on Managing Potential Conflic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简称南海会议)31。其中仅「亚太经济合作会议」、「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及「南海会议」,我国获准参与。
由於中国大陆的刻意封锁,我国被排出於所有探讨南海主权问题的第一轨机制,例如我国无法参加东协区域论坛,东协与中国大陆进行双边对话,但是并未与我国进行双边协商;我国希望成為东协对话伙伴,但东协畏於中国大陆的压力,一直不敢答应。东协和中国大陆於2002年签署之「南海各方行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OC),在协议过程中我国自始自终均被排除在外,且明白指出必须是主权国家才能参与南海合作计画的排我条文。此外,中国大陆与东协国家或其会员国所共同发表之官方声明或签署联合公报,也都附加「一个中国」原则的条件,全面封杀我国参与机会。我国在外交上未能参与东协、东协区域论坛及东亚高峰会议(East Asia Summit, EAS)等组织之安全对话,已经窄化我国参与解决南海主权争议的空间。
在中共的反对下,有关南海问题,中华民国不管是在政治、军事安全或是经济上可以操作的空间却是非常的有限,我国被排除在所有的官方或正式场合之外是事实,再加上政府保守之作為,造成我国在南海的利益遭到周边国家的蚕食鲸吞及边缘化。是以,在我国主张拥有南海所有岛礁领土主权的同时,应採取怎样的实际作為,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甚至未来诉诸法律时為国际法院所认可,进而稳固南海争议岛礁主权国家之地位,实是我政府应认真思考之问题。




肆、从近代国际法院判决案例中探讨维护南海主权之有效作為
一、近代对争议岛屿主权判决在国际法院上採信之重要依据探讨
根据国际法院2002年马来西亚与印尼之《黎吉丹岛(Pulau Ligitan)和锡巴丹岛(Pulau Sipadan)主权归属案》32、及2008 年新加坡与马来西亚之《白礁(Pedra Branca)、中岩礁(middle rocks)与南礁(south ledge)主权归属案》33岛屿争端中相关判决,法院将「有效统治」做為判决岛屿主权归属之重要判準之一。
(一)马来西亚与印尼之《黎吉丹岛和锡巴丹岛主权归属案》
黎吉丹岛和锡巴丹岛均位於西里伯斯海(Celebes Sea,又称苏拉威西海),距离婆罗洲的东北岸15.5浬。在1980年以前并无固定居民,近年则发展為潜水观光胜地。二岛的主权自十八世纪至殖民时期歷经多次复杂的移转,因此,自马来西亚与印尼独立后,就成為两国在大陆礁层划界上的重要争点。1998年印尼与马来西亚协议将该二岛屿之主权归属提交国际法院裁判。
在此主权归属案中,印尼主张作為荷兰殖民政府(荷属东印度群岛)的继承国,其应取得依荷兰与大英帝国所签定之1891年公约,以及其后由荷兰政府提交其国务院以批准公约的法律草案备忘录附件之地图所划归之锡巴丹与黎吉丹二岛屿主权。相对的,马来西亚则主张作為苏丹苏禄(即锡巴丹与黎吉丹二岛屿自1704年始之最初主权归属者)及其后接续继承主权序列之继承国,应享有二岛屿之主权。
国际法院最后将该二岛之主权判予马来西亚。理由是认為不论是1891年公约本身与附件,或是其后殖民政府的主权行為,均无法被解释為与二岛屿之归属有关。因此,必须藉由双方合意时间点前统治之有效性(Effectivites),判断岛屿之归属。国际法院发现从殖民时期开始,不论是在主观或客观上,印尼都没有对该二争议岛屿进行有效统治。相对的,马来西亚自前殖民政府(英属北婆罗洲公司)开始,就在该等岛屿上展开重要的经济活动及行使行政权力,包括针对该地区具极大经济意义的龟蛋採集行為制定与施行海龟蛋採集规则;1930年於该国土地法令第28节,将锡巴丹岛宣布為鸟类自然保护区;以及兴建灯塔等具有「争取主权意涵(Diverse in Character)」的主权行為,且持续一段时间。因此,锡巴丹岛与黎吉丹岛应归属马来西亚34。
在本案中,依据国际法院的判决可发现一个事实,即国际法院对争端领土遂行有效统治与否之重视,特别是在领土主权无法确定的状态下,国家若长期对争议领土有效的行使国家职能(行政、立法、司法权),将可做為领土主权归属判决的有利证据。
(二)2008年新加坡与马来西亚之《白礁(Pedra Branca)主权归属案》
白礁是位於新加坡海峡东面南中国海水域上的岛屿,距离马来西亚半岛柔佛州(State of Johor)东南7.7浬,新加坡东岸25.5浬,因岩礁上终年覆盖白色鸟粪而得名。
1840年代,英国殖民地政府占领白礁并於1851年在岛上建造灯塔,随后交给由英国东印度公司於1819年成立的新加坡殖民地管理局(该局自1824年起已完全脱离柔佛州苏丹而归属东印度公司,并取得新加坡方圆10浬内的岛屿主权)经营。1953年新加坡英殖民地官员曾致函柔佛州苏丹之英籍顾问询问有关白礁的主权归属,以确定殖民地海域划界。同年柔佛州则回函表示柔佛州政府并未拥有白礁主权。1979年马来西亚出版了乙份名為「马来西亚领海与大陆礁层」之官方地图,将白礁划归马来西亚版图,新加坡对此曾於1980年2月14日以外交照会要求马国更正。由於新马双方一直无法藉由外交方式解决争议,於是在2003年共同协议提交国际法院裁决白礁、中岩礁与南礁的主权归属35。
其中白礁部分,国际法院在审查新加坡及马来西亚对白礁岛作為之相关证据后认為,参照新加坡及其前身对白礁所為之主权行為,并考量马来西亚及其前身疏於回应新加坡及其前身之作為,法院判决白礁之主权在1980年属於新加坡。法院在检视新加坡提出之证据中,认為新加坡政府於「白礁岛周遭之海上事故调查」、「批准他国研究人员前往白礁岛进行科学研究」、「公告白礁岛周围填海计画并公开招标」等作為均符合有效统治作為;马来西亚虽然证明白礁一百多年前确实是马来西亚柔佛苏丹领土,然自1850年后,白礁真正统治者却是新加坡殖民当局,构成了持续且和平地表彰国家权力之有效统治行為。相对的,马来西亚自1850年迄今超过一个世纪,对於白礁都未採行任何主权行為,对於新加坡其后所实施的主权行為也未為任何反应,是以法院将该岛主权判予新加坡36。
透过上述二个案例可知,近代国际法院对於岛屿领土主权争端之判决,其中,「有效统治」遂行与否被视為主权归属判决之重要依据。「有效统治」包含主权意图与实际之主权展现,即对於争议领土主权主张国家,是否有效地基於主权之意图,对视為主权领土之争地,实施司法、立法与行政等展现主权之作為,且当事国提出之主权作為相关证据,必须是被法院所认可的。换言之,诸如周围海域之海上侦巡或岛上驻军等行政作為,若可证明是依据相关法律规章所展现之具体行政作為,乃是基於认知争议岛屿為其主权范围所為之主权行為,且该些作為目的是為维护争议岛屿主权,并非仅基於地理位置或与他国之协议所為之定期行為,则可视為有效统治作為及证据37。
二、21世纪前中华民国对於南海争议岛屿之有效统治作為分析
抗战胜利后,1946年10月先总统 蒋公指示参谋总长陈诚上将,派兵各一排,限期一个月进驻西沙及南沙群岛。海军於同月29日奉命派遣太平、永兴、中建、中业号等4艘军舰,编成「进驻西南沙群岛舰队」,会同内政部、国防部、联勤总部及广东省政府分派代表13员,共同前往接收、进驻,并勘察、建碑、测绘地图,并於1947年把南海诸岛划归广东省政府管辖38:这些均可视為国际法上所谓的国家行為,可做為有效与持续统治的有力证明。此外,1949年6月6日总统公布「海南特别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及「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等二法39,於其条文中亦明文指出适用於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附属岛屿,明确述及争议岛屿。上述之作為及条例应可视為係对争端地区行使国家职能,符合对南海争议岛礁有效统治之要件,惟该二法已於2003年5月28日公布废止。
1950年我政府迁臺后,曾因战略关係考量暂时从西、南沙群岛撤军,后因陆续於1954年美国人麦德斯(Morton F. Meads)声称他在南沙建立「人道王国」(kingdom of Humanity),及1956年菲律宾人克洛马(Tomas Cloma)至南沙各岛升起菲律宾旗,宣布拥有南沙诸岛,并将所占领之岛屿改名為「卡拉扬群岛」(Kalayaan),我政府為维护南海领土主权,旋即於1956年间下令海军先后派遣「立威」、「威远」、「寧远」特遣支队,以及后续「定远」、「扬威」特遣支队,赴南沙群岛实施登岛勘查、立碑、侦巡、载运陆战队兵力重返太平岛驻守、运补及探勘等任务40。足以证明我国政府有效且实质统治南沙诸岛。
1993年行政院核定之「南海政策纲领」,明文规定,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及东沙群岛,无论就歷史、地理、国际法及事实,向為我国固有领土之一部分,其主权属於我国。该纲领明确述及争议岛屿,符合对南海争议岛礁有效统治之要件,惟该法已於2005年12月15日停止适用。
1990年我政府将东沙岛、太平岛交由高雄市政府代管及开发管理,在东沙岛上设掛「东沙31号」门牌及渔民服务站;2009年将南沙太平岛行政区划隶属高雄市旗津区中兴里;2010年海巡署南部地区巡防局申请在南沙设籍,将巡防局南沙指挥部大楼之户牌号码,设為「南沙1号」。根据有效统治之法律概念,该些行政作為,明文将争议岛屿定於相关规章中,并為具体之行政管理,符合有效统治。然而,我国未将西沙群岛与中沙群岛划入行政区,对该二群岛之有效统治作為部分,实有欠缺。
1998年颁布之「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41及「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42,均未明文提到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及南沙群岛等争议岛礁為我国领土范围,不符对南海争议岛礁有效统治之要件;另行政院依该法於2003年核定「中华民国第一批专属经济海域暂定执法线」,做為海域执法依据,然仅公布东沙及中沙群岛领海基线,未公佈西沙、南沙群岛基线(如图三),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的领海具体范围仍未适用於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海域。不过於公告领海基线时,宣布在我国U形线内之南沙群岛全部岛礁均為我国领土43。
2000年初我国制定「海岸巡防法」并成立了「海岸巡防署」,基於该法之规定,於东沙岛、太平岛上派驻海岸巡防署官兵,亦符合有效统治之要件;然该法并未明文将西沙群岛、东沙群岛、中沙群岛及南沙群岛规范於法条中。
由上述可知,我国现有相关法规中,仅有从公告东沙及中沙群岛领海基线及公告时之宣布可看出我国主张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及南沙群岛之主权,相较他国以明确立法主张岛屿主权,我国以行政命令之方式,其法律位阶相较较低且内容亦有欠缺,在有效统治要件上之依据显得较為薄弱,我国较不具备以有效统治手段,主张所有南海诸岛主权的充分要件。




伍、运用海上武力强化有效统治事实
根据前述国际法院对2002年马来西亚与印尼之《黎吉丹岛和锡巴丹岛)主权归属案》、及2008年新加坡与马来西亚之《白礁、中岩岛和南礁主权归属案》之判决,当事国对争端岛屿是否遂行有效统治将被做為主权归属判决之重要原则。有效统治内涵包含主权意图与实际之主权展现等二方面,即对於争议之领土主权主张之国家,是否有效地基於主权之意图,对视為主权领土之争地,实施司法、立法与行政等展现主权之作為,而内容明确涉争议岛屿之法律规章,以及根据法律规章,於争议岛屿上实施之行政行為,為最明确之有效统治作為。整体而言,以国际法院判例观之,现阶段南海诸岛情势发展不利於我国主权主张,我国亟需努力充实「有效统治」的实践,亦即展现明确且持续性的行政行為,包括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对争端岛屿周围海域遂行海上巡护或於岛上驻军,藉此做為我国岛屿主权论述的有利法理依据,并积极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华民国对於南海诸岛的主权。
一、统合海上武力遂行南海巡护,强化有效统治之实
管辖权的行使,即為国家主权的表现,而海域管辖的落实,亦為国家海域主权的重要体现。尤其是在南海周遭国家纷纷对该海域内岛礁主张拥有主权并予以占领之际,加强运用海上武力对我国已实际控制之太平岛、中洲礁、东沙岛等遂行侦巡及管辖权行使,更可强化我国对渠等岛礁有效统治之事实。
我国自2000年改以海巡署,替代驻守东沙及南沙太平岛兵力,并由海巡署执行东沙、太平岛及中洲礁附近海域执法与巡逻任务。近年来执行「碧海专案」,进行护渔、驱离在限制水域内的外国船隻,以确保渔场与生态安全,每年均不定时在东沙、南沙太平岛执行周边巡弋44。由此可知,我国目前之侦巡范围,并未及於我国主张拥有南海之全部岛屿,而我国未来应积极改善之。
然海上武力除海巡兵力外,更包括海军武力(水面及水下兵力、定翼及旋翼飞机、陆战队等),捍卫领土主权及维护国家安全本来就是国防部之职责,东、南沙岛礁防卫责任於理於法均应由国防部负责。而海军是一个国际性的军种,军舰亦因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徵,因此在习惯上,被视為是一个国家的活动领土。但许多人只要一提到海军,便会联想到战争,其实「用兵不等於动武」,海军不仅仅是一个战斗部队,在海洋事务的层面而言,它更是一种政策工具,这个工具可以用来彰显国家的法理主张,更可以强调国家的外交立场;换言之,使用海军做為一个主权国家的政策工具,其目的不在引发战争,而是利用海军本身所拥有的外交工具特质,在国际争议中,创造有利条件。此外,海军船舰具有可见度、容易调整阵容、可随意派出与召回、移动性与滞留性强、武力投掷灵活、代表国家主权等特质,而使得世界上的海权国家经常藉海军舰队的部署与调动,来展现外交态度与维护国家利益。
我国海军在「中华民国领海与邻接区法」及「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公布之后,正式取得执法之法源,也正式赋予我国海军海域执法的身分。依据「中华民国领海与邻接区法」第17条规定:「中华民国之国防、警察、海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人员,对於在领海或邻接区内之人或物,认為有违犯中华民国相关法令之虞者,得进行紧追、登临、检查;必要时,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45;「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第16条则亦规定:「中华民国之国防、警察、海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於在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之人或物,认為有违犯中华民国相关法令之虞者,得进行紧追、登临、检查;必要时,得强制驱离、或逮捕其人员,或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设备、物品等,并提起司法程序」46。此外「海岸巡防法」第11条亦载明:「一、巡防机关与国防、警察、海关及其他机关应密切协调、联繫;……。二、前项协调联繫办法,由巡防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定之。」亦即国防部得依上述规定,协助海巡机关进行海域执法的工作,而其直接执行单位即是海军47。
在南海争端日益严重,周遭各当事国积极扩充军备、抢占岛屿之际,在不引发战争的前提下,如何有效统合运用海军及海巡所建构的巡护兵力,对於国家主权、海洋权益的维护及强化我国对南沙、东沙等岛礁有效统治之事实上,尤显重要。
二、增加海军南海巡护频度,提升我在南海议题角色之重要性险
2013年5月9日我国小琉球籍渔船「广大兴28号」在巴士海峡遭菲律宾巡逻艇追逐并持枪扫射,造成一人死亡,一名船员受伤。我政府除以严正立场声明要求菲国72小时内道歉、缉凶、赔偿,并於期满执行制裁及於5月16日起由海军、空军和海巡混编护渔任务,连续几天的海空联合操演与共同巡弋,以展示海上武力,此一作法等同於宣誓拥有巴士海峡的海域控制权。本次海空联合演习也為我国形塑了海上联合行动的新模式。海巡担负执法任务,海军则负责领海安全、维护国家主权与海洋权益,透过海军舰艇上雷达与武器涵盖海巡船舰,随时支援并确保海巡舰艇与人员安危,以达成护疆与护渔之任务。
这次演习的影响,印尼和越南等南海周边国家呼吁菲律宾应认真审视臺、菲之间的海上摩擦48,越南和印尼的声明似乎暗示不能忽视中华民国的军事力量,可能影响对南海主权的操控。此外,在我国执行海空联合操演与共同巡弋演习后,英国《卫报》(The Guardian)社论就以「南海争议:臺湾展现力量(South China Sea dispute: Taiwan flexes its muscles)為题,指出中华民国区域影响力扩大49;另《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杂誌的报导则指出,在南海岛礁争端中,我国实际控制南沙太平岛及东沙群岛,為南海不可或缺之一员,然却经常被视為龙套角色;相较於其他争夺领土主权的国家,更像是个可有可无的配角,经由此次行动已使臺湾转而站上南海领土争端的舞臺中央50。
对照长久以来我国对海洋争议一向採示好、示弱的软性姿态与反应,因而周边国家根本是无人闻问,而此次最大的差异在於我们正确运用了海军力量。事实上,在维护国家主权时,海军本来就是责无旁贷。军队肩负著保卫国家领土主权和维护海洋权益的任务。对於海军来说,这不仅仅是战时的任务,更可以说是海军在和平时期履行维护国家海上主权此一职责的具体方法。对比其他国家,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国家在和平时期也频频使用海军兵力。在黄岩岛海域,菲律宾海军曾於2012月4月派出「德尔皮拉尔」号军舰与中共海上兵力对峙51;在钓鱼岛海域,日本海上自卫队的P-3C巡逻机的巡逻与监视也成為常态。由此可见,在和平时期使用海军力量,应对涉及主权维护之海域出现的各种问题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
三、加强中华民国海军战力,有效遂行南巡任务
长期以来,中共一直為我国最大威胁,是以,整个国防建设方向亦以防范中共进犯為主要考量因素。鑑於中共海军航空与潜舰兵力不断强化,水面舰艇也普遍配置射程长的攻船飞弹,我海军近距离与中共舰艇(尤其是快艇)砲战的机会逐步减少,而且面临更沉重的空中与水下威胁,因此採行朝防空/反潜作战為发展导向,建置较大型舰艇以利携带足够的现代化防空与反潜装备。我国海军於1980年代开始推动「二代舰」计画,「光华一号」成功级巡防舰是3,000吨以上的一级舰;原本计画取代1,500吨山字号的「光华二号」二级舰,最后买了亦是3,000吨以上的康定级巡防舰,随后又从美国引进8艘4,000吨的济阳级巡防舰,渠等均属於一级舰之大型舰艇。在全力建构一级舰阵容之餘,囿於预算限制,我海军已无餘力再去建造1,500吨左右的二级舰,虽然日后出现「光华五号」、「二代二级舰」等计画,但始终只闻楼梯响。在1990年代,规划了属於三级舰的「光华三号」锦江级巡逻舰,随后我海军将这种三级舰用来担负二级舰的任务,在夏季等海象相对许可的时间执行海峡中线巡逻或巴士海峡巡航,不仅无法充分满足任务需求,也导致锦江级舰结构损耗过剧。
臺湾周围海域风急浪高,冬季更是波涛汹涌,过去如200吨级的江字号或700吨级的关字号巡逻舰等水面巡逻主力,耐海能力都不敷使用,单就耐海考量,舰体尺寸起码要增加到1,500吨以上,才能全年顺畅地在中华民国周遭海域及东、南沙海域遂行侦巡任务,有效分担一级舰沉重之负荷。因此,我国实有需要筹购1,500至2,000吨左右之高速作战舰(具备远距反水面飞弹、远距防空飞弹),以补强海军南巡任务派遣,延伸海军平时战略侦察至南海海域。
我国似可参考自製如同美国研发的滨海作战舰(Littoral Combat Ship, LCS)类型的舰隻,具备快速、机动、吃水浅的水面舰艇,能够有效地在近海地区防御和作战。此类舰艇既可用於防空、反舰、反潜以夺取制海权,亦可用於特种部队进行两栖突击作战。美国海军对其性能提出的基本要求是航速40节以上,续航力不低於3,500浬,能够携带有人或无人驾驶的飞行器以及小型的海上运输工具。滨海作战舰在攻击和削弱敌方海上防御能力后,还需具备进入沿海水域实施对陆精确打击的能力,而其最高速率可达40节以上,机动率相当高52。检视我国海军自製中之500吨级近岸巡防舰,即与滨海作战舰有相似之处。若能进一步加大船隻吨位至1,500吨左右,提升其在恶劣海象中的适航性及其续航能力,并配置优异之防空、反舰武力,一旦我国在南海实质占有之岛礁遭受侵犯时,即可迅速投射海军(陆战)兵力应援,平日亦可搭配海巡2,000吨级以上兵力协同遂行南海巡护任务。此外,在海军兵力增多后,即可增加「南巡」频次,及配合海巡陆续新建之中大型舰艇,加强东、南沙海域巡弋。
四、部署无人机,分担海上巡护任务
无人机(Unmanned Aerial Vehicle,UAV),在阿富汗战争前主要用於情蒐与监侦等任务,近年来军事UAV的发展进步快速,滞空时间大幅增长,很多可携掛弹药的攻击型无人机,普遍被研发、部署。UAV於海上之运用,除可提供舰队海上所需目标情资外,并可有效延伸侦蒐及通信距离,掌握敌军动态,且UAV於高威胁区海域执行指(特)定任务时,可减少机、舰及人员之损耗。
近年来中共积极发展军用及民用UAV,并且已将包括钓鱼台、黄岩岛、西沙、南沙在内的东海及南海海域,列為UAV侦巡工作重点区域53。据报导,中共海军似已装备BZK-005侦察机与银鹰通讯中继无人机54,其中银鹰无人机被证实在共军於南海实施演习时参加操演,显示共军已利用无人飞机对海洋进行侦察与资料通讯55。利用UAV来监控争议水域,中共不算是先驱,目前南海主权声索国当中,马来西亚已完成Aludra UAV新一代无人机的测试,可以直接从南海最近的陆基发射,进行遥感监控;越南、菲律宾等国,亦陆续投入UAV的研发与部署56。
我国现行实质占领之太平岛、东沙岛,囿於距离臺湾本岛过远及受限於可遂行渠等岛屿附近海域巡护之海上兵力数量,长期以来,并未能时时有效掌控其邻近海域状况;另考量侦巡所需耗费人力、物力、维修、保养成本,相较下UAV成本低、费用少、速度快、适应性强、低后勤支援与维修週期成本,及降低人力需求等优点,如能将配备监控设备的中小型UAV部署於岛上或配置海巡运用,将可对邻近海域及争议之岛礁、海域实施有效监控,即时回传情资,一旦有状况发生,岛上驻守的部队就能够及时调整兵力或联繫派遣海军南巡兵力,对企图挑衅的他国船隻实施驱离,如此一来,将能有效减低海巡及海军舰艇任务负荷,亦可落实海洋监侦作为。




陆、结语
南海主权争议涉及领土主权、自然资源与捕鱼权,问题之最终将无法与岛屿主权谁属分割。因国际法上,海洋是陆地之附属,据有领土始拥有海洋,拥有陆地之领土主权,才得主张自然资源及渔业权利。我国虽然仍占有东沙岛及拥有具地略优势的南沙太平岛,但无疑却渐渐丧失了许多珍贵的领土、海域及自然资源;南海争议各国在现有的侵占及宣示基础上,均不愿对岛礁或海域主权做任何的让步或妥协,意即南海海域,特别是南沙群岛,各争议国皆认為自己有合理之法理依据,并以不断充实军备或各类作為(如设置行政区、举办投票、捕渔、研究或观光活动等)增强主权行使之合理性。
整体而言,以国际法院判例观之,现阶段南海诸岛情势发展不利於我国主权主张,而目前我国於东沙群岛及南沙太平岛所為之巡逻、侦巡、岛上驻军、岛上建设、官员巡视与研究作為,亦有明显之欠缺与不足处。我国亟需努力加强「有效统治」作為的实践,亦即展现明确且持续性的行政行為,包括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对争端岛屿周围海域遂行海上巡护或岛上驻军,藉此做為我国岛屿主权论述的有利法理依据,巩固我国对南海各岛礁之主权地位,并积极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华民国对於南海诸岛的主权。








註1:〈争西沙陆船水砲轰越舰〉,《苹果日报》,2014年5月8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40508/35817006/>(检索日期:2014年5月9日)
註2:陈鸿瑜,〈旧金山合约下西沙和南沙群岛之领土归属问题〉,《远景基金会季刊》,第12卷,第4期,2011年10月,页4-6。
註3:陈鸿瑜,《南海诸岛之发现、开发与国际冲突》(臺北:国立编译馆,民国86年11月),页7-10。
註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臺湾海洋2010》(臺北市:海巡署,2010年再版),页107。
註5:沉克勤,《南海诸岛主权争议述评》(臺北:臺湾学生书局,2009年),页21-25。
註6:萧曦清,《南沙风云》(臺北:臺湾学生书局,2010年),页139-140。
註7:1939年3月1日,日军占领西沙群岛,3月30日驱逐法人,占领南沙群岛,4月9日,日本正式宣布占领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并将之改名為「新南群岛」,划归臺湾总督管辖,隶属於高雄县治。参见同註6,页61-62;同註8,页89;赵国材,〈从国际法观点分析我国南海歷史性水域之法律制度〉,《问题与研究》,第32卷,第8期,1993年,页13。
註8:蔡政文、林文程,《南海情势发展对我国国家安全及外交关係影响》(臺北: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2002年11月),页13。
註9:陈鸿瑜,〈南海争端的政治与法律面分析〉,《全球政治评论》,第32期,2010年,页。
註10:宋燕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对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国可能之影响〉,收录於中央图书馆臺湾分馆编,《海南暨南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臺北:中央图书馆臺湾分馆,初版,民国85年),页331-332。
註11:孙大川,〈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我国南海岛礁主权之影响〉,《国防杂誌》,第21卷,第2期,民国95年4月,页54。
註12:「可燃冰」是天然气水合物的俗称,俗称「甲烷水合物」,外表像冰,但具易燃性,能像蜡烛一样燃烧,故又称為「可燃冰」。海底可燃冰的分佈范围占海洋总面积的10%,相当於4,000万平方公里,是迄今為止海底最具价值的矿產资源。据估计,1立方米的可燃冰能释放出的能量,相当於170立方米的天然气,且燃烧时不会產生剩餘物,减少环境污染,可成為人类新的后续能源;参见宋镇照,〈建构两岸合作参与东协区域整合的新契机与新思维:臺湾的观点与期待〉,《东协瞭望》,创刊号,2010年6月,页32。
註13:〈储量达300亿吨:南海被列為国家十大油气战略选区之一〉,中国石油网,〈http://www.oilnews.com.cn/gb/misc/ 2005-04/06/content_610990.htm〉(检索日期2010年11月4日)。
註14:越南已是东南亚地区的第三大原油生產国,以2004年的数据来看,越南出口原油多数从南海海域开採,仅石油这一项收入,出口原油约196亿吨,总价值56.6亿美元,佔其当年其国家预算的30%。参见刘啟文,〈南海情势中不可忽略的国家-越南〉,《国防杂誌》,第26卷,第4期,民国100年8月,页27-28。
註15:Leszek Buszynski, “The South China Sea: Oil, Maritime Claims, and U.S.-China Strategic Rivalry,” The Washington Quarterly, Vol. 35, No. 2, spring 2012, P.141.
註16:毛正气,〈南海的自然资源与争夺〉,《海军学术双月刊》,第46卷,第4期,2011年10月,页19。
註17:王冠雄,《南海诸岛争端与渔业共同合作》(臺北:秀威资讯,2002年10月),页19-22。
註18: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南海情势发展对我国国家安全及外交关係影响》(臺北: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2001年11月),页14-15。
註19:“Energy Profile of South China Sea,” The encyclopedia of earth, October 25, 2010,<http://www.eoearth.org/article/E ... South_China_Sea>,(检索日期:2014年5月20日)
註20:经济部能源局,〈能源统计手册〉,《臺北:经济部能源局,2013年8月》,页19。
註21:〈中国首次向美明确表态:南海是中国核心利益〉,《环球时报》,2010年7月4日,<http://mil.news.sina.com.cn/2010-07-04/0952599153.html>(检索日期:2014年5月21日)
註22:“Clinton Urges Collaborative Process for Resolving East Sea Disputes,” DTiNews, July 24, 2010, <http://dtinews.vn/en/news/023/37 ... t-sea-disputes.html >.(检索日期:2014年5月21日)
註23:“Remarks by the President at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Academy ommencement Ceremony,” The White House, May 28, 2014, <http://www.whitehouse.gov/the-pr ... cement-ceremony> (检索日期:2014年5月29日)
註24:俞宽赐,〈比较两岸对南海主权问题的立场与政策〉,《理论与政策》,第9卷,第4期,1995年9月,页106;俞宽赐,《南海诸岛领土争端之经纬与法理─兼论东海钓鱼臺列屿之主权问题》(臺北:国立编译馆,2000年),页8。
註25:陈鸿瑜,〈旧金山和约下西沙和南沙群岛之领土归属问题〉,《远景基金会季刊》,第12卷,第4期,2011年10月,页3。
註26:外交部编,《中外条约编辑:中华民国16至46》(臺北:外交部,1958年),页249。
註27:1947年中华民国内政部方域司绘製《南海诸岛位置图》,在南海水域以11条断续线标明中国的领土范围,南海四大群岛均包含其中,这11条断续线即南海U形线的由来。此地图由中华民国政府正式对外公告,当时南海周边国家并未提出异议或外交抗议。1949年之后,共所出版的官方与民间地图中,也依此标明中国的领土范围。参见廖文中,〈从中共观点看南海与南沙群岛问题〉,《中共研究》,第30卷,第5期,1996年5月,页80-81。
註28:外交部,〈中华民国外交部重申南海议题立场〉,2011年8月10日,<http://www.mofa.gov.tw/News_Cont ... 3509873662E796F>(检索日期:2014年5月21日)
註29:俞宽赐,〈我国南海U型线及线内水域之法律性质和地位〉,发表於「海南暨南海学术研讨会」(臺北:政治大学,1995年10月16日),页8-9。
註30:姜皇池,〈臺湾应调整南海领土主张〉,《苹果日报》,2012年5月18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120518/34237765>(检索日期:2014年5月3日)
註31:刘復国,〈当前区域性南海问题对话合作机制〉,《亚太研究论坛》,第19期,2003年3月,页39-44页。
註32:叶锦鸿,〈印尼?马来西亚岛屿领有纷争与国际法─继承、地图与有效管理的效力〉,《臺湾国际法季刊》, 第7卷第3期,2010年9月,页7-38。
註33:徐国勇,〈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白礁岛主权归属问题〉,《臺湾国际法季刊》,第7卷,第3期,2010年9月,页127-153。
註34:孙国祥,〈重新构建南海议题:司法解决之探讨〉,《亚太研究论坛》,第19期,2003年3月,页26。
註35:同註45,页129-130。
註36:姜皇池,〈看白礁主权判决 钓鱼臺怎麼办〉,《联合报》,2008年5月27日,<http://city.udn.com/54543/2880408>(检视日期:2014年5月3日)
註37:黄居正,〈时际法原则与后殖民国家之领土秩序:以东南亚国家领土争议事件為中心〉,《臺大法学论丛》,第40卷,第2期,2011年月,页863。
註38:陈驾誉,〈抗战胜利后迄政府迁臺前我国建设南海诸岛歷程初探-以国军档案為中心〉,《黄埔学报》,第65期,2013年,页164;陈鸿瑜,《南海诸岛主权与国际冲突》(臺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7年3月),页62-63。同註8,页8。
註39:中华民国总统府,〈制定海南特区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中华民国38年6月13日公布,《总统府公报》,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 ... mid=7464&ctid=96&q= (检视日期:2014年5月3日)
註40:余宽赐主编,《外交部南海诸岛档案汇编(下册)》(臺北:外交部研究设计委员会,1995年),页812-815。
註41:内政部,《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中华民国87年1月21日公布,《内政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009&KeyWord=%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9%a> (检视日期:2014年5月6日)
註42:内政部,《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中华民国87年1月21日公布,《内政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 http://glrs.moi.gov.tw/EngLawContent.aspx?Type=C&id=101 > (检视日期:2014年5月6日)
註43:行政院,〈行政院公报-中华民国第一批领海基线、领海及邻接区外界线〉,页32299-32301,http://marinepolicy.nsysu.edu.tw ... 2_8097264_45411.pdf(检视日期:2014年5月6日)
註44:〈太平岛设门牌,南巡局长张德浩当户长〉,华视,2011年12月13日,<http://news.cts.com.tw/cna/politics/201112/ 201112130890428.html>(检索日期:2014年5月2日)
註45:魏静芬、徐克铭,〈国际海洋法与海域执法〉(臺北: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页178。
註46:同註57,页185。
註47:同註57,页189。
註48:〈越印吁臺菲外交途径解决〉,《自由时报》,2013年5月17日,<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680022/print>(检索日期:2014年5月18日)
註49:“South China Sea dispute: Taiwan flexes its muscles,” The Guardian, 19 May 2013,<http://www.theguardian.com/comme ... -sea-dispute-taiwan >(检索日期:2014年5月20日)
註50:苹论,〈配角变主角〉,《苹果日报》,2013年5月21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30521/35031611/>(检索日期:2014年5月20日)
註51:王祥昀、刘维峻,〈从臺菲海域冲突论南海争端发展〉,《空军学术双月刊》,第635期,2013年8月,页66。
註52:〈美军在南海部署最新型隐形军舰〉,阿波罗新闻网,2011-09-07,<http://tw.aboluowang.com/news/2011/0907/%E8%8B%B1%E5%AA%92%EF%BC%9A%E7%BE%8E%E8%BB%8D%E5%9C%A8%E5%8D%97%E6%B5%B7%E9%83%A8%E7%BD%B2%E6%9C%80%E6%96%B0%E5%9E%8B%E9%9A%B1%E5%BD%A2%E8%BB%8D%E8%89%A6-133189.html>(检索日期:2014年6月20日)
註53:罗添斌,〈中国长程无人机,侵扰东海、南海〉,《自由时报》,2014年7月13日,<.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795568>(检索日期:2014年7月14日)
註54:Wenadell Minnick, “ China's Silver Hawk UAV Program Advances”, Defense News, Jul. 14, 2011,<http://www.defensenews.com/artic ... ogram-Advances.>(检索日期:2014年6月10日)
註55:Shane Bilsborough, “China’s Emerging C4ISR Revolution,” The Diplomat, August 13, 2013,<http://thediplomat.com/2013/08/chinas-emerging-c4isr-revolution/ >(检索日期:2014年6月20日)
註56:石亚今,〈中国无人机登场 钓鱼台战云密布〉,联合新闻网,2012年9月28日,<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415372>(检索日期: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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