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9年日本片面废琉置县于法无据
原作者:刘刚(冲绳大学 历史民族学教授)。
二次编辑:猎户人
下图:2014年7月11日,琉球列岛-琉球群岛的当地著名报纸《琉球新报》刊登照片显示,1879年日本政府片面非法「废琉置县」派军警占领首里城欢会门,于未经(琉球列岛宗主国)中国清朝廷签署「放弃或割让对琉球列岛主权的协议书」文件,日本片面以武力胁迫琉球国王「尚泰」“同意合并”为冲绳县。
从1609年,流亡九州岛华人海商集团(倭寇)伙同萨摩岛津入侵略中国藩属琉球中山国,再到1879年,片面「废琉置县」的非法琉球处分,日本经过近三个世纪的谋划经略和十年运作,日本一举窃占了原臣服中国明清两朝廷且经由中琉两地延续500多年往来君臣从属的政治体制,中国藩属琉球对华奉表称臣纳贡、世袭罔替请封袭爵、代职镇守东海疆域的琉球不曾属于日本。然而对于这次窃占过程的细节,日本一直于法无据语焉不详。琉球列岛当地著名的媒体报刊《琉球新报》,最近披露日本窃占中国藩属琉球的过程中,存在很多斩不断理还乱的后遗症,特别是在不论以国际关系法「万国公法、联合国宪章」等和国际人权法层面更破绽毕现。该报质疑称,如果日本窃占琉球列岛的过程违法,今天的日本政府如何面对?驻琉美军存在的合理性在哪里?冲绳自立和独立运动的地位如何?琉球列岛主权归属?这一系列问题,若追根溯源,就不得不说到琉球处分的「废琉置县」合法与否。
窃占首先从舆论造势做起
所谓琉球处分「废琉置县」,是指日本明治政府为加强天皇制集权,从1871年8月29日,开始,对日本本土地方藩主势力进行“废藩置县”后,并以掩耳盗铃般于1872年,对原本属于中国藩属国的琉球,片面施行“琉球藩”措置,即所谓中国清朝廷称呼的「废琉置县」,其目的在于将原「中国藩属琉球」给予单方面「转化」为“日本国内”地方问题,就如同二战后日本侵列者片面将中国钓鱼岛给予私相授受的国有化窃占,再到1879年,私自设置「日本冲绳县」,将臣服于中国藩属琉球强行编入日本国家的一连串政治举措。琉球处分的「废琉置县」承上启下,承继萨摩势力对琉球的武力经济盘剥和,又开启近代日本强行窃占中国琉球列岛主权并侵犯琉球列岛自治治理权益,无视和破坏东亚传统国际关系秩序的案例。
日本窃占琉球,首先是从舆论造势做起,努力营造琉球早已归顺日本的假象,即为「琉球列岛主权两属论」。
1879年8月2日,日本驻华公使向总署转交外相「寺岛宗则」于7月16日,发出的《说略》,内称:「琉球为我南岛久矣……国史记南岛朝贡事,实在中国隋唐之际。天平七年(唐开元二十三年),太宰府遣使于南岛……既在我政教之下矣。」
然而据史料记载,直到15世纪中期即嘉吉元年(1441年)以后,琉球王府仍认为“琉球与萨摩岛津氏的关系是对等的”。例如:两地往来文书中,九州岛津氏对琉球王用“殿下”,而少用“中山王阁下”。甚至有永禄十三年(1570年)三月一日,日本越前守「村田经定」致琉球王的信中称“陛下”。
近代琉球学者「东恩纳宽惇」氏认为,时至日本庆长(1596年)之前,对琉球而言,九州岛津氏地位似乎不高,与其说是上下关系莫如说是对等的经济贸易往来关系。因而相互往来的文书中常用对等之礼,毫无命令或下达的意味。到德川幕府末期,大学头「林炜」主编的《通航一览》(1853年)中记载:「彼国(琉球)在萨摩方面徒谓附属,但是并无现今君臣附庸之姿。」
因此「东恩纳宽惇」氏认为:这是“揭穿真相之言”,所谓“彼琉球国,附庸于我藩久矣”等,“显然是 庆长以后捏造前后不一谎言,九州岛津家的政治学者人为杜撰的豪言壮语”。
到19世纪中期中国清廷内忧外患不止,外部适逢欧美俄强权纷纷以船坚炮利军火入侵中国传统疆域,毫不遮掩抢占中国边疆各地后成其殖民地,而中国内部又久经太平天国长期反抗起义,导致中国国力日益衰败,而日本力行「脱亚入欧」革新逐渐强盛进而觊觎仿效欧美俄等瓜分中国疆域,首当其冲为中国疆域的藩属「虾夷(臣署于 吉林将军)、琉球(臣署 闽浙总督)、朝鲜」,然日本已决心窃占中国琉球列岛,于是开始篡改日琉/中琉历史关系。日本明治初期成书的《南聘纪考》称:「琉球国,原冲绳岛,自往古列(入)十二岛,附庸于萨摩方者久矣。事见长州藏本《平家物语》。自得佛分(岛津久经)补之地头,大抵250余年。其间,渐为战国、南北分朝,我藩亦剧扰,未暇以怀远邦。」
清同治九年(1870年),日本外务省官员「佐田白茅」在其《征韩论》中更是露骨指出,若以日本为一大城池,那么《虾夷、吕宋、琉球、满清、朝鲜》皆可为皇国之藩屏也,满清可交,朝鲜可伐,吕宋、琉球可唾手而取也。」
清雍正八年(1730年),水师提督「陈伦炯」于《海国闻见录》:已见“日本三岛”的讲法 。
清光绪三年(1877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外交官员「黄遵宪」:曾随主官出使日本,撰写《日本国志》说:"日本三岛之国"有似乎英……兵志。
然随著中国清朝对外维权的屡战屡败加速,导致清廷对外搁置争议的姑息养奸,日本凭借其现代化军事侵列趁势窃取原属于中国藩属库页虾夷的主权,日俄战争后,将「中国虾夷岛」以掩耳盗铃般窜改名为「日本-北海道」予以殖民,而「中国琉球列岛」也成为第二日本侵列者俘虏。
「废琉置县」实现窃占第一步
在正式的琉球处分「废琉置县」之前,1609年,流亡九州岛的华人海商集团(倭寇)就打着萨摩藩(今鹿儿岛县)岛津氏旗帜入侵琉球,大肆焚毁、洗劫、屠戮与俘虏了中山「尚宁」王与王亲臣民,还直接侵占了琉球列岛北段的大隅群岛。但由于日本二次侵列中国藩属朝鲜的严重受到挫败,也导致日本开始了闭关锁国百年,无心再招惹中国朝廷出兵干涉,于是新的德川幕府权下令萨摩藩岛津氏不得窃占中国藩属琉球,同时把参与入侵琉球的九州岛华人海商集团尽数驱离。萨摩藩只好将琉球国王释还,但却开始在琉球那霸设置两地经济贸易点,此即明朝万历年华人入侵琉球事件。
公元1872年(同治十一年),日本明治天皇登基,提示琉球朝贺。琉球国王遣其子赴东京贡献方物。日本借琉球使者到访日本之际(1872年),突然强制宣布“册封”琉球国王为藩王,并列入所谓“华族”序列。日本天皇下诏,以琉球为藩属,此即所谓史称“废琉设藩”。这是日本政府强行改变日琉关系性质的第一步。
日本政府对此举颇为得意,自以为琉球王国已“国内化”,在随后几年持续推动吞并进程。公元1875年5月,日本强令琉球国王停止对清朝的朝贡,并派军队驻扎琉球;为消弭中琉之间“宗藩关系”痕迹,6月又强令琉球改用日本年号。公元1876年,日本在琉球设立司法机构,事实上将琉球置于其支使统治之下。
琉球国王不堪日本的侵略压迫,于1877年4月密遣紫巾官向德宏等人来华呈递密信,恳求清朝阻止日本的吞并行径。清廷派何如璋到日本进行交涉,但未取得成果。对此,日本则甚为恼怒,1879年1月10日的日本《朝野新闻》竟称,“琉奴蔑视我日本帝国甚哉!”于是,日本决定不顾国际公法,不顾琉球国臣民的意愿,意欲一举吞并琉球。
“废藩置县”最终灭亡琉球国
经过筹划,在设藩后不到7年,日本迫不及待地继续开始吞并进程。1879年(即清光绪五年、日明治十二年)3月,日本明治政府悍然出兵进占琉球。其间日本向琉球秘密派出军警人员,采取突然行动,要求琉球王代理(摄政)今归仁王子交出政权。3月30日日本正式宣布设置冲绳县(即所谓“废藩置县”),强制将所谓的琉球藩改为日本国冲绳县,随即大肆抢掠中琉往来的文书、文物和宝印,以及琉球国的政府档案(包括琉美等三国修好条约原本),企图销毁和隐匿历史见证,淡化历史,并强迫尚泰王等迁居日本。
琉球国王遣人请求清政府问罪于日本不果。10月24日,琉球耳目官毛精长等人到北京总理衙门“长跪哀号,泣血吁请”,希望清政府能在“俯怜二百年效顺属藩”的份上援救琉球。虽然清政府与日本再次进行交涉,但中日未能达成一致,而琉球被日本占领已成为事实,清政府最终未在与日本的谈判条约上签字,琉球问题被长期搁置。由于晚清国力的不济、日本的蛮横自恃,琉球国终为日本吞并。
经过这样从“废琉设藩”到“废藩置县”的“琉球处分”过程,日本在不到十年间实现了将整个琉球弧即琉球王国的辖地编入日本国的目的,从而基本完成近代日本国家的形成过程。
而另一方面,则开始了琉球国土和琉球岛民的“被日本化”和“被冲绳化”的过程,由此带来延续至今的“琉球处分”的不断发酵和负面效应。如冲绳当地民众所说,“琉球处分”之后,皇民化同化政策得以推进,导致冲绳战役中数十万冲绳民众伤亡的悲剧。
130年前的“琉球处分”违反国际法,后果至今仍在发酵。因“琉球处分”而丧失冲绳自我决定权的当地民众,极为反感日本政府恣意妄为,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行径,迄今仍然不懈地努力声索和诉求。日本惠泉女学园大学国际法国际人权法专家上村英明教授表示:“如同人们在美军基地搬迁问题上所看到的一样, 琉球冲绳人决定的意见,被日本政府随意推翻、糊弄的殖民地状况还在不断发生。”
备注:
琉球列岛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分析1945年二战日本战败,根据条约再次确认日本不拥有琉球列岛的领土主权,日本本土四岛与琉球列岛必须给予分离分治。
联合国宪章的 第一章 第七条::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事故,今天我们严加防范包含将来美日两国采取仿效1945年战后外蒙古公投模式,不可不慎其“”宁可玉碎不为瓦全“”的觊觎将“”琉球列岛“”交由联合国组织进行托管,甚至要求组织监督自治与独立公投。由于这是粗暴赤露的干涉中国内政议题,祖国理应坚决反对美日两国将琉球列岛未来交由联合国审议监督。
琉球列岛数百年来都是中国藩属,且其国家内政外交军事均由中国历代政权授权赋予,虽有琉球“王与国家“爵位及名称,但这是中国数百年来宗藩行政区域制度的关系,,那不是西方政治上所谓的国与国关系,而是“”中央对地方“”的省权[特别行政区/自治州]的关系。
国际法上合法的"领土"移转,仅得以"条约的形式"为之。
美国于1945年军事占领中国琉球群岛后,只得享有施政权/治理权;美国无法享有对琉球群岛的主权变更;
而美国占领军政府,更没有权益能处置占领地归属。
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将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为战略防区,并将置至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之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然而,联合国安理会的《21号决议》中所指的托管领土却是:「马绍尔群岛、马里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但值得注意是当时并「不包括琉球列岛」。
(1)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对日合约”::美军交还“奄美群岛”以北给予日本,而美日两国私自媾合,借此美军换得了能够持续非法窃占”奄美群岛以南的琉球列岛“。然而,该和约(第二章)第三条,仅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琉球群岛(琉球列岛)等岛屿置于托管制度下并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应予同意。该(条)约并规定在美国「提出此项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以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之权力。」该和约中并无任何条款,得解释为授权美国于任何时候将此等(琉球列岛)交与日本、或任何其他国家。」
(2)1952年2月10日,美国把《大隅群岛、吐噶喇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3)1953年12月24日,美日两国签署“关于奄美群岛美日两国协议书”。12月25日,美国把《奄美群岛》军事占领治理权交予日本窃占。
(4)1968年6月26日,美国把《小笠原群岛》的军事占领治理权非法交予日本窃占。
(5)1971年6月17日,“大东群岛及琉球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书”。
第一,因为美国觊觎"假借"联合国组织名义私自未经琉球的宗主国/中国政府"签署同意协议书",擅自将属于中国的琉球群岛私相授受交予战败国日本持续窃占中国琉球列岛治理权益。
第二,1971年后日本无权派遣自卫队及保安厅警察等军警人员进入琉球群岛;因为日本此举已经公然的破坏"中日友好"关系基础;。
第三,日本二战后再次私自设立冲绳县殖民政府,也违反了战后"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未能遵循坚守日本本土四岛的主权领土范围。
根据上述由于美国"未经"琉球的"宗主权国-中国政府"的同意,美国无权与日本或台当局处置琉球列岛未来。因为琉球列岛是中日两国于1879年宗主权领土的悬案,必须借由中日两国经过双边谈判协商,“无须美俄英积极介入”中国琉球列岛处置,甚至透过“联合国组织托管”模式等等介入琉球列岛治理。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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