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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光绪十八年屠继善《恒春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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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王 发表于 2017-10-24 23: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光绪十八年《恒春县志》,书籍简介:


  本书(二册三一一面一八六、六○○字)凡二十二卷,又卷首、卷末各一卷;「屠继善」纂辑。恆春设县;始于清德宗光绪元年(1875年)。县境东、南、西三面环海,北以加尔崙溪与臺东埤南交界,西北以率芒溪与凤山枋寮交界。清德宗光绪十八年(1892年),臺湾设局倡修「通志」,令各属蒐辑采访册以报;时「屠继善」司鳩来恆,知县「陈文纬」谋以改册为志,委任总纂。「屠继善」自号 啸云居士,浙江会稽人。受事日始,再阅寒暑,全书脱稿。卷首,载城署图;正文依次为「疆域、建置、职官、营汛、招抚、田赋、户口、风俗、产物、义塾、祠庙、学校、碑碣、艺文、山川、水利、铺驛、边防、兇番、节寿、义塚、杂志」等二十二篇,各为一卷。卷末为「旧说」,录「夏献纶」的《臺湾舆图》、《恆春县舆图说略》附焉。此志所载多属档册原件,尤以「边防」一篇为清穆宗同治十三年(1874年),日兵侵臺事伴结束后与日人协议「事寝之后两国往来文件全行撤销」之下保存者,其史料价值甚高。






《恒春县志》正文:

陈序


  壬辰(光绪十八年)初秋,文纬捧檄履恆,作民牧;适上宪设局,延揽博雅,修台湾省志,令各属採访邑内山川、风俗等以报。时有射不力社之役,奔走军前,未暇应命。窃意:台湾自郑氏纳降以后,恆春尚置甌脱,旧名 瑯嶠,隶于凤山分汛,于枋藔巡徼,亦以榛狉成俗,不甚备求。乾隆间,「林爽文」之党庄大田败匿其地,福康安公追歼之。同治初,龟仔角番滋事,台澎总镇「刘明灯」军门督师勦平之。幨帷棨戟,荼火军容,仅两焉。盖其地,山海交错,為全台极南收局之处。自山至海,远处不过十里,近则海缘山表,往来行人,浪花溅足。西南一带,村落萧疏;其余平埔高山,悉属番社。
同治季年,牡丹社生番杀被风琉球岛民五十四人,逃生十二人。
次年,又劫备中州「佐藤利八」等四人,伤而未殞;官交领事,资遣回国。

日人藉以生心,假名勦番,覷我土地。有陆军中将  西乡(西乡从道)率兵至,登岸筑塞,将以用武。闽浙督部 李 公 鹤年(李鹤年)得报,奏奉上谕派 沈 公 葆桢 (沈葆桢)提兵渡台,相机筹办;以公法条约,折衡于尊俎之间。事竣,遂会督部疏请设县,命其名曰「恆春」;得旨曰:「可」。此与凤山析治之缘起也。

 光绪纪元,相阴阳,度流泉,设官分职,庀才鳩匠;越五年而雉堞、坛壝、廨舍成。时四时,量地任事,廛肆村落,亦次第可观,雕题贯耳之儔,薙髮向化。会台湾分省,又復则壤地,清赋税,计口编户,而措置粗备矣。然究非大藩壮县、久安长治者伦,典籍无徵,縉绅罔考,采访之事,棼如茫如。商之 屠 子 芝君(屠继善),曰:『县志即国史也。国无大小,不可无史;县无繁简,不可无志;恆虽新闢,志其要焉者也。今采访而可以上贡者,辟振裘然,皆要领焉。有要领而襟衷、袪袂悉备矣,曷勿遂事而为之志?如以经费论,子之执固难斥俸,地方贫乏,又不能醵资,尽省局之所颁,从其俭而为之可也。恆邑昔辖凤山,凤固有志,不妨闕文,以闢县始。一切有案牘之可求者,胥当代任其役;如必涉历而后确者,非都人士莫辨焉』。由是,文纬 (陈文纬)以采访属诸邑人 汪 千戎 春元、邱茂才 辅康,以校对属之南澳「康茂才」作铭、嘉应州 吴 子 廷光(吴廷光)、「刘子鑫」,而总其成于 屠 子(屠继善)。载阅寒暑,全书脱稿,凡二十二卷。冠城署以挈纲领,殿旧说以溯源流;开卷于疆域而知广袤,踵武于建置而知缔造;继之以职官、营汛,所以明亲上、重卫民也;递而至于义塚、杂志,所以阐幽光、罗稗野也。都为一册,先后以匏、土、革、木、金、石、丝、竹八帙。所载山川原委、水陆险要,以及上而气候、下而道途,大而文事武功,细而虫、鱼、鸟、兽,靡不博访周咨,一再参究,以求至於无疑;凡疑者概勿书,是诚可以知一邑之规模,可以备百世之考核者也。至若簪缨世阀、理学醇儒、古剎名山、奇行韵事之足以增光简编者,伊古蛮荒,罕有闻见,请以俟之将来。

(屠继善)屠 子名 继善,浙江会稽明经,佐豫章贰尹,以司鳩来恆,兼志役。网罗散佚,孤诣苦心,当设法以寿诸梨枣焉。「(陈)文纬」不敏,乐观厥成,谨叙其俶末如是。
  光绪二十年(1894年)丙子重午,补用同知、知恆春县事、甘肃皋兰县原籍浙江山阴「陈文纬」序并书。









卷十八,边防


  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1874年5月14日,星期四),奉上谕:『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日本兵船,现泊厦门,请派大员查看」一摺。日本国之使臣前在京换约时,并未议及派员前赴台湾生番地方之事。今忽兴兵到闽,口称借地操兵,心怀叵测。据英国使臣函报:日本係有事生番,南北洋通商大臣,咨复情形相同。事关中外交涉,亟应先事防范,以杜衅端。「李鹤年」于此等重大事件,至今未见奏报,殊堪诧异。生番地方,本係中国辖境,岂容日本窥伺?该处情形如何?必须详细查看,妥筹布置,以期有备无患。「李鹤年」公事较繁,不能遽离省城,著派「沈葆桢」带领轮船兵弁,以巡阅为名,前往生番台湾一带察看,不动生色,相机筹办。应如何调拨兵弁之处?着会商「文煜」、「李鹤年」及提督「罗大椿」等酌量调发。至生番如可开禁,即设法抚绥驾驭,俾为我用,藉慰地方,以免外国侵越?并著「沈葆桢」酌度情形与「文煜、李鹤年」悉心会商,请旨办理。日本兵船到闽以后,作何动静?着「文煜、李鹤年、沈葆桢」切实具奏。南北洋如探有确耗,并著「李鸿章、李宗羲」随时咨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核办。原摺均著抄给阅看,将此由六百里加紧密谕知之。钦此』。

  日本陆军中将「西乡(从道)」照会闽浙总督部堂「李(鹤年)」:为照会事,台湾土番之俗,自古嗜杀行劫,不奉贵国政教,海客灾难是乐。邇来我国人民,遭风飘到彼地,多被惨害;幸逃脱者,迫入贵国治下之境,始沾仁宇恩恤,藉得生还。本国稔知贵国矜全我民之意,厚且至;我国政府感谢奚似?而彼土番反是害我人民如此,为人父母,岂忍漠然?是以我皇上委本中将深入番地,招彼酋长,百般开导,殛其兇首,薄示惩戒;使毋再蹈前辙,以安良民。本中将谨遵钦旨,即率亲兵,将由水路直进番地。至若船过贵境,固无他意,应无拒阻;但恐閭巷之说,或触于贵国之诧异,兹特备文报明。为此,照会贵大巨,希即查照。
  又片:明治四年十二月(1872年11月),「我」琉球岛人民六十六名遭坏船漂到台湾登岸,是处牡丹社,竟被番人劫杀,五十四名死之;十二名逃生,经蒙贵国救护,送还本土。又于明治六年二月(1873年2月),我备中州人民「佑(佐)藤利八」等四名漂到台湾卑南番地方,亦被劫掠,仅脱生命。幸蒙贵国卹典,送交领事,转送回国。凡我人民,迭受恩德,衔感无涯。兹我政府独怪土番幸人之灾,肆其劫杀;若置不问,安所底止?是以遣使往攻其心,庶几感发天良,知有天道而已。故本中将虽云率兵而往,惟备土番一味悍暴,或敢抗抵来使,从而加害,不得已稍示膺徵之惩耳。但所虑者,有贵国及外国商民,在台湾所开口岸运货出入者,或见我国此间行事,便思从中窃与生番互通交贸,资助敌人军需;则我国不得不备兵捕之。
  务望贵大臣遍行晓谕台湾府、县沿边口岸各地所有中外商民,勿得毫犯。又,所恳者:倘有生番偶被我兵追赶,走入台湾府、县境内潜匿者,烦该地方随时即捕交我兵屯营是望!特此又片以陈。


  闽浙总督部堂「李(鹤年)」照会日本国陆军中将「西乡(从道)」:
照得台湾全地久隶我国版图,虽其土番有生、熟之别,然同为食毛践土,已二百余年;犹之粤、楚、云、贵边界猺、獞、苗、黎之属。皆古所谓我中国荒服羈縻之地也。虽生番散处深山,獉狉成性,文教或有未通、政令偶有未逮,但居我疆土之内,总属我管辖之人。查《万国公法》云:『凡疆内植物、动物、居民,无论生斯土者、自外来者,按理皆归地方律法管辖』。又载《(万国公)法》得耳云:『各国之属物所在,即为其土地』。又云:『各国属地,或由寻觅、或由征服迁居,既经诸国立约认之,即使其间或有来历不明之人,皆以此为掌管既久,他国即不应顾问』。又云:『各国自主其事,自任其责』。据此各条,则台湾为中国疆土,生番定归中国隶属,当以中国律法管辖,不得任听别国越俎代谋。
兹贵中将照会,以台湾生番戕杀遭风难民,奉命率兵深入番地,殛其兇首以示惩戒。在生番迭逞悍暴,杀害无辜,即按以中国之法,亦律所必诛;惟台湾全地素属中国,贵国政府并未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商允作何办理,逕行命将统兵前往?既与万国公法违背,亦与同治十年,所换和约第一、第三两条不合。然详阅来文,先云:『招彼酋长,百般开导,使勿再蹈前辙』。復云:『虽率兵前往,惟备土番抗拒,不得已稍示膺惩』。是贵中将之意,但在惩办首凶,以杜后患,并非必欲用兵。所开两案首兇,其备中州遭风难民,前由生番送出,并未戕害一人,当经本部堂派员送沪,交领事官送还。自枋藔至琅峤(瑯嶠/恒春)一带,早经本部堂飭令台湾道委员建造隘藔,选举隘丁、隘首,遇有外国遭风船隻,以便随时救获;此后贵国商民往来该处,当不致有劫杀之事。去岁备中州难民并未被害,即其明证。其琉球岛,即我属国中山国疆土,该国世守外藩,甚为恭顺。本部堂一视同仁,即严檄该地方官责成生番头人,赶紧勒限交出兇手议抵。总之,台湾属在中国,应由中国自办,毋庸贵国代谋。各国公使俱在京师,必以本部堂为理直。缘准前因,合即照复。
  又,照得前准照会,得悉贵中将奉命统兵惩儆台湾生番;当经本部堂援据《万国公法》,请贵中将撤兵回国,以符条约,具文照复在案。兹于四月十二日,接据台湾镇道稟称:『贵中将统率部兵,已在凤山县所属琅峤(瑯嶠/恒春)、柴城一带地方扎营,与属地生番争斗。经委安平协副将「周振邦」、署台湾同知「傅以礼」等驰往该处,于初八日与贵中将相见,面询本部堂照会,曾否达览?贵中将答以已经收到,并语该文武官:以此次用兵生番,因去年贵国「副岛(种臣)」大臣早与总理衙门商明;近又有钦差赴北京,专论此事。俟北京信到,再行照复,不肯即日回兵等因。又据稟:『于四月初七日,有贵国驻厦领事官「福岛九成」书记「吴硕往」见该镇道,面言要赴琅峤(瑯嶠/恒春)查看,不准本国兵与中国民船滋事,以敦和好,特来拜謁。该镇道询以何故动兵?答称:欲将生番稍示惩儆,不敢扰害中国地方』等语,先后到本部堂。准此,详阅各情,深佩贵国政府敦信修睦,益固邦交之意。而贵中将谨承上命,情意慇勤,务泯猜嫌,以敦和好;闻之亦甚欣洽。因思贵国与中国立约未久,方期两国和好,可与天壤无穷。乃此举并未商由总理衙门移知本部堂作何办理,径命贵中将统师赴中国所属邦土、本部堂所管地方用兵,盖由轻动浮言,误会生番非中国所管之谣,遂致贵国政府与贵中将近日所为,事事与《万国公法》、《修好条约》违背,宜中外舆论皆不为然也。除既载本部堂前次照会外,合再将本部堂确查证据,及贵国此举不合万国公法》及《修好条约》,为贵中将更告之。

查琅峤(瑯嶠/恒春)番社人物,地方确归中国辖属,证据历历分明,可核者三:
南路琅峤(瑯嶠/恒春)十八社向归凤山县管辖,每年征完番餉银二十两有奇,载在台湾府志,此证据一也。
台湾设立南北路理番同知,专管番务,每年由各该同知入内山犒赏生番盐、布等物,此证据二也。
柴城又名福安街,建有我朝福公康安(福康安)碑庙,此证据三也。

证据确凿,(生番之地)历来已久,特以礼记不易其俗、不易其宜,故向来中国不全绳以律法而已。
查《(中日)两国修好规条》第三条云:『两国禁令政事各有异同,其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查台湾生番久属中国,其不全绳以律法者,即政事禁令各有异同之一端也。按约,应听中国自主,贵国不得干预代谋;况两国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第一条显有明文,尤宜共篤守。又,第十四条载:『日本人在中国指定口岸、又附近洋面,不准与不和之国互相争斗』。夫附近中国洋面与不和之国,尚不准争斗,况为我疆土之内隶属之人?今贵中将在琅峤(瑯嶠/恒春)、柴城一带,于我设立隘藔之疆土,竟行登岸扎营;于我纳税食粮之番民,竟行接杖争斗,与条约各款种种不合。设令他国效贵国之所为,于贵国属地属民,并不先行商准,遽尔命将兴兵,据其地、诛其人,贵国其能任听所为而不问乎?贵中将反己以思,必有爽然自失者。
据台湾镇道 稟称:『贵中将理事官「福岛九成」,俱言上年使臣到京,曾对总理衙门说过,以生番非中国所管及此举早经商明,故尔前来。查:中国自来与各国立约,俱钦差全权大臣各遵所奉谕旨,订定立约;并特条申明,两国全权大臣先行画押盖印,俟两国御笔批准后,刊刻通行。今贵中将及理事官所云上年使臣向总理衙门说过等语,是否遵照中国律法立约?抑将商明之事,或盖关防于公函、或两国互相换照会,以为凭据?本部堂未接准总理衙门移知;贵中将奉命远来,定悉详细,当时立有凭约,请将彼此原议文约抄示,本部堂自当听贵中将照约办理。如当时未立有凭约,应请贵中将撤兵回国,不得于中国所属邦土地方久驻兵旅,以符条约。
窃思贵国政府祗因「生番杀害难民,两案」,故命将统兵,深入番地,殛其兇首,使无再蹈前辙。
查我属国「(琉球)中山国」被戕遭风难民一案,仍由本部堂自行严檄该地方官办理,无庸贵国干预。
其贵国备中州难民「(佐藤)利八」等四名,但祗被抢、并未杀害,应由本部堂按照《修好条约》内第八条:『盗窃等案,由地方官查拿惩办』之约,严飭地方官追办。
本部堂断不以中外之分,稍存歧视;该地方官处分攸关,亦断不致玩延。不必贵中将驻兵台湾,旷日持久,劳师糜餉。本部堂係为两国各敦和好起见,故再详示证据,申明条约,剴切照会。现在上而各国驻京公使、下而中外舆论,均以贵国此举为非;贵中将忠于谋国,定能翻然变计,即日撤兵回国,以免天下公非,保两国永好。贵中将实图利之。
  钦差大臣「沈(葆桢)」照会:照得生番土地,隶中国者二百余年,虽其人顽蠢无知,究係天生赤子。是以朝廷不忍遽绳以法,欲其渐摩仁义、默化潜移,由生番而成熟番、由熟番而成士庶,所以仰体仁爱之天心也。至于杀人者死,律有明条,虽生番亦岂能轻纵?然此乃中国应为之事,不当转烦他国劳师糜餉而来。迺闻贵中将忽然以船载兵,由不通商之琅峤(瑯嶠/恒春)登岸。台民惶惑,谓不知开罪何端,致使贵国置和约于不顾?即西洋曾经换约各国,亦群以为骇人听闻。及观贵中将照会闽浙总督公文,方知为牡丹社生番戕害琉球难民而起。无论琉球虽弱,亦儼然一国,尽可自鸣不平;即贵国专意恤邻,亦何妨照会总理衙门商办?倘中国袒护生番,以不肯惩办回复,抑或兵力不及,藉助贵国,则贵国甚为有词。乃积累年之旧案,而不能待数日之回文,此中曲直是非,想亦难逃洞鑑。今牡丹社已残毁矣,而又波及于高仕佛等社。来文所称殛其凶首者谓何?所称攻其心者谓何也?帮办「潘(霨-wei)」布政自上海面晤贵国「柳原(名  前光)」公使,已允退兵,以为必非虚语;乃闻贵中将仍扎营牡丹社,且有将攻卑南社之谣。夫牡丹社戕琉球难民者也,卑南社救贵国难民者也,相去奚啻霄壤?以德为怨,想贵中将必不其然。第贵中将照会闽浙总督公文,有『「佐藤利八」等至卑南番地亦被劫掠』之语,诚谣传未必无因。夫鳧水逃生,有何中余资可劫?天下有劫人之财,肯养其人数月不受值者耶?即谓地方所报难民口供不足为据,贵国谢函具在,并未涉及劫掠一言。贵国所赏安生,即卑南社生番头目也;所赏之人,即所诛之人,贵国未必有此政体。或谓贵国方耀武功,天理不足畏、人言不足卹;然以积年训练之良将劲兵,逞志于蠢蠢无知之生番,似亦未足以示武。即操全胜之势,亦必互有杀伤;生番即不见怜,贵国之民人亦不足惜耶?或谓贵国既波及无事各社,可知意不在復仇。无论中国版图尺寸不敢妄以予人,即通商诸邦,岂甘心贵国独享其利?日来东风司令,琅峤(瑯嶠/恒春)口岸资粮转运益难。中国与贵国和谊,载在盟府,永矢弗諼。本大臣心有所危,何敢不开诚佈公,以效愚者之一得?惟高明垂察,见复施行。



 《台湾戕害日本商民会议抚卹条款》
  大清国、大日本国为会议条款,互立办法文据事:照得各国人民,有因保护不周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兹以台湾生番,虽将日本商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惟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詰责。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卹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备银两,另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往来公文彼此撤回註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

  大清国、大日本国为会议凭单事: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于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允给抚卹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湾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不得愆期;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将银两全数付给,不得愆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据采访录:『同治十三年春,恆春(琅峤/瑯嶠)尚未设县,民少番多。日本轮船载兵盈万,泊车城后湾海面,以舢板渡兵登岸,先住民房,继于大坪顶出扎大营,驻统领官。没途防营,碁布星罗,东至猪朥束大港口,北至南势湖沿海一带,首尾百里。并要隘如狮头山、刺桐脚、枫港、凉伞兜、车城、马鞍山等处,各驻重兵,不时进攻。牡丹社在高山,垒木石当关,仓卒不得上,相持数月。夏、秋溪水泛溢,倭人诱之以计,持枪涉水,伪为失足状,仰卧水际,以足拇指驾枪水面以待。时番人不知有后膛枪也,见其枪已湿水,人已淹毙,来割首级,倭乃放枪㱲(yi)之;番之为所紿者甚多。然倭人平日往来小径,被番伏草劫杀、割去头颅者亦复不少,并不服水土病死者无虑数万千人。其尸皆盘膝如趺坐状,用木桶装殮;嗣以体僵,膝不能屈,即弥留时,亦强装入桶,陆续载以回国。当其病日,虽满屋沉吟,外人不得知也。倭兵之在大港口者,其粮餉、军火,皆大坪顶营接济,悉以舢板从后湾越猫鼻、鹅鑾鼻而往;不由陆路,畏番之狙击焉。厥后,倭人挥金如土,虽隻鸡秉秆售之者,可得龙洋一元。由是,乡愚艳其利,及平日受害于番者皆乐为用,为之嚮导。倭人乃分兵三路,一自大港进,越文率、高仕佛,而抄其后;一自枫港进,由牡丹路礼乃而袭其右;一自保力进,由四重溪、石门而攻其前。势如潮涌,枪林弹雨,番不能敌,遂毁其社、戮其人。各社闻风而惧,咸以牛、羊、酒、米来贡,以免于害。维时,大军南来,筑寨于枋藔一带,两不相侵,以《万国公法》争。倭人知理絀情亏,遂罢兵;焚其营中所余之五色毳毯、布棚及粮米等而去。是役也,倭住恆春(琅峤/瑯嶠)将一载,水陆各要隘殫悉靡遗。现在啟衅朝鲜,则恆春各海岸,不可不加意防范焉。








《恒春县志》前言

 这部恆春县志,原抄本係修史庐藏,台湾当局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晒蓝。远在民国二十六(1937)年七月,该所图书室管理员「张政烺」先生所编的「图书室报告第二号,方志目」,在福建省「台湾附」,即列有此书。二十八(1939)年,我在昆明,亦已看到这一本「方志目」,但当时并未深切注意。那目录上是这样写的:『恆春县志,清光绪二十年修,本所由抄本晒蓝,二十二卷(原误作二十一卷,校勘记更正),首一卷,末一卷,四册。主修「陈文纬」、纂修「屠继善」。附註:旧隶台湾』。
  因为这本书一直在国内,而史语所的「方志目」,也是对日抗战时期用云南当地出产的土纸印刷的,所以流传也不很广;因此,不用说台湾学人,或到过台湾的日本人,在1950年前,发表有关台湾地方志的文字中,或专书中涉及台湾方志时,绝未提到这部《恆春县志》。连「朱士嘉」编的《中国地方志综录》和《中国地方志备征目》,也没有列入本书。
  我是1949年2月,到达台湾的。6月,约「姚从吾」先生到桃园杨梅史语所看书;其时,陈列的书很少,极大部分还锁在箱内。奇怪的是我回到台北,逢人便说我已看到了一部《恆春县志》,是晒蓝本;而且,还仿佛记得是在第三排最下格。当时首先怀疑的便是好友「杨云萍」先生,因为他从来没有听说过;他并问我『是不是在大陆另有一个《恆春县》』? 同年10月10日,我再约「杨云萍」先生同去,竟找不到此书;我因为肯定的说曾目睹此书,而且也没有人借阅,所以管理员「王宝先」先生也为我们翻寻了四、五次,仍然是杳无踪跡。查卡片目录,比「方志目」只多了一句『修史庐抄本』。回台北后再去函查询,并说明在何排何格,管理员仍苦觅不得。最后,「王宝先」先生把「方志目」寄来,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是我第一次去桃园杨梅时,见到「方志目」,并记得是晒蓝本,大约因为那时我正在起草《台湾方志中的利玛竇》,天天縈绕在我心目中的是台湾方志,所以回到台湾大学宿舍,便在梦中重游桃园杨梅史语所图书室,居然在我梦想中的第三排书架最下格,梦见其书,然后又像目睹一般的向别人津津乐道。其实是太虚幻境,真书还锁在箱内。
  1949年10月以后,史语所为进行检查、登记及杀虫等工作,分批将全部书箱开啟,但因地方狭窄,随开随装;我请求负责人检查到《恆春县志》时,把它取出,暂时替我保留。那年12月20日,我三游杨梅,《恆春县志》还不知深藏在那一箱内。1950年1月14日,四访杨梅,史语所全体朋友看到我来,都不约而同的说:『《恆春县志》出来了』!后来我曾在《台湾文化季刊》第六卷第一期,发表了一篇「《恆春县志》的发现」,叙述找到这本县志的经过,并介绍其内容。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曾于1951年,将此志付印,由「林熊祥、廖汉臣」二君校阅标点。现在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重印此志,嘱我重校;我为审慎起见,请现在台湾当局中研院工作的学生「张存武、王璽」二君,根据晒蓝本对校,然后再由我校阅。这一切的经过,我是很乐意向读者报告的。
  至于民国二十年(1931年/昭和六年),日本籍「稻叶直通、瀨川秀吉」所著「红头屿(兰屿)」一书中所提到的「恆春县志稿本」,我相信是另一个本子。因为那段文字是在原书十一页「岛之历史」一节中,兹译如下:『如看恆春县志稿本,则有光绪三年三月(1877年),「固(周)有基、汪乔年」等一行二十余人勘查此地,并把此地划入恆春县的报导。这是政府派员视察曾被列于化外之岛的嚆矢(hao-shi/比喻事务的开端)』。
按史语所藏本恆春县志卷末「附红头屿、火烧屿」,原文说:『光绪三年,前恆春县「周有基」、船政艺生游乐诗、「汪乔年」,偕履其地,归述其所见如此』。
日人据所见恆春县志稿本,记勘查者只有「周(误为 固)有基」和「汪乔年」二人;而史语所藏本却多一游乐诗。
日本人记勘查时期为光绪三年三月;而史语所藏本有年无月;
日人所见稿本,记勘查者一行达二十余人;而史语所藏本只记三人;
日人所见稿本又有『并把此地划入恆春县管辖之报导』;史语所藏本却不见有这一报导。
可见「红头屿」一书作者见到的「恆春县志稿本」,并不同于我向台湾学术界报告的史语所藏本「恆春县志」。这一别本,至少民国二十(1931)年还在本岛;至目前是否仍在本岛?只能说「待访」了。

 1960年5月四日,杰人「方豪」谨识。






备注:


明清两朝五百年间藩属琉球视中国中央皇权为其主权国,且不与二心为倭寇诱惑所动摇而改变。
清朝时期,琉球国为 闽浙总督 所统、福州布政使司、福州知府 管辖。琉球国文书 须先申 府,府 申 道,道 送 司,司 再呈 督、抚。


《1879年中国官府照译横滨西字报论琉球事》
清季 申报 台湾纪事 辑录  一十七
光绪五年八月二十日(公历十月初五日——礼拜日)/1879年,
照译 横滨西字报 论 琉球 事

日前,有人自北京寄书来,证明琉球所以属日本之故;作者「巴洛佛尔」受日本「宍户玑(璣)」公使之托,自不得不如是云尔。察 作者之意,不外言公历一千六百十年(1610年),日本征服琉球以及一千八百七十四年(1874年),中国认琉球为日本管辖两端已耳。
一千六百十年(1610),"萨摩"征球,人所共晓,即"华人(倭寇)",亦无异词;
而谓,一千八百七十四年,中国认琉球为日本管辖,则未免过当也。

夫琉球进贡中国,球王即世、中国遣使往封,事在"萨摩"征球前二百余年。
当萨摩入球时,封贡曾否停止,吾不知也;历年来琉球仍进贡中国,其陪臣子弟仍入北京国子监读书,球王即世、中国仍遣使往封:事事如初,众目共见、众耳共闻。
谓"琉球既隶日本"?封也、贡也,彼何以不知;知之,又何以不禁!
为日本者?  既攻琉球,则当废琉球之主、更琉球之政,以示君威;乃一一听其自治、一一率由旧章,行之二百余年矣。
今乃忽然昌言曰:「当是时,吾既灭其国,而有之矣」;谁则信之!
查琉球官吏上书有曰:「历奉日本严戒,勿以萨摩一事显告中国」;
又曰:「使臣进北京时,必令其盟誓勿泄」。
苟琉球既为己有,何不直禁其遣使,而私相盟约不敢告人?;
可见一千六百十年(1610)以来,琉球一岛,日本并未视为己有也。
至日本并球、击台等事,并未知照中国,而谓「琉球为其所为」;是与一千六百十年,萨摩谓「琉球为其所为」,无异也。

公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1874),日本兴兵至台代球民复仇;中国过问,几动干戈。
日兵至台时,统领「西乡从道」照会闽浙总督「李(鹤年)」内称:『日前台湾生番劫杀备后民四人,后又惨害琉球难民五十二人;特此兴兵复仇』云云。

闽浙总督复文内称:『琉球,中山故国也;臣事中国巳数百年,极其恭顺。而中国待之,不分畛域。是以本大臣札饬台湾地方官严拿凶犯,秉公办理』云云。
闽浙总督二次照会,更属了然;内称:『球人是我属民,其被生番惨害一事,自应由本大臣饬令地方官查办,不必贵国费心。况贵国之备后四人未遭惨戮,不过被劫』云云。

吾读此文吾,已知「巴(洛佛尔)」君之谬,然尚未知成立之约何如;
及取阅之,乃知「太久保(利通)」与总理衙门所定者,曾无一「琉」字、一「球」字,第言「有国当保护己民」而已。
此一役也,中国自始至终皆不直日本所为,谓其"藉端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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