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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晚清全面强化宗藩控制与属国自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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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培 发表于 2017-9-14 00: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与属国自主观念的碰撞






  第四章 全面强化宗藩控制的新构想
  
  甲申政变的发生,让李鸿章体会到属国自主之心日炽。19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到甲午战争之前,全面强化宗藩控制成为指导其处理宗藩事务的主导性观念。围绕全面强化属国控制,李鸿章采取了诸多手段,形成许多控制属国的新构想。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又与属国自主观念产生激烈斗争。
  


  第一节 全面强化宗藩控制的筹措
  
  《中法新约》正式解除了清越之间的宗藩关系,此时清朝剩下唯一的典型性藩属国朝鲜。如何保证清鲜宗藩关系的稳固,是摆在清朝君臣面前的重要问题。
  
  壬午兵变之后,李鸿章转变传统的“治以不治”观念,形成“治以需治”的思想观念,主动干预属国事务。而甲申政变的发生让李鸿章认识到朝鲜内部存在着脱离清鲜宗藩关系的潜流,且这种潜流已经发展成为可以依靠日本等列强,通过武装政变等形式,欲图强行改变清鲜关系的实质性行动。特别是朝鲜国王及一些大臣在政变中表现出的摇摆不定,让李鸿章认识到,此种离心力已经深入属国整个统治阶层。故而,在这一时期,面对列强对于属国的侵蚀,李鸿章主张积极介入,力图通过外交等手段,减轻朝鲜遭受的侵蚀,防止外部势力对清鲜宗藩关系的动摇。另一方面,李鸿章也认识到,全面加强对于朝鲜的控制,抑制朝鲜内部自主势力,以维系清鲜宗藩关系势在必行。所以,在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指导下,其在与属国交涉中,因势利导,在政治、外交、经济等多方面努力筹措,意图实现对属国朝鲜的宗藩控制。
  
  一、对宗藩之间通讯和军事布局的思考
  
  甲申政变后,清政府在朝驻军撤退,面对属国内部的自主倾向,及以日本为代表的列强对属国朝鲜的侵蚀,李鸿章主张清鲜之间设电报线以达迅通信息之益,重新调整东北地区清军布置,更是试图加强对朝鲜军队的影响。
  
  《中日天津会议专条》规定中日两国同时撤兵,此后朝鲜如有重大的变乱事件,清政府及日本两国单独一国要派兵,需要相互知照。清朝军事力量在朝处于真空状态。此种状态对宗藩关系的维护极为不利,一方面,壬午兵变及甲申政变证明朝鲜内部充满着矛盾,各阶层、势力之间相互冲突所导致的动乱随时可能在朝鲜爆发,特别是朝鲜内部自主情绪日炽,加深了朝鲜脱离宗藩体系的可能;另一方面,《中日天津会议专条》是双边条约,只对中日两国形成条约约束,对于其他列强并不具备条约效力。朝鲜作为欧美列强共同关注的要地,不排除其他列强以军事手段介入朝鲜事务的可能。在清朝军事力量干涉朝鲜事务能力削弱的情况下,保证清政府对朝局势变动的及时反应是李鸿章必须要思考的问题,而快捷、保密的电报成为应对这一问题的首选。
  
  对于电报的作用,李鸿章早有深刻认识,认为用兵之道在于兵贵神速,而电报之法,使“海国如户庭焉”,各国“瞬息之间可以互相问答”,当下中国文书传递依持驿站传递,速度迟缓,如果遇有用兵之时,列强军事信息传递快于中国,“利害已判若径庭”,所以,“是电报实为防务必需之物”.
  
  当时朝鲜请求清廷代设电报线,拟从仁川港开始设置陆路电报线,由汉城经义州,到达凤凰城,“请由北洋筹借,限年归款等语”.②对此,李鸿章认为,朝鲜作为清朝东北地区的屏障,比邻俄国与日本,内忧外患,甚是危急,“必须及时接设电线,以通信息而便调拨”.③此外,近年日本曾托大北电报公司安置海钱,由该国西北海岸设起,经过对州到达朝鲜的釜山,而且朝鲜与日本已经就电报线铺设达成协议,“第一条有陆线承之字样”,④要求二十五年内朝鲜政府不架设和这些海陆电报线争利的电线,不准他国和公司布设海底电报线等等。所以李鸿章认为朝鲜设立电报线之权利已被日本所侵攘,所幸只是铺设釜山一口岸,且是水线,未曾扩展至陆线,但“若不赶紧代为筹办,窃恐日本先我为之”,将来釜山至汉城的水路线均落入日本之手,清朝与朝鲜之间信息不畅,“此次因朝王商请,正当迎机善导,为朝鲜保护陆线之权”.
  
  但因北洋经费的枯竭,而奉省又无钱款可拨,且“朝鲜陆线中国官为代办,易启猜忌”,所以,盛宣怀建议,按照壬午时的办法,由中国电报总局代朝鲜政府筹措银钱十万两,分二十年还清,每年由朝鲜归还银钱五千两,由电报总局催收转运北洋,免除借款利息,并指出,在此借款没有还清之前,该条电报线“应由中国电局代为管理,以期款项有着”,且电报局各局的董事、司事、学生、工人、工匠等暂时由中国电报局代为聘雇,“仍一面遴选朝人到局学习,以冀逐渐换撤”.①对于盛宣怀的建议,李鸿章认为“尚为切实周密”.于是,李鸿章按照盛宣怀的建议回复了朝鲜国王。
  
  李鸿章支持为朝鲜建设电报线,最为关键的目的在于“以通信息而便调拨”,强化清朝与朝鲜之间的信息传递,增强清军反应速度。其次,当时日本在朝侵夺通讯之权,中国作为宗主国不能坐视属国权益被掠夺,参与朝鲜电报线建设,可防止日本对朝鲜设线利权之进一步侵蚀。再次,由电报总局代朝鲜政府筹措建设电报线的款项,二十年还款期内电报线由中国电局代为管理,且电报局的工作人员也由中国代为雇用,清政府实质性地把持住朝鲜设线及使用电报之权利,这有利于清政府对朝鲜通讯的控制。
  
  除了通讯上进行布局,在军事上,李鸿章也做出了一定部署。其试图向朝鲜军队内透影响,在向朝鲜国王提出的筹善后二策中提到,“一练枪队数千人为宿卫,可代延西国教习,一或由贵国遴派弁兵,赴天津军营学习”,②军队是维持统治的基石,通过代聘教习,或者派朝鲜官兵在天津学习,可以潜移默化受训官兵,增加在朝军中之影响,有益于培植朝鲜军队中的亲华力量,对于强化属国控制是有帮助的。此外,李鸿章还对东北的清军进行重新部署。中国边门距离朝鲜都城有千余里,山路崎岖,如遇到紧急事件,难以迅速救援,而从旅顺乘船可两日至马山浦,庆军熟知从马山、水原到汉城的路线,且当时北洋水师驻扎在旅顺,“水陆相依,声援尤壮”,所以认为庆军“自以移驻旅顺为宜”.
  
  此外,提出调驻扎涿州、良乡的广东提督张曜一军前往中朝陆路边境,与吉林珲春等处的军队形成掎角之势,“亦与旅顺水陆各营互为声援”,“保东藩即以固辽沈”.④还向朝鲜国王表示,“仍当酌派师船,轮流驶赴仁川驻巡,以资镇压,而壮声援”,①在朝鲜近处布置军队,无事之时,作为威慑性力量,可防列强侵夺,亦可抑制朝鲜自主倾向,若朝鲜有急,以电报互通消息,将极大加强清政府在朝鲜问题上的反应速度。所以,李鸿章对朝鲜国王言,“贵国本赖中朝保护,果有事乞师,或闻得警信,此间必立派水陆各军,驰往策应。中高相距咫尺,伏波横海之师,可以朝发夕至,转旬电线,接至边门,呼吸尤易灵通,勿以天威高远为虑也。”②这既是对朝鲜的保证,也是一种警告。
  
  二、扶植亲华势力以加强控制的措置
  
  此外,李鸿章试图从朝鲜内部扶植亲华势力,塑造朝鲜内部政局的再平衡以强化属国控制。而关键的举措就是促成李昰应回国。
  
  李昰应在壬午兵变中被捕获,并被送往清朝国内,软禁于保定。甲申政变时,李鸿章就主张释回李昰应,“此次致乱皆由朝臣党日者起事,而党日者皆非大院君之党。国人甚盼大院君回,似应请旨释回,交吴、丁等带往,以系属朝人之心而示羁縻等因”,③“本年法、越事急,该国君臣谣惑更多,欲结日以自固。凡自韩来者,谓朝鲜无贰心之士民佥盼昰应归国。况值此变乱之时,尤当为收拾人心之计”,④“今事变突起,反复筹维,非令昰应回国设法护持,不能得力。”
  
  李鸿章认为释回李昰应是挽救朝鲜危局的办法,目的欲通过李昰应回国,凝聚亲华力量,抵消朝鲜自主的离心力。
  
  甲申政变后,朝鲜内部坚持亲近清朝的事大党遭到开化党的较大打击,不少亲近清政府的朝鲜官员被杀,如赵宁夏、李祖渊、韩圭稷。朝鲜政治体系中亲华势力的削弱,进一步助长了朝鲜国内的脱清自主倾向。传统宗藩关系具有非契约性的特点,关系的建立和维持更多依靠于宗主国及藩属国双方的认同。面对朝鲜内部出现的宗藩关系离心力增强的趋势,加强朝鲜的控制是必须的,而当时李鸿章把释放李昰应回国作为增强朝鲜内部亲华力量的举措。对于释回李昰应,李鸿章指出,昰应“初闻王妃被戕,尚欲回朝匡辅国政;继知妃无恙,阴持政柄,但求生还,退老江湖而已”,①“彼颇通达时局,外交必不肯拒,附日结俄必不愿为,与国王暗弱无定见者迥异。”
  
  随后李鸿章与李昰应面谈,并派许钤身、周馥与之会晤闲谈。最终李鸿章认为释放昰应回国,暂时不需令其干预国政,以免导致内乱,“王妃见其已归,作局外闲人,而昰应声势自在,或稍有顾忌而不致纵恣。
  
  国王思父子天性,或暗得掖助,而稍端趋向,亦未可知”.③通过上述可知,李鸿章最初把昰应视之为重构朝鲜内部政局平衡的关键人物,希望通过重新释回昰应,达到巩固朝鲜亲华政治力量,增强“向清力”的作用,昰应被视之为清政府在朝鲜的代言人。但是昰应消极地回应使李鸿章的热情退却,不再寄希望于他作为清朝在朝鲜代言人主导朝鲜政局,而希望通过昰应回国,抑制闵妃集团,影响朝鲜国王决策,进而重新构建朝鲜高层政治力量对比的平衡。
  
  三、派遣驻在大臣以监督属国国政
  
  《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第一条规定“嗣后由北洋大臣札派商务委员前往驻扎朝鲜已开口岸,专为照料本国商民。”④章程签订后,清政府任命陈树棠为商务委员驻在朝鲜,料理中朝商务事宜。这一行为打破了传统宗藩关系中宗主国不向藩属国派出常驻官员的常例。但是商务委员一职所关注的重点是商务事宜,对于朝鲜的内政与外交并不干涉。甲申政变后,因朝鲜自主之气焰日炽,李鸿章认识到要加强清政府对朝国政的控制,产生了变革商务委员制度,与闻朝鲜国政的想法。
  
  甲申政变后,日本转变在朝鲜问题上的对清态度,由反对清政府对朝干涉转为寻求与清政府在朝鲜问题上的合作,当时日本外相井上馨向李鸿章提出了处置朝鲜的《朝鲜外务办法》,办法中日本承认清政府对朝所拥有的宗主权,建议李鸿章实质性地掌握朝鲜的内政外交,暗中也夹杂着试图获取与清朝同等的决策地位的企图。对此,李鸿章有所警惕,认为日本知道中国有保护属国的权力,协商政事的优势,“而彼径告朝人必置不理,故欲借以揽权干预,并争雄长”,①但是日本是朝鲜邻邦,而中国是宗主国,“名分不同,朝人无须请教日本,我更未便豫商井上也”.
  
  井上八条中,李鸿章明确反对由其遥制朝鲜国政及清日协商处理朝鲜国政的提议,倒是对日本提出的替换“坐探国政大员”表示了赞同,认为“就日本井上原议,中国驻朝通商委员即系坐探国政大员,宜遴派才干较长于现在驻扎之员,尚是忠告”.当时清朝驻朝商务委员是陈树棠,“至驻朝道员陈树棠谨厚有馀,才智不足”,④李鸿章认为其不足担当与闻朝鲜国政的重任,并向总署询问有无通达外务、政体可靠者,实际上欲替换陈树棠,选用更加出色的人才来强化对朝外务和内政的控制。
  
  甲申政变中袁世凯的作为,让李鸿章甚为赞赏,认为其两次带兵救护朝鲜国王,屡次建立战功,“该君臣士民深为敬佩,才识开展,明敏忠亮”,⑤此外,不少人对袁世凯的称赞给其加分不少,如清政府的吴大澂,朝鲜的闵泳翊、李昰应等人均在不同场合称赞过袁世凯的能力。而且袁世凯“与其执政金允植、金炳始1免内患”.
  
  这些成为袁世凯担任清朝驻朝大臣的优势所在。可以说袁世凯的条件符合李鸿章的要求,这是其选择袁世凯作为驻朝官员的关键因素。当时李鸿章正欲通过送归李昰应重新构建朝鲜内部的势力均衡,故而推荐了袁世凯护送李昰应回国,“将来或恳特恩,优加崇衔,俾接替陈树棠差使,可为耳目臂指之助。”⑦随后,李鸿章以陈树棠疾病缠身为由,向清政府提请,由袁世凯接替陈树棠,认为当前朝鲜口岸日益增多,贸易日益兴盛,各国使节云集汉城,清朝在朝事务依赖于袁世凯从旁谋划,故而“似宜优其事权,作为驻扎朝鲜总理交涉通商事宜,略示与闻外交之意”.
  
  袁世凯作为陈树棠的继任者,在李鸿章的构想中,是清政府派驻朝鲜负责通商事务的官员,与闻朝鲜外交是其新的一项职责,在“朝王外虽感德,内则趋向不专,阴有择强自庇之意”之时,“今乘朝王函请,正可迎机而导,令其设法默为转移”,②可见李鸿章开始布局干涉朝鲜国政。“袁世凯受命为‘总理朝鲜交涉通商事宜',是李鸿章对韩政策积极化的具体反映,而总理朝鲜交涉通商事宜的袁世凯遂成为推行这种政策的一个重要支柱”.袁世凯并没有辜负李鸿章期望,在朝期间,在强化对朝控制,抑制朝鲜内部自主倾向,影响朝鲜政局走向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收紧属国经济的控制
  
  (一)强化对朝鲜海关的控制
  
  海关是监督进出口贸易和征收关税的国家机关,海关所征收的税款是朝鲜政府最重要的财政来源。故而,李鸿章意识到控制朝鲜海关,很大程度上就把持住了朝鲜政府的经济命脉,并付诸行动。
  
  1882 年后,朝鲜依次与美英、德等国缔结通商条约,朝鲜向列强开放之势形成。当时朝鲜洋务人才匮乏,朝鲜于是向清政府求援,请求清政府“代聘贤明练达之士,迨兹东来,随事指导”.
  
  海关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肩负着对进出口商品货物监督管理及征收关税的责任。在朝鲜对外开放之时,海关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当时朝鲜国内对海关制度了解不深,海关人才也甚为匮乏,所以朝鲜海关总税务司一职也进入到朝鲜政府希望清政府“代聘贤明练达之士”的行列内。
  
  当时李鸿章向朝鲜推荐了原德国领事穆麟德,认为“其人明白交涉关税各事,性情忠实,颇愿为贵国效用”,⑤而朝鲜政府也采纳了李鸿章的推荐,与穆麟德签订了聘用合同,该合同关键内容包括:一、“穆麟德经朝鲜政府雇请”,协助办理朝鲜交涉事务;二、穆麟德“务博采中外各海关章程”,为朝鲜厘定设关收税、泊船等章程;三、“穆麟德倘奉朝鲜政府之令,办理海关事务”需使用朝鲜人协助,“不得已雇订外国人,亦须商请政府”,且海关职员“其补补饩廪诸事,须一一呈请政府核定可否,不得自夺”,此外海关税银由朝鲜官解送政府。穆麟德只需核查上报;四、朝鲜政府“若查出该员不按以上各条办理,即可酌给川资,随时辞退”.
  
  从该合同可以看出,朝鲜政府拥有对海关的人事任免权和财权,穆麟德作为李鸿章推荐给朝鲜政府的“贤明练达之士”,地位等同于客卿,有关海关事宜的开展,均在朝鲜政府的领导和指示下进行,而清政府方面对于朝鲜海关相关事务并无决定权。
  
  然而,穆麟德在朝期间,介入朝鲜内政外交,引导朝鲜走脱清自主的道路。
  
  “朝俄密约”后,李鸿章从驻朝商务委员陈树棠处得知,“此次朝俄交通由穆麟德暗为介绍”,②感到甚为愤怒,这种愤怒也是情有可原的,穆麟德作为李鸿章推荐给朝鲜政府的海关干才,本意是希望通过穆麟德主持朝鲜海关,防止列强对朝鲜的权益损害,进一步维持清鲜宗藩关系的稳定,然而穆麟德却“引俄拒清”,撮合朝鲜与俄国立约聘用俄国军官充当教习,挑唆朝鲜“脱清自主”.加之李鸿章已经充分意识到朝鲜内部存在脱清自主的潜流,意识到要全面加强对朝鲜的控制,对于穆麟德这个妨碍加强控制的不确定因素,更是不能够容忍。所以,李鸿章极力向朝鲜政府施压,要求撤换穆麟德。最终由赫德保荐的墨贤理替代穆麟德“由统署委令接办朝鲜各海关经徵事宜”,对于穆麟德,李鸿章还是留有颜面,言其在朝所办各事“均尚出力,俟各关交代事毕,应仍饬穆麟德回津,另有差遣”.
  
  墨贤理在赴任前,曾到天津谒见李鸿章,李鸿章“察看人甚妥协明白,谨饬当与面议接办朝鲜海关事宜,订有五款,作为训条”,④并强调墨贤理到任后,要恪遵五条训令办理。五款训条主要内容为:一、墨贤理“奉北洋大臣委令前往朝鲜”;二、“墨贤理一切祗遵北洋大臣暨朝鲜统署札文办理。不受其馀各员节制”;三、墨贤理“且不可违背中国保护朝鲜属藩之意。亦不能听别国揽预”;四、墨贤理是中国海关人员,其待遇“应由北洋大臣咨请朝鲜国王饬统署从优议给”;五、“总税务司无论何时要墨贤理回中国海关之任,可申请北洋大臣札墨贤理交卸回华”.
  
  从训条来看,墨贤理任职朝鲜海关与穆麟德有着极大不同,上文提到穆麟德与朝鲜政府订有聘用合同,朝鲜政府完全掌握着朝鲜海关的人事权和财权,穆麟德属于朝鲜政府的雇员。而此时,墨贤理是由中国总税务司委派,北洋大臣委令前往朝鲜任职,受北洋大臣和朝鲜统署节制。从宗藩体制来说,北洋大臣与朝鲜国王在等级上相同,而朝鲜统署是朝鲜中央机关,相比于北洋大臣处于等级地位上的劣势,二者的命令,在层次上来说,是北洋大臣优先。所以对于墨贤理在朝所办事务,北洋大臣具有最高控制权力。此外,第五条规定,墨贤理的解职,北洋大臣握有决定权。所以实质上来说,墨贤理在朝鲜海关任职是直接受李鸿章的领导。这体现出李鸿章插手朝鲜海关人事任命,意图控制朝鲜海关的倾向。此外,为了墨贤理便于控制朝鲜海关,李鸿章提出“海关员役人数,应属墨贤理,量事授糈,酌察裁减”,②实质是希望把朝鲜海关人事任命权下放给墨贤理。可知,李鸿章意图通过控制朝鲜海关总税务司一职,全面控制朝鲜海关。而直到甲午战争之前,朝鲜海关总税务司一职几经更替,但均由北洋大臣委派人员赴朝鲜任职,并在实际事务中受到北洋大臣李鸿章及总理交涉通商事宜的袁世凯监控。可以说,李鸿章加强朝鲜海关控制的观念一直没有动摇过。
  
  (二)借款以强化属国海关控制
  
  朝鲜开放通商以来,因为库藏空虚,多次向欧美列强借款。对此,李鸿章已认识到其弊害,主张清政府向朝鲜借款,认为如此有利于抵制列强对朝鲜的经济侵略,更有助于强化对属国朝鲜海关的控制,进一步增强对属国的控制。
  
  李鸿章对于朝鲜借债之弊端已有认识,认为朝鲜通商以来,列强诱使其借债,以关税作为抵押,实欲操控朝鲜利权,“若果听其办成,隐患甚大”,对于朝鲜向列强借款的行为,提出“此等举动一有萌芽,即应设法阻止,如实系军国要需,应由中国代借”,①保护朝鲜利权,防止流弊产生。光绪十八年(1892 年),因朝鲜政府向德国世昌洋行购买轮船,“价银若干,因财用不敷,未即偿完,积至年月利息渐滋,现存欠款,计至十万之谱”,朝鲜外署督办闵种默向清政府求救,希望清政府“烦代筹款”.
  
  对此,李鸿章认为朝鲜窘困,“徒事束缚不为代筹,恐致其心愈离,亦非圣朝字小之义”.③此外,袁世凯向其陈明,近来有美人教唆朝鲜撤换中国所派遣的海关人员,收回海关职权,“中国若贷款予韩,即责由海关偿抵,则遣派关员之权,尤可增固”.④这成为打动李鸿章向朝鲜借款的关键因素。在李鸿章的积极筹划下,北洋大臣已经掌握了朝鲜海关的人员任用之权,实质性地控制了朝鲜海关,对于抵制列强瓦解清鲜宗藩关系,以及抑制朝鲜内部自主倾向都有极大帮助。通过向朝鲜借款,如能进一步巩固清政府对朝鲜海关的控制,自然是极好的。所以经李鸿章与总理衙门会商,由派往朝鲜的税务司和华商同顺泰出面借给银钱十万两,“拟具合同底稿,送呈朝鲜国王核定”.
  
  华商同顺泰与朝鲜政府订立的贷款合同规定朝鲜外署要饬令朝鲜海关“将每月征收税饷,总结存计,先将此项贷款本息划交,始可将所馀税饷动用一节”,而朝鲜海关所征税款,原本是在韩监理名下,交给日本银行,由韩方官员任意动用,税司无权干涉的,“改由仁川税司按月存记,先由税司交偿此项,其馀税银,始按月结交韩员动用”,在每月贷款本息未偿还之前,韩方官员不能任意支取税银,“不但可操其必偿之券,且亦添增关员之权”.⑥此外借款合同第六款规定“必不得再以关税划抵他债,是预为禁阻外债之地各要节”.
  
  从上得知,通过借款合同,清朝限制了朝鲜政府对海关税收的支配之权,增强了由清朝政府委任的朝鲜海关各税务司对关税的保管和支配权。此外,规定朝鲜政府不得再以关税划抵他债,防止了朝鲜政府利用海关关税这一稳定财政收入任意向列强借款,有力抵制了列强对朝鲜海关的侵蚀。清政府向朝借款是加强对朝经济控制的一项有力举措。一方面,通过借款,增强了与朝鲜之间的经济联系,通过债务这一经济手段达到了控制朝鲜政府主要财税收入的目的;一方面,在还款期限内,朝鲜政府对关税支配权降低,而朝鲜海关税务司则增强,进一步巩固了清朝对于朝鲜海关的掌控,在朝鲜与列强之间设立了一道“安全门”,扩展了清朝对朝事务的回旋余地。所以李鸿章认为对朝鲜借款“阳示羁縻,暗资钤制,办法尚为妥洽,于保护属藩大局殊有裨益”.
  
  可见,李鸿章已经洞悉向朝借款之利弊,认为借款有利于抵制列强对朝侵蚀,实现对朝鲜政府之“钤制”,对于维系清鲜宗藩关系有不小助益。



  第二节 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与属国自主观念的碰撞

  在甲申政变的直接刺激下,李鸿章的全面强化宗藩控制的认识越发深刻,并将之付诸于行动。其通过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手段推动对属国国政控制的布局,对于清鲜宗藩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李鸿章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的出发点是为了维系清鲜宗藩关系,维系清朝作为宗主国与仅存典型性藩属国朝鲜所存在的上下等级名分,也就是李鸿章常提到的“国体”、“体制”.西方国际法体系中,宗主国对于附属国的内政外交具有实质性的掌控权,李鸿章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不能说没有受到西方国际法思想的影响。甚至说,李鸿章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是“中体西用”观念的深化,是对“西用”进一步的认识、理解、接受和运用。李鸿章全面加强对朝实质性控制,本意是为了防止朝鲜内部自主势力从源头对清鲜宗藩关系的破坏。然而,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却与属国自主观念产生了极大的冲突。李鸿章的这一观念越是强烈,越是刺激朝鲜自主情绪,遭致朝鲜内部自主势力的强烈反抗。所以在宗藩交涉中,李鸿章的宗藩关系观念往往与属国自主观念产生冲突与斗争。

  一、李鸿章对遣使背后自主观念的抑制

  光绪十三年(1887 年),朝鲜政府决定向欧美列强及日本派遣常驻使节。先是选派了协办内务府事闵泳骏为办理大臣,司仆寺正金嘉镇为参赞官,“往驻日本东京,妥办交涉事宜。”①派使一事,朝鲜作为清朝的藩属国,原本应该先咨请清政府,然后再行派遣,但朝鲜政府却是先派后咨,这引起了清朝内部的极大不满,“中国已允朝鲜与各国通商,必须先行请示,俟允准派使后,再赴各国,方合体制,亦於朝鲜与各国立约特照会声明,系中国属邦,分内一切应行各节与他国毫无干涉等语意相符”.②李鸿章也认为,“先派后咨,於向来该国应行各节体制未合”.

  虽对朝鲜派使日本不满,但是清政府并无阻挠。而对于朝鲜政府派使欧美,清政府却反应激烈。朝鲜派使欧美为条约所规定,清政府不敢强阻,但按照万国公法规定,通使之权是自主之国所具有,如果任由朝鲜政府向列强派使,不啻于向列强承认朝鲜的独立自主,李鸿章等坚决不能允许。一方面,朝鲜派使大势不可逆,一方面,派使不啻于显示朝鲜自主。如何在朝鲜通使中显示出清鲜之宗藩关系,成为李鸿章等人思考的问题,可以说朝鲜遣使已成李鸿章等人加强宗藩控制观念及朝鲜自主观念相互斗争的战场。对于朝鲜遣使,李鸿章认为,“查各国华使皆系二等,若韩派全权久驻,与我使班次相同,恐有难处,可否届时请旨饬派驻扎公使勿用‘全权’字样,照西例应列三等,庶不碍我使体面”.

  万国公法规定:

  “若以职守分钦差品级,则第一与第二可为同等,盖皆领国君之信凭,以寄于所往之国君也。……第三等使臣,皆寄信凭于他国之君者。第四等使臣,寄信凭于部臣,有因事特使者、有摄行钦差事者。

  按公议条规,若各国使臣同等而同寄信凭者,即就来日先后为次。前此国君,或因公使为国戚,或因另有殊爵,即破格尊礼。今则定有成规,专视公使之等级,分别款待,不得执偏见,故为低昂。”

  各国对于他国派遣的常驻使节依照等级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待遇。而如果各国所派使臣等级相同,则以递交国书的先后决定相互之间的位次。从公法可知,若清朝和朝鲜使节同在一国,两国使节等级相同,则依照递交国书的先后而排定位次,遇有会议宴饮,清朝使臣可能在朝鲜使臣之下。在李鸿章看来,实则已经否定了清鲜宗藩关系的上下等级关系。此外清政府所派各国使节无“全权”字样,“韩为华属,竟派全权,实于体制不合”.

  而若依李鸿章的建议办理,则朝鲜使节必比清朝使节地位低一等,朝前清后的位次尴尬也就解除。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李鸿章用西方国际公法通使的规定作为清鲜两国外交地位的判定标准,体现出西方国际公法观念对李鸿章的影响甚深,而其又强调清鲜两国具有的上下等级关系,这是传统观念影响的结果,可知李鸿章观念中新旧杂糅之深。

  李鸿章提出的办法全了两国体制,但朝鲜政府却提出,“已知照各国使报其政府,未便另改使号,使人见疑”,使节“待报聘事竣调回,以参赞代理,节省经费。并饬该使至西国后,与中朝大臣仍恪遵旧制”.

  随后李鸿章提出朝鲜派使要遵守“三端”,“一、韩使初至各国,应请由中国大臣挈赴外部。一、遇有宴会交际,应随中国大臣之后。一、交涉大事关系紧要者,先密商中国大臣核示,并声明此皆属邦分内之体制,与各国无干,各国不得过问。”③对于李鸿章所提出的“三端”,朝鲜政府明面表示接受,但朝鲜使节朴定阳到美后,却没有依照“三端”行事。对此,李鸿章认为“朴不先见华使则太悖谬,显违体制矣。”④要求袁世凯查究此事,朝鲜政府采取拖延战术,对于朴定阳违反“三端”一事,推诿狡辩,致使此事一拖再拖,未能达成惩治朴定阳的目的。围绕朴定阳违反“三端”一事,李鸿章及袁世凯与朝鲜政府进行了长达数年的交涉。

  李鸿章作为深入参与对外交涉的清朝大臣,熟知万国公法,对于派使的规定不说了若指掌,却也是知之甚深。万国公法规定向其他国家派遣驻外使节是自主之国所具有的权利。也就是说,非自主之国无权向他国派遣常驻使节。然而李鸿章最终妥协下来,允许朝鲜派使欧美,这与其对此构建的一套认识不无关系。

  李鸿章是否清楚朝鲜自主地位在欧美列强中得到承认?应该说李鸿章是清楚的,他作为主导对朝事务的北洋大臣,了解列强在朝鲜国家属性上的态度,深知以国际公法为行事准则的列强,不承认清朝所宣称的清鲜宗藩关系,而认可朝鲜是独立自主国家。但是列强对朝鲜自主地位的承认,却不能让清政府就此全盘否定清鲜宗藩关系,事实上传统宗藩关系在清鲜之间又是存在的,清政府不能强制列强承认宗藩关系,而在李鸿章看来,列强也不能够强令清政府否定与朝鲜之间的宗藩关系,“盖西国即认韩自主,决不能显令韩非我属,更不能强令中国不认韩为属”.

  列强不承认此种关系不能阻止清政府采取措施宣示对朝鲜的宗主权。所以李鸿章要求朝鲜使节去掉“全权”,改派三等公使以及要求朝鲜使节遵守“三端”,目的是为了向列强宣示清政府对朝之宗主权。此外,“三端”是李鸿章对朝鲜使节在他国行事所定出的规范,其内容蕴含着李鸿章对于朝鲜派使所秉持的思想观念,更是李鸿章对时局认识并在实践中反映的一种折射。

  袁世凯曾建言,如若对朝鲜派使毫无限制,似乎妨碍中国体面,建议咨明朝鲜国王,“并请总署咨驻各国大臣订明,无论韩何项使臣,概与华大臣用呈文,往来用衔帖,华大臣用朱笔照会,以符旧制。韩欲以派使示自主于天下,华亦以不得平行示属邦于各国。”

  规定韩使臣向华大臣用呈文,往来用衔帖,华大臣用朱笔照会的规定被李鸿章所认可,并要求朝鲜实施。而“三端”也是为“示属邦于各国”而订立,“三端”清晰地体现出李鸿章运用传统宗藩关系的礼仪形式凸显清鲜之间上下等级关系的观念。而第三款规定有关交涉大事关系紧要者,要先密商中国大臣核示。联系当时局势,就不难猜出李鸿章加入此条的意图。朝鲜派遣常驻使臣是对清鲜宗藩关系的挑战,是朝鲜君臣谋求自主的一次尝试。短期来说,朝鲜派使是“示自主于天下”.长远来看,朝鲜使臣在他国驻扎,难保不会成为朝鲜借助他国力量推动朝鲜自主的桥梁。对此,笔者认为第三款的目的极有可能是为了防止朝鲜使臣与他国的私结勾连。

  总而言之,朝鲜派使是清鲜宗藩关系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更是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清朝官员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与属国自主观念的一次交锋。李鸿章继续把全面强化宗藩控制理念延伸至朝鲜派驻使节上,并将传统宗藩关系中的礼制观念掺杂于国际公法体系中的派遣常驻使节上,体现出李鸿章处理宗藩关系思想观念新旧杂糅的特点。

  二、礼制对属国自主的束缚

  传统宗藩关系中的礼制文化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清朝君臣的思想观念中,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会表现出来。李鸿章在充分利用西方国际公法规则巩固传统宗藩关系这一“中体”之外,更是在实践中,认识到必须强化属国对宗藩关系中传统规则的遵守,如对于礼制的遵守与维护,这不仅仅是宗藩关系的核心,更是有力维护宗藩关系的手段。在朝鲜派使一事上,体现了李鸿章通过强化宗藩礼制宣示清鲜宗藩等级名分的思想观念,而此种观念又在朝鲜赵太妃薨逝的礼制问题上有所显现。

  朝鲜赵太妃于光绪十六年(1890 年)薨逝。按照礼制规定,朝鲜国王、母妃、王妃及世子亡故,须向清廷告哀,而后清廷派使节前往致祭。但是赵太妃亡故,朝鲜派使借口“恐钦使贲临,礼节设有不到,负罪滋甚”,①请求“倘有温谕颁发,俾职敬谨赉回”.

  对此,李鸿章认为朝鲜政府所言“求照顺付之例体恤属藩……意颇挟制”,③可知对朝鲜政府的要求不满。为谨慎起见,李鸿章要求袁世凯迅速核查密复“究竟顺付来使吊敕有无办过成案”.④袁世凯答复并无此例。最终,清政府驳回了朝鲜政府的请求,“该国世守东藩,备叨恩礼,吊祭专使载在典常,岂容轻改。特念该国近年国用异常,窘乏亦属实情,不得不曲加矜恤。此次派往大员改由天津乘坐北洋轮船径至仁川登岸。礼成仍由此路回京。该国向来陆路供张烦费,悉从节省。至钦使到国以后,应行一切礼仪,凡无关冗费者均应恪遵旧章,不得稍事简略”.

  对于李鸿章在此事上的态度,笔者并未见有相关史料直接表明。但是从其与袁世凯就此事的往来电文看,首先,李鸿章对朝鲜政府此要求是不满意的,所以要求袁世凯核查“究竟顺付来使吊敕有无办过成案”,而袁世凯回复为无,从此不难推断出李鸿章倾向于派使致祭。其次,袁世凯曾禀告李鸿章,“韩闵妃以华派吊使,王例须郊迎,恐外国环视露华属凭证,损其自主体面,近日颇费筹商”,①李鸿章致力于全面加强宗藩控制,袁世凯之言不论是否属实,但从抑制朝鲜自主,向列强宣示清廷对朝鲜的宗主权角度考虑,清廷派使致祭是有利而无一害的。

  所以,李鸿章在清政府派使一事上表支持态度。随后朝鲜又提出清廷使节改道马山浦进入韩国京城,袁世凯认为“韩此请似恐在仁洋人瞻,损体面。又欲请由南来,诿为不便迎宿,即日入京,免行郊迎礼”,李鸿章认为袁世凯所言有理,“韩人狡猾,似仍遵旨仁川登岸为妥”.②李鸿章赞同清朝使节仍由仁川登岸,目的是为了向列强宣示清朝对朝鲜的宗主国名分。实质也是李鸿章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与属国自主观念在赵太妃致祭一事上的交锋。

  最终,在朝鲜赵太妃致祭一事上,清廷通过派使致祭,向列强宣示了与朝鲜的宗藩关系。而李鸿章在此事中的举措,更是一定程度上对其宗藩思想观念有所揭示。应该说,李鸿章对于传统宗藩关系中的礼制等观念,抱着因时因地而活用的思想,前文中提及李鸿章对于传统宗藩关系中礼制的变通之例。也要看到,朝鲜赵太妃致祭一事不单纯属于宗藩关系中礼制问题,清廷派使致祭与否关系到清鲜宗藩名分的维系,礼制是规范清鲜宗藩关系的形式,清晰地表明了清朝与朝鲜之间的上下等级名分,朝鲜政府几次三番地给清政府派使致祭设置障碍,实则害怕致祭妨碍朝鲜之自主。李鸿章全面贯彻强化宗藩控制观念,清政府派使致祭宣示对朝宗主权于列强,坚持清使致祭,不只是对宗藩关系中传统礼制观念的坚持,更是通过坚持礼制而达到强化宗藩控制的目的。

  三、排袁与属国自主

  在朝担任总理交涉通商事务大臣期间,袁世凯积极采取举措,强化清政府对朝控制,压制朝鲜内部的自主势力,排斥外部诱导朝鲜自主的个人与势力。李鸿章称赞袁世凯“凡体制所系,利害所关,或先事豫筹,或当机立应,或事后补救,无不洞中窾要”.

  袁世凯控制朝鲜内政外交,引发了朝鲜君臣及列强的不满。围绕袁世凯的职务及去留,李鸿章和列强及朝鲜政府进行了来回争锋。袁世凯是李鸿章控制朝鲜国政的一个象征性符号,是其意志在朝鲜的直接体现者,很大程度上,围绕袁世凯任职及去留而产生的斗争,是其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与属国自主观念冲突在现实中的折射。

  光绪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1888 年 10 月 31 日),清朝总理衙门收到朝鲜国王的函文,称袁世凯任期将满,“亟望贵王大臣顾念东事紧要,商会北洋大臣,必择安详公平之员更奏派替任前来,以维时局。”

  袁世凯在朝期间,强化对朝控制的手段激进,对于朝鲜内部的自主派来说,维系清鲜宗藩关系,控制朝鲜国政,对于朝鲜是不“公平”的,故而在他们的认知中,袁世凯不是“安详公平之员”,要求清政府撤换袁世凯的背后,实质是朝鲜自主派对李鸿章等人主导的全面强化宗藩控制的反击。

  袁世凯为李鸿章举荐前往朝鲜任职,且其作为北洋大臣,主导对朝政策的走向。对于朝鲜方面提出的撤换袁世凯的提请,李鸿章坚决反对,认为该国王近年来专信任小人,欲要自主,“日渐恣肆”,“前德尼竟敢来津求撤袁以免作梗,鸿章毫不为动”.③如果撤换袁世凯这样正直得力的官员,“更派模棱谐俗之人”,必然会导致同流合污,当下朝鲜事务操纵艰难,当下没有更加稳妥谨慎的人员,“袁守在彼情形极熟”,且经多次训导,“近来意气已平”,由其继续办理驻朝事务,“俾韩王及诸小人稍有牵掣”,即使对大局没有裨益,“似亦无甚窒碍”.

  李鸿章的态度已经表露无遗,撤换袁世凯,“更派模棱谐俗之人”,则朝鲜自主的倾向必更加凸显,清鲜宗藩关系更难维系,袁世凯“为韩王所畏忌”,实质是为朝鲜自主派所忌惮,留驻袁世凯对于加强宗藩控制,抑制朝鲜自主势力的气焰是有帮助的。

  除了朝鲜内部对袁世凯驻扎朝鲜有所排斥,列强对于袁世凯留驻朝鲜也是不满的。驻清美使田贝曾照会总理衙门,“嘱询贵署以贵国派驻朝鲜袁姓官员系何等职任”,①对此,李鸿章认为这是德尼等人的挑唆,欲阻挠袁世凯驻韩的权力,“亟宜趁此机会,切实声明朝鲜久系中国属国”,②并认为袁世凯驻韩四年,在朝鲜与其他国家的交涉中,能够悉心帮助,对于宗藩大局有所裨益,“自不能因韩王及各国嫉忌,轻于撤回,致堕奸谋而失大体”.

  袁世凯在朝的作为不乏简单粗暴、激进之举,李鸿章也曾批评袁世凯的在朝手段和举措。但李鸿章力保袁世凯的念头却没有动摇,笔者认为最关键的原因就在于,袁世凯对李鸿章的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的契合。袁氏在朝总体朝着抑制朝鲜自主,增强清朝对朝鲜控制的方向使力。在李鸿章看来,袁世凯驻扎朝鲜是贯彻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的重要举措,任何外部对袁世凯留驻的否定,都是对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的攻击。故而,李鸿章回复美国大使称,袁世凯作为清国派驻朝鲜的官员,其职任不便明显分为二等、三等公使等职位,但是其具有的权力与各国在朝公使大臣相同,“若有公事会议”,自有中国派驻朝鲜的官员做主,“本衙门未便遥度,贵国似亦不必过问”.

  在文中,李鸿章对于“驻朝鲜总理交涉通商事宜”运用西方国际法规则进行了解释,把派遣驻扎属国大臣纳入符合国际法理的范畴内,同时还警告美国不应过问此事,实则就是力保袁世凯。随后也多次出现对袁世凯的抨击和要求撤换的交涉,但是直到甲午战争之前,袁世凯都负责“驻朝鲜总理交涉通商事宜”,不曾动摇。

  第三节 评析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

  相比于前一时期的“治以需治”观念,此时李鸿章进一步吸收西方国际法规则,借鉴国际公法的“属国”概念,形成了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李鸿章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的形成,与属国朝鲜局势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甲申政变使李鸿章认识到,朝鲜内部存在脱清自主的力量,这一派势力坚持自主观念,希望通过颠覆传统宗藩关系,实现朝鲜在内政外交上的完全自主。不得不提的是,此种观念的发展受到驻朝官员袁世凯的影响。这一时期,李鸿章的对朝认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袁世凯,袁世在朝期间的对朝认识,通过李袁之间的电报书信往来,影响李氏的宗藩关系观念。

  围绕着如何强化对朝控制,李鸿章在军队布置、电报架设、派大臣监督朝鲜国政、控制朝鲜海关、制约朝鲜派使等方面形成了不同程度的认识,并付诸实践。

  笔者认为,李鸿章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的形成借鉴了西方国际公法知识和理论,国际公法规定宗主国对于藩属国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属国的内政外交均由宗主国掌控。李鸿章全面强化宗藩控制的手段和方式与西方列强对属国的控制方式类似。实质上,李鸿章对朝鲜问题的处置,是坚持传统宗藩关系的“体”,而又采撷西方国际公法的“用”,从宏观角度而言,是“中体西用”观念的深化。但是必须指出,传统宗藩关系中的制度体制既是李鸿章维系的目标,也成为其维系宗藩统治的手段,如朝鲜派使中李鸿章的举措,及围绕朝鲜赵太妃薨逝而进行的礼制之争,非常明显地体现李鸿章对于传统宗藩关系中礼制的运用,可见礼制已成为李鸿章压制朝鲜自主倾向的有力武器。

  在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的指导下,清鲜宗藩关系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巩固。但效果是暂时的,清鲜宗藩关系的巩固并不符合列强的利益,清鲜宗藩关系的巩固,代表着列强在朝鲜的利益和势力的削弱,列强必然会加以破坏。而且,李鸿章等人越是强化对朝控制,越会激起属国朝鲜内部的反感,自主之心也越强。可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李鸿章全面强化宗藩控制观念受到朝鲜和列强的排斥越发激烈。而矛盾最终以甲午中日战争中清政府的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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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7-9-14 00: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 公法观念下对越南问题的消极干预

  一、以条约维护宗藩关系的努力

  法国对越南的步步侵蚀,严重威胁中越宗藩关系的稳定。中法交涉初期,对于越南,李鸿章并不视之为不可放弃的属国,维系中越宗藩关系,直接表现出稳定西南边疆的目的。面对法国对越侵略,李鸿章坚持"和局"观念,以清朝的国家利益为优先,认可传统宗藩体制的变通,坚持以外交方式处置越南问题,通过条约规范清王朝与法国在越南的利益关系。

  李鸿章对于法国侵略越南的危害早有认识,同治十二年(1873 年),李鸿章就洞悉"越南已为乱国,将来英、法必平分之,终为西南后患也".①随后,他更是认识到,"越南被法兵攻破,旋又议和,滇、粤边防,从此应无宁日。"

  对于越南遭受的严重侵略危机,李鸿章认为越南孱弱,且与法国之间立有条约,"恐非中国所能劝阻。然窥法使之意,尚非即思吞并者,似只可不即不离,随时设法调停。"③概言之,李鸿章主张清政府站在一个适当的位置,充当调停者的角色。

  最初,李鸿章也主张仿朝鲜开放通商之办法,引列强势力以达"以夷制夷"之效,其建议英国使臣与越南立约通商,"以牵制法人,使勿进步。"④但英国并未积极回应他的请求。随后李鸿章倾向于与法国进行谈判,通过订立条约,利用条约效力约束法国对越南的侵蚀。

  订立条约的初次尝试是《李宝协议》。李鸿章派马建忠与法国公使宝海磋商,拟定了一份解决越南问题的草案。草案的第一二条分别是清朝撤兵和开放通商,而第三条则要求"中法两国国家在云南、广西界外与红江中间之地应划定界限,北归中国巡查保护,南归归法国巡查保护".

  李鸿章认为"宝使所拟三条办法是往合拢处商量之意",②对这份草案表示认可。从草案条款可以看出,"惟中国既许撤兵,又许开放云南;法国既得避免与华冲突,又安然达到其数百年处心积虑之商业目的。且中国不持其在越之宗主权,亦不否认法国基于《甲戌条约》而得之种种权利;北圻自红江以南全归法保护,中圻亦为法囊中之物,除红江以北数省外,法可谓不血刃而得越南全境,所获实多",③中国却只获得法国不侵犯越南主权的一纸保证,条约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显而易见。但李鸿章言,"法越原约已认法为保护,今议北圻分界保护,法人因我之属国相让",④认为在法国已经拥有对越南全境的保护权之下,达成中法在滇桂界外与红江中间之地分界保护的条款,清朝已获实利。且中国出兵牵制法国,关键在于使越南不被吞灭,"保护之界过多,即彼可允从,滇、粤之力岂能长守。"

  认为在红河及滇桂边界之间分界保护,实质上把中国的实际军事防御区从滇桂边界向南扩展了一大块,在这一地区建立了清朝与法国之间的军事缓冲区,而滇、粤两地也有自守的能力。这一想法在李鸿章一封信函中表露无遗,他直接指出滇粤两省出兵,名义为防备土匪,实质欲牵制法国,保护边境,"是隐然自认保护之意",而他力主与宝海达成协议,"乃为息事宁人","今越之南圻早为法有……及今明立限制,边疆可期永固".⑥可知其维护宗藩关系的目的是寄希望于属国稳定,杜绝西方列强对于清朝边疆的侵蚀。"古者,天子守在四夷",⑦"守在四夷"观念,提倡通过羁縻等手段,笼络中国周边的异族政权,使之不会为乱中国的边疆统治区域。而李鸿章军事缓冲区的设想实质是"守在四夷"观念在近代语境下的变体。其意图通过与法国达成协定,部分保存越南领土,一方面,可以保存越南的宗祀,全了清朝作为宗主国对属国的保全义务。另一方面,缓冲区域可缓和法国对于清朝西南边疆的侵犯。事实上,李鸿章的"守在四夷"观念在缅甸问题上也有所体现,光绪十一年(1885 年),英国侵犯缅甸,李鸿章在与英国印度总督委员麻葛累会谈中,称缅甸为清王朝属国,勿要"侵占中国属邦之土地,方不失与中国和好".

  但英方并不放在心上,最终还是吞并了缅甸。随后,李鸿章获得据称是法国人的信函,信中谈及英国图谋大理的种种阴谋,称"苟中国由缅甸与英人紧邻接壤,则边境之可虞者,更有甚于由越南与法人接壤也","苟使英人据有缅甸,煽诱甚易,云南乱将复起矣","深望中堂加意设法,不使英人占据缅甸".②对此,李鸿章认为"嘉尔芜欲我争回缅甸,自系忠言正论".③可见李鸿章认可缅甸作为中国西南边疆屏障的作用。可以说,李鸿章对于属国的定位就是中国边疆之屏障。

  《李宝协议》为法国所撕毁的现实破灭了李鸿章的构想。随后,李鸿章一方面提议由滇、粤派兵在越南北圻驻扎,"严明约束,固我边防,徐观其变,再作区处".④一方面又与法国特使脱利古进行谈判,李脱谈判分为两次,一次在上海,一次在天津。上海交涉之时,脱利古表现出强硬态度,言"若欲稍侵甲戌年约之权利,法国断不稍让,即与中国失和亦所不恤","目下情形只论力不论理".

  而李鸿章也强硬表态,"惟越南久为中国属邦,法国若勉强中国不认,大伤本国体面,必难允行。"⑥法方的强硬态度也使李鸿章认识到"该使语事多矫强,此议难望有成".⑦连番交涉终因中法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而告终。

  随后李脱又在天津进行了会商。此次会商中,脱利古提出三条办法:"一、保护在越之中国商民;二、剿除北圻土匪;三、另订中法边界。"⑧对于另订边界问题,李鸿章主张以河内为界限,"即在二十一度,似于法国甚有益处".

  认为如此,清朝自会疏通商路,收抚黑旗军,法方可省兵饷,而且以河内为界,法方面子也可下得去。对于这一问题,曾纪泽"亦有此等议论,所见略同",可以说李鸿章和曾纪泽在这一问题上是达成共识的,可惜"法国则欲以二十二度为界",②双方意见合拢不到一处,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本文之所以描述李鸿章的这两次谈判,最重要的目的是想通过对史实的描述,剖析其在处理宗藩事务所坚持的观念。从两次谈判可以看出,李鸿章的宗藩观念融入了国家主权观念,对于属国事务的处理,着眼点是清朝的国家利益,而随后李鸿章与福禄诺的谈判也明显体现出这一点。而其坚持以和平的方式,利用条约的手段解决中法越南争端,在现实的需要下可以舍弃宗主国的虚名,表现出较强的现实主义观念。此种观念在对传统宗藩礼制的变通中也体现无疑。

  在中法矛盾激烈之时,越南国王逝世。越南向清政府请求由水路进京,"其委员循例应由广西陆路入都,惟彼族尚踞北圻,恐为所阻,拟恳稍予通融,准由海道进京叩陈等因".③对此,李鸿章认为,宗藩关系"向以封、贡二事为重,定例,该国贡使由镇南关经广西北上,中国册使亦由此路行走",只是当前时势有所不同,"迩来法人侵逼,越南日就危蹙",中国"今宜力为扶持".

  现在越南多地为法侵占,若贡使仍由原路入关,路途艰难险阻较多,且很有可能被法国人所截住。而中国的册封使节若自陆路前往越南国都,法国人势必从中作梗。宗藩关系正处危机之时,"倘该嗣王早定位号,或者凭国家宠灵,权力较厚,呼应较捷,得以搘持危局".

  建议中国允许越南变通贡道,"亦稍慰其慕义之诚",且中国与法国辩论,证明越南为中国属邦,各国也信服无异议,皆"赖有封、贡一说为之1⑥当前法国急于离间中法之间的关系,如果不对贡道进行适当变动,朝贡难以进行,"从此中国与越南遂无往来联络之谊;即将来与法人理论亦更无言可执。……该嗣王求封不获,又迫于强寇,更难保不因绝望而启他图".

  所以,李鸿章建议批准越南贡使由海道入京,而中国册封使节也可乘轮船赴越都,"如此则封、贡两使既无阻隔之患,借免跋涉之劳,陆路州县省供亿之费,控驭机宜收便捷之效,似一举而数善备。"②李鸿章多次表现出避战求和的思想,甚至不惜牺牲越南乃至清朝的利益,意图与法国签订条约,解决中法争端,这与其对中法情势的认知有极大的关系。李鸿章分析了法国和越南的实力对比,认为法国大举进军越南,越方是螳臂当车,"沿海沿江各郡县轮船可到之处,恐不能保".

  中国在此局势下将进退两难,若以虚假声势吓之,法人未必被震慑住,以重兵相向,则内地更显空虚,如果再添派军队进入越境,则显然是助越抗法,恐怕不待中法交战,法方就将派兵船北犯津沽、南闯粤海,或将声东击西,避实就虚,分我兵力,扰乱人心,而"我军远戍越疆,不战仍无以助越,战则敌兵或更舍越而先图我".④此外,中国海防尚未完善,天津北塘等地"当可自守",北洋其他地方,如牛庄、烟台等地,未能处处布置到位,而南洋各口岸"罅隙更多",且中国兵船较少,又未经战火历练,而法国有铁甲新船四十余艘,"海上实未可与争锋".⑤最后,中国在军费保障上也远逊色于法国,西方列强用兵,可以举国成军,倾国之财为粮饷,且平时重视商务,国家遇有危急,可以向商民拆借,而"中国官与商民隔膜,舍厘税无筹饷之术也".⑥认为如若中国战败,"则后日之要盟弥甚",列强越发窥视中国,后患更加不用说。⑦归结起来,"盖使越为法并,则边患伏于将来;我与法争,则兵端开于俄顷".①可知,李鸿章认为中国正处于"中弱法强"的境地,与法国开战,祸在当下,故主张力保中法"和局".

  随后李鸿章也曾表达"和局"之立场。"伏求谕旨严戒徐延旭等,虽隐助刘永福,不宜过彰形迹,明启衅端","若争属邦一隅无用之地","径与法人决裂","似为不值".

  中法交涉初期,李鸿章坚持以和平的方式,条约的手段解决中法越南争端,总体得到了清政府的认同,但是清朝内部是有非议的。曾纪泽曾批评李鸿章,中法越南交涉情势越发恶劣,"始终误于三字:曰柔,曰忍,曰让。吾华早示刚严,则法人必不敢轻于举发。"③"若早采主战之言,断不至有战祸。"④当时驻法公使曾纪泽身处西方,了解西方情势,对于中法越南交涉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认为只有整军备武,震慑敌方,然后派使与之和平商议,"庶几其有济耳",而虚声恫吓,只会"益长其骄",最好的方式就是对外宣示和平,在内做好武力准备,使敌视之,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

  此外,"若我能坚持不让之心,一战不胜,则谋再战,再战不胜,则谋屡战,此彼之所甚畏也",⑥主张对法强硬。李鸿章总体态度虽为主和,但也对战争有所准备,"计粤西出境兵勇七千余人,云南六千余人,与刘永福、越军联络进扎,声势已觉稍壮。如果法兵到后,再接再厉,彼必难于深入,届时再由劼刚与外部商议,或脱使来商办法,方冀渐有归宿。"⑦"劼刚在法与鸿章在津所议均无成局,此后但备与法人动兵而已。"⑧可以看到,李鸿章与曾纪泽均认识到了武力的重要性,但是二者对待武备的态度有所差异,李鸿章坚持以和为先,以战为辅;曾纪泽则强调以武力为威慑逼迫法国和议,以战求和。但二人主张的最终归宿均是求得和平。所以曾纪泽也说"夫主战与主和,语虽不同,意岂有异?"①

  二、甲申政变对李鸿章中法战争后期主和观念的影响

  清朝的国家利益是李鸿章维系宗藩关系的出发点,故而对于不同的属国,因其国防战略地位的轻重不一,李鸿章在援护的力度上是有所差别的。在中法越南问题上,其总体上抱着消极干预的态度,而甲申政变的爆发,让其更加倾向于与法国达成和平协定,全力维系属国朝鲜的稳定。

  在李鸿章的认知中,越南问题不仅仅关系到清朝西南边疆的安全,如果处置不当,更是可能威胁到中国沿海各省的安全,甚至可能让日本产生侵略之心。他认为中法开战,法国将以此为借口,调兵船侵扰中国沿海,"南北各省防不胜防,全局为之震动,日本从而生心,为患更大。"②甲申政变及后续一系列事件推动李鸿章倾向快速与法国达成和平协议。

  相比于越南,李鸿章更重视属国朝鲜的稳定。壬午兵变后,吴长庆所部驻扎朝鲜,中法局势紧张之时,清朝内部有人提议调吴长庆所部回国协防,李鸿章从时局出发进行反驳,认为"自春夏以来,法越构兵,日本多方唆惑朝人,阴相携贰,而朝鲜廷臣亦时时就华员在朝者,探询越南近事,难保非观望以为向背者".

  朝鲜是中国东北的门户藩篱,"形势极关紧要,非越南远在荒外者可比。该国君懦兵弱,其臣工有守旧、党倭之徒,分立门户,趋向不定,又有日本从旁生心,勾引播弄,臣诚不敢一日谟置。昨接吴长庆九月初四日函称,近有法国兵船碇于海口,探问其人潜入王京,未审何事。英国使臣巴夏里顷又奉其国电谕,乘兵船径赴朝鲜,议改条约,其意均似叵测。当此危疑震撼之际,吴长庆所部六营虽兵力稍单,而客主揖睦,正宜从容坐镇,不得轻动".

  李鸿章认为朝鲜"非越南远在荒外者可比",且注意到法国给中朝宗藩关系造成的不稳定。而从朝鲜传回的消息更增添李鸿章对朝鲜局势的担忧,袁世凯曾密禀李鸿章,称朝鲜君臣"欲乘中、法有事,引强邻自卫,即可称雄自主等语".⑤可以说,李鸿章此时已经注意到朝鲜在中法越南问题交涉期间的异动,认为朝鲜局势异动"皆由法事而起,若法兵早解,我军不再挫损,可冀潜销隐患".

  希望清政府早日与法国达成协议,消弭兵患,自然朝鲜君臣不敢再起异心。可见,相比于法国侵越,李鸿章更关心于如何保证朝鲜之稳定。

  中法战事胶着之时,甲申政变爆发,开化党"玉均等赴宫称有乱,胁迫移避,预约日本公使竹添进一郎,矫召带兵入宫,严守各门,断止出入",②杀害了闵泳翊、赵宁夏等七名守旧派大臣。政变只持续三天,最终被吴兆有、袁世凯等率领的驻朝清军所镇压,但是所引发的影响的是深远的。

  李鸿章"殊为骇诧"甲申政变的发生,明确指出日本"明系乘中法有事,寻衅图朝,恐祸更烈于越南",并提出,"前遣北洋两快船,在沪修理将竣,此事较援台尤亟,应请旨敕南洋派出五船及北洋二船,会齐东驶朝鲜,援应弹压".可见在李鸿章观念中,从小处来说,台湾的战略地位轻之于朝鲜,从全局来说,中法战争的胜败不及朝鲜之稳定。确保属国朝鲜不失是李鸿章得知政变消息的第一反应。

  随后,清朝驻外官员传递的信息使李鸿章越发认识到法国将深刻影响清政府对朝鲜问题的应对。清朝驻日公使徐承祖言,"闻法孤拔令遇我兵船在仁川或途中即攻击。又闻法已派迩船赴仁川,祈饬备。又,神户有日船运军火赴高甚多".④随后,曾纪泽也向清廷发来警告,"闻法两舰赴高丽,恐袭我舰,希饬丁汝昌等豫防,并筹接应".⑤朝鲜作为清廷最重要的属国,甲申政变本就使之政局极为不稳,日本派兵前往朝鲜更是火上添油,而法国对朝鲜问题的介入,进一步加剧清政府处置甲申政变的困难。此时,李鸿章意图平复朝鲜局势,除面临日本方面的压力外,还要面对法国的军事威胁。

  此外,李鸿章还认识到,中日朝鲜问题若不迅速解决,日本将成为法国获取补给的基地。徐承祖曾致电给李鸿章,"日本物我无所需,法则接济甚便,因我未宣战,日以此推,可否准承祖明告日本,令其守局外例,请电总署酌复。又,军情胜负亦择要电示云云。查法修船运煤专在日本。现英之香港、新加坡既守局外,日、法尚勾通接济,似应明告,使稍顾虑".这些信息都指明,在此内忧外患之时,日本与法国极有可能勾结起来,共同与清政府作对。

  随后日本派伊藤博文赴华就甲申政变一事进行会商。李鸿章从获得的情报得知法日勾结,再次提出中法和议,专心处置中日朝鲜问题,防止日本借中法战争以要挟清政府,"顷沪局电:日使伊藤已微服至沪,与巴德诺密商。又,有人接巴黎密电:日本驻法使与法廷商订法、日互相帮助密约,以十年为期云云。"②所以,当李鸿章从上海字林西报得知伊藤博文处置甲申政变问题的索取赔款等五款要求时,明确提出,"虽不尽确,而乘法人战争之会,所于必奢".③且徐承祖也传来消息,"日君谕于三月内出阅广岛、熊本两镇兵操,以备缓急。并伊藤、西乡带来水陆各弁到处察探虚实,形踪殊属诡谲".

  面对日本趁机要挟,李鸿章指出,"伊藤等因我有法患,乘机徼利,无理取闹,情甚可恶。若法事速定,彼失所恃,尽可据理驳斥,即稍通融,当易就范。其机关似仍在法而不在日".⑤可见李鸿章把中日朝鲜冲突解决的突破口放在了法国上,认为清政府迅速结束中法战争,既可打消日本要挟的想法,又可让中国专心与日本就朝鲜问题进行交涉。

  虽然随后镇南关大捷的消息传来,但李鸿章从全局出发,仍主张与法国和议。

  其认为法国在镇南关的战败将激起法国主战之心,而中法的战争僵持,将使日本生出觊觎之心,"法茹相退位,议院因谅山大败之辱,势须主战,似款议一时难就。澎湖为全台门户,澎已被踞,台将不保;若失台,后更无转圜之方,不独长日人之觊觎,窃用忧煎".⑥在李鸿章地缘观念中,朝鲜的重要性远大于越南,清政府为越南这一属国而与法国激战得不偿失。此外,中日正进行交涉,如若中法战争持续,不仅日本趁火打劫,要挟索求必然众多,甚至清鲜宗藩关系也存在被颠覆的危险。

  此外,中法战争的形势并未想象中的乐观。清廷虽然因为镇南关-谅山大捷,在中法战争中取得了局部性的胜利,但是法国占据澎湖,当时刘铭传就称,"军火器械,搜发一空。毛瑟枪子、饷项二事最急,若无接济,兵必溃散等语",①在法国舰队封锁台湾海峡的情势下,清朝继续与法国战争,则台湾可能不保。法国费茹理内阁虽然倒台,但李鸿章所接到的消息却多言法国将继续主战,"新议院允五十兆佛,调万人赴越",②"顷上海接西电:法议院准五千万佛郎,即日添调兵八千云".

  故而,李鸿章分析种种情报之后,主张在清廷获得局部优势的情况下,与法国达成和平协议,专心与日本进行交涉。此时,清朝内部一些官员也支持李鸿章的和谈主张,如曾纪泽支持与法国议和,"谅山克,茹相革。刻下若能和,中国极体面,稍让亦合算,似宜趁法新执政初升时速办。"④时任工部尚书翁同龢也建议,"始虽议战,终必议和,与其战不胜而和,莫若乘方胜而和。"⑤但当时也不乏主战的声音,如张之洞就提出"优旨悬赏激烈军民,力战固守",⑥候补道刘麒祥称"宜坚持战,勿许和".

  但清政府已经下定和谈决心,最终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九日(1885 年 4 月 4 日),清政府派金登干在巴黎与法国签订了停战协议。闻得中法停战协议的消息,李鸿章就指出"法议既定,伊使当无奢望".⑧随后,驻日公使徐承祖来电,言"法和,日更怯。兵可定期缓撤,馀伤国体,诚不能允,请坚持".

  情报增添了李鸿章在中日谈判中的信心,故而与伊藤博文的谈判中,李鸿章坚决拒绝伊藤提出的惩治统兵将领及赔恤之要求。最终,经过反复磋商,李鸿章与伊藤博文议定三条,其中第一条规定中日两国"以四个月为期",②在期限内尽数撤出在朝鲜的军队。

  条约规定清日两国以四个月为期限,陆续撤出朝鲜驻朝的士兵。换言之,朝鲜问题的解决,需等两国兵弁在四个月内撤出完毕才算妥善。若四个月内再遇争端,可能导致中日朝鲜争端再次反复。在此期间,英国占据朝鲜的巨磨岛,导致朝鲜问题善后再起波折,伊藤博文曾与李鸿章谈到,英国割占巨磨岛,对于日本不利,"如贵国借赁与英,必为日人所诘责。"③为保证清朝有能力应对日本可能在朝鲜问题上的反复,尽快妥善处置中法战争成为李鸿章的必然选择。可知,日本对清鲜宗藩关系的威胁如同"达摩利斯之剑"悬挂在清政府头上,而属国朝鲜远超越南的重要性决定李鸿章在现实主义观念的指引下,只能保重舍轻,选择保全朝鲜。

  李鸿章力主与法国达成和平协议,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在不能获得实利之时,企图保留中越宗藩关系的虚名。中法谈判时,李鸿章对法方送来的条约颇有异议,认为第二款法国听任中越照旧往来尤为重要,而法国改为照此次条约载明者,使越南作为清朝属国的虚名除尽,所谓越南无损中国体面也只是赘笔,这与原来的条款本意不符合,"此层我最着意,亦彼所最着意处",然而,李鸿章得到的回复却是,"彼谓照旧往来四字总办不到,法断不肯明认越为我属".

  西方国际法中宗主国对属国的内政外交具有实际的掌控力,法国若同意清政府保留对越南的宗主权,哪怕是虚面上的,在国际法上来说,这等同于法国自己否定通过条约在越南所获得的保护权,法国决不可能同意。而这一条款的交涉也体现出传统宗藩关系观念与西方国际法观念的冲突。最终经过协商,条约第二款进行了更改,"至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①而这一句在清政府连宗藩关系虚名都不能维系的情形下,徒留下些许不碍威望体面的安慰。

  三、评价李鸿章处理越南问题的观念

  李鸿章在处置越南问题上,本着"和局"观念,坚持遵照西方国际公法规则行事,力图以越南为筹码,保证清王朝西南边疆的安稳。事实上,李鸿章不仅将越南视之为稳定西南边疆的工具,在差不多同一时期的缅甸问题上,也认识到缅甸与西南边疆稳定之关系。当时英国图谋缅甸,发动了第三次英缅战争,李鸿章就指出,英国"恐将并占北缅,则滇边西界后患甚长",而"缅为华属,近年已在若存若亡之间,然唇亡齿寒,似未便全置不理",②建议积极与英方交涉。可见,李鸿章插手属国事务,维系属国存亡,目的均是为了中国边疆之稳定,国防的现实需要是其观念转变的最大动力。

  中法战争后期,李鸿章主张结束中法战争,与法国达成和平协议,以全心应对朝鲜危局。这些是李鸿章藩属国重要性差异化观念作用的结果,损害了越南的权益。但也要看到,李鸿章在镇南关-谅山大捷后,力主与法国和议,是在分析情报后作出的决策和选择,存在事实根据。一方面,镇南关大捷只是让清廷取得局部优势,在战略角度来说,中法之间仍胜负未分。另一方面,属国朝鲜局势的不稳定性拖住了清政府的精力,在朝鲜与越南不可兼得的情境下,李鸿章在现实主义观念的指导下,选择全力维护清鲜宗藩关系。

  李鸿章中法越南问题上所采取的策略,大方向上与应对朝鲜危机的方式手段并无二致。而细致探析他在中越宗藩关系维护中的言语和举措,可以对李鸿章的宗藩关系观念有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在李鸿章的观念中,采西方国际公法之用,以维护东方之传统宗藩关系之体,是他一贯所坚持的。他与法国公使宝海、特使脱利古及福禄诺等人的交涉谈判,都是此观念作用下的产物。此外,在中法战争前后,李鸿章的对法策略及主张,体现出维系宗藩关系的出发点是清政府的国家利益,故而维护清越宗藩关系的意识在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之时,往往让位于对国家利益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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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7-9-14 00: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宗藩关系条约化的倾向
  第三章 “治以不治”观念的松动

  19 世纪 80 年代初期到中期,宗藩危机的日益激烈促使李鸿章的宗藩关系观念发生快速而巨大的变化。其开始破除传统的“治以不治”观念,逐步形成“治以需治”的思想观念,走向了主动干预属国事务的道路。

  第一节 “治以需治”观念的出现

  “治以不治”观念松动的转折点在于壬午兵变的发生,壬午兵变的爆发促使以李鸿章为代表的一批清政府官员改变对属国的“治以不治”观念,逐渐形成“治以需治”观念,主动加强对属国事务的干涉,密切宗主国与属国的关系。而当时清朝内部一些官员加强属国控制的思想对李鸿章这一观念的形成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壬午兵变与“治以不治”观念的松动

  传统宗藩关系中宗主国与藩属国之间的关系松散,藩属国除了要恪守定时定制进贡,接受中国之敕封外,宗主国对于藩属国的内政外交并不干预,所以宗主国与藩属国之间并没有形成实质性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在“治以不治”观念的主导下,中国历代王朝少有主动干涉藩属国内政外交的想法。近世以降,列强对东亚的侵略危机促使清朝君臣的宗藩关系观念发生转变。而朝鲜壬午兵变则促使以李鸿章为代表的一部分清朝官员转变观念,形成“治以需治”观念,主张加强对属国的干涉。

  《江华条约》后,日本在外不断加强对朝鲜的侵略。闵妃集团在内排除异己、贪污腐化、压迫民众,导致朝鲜人民生活极为困苦,国内矛盾尖锐。因而引发了壬午兵变,导致闵妃出逃,日本公使花房义质逃回日本,大院君重新上台执政的结果。

  事后,日本派兵问罪朝鲜,实则欲借此次兵变在朝鲜获得更大权益。驻日公使黎庶昌得知日本动向后,向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的张树声提议,“日本兵船即赴高丽,中国似宜派兵船前往观变”,①建议介入朝鲜事务。张树声对于黎庶昌的建议表示赞同,认为如坐视日本平定朝鲜叛乱,日本对朝鲜有功,又以围困日本使馆,驱逐日使为借口,“酬报为难,将贻后患”,“亦恐益长朝人附日者之气”.①所以,张树声向清廷建议,由北洋水师提督丁汝昌带兵船前往朝鲜,详细查探日船动向,以及朝鲜现今情形,并希望派熟悉交涉事务的马建忠同往调处。马建忠至朝鲜“观变”后,向清廷建议檄调陆军六营,以雷霆之势“直取王京,掩执逆首”,②主张派兵镇压朝鲜兵乱。清政府从维护朝鲜统治,巩固清鲜宗藩关系角度出发,“着张树声酌派水陆两军,迅赴事机”.③最终在清军的支持下,丁汝昌、马建忠在朝鲜大臣帮助下,以大院君诱解至天津,“官军捕获乱党百七十馀人,戮首领十人,馀均解散”,④朝鲜与日本签订《济物浦条约》的结果平息了动乱。

  壬午兵变之时,李鸿章丁忧守孝在家,但继任北洋大臣的张树声是李鸿章多年的下属,“诸事亦必照傅相命意而行也。”⑤故而李鸿章的看法和决策对于决定朝鲜内乱的走向有重要影响。事发之初,李鸿章就认为,日本因为清政府劝导朝鲜与英、美立约通商之事正深怀不满,此时发生兵变,给其借口,“虽似恫喝,实有兴师问罪之意”,在此“内外交讧,该王号令有所不行,日人又乘势逼迫”的形势之下,如果清政府不积极应对,则“诚恐星星之火,浸成燎原”.

  所以建议先派马建忠及丁汝昌带兵船速往,联合朝鲜君臣弹压乱党,缉拿乱首。另一方面,积极与日本方面接触,劝其勿动刀兵,等待清朝平定乱局,严办乱党。朝鲜乱局平定后,对于善后问题,李鸿章也有自己的考虑。他认为只要日本未从朝鲜撤离兵船,则清军应继续驻扎朝鲜坐镇,“俾朝王有隐然可恃之资”,⑦最终吴长庆所率六营暂留朝鲜。

  壬午兵变作为朝鲜内外矛盾激化的产物,是为清廷所未预料到的。李鸿章等人强烈建议清朝出兵平定朝鲜内乱,直接受刺激于日本将派兵前往朝鲜问罪平乱。他们看到日本如若派兵可能给宗藩关系造成的潜在威胁,希望通过清朝派兵直接干预朝鲜内政,平定乱局,以防日本有可趁之机。“此次派兵乃自元朝以后中国干预韩政最积极的表现,同时可说是中国改变对韩政策的转捩点,此后,中国的朝鲜政策乃骤转积极。”①客观地说,李鸿章等人对于壬午兵变所做出的因应,在思想层面上打破了传统宗藩关系中宗主国不干涉藩属国内政外交的观念,也就是“治以不治”观念。虽是被动地干涉朝鲜政局,但也表明李鸿章思想中“治以不治”观念开始出现变通,意义深远。而李鸿章在朝鲜乱后所实行的一些举措,也反映出他开始主动接受这种观念,有目的地干涉属国事务。此种干涉不同于前一时期,即李鸿章对朝鲜与欧美列强缔约通商的劝导。劝导客观上对朝鲜君臣的决策起到影响作用,更多通过影响朝鲜上层统治者而干涉朝鲜外交走向,并不实质性干涉朝鲜的内政外交。而此时的举动表明他们已经跳出“治以不治”的观念牢笼,开始使用强力手段稳定宗藩格局。

  二、“治以需治”观念对强化属国控制思想的借鉴

  上文提到,《中日修好条规》中加入了预防日本对清朝藩属国侵蚀的条款,但日本利用西方国际公法规则进行反驳,使之陷入口舌之争。琉球被日本吞并,也让李鸿章意识到,继续拘泥于传统旧制,宗藩关系的瓦解可能就在眼前。壬午兵变直接促使李鸿章认识到要加强对藩属国事务的干涉,“治以需治”观念开始成型。而壬午兵变中清朝官僚群体的强化属国控制思潮对李鸿章这一观念形成有借鉴和推动作用。

  壬午兵变时,驻日公使黎庶昌曾提出,效仿英国处理印度的办法,“直废其王而郡县之”,②建议把朝鲜纳入到清朝的实际有效统治下。而当时身在吴长庆军中的张謇,设计的解决朝鲜问题的办法中也提出废为郡县或设置监国的建议。两人均主张加强对朝鲜的实质性控制。

  此外,清朝内部也有一批官员积极响应这一思想。代表性人物如张佩纶提出理商政、预兵权、救日约、购师船、奉天增兵、永兴筹备“条陈六事”处理朝鲜善后事宜。

  对于这些人的主张,李鸿章有所批驳,也有所肯定。如对于张佩纶提出的朝鲜善后六条,认为“有已经办定者,有欲筹而未及办者”.①对于拣派大员出任驻朝通商大臣,理其外交之政,李鸿章评价为“职似监国”,认为传统宗藩制度中敕使有一定体制,通商大臣与国王平行办事,“分际既难妥洽”,且以后各国与朝鲜交涉,“必惟中国是问,窃恐朝廷与总署不胜其烦矣”,否定这一建议,但提出可趁此无事之时,借主持通商的名义,派遣大臣前往驻扎,与属国政府会商处理一切,“保朝鲜即以固吾圉。亦与泰西属国之例相符”.

  可知李鸿章认为对属国不能采用直接控制的手段,维护宗藩关系的形式和方法均应符合国际公法秩序的要求。但赞同派官员驻扎朝鲜,与朝鲜君臣会商内外事务,说明其已具有加强对属国事务干涉的观念。对于救日约,李鸿章认为朝鲜“财用窘乏”,且“该国急而求我”,作为宗主上国,“未便推诿,致受日人笼络,转生贰心”,而且日本先有借钱五十万的意向,后又有代朝鲜开矿、扣还偿款的议论。如果中国不借钱给朝鲜,恐怕朝鲜为日本所控制。且所借钱银“并非出自官帑,似亦情理所宜”.③对于预兵权、购师船、奉天增兵、永兴筹备等建议,李鸿章也表示肯定,并在奏折中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黎庶昌、张謇和张佩纶等提出的强化属国控制的主张,是对清朝处理有关藩属国交涉中的软弱妥协的不满。从国内外时局出发,李鸿章对这些人的建议有所批驳,但对诸人的一些观点主张也表示赞同认可,甚至其中一些策略也被融入李鸿章的属国策略中。可以说李鸿章摒弃了这些官员的激进思想,而积极吸收强化对属国干涉的观念。正如他所言,“密为维持保护”,其所坚持的观念仍然是在本国自强之余,用列强和属国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方式达到巩固宗藩关系的目的。而《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的交涉议定是李鸿章“治以需治”观念指导下,主动干涉属国事务的鲜明例证。

  第二节 宗藩关系条约化的倾向

  传统宗藩关系合法性的确立及维持多依靠于两国对这一关系的认同,换言之,两国在该关系中所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领域的权利,所要承担的各种义务,并没有如同西方世界的国际法体系一样,通过条约来做出规定。而“条约是国家间关于它们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形式的协议”.①近代西方国家通常以条约来规范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传统宗藩关系与西方条约关系有着形式上的区别。《万国公法》对于非自主之国的定义是:“但其听命、请议,如已载于约,而定为章程,则系受他国之节制,而主权自减矣”,“惟立约恃他国保其事、主其议、护其疆等款,皆按盟约章程,以定其主权之限制”.②简而言之,自主之国主权自主,不受其他国家控制,但若在条约内载明受他国节制,或者立约保护其疆土、内政,主持其外交,则非自主之国。

  依此比照,在西方列强眼中,清朝与周边政权所建立的宗藩关系在条约关系语境下并不是依附关系,朝鲜等藩属国仍然属于自主之国。而如果朝鲜等藩属国通过条约文本的方式载明受清朝节制,则成为半自主之国,这种半自主之国的形式与传统宗藩关系类似,只不过通过条约的形式把原本约定俗成的权利与义务固定下来,此种单纯形式上的转换并不会遭致朝鲜上下的强烈反对。同时,以条约的方式把传统宗藩关系固定下来,实质就是宗藩体系的条约化,符合当时西方国际法规则,既不会引起西方列强的极大反弹,还能把宗藩关系纳入到条约体系保护,在当时“西强东弱”的情势下,这是很有必要的。要之,以条约的形式把宗藩关系实质化,较为全面的顾及了属国、西方列强的感受,以平和隐秘的方式巩固清朝在朝鲜的宗主权。这符合李鸿章“密为维持保护”的观念要求。

  当时,朝鲜也多次向清政府提出转变传统中朝贸易体制的愿望。清朝内部经过一番讨论后,对此表示肯定,认为各国通商已成常态,清朝与属国之间也应该酌量变通,允许一体通商贸易,并要求张树声和李鸿章就通商章程的制定妥议具奏。但清政府也提出,以后有关朝鲜通商的相关事宜,“应由总理衙门覆办”,而传统的朝贡等事宜“仍照向例由礼部办理”,对于朝鲜请求的“遣使驻京”一事则表示“事多窒碍,着不准行”.③后因朝鲜壬午兵变爆发而导致中朝通商章程的制定被中止。朝鲜内乱平定后,通商章程重新纳入到李鸿章议事日程。

  学术界传统看法认为,李鸿章主导制定的《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李鸿章对于中朝通商章程的制定出发点是“密为维持保护”朝鲜,是“治以需治”观念下密切宗藩关系的一种手段,但是这一章程的出台也凝聚了李鸿章对中朝贸易关系中陋弊的思考,其中也抱有革新宗藩贸易体制,更好促进宗藩贸易发展的期望。

  李鸿章在《妥议朝鲜通商章程折》中对于变易中朝通商关系的背景、实施及意义进行了剖析。他认为,如若拘泥于传统制度,不开放海禁,则清鲜之间的物产不能够实现互通互补,只会让东西方洋商洋船获得转运的利益,“殊属非计”.

  而且内地渔船常常在朝鲜违反禁令,骚扰地方,由地方进行严厉查禁还不如放宽禁令,由各地官员查收税赋,“转可束之于法令之中”,此外朝鲜会宁、庆源等处,由吉林库尔喀人派人前往互市贸易,“人马刍粮供亿烦费,彼国官吏办理不善”,导致民众苦不堪言,“逃入俄境,殆将万人”.此外,奉天凤凰城等处在朝鲜义州的市易“流弊亦多”.③可见李鸿章已洞悉传统中朝贸易关系流弊甚多,不能适应清鲜两国通商贸易的要求。

  而进一步分析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中的条款,可以看出李鸿章宗藩贸易观念已产生较大的变革。传统宗藩贸易中,因为清朝厉行海禁,导致清朝与属国之间只有陆路贸易,章程规定,“两国商船听其驶入彼此通商口岸交易,所有卸载货物与一切海关纳税则例,悉照两国已定章程办理”,④这打破了宗藩贸易的海上限制,表明宗藩之间的贸易开始步入自由通商的时代。此外,章程规定,如果两国船民遇风搁浅,可以随处停泊,购买食物,修理船只的费用由船主自付,地方官员妥善照顾,如遇船只破坏,地方官需要送船民至就近口岸,“彼此商务委员转送回国,可省前此互相护送之费”.⑤传统宗藩体制下,对于属国遭风难民,向例是作为宗主国的清朝“动用存公银两,赏给衣粮,修理舟楫,并将货物查还”,①并由地方官妥善护送至京城,然后由贡使带回国。而此时,购买衣食,修理船只费用自理,且由彼此商务委员转送回国,体现出宗主国与属国之间权利义务的较为对等,是李鸿章破除传统“怀柔”思想,追求和维护国家利益的表现。

  传统边境互市,清廷对于参与的人员、互市的时间以及商道均做出了严格规定。此外,属国需供应清朝方面前来互市人员的住处及人马伙食草料,“予迎送宴飨之仪,致赠清官礼品、行具、归粮,并运输其行装货物送归一日程。”

  这给属国带来了严重的财政负担,而章程规定鸭绿江的对岸栅门与义州二处,图们江的对岸珲春与会宁二处,边境民众可以随意往来贸易,两国只需要在此处设立关卡,稽查匪类,征收税赋,且进出口货物除红参,均是值百抽五,而“从前馆宇、饩廪、刍粮迎送等费,悉予罢除”.

  新规扫除了传统宗藩贸易的陋习,并建立起较为规范的现代自由通商形式。归而总之,这些条款打破了清政府对于宗藩贸易的束缚,提出了自由往来贸易的观念,这与西方贸易观念契合,反映出李鸿章在宗藩贸易观念上的“西化”.

  李鸿章等制订的章程体现出西方贸易精神,表现出宗藩贸易观念的革新。但其观念中仍保有很强的传统印记。如在李鸿章主持制订的《酌拟派员办理朝鲜商务章程》规定“总办委员与分办委员公文往来,总办用札行,分办用申呈”,而总办、分办委员与朝鲜官员往来公文,从其统理衙门以下,“均用平行照会”,如果遇有朝鲜的公共宴会,其他各国遵照万国公法公例安排座次,而中国作为宗主国,中国总办委员“应坐于朝鲜官主位之上”.④这些规定表明,李鸿章维护宗藩关系的使用条约这一新的形式,但内在的精神却仍然是传统的。

  概而言之,《中朝商民水路通商章程》的制订体现出李鸿章处理属国问题上的观念变化,李鸿章接受西方属国理念、条约关系观念,形成“治以需治”观念,主动加强对属国干涉,试图实现宗藩关系条约化。此外,章程中的条文是李鸿章长久以来对宗藩贸易关系认识的集中体现,新规表明李鸿章在接受西方文明时,无例外地接受了西方的贸易观念,他试图运用近代贸易规则重新构建清政府与属国的贸易关系。但是此种建构又是不彻底的,带有很强的传统色彩。可以说《中朝商民水路通商章程》是李鸿章重新构建宗藩关系的里程碑,更是其近代贸易观念在实践层面上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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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7-9-14 00: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 立约通商与练兵制器相辅而行

  以日本为代表的列强对属国的侵略,使李鸿章深切感受到宗藩关系的不稳定。李鸿章认可清廷推动的劝导属国立约通商的举措,并形成了自己的认识。其意图以推动属国与欧美列强立约通商,达到推动属国融入公法秩序的效果。而属国的对外开放不能不以强大的武力为保障,故而在劝导通商之余,也大力支持属国武备自强。

  一、引导属国融入公法秩序的尝试

  在大变革时代,李鸿章顺应时代大势,大力推动朝鲜与欧美列强立约通商,一方面,希冀通过立约通商,达到“以夷制夷”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企图通过朝鲜与欧美立约通商,推动朝鲜进入西方国际公法体系,切实保证朝鲜能够享受国际公法的权益。

  光绪元年(1875 年),江华岛事件发生,而最终结果是以日本和朝鲜签订《江华条约》而告终。《江华条约》第一款规定:“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

  名为承认朝鲜为自主之邦,实质欲借该条款颠覆清朝与朝鲜之间的宗藩关系。清朝与朝鲜所构建的宗藩关系具有非契约性的特点,这种关系的维系依赖于两国的认同,其他国家对于此关系的承认与否并不影响它的存在。近代以来,国际公法秩序逐渐在东亚确立,条约规范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效力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江华条约》第一款存在朝鲜自主之词,在条约关系的语境下,等同于朝鲜和日本都承认朝鲜具有独立自主地位,有契约性效力,清鲜宗藩关系存在被颠覆的危险。

  面对日本对于朝鲜的侵略,清政府也意识到必须变革传统宗藩关系。所以,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积极寻求与朝鲜通商的过程中,清政府逐渐形成促使朝鲜开放,与西方国家通商往来,订立条约规范双边关系的意识。清政府认为朝鲜与日本实力悬殊,将来日本必将依仗诈力“逞志朝鲜,西洋各国群起而谋其后,皆在意计之中”.②而当前各国欲与朝鲜通商,“倘借此通好修约,庶几可以息事,俾无意外之虞。”①解析总理衙门这一番话语,实际上仍是抱着“以夷制夷”观念,希望通过朝鲜与西方列强立约通商,制约日本对朝鲜的侵略。

  丁日昌曾就朝鲜问题上奏指出,日本全力发展铁甲战舰,不是南犯台湾,就将北图朝鲜,认为此时朝鲜不得已和日本立约,不如与欧美列强通商立约,因为“日本有吞噬高丽之心,而泰西无灭绝人国之例”,②提出“似可由使臣密劝勉从所请”,并劝导朝鲜派遣使臣前往有约国家,“苟能聘问不绝,自可休戚相关……庶几高丽不致蹈琉球覆辙”.

  丁日昌的建议被清廷所认可,并上升成为国家意志,清政府要求李鸿章打破督抚不能与属国使臣往来的定例,把丁日昌的建议作为李鸿章的意思转达给朝鲜方面,“俾得未雨绸缪,潜弭外患等因”.④对于丁日昌的建议,李鸿章深表赞同,认为丁日昌所陈述的各节“为朝鲜计,实为中国计”.

  但“惟朝鲜地僻俗俭,囿于风气……若骤语以远交之利,恐彼国君臣成见未融,势难相强”,⑥表示只能婉为开导。当时李鸿章与朝鲜重臣李裕元有书信联系,所以将相机开导的突破口放在了李裕元身上。其在给李裕元的信中全面的表述了对朝鲜立约通商的认识。他认为日本“宗尚西法,营造百端”,致使“国债累累”,必然“冀拓雄图,以偿所费”,而“其疆宇相望之处,北则贵国,南则中国之台湾,尤所注意”.

  建议朝鲜,一方面,暗中修整武备,筹集粮饷,训练兵士,“慎固封守”;另一方面,“恪守条约,勿予以可乘之端”.指出朝鲜“财力非甚充裕,即今迅图整顿,非旦夕所能见功”,而“中国即竭力相助,而道里辽远,终恐缓不及事”,万一日本利用通商利益与英、法、美等列强勾结,或用领土诱结俄罗斯,“则贵国势成孤注,隐忧方大”.①所以当此之时,只有与欧美列强次第立约,“借以牵制日本”,且立约通商“并可杜俄人之窥伺,而俄亦必随即讲和通好矣”.

  最后还建议朝鲜如能与西方列强立约通商,不需要增开其他口岸,只需要在与日本通商的口岸,多招引其他国家商人,其所分薄的日本商人的贸易,与朝鲜并没有太大关系。如果能够确定关税,“则饷项不无少裨”,熟悉中外商情,“则军火不难购办”,更是可以派遣人员前往有约的国家,联络情谊,如果发生他国侵占无礼的事件,“尽可邀集有约各国,公议其非,鸣鼓而攻,庶日本不致悍然无忌”.③可以说,朝鲜与欧美列强立约通商,政治、经济利益皆可获得。但李裕元却以朝鲜“不暇外交”,④且西方文化和朝鲜文化有异为由回绝了。

  对于李鸿章劝导朝鲜与西方列强立约通商,学术界普遍性的观点是“以夷制夷”观念主导下的外交行为。不可否认,李鸿章在劝导朝鲜立约通商的言论及实践中体现了“以夷制夷”,寻求实现朝鲜国际均势的观念。但是也存在另外一层含义,李鸿章希望通过朝鲜与西方列强立约通商,将朝鲜纳入到西方国际秩序内,运用西方国际公法规则对朝鲜进行保护。前文提到光绪元年,李鸿章曾与日本来华公使森有礼有过一番会晤。会晤中他们还有过这一番谈话:

  “近来日本兵船至高丽海边取淡水,他便开炮伤坏我船只。答云你兵船是去高丽海口量水。查《万国公法》,近岸十里之地即属本国境地,日本既未与通商,本不应前往测量,高丽开炮有因。森使云中国、日本与西国可引用《万国公法》,高丽未立约,不能引用公法。”

  森有礼反驳李鸿章的理由是朝鲜未立约,不能引用公法,深层次的含义是朝鲜并未加入公法体系,属于未立约国,其所应该享有的国际公法权利并不为列强国家所承认。而在与李裕元的通信中李鸿章也说,欧美约定俗成的定例,“向不得无故夺灭人国,盖各国互相通商而公法行乎其间”.

  更列举土耳其及丹麦等国家因为公法而保存的例子,言土耳其被俄国征伐,情势危急,英、奥等国出面争论,使俄国敛兵撤退,如果土耳其孤立无援,俄国早已侵吞之,而欧洲比利时、丹麦等小国,自从与各国立约之后,遂无随意侵凌,认为“此皆强弱相维之明证也”.

  两段话结合可知,比利时等小国因为与各国立约,被纳入国际公法体系内,享受《万国公法》的保护。朝鲜国小而民贫,与比利时、丹麦等国相似,所以在劝导朝鲜立约通商中,李鸿章特别谈及这一事例,不无暗喻通过立约通商,将朝鲜纳入到公法体系中,受《万国公法》保护,保全朝鲜的想法。总而言之,李鸿章劝导朝鲜与欧美列强立约通商,一方面,希望通过“以夷制夷”而减缓列强对朝鲜侵略。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把朝鲜纳入到国际法体系,保证朝鲜能够享受《万国公法》之权利,用西方国际公法秩序维护清鲜宗藩关系。

  李鸿章在与列强交往的过程中,逐渐认可国际法的效力,并产生积极利用西方国际秩序维护宗藩关系的观念。但却不代表李鸿章全盘接受西方国际法思想,必须看到他从实用主义角度出发,用西方国际法规则来维护宗藩关系,对于宗藩关系的一些传统观念仍坚持着。如对于朝鲜咨询船舶上悬挂旗子一事,李鸿章认为,“凡西国商船旗式皆系国主之旗,因海上往来,俾知为某国船只。今贵国王自用之旗,据称是画龙方旗,亦与中国龙旗相仿。自可以画龙旗为国旗,即作为船舶旗标”.又如对朝鲜咨问的朝鲜与他国国书往来称谓,李鸿章坚持朝鲜使用“王”的封号,防止乱了宗藩等级名分。

  引入西方国际法规则的目的是维护宗藩关系,任何可能产生宗藩关系离心力的国际法规则都为李鸿章所不容。李鸿章要求《朝美修好通商条约》“谓约内须提明中国属邦,政治仍得自主字样”,但美方坚决不允,“意甚决绝”,李鸿章就该事情与美国使节薛斐尔、何天爵进行了四五次会商,激辨二十多日,“始有成议”.

  最终的结果是两者各退一步,声明朝鲜为中国属邦的条文由朝鲜在定约后,另行照会,“至大朝鲜国为中国属邦,其分内一切应行各节,均与大美国毫无干涉。”

  在朝美缔约过程中,李鸿章表现出对于朝鲜藩属国名分的固守观念,在利用条约效力抵制列强对清王朝藩属的蚕食之外,更是看到了条约关系可能对宗藩关系所构建的严密的上下等级名分关系的动摇,故而其在行动中积极地调适与变通。传统宗藩关系的存在依托于宗主国及藩属国对于宗藩关系的承认,可以说这种关系的建立并不需要第三国的认可。但是近代已降,列强成为威胁宗藩关系稳定的因素。李鸿章在宗藩关系巩固中,使用国际公法作为手段,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李鸿章有把传统宗藩关系融入西方国际公法情境的趋向。但也要看到,在有关属国的对外交涉中,李鸿章时时强调列强对于宗藩关系的认可,这种认可不仅仅是口头上的,更是想落实成为书面协议,表明在融入西方国际公法体系之外,其试图获取西方列强对宗藩关系的承认,实现西方国际秩序对于东方国际秩序的认可。

  二、支持属国练兵制器以求自强

  “至朝鲜与西人通商一节,实系谋国要图,与练兵制器相辅而行”,②在推动属国朝鲜与欧美列强立约通商,寻求融入国际公法秩序的同时,李鸿章还认识到必须推动属国武备自强,以防“引狼入室”之患在劝导朝鲜立约通商之时,李鸿章就提出,朝鲜“似宜及此时密修武备,筹饷练兵,慎固封守”.

  对此建议,朝鲜在随后的行动中给予了积极回应,提出要仿古代外国人来中国学习之例,向礼部咨请挑选精明干练的人员“在天津等处学习军器武备”.④当时李鸿章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在治下积极创办洋务企业,成绩斐然。

  对于朝鲜学习军器武备的要求,也欣然允诺,认为此举可“增彼军实,固我藩篱”.当时俄国陈兵远东,有用兵朝鲜之意向,李鸿章提出朝鲜武备自强“似只能就其力所逮者而利导之”,并指出,“将来必须代为购器,代筹练兵,皆事之连类而及,缺一不可者”.

  主张清朝在帮助朝鲜整顿武备,实现自强,购买军备、操练士兵、培养军事技术人才等方面要协力并进。此外,李鸿章还对细节性问题进行了指导,“今为该国筹画制造一事,当择易办而急需者行之,如子弹、火药及修理军械之机器,必须酌量购备。朝鲜王城现兵三万,应分炮队、马队、步队为用器之则。炮队拟购克鹿卜后膛钢炮;马队拟前后膛枪各半;步队以三分之二用前膛枪,其馀间用后膛枪。而沿海要隘之需及水雷、电机之学,又在该国循次量力而行”.

  而对于朝鲜国王提出的“且简选能事人员,或于边外极徼获遂来学之愿,亦纡往教之道”④的要求,李鸿章认为,“惟机器购之西洋,非经年不能运到,应由该国先选聪颖艺徙来津,就现成之器,师众工之巧,可以事半功倍。俟其粗得门径,然后器匠同归,即教者亦易为力,此制器之宜来学而后往教也。枪队、炮队操法不同,若先派数员往教,恐言语不通,即步伐止齐,口令手法呼应不灵。

  若先选该国弁兵数十人来津,分隶各队朝夕操演,耳濡目染,所得较多,俟枪炮购到,然后随同所派之员归司帮教,庶可递相传授,此练兵之宜来学而后往教也。”⑤综上可知,对于朝鲜谋求武备自强的愿望,李鸿章表示支持,且根据自身的经验,结合属国武备弊端和问题,为其出谋划策。

  而为了方便属国来华学习练兵制器,李鸿章对宗藩关系的传统体制进行变通和调适。传统体制下宗藩关系中藩属国与宗主国最为频繁的互动就是进贡及敕封,对于宗藩之间的往来,清朝严格依照礼制规定进行。朝鲜派员到天津学习先进的军备技术,此外还需要购买军械,必将与传统定制有所抵牾。朝鲜“又称该国义州距营口仅六百里,由营口附轮船直达天津不过数日,或自津门航海东驶,可径泊该国黄海道之长渊、丰川两府,将来领运器械、来学员弁,当从海道为便捷等语”.

  面对吁请,李鸿章也认为,“虽格于定例,而军需紧要,未便过涉拘泥,转阻其向化之诚”,命令郑藻如等人与朝鲜使臣商议章程四条,“于通融中略示限制”,此外还向清廷建议,认为属国来华学习武备,作为创举应该有所变通,对于“朝贡及常行公事仍须恪遵成宪……公文分咨一条,若循向例,朝鲜来文须由礼部转行,然练兵、学艺、购器诸物,皆属刻不容缓……今令该国分咨礼部及臣衙门,以免迂折而昭迅速,仍由臣随时奏明办理”.②李鸿章把传统宗藩事务与涉洋事务分离出来,主张旧务按旧制,新务按新制的办法进行落实。可见其并未顽固地恪守传统宗藩关系的礼仪定制,而是在时局变动下,对一些不适合的礼仪定制进行调适和变革,表现出传统宗藩观念的革新趋向。

  第四节 初现变异之观念的分析

  19 世纪 70 年代初到 80 年代初,李鸿章的宗藩关系观念产生了初步的变异。在处理宗藩交涉事务的过程中,李鸿章初步认识到传统宗藩秩序受到外来力量的威胁,察觉到利用传统手段对宗藩关系进行维护已经不合时宜。因此,尝试把藩属国纳入到条约体系中,试图通过条约效力保障属国不受列强的侵犯。随后更是将国际公法作为处理宗藩危机的有效手段,试图通过引导属国与列强立约通商,实现“以夷制夷”和把属国纳入到国际公法秩序保护范围的目的。此外李鸿章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属国强大才能更好地维系宗藩关系,故而大力支持属国练兵制器,希冀通过属国军事上的革新,增强宗藩关系对列强侵略的“免疫力”.

  李鸿章的举措表明,传统宗藩关系受到西方国际秩序挑战的现实已经影响到其对宗藩事务的处理,其外交观念开始受到西方国际公法观念的影响。这一时期,李鸿章产生了利用西方国际规则巩固传统宗藩关系的想法,这是李鸿章宗藩关系观念变的一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李鸿章利用西方国际公法规则维护宗藩关系,坚持的指导性观念是“中体西用”.维护大清帝国与周边政权建立的传统关系是本,对于传统宗藩关系中的末微细节进行更改是末;保证清朝与属国之间建立的上下等级名分不失是体,在宗藩关系中引入西方国际法规则是用。所以,一方面,李鸿章观念上溢出传统的范围,将国际公法观念融入进去;另一方面,对于一些传统观念却又表现出固守的态度,如《朝美通商条约》中,李鸿章固执地要求在条约中写明朝鲜乃大清之属邦,因为这关乎到传统宗藩关系是否继续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问题,非一般小事。可以说,“中体西用”观念贯穿于李鸿章处理宗藩事务的始终,该观念对于宗藩关系的发展和存废影响深远。

  此外,对比李鸿章在属国朝鲜及琉球上的主张和举措。李鸿章在宏观意义上形成了属国重要性差异化观念,而反映在外交决策就是对属国援护力度不一。此观念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首先,朝鲜隔渤海湾比邻直隶、山东等地,其稳定直接关乎到清廷对东北的统治,进而影响到京畿之地的安全。相比于朝鲜,琉球孤悬海外,可有可无。李鸿章作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不管是从国家层面或私人层面①,重视朝鲜而轻忽琉球也就情有可原。其次,国力不足以支撑清政府使用武力救助琉球。琉球孤悬海外,“远于中国而迩于日本”,从地缘关系上来说,与中国联系不密切,反而与日本关系紧密。国际事务的交涉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实力,在琉球问题上,水师是跨海相争的关键。而当时清朝水师实力如何,李鸿章是心知肚明的。所以,其反对就琉球问题诉诸武力,坚持在国际法框架内转圜琉球问题,其中有综合国力上的考量。再次,当时清朝国内以李鸿章为代表的一批大臣正推动开展自强运动,亟需稳定的国际环境,中国遣军与日本力争琉球,国力不足以支撑海外远征,且将陷入战争的泥潭,进而阻碍洋务运动的发展。

  属国重要性差异化观念深刻影响李鸿章对宗藩事务的处理。而其处理宗藩事务的现实主义态度也表明晚清国人对维系宗藩关系的目的的认识已发生变化,更加强调宗藩关系对于国家利益的现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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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7-9-14 00: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国际法维护传统属国的存续

  第二章 维护宗藩关系传统手段的调整

  19 世纪 70 年代初期至 80 年代初期,李鸿章开始由传统中逐步脱离出来,在继续坚持传统宗藩关系的基础上,越发重视用条约等西方国际公法的手段维护宗藩关系,并认识到推动属国自强的重要性。对于维护宗藩关系的目的和出发点,李鸿章也由强调维系清朝“天朝上国”的威仪而转变成为以清政府的国家利益作为出发点,表现出对宗藩关系维护的现实主义色彩。这些均表明在受到外部因素的刺激后,李鸿章的宗藩关系观念开始出现异变。

  第一节 运用条约维护宗藩关系的初次尝试

  天津教案后,李鸿章调任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事务大臣,正式开启了李鸿章作为北洋大臣主持对外事务的生涯。次年,日本求订条约,在与日本国立约通商的过程中,李鸿章认知到敌体国家对于属国的威胁,并形成了运用条约维系宗藩关系的观念。

  李鸿章支持清日通商立约,认为中国与日本均已经和西方列强立约通商,日本“援例而来,似系情理所有之事”,①而且,日本并非中国的属国,如果清朝太过拒绝,欧美列强到时介绍请求中日立约,“彼时再准立约,使彼永结党援,在我更为失计”.并指出,日本与中国地理位置接近的现实决定了“笼络之或为我用,拒绝之则必为我仇”.③李鸿章洞悉了日本自强将给比邻的中国带来的威胁,所以支持与日本通商立约,实际目的是“俯允立约,以示羁縻”.④此外,李鸿章获得的情报佐证了这一观点。当时美国为调查舍门将军号事和促使朝鲜门户开放,派兵船往朝鲜,李鸿章从天津机器局沈保靖处获悉,美国等国将带兵船前往朝鲜,并且日本也有兵船随同,“如高丽不与通商,其势必得打仗等语。”

  使李鸿章直接感受到美日等敌体国家对于清朝属国的威胁。最终通过李鸿章等人与日本使臣往复辩论,在“所有西约流弊,均已预为禁绝”②的情况下,清日达成《中日修好条规》18 条规定,通商章程 33 条。这些条规对于中日之间的政治往来、经济交往、司法审判等事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是中国首次按照自己的主张订约,避免了中外条约中的种种弊端”.

  其中第一条规定,“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④即是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李鸿章等人把这一条列为第一,可见该条款在其心目中的重要程度。而这邦土,既包括清朝直接统属的内地十八省、关外三将军辖区及新疆、内外蒙古、青海、西藏等藩部地区,还包括朝鲜、越南、琉球等藩属国。李鸿章多次言明,两国邦土“不可稍有侵越”主要指朝鲜等属国。如李鸿章就会拟条规章程上奏言及:“至于条规中所筹维者,第一条载明两国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等语,隐为朝鲜等国预留地步。”

  在李鸿章向总理衙门的条陈中也提到,朝鲜为中国东北部屏障,日本陆军强于海军,距朝鲜又近,倭寇侵略江浙一带只是肢体小患,日本侵朝鲜则是东北的巨大忧患,“前订规条以所属邦土不可侵越等语,实欲预杜此意”.

  从这些言语可知,朝鲜与日本比海而邻,让李鸿章认识到日本对属国朝鲜的强大威胁,藩属国朝鲜的存亡关系到清王朝东北“龙兴之地”的安危。所以李鸿章强调“不可稍有侵越”的邦土范围包括朝鲜等藩属国并非谎言。

  李鸿章已经认识到日本强大将给藩属国造成的威胁,并积极运用条约规范日本与清王朝的邦土关系,极有先见之明。但是随后中日两国还是在藩属国是否属于邦土上产生分歧。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876 年 1 月 24 日),李鸿章与日本公使森有礼在天津会晤。森有礼认为朝鲜只是接受中国册封,中国不管其财税,不理政事,“所以不算属国”,李鸿章认为,邦土中“土”指中国本土的各省份,而“邦”则是藩属诸国,朝鲜作为外邦,钱粮政事一向由其自主,这是中国历久以来的传统,并诘问日本,朝鲜“如何说不算属国”.

  从前文李鸿章的言语与其在此文的话语相互印证,李鸿章言邦土中的土字指中国各直省,邦字指朝鲜等藩属国,并不是违心之言。而出现此种分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李鸿章描述“邦土”范围所使用的是传统宗藩关系的话语体系,而日本则是按照西方国际公法的属国定义进行界定,两者对属国进行定义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另一方面,日本并不是真正的西方国际秩序的遵守者,其对于西方的思想观念采取的是有益则取之,无用则弃之的策略,强调朝鲜非中国属国意在通过否认朝鲜与清王朝具有的宗藩关系,而抹杀清朝对朝鲜的保护义务,进而有利于日本对朝鲜所进行的侵略。从随后中日两国在条约含义上进行的争论看,李鸿章虽然开始运用条约作为抵御敌体国家对宗藩关系侵蚀的有力工具,具有了利用西方国际公法规则维护宗藩关系的观念,但是其观念是零散破碎的。归结起来,其所运用维护宗藩关系的条约手段是西方国际公法情境下的,而对于条约文本的具体解读,却又是传统宗藩语境下的。这与李鸿章对西方国际公法规则认识不深,对条约关系理解不够有关,而深层次的问题在于李鸿章旧有的观念不能适应新式的外交规则。

  总结起来,李鸿章身处外交折冲之地,已认识到了中国传统的宗藩关系可能遭受到外来国家的威胁,并初步产生了利用西方国际秩序,具体说来是利用西方条约关系制约他国对宗藩关系侵蚀的观念,并付诸实践。这表明,李鸿章旧的宗藩观念中开始出现“新”的萌芽,这是李鸿章宗藩关系观念转变的标志性一步。

  第二节 以国际法维护传统属国的存续

  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外扩张,琉球作为清朝的藩属国,因为历史、地理位置等原因,成为遭受日本侵略扩张的第一个清属藩属国。1872年,日本明治天皇亲政,琉球遣使朝贺,日本政府趁机封琉球国王尚泰为藩主,把琉球纳入到日本“内藩”之列。次年,又“把琉球藩置于其他府县同列,受内务省管辖”.②1875 年,日本向琉球提出废止向清朝朝贡等五点要求,这五点要求将琉球脱离出清王朝的怀抱,而纳入到日本的政治秩序内。其中,李鸿章应对日本对琉球侵蚀的主张浸润着很强的国际法观念。

  日本阻贡之初,以何如璋为代表的一批人主张武力援护琉球。何如璋认为,日本阻挠琉球向中国进贡,是灭亡琉球的前奏,琉球灭亡,则“次及朝鲜”,①“今日争之患犹纡,今日弃之患更深也。”②主张清政府积极与日本争夺琉球,不能够坐视琉球为日本所吞并。并提出了处理琉球问题的上、中、下三策,上策,一面与日本争辩,一面派兵遣将责问琉球,强迫其进贡,“阴示日本以必争”;中策,联合琉球共同抵御日本侵略,“日若攻球,我出偏师应之”;下策,“或援公法邀各使评之”.③三策中,何如璋倾向于上、中两策,主张使用武力援护琉球。

  相比于武力援护,李鸿章坚持外交途径解决琉球争端,认为作为琉球的宗主国,中国应该援护琉球,“俾海东片壤稍延宗社,乃足昭字小之谊”,而且中国如若沉默不救,彼将视之为懦弱,将由琉球而祸及朝鲜,“不如早遏其萌,使无觊觎”.④虽然其主张过问琉球问题,但过问的方式值得商榷。认为琉球弹丸之地孤悬海外,远离中国而接近日本,如果单凭笔舌和日本理论,其未必肯听,若使用武力争夺如此小国的朝贡,“务虚名而勤远略,非惟不暇,亦且无谓”.⑤琉球与中国存在宗藩名分,中国处在宗主国的位置上,必须有所处置,但是若使用武力与日本进行争夺,是没有必要的。所以建议,由驻日公使向日方施压,表明态度,使之有所顾忌,如果听之而不从,“再由子峨援公法商会各国公使,申明大义”.可以知晓,李鸿章主张以公法为依据,坚持在公法框架内,以外交手段解决这一问题。

  何如璋在清政府的指示下就琉球问题与日本交涉,但效果不佳。1879 年,日本废琉球之藩名,而改之为日本的郡县。面对日本的进逼,郭嵩焘提出“宜下明诏止其入贡,宣告日本不得擅废其国”,而且“万国公法有保护小国之例,据此以诘日本,合众国之力维持之”.

  对此,李鸿章认为“筠仙论宽免入贡一节,即使琉球侥幸图存,恐朝贡有不得不免之势;但令球国终能自主,免贡出自朝命,似尚无伤国体”.②可知,此时李鸿章支持主动解除中琉宗藩关系,以公法之力共保琉球。随后李鸿章又积极寻求列强的调停。其以日本废灭琉球“违背公法”为理由请美国前总统格兰特出面调停。调停中,日本抛出“分岛改约”的主张,提出以琉球南部的宫古、八重山分给清廷。作为代价,清廷要在中日通商条约中,增加利益均沾条款,允许日本往内地贩运货物。对此,李鸿章认为南岛土地贫瘠物产不丰,隶属于中山,向来是由土人掌握政令,“今欲举以畀球,而球人反不敢受”,如果日本能放回球王,再以中、南两座岛屿复立一国,“其利害尚足相抵,或可勉强允许”,不然的话,“则彼享其利而我受其害,且并失我内地之利”,实不可取。④加之,朝内反对意见强烈,如陈宝琛认为若以南岛分封给琉球王室,“则贫不能存,险无可守,他日必仍为日本所吞并。此分割琉球之说断不可从者也。”⑤张之洞也认为,“若球案率结,寥寥荒岛,即复封尚氏,终难自存”,当前且“姑悬球案以观事变,并与立不得助俄之约,俄事既定,然后与之理论”.⑥且当时清朝正与俄国就伊犁地区的收回进行交涉,外交局势紧张。所以,李鸿章提出,处理球案“惟有用延宕之一法最为相宜。……俟俄事既结,再理球案,则力专而势自张”.⑦主张暂缓与日本就琉球问题的交涉,等中俄伊犁交涉完结后,再处置琉球问题。张树声也认为,“现在俄约尚在未定,与日人用支展之法,无可疑者。”

  而“其‘延宕’或‘支展’之法,实际上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最终未能阻止日本的吞并”.从上可知,李鸿章处理中琉宗藩关系及对日交涉的主张中浸润着较强的国际法观念,其主张在国际法框架内处理有关宗藩关系的交涉,坚持通过外交手段慑服日本,求得琉球的保全,其平和的手段无遗助长了日本的侵略气焰。然而,必须指出,国际法观念对李鸿章处理琉球问题具有重要影响,但是传统宗藩观念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如李鸿章也承认,“臣愚以为琉球初废之时,中国以体统攸关,不能不亟与理论”,③说明李鸿章就琉球问题与日本交涉关乎的是“体统”,而所谓的“体统”实则是传统宗藩体制、制度。“臣思中国以存琉球宗祉为重,本非利其土地”,④也表明传统属国观念中的存祀主义对李鸿章的决策仍有影响。

  从李鸿章在琉球问题上的主张和举措看,由原来的强调维系宗藩关系对于展示“天朝上国”威仪的重要性,转变成维系宗藩关系对于国防安全的现实意义,在处理宗藩关系时日益现实。事实上,李鸿章处理宗藩问题务实的特点在同时期的缅甸问题上也有所体现。光绪五年,李鸿章与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就缅甸问题有过面谈,李鸿章提出,英国“如有欲灭缅甸之举,须先告知中国”,“不过缅甸系中土属国,你们若与缅甸动兵,先给我们一个信,就于彼此交谊无碍,与日本办琉球情形不同”.⑤当时李鸿章寄希望于英国调停中日琉球问题,所以将属国缅甸作为换取英国出面的筹码,在会谈中表现出对缅甸这一属国的放弃也就可以理解了。可见,李鸿章考虑宗藩问题的出发点是以清朝的国际利益为准绳,遵服于国际公法规则,这是其宗藩观念受国际公法观念深刻影响的体现。总之,李鸿章在处理宗藩关系时,越来越受到国际法观念的影响,但传统观念思想的影响仍然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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