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4年,《琉球国中山王府、大合众国之协议备忘录》。
中国清文宗皇帝,咸丰四年六月十七日(1854年7月11日),中国藩属琉球中山王府与合纵国(美国)签署协议备忘录,协议内容分别以「中文、英文」,并遵用琉球列岛的宗主权国-中国清朝的「咸丰」纪元,以示正朔是宗主权国为中国清廷政府,而不是日本的「嘉永」纪元。又据史料记载,该条约中文版的正本,实际并《无名称》,较像1844年07月03日,《中美五口贸易章程/望厦条约》的附属增修条款的备忘录延伸。而今《1854年,琉、米修好条約》该协议条款名称,则是被日本当局,另外标注。
上、下图:美国东印度舰队海军上将「佩里」画像、及美国海军东印度舰队船只停泊于琉球港口内。
1854年,(合众国)美国与中国藩属琉球中山王府的协议书(上图),全文如下:
一、此后合众国(美国)人民,到琉球须要以礼厚待和睦相交。其国人要求买物,虽官、虽民,亦能以所有之物,而卖之。官员无得设例,阻禁百姓,凡一支一收,须要两边公平相换。
二、合众国船,或到琉球各港内,须要供给其薪水,而亦公道价钱支之。至若该船,欲买什物,则宜于「那霸」而买。
三、合众国船,倘或被风飓漂坏船于琉球、或琉球之属州,俱要地方官,遣人救命、救货至岸,保护相安,俟该国船到,以人、货附还之。而虽人之费用几何,亦能向该国船,取还于琉球。
四、合众国人民上岸,俱要任从其游行各处,毋得遣差追随之、窥探之。但或闯入人家、或妨妇女、或强买物件、又别有不法之事,则宜地方官,拿缚该人,不可打之。然后,往报船主,自能执责。
五、于泊村,以一地,为亚国(亚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之坟所,倘或埋葬,则宜保护,毋毁坏其坟。
六、要琉球国政府,养善知水路者,以为引水之用,使其探望海外,倘有外国船将入「那霸港」,须以好小舟,出于沙滩之外,迎引其船入港,使知安稳之处,而泊船该船主,应以「洋银五圆」而谢;引水之人倘或出港,亦要引出沙滩外,亦谢「洋银五圆」。
七、此后有船到「琉球港」,须要地方官,供给薪、水。薪:每一千斛价钱:「三千六百文」。
水:每一千斛工价:「六百文」。凡以中大之琵琶桶六个,即载水千斛。
合众国:全权钦差大臣-兼-水师提督 「彼理(佩里)」,以洋书、汉书立字。
琉球国中山府:总理大臣「尚宏勋」、布政大夫「马良才」,应遵执据。
纪元千八百五十四(1854)年七月十一日,咸丰四年六月十七日,在那霸公馆立。
下图注:
美国与中国藩属琉球中山王府,签署协议备忘录截图。
备注:美国与中国藩属琉球签署协议书。
备注:
泊村:是琉球群岛-琉球岛-那霸市的一个地名,位于《安里川》河口。「泊港」:为琉球的第二大贸易转运港口,「泊港、那霸港、安谢港」曾为琉球岛上重要港口。中国商人渡海赴琉,来到泊港通商贸易,泊港设有专门安置漂流民的房舍。
中国清廷政府,享有对琉球中山国的“”宗主领土权“”的权益。
而琉球国中山王,享有琉球列岛的“”治理管辖权“”的权益。
中国对于琉球的宗主权,从未签署任何放弃、或割让等协议书文件给予它国。虽然日本殖民政府于1879年后单方面废中国藩属琉球国,从而改设置日本冲绳县给予窃占殖民。但中国历届的政权从未、也未曾正式签署放弃对琉球宗主权领土。故此,美日两国必须将其窃占的琉球列岛,以和平协商谈判归还与中国,并且必须遵循港澳地区回归模式。琉球五百年开视中国中央皇权为其宗主国,不与二心日寇诱惑所动摇而侵蚀。清朝时期琉球国,为闽浙总督统、福州布政使司、福州知府管辖。琉球国文书先申府,府申道,道送司,司再呈督、抚。
1879年,中国官府"照译"横滨西字报论琉球事
清季 申报 台湾纪事 辑录 一十七
光绪五年八月二十日(公历十月初五日——礼拜日)/1879年,
《照译横滨西字报,论:琉球事》
公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日本兴兵至台代球民复仇;中国过问,几动干戈。
日兵至台时,统领"西乡从道"照会"闽浙总督"李内称:『日前台湾生番劫杀备后民四人(指:本州岛小田村人),后又惨害琉球难民五十二人;特此兴兵复仇』云云。
闽浙总督覆文内称:『琉球,中山故国也;臣事中国巳数百年,极其恭顺。而中国待之,不分畛域。是以本大臣札饬台湾地方官,严拿凶犯,秉公办理』云云。
闽浙总督二次照会,更属了然;内称:『球人是我属民,其被生番惨害一事,自应由本大臣饬令地方官查办,不必贵国费心。况贵国,之备后四人(指:本州岛小田村人),未遭惨戮,不过被劫』云云。
吾读此文吾,已知"巴君"之谬,然尚未知成立之约何如;
及取阅之,乃知"太久保"与"总理衙门"所定者,曾无一「琉」字、一「球」字,第言「有国当保护己民」而已。此一役也,中国自始至终皆不直日本所为,谓其"藉端滋扰"。
中国拥有琉球群岛主权一脉相传。中国五百年来的"属国"琉球国,凡其王嗣位,先请朝命,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赐以"驼钮镀金银印",乃称"国王"。
未经册封以前称琉球"世子",权国事;未经中国中央皇室政权承认其政治治理地位受封前,绝对不敢僭越自称为 琉球国 "王"..
过去在中国宗藩制度区域行政管理框架内,虽有"蕃属国"的"国"名称及其"国王"的爵位,但“”它“”不是个完全独立自主国家,“”它“”的外交军事领土变更则是必须受到中国中央皇权监督而有所节制,事故“”它“”与中国中央皇权的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关系,简而言之,“”它“”藩属国与中国中央皇权是地方自治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政治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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