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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1644~1737年间的台湾的贌社(租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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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6-1-21 09: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朝于台湾岛理番的”贌社”制度(Pu-she)  
撰述人:林琼华、林素珍  
载于:台湾当局文化部门网站
二次编辑:猎户人



明朝郑王爷时期之制度称为”贌社”,清政府治理台湾时期则称为”社餉”。
荷兰人在占据台湾期间,徵收的赋税名目甚多,为其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徵收税赋的主要对象是汉族移民,并称这些税赋为「地场诸税」,主要税目包括人头税、贌社税、稻作税、渔业税、宰猪税、衡量税,其中以「贌社税」对台湾原住民经济结构的影响最大。

贌社税是贌社制度下所课徵的税赋,
”贌社”制度则指“”部落贸易承包“”制度。


台湾岛在未实施贌社之前,收购鹿制品的商人会彼此竞争,原住民便可把鹿制品卖给出价最高者。实施贌社后,独占权让商人可以漫天要价,原住民因而生活日趋困苦。贌金虽是对承包商课徵交易税,税额实际上是原住民与承包商共同负担,

在1644年(明思宗,崇祯17年/清世祖,顺治元年)以前,汉人自行到原住民部落从事交易活动是不被禁止的。
但1644年,荷兰人召开地方会议,宣布凡是要进入原住民部落贸易的汉族商人,都必须参加荷兰当局所举办的竞标活动,得标者必须向荷兰人缴纳承包税金,才可至部落进行交易。到部落贸易的商人,主要是为了购买鹿皮,因此贌社制度与鹿皮收购关係紧密,也是荷兰时期臺湾南部野生鹿快速流失的主因之一。

荷兰人採行的做法是每年招标一次,时间订在4~5月之间的某一天,招标前,荷兰当局会先张贴公告,届时汉人社商齐聚,在公司的园圃内进行投标,出标最高者取得该部落的贸易垄断权,得标的社商还要取得具有影响力的商业领袖或长老担保背书,始能生效。取得垄断权后,在进行贸易之前,社商必须先缴纳一半的承包税,另一半待承包期满后再结算,此称贌社制度。

在汉人未大量来台之前,原住民生活方式多半取之於大地,且自给自足,在部落人口稳定下,捕鹿量是有限的。然而自从荷兰当局引进汉人从事耕作之后,原住民日常所需仰赖与汉人交易方式取得的情况日渐频繁,导致鹿成为交易的商品,捕获量日益增加,永远无法满足无止境的贸易需求,直至清代结束,台湾野生鹿在原野奔跑的景象,几乎完全消失。


清朝沿袭荷兰的贌社制度课税成为当时平埔族人最沉重的负担。
康熙年间奉福州官府之命来台湾府后北上淡水(北投)採集硫磺矿”郁永河(郁永和)”,其沿途番社所见所闻后,对这批需索无度的汉人,有很沉痛的控诉:
曩”郑氏”於诸番徭役颇重,我朝因之
秋成输穀似易,而艰於输赋,彼终世不知白鏹为何物。又安所得此以贡上?
於是仍沿包社之法,郡不過取消了競標,改採社餉的方式對原住民徵稅,由承包商至村社交易所得的部分利潤,做為社餉繳納給官府。直到1737年乾隆帝進行稅制改革,此一制度才消失。县有财力者,认办社课,名曰社商;社商又委通事,伙长辈,使居社中,凡番人一粒一毫,皆有籍稽之。
射得麋鹿,尽取其肉为脯,并收其皮,二者输赋有餘。然此辈欺番人愚,朘削无厌,视所有不异己物;平时事无巨细,悉呼番人男妇孩,供役其室无虚日,且皆纳番妇为妻妾,有求必与,有过必挞,而番人不甚怒之。然又有暗阻潜挠於中者,则社棍是也,此辈皆内地犯法奸民,逃死匿身於僻远无人之地,谋充伙长通事,为日既久,熟识番情,復解番语,父死子继,流毒无已。彼社商者,不过高卧郡邑,催餉纳课而已;社事任其播弄,故社商有亏拆耗费,此辈坐享其利。社商率一、二岁更易,而此辈至死不移也。此辈正利番人之愚,又甚欲番人之贫。愚则不识不知,攫夺惟意;贫则易於迫挟,力不敢抗。匪特不教之,且时时诱陷之。即有以冤诉者,而番语侏离,不能达情,听讼者仍问之通事,通事颠倒是非以对,番人反受呵谴。
”通事”又告之曰:「县官以尔违通事伙长言,故怒责尔!」於是番人益畏社棍,事之不啻事天。其情至於无告,而上人无由知。是举世所当哀矜者,莫番人若矣!」
(郁永河:《赤崁笔谈》)。

”社棍”欺压台湾原住民的惨况,举凡将台湾原住民的财產侵占入己、役使台湾原住民(包含原住民的妇孺),都当作奴隶使唤差遣,致使台湾原住民陷入无助的苦境。

清政府收复台湾初期,”社饷(贌社)”承包商主要负责出资,并不住在村社,大多委託通晓原住民语言的”通事”办理”贌社(社饷)”。
通事不仅负责翻译语言,也随著掌管其他村社的事务,例如发给餉食、差役、租税,以致后来便取代承包商的地位,甚至村社内的原住民”土官”也要任由”通事”差遣。

《台海使槎录》就曾记载,”通事”对原住民所做的恶行,例如侵占财物、奴役儿童、强娶妇女等。因此清治时期多次爆发原住民起事,大多与通事滥权有关,吞霄社事件即为一例。

清朝招降郑氏后正式在台湾置府治理,虽延用部分郑氏治理台湾时期的税制,不過取消了競標,改採社餉的方式對原住民徵稅,由承包商至村社交易所得的部分利潤,做为社餉繳納給官府。直到清高宗,乾隆二年(1737年)认为原住民课税负担高於汉人,下令废除“”社餉(饷/贌社)“”,税额与汉人相同,一丁课徵2钱,社饷(贌社)才宣告结束。




参考文献一:
(1)林琼华,1997,《台湾原住民土地產权之演变,1624-1945》,东吴大学经济学研究所博士论文,未出版。

(2)杨彦杰,2000,《荷据时代台湾史》。台北:联经。

(3)《台海使槎录》为清巡台御史”黄叔璥”所著,书始于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6月,黄叔璥抵台湾后经常巡行各地,考察攻守险隘、海道风信。全书凡8卷分三部分:
《赤嵌笔谈》(第一卷至第四卷)、
《番俗六考》(第五卷至第七卷)、
《番俗杂记》(第八卷)。
其中番俗六考,详细记录台湾的山川地理、风土民俗。

(4)1714、1735年欧洲人绘制地图看台湾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53143

清康熙22年(1683年),台湾正式设府置县入清朝版图。由于清朝最终”以战招降”明朝孤臣”郑经”后,将台湾纳入版图但初期採消极治台政策;政令所及仅止於前山的台湾、凤山、诸罗三县,后山(台湾山区东部)归属生番(原住民)自治尚未开化之地。
康熙61年(1722年)朱一贵事变被平定后, 清廷惟恐汉番勾结危害政权,遂实施划界封山之政策,立石划番汉界,禁止汉人私越。
简易二分类”原住民”为「生番」与「熟番」。
注:
(1)生番:或称”野番、高山番”,为不列入统治管理者,尚属未开化而有限制进出的自治区域,即今之”原住民、高山族”。
(2)熟番:或称”土番、平埔番”,为纳入统治,服从教化、事徭役、纳税者,即今已消失之”平埔族”。

图一。
1714年(清康熙53年)福建省地图。属於康熙时期皇舆全览图中的福建省地图,明白显示台湾西岸由北到南的开发景况。东岸则因「生番」为患,负责的传教士未能进入台湾东部实地绘测,故呈现空白的状态

图二。
1735年(清雍正13年)法国人所绘台湾地图。由于台湾东部山区被视为生番自治尚未开化区域,限制进入因而未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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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风依然 发表于 2016-1-23 08: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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