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沿袭明朝制,开例捐、常捐。
贡捐、监捐沿明纳粟例。
顺治十二 年(1655年),开廩生捐银,準用贡捐规定。
康熙十三 年(1674年),三藩之乱爆发,为弥补军餉不足,实行军需捐,文职捐官始于此时。至康熙十六年,收银二百餘万两,捐纳候补知县五百餘人。
康熙二十 年(1680年),收復云南,停捐。
康熙三十一年(1691年),西安、大同饥,开賑灾例捐。
康熙三十七年(1697年),以永定河大工,开河工例捐。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增置通州仓廒,廷议决定开捐。
雍正二 年(1724年),开阿尔台运米事例。
雍正五 年(1727年),直隶水灾,议兴营田,开营田事例。不许捐纳道员、知府、同知,准捐通判、知州、知县及州同、县丞。
雍正十二年(1734年),河南水灾,开豫筹粮运例。
乾隆帝即位,下詔停捐例,后续办。停止考职捐。
乾隆三年(1738年),令捐纳贡监如岁贡例,分别等第,以主簿、吏目考取。
乾隆七年(1742年),两江水灾,以京官中、行、评、博以下,外官同知、通判以下开捐。之后两江、直隶、山东、河南屡生天灾,輒许开捐例。
乾隆十三年(1748年),用兵大金川,部议运米一石抵捐银二十五两纳官。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河南水灾,开豫工例。
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再征金川,復开川运例,贡捐、监捐纳入道、府例。
明码标价:
郎中 (五品官 )银 9600两 ,
主事 (六品官 )银 4620两 ,
道员 (四品官 )银 16400两 ,
知府 (四品官 )银 13300两 ,
同知 (五品 ) 银 6820两 ,
知县 (七品 ) 银 4620两 ,
县丞(八品 ) 银980两。
捐纳制度化 ,使得捐纳正式成为一种合法的做官途径。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户部奏请保举、考试、试俸、捐免例,列入常捐。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再次以「府库充盈,并不因停捐稍形支絀」下詔停捐。
嘉庆三 年(1798年),平定川楚白莲教,从请开川楚善后事例。
定进士,举人,恩、拔、副、优、岁贡,始许捐纳。
议定「非正途候补、候选正印人员,亦得递捐。
现任、应补、候选小京官、佐贰,止准以应升之项捐纳。」
嘉庆十一 年(1806年),定捐纳道、府,系曾任知府、同知、直隶州知州并州、县正印等官加捐,及现任京职,堪胜繁缺者,许以繁简各缺选用。
嘉庆十八 年(1813年),湖南水灾,开衡工例。河南睢州黄河溢,开豫东例。
嘉庆二十三 年(1818年),河南武陟沁河溢,开武陟例。
道光元年(1821年),停捐例。停监捐、贡捐等考职例。
道光七年(1827年),黄河决口,重开河南河工例捐。新开顺天、两广及东三省捐。准贡生捐中书,豫工例中准增、附捐教职。秦豫旱灾、东南六省水患、皆藉资捐纳。
咸丰元年(1851年),停捐例。停止增、附捐教职。新开筹餉例捐。
咸丰二年(1852年),颁宽筹军餉章程。
咸丰九年(1859年)后,军需孔急,捐例繁多,无復限制,仕途芜杂。
同治元年(1862年),整顿为「以虚衔杂职为限」,后筹餉又恢復旧制。
同治四年(1865年),改於京铜局统一办理报捐。各省设局,產生侵贪捐银、强迫推销、私自降价促销之弊。
光绪五 年(1879年),帝以捐例无补餉需,实伤吏道,明詔停止。
光绪十 年(1884年),开海防捐,停止或合併各省捐例。在台湾开实官捐。
光绪十三年(1887年),河南武陟、郑州沁、黄河漫决。部议停海防捐,开郑工捐。
光绪十五年(1889年),筹办海军,復罢郑工,开海防新捐。
光绪二十六(1900年)、二十七年(1901年),开江寧筹餉,秦、晋实官捐,顺直善后賑捐。
庚子拳乱后,詔即停止。但报效叙官、旧捐移奖,继续施行。
清代制度
清朝商人捐纳蔚为风气,所谓「有人在京好为官」,捐纳制度为商人扩充政治资本提供了绝佳选择。
如:乾隆朝平遥蔚字票号首任总经理毛鸿,共捐得「将军」、「大夫」衔三十一人。
清咸丰、同治两朝因战争需求,捐纳盛行,与科举、荫封、保举同为仕官的四大途径。
清代地方官员初任资格为纳捐出身者,
乾隆29年22.4%,
道光20年29.3%,
同治10年51.2%,
光绪21年49.4%。
清沉垚的计算,光绪六年正途出身者且不靠纳捐实补仅佔20.4%,若加上正途或恩荫、杂途靠捐纳昇官者,或正途出身以捐纳得以实补者,总人数比例难以计算。
沉垚 嘆:「当今钱神为贵,儒术道消」。
捐纳人数多,缺额少,大多仅能取得候补之衔,难以实补。
知名的捐纳出身者:”岳钟琪、李卫、王有龄、端方、徐用仪、盛宣怀”。
捐例项目包括:”賑灾、河工、军需、营田、海防”。
由户部捐纳局统筹捐事。
同治四年(1865年)后,改为京铜局及各省捐局。
可捐标的有:
文职:京师小京官至郎中,外省未入流至道员。
限制:京官吏部、礼部属官不准捐纳。地方则是道员以下方可捐。
武职:千总、把总至参将。
现任职官得捐升、改捐、降捐,捐选补各项班次、分发指省、翎衔、封典、加级、纪录。
降革留任、离任者,原衔、原资、原翎得捐復,坐补原缺。 其他:试俸、历俸、实授、保举、试用、离任引见、投供、验看、迴避得捐免。 平民得捐贡监、封典、职衔。
报捐者称「官生」,户部发给证明「执照」。 捐纳取得“”贡生“”资格,称「例贡」。
捐纳取得“”监生“”资格,称「例监」,
国子监要提出“”贡、监“”执照。 邻里要具保,要开具籍贯和清白册。
候补考绩:
捐纳官分发各部、院学习三年,外省试用一年。期满,各堂官、督、抚实行甄别奏留,乃得补官。
銓补时以捐年较久者为优先。
外官分发到省,例由督、抚考试,分别等第,也有不少遭罢黜。
嘉庆十一年(1806年),大学士、尚书等议定京察事宜:「捐纳人员,限以年资,军机处司员能兼部务者,方列上考,不许滥保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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