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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香港特首:中央授高度自治权 特首地位确实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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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9-18 06: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梁振英:中央授高度自治权 特首地位确实超然
文:文汇网
2015年9月17日


梁振英昨日表示,中央通过任命行政长官而向行政长官授权,让香港获得权力和实行高度自治,因此行政长官的地位确实超然。
通过任命及向行政长官赋权 让港获得权力

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李自明)
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日前指出,特首是特区和特区政府的首长,「双首长」身份使其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惟被反对派断章取义为「特首凌驾于三权」,更自制「特首等同皇帝」等谬论恐吓香港人。香港特首梁振英昨日重申,张晓明主任提出「特首超然于三权」的理据,是说明香港是一个拥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所有权力和高度自治既来自中央授权,也来自中央通过任命行政长官而向行政长官授权,让香港获得权力和高度自治,因此行政长官的地位确实超然。他又强调,香港基本法起草时思路清晰,香港社会需要清楚理解基本法条文及其政治体制设计的脉络。
张晓明主任上周六在「基本法颁布25周年研讨会」上指出,「香港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又提到「行政长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但同时也表明「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司法独立」。但香港反对派中人断章取义,炒作所谓「特首等同皇帝」、「特首凌驾三权」等谬论挑起争议。
强调港非主权国家 一切权力来自中央
梁振英日前回应传媒提问时,重申张晓明主任无说过特首权力「凌驾」于三权之上,并强调特区政府会继续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不干涉司法的运作。他昨日出发前往印尼雅加达访问前,再次向传媒阐释了「特首超然于三权」的理据。
梁振英指出,香港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一个特别行政区,「我们是一个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香港所有的权力都是来自中央授权的,中央在香港政治体制当中,只是任命行政长官及任命行政长官提名的主要官员,因此行政长官的地位确实是超然的。」
基本法政制设计脉络 有需要清楚理解
他续说,香港基本法清楚写明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首长是行政长官,「而行政机关就是政府,这定义与很多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政府定义不同。」同时,香港基本法写明特区行政长官不单是政府首长,也是整个特别行政区的首长,香港所拥有的权力和港人享有的高度自治既来自中央授权,也来自中央通过任命行政长官而向行政长官授权,让香港获得权力和高度自治。
梁振英强调,香港基本法在20多年前起草时,思路十分清晰,香港社会需要清楚理解基本法,「香港社会在基本法颁布25年之后的今日,确实是有需要清楚理解基本法的条文,和整个基本法有关政治体制设计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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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天洋旗 发表于 2015-9-18 06: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海丝绸之路琉球台湾皆主权领土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46652


琉球列岛与台湾岛依据中国史籍载册记载,

隋、元朝时代把“台湾、琉球列岛”合称:

“琉球”、“嵧球”、”琉求“。


明朝初期称:

“琉球列岛”为“大琉球”;

“台湾岛”为“小琉球”。


明朝中期则又改称

台湾岛为“台员”、“大员”。


明朝晚期万历年,于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陆续窃据台湾岛部分的南北各区域后,并擅自圈地设市贸易用以转运补给航运船只。

然而此刻的欧洲仍旧无法明确认知琉球列岛与台湾岛差异,由于自海上观望台湾岛、琉球列岛等景色雷同,区分不易于是就有将台湾琉球统称为:“福尔摩沙岛(formorsa)”,即为绿意盎然美丽的岛。


清朝初期按照

“制若崇 台,海滨沙环水曲曰  湾,又泊舟处概谓  湾。”

於是中国官府开始将“”大小琉球“”内的小琉球称为”台湾“。


清朝康熙年招降明朝郑氏军队收复了台湾岛后设府置县后,派兵员进行有效控制琉球,对琉球恢复中断数十年册封琉球世子为琉球中山王。

清朝顺势将原本在元朝的(琉球),一分为二明朝的(大小琉球),

清朝则是正式将明朝(大琉球)改为”琉球”,(小琉球)改为”台湾”,借此机会做出地理及政治(地方自治及直接统治)上区别。




中国历届政府拥有合法的琉球群岛主权不容质疑的 。


百年前的朝鲜国与琉球国这两个藩属其主权都是属于中国,依照万国公法及中国清政权管理制度框架下,凡是未经原宗主国签署协议同意文件,终究其宗主国有权给予推翻重新修正。


简而意指:

主权就是  中国传统政权中独特管理制度的产物 相当于中国现在 民族自治区或民族自治州等特有区域管理制度。

试问,二次大战后我朝鲜半岛的独立建国与否,须要特别加注于 开罗宣言  之中?


蒙古归属又为何要注明与“”雅尔达合约“”之中,且透过“”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的条文之内?


与此同时,琉球列岛则没有被归属?

因为日本于“”1879年废琉置县“”,侵占中国的琉球列岛期间自始自终未经中国清政府签署合法的转移主权签订合约。

事故,1945年日本战败后,在中美共管琉球,而其主权在中国琉球共识前提,随后被中美苏英等盟军第677号行政命令内强制剥夺日本对琉球持续殖民置县管理权益。

所以琉球列岛的主权还在中国手中,况且当时蒋介石国民政府也有心派遣千名中国军队与盟国美军登陆收复琉球。

但又害怕日本军事的再次反扑自身毫无招架之力;届时美俄又迟迟未能协助抗日以及中国国共内战扩大化也需预作后部考量,但无论如何琉球主权是专属于中国的,即使美军是替代中国军队代为驻守,并不意味就有权处置我中国国家主权领土,甚至未经中国政府签署协议,美国擅自转移琉球治理权给予日本。

所以,按国际法规通则,美日两国单方面关于琉球列岛的合约协定条文,不应该作为剥夺损害第三方中国国家主权利益。

(1952年美国对日旧金山合约、

1971年大东群岛及琉球列岛之美日两国协定。

琉球群岛的议题必须由中国与美国两国政府单方面协商,不该属国际议题,所以没有联合国宪章框架内的国际托管制度问题。)



中国琉球的主权议题不属于国际问题,因为琉球列岛是属于中国内政问题以及单方面中美两国二战后尚未移交收复归还解决的问题协商;相反的中国琉球议题全与日本当局及琉球岛民无关因为日本在战后波茨坦合约第8条与中日友好声明与中日建交公报框架内早已牵制及放弃琉球群岛/台湾澎湖/中国南海九段线内岛礁的治理权进而无须与日本协商。


简而意指:

就国际法源,联合国宪章琉球群岛是属于中国国内的内政问题绝不是国际问题,所以没有国际托管的问题。

如何说? 在中国传统独特的各民族文化区域治理中常有一种国家领土管理方式,简单扼要就是今天中国各民族自治区管理模式之一,而琉球群岛的主权自明清数百年来都是属于中国所有; 而又何谓 主权即为合法拥有某个区域范围内的主权,宗主国对其外交与对内政权治理有审核权利与指派?

而且不因强权入侵窃占而有所减损中国可持续合法拥有其主权;

并且按照,近代的国际法则基础,是海洋法条列、两国海洋经济(渔业等)资源(暂定)执法线等等,均不得作为两国主权归属的判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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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9-18 06: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去在中国宗藩制度区域行政管理框架内,

虽有"藩属国"的国名称,及其"国王或总统"的爵位,但中国的"藩属国"不是“欧美的万国公法”,所认定完全独立国家。
它是中国特有行政区域制度的属国,况且其政治外交军事均受于中国中央政权的咨询管理授权核准与否节制。
而中国与宗藩关系的属国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国际"关系;最多也是"中央对地方的君臣从属"关系。
如果硬是要与21世纪的中国中央行政区域体制框架而言:
中国的"蕃属国"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内的地方民主自治管理组织;
而其国王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域组织内的""行政长官"",凡是均须中国中央政府的册封袭爵的任命授权管理特区内事务.

中国明清两朝宗藩制度下的琉球中山属国的区域划分,中国对于“拥有琉球列岛的主权”可分为:
A.吐噶喇列岛 ,亦称“宝岛群岛”。
B.四个大群岛:奄美群岛、琉球本岛及其附近岛屿、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等。

琉球群岛的主权归属再议的议题,只能由中日两国协商,无需借由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美英俄三国”以及台当局,甚至觊觎交由国际第三方组织或联合国等干涉中国内政,而介入调停协商。

中国疆界变迁图之前民国南京政府勿忘国耻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6216&fromuid=18

中国过去虽有提倡破除封建社会中的思想(阶级、迷信、文化等等)运动,然而这是为了要革除千百年来压抑着中华民族群体的社会陋习及思想禁锢,本是立意良善。
但是关于国家主权领土安全等核心议题上,则不可便宜行事给予套用!
因为那就是“”假借破除封建社会之名,行卖国图利他国之实。“”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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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培 发表于 2015-9-22 10: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对于琉球的宗主权,从未签署任何放弃、或割让等协议书文件给予它国。虽然日本殖民政府于1879年后单方面废中国藩属琉球国,从而改设置日本冲绳县给予窃占殖民。
但中国历届的政权从未、也未曾正式签署放弃对琉球宗主权领土。
故此,美日两国必须将其窃占的琉球列岛,以和平协商谈判归还与中国,并且必须遵循港澳地区回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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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叮 发表于 2015-9-29 21: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通过任命行政长官而向行政长官授权,让香港获得权力和实行高度自治,因此行政长官的地位确实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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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9-30 08: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叮叮 发表于 2015-9-29 21:57
中央通过任命行政长官而向行政长官授权,让香港获得权力和实行高度自治,因此行政长官的地位确实超然。

虽有"藩属国"的国名称,及其"国王或总统"的爵位,但中国的"藩属国"不是“欧美的万国公法”,所认定完全独立国家。
它是中国特有行政区域制度的属国,况且其政治外交军事均受于中国中央政权的咨询管理授权核准与否节制。
而中国与宗藩关系的属国政治关系,"不是国与国的国际"关系;最多也是"中央对地方的君臣从属"关系。
如果硬是要与21世纪的中国中央行政区域体制框架而言:
中国的"蕃属国"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内的地方民主自治管理组织;
而其国王则相当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域组织内的""行政长官"",凡是均须中国中央政府的册封袭爵的任命授权管理特区内事务.

中国明清两朝宗藩制度下的琉球中山属国的区域划分,中国对于“拥有琉球列岛的主权”可分为:
A.吐噶喇列岛 ,亦称“宝岛群岛”。
B.四个大群岛:奄美群岛、琉球本岛及其附近岛屿、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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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天洋旗 发表于 2015-10-20 22: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本对琉球(冲绳)的治理管辖模式如同次殖民地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50733

日本殖民政府针对窃占中国琉球列岛采取治理管辖方式为:
(1)日本殖民政府指派冲绳“”相(总督)“”。

(2)由琉球列岛殖民地亲日的政党推荐“”知事(琉球列岛领导人)“”的候选人进行参与选举,

然而被选举出来的“”知事“”非但无法改变美日两国军事殖民心态,甚至演变成当选上的琉球列岛领导人有志难伸,必须采取激烈手段带领琉球人到处抗议演讲。

所以日本是以殖民者对待中国琉球列岛的同胞,日本这样是假名主、假选举,让琉球人民用所谓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知事“”,无法真正为琉球列岛人民争取真正人民民主社会环境及给予琉球人民毫无炮火战争随时降临恐惧。

试问日本殖民政府非但不让琉球列岛人民可以投票选择“冲绳相(总督)”,相反的,日本殖民政府甚至假借琉球民主选举过程进行(非殖民化)政治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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