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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万国公法”:中国拥有藩属国的领土及主权不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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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7-23 08: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台灣獵戶人 于 2015-8-4 22:40 编辑

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二,同治十二年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45732

闰六月初三日

海客偶谈


西士问于中士曰:『中西之政事,何以相悬若是之甚哉?吾西国君民一体、朝野同心,故朝廷行一新政,无不谋及工商、谋及军民。至于内外臣工,更无论也;即草野之间,或着一书、或作一事、或制一器,亦无不上达朝廷、下闻官长也。若夫中国,则不然。君尊臣卑,君臣已分为二;君贵民贱,君民更判为三。每见朝廷政事,无非请旨而行,照例而办。无论草野庶民,不能干预机宜;即为内外诸臣,亦不敢妄参末议。故民之疾苦,常常壅于上闻;臣之隐衷,往往难于上达。其于晏婴「君可臣否」之言、孟子「君轻民重」之意,似乎不合;其故何哉』?

中士曰:『子何以见之』?

西士曰:『吾于近今之事,得之闻见者数端,是以知其如此。吾请为子详细言之:本年春间,台湾生番烹食琉球难民一事,未闻福建疆臣据实入告、先行办理,以致日本国人啧有烦言;即嗣后,仍复未见举动。东洋人私相聚议,以为中国无力,不能治及远事;设使台湾为东洋所属之地,则吾国宰相琐意西马早已惩办妥当矣。

日前传言李伯相督师赴台剿办生番,亦系从琐意西马所请,方有此举。中国从此以是为戒,各省大吏均以整顿为心,岂不甚善!第尚恐其不能。此吾所以有「君臣分二」之说。夫君与民,互相维持者也;不可互相睽隔。

泰西诸国之人,在中国者每国数千人耳,尚且设各官以理其事务、遣兵船以护其身家。

今中国人流寓于旧金山者三百万人,不闻中国遣一官、发一兵以同往,致令旧金山人凌弱中土流寓于彼地者,欲尽行驱逐,而中国官吏亦尚未悉。然吾尚疑旧金山一处何遂有中国三百万人;或告曰:此系向在加里法尼亚者。加里法尼亚者,亦系一国之都会也;故相传又有美国七十万人。夫加里法尼亚本系美之属国,美国人徙居于其国,原无足怪;惟见中国人如此之众,该国土人不能不生疑忌,恐日后中国人据其地而有之。虽系该土人一时之见,或事过而嫌隙渐消,亦未可必。然何如效泰西人法设官、设兵,俾中国人得以高枕无忧乎?即不然,或商诸美国,亦可禁杜该国土人之侵扰。盖美国之例,所属国甚多。其属国之小事,皆归属国自理;若大事,须与通商、外务大臣奏请美君中政裁办故也。此犹得曰是海外事也,一时未能周知。日前上海丝业公所聚议,令各丝商于卖丝时须向西人先索银两,然后付货,似与和约不符;故各国领事官皆未之许。是以有人会议互为劝勉,各国不准雇用华人,并不与来往贸易。事虽未行,亦成笑柄;君与官吏皆不之知。此吾所以有「君民判三」之说也。吾子以为然否』?

中士默然,不置一词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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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培 发表于 2015-7-23 08: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1854年3月,美国政府佩里将军在日本《神奈川條約》的簽訂過程中要求日本開放琉球的那霸港口。
但日本正式對美国佩里将军表示琉球是個遙遠的地方,日本無權決定其港口開放權。于是美国再次返回琉球那霸后,并前往中国福州官府接洽“美琉通商”签订事宜。(日本不是琉球的宗主国方,且日本据实以告诉美国,日本没有琉球列岛的主权。)

1877年,清政府派出中国第一任駐日本公使“”何如璋“”到任的第一件事,就是向日本侵占琉球提出严重外交抗議,且引用欧美各国的“万国公法”,请求他国评理介入处置。

中国清末民初各省地方及藩属国等地陆续的被日本等列强强行给予窃占:

琉球国[无协议合约]/朝鲜国[马关合约]/台湾府[马关合约]/满洲[918事变后扶植傅义傀儡政权] 而这3个在数十年后藉由日本的1945年战败在签订各项合约如:
琉球群岛[波茨坦公告]、
朝鲜半岛[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
台湾岛[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
满洲(东北三省)[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雅尔达合约、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 、
上述区域本应陆续由中国收复其原主权由中国政府自己管理。

中国历史虽有琉球王国之称,但他不是一个独立国家,只是古代中国皇帝策封的王土,古代皇帝封号:百户、千户、万户、侯/爵与王,有些时期又称 国,而古时的国与当今省权或特别行政区相当。
因此,中国历代的琉球只是中国皇帝领土的一部分,也就是中华民族祖宗的遗产,由此琉球的主权是琉球人民的也是中华民族的,清政府时期统称是藩属;而在新中国则称 中国琉球特别行政区。

中国政府拥有合法的琉球群岛主权不容质疑的 。

百年前的朝鲜国与琉球国这两个藩属其主权都是属于中国,依照万国公法及中国清政权管理制度框架下,凡是未经原宗主国签署协议同意文件,终究其宗主国有权给予推翻重新修正。

简而意指:
宗主权就是  
中国传统政权中独特管理制度的产物 相当于中国现在 民族自治区或民族自治州等特有区域管理制度。
试问,二次大战后我朝鲜半岛的独立建国与否,须要特别加注于 开罗宣言  之中?

蒙古归属又为何要注明与“”雅尔达合约“”之中,且透过“”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的条文之内?

与此同时,琉球列岛则没有被归属?
因为日本于“”1879年废琉置县“”,侵占中国的琉球列岛期间自始自终未经中国清政府签署合法的转移主权签订合约。
事故,1945年日本战败后,在中美共管琉球,而其主权在中国琉球共识前提,随后被中美苏英等盟军第677号行政命令内强制剥夺日本对琉球持续殖民置县管理权益。
所以琉球列岛的主权还在中国手中,况且当时蒋介石国民政府也有心派遣千名中国军队与盟国美军登陆收复琉球。
但又害怕日本军事的再次反扑自身毫无招架之力;届时美俄又迟迟未能协助抗日以及中国国共内战扩大化也需预作后部考量,但无论如何琉球主权是专属于中国的,即使美军是替代中国军队代为驻守,并不意味就有权处置我中国国家主权领土,甚至未经中国政府签署协议,美国擅自转移琉球治理权给予日本。
所以,按国际法规通则,美日两国单方面关于琉球列岛的合约协定条文,不应该作为剥夺损害第三方中国国家主权利益。
(1952年美国对日旧金山和约、1953年奄美群岛之美日两国协定、1971年大东群岛及琉球列岛之美日两国协定等,
琉球群岛的议题必须由中国与美国两国政府单方面协商,不该归属国际议题,所以没有联合国宪章框架内的国际托管制度问题。)

中国琉球的主权议题不属于国际问题,因为琉球列岛是属于中国内政问题以及单方面中美两国二战后尚未移交收复归还解决的问题协商;相反的中国琉球议题全与日本当局及琉球岛民无关因为日本在战后波茨坦合约第8条与中日友好声明与中日建交公报框架内早已牵制及放弃琉球群岛/台湾澎湖/中国南海九段线内岛礁的治理权进而无须与日本协商。

简而意指:
就国际法源,联合国宪章琉球群岛是属于中国国内的内政问题绝不是国际问题,所以没有国际托管的问题。
如何说?
在中国传统独特的各民族文化区域治理中常有一种国家领土管理方式,简单扼要就是今天中国各民族自治区管理模式之一,而琉球群岛的主权自明清数百年来都是属于中国所有; 而又何谓 主权即为合法拥有某个区域范围内的主权,宗主国对其外交与对内政权治理有审核权利与指派?
而且不因强权入侵窃占而有所减损中国可持续合法拥有其主权;
并且按照,近代的国际法则基础,是海洋法条列、两国海洋经济(渔业等)资源(暂定)执法线等等,均不得作为两国主权归属的判决参考。

中国从未与任何国家就琉球主权之变更达成协议。
可以说,根据宗藩关系,琉球法律地位之任何变更须经宗主国-- 中国的确认方可生效,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始终未得到包括清政府在内任何中国政府承认,彼时之清政府也未声明放弃对琉球之宗主权,故日本吞并和占领琉球国在国际法上有明显之瑕疵,琉球主权仍应视为“悬案”。

美日两国狼狈为奸未经“”琉球宗主国之中国政府签署协议文件“”,觊觎美日私相授受假借:
(甲)“1952年旧金山对日和约”、
(乙)“1953年12月14日,奄美群岛之美日两国协议”、
(丙)"1971年6月17日,大东及琉球列岛之美日两国协议"。
等美日私自协议文件,达成共同刮分中国主权领土,变相的掩耳盗铃转移原1945年中美共管琉球列岛的行政治理权[施政权],而“”主权归属于中国“”的共识。
但由于美日趁中国海峡两岸意识形态壁垒纷争,进而美国单方面将琉球群岛交于日本,使日本军国妄想窃占中国琉球群岛领土与钓鱼岛;因此美日在处置琉球群岛的主权及行政权议题上面,是不合格,也是违反自1945年战后盟军共同制定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战败投降书/盟军第677号行政命令等各项约束日本军国法西斯死灰复燃。
事故唯有实事求是,日本主动归还琉球群岛与中国,并和平撤离驻守在琉球群岛的日本军事设备及自卫队及保安厅海警们。

琉球列岛法律地位于的国际法分析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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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ode8sxng 发表于 2015-7-25 17: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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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okglajpi6m 发表于 2015-7-25 20: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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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5-7-28 21: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
文:何 勤 华



内容提要:
《万国公法》是译成中文的第一本西方国际法学著作 ,现在能见到的最早版本是同治三年(1864) 京都崇实馆本。该书首次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思想观念以及概念术语带入中国 ,对中国学术界产生了巨大的启蒙作用 ,直接促进了清末中国
近代国际法学的诞生。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具有独立体系的国际法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 ,19 世纪 40 年代以
后传入中国。由于在中国传统的大一统的封建社会内并没有孕育国际法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基础 ,因此 ,就中国近代国际法的整个法域来说 ,几乎都是从西方移植进来的。从鸦片战争至
辛亥革命这半个多世纪中国移植西方国际法的过程而言 ,最重要的就是《万国公法》的翻译出
版以及在此前后中国被迫与西方列强签署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痛苦的(国际法的) 实践。

《万国公法》一书 ,译自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亨利·惠顿 ( Henry Wheaton ,1785 —1848) 于
1836 年出版的《国际法原理》(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一书 ,翻译者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
(William M. P. Matin ,1827 —1916) ,
于 1864 年(同治三年) 冬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资助下由丁韪良所创办的教会学校崇实馆刊印发行。

事实上 ,早在《万国公法》一书出版前 ,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就已经开始了将西方近代国际法
引入中国的工作。〔1 〕如 1839 年中英鸦片战争前夕 ,林则徐担任钦差大臣、受命赴广州查禁鸦
片时 ,为了获取关于“夷邦”的情报 ,就让他的下属收集西方国际法的著作 ,并请美国传教士伯
驾(Peter Parker) 和袁德辉将瑞士著名国际法学家瓦特尔(也译作“滑达尔”,E. De Vattel ,1714 —
·137 ·


备注:
〔1 〕 关于西方国际法何时传入中国 ,学术界有四种观点 :一是认为 17 世纪 40 年代由传教士马丁·马提尼(Martin Marti2ni) 传入 ;二是认为 17 世纪 80 年代在中国与俄国签订《尼布楚条约》时传入 ;三是认为 1839 年由林则徐组织人翻译传入 ;四是认为 19 世纪 60 年代由丁韪良传入。程鹏详细考证清末史料后认为 1839 年由林则徐传入一说较为确切。见程鹏《: 西方国际法首次传入中国问题的探讨》《, 北京大学学报》1989 年第 5 期。笔者同意程鹏的观点。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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