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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菲律宾窃中国海域岛礁解析[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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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24 13: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题:《对菲律宾海域主张演变之评析》
文:胡念祖 教授,(台湾)中山大学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二次编辑:猎户人



菲律宾海域主张长期以来基于两套不同的「直线系统」:
一、是「条约外界限」(Treaty Limits)所拦入之海域。
二、是以群岛岛屿最外缘取点划设之基线所拦入之海域。

但长期以来,这两套「直线系统」之法律地位,甚至此二海域的法律地位,均一直令国际社会质疑,连带地造成菲国海域主张立场的问题。


直到2009年,菲律宾在国内与国际间提出两项官方文件,澄清了其长期令人疑惑之海域主张。该两项文件分别是:
A、国内法「群岛基线界定法」之制定与生效。
B、菲律宾向「联合国大陆礁层界限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CLCS)提交延伸大陆礁层外部界限之正式提案。

以下依序分别说明、评析之,并于文末表述菲律宾海域主张演变及其他相关事件。


一、条约外界限(Treaty Limits
菲律宾原为被西班牙殖民之地,美国与西班牙在19世纪末的战争之后,双方于
1898年,签订《美西巴黎和平条约」(以下简称 美西巴黎和约)》,西班牙将菲律宾群岛及其他多处殖民地割让卖予美国。为框列割让之菲律宾岛屿,《美西巴黎和约》第3条,系以经纬度取点划一封闭之多边形,其中之岛屿全部让予美国,此多边形外界即所谓「条约外界限」。往后之
1900年,《美西华盛顿条约( 美西割让菲律宾偏远岛屿条约)》、
1930年,《美英条约( 美英间关于菲律宾及北婆罗洲疆界条约)》均认定该项经纬度界限为菲律宾之领土外界限。


1898年,《美西巴黎和约》第3条称「西班牙割让予美国称为菲律宾群岛之群岛,包括位于下列线段以内之岛屿:
一条由西向东沿或靠近北纬20度的线(即意谓西班牙割让给予美国土地海域并 不及与北纬20度),并经由巴士海峡可航行海道之中线,自东经118度至127度线,然后沿东经127度线至北纬4度45…」(注1)

可见西班牙当初割让给美国的是和约所划设界定之线内的岛屿,且其「北界」为自东经118度至127度之北纬20度线,且该线亦是当时认为之巴士海峡可航行海道中线。在北纬20度以北的 巴丹(巴坦)群岛,并未被此领土割让条约所纳入。


1898年,美西和约中所指称之西班牙割让予美国之菲律宾群岛构成菲律宾之领土,往后则反映在菲律宾1935年,宪法第一条有关「国土」(national territory)之条文:
1898年,《美西巴黎和约》、
1900年,《美西条约/美西割让菲律宾偏远岛屿条约》、
1930年,《美英条约/美英间关于菲律宾及北婆罗洲疆界条约》」所割让或纳入之岛屿为菲国国土。

美西巴黎和约第3条之内容主要在界定西班牙割让给美国之菲律宾群岛的范围,并未明文指称将此界限内之水域一并割让给美国或明文定义此界限内之水域的法律地位。

然而,1955年12月12日,菲国外长致联合国秘书处的照会中指称:
「菲律宾政府之立场…是所有属于菲律宾群岛之不同岛屿的环绕、之间与相连水域,不论其宽度或大小,是其陆地领土必然之附属(necessaryappurtenances),构成国家或内陆水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anintegral part of the national or island waters),从属于菲律宾专属主权。其他被「1898年12月10日,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11月7日,美国与西班牙于华盛顿所缔结之条约」、「1930年1月2日,美国与英国间之协议」与「1932年7月6日美国与英国间之公约」等所描述。又如:菲律宾第4003号法(菲律宾国内行政法的渔业条例)第6節、菲律宾宪法第一条所重现,之想象线段(imaginarylines)所纳入之所有水区域,被认为是为保障吾人渔捕权利,保育吾人渔捕资源、执行税收与反走私法律、国防与安全等目的之菲律宾的海洋领海(maritimeterritorial waters)」。

此一照会,将菲国所主张之「领海」海域区分为两大类:
其一、为菲律宾群岛岛屿周围、之间与相连水域,为其国家或内陆水域,从属于菲律宾专属主权。
其二、为条约外界限之内的水域,视为菲律宾之「海洋领海」。
前者一,基本上为地理定义者,因该等水域必须为菲律宾群岛所属之岛屿、礁屿或礁岩之相邻水域。
后者二、则属「历史/法律」主张,端视前引条约文字的解释。




二、菲律宾基线(Baselines):相关立法之转变及其他海域主张
1955年的照会后来经由1961年6月17日的第3046号菲律宾共和国法予以法典化。「第3046号共和国法」(Republic Act No. 3046),即「菲律宾领海基线界定法」(Republic Act toDefine the Baseline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the Philippines),明定群岛最突出的外缘所取之基点和基线。该法前言
第一段、先行指称,菲律宾宪法所规定之国土由[1898年12月10日,美西巴黎和约第3条中割让给美国之领土」、「1900年11月7日,美国与西班牙于华盛顿所缔结之条约」、「1930年1月2日,美国与英国间之协议中所纳入之所有岛屿」所组成。
第二段、指称上开诸条约中所规定之界限内的所有水域一直被认为是菲律宾群岛领土的一部份(have always been regarded as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the PhilippineIslands)。
第三段、指称菲律宾群岛诸岛相邻水域一直被认为是陆地领土必然之附属,构成菲律宾内陆或内水的一部份。
第四段、指称所有在群岛最外岛屿之外但在前开诸条约规定之疆界界限之内的水域组成菲律宾的领海。
第五段、则指称决定菲国领海之基线是诸条连接群岛最外岛屿“适当点”之直线所组成。

如前所述,《3046号共和国法》主张菲律宾国家领土包含「美西巴黎和约」中西班牙割让给美国的所有土地。此外,环绕、之间、相连菲律宾各岛的所有水域,视为陆地领土之必要附属,构成菲律宾内陆(inland)水域或内水的一部份。菲律宾(私自)将北方基点订在「北纬21度7分3秒、东经121度57分24秒」以北的雅米岛(Yami Island),而私自将巴丹(坦)群岛并入版图。

1968年3月20日,菲国「第370号总统宣言」主张菲律宾大陆礁层之矿物与自然资源,以及定居种生物,属菲国专属管辖与控制。
1968年9月18日,菲律宾再发布了「第5446号共和国法(Republic Act No. 5446)」,修正第3046号共和国法(主要是针对原第一条的打字错误),其中第一条规定划定之领海基线,再次将整个巴丹(坦)群岛纳入,而以「雅米岛」为最北端点。

事故,菲律宾至此时之主张系(无视国际公法规范性,私自将原属于中国的藩属《三屿》主权领土,菲律宾擅自先以二战后美军驻守该岛屿拒不交还中国政府接管、再以其国内「渔业法」行政法窃占该海域资源、向不知情联合国发出外交照会)将未能取得中国政府放弃或割让《三屿/巴坦(丹)群岛》协议书前,菲国政府擅自扩张此基线视为领海基线,其内之水域视为内水,而非「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后来所创设之「群岛基线」与「群岛水域」的概念,领海基线外、条约外界限内之水域则视为领海,且其地理范围甚至超过两百浬以上。

1973年,菲律宾所制订之宪法第一条明文指称「国家领土由菲律宾群岛组成,连同其中所有岛屿及水域,以及其他所有因历史权利或法律权利(by historic right or legal title)而属于菲律宾的领土,包括领海、领空、底土、海床、岛屿的大陆礁层及其他菲律宾享有主权之其他的海下区域。环绕、之间、相连群岛岛屿之水域,不论其宽度与大小,均构成菲律宾内水的一部分。」由此可见,至1973年时,菲律宾仍然主张历史权利而来的群岛岛屿及水域,且与岛屿相邻近之水域为其内水。

1978年6月11日,菲国总统同日发布第1596号及第1599号总统令,分别主张卡拉扬岛群(Kalayaan IslandGroup)之主权及设立200浬专属经济区。此时,菲律宾官方海域图中已明显出现条约外界限之北界线已落在(中国藩属三屿最北的)雅米岛更北的位置,在其东北角处所拦入的水域甚至超过200浬的专属经济区范围。

1986年10月12日,菲律宾再制订新宪法通过,自1987年2月11日,开始施行之菲律宾宪法第一条文字中,已拿掉「(不固守局限1898年美西巴黎和约继承主权领土海域界线)历史权利」之相关文字。


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群岛基线界定法草案,同年3月10日,菲律宾总统「艾洛育」批准上揭草案,是为第9522号共和国法,该法之主要内容如下:
(一)、该法藉其名称(An Act . . . to Define the ArchipelagicBaselines of the Philippines, . . .)将菲律宾之基线定性为「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s),隐意为将菲律宾视为群岛国家(archipelagic State),回归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群岛国家」之规定。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份规定,菲律宾群岛基线之内的水域应属「群岛水域」,并自群岛基线向海一面测算其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
(二)、1978年6月11日,菲律宾藉第1596号总统令,将我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改称之为「卡拉扬岛群」并主张菲律宾主权及于该岛群及其海床、底土大陆边缘与空域。此次,该第1596法第二条则以其国内法之形式再度将「卡拉扬岛群」,以及我国南海诸岛所主张之「中沙群岛黄岩岛」纳入,并称菲律宾对其行使主权与管辖权,此区域之基线的决定应以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将此区域视为菲律宾共和国之下的「岛屿制度」(Regime of Islands)之方式为之。
(三)、该法第三条规定「本法确认菲律宾共和国对于依宪法及现行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第7160号共和国法,亦即修正后之1991年地方政府,所法定义之国家领土所有部份具有领有、主权及管辖权」(This Act affirms that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has domain,sovereignty and jurisdiction over all portions of the national territory asdefined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by provisions of applicable laws including,without limitation, Republic Act No. 7160, otherwise known as the LocalGovernment Code of 1991, as amended),如果依照「现行」(亦即1986年制定、1987年实施)宪法第一条规定,菲律宾应已放弃「条约外界限」之主张,亦无其他法律明文规定菲律宾主张「条约外界限」,则此一最新的「群岛基线界定法」亦无可能作为菲律宾仍主张「条约外界限」之依据。简而言之,现在菲律宾已完成其国内行政法规条例,不再局限继承传统历史国界线内的主权领土岛屿海域,正式迈向扩张国家主权领土岛屿海域。




三、菲律宾向「联合国大陆礁层界限委员会」提交大陆礁层外部界限提案
2009年3月10日,菲律宾总统批准「群岛基线法」后,菲律宾外交部旋即于同年4月1日,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第9项之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其群岛基点坐标表。4月8日,再向「联合国大陆礁层界限委员会」提出其延伸大陆礁层外部界限之提案,该提案虽然并未处理(中国巴坦(丹)群岛、巴士海峡)菲律宾北部海域之延伸大陆礁层主张、亦未就菲律宾西面之南中国海(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做出延伸大陆礁层主张,但从菲律宾在本提案中所透露出之讯息,仍然牵涉到未来菲律宾与中国之间就大陆礁层可能之划界谈判。菲律宾2009年4月8日,向「联合国大陆礁层界限委员会」提案之重点如下:
(一)提案范围
菲律宾主张该提案为部份提案,其延伸大陆礁层外部界限范围仅涵盖吕宋岛东部无海域主张重迭或争议之海域的「Benham Rise」(暂译为「班汉隆起」)。菲国之主张与我国在此海域「潜在主张」的权益之间是否有所冲突,仍待厘清。
(二)提案性质
菲律宾主张此提案为部份提案(partial submission),不影响其日后就其他海域向CLCS提案之权利,表示菲律宾并未放弃就北部海域以及南沙群岛等具有海域主张争议之海域进一步提案之可能性。台湾当局已就菲律宾在我南沙群岛之侵权主张,多次发表抗议声明在案。
(三)自我定性
菲律宾在提案中主张其为群岛国家,对我国而言,表示菲律宾必须依照公约第四部份「群岛国」相关规定,特别是第51条,承认我国在其群岛水域内之传统捕鱼权利及其他合法活动权利,并与我国就行使这种权利和进行这种活动的条件,包括这种权利和活动的性质、范围和适用的区域,达成双边协议。菲律宾亦必须依第53条之规定,指定海道或规定分道通航制,否则我国船舶仍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或依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













上、下图:
1953年台湾当局绘制《南中国海 北部东区》海图标注着「中国台湾岛、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巴布延海峡、呂宋海峡、菲律宾呂宋岛、中国南海诸岛位置」。

(1)「巴士海峡」:以北衔接台湾的兰屿及台湾南端恆春半岛,以南衔接 雅米岛、巴丹(坦)群岛。巴丹(坦)群岛以南为巴布延群岛,再往南则为吕宋岛。
(2)「巴林塘海峡」:巴丹(坦)群岛、巴布延群岛之间。
(3)「巴布延海峡」:巴布延群岛、吕宋岛之间。
三巴海峡/呂宋海峡:为「巴士海峡 、巴林塘海峡、巴布延海峡」三个水道的统称,置从东经120度至122.5度,北纬18.5度至22度。
巴士海峡(英语:Bashi Channel)是衔接菲律宾海与南中国海,并位处台湾岛、巴丹(坦)群岛之间的海峡。为连通西太平洋与南中国海的重要国际水道,也是西太平洋一个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海域,船舶航行非常繁忙。巴士海峡平均约185公里宽,水深一般在2,000至5,000公尺之间,最深处达5,126公尺。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8495










备注:
(1)、1898年《美西巴黎和约》(节选),1898年12月10日签订1898年12月10日,美国和西班牙在巴黎签订和约第三款规定:
「西班牙割让给美国的号称菲律宾岛屿的群岛,并包括下列界线内的岛屿:这一条界线内的岛屿:这一条界线从西到东沿着、或者靠近北纬纬线二十度,并通过Baci(巴士)可航行的水道的中央,从格林威治东经一百一十八度(118°)到一百二十七度(127°),从那里沿着格林威治东经线一百二十七度(127°)到北纬纬线四度四十五分(4°45′),从那里沿着北纬纬线四度四十五分(4°45′)到格林威治东经经线一百十九度三十五分(119°35′)的交叉点,从那里沿着格林威治东京一百十九度三十五分(119°35′)到北纬纬线七度四十分(7°40′),从那里沿北纬纬线七度四十分(7°40′)到格林威治东经经线一百十六度(116°)的交叉点,从那里以一直线到北纬纬线十度(10°)与格林威治东经经线一百十八度(118°)的交叉点,并沿着格林威治东经一百十八度(118°)到起点。」

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菲律宾独立法案”中,规定“菲律宾政府于西班牙割让给美国之全部领域行使主权,其界限为「1898年12月10日,美西和约第三条所定范围」,于是基于条约权利的继承,菲律宾有权对该范围内的陆地与海洋行使主权。由此可见,菲律宾的国家领土范围是继承《1898年,美西巴黎和平条约》规定下来的“条约界限”,即从东经118°到东经127°,北纬4°45′到北纬20°。
而中国「巴坦(丹)群岛是北纬20°25′,东经121°57′」、中国南海诸岛「南沙与中沙等群岛等范围是从东经109°30′到117°50′,北纬3°40′到11°55′」,显然不属菲律宾领土范围之内。






表一  菲律宾海域主张演变及其他相关事件一览表
主要
  
文献
  
年代
  

  


1898年
  
12月10日


美西巴黎和平条约(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pain, December 10, 1898)


1900年
  
11月7日


美西割让菲律宾偏远岛屿条约(Treaty  for Cession of Outlying Islands  of the Philippines Between the  US and Spain, November 7, 1900)


1930年
  
1月2日


美英间关于菲律宾及北婆罗洲疆界条约(Treaty  Between the US and the UK concern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 Philippines and  North Borneo, January 2, 1930)


1961年
  
6月17日


第3046号共和国法(Republic  Act No. 3046 of 17 June 1961),亦即「菲律宾领海基线界定法」


1968年
  
3月20日


第370号菲律宾总统宣言(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 No. 370 of 20 March 1968 Declaring as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and Control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ll Mineral and  other Natural Resources in the Continental Shelf)(时任总统为马可仕)


1968年
  
9月18日


第5446号共和国法(Republic  Act No. 5446 of 18 September 1968)修正第3046号共和国法(主要是第一条中之打字错误)


1973年
  
1月17日


菲律宾宪法第一条(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rticle 1)


1978年
  
6月11日


第1596号菲律宾总统命令(Presidential  Decree No. 1596 of 11 June 1978 declaring Certain Area Part of the Philippine  Territory and Providing for Their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正式主张Kalayaan  Island Group,并公告其界限。


1978年
  
6月11日


第1599号总统命令(Presidential  Decree No. 1599 of 11 June 1978 establishing a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for other purposes)


1979年
  
10月8日


中国
【台湾当局】(六八)台统(一)义字第五○四六号总统令宣布扩充中国之领海为十二海里,并设立两百海里经济海域(时任领导人为蒋经国)


1987年
  
2月11日


菲律宾新宪法第一条中放弃历史性主张


1991年
  
7月7日


台、菲达成「海道通行协议暨农渔业合作备忘录」(Agreement  on Sea Lane Passage and the Memorandum on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  Cooperation)之谈判


2009年
  
1月28日


菲律宾国会参议院通过第2699号草案


2009年
  
2月2日


菲律宾国会众议院通过第3216号草案


2009年
  
3月10日


菲律宾总统艾若育批准「群岛基线界定法」(Republic  Act No. 9522或第9522号共和国法),将我国南沙群岛部份岛礁纳入其所称之「卡拉扬岛群」,并与「黄岩岛」共同纳入其主权(sovereignty)与管辖权(jurisdiction)之下


2009年
  
4月8日


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大陆礁层界限委员会提交其大陆礁层外部界限提案,涵盖吕宋岛东部无海域主张重迭或争议之「班汉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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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7-8-12 22: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1950~1979年中国航运南北航线的筚路蓝缕》

中国《南北航线》是指中国台湾海峡以南和以北的港口之间的航线。这是中国海上运输的大动脉。然而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近三十年时间里,由于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对新中国的封锁禁运,以及蒋介石台湾当局对中国沿海的全面军事封锁和对航经台湾海峡的各国商船的武装扰袭,《南北航线》长期处于人为的断航状态。在南北断航的30多年中,中国航运人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努力,自1979年11月底起,广州海运局航行南北航线的海轮全部取道台湾海峡。自此,封锁了30年的《台湾海峡航行禁航区》被正式打破。最终成功打破了台湾海峡的坚冰,实现了南北航线的复航。南北航线的复航历程既是一部新中国航运人的奋斗史,也侧面反映了这30年间国际政治经济局势的风云变幻,海峡两岸综合实力的消长和政治经济关系的纵横捭阖。

早期的《台湾海峡》被称为「黑水沟」(因有黑潮流经)海域,许多来自闽、粤的移民渡过海峡时,经常不慎发生海难,有「河洛(闽南、闽北)与客家人」都有民谣《渡台悲歌》称偷渡黑水沟来台者「六死三留一回头」即为:十人当中,有六人会死在海峡,有三人会留在台湾,而一人会不敢继续渡过黑水沟而返回。原因常为海峡的气候水流均变化莫测、船舱内环境险恶与超载。

16世纪中叶,由于葡萄牙人只知福建尚且不知台湾名称,其船只航经至澎湖、台湾附近海峡,看到青翠碧绿的「台湾岛」时,忍不住讚嘆「Ilha Fermosa」葡萄牙文意即「美丽(Formosa)岛(Ilha)」,也因此《台湾海峡》早期地图上也被欧洲人广称为《福建海峡》,而台湾岛南部与呂宋岛之间则称《福尔摩沙海峡》。

1968年4月25日,广州远洋运输公司「黎明」远洋货轮自中国湛江南下途经「南中国海」西断续线航行到北纬10°附近转向「南中国海」东断续线的「巴拉望岛」与「加里曼丹岛」之间的「巴拉巴克海峡」,进入「苏禄海」,沿「棉兰老岛」北岸通过「苏里高海峡」及「圣贝纳迪诺海峡」进入「呂宋岛东岸」的太平洋「菲律宾海」,再向东北驶至东经130°折向「琉球列岛东岸至最北界海域的大隅海峡」,进入东中国海,历时共十五天驶抵「山东青岛」,计航程4533海里。黎明轮于6月2日按照原航线南下,经过12个昼夜的行驶,于6月14日安全抵达「湛江」。

1972年10月22日,中国为开闢较近的经台湾岛与呂宋岛之间的「巴林塘 海峡」绕过「台湾东部海域」的《南北航线》,广州海运局的沿海散货船五指山轮悬国旗,满载9011吨铁矿石从「海南八所港」啟航。共计16天3185海里航行,经「圣地哥角,佛提岛航道」,入「锡布延 海峡」,再经「提卡俄航道」,出「圣柏那提诺海峡」进入西太平洋,特意绕过「台湾岛、琉球群岛」,折入琉球列岛最北界与九州岛的海域中线「大隅海峡」水域,然后进入东中国海,驶抵辽宁大连港,于11月7日抵达「大连港」,开闢了当时新的南北航线。

1973年5月,交通部又向国务院报送了《修改我国远洋船舶南北海上航线的新方案》,很快得到周恩来总理和李先念副总理的批准。同年11月2日,天津远洋的“祁门”轮成功地进行了远洋船舶中程绕航南北航线的试航工作。该轮从「青岛港」南下,航经「琉球列岛、台湾岛东岸」,不再走峡长、船多、流急、转向点多的「圣柏那提诺海峡」,转走台湾岛与呂宋岛之间海域的「巴布延海峡」进入「南中国海」,抵达南洋「新加坡」,航程2830海里。这条航线较“黎明轮航线”大幅缩短,且距台风发源地较远,是一条较为经济的航线。不久,国务院批准:凡行驶于我国南北海上航线的远洋船舶,均可航行该新航线。

http://www.liuqiu-china.com/portal.php?mod=view&aid=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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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长打狗棍儿 发表于 2017-7-16 17: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决边界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枪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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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7-7-16 00: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1895年,日本于马关《中日两国讲和条约》取得台湾岛治理权益后,随即与占据呂宋岛的西班牙王国殖民者谈判协商。

1895年8月7日,当时日本外务大臣临时代理「西园寺公望」与西班牙特命全权公使「Don José de la Rica y Calvo」签署并交换〈有关西太平洋日西两国版图境界宣言〉、(西太平洋ニ於ケル日西両国版図境界ニ関スル宣言)以确定日本与西班牙两国在亚洲台湾岛与呂宋岛的国界。
日本与西班牙于宣言提及「为此宣言,以通过巴士海峡之得以航行海面中央之纬度平行线,应为西太平洋日本国与西班牙国之版图境界线。」(Pour le besoin de cette déclaration, le parallele qui passe par le millieu du Canal navigation de Bashi est pris comme ligne de démarcation entre les japanaises possession et espagnoles dans L'Ouest de l'océan Pacifique.)。



《1898年台湾吕宋间诸岛屿图》但日本人「鸟居龙藏」手绘图内标注的英文则有所错误,《正确》是:
台湾岛与呂宋岛之间的统称为「巴士海峡,Bashi Channel」,即为「台湾南部恒春半岛与菲律宾呂宋岛之间隔着「巴士海峡、(巴林塘海道、巴布延海道)呂宋海峡)」。

(1)、「巴士海峡」:以北衔接台湾的兰屿及台湾南端恆春半岛,以南衔接 雅米岛、巴丹(坦)群岛。巴丹(坦)群岛以南为巴布延群岛,再往南则为吕宋岛。

(2)、巴丹(坦)群岛、巴布烟群岛之间为「巴林塘海道」。
(3)、巴布烟群岛、吕宋岛之间为「巴布延海道」。
(2)「巴林塘海道」、(3)「巴布延海道」二个海道合称为「吕宋海峡」。

三巴海峡:则为「巴士海道 、巴林塘海道、巴布延海道」三个水道的统称,置从东经120度至122.5度,北纬18.5度至22度。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 ... hread&tid=68737


但到底这里所指「与纬度平行的国境线」是在哪裡?

翻开地图观察「吕宋海峡(Luzon Strait)中的「巴林坦(Balintang)水道」与中国台湾当局历年来以北纬20度为主的暂定渔业执法线完全重合。
事故,1895年,西班牙与日本两国所谓的「巴士海峡」则属于目前的「巴林坦水道」。


1898年,美西战争后所签署的《美西巴黎和约》第3条规定:西班牙割让给美国的菲律宾,其北界为「自西向东约北纬20度的可航行的巴士海峡」(A line running from west to east along or near the twentieth parallel of north latitude, and through the middle of the navigable channel of Bachi,)。

《1898年,美西巴黎和约》的北纬20度规定,补充了许多研究者对「1895年,《日西两国国境宣言》」文件的模糊。日、美两当事国应知之甚详──北纬20度线即为台湾岛与呂宋岛的历史传统国境界线。

按照国际法则,自1895年起,无论基于「国家继承」、或「政府继承」原则,只要「台湾岛与呂宋岛之间」未被正式新划界条约所取代,「此线以北属于台湾岛管辖」仍为有效。而且这不是所谓的「历史主权」论,而是按照「国际法规定」。

故而,台湾许多学者对此有专文研究,如:台湾海洋大学「陈荔彤」所长的「暂定执法线的定位与功能」 与「陈鸿瑜」教授的「巴丹岛领土主权问题之研究」,相信台湾当局主管外交事务部门的人员非常理解。如,美国扫雷舰保护者号(USS Guardian, MCM-5)在菲律宾吐巴塔哈(Tubbataha)国家公园搁浅而损害了4000平方公尺面积的珊瑚礁。菲律宾政府从而对美国政府施以二百万美元罚款

1.  根据1895年,《日西国境宣言》、1898年,《美西巴黎和约》,宣布台湾与菲律宾的国境线限为北纬20度为界。
2.  不承认菲律宾政府对巴丹(坦)群岛的领土海域的主张,其领土主权属于台湾岛。
3.  台湾当局海巡舰与军舰即日起正当全时巡视巴丹(坦)群岛直到北纬20度的领海基线周边水域,且无需再受到新法的〈国际海洋法公约〉领海与毗邻区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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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7-7-14 22: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菲律宾第4003号《渔业条例》
第1条第1款规定,该条例适用于“菲律宾水域”,但依第2条第6款的定义条款可知,此处所谓“菲律宾水域”并不包括所有水域,而是有一些例外,如“私人所有”的水域等。因此,该条例实际上也仅适用于公共水域;也许正因为如此,该条例第4条第16款将其所规定的种类繁多的各种渔业统称为“公共渔业”。

这种由渔业法(行政法),所设定的渔业权只在公共水域上设定,而且须以权利人获得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为前提。

而对于非公共水域,即特定的主体对之具有排他支配权从而排除一般公众利用的水域,则不由渔业法这种行政法进行调整。

因此,可以说国家的渔业法只规定了公共水域上的渔业权;但问题是,对于不由渔业法进行调整的非公共水域,可不可以在其上设定渔业权(即养殖或捕捞权)呢?如果可以,又应该由何种法律进行调整呢?
特定权利主体对于非公共水域所具有的排他权利是一种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包括物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在性质上都是私权,应受私法的规制。

从至少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私法上都存有“决策自由”的基本原则;所谓「私法上的决策自由」,引用德国学者的经典著述来说,是以「私法自治(Privatautonomie)、所有权人自由(Freiheit des EigentWners)」为两大支柱。

私法自治-在其合法的范围内—保障个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行为构筑其法律关系的可能性。所有人自由,则是指所有权人有权在法律和第三人权利的框架内,任意处分其物,并排除第三人对物的干预。”。

因此,非公共水域的特定权利主体也当然可以在权利范围之内,对此非公共水域通过法律行为作自由的处分;也即,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将非公共水域转让于他人,也可以利用民法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通过法律行为在非公共水域上为他人设定以养殖或捕捞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反过来也可以说,只要民法上设有作为私权的用益物权制度,那么非公共水域的特定权利人可在该非公共水域上为他人设定养殖权或捕捞权等渔业权,就是题中应有之意。只是这种利用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而设立的渔业权,也即民法上的渔业权,与前述在公共水域上、经国家行政许可而设立的渔业法上的渔业权,在权利性质、权利取得与变动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差别。

菲律宾第4003号渔业条例,第73c款所称的“个人用途的鱼类捕捞”,也是无需许可证并免交费用的(《国外渔业法规选编》,第一辑,第278页)。

菲律宾第4003号法(渔业法)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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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政 发表于 2014-3-1 09: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爱祖国 发表于 2014-2-27 15:23
菲律宾阿基肉简直就是一疯狗

臺灣的讀音  埃奎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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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心驰骋 发表于 2014-3-1 00: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复被菲律宾侵占的岛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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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2-28 22: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贏政 发表于 2014-2-28 19:40

粤越边界的会谈勘定中,张之洞作为与钦差大臣 邓承修会办勘界事宜的两广总督,是起了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的。由于他事前即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并和紧密磋商对策,在有力的证据面前,加之的努力,因而使得谈判取得了较大的成果。
此间,清政府曾四次电谕张之洞,斥责他固执私见”,“始终不悟

但他心地坦然,没有计较个人的得失,仍以国家的安危和民族的利益这个大局前提来考虑问题

他对邓承修说:“疆土大局所系。任守土,任使命,责备利害,彼此同之,并无区别,不得不竭力筹商。”

邓承修在签订界务草约后致电张之洞,说:“界务草约已定,此皆承公指授。”可见其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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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4-2-28 22: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贏政 发表于 2014-2-28 19:40

中越界务之百年见证
http://bbs.liuqiu-china.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274&fromuid=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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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尽周折 发表于 2014-2-28 21: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金龙寻道 发表于 2014-2-28 21:04

感动还是感叹?这里要精品文章得循规蹈矩,我不适合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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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寻道 发表于 2014-2-28 21: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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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政 发表于 2014-2-28 19: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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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政 发表于 2014-2-28 19:3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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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政 发表于 2014-2-28 19: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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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政 发表于 2014-2-28 19: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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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收复军团 发表于 2014-2-28 12: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贏政 发表于 2014-2-28 10:15

好地图,给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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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政 发表于 2014-2-28 10: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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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政 发表于 2014-2-28 10: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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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收复军团 + 50 + 50 + 50 地图不错,很容易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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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笑的小气包 发表于 2014-2-27 19: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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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六九 发表于 2014-2-27 16: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台灣獵戶人 发表于 2013-5-28 10:49
承蒙回复,在此受教,谢谢

邓小平同志强调:“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转余地。”

绝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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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祖国 发表于 2014-2-27 15: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菲律宾阿基肉简直就是一疯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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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2-27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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